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附录表格及文书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编号::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 日,收到你(单位) (不动产座落及登记类型) 以下申请登记材料,经核查,现予受理。
本申请登记事项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 日止。
请凭本凭证、身份证明领取办理结果。
已提交的申请材料份数材料形式□原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登记机构: (印章)年月日以下内容在领取登记结果时填写登记结果:领取人:领取日期: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编号::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 日,你(单位)申请的(不动产座落及登记类型),提交材料清单如下: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9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核查,上述申请因□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申请登记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管辖范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0 / 97 目录总则 01 一般规定 01.1 依据 01.2 适用范围 01.3 登记机构 01.4 登记原则 01.5 不动产单元 (1)1.6 不动产权籍调查 (1)1.7 不动产登记簿 (2)1.8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2)1.9 登记的一般程序 (3)1.10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4)1.11 代理 (7)1.12 其他 (8)2 申请 (10)2.1 单方申请 (10)2.2 共有不动产的申请 (10)2.3 一并申请 (10)2.4 业主共有的不动产 (11)2.5 到场申请 (11)3 受理 (11)3.1 查验登记范围 (11)3.2 查验申请主体 (11)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12)3.4 询问 (12)3.5 受理结果 (13)4 审核 (13)4.1 适用 (13)4.2 书面材料审核 (13)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14)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14)4.5 实地查看 (14)4.6 调查 (14)4.7 公告 (14)4.8 审核结果 (15)5 登簿 (15)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16)7 不动产登记时限 (17)分则 (18)8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18)8.1 首次登记 (18)/ 978.2 变更登记 (19)8.3 转移登记 (19)8.4 注销登记 (20)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1)9.1 首次登记 (21)9.2 变更登记 (22)9.3 转移登记 (24)9.4 注销登记 (26)1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27)10.1 首次登记 (27)10.2 变更登记 (29)10.3 转移登记 (30)10.4 注销登记 (34)11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 (35)11.1 首次登记 (35)11.2 变更登记 (36)11.3 转移登记 (36)11.4 注销登记 (37)1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8)12.1 首次登记 (38)12.2 变更登记 (39)12.3 转移登记 (41)12.4 注销登记 (42)13 地役权登记 (43)13.1 首次登记 (43)13.2 变更登记 (43)13.3 转移登记 (44)13.4 注销登记 (45)14 抵押权登记 (46)14.1 首次登记 (46)14.2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48)14.3 变更登记 (49)14.4 转移登记 (50)14.5 注销登记 (51)15 预告登记 (52)15.1 预告登记的设立 (52)15.2 预告登记的变更 (53)15.3 预告登记的转移 (53)15.4 预告登记的注销 (54)16 更正登记 (55)16.1 依申请更正登记 (55)16.2 依职权更正登记 (56)17 异议登记 (56)17.1 异议登记 (56)I / 9717.2 注销异议登记 (57)18 查封登记 (57)18.1 查封登记 (57)18.2 注销查封登记 (58)19 换证、补证登记 (59)19.1换证登记 ............................... 59 19.2补证登记 ............................... 60 20 登记资料保护与利用 ................................ 60 20.1登记资料范围 .............................. 60 20.2登记资料管理 .............................. 60 20.3登记资料查询 .............................. 61 21 法律责任 ................................... 62 21.1登记人员责任 .............................. 62 21.2 当事人责任 .. (62)附则 ...................................... 附录 ......................................1.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64)1.2 通知书、告知书 (68)1.2.1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68)1.2.2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69)1.2.3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70)1.2.4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 (71)1.2.5 不予登记告知书 (72)1.2.6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 (73)1.2.7 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74)1.2.8 公告异议申请审查结果告知书 (75)1.3 公告文书 (76)1.3.1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76)1.3.2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77)1.3.3 不动产权属证书 / 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78)1.3.4 不动产权属证书 / 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79)1.3.5 公告异议申请表 (80)1.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 (81)1.4.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81)1.4.2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 (82)1.4.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 (83)1.4.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84)1.5 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85)1.6 接收协助执行法律文书登记表 (86)1.7 授权委托书 (87)1.8 询问记录 (88)1.9 承诺书 (89)1.10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 90 1.11不动产登记送达回证 (91)II / 97III / 97 总则1 一般规定1.1 依据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 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636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及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目录总则 111 一般规定111.1 总体要求111.2 登记原则111.3 不动产单元121.4 不动产权籍调查131.5 不动产登记簿131.6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131.7 登记的一般程序141.8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151.9 代理 181.10 其他 182申请 203受理 213.1 查验登记范围213.2 查验申请主体21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213.4 询问 223.5 受理结果224审核 234.1 适用 234.2 书面材料审核23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23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244.5 实地查看244.6 调查 244.7 公告 244.8 审核结果255登簿 256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25分则 26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267.1 首次登记267.2 变更登记277.3 转移登记287.4 注销登记28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298.1 首次登记298.2 变更登记308.3 转移登记318.4 注销登记32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339.1 首次登记339.2 变更登记349.3 转移登记369.4 注销登记37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3810.1 首次登记3810.2 变更登记3910.3 转移登记4010.4 注销登记41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4211.1 首次登记4211.2 变更登记4311.3 转移登记4411.4 注销登记4512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4612.1 首次登记4612.2 变更登记4712.3 转移登记4812.4 注销登记4913地役权登记 5013.1 首次登记5013.2 变更登记5113.3 转移登记5213.4 注销登记5214抵押权登记 5314.1 首次登记5314.2 变更登记5514.3 转移登记5614.4 注销登记5715预告登记 5715.1 预告登记的设立5715.2 预告登记的变更5815.3 预告登记的转移5915.4 预告登记的注销6016更正登记 6016.1 依申请更正登记6016.2 依职权更正登记6117异议登记 6217.1 异议登记6217.2 注销异议登记6218查封登记 6318.1 查封登记6318.2 嘱托查封主体6318.3 注销查封登记6419 登记资料管理6419.1 一般规定6419.2 纸质资料管理6519.3 电子资料管理6720 登记资料查询6820.1 查询主体6820.2 申请材料6920.3 查询条件6920.4 出具查询结果6920.5 办理时限69附录 A 70A.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70A.2 通知书、告知书 74A.2.1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74A.2.2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75A.2.3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76A.2.4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77A.2.5 不予登记告知书78A.2.6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79A.2.7 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80A.3 公告文书81A.3.1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81A.3.2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82A.3.3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83A.3.4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84 A.4 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85A.5 询问记录 86A.6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87A.6.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87A.6.2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88A.6.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89A.6.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90A.7 授权委托书91A.8 承诺书 92A.9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93总则1一般规定1.1 总体要求1.1.1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1.01.19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
•【施行日期】2011.01.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94号)
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部认真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定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290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877件。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全文总则1一般规定1.1总体要求1.1.1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1.1.2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贯彻落实《物权法》《条例》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确定申请人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的种类和范围,并将所需材料目录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布。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随意扩大登记申请材料的种类和范围,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材料,不得作为登记申请材料。
1.1.3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提供原件,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
能够通过部门间实时共享取得相关材料原件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1.1.4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规范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环节,严禁随意拆分登记职责,确保不动产登记流程和登记职责的完整性。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依据而设置的前置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将其纳入不动产登记的业务流程。
1.1.5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耕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范不再另行规定。
1.2登记原则1.2.1依申请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嘱托文件直接办理登记的;2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实施细则》的规定依职权直接登记的。
1.2.2一体登记原则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
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一、登记内容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要内容:房屋所有(共有)权人、坐落、幢号、建筑面积、用途、产别、结构、层数、间数(平房)等。
转移登记的还包括房屋转移类型、受让人性质等。
房屋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坐落、抵押部位、抵押建筑面积、担保(借款)金额、抵押物价值等。
登记部门在房屋交易权属管理信息系统中设置房屋所有权登记薄、房屋抵押登记薄,将登记内容记载在登记薄中。
二、登记程序(一)受理申请(二)权属审核(三)公告(登记部门认为需要的)(四)核准登记,颁发证书或证明(注销登记除外)三、登记种类(一)初始登记:新建房屋竣工后,权利人申请初始登记。
(二)转移登记: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调拨、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以房地产清偿债务、以其他合法方式使房屋权属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
(三)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名称改变、房屋坐落的地址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房屋登记状况变更的,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
(四)他项权利(抵押权)登记:设定房屋抵押权,当事人申请房屋抵押登记。
登记后抵押情况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抵押变更登记。
(五)注销登记:房屋灭失、抵押权终止、房屋权利灭失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
(六)补证、换证登记:证书(证明)遗失的,申请补证登记;证书(证明)破损的,申请换证登记。
四、登记工作要求(一)申请人身份资格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具有相应资格。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姓名应与身份证件一致;申请人为法人的,名称应与法人营业执照一致;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名称应与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一致。
持有金融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申请登记;其他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公司、子公司申请登记的,应有法人授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49912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目录总则 (7)1 一般规定 (7)1.1 总体要求 (7)1.2 登记原则 (8)1.3 不动产单元 (9)1.4 不动产权籍调查 (10)1.5 不动产登记簿 (11)1.6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11)1.7 登记的一般程序 (13)1.8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14)1.9 代理 (18)1.10 其他 (19)2 申请 (21)3 受理 (22)3.1 查验登记范围 (23)3.2 查验申请主体 (23)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24)3.4 询问 (24)3.5 受理结果 (25)4 审核 (26)4.1 适用 (26)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27)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27)4.5 实地查看 (27)4.6 调查 (28)4.7 公告 (28)4.8 审核结果 (29)5 登簿 (30)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30)分则 (31)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31)7.1 首次登记 (31)7.2 变更登记 (32)7.3 转移登记 (34)7.4 注销登记 (35)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36)8.1 首次登记 (36)8.2 变更登记 (38)8.3 转移登记 (40)8.4 注销登记 (42)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3)9.1 首次登记 (43)9.2 变更登记 (45)9.4 注销登记 (49)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50)10.1 首次登记 (50)10.2 变更登记 (52)10.3 转移登记 (53)10.4 注销登记 (55)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57)11.1 首次登记 (57)11.2 变更登记 (59)11.3 转移登记 (60)11.4 注销登记 (62)12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63)12.1 首次登记 (63)12.2 变更登记 (65)12.3 转移登记 (67)12.4 注销登记 (68)13 地役权登记 (70)13.1 首次登记 (70)13.2 变更登记 (71)13.3 转移登记 (73)13.4 注销登记 (74)14 抵押权登记 (75)14.2 变更登记 (78)14.3 转移登记 (80)14.4 注销登记 (81)15 预告登记 (82)15.1 预告登记的设立 (83)15.2 预告登记的变更 (84)15.3 预告登记的转移 (85)15.4 预告登记的注销 (86)16 更正登记 (87)16.1 依申请更正登记 (87)16.2 依职权更正登记 (89)17 异议登记 (90)17.1 异议登记 (90)17.2 注销异议登记 (91)18 查封登记 (92)18.1 查封登记 (92)18.2 嘱托查封主体 (92)18.3 注销查封登记 (93)19 登记资料管理 (94)19.1 一般规定 (94)19.2 纸质资料管理 (95)19.3 电子资料管理 (98)20.1 查询主体 (100)20.2 申请材料 (101)20.3 查询条件 (101)20.4 出具查询结果 (101)20.5 办理时限 (102)附录A (103)A.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103)A.2 通知书、告知书 (108)A.2.1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108)A.2.2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110)A.2.3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112)A.2.4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 (113)A.2.5 不予登记告知书 (114)A.2.6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 (115)A.2.7 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117)A.3 公告文书 (118)A.3.1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118)A.3.2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120)A.3.3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122)A.3.4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123)A.4 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124)A.5 询问记录 (126)A.6.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128)A.6.2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 (129)A.6.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 (131)A.6.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132)A.7 授权委托书 (133)A.8 承诺书 (134)A.9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135)总则1 一般规定1.1 总体要求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30•【文号】国土资规〔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相关司局和单位:2016年是巩固拓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成果,抓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的关键年,要力争年底前所有市县颁发新证、停发旧证。
为实现这个目标,切实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进一步明确操作依据,部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印发,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机构建设,为实施统一登记提供组织保障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地实施需要运转有效的机构作保障。
机构建设到位、人员划转到位、职责履行到位是机构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和《规范》开展工作的先决条件。
为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地要尽快落实职责机构整合文件的要求,迅速将文件确定的事项落实到位,切实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建设,明确组织架构和领导班子,确保原来从事各类登记的业务骨干划转到位、落实到岗。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法定职责,要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职责的完整性,不得违法违规随意割裂、拆分,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的审核职责游离于整个登记程序之外,或分割到不同部门办理。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过程中,既要做好不动产登记与相关行业监管、交易管理等工作的有效衔接,确保平稳有序,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和履行法定职责,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合理审慎开展登记审核,保证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真实准确。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全文总则1一般规定1.1总体要求1.1.1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1.1.2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贯彻落实《物权法》《条例》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确定申请人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的种类和范围,并将所需材料目录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布。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随意扩大登记申请材料的种类和范围,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材料,不得作为登记申请材料。
1.1.3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提供原件,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
能够通过部门间实时共享取得相关材料原件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1.1.4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规范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环节,严禁随意拆分登记职责,确保不动产登记流程和登记职责的完整性。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依据而设置的前置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将其纳入不动产登记的业务流程。
1.1.5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耕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范不再另行规定。
1.2登记原则1.2.1依申请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嘱托文件直接办理登记的;2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实施细则》的规定依职权直接登记的。
1.2.2一体登记原则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解读:新《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除了以上新内容 , 规范》 新《 还规定了办理各项登记的时限 . 如
商品房的产权登记要在 3 个工作 日内完成 ; 0 预告登记 、 抵押权登记
要在 1 个工作 日内完成 ; 0 异议登记则是 1 个工作日, 原则上当天办
理。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 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
前, 由于购房者的产权登记 、 领取房产证多是在买房后办理 , 而预售的 商品J从签订合同到办理产权之间有很长一段时间, 旁 易出现开发商“ 一
房二卖” 而产生纠纷。目前, 在一手房市场 , 购房人购买的多数都是期
房, 旁只有在入住后才能 产权获得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后, 而期J 未 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开发商再将该房屋卖给其他人, 是不具备法
一
明: 产权人手中的房屋权属证书 、 登记证明应当与房屋登记簿记载 致。房屋权属证书 、 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 除有证 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 , 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 房屋登记机构应 当 书面通知权利人换领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的房屋权属证书、 登记 证明。而房屋登记簿也成为新《 规范》 中的一项新内容。
异议 登记 避 免产 权 纠纷
作规范( 试行)同时废止。据了解 , 》 本次出台的《 规范》在实施前已 ,
受理的登记申请 , 仍按原规定核准登记。
通 过“ 订 ” 权 防止 “ 预 产 一房二 卖 ”
新出台的《 房屋登记工作规范c 》 试行) 根据 2 0 年出台的物权法增 07
;T预告登记制度。也就是说,  ̄ t l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后, 虽然房子 还不是自己自房产, 但也可在相关部门通过预告登记来“ 预订” 产权。 此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目录总则111一般规定111.1总体要求111.2登记原则111.3不动产单元121.4不动产权籍调查131.5不动产登记簿131.6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131.7登记的一般程序141.8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151.9代理181.10其他182申请203受理213.1查验登记范围213.2查验申请主体213.3查验书面申请材料213.4询问223.5受理结果224审核234.1适用234.2书面材料审核234.3查阅不动产登记簿234.4查阅登记原始资料244.5实地查看244.6调查244.7公告244.8审核结果255登簿256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25分则267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267.1首次登记267.2变更登记277.3转移登记287.4注销登记28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298.1首次登记298.2变更登记308.3转移登记318.4注销登记32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339.1首次登记339.2变更登记349.3转移登记369.4注销登记3710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3810.1首次登记3810.2变更登记3910.3转移登记4010.4注销登记411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42 11.1首次登记4211.2变更登记4311.3转移登记4411.4注销登记4512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46 12.1首次登记4612.2变更登记4712.3转移登记4812.4注销登记4913地役权登记5013.1首次登记5013.2变更登记5113.3转移登记5213.4注销登记5214抵押权登记5314.1首次登记5314.2变更登记5514.3转移登记5614.4注销登记5715预告登记5715.1预告登记的设立5715.2预告登记的变更5815.3预告登记的转移5915.4预告登记的注销6016更正登记6016.1依申请更正登记6016.2依职权更正登记6117异议登记6217.1异议登记6217.2注销异议登记6218查封登记6318.1查封登记6318.2嘱托查封主体6318.3注销查封登记6419登记资料管理6419.1一般规定6419.2纸质资料管理6519.3电子资料管理6720登记资料查询6820.1查询主体6820.2申请材料6920.3查询条件6920.4出具查询结果6920.5办理时限69附录A70A.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70A.2通知书、告知书74A.2.1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74A.2.2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75A.2.3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76A.2.4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77A.2.5不予登记告知书78A.2.6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79A.2.7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80A.3公告文书81A.3.1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81A.3.2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82A.3.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83A.3.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84 A.4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85A.5询问记录86A.6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87A.6.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87A.6.2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88A.6.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89A.6.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90A.7授权委托书91A.8承诺书92A.9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93总则1 一般规定1.1 总体要求1.1.1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房屋登记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2 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1.3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1.4 房屋登记分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房屋登记机构。
受市建委委托,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各区县建设委员会、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区、县登记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房屋登记工作。
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负责办理全市范围内的下列房屋登记:军队房屋、武装警察部队房屋、保密房屋的房屋登记;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登记;其他应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直接办理的房屋登记。
前款范围以外的其他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委员会、房屋管理局负责具体办理。
1.5 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市、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在市建委建立的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管理系统上统一办理房屋登记事务。
2.一般规定2.1 房屋登记范围(一)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二)集体土地范围内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
2.2 房屋登记种类(一)所有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二)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的设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确定登记;(三)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及注销登记;(四)预告登记,包括预购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相同)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五)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
如何准确填写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种是房改、 集资房, 也是这种状况 。
我 们 的做 法 是 在 房 屋 坐 落 中注 明 项 目名 称 , 如 “ 城街道 宝 山路 1 ( 山小 区) 。 潭 5号 宝 ” 二 、 筑面 积 的填 写 建 《 明》 定 :建 筑 面积 : 说 规 “ 以平 方米 为单 位 , 数 小 点后 保 留二位 ” 只规 定“ 。 建筑 面积 ” 够准确 , 不 到底 是 填 写套 内建筑 面 积 还 是 自有 部 位 建 筑 面 积 加 所 分摊
设 置很 不方便 。
将主债权数额作为权利价值填写在房屋权属证书上。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时只 是把 实际情 况 公示 而 已 , 以取 消 权利价 值 这一 可 栏 内容 , 需如实 填 写贷款 金额 。 只
五、 约定 期限 的填 写
笔者认为, 作为抵押登记部 门, 在办理抵押 登记 在 办证 过程 中常 有 几个人 共 同购 买有 关 房产 的情 况 ,
3 办公用 房 ( . 写字楼 ) ; 4 生产 性用 房 ( 仓储 用房) . 含 ; 5 车库 ( . 车位) ; 6 其他 用房 。 . 四、 权利 价值 的填 写 《 明》 说 中权利 价 值 是 指权 利 人 双 方 在合 同 上设 定 的抵 押金 、 典金 。 典金 是很 清 楚 的 , 会 有 任 何 疑义 , 不 而抵 押 的权 利价值 则不 同 。( 保法》 ( 于 旦 对抵 押合 同 内容 的规定 中没 有 抵押 金 的规定 ;城 市 房地 产抵 押 管理 办法》 房地 《 对 产抵押 合 同 内容 的 规 定中也 只有“ 押 房地 产价 值 ” 抵 。 因此 , 么 是抵押 金 , 什 还没有 规 范 的解释 。目前我 们是
依据 建 设部 地 产 统计 指标 解释 ( 行) , 房 屋用 试 》将 途分 为 以下 8大 类 : 1住 宅 : . 成套 住 宅 、 非成套 住 宅 、 体宿 舍 ; 集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登记资料管理部分1.1 一般规定1.1.1 登记资料的范围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1 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2 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登记原因文件、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询问、实地查看或调查、公告等形成的审核材料;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复函、意见以及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依法应当保存的材料等。
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
不动产登记资料中属于归档范围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1.1.2 登记资料管理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绝对安全:1 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及权籍图应当永久保存;不动产权籍图包括宗地图、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和房屋平面图等;2 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应当按照规定整理后归档保存和管理;3 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逐步电子化,不动产登记电子登记资料应当通过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进行管理、开发和利用;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损毁登记资料、不得泄露登记信息;5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符合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要求的专门场所,存放不动产登记簿和权籍图等;6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因紧急情况为避免不动产登记簿毁损、灭失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簿携出不动产登记机构。
1.2 纸质资料管理1.2.1 保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妥善保管登记资料,防止登记资料污损、遗失,确保登记资料齐全、完整。
1.2.2 移交300登记事项登簿后,不动产登记人员应整理登记资料,填写统一制式的移交清单,将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和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收集、整理,并及时、完整地移交至资料管理部门。
1.2.3 接收资料管理部门应比对移交清单对移交材料进行检查验收,对符合要求的,资料管理部门应予接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目录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1 一般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不动产单元错误!未定义书签。
不动产权籍调查错误!未定义书签。
不动产登记簿错误!未定义书签。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错误!未定义书签。
登记的一般程序错误!未定义书签。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
代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其他错误!未定义书签。
2 申请错误!未定义书签。
3 受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查验登记范围错误!未定义书签。
查验申请主体错误!未定义书签。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错误!未定义书签。
询问错误!未定义书签。
受理结果错误!未定义书签。
4 审核错误!未定义书签。
适用错误!未定义书签。
书面材料审核错误!未定义书签。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错误!未定义书签。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错误!未定义书签。
实地查看错误!未定义书签。
调查错误!未定义书签。
公告错误!未定义书签。
审核结果错误!未定义书签。
5 登簿错误!未定义书签。
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错误!未定义书签。
分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首次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变更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转移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注销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首次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变更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转移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注销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首次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变更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转移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注销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首次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变更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首次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变更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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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目录1.总则2.一般规定3.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3.1初始登记3.2转移登记3.3变更登记3.4注销登记4.房地产抵押权和地役权登记5.预告登记6.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6.1更正登记6.2异议登记7.文件登记7.1国家机关、行政执法机构有关文件的登记7.2当事人有关房地产权利的文件登记7.3其他文件登记8.附则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了贯彻实施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5日通过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根据《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以下简称市登记处)和区县房地产登记处(以下统称登记机构)以及房地产登记申请人办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
1.3(房地产登记事务分工)1.3.1市登记处具体办理下列范围房地产登记事务:(一)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机密等特殊范围的房地产登记;(二)机构查阅跨区县房地产登记簿信息。
1.3.2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具体办理本区县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范围外的各类房地产登记事务。
1.4(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2009年7月1日起启用新版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颁发绿色房地产权证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颁发红色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其他依法可以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文件登记颁发登记证明。
1.5(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登记机构应当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统一建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上办理房地产登记事务。
房地产登记簿是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
1.6(房地产登记簿记载内容)房地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土地坐落、土地宗地号、房屋坐落(含房屋幢号、室号或者部位)、房屋编号;(二)房地产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三)土地的权属性质、使用权取得方式(即使用权类型)、土地使用期限、宗地面积、独用面积、分摊面积和土地用途;(四)房屋所有权来源、房屋建筑类型、房屋建筑结构、房屋层数、房屋建筑面积、用途和房屋竣工日期;(五)房地产抵押权状况,包括抵押权人、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等;(六)地役权状况,包括地役权人、供役地和需役地、利用范围、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期限等;(七)预告登记状况;(八)房屋租赁合同等文件登记状况;(九)房地产权利限制状况;(十)商品房预售许可等事项;(十一)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状况;(十二)房地产登记日、登记受理日;(十三)房地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编号。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06.04•【字号】冀建法[2004]250号•【施行日期】200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4〕250号)各市建设局、规划局:现将《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从本市区域内选择1-2个经济条件好、村民愿望强烈,并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村、镇作为试点,开展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
试点确定要征得村、镇的同意,村镇房屋权属登记采取村民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
试点名单于6月30日前报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收费,严格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财综[2004]19号)要求执行,只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三、各市在执行本试行办法中对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要及时进行总结上报。
附件:《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办法》二○○四年六月四日附件: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探索有效的村镇房屋权属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村镇房屋权属管理制度,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镇建设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试点村镇行政区域内房屋(以下简称村镇房屋)的权属登记。
上款所确定的试点村镇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依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房屋登记工作典型〔试行〕名目1.总因此1.1目的和依据1.2房屋登记1.3适用范围1.4房屋登记分工1.5房屋登记信息系统2.一般规定2.1房屋登记范围2.2房屋登记种类2.3房屋登记簿与房屋权属证书2.4房屋登记内容2.5房屋登记程序2.6房屋登记的法定文字2.7房屋登记缘故此2.8房屋登记时限2.9房屋登记要求2.9.4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2.9.5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抵押登记2.9.6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预告登记2.9.7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更正登记2.9.8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异议登记2.9.9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地役权登记2.9.10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其他要求2.9.11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2.9.12依生效法律文书登记2.10房屋登记收件标准一般性规定3.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3.1房屋所有权登记3.1.1初始登记3.1.2转移登记3.1.3变更登记3.1.4注销登记3.2抵押登记3.2.1一般抵押权登记3.2.2最高额抵押登记3.3预告登记3.3.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3.3.2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变更3.3.3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3.3.4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3.3.5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3.3.6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3.3.7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3.3.8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变更3.3.9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注销3.3.10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3.3.11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3.3.12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3.4更正登记3.5异议登记3.5.1设立异议登记3.5.2异议登记注销3.6地役权登记3.6.1地役权设立登记3.6.2地役权转移登记3.6.3地役权变更登记3.6.4地役权注销登记3.7补证、换证3.7.1遗失补证3.7.2破损换证4.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4.1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4.1.1登记范围4.1.2申请人4.1.3公告程序4.2各类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4.2.1初始登记:4.2.2转移登记:4.2.3变更登记4.2.4抵押登记4.3集体土地范围内其他房屋登记附件:1.房屋异议登记证实2.授权托付书1.总因此1.1目的和依据为典型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正常,保卫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治理法?、?房屋登记方式?〔建设部令第168号〕、?北京市都市房地产转让治理方式?〔市政府令第13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房屋登记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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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一、登记内容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要内容:房屋所有权人、坐落、幢号、建筑面积、用途、产别、结构、层数、间数等。
转移登记的还包括房屋转移类型、受让人性质等。
房屋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坐落、抵押部位、抵押建筑面积、担保金额、抵押物价值等。
登记部门在房屋交易权属管理信息系统中设置房屋所有权登记薄、房屋抵押登记薄,将登记内容记载在登记薄中。
二、登记程序受理申请权属审核公告核准登记,颁发证书或证明三、登记种类初始登记:新建房屋竣工后,权利人申请初始登记。
转移登记: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调拨、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以房地产清偿债务、以其他合法方式使房屋权属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
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名称改变、房屋坐落的地址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房屋登记状况变更的,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
他项权利登记:设定房屋抵押权,当事人申请房屋抵押登记。
登记后抵押情况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抵押变更登记。
1 注销登记:房屋灭失、抵押权终止、房屋权利灭失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
补证、换证登记:证书遗失的,申请补证登记;证书破损的,申请换证登记。
四、登记工作要求申请人身份资格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具有相应资格。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姓名应与身份证件一致;申请人为法人的,名称应与法人营业执照一致;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名称应与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一致。
持有金融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申请登记;其他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公司、子公司申请登记的,应有法人授权。
初始登记1、申请人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占用的土地是在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范围内,符合土地有偿或者划拨使用的规定;申请登记的房屋已竣工验收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竣工验收批准的房屋用途、幢数、层数、建筑面积;登记的房屋面积与测量成果一致。
2、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占用土地为有偿使用的,申请人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地价款交清证明。
登记部门不再出具地价款核实函。
申请初始登记的整幢房屋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不提交地价款交清证明。
3、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其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未注销的,登记部门应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和申请书中注记在建工程已抵押。
抵押当事人将在建工程抵押变更为房屋抵押的,应申请房屋抵押登记。
上述初始 2 登记、抵押登记同时申请的,登记部门应同步办理。
4、商品房项目初始登记后,房号清单一份登记部门存档,一份附在房屋所有权证后。
在二份房号清单备注栏中同步标注预售房屋的查封情况、抵押情况、注记人姓名和注记日期。
转移登记后,在二份房号清单转移登记栏中同步标注。
转移登记1、申请人中买房人应与转让等合同中的买房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卖房人名称应与转让等合同中卖房人、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房屋登记档案记载的所有权人一致。
申请登记的房屋,在转让人房屋登记档案记载的范围内;与转让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一致;合同约定转让的为房屋所有权。
申请登记的房屋,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等限制转移的情况。
转让已抵押登记的房屋,应有抵押权人同意和已告知受让人的书面证明。
2、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不涉及面积变化的,申请人可以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中所附房产平面图、房屋登记表复印件。
原房屋所有权证中未附房产平面图、房屋登记表的,申请人可不提交,新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也不附房产平面图、房屋登记表。
3、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未注销,买房人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的,登记部门应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和申请书中注记预售商品房已抵押。
抵押当事人将预售商品房抵押变更为房屋抵押的,应申请房屋抵押登记。
上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同时申请的,登记部门应同步办理。
4、房屋所有权证中登记的所有权人增加或减少或者份额变化的,当事人应签订转让协议,按转移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为夫妻共有的房屋,以夫妻中一人名称提出夫妻共有房屋更名登 3 记申请的,登记部门不再受理。
变更登记申请人应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房屋登记档案记载的所有权人一致;申请登记的房屋,在房屋登记档案记载的范围内;申请变更的内容与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一致。
夫妻共有的房屋,在夫妻之间更名的,按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房屋坐落名称变更,申请人提交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复印件的,登记部门应在表、图上加盖坐落名称变更章。
抵押登记1、房屋抵押申请登记的抵押人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房屋登记档案记载的所有权人、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一致;申请登记的抵押权人与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债权人一致;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屋应在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档案记载的范围内并与抵押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一致;抵押担保的债权金额不得超出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用已抵押房地产价值大于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再抵押的,应有顺位在前的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余额部分价值的认定,以第一次抵押登记的抵押物价值为准。
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屋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况。
2、预售商品房抵押商品房买房人支付首期房价款后,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购房款,将其所购预售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设定抵押的,登记部门予以办理抵押登记。
申请登记的抵押人与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买房人、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一致;申请登记的抵押权人与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债权人一致;抵押登记的房屋应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买卖标的物的范围内并与抵押合同约定 4 的抵押标的物一致;抵押担保的债权金额不得超出预售商品房的价值。
贷款用途应为支付购房款。
买房人所购商品房,已被开发企业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先解除抵押。
申请抵押登记的预售商品房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况。
抵押登记后,为抵押权人核发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证明,并在四份预售登记的预售合同中注记已抵押。
3、商品房初始登记后,开发企业以未出售的房屋设定抵押的,应先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核减已转移登记的房屋。
抵押人、抵押权人提交已销售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的情况说明,已销售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房屋,开发企业不得设定抵押。
4、房屋抵押登记和转移登记中,房屋共有权人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共有权人为准。
5、自本规范实施之日起,不再登记抵押期限。
此前房屋抵押登记中已登记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证中的约定期限栏也不在填写。
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权利人、抵押权人申请。
申请人应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房屋登记档案记载的所有权人一致;申请登记的房屋应在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档案记载的范围内;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及抵押等限制权利的情况。
抵押权注销登记后,登记部门应在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审核意见的设定他项权利摘要栏和房屋抵押登记审核意见的注销情况栏中注记。
其他相关规定1、楼房成套房屋转让的,可不到实地查勘。
有特殊情况的,登记部门确定是否实地查勘。
52、房屋权属登记不再确认院墙归属,平房共有的房墙,共有人协议确定。
3、房屋权属证书遗失,补发证书的,仍使用原所有权证号,但要在补发的证书上注记补证;房屋权属证书破损,换发证书的,仍使用原所有权证号,但要在换发的证书上注记换证。
遗失补证、破损换证登记,登记部门在原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核意见简要注记事项栏签注审核意见。
4、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文件不齐备的,登记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全部文件。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备的,登记部门应即时受理,并开具书面权属登记受理通知单,在通知单中列出提交的材料情况和领证日期并申请人签字。
申请人领证时,应在房屋权属证书领取凭证上签字,领取凭证应存入档案。
5、初始登记应实行三审核准;其他登记可以实行二审核准。
实行二审核准的房屋登记,登记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一审核准,受理登记的人员直接核准登记。
五、登记时限符合登记条件的,初始登记、抵押登记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其他登记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
登记部门认为需要公告的,公告时间除外。
六、登记表格各区县交易权属登记部门受理、审核使用统一的登记表格。
登记表格在规范施行后,各区县交易权属登记部门印制,因印制表格需要,可适当延长新表格使用时间,但在本规范施行30日后,受理登记申请应全部使用新登记表格。
除使用新登记表格之前申请人已填写的原登记表格可继续使用外,原登记、交易过户使用的表格不再使用。
房屋状况附表是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房屋状况的附表;对房屋所有 6 权登记申请书内容的审核意见,在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核意见中签署。
三个表格的受理编号应一致。
七、本规范自2006年1月15日起施行。
之前已受理登记申请,按本规范需申请人补交材料的,不再补交,仍按原规定核准登记。
附件:附件一、房屋权属登记收件标准附件二、相关表格和文书样式、填表说明授权委托书房屋登记申请书房屋登记审核意见房屋状况附表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房屋抵押登记审核意见房屋所有权登记簿房屋抵押登记簿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分户平面图用途分类附表产别分类附表结构分类附表房屋权属证书领证凭证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证明权属登记受理通知单7 房屋权属登记收件标准一、一般规定下列证明文件适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所有类型。
本标准中未要求提交原件的,提交复印件,应核验原件。
新建商品房首次买卖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时,提交的居民身份证编号与买卖合同中身份证编号一致的,可不核验原件。
登记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明1、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或中国护照;2、外省市居民: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或中国护照;3、军人: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或学员证或军官退休证或文职干部退休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4、港澳同胞: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居民身份证或往来大陆通行证;5、台湾同胞:台胞证或旅行证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6、外国人: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7、境内法人、其他组织: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8、境外法人、其他组织:经公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司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委托及公证8 1、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权属登记,其监护人代理申请,提交监护人关系身份证明、被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户口簿。
其中转移登记中转让申请人、抵押登记中的抵押申请人应提交监护关系公证书;3、转让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书应公证;4、存量房、已购公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抵押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书应公证;5、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登记,委托书应公证;6、港澳台法人、其他组织、个人的委托书应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