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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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证明

以上交地税部门

江门市退休人员按月在养老金账户中代扣代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过渡性补偿费缴费须知

1、根据《印发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0〕107号)的精神,参保人退休时,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满20年,余下缴费年限因一次性补足差额缴费有困难,由本人申请选择按月在本人月发基本养老金账户中扣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按办理时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 6.5%比例计算,最低缴费基数每年按相应政策文件调整而调整。

2、因未及时办理资格年审,或养老金存折(卡)损坏、挂失、销户或其它个人原因导致暂停养老金发放,造成养老金存折(卡)无余额扣费,从而产生欠费的,将被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本人承担。待本人到地税申报补扣医疗保险补偿费到账后才能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参保人停止代扣代缴手续:参保人累计逐月缴满20年、本人要求停保或一次性缴清剩余医疗保险补偿费的,由本人或委托人凭社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于当月15日前到地税部门办理停保手续;参保人身故停止缴费的,由其家属或委托人凭参保人死亡证明,于当月到地税部门办理停保手续,逾期多扣费不作退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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