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
(三)现行刑事诉讼法在无罪推定原则上体现的矛盾
首先,《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与其他有些 条款存在冲突。 其次,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利用刑讯逼供等非法 手段获得的证据和口供的效力。《刑事诉讼法》第 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 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对以这些方法收集的 证据是否可以使用没有作进一步的规定,有些司法 解释一定程度上允许使用非法手段所获得的证据。 这无疑与无罪推定原则所要求的给予被告人充分保 护的实质精神格格不入。
无罪推定原则
一、含义 1、被告人的罪行须经依法证明才能确定,公诉方 承担证明责任并达到足以推翻这一推定的程度; (1)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 担,不得采用酷刑和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2)控诉一方履行证明责任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或不存在合理怀疑的程度,若达不到证明 要求,则应判定被告人无罪; (3)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却没证明自己无罪的义 务,不能因为被告人不能或没有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 告人有罪。
五、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 1996年,我国人大通过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规 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 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相应 地,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 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则首次从法律上 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其中第9条规定:“任何 人在未经判定有罪之前均应假定其无罪,即使认 为非逮捕不可,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 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此后,无 罪推定原则为欧洲大陆各国所纷纷仿效,并逐渐 为世界许多国家所承认,并相继写入宪法或刑事 诉讼法典中,成为一种具有世界意义的刑事诉讼 法律原则。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 界人权宣言》首次在联合国文件中确认无罪推定 原则,为在全球范围内贯彻这一原则提供了法律 依据。
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推定有罪是指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庭通常认定被告有罪的假设。
而无罪推定原则则是一种法律保护被告人权益的重要原则,其核心观点是在未经过充分证明之前,被告人应被视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在全球范围内备受重视,旨在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并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探讨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的适用及相关问题。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论基础无罪推定原则源于法治的核心原则之一: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应被视为无罪,直到被证明有罪。
这是一种针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措施,确保了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法庭只有在足够的证据和法律程序完成后,才能宣判被告人有罪。
该原则反映了人权、公平和公正的核心价值观,也是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的历史演变在中国,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也经历了一个渐进的历程。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对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视不断提升。
尤其是1980年代改革开放后,中国法律体系逐渐与国际接轨,无罪推定原则也被纳入相关法律条文中。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改,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
该法规定了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只有在足够证据证明其有罪的情况下,方可被判有罪。
这一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并确保了司法公正和合法性。
然而,在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挑战和问题1. 客观证据不足:在某些刑事案件中,由于证据的缺失或不足,难以确切地证明被告人的有罪,从而导致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受到影响。
2. 审判标准和程序不统一:不同地区和法院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司法判决的不一致性,影响司法公正。
3. 侦查手段和胁迫问题: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可能因为侦查机关的胁迫或侵犯人权的手段,被迫承认有罪。
这种情况下,无罪推定原则的有效适用面临困难。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原则,它是指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罪的情况下,应被认定为无罪。
这一原则在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探讨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被告人有罪推定,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由控辩双方负举证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适用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根据该规定,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享有无罪推定权,即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罪的情况下,应被认定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审判中得到了积极的适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一系列保障被告人无罪推定权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辩论终结后,法庭宣布休庭,由陪审员和审判员在法庭辅助区讨论判决,并作出判决书。
对被告人而言,辩论终结后既不能再增加指控罪名和事实,也不能再事实上推定有罪。
”这一规定保证了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无罪推定权的实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律师参与审判、当庭辩论、证据收集和交叉审讯等制度,进一步增强了被告人的无罪推定权。
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
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可能的冤假错案。
在具体的刑事审判中,法官应以证据为依据,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
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才能判处其有罪。
否则,应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将被告人认定为无罪。
这样既能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又能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威信。
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权,不仅在审判过程中起到了保护被告人权益的作用,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由于无罪推定原则,法院在判决时必须依据证据作出判断,这就要求控辩双方在审判过程中注重证据的收集和质证,提高了审判活动的效率。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承认了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权利,并要求法院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同时也保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也得到了充分的应用和保障。
本文将对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进行深入探讨。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基础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有权利不受非法的拘禁或者非法的限制人身自由,有权利不受非法的侵害,有权利享有的其人身尊严,有权利要求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其它人依法尊重其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有权利享有无罪人的待遇,担负罪行的证明责任由公诉人承担,被告人无需举证证明其无罪。
”从刑事诉讼法中可以看出,我国明文规定了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权利,并且规定了公诉人需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
这为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基础。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诉人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二是法院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人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公诉人需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罪行,否则法院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
公诉人的证据不仅包括物证和证人证言,还包括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只有公诉人提供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法院才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
而对于法院来说,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这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能力原则”,即法院在判决案件时应当根据证据的确凿程度来认定案件的事实,如果没有足够的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法院就无法作出有罪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依据无罪推定原则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刑事法律系统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研究
刑事法律系统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研究刑事法律系统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研究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法律系统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应当被视为无罪的原则。
这个原则在西方国家已经被广泛应用,并且在中国的刑事法律系统中也有很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从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背景、理论基础、适用范围和实践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历史背景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罗马时期。
在古希腊,有一种叫做“黑色球”的仪式,被用来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
当时,法官们会将一个白色球和一个黑色球放入一个罐子里,被告人需要从中抽取一个。
如果抽到的是白色球,那么就被认为是无罪的;如果抽到的是黑色球,那么就被认为是有罪的。
这种方法虽然不够科学,但是它体现了一种“无罪推定”的思想。
在现代社会,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成为了刑事法律系统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这个原则最早出现在英国的法律体系中,被称为“英国法系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美国,无罪推定原则被视为宪法中最重要的保障之一。
在中国,无罪推定原则也被写入了刑事诉讼法中,并且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二、理论基础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论基础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释:人权保障和证明责任。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是一种人权保障机制。
这个原则确保了每个人在受到刑事指控时都能够享有公正审判和合理辩护的权利。
如果没有这个原则,那么被告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被错误地定罪,这将导致他们的人权受到侵犯。
其次,无罪推定原则还体现了证明责任的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
如果他们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那么被告人就应该被视为无罪。
这种证明责任的分配方式确保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三、适用范围无罪推定原则适用于刑事诉讼中所有的阶段和程序。
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警方需要对他们进行调查和审讯。
如果他们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嫌疑人有罪,那么嫌疑人就应该被释放。
在审判阶段,公诉机关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
刑法中的过错与无罪推定原则
刑法中的过错与无罪推定原则刑法是法律体系中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制裁的重要部分,同时也是保护公民权益的法律工具。
在刑法中,过错与无罪推定原则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它们在保障公正和合理的刑事司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过错原则过错原则是刑法中常被提及的概念,它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需要存在一定的过错成分。
这意味着,犯罪行为需要有一定的主观意图或过失,才能成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过错原则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准确把握犯罪行为的主观因素。
人的心理活动是十分复杂的,通过过错原则,法律能够辨别出主观上真正有意或过失的犯罪行为,而非无意的行为。
这样使得刑法系统更为公正,避免了对无意或无过失行为的惩罚,确保了个人在法律面前的有需要。
但是,过错原则也存在一些争议。
有时候,由于证据的不足或主观意图的不明确,可能会导致某些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免于惩罚。
然而,过错原则的目的在于保证对真正有犯罪意图或行为过失的人进行处罚,免除了过度惩罚无犯罪意图或行为过失的人的可能性。
二、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刑法中的另一个基本原则,它规定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具有无罪的地位,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犯有罪行的情况下,被认定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理论的重要成果,它与过错原则相辅相成,在刑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思想在于“宁可放过一千有罪的,不可冤枉一个无罪的”,以此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审判中起到了约束刑事权力的作用。
它要求法庭在审理案件时,需要积极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和可信度。
只有当证据充分、确凿,能够满足法定的证明标准时,法庭才能判定被告人有罪。
这样的做法既能够保护无辜者的权益,也能够有效制约刑事司法部门的滥权行为。
然而,无罪推定原则的正确适用也面临一些困难。
一方面,有些罪行难以证明,证据不足,导致无法对真正有罪的人进行惩罚;另一方面,一些犯罪分子可能会采取巧妙的手段,遮掩罪行,使得证据不足以支持有罪的判决。
刑事辩护无罪推定原则与辩护技巧
刑事辩护无罪推定原则与辩护技巧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需要掌握无罪推定原则和有效的辩护技巧。
本文将就刑事辩护无罪推定原则和辩护技巧进行探讨。
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辩护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未被判决前应被视为无罪。
辩护律师需要充分利用无罪推定原则,通过提供证据、质疑检察机关的指控、阐述有利理由等方式,澄清案件事实,为被告人争取无罪判决。
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技巧。
首先,辩护律师需要深入了解案件事实。
通过与被告人的交流、调查取证等方式,律师能够全面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细节,并为辩护提供有力的依据。
其次,辩护律师需要合理运用辩护策略。
在面对不同性质的案件时,律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如采用否认策略、辩解策略、证据矛盾策略等,从而达到最佳辩护效果。
此外,辩护律师还需善于引导庭审过程。
通过巧妙的发问、重点强调和合理陈述,律师能够引导庭审的方向,使有利证据充分展现,不利证据被质疑。
同时,辩护律师需要具备良好的口才和辩论能力。
律师在庭审中应当清晰表达观点,准确阐述辩护理由,有效反驳检察机关的指控,并能够运用辩论技巧与对方展开有效的辩论。
此外,律师还应当熟练运用法律知识。
充分了解法律法规,掌握刑事诉讼程序,有能力解读相关法条,为辩护提供法律依据。
最后,律师需要保持专业的职业道德。
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律师应始终坚守职业道德,严守律师的保密义务,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维护正义。
综上所述,刑事辩护无罪推定原则和辩护技巧相辅相成,对于合法、公正的刑事审判至关重要。
辩护律师应当牢记无罪推定原则,灵活运用辩护技巧,充分发挥自身作用,为被告人争取无罪判决,促进司法公正。
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思考
2023-11-05•无罪推定原则概述•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践应用•无罪推定原则的挑战与对策•无罪推定原则的案例分析目•结论与展望录01无罪推定原则概述•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人在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
这一原则是建立在尊重人权、保护人权的基础之上的,其含义包括被告人享有不受强制自证其罪的权利,控方承担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义务等。
定义与含义•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原则,体现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是刑事诉讼中保护被告人权利、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它不仅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也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
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性•无罪推定原则源于12世纪的意大利,最初是在欧洲反对教会纠问式审判的斗争中产生的。
随着资产阶级民主、法治理论的传播和普及,无罪推定逐渐为世界多数国家的刑事司法所采纳,成为一项普遍性的刑事诉讼原则。
在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经历了较长的历程。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正式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
02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举证责任分配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01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
被告人不应被要求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罪,也不应因此承担任何举证责任。
控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义务02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控方必须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
如果控方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被告人应被视为无罪。
法官和陪审团的角色03在无罪推定原则下,法官和陪审团的主要职责是评估控方提供的证据是否足够,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理由判定被告人有罪。
排除合理怀疑在评估证据时,陪审团应使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这意味着陪审团应审查所有证据,并排除任何合理的疑问或合理的怀疑,以确保被告人的无罪是确定的。
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思考
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思考无罪推定原则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在未被判定有罪之前,应被视作无罪,即“无罪推定”。
这是西方法律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也被广泛应用于世界各地的刑事审判中。
无罪推定原则最早来源于英国的法律体系,在这个体系中,被告人必须通过有力证据证明自己的无辜。
然而,在18世纪晚期,英国出现了一个重要的法令——“无罪推定原则”。
这个原则规定了,任何人在未被依法审判和判定有罪之前,都应被视为无罪,这个原则随后成为了国际惯例。
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性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审讯的一个基本原则,它保障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和保障。
具体来说,无罪推定原则在以下方面具有特殊意义。
1.保护个人权利无罪推定原则保护了个人权利。
即使是有强烈的疑点存在,也必须在被证明有罪之前视为无罪。
这就意味着,只有在审判前证明的有力证据之后才能判定某个人有罪,而不是根据某些表面的证据或偏见进行定罪。
2.公正的审判无罪推定原则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
在此原则下,法官是一个公正的仲裁者,而不是偏见和偏爱的裁判者。
这样就保证了审判过程的公正性,从而确保了判决的公正性。
3.反对虚假指控无罪推定原则有助于打击虚假指控、诬告等不道德的行为。
如果没有这个原则,一些人可能会无端指责别人,并将其定罪。
无罪推定原则的限制虽然无罪推定原则有很多优点,但在某些情况下,它也存在一些限制。
例如:1.短缺的证据:如果犯罪证据很少或不存在,那么无罪推定原则会使难以让有罪的人受到惩罚。
2.理论上可能存在的有罪派遣:在一些极端情况下,一些人可能会因为某种形式的偏见被判定有罪。
这种偏见或歧视可能是种族、货币等方面的。
3.受害人保护:在一些情况下,受害人可能需要保护,因为无罪推定原则可能会让一些罪犯逍遥法外。
这些情况下,无罪推定原则的保护作用受到了极限的挑战。
在这种情况下,应考虑采取其他措施来保护被判定有罪的人,同时确保案件得到公正的审判。
例如,可以通过更有效的证据收集和更严格的判决制度来保障个人受到保护,同时保持公正与正义。
《无罪推定原则》课件
审查起诉阶段的实施情况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 当全面审查证据,确保案件事实
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对证据进行审 查和认定,排除非法证据和瑕疵 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
性。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向检 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和证据材料 ,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合法权益。
审判阶段的实施情况
加强教育培训
对司法人员进行无罪推定 原则的培训和教育,提高 其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认识 和理解。
强化职业道德建设
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 建设,培养其公正、廉洁 、为民的良好品质。
建立考核机制
建立对司法人员遵守无罪 推定原则的考核机制,将 其作为评价工作绩效的重 要指标。
05 无罪推定原则的国际视野
国际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国际法地位
无罪推定原则被载入国际人权法, 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司法准则之 一。
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与意义
保障人权
促进司法公正
无罪推定原则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的重要体现,有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确保个人自由不受任意剥夺。
无罪推定原则有助于促使检方承担举证责 任,防止权力滥用,确保司法公正和程序 正当。
案例三
总结词
合理怀疑,保障公正审判
详细描述
在某贪污受贿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最终判定被告人无罪。这一案例体现了 无罪推定原则中“合理怀疑”的要求,确保了公正审判的实现。
疑罪从无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防止 冤假错案的发生。
当证据不足或证据存在矛盾时,法院 应作出无罪判决。
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辩护,确保 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被告人有权对控方证据提出质疑 和反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不仅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宪法性规则,它的宗旨是按民主的要求确立公民的法律地位和处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因此,它是使社会民主生活法律化的重要措施之一。
无罪推定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早在雅典共和与古罗马共和时期,无罪推定就已经萌发。
在当时的诉讼中,侦查与起诉的职能独立于司法机关之外。
当需要收集、补充证据时,由当事人自己凭借专职官吏赋予的权限去完成。
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
辩论时,首先由原告提出控诉意见,询问证人,举出证据。
接着由被告答辩。
如果原告不能为自己的控诉提供充足的证据,就要败诉,甚至受到某种惩罚。
辩论结束后,由陪审官实行表决,按绝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判决。
这种具有民主精神的诉讼形式,实际上是当时一定范围内的民主政治在诉讼中的体现。
无罪推定虽然没有明确写在法律文件中,但是,它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运用于司法实践中了。
罗马实行帝制后,随着民主政治的消失,无罪推定也逐渐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帝国后期,诉讼形式发生了一次重大变革,侦查、控诉与审判的权限合而为一,由裁判官统一行使,专制主义充斥于刑事诉讼之中。
这时,整个诉讼完全由裁判官一手控制,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压缩到最低限度,举证责任也被无条件地强加到被告头上,并开始动用刑讯拷打的野蛮手段迫使被告作有罪供认。
在封建专制时代的欧洲和中国,这种诉讼形式被普遍采用。
近代人们对此深恶痛绝,每有论及必斥之为“有罪推定”。
在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中,资产阶级革命派为了使自己的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续承和发展了人类历史上的民主传统,首次把无罪推定明确地载入《人权宣言》这个宪法性文件,并使之成为适用于社会全体公民的普遍准则。
其后,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加拿大、意大利等)、发展中国家(如埃及、阿尔及利亚、菲律宾等)、社会主义国家(如南斯拉夫等),也都在自己的宪法中明确肯定了无罪推定原则⑴。
无罪推定
一、无罪推定原则尽管各国在法律上对无罪推定的表述不尽一致,但基本思想是一致的,即任何人未被依法确认为有罪以前,应当推定或者假定其无罪。
核心意义在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无罪推定原则又称有利被告的原则。
主要强调了三层意思:(1)对任何人有罪决定的宣告,只能由法院决定,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没有权决定;(2)强调证据裁判主义精神,法院应当用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不能推定或假设;(3)在判决生效之前,被告人是无罪的,不能因为其被逮捕、被起诉、被审判而认为其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规则:(一)疑罪从无规则即控诉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无罪处理。
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即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达不到证明有罪的标准,就会形成疑案,无罪推定原则对疑案的处理是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即在判决的结果上宣告无罪。
针对过去刑事审判中存在的疑案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吸收了“疑罪从无”这一科学的、公正的做法。
在第162条第3项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在实际的刑事审判中,如果有的案件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势均力敌的情况下,按照国家实行的关于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矛盾排除不掉,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过去往往采用“挂起来”的办法,多年不能结案,不仅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利益,也挫伤了当事人相信司法公正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纠纷的积极性;同时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有损司法机关的权威。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保护人权的高度来认识这一问题,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无罪判决。
这一规定同国际上解决这一问题的立法基本上是一致的,反映出了我国民主与法制的进步。
(二)控方举证规则即控诉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以前,不得认为其有罪或应推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在没有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首先推定其无罪,法院如想确认其有罪,必须根据充分的相反证据,推翻或否定其无罪这一基本推定。
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基本法律准则,已超越了社会制度、意识形态、法律传统的界限,成为普遍承认的诉讼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具体包含了三方面的内容:1、控方举证规则。
从有诉讼制度开始就存在举证的问题,古罗马诉讼法中对于证明责任有两条古老的规则。
(1)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由主张的一方承担,否定方不承担证明责任;(2)双方都提不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负证明责任的一方败诉。
以上两条规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是举证规则的一般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控方作为国家追诉机关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控方就成了举证责任的承担者。
控方有提出证据的义务,被控方没有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义务,控方提不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控方有罪,控方承担败诉责任。
在推定被告人无罪的前提下,控方一旦向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主张和要求,就有义务推翻无罪推定,证实有罪成立,如果控方不能证实被控方有罪,或者没有将被告人有罪这一结论证明到法定的证明程度和标准,根据无罪推定这一前提必将导致对被控方的无罪判决。
2、疑罪从无规则。
在刑事诉讼中,被控方相对于代表国家使行司法权的司法机关来说,被控方在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疑罪从无规则的确定正是从保护弱者权利出发的。
疑罪从无,是指被控方被指控罪行未被证实之前,不得将被控方视为是有罪的,证实不了被控方有罪,就应判决被控方无罪。
在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运用要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出发,对有罪证据存在合理怀疑不能排除时,应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对被控方是否有罪难以确定时,应判决被控方无罪。
对被控告方所犯之罪为重罪轻罪难以确定时,应判被控方所犯之罪为轻罪。
对被控方的部分罪行存在疑问,存在疑问部分罪行不能成立。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刑法中的重要原则,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除非证据可以足以证明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否则就应以无罪推定。
我国对于此原则的定义是“在国家民族的宪法总体和法律所定的有关例外的情况下,任何罪行被推定为未犯,直至证据足以证明有罪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应用十分广泛,它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它能够有效地防止无辜者被无谓地指控,因此,它也被认为是一种司法公正的体现。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无罪推定原则适用于被告人在开庭审理前,依法被刑事拘留、羁押及宣布嫌疑的情形,以及被告人的辩护人及证人等。
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对于证据的审查也有很好的保护作用。
根据该原则,审查人员必须对被告的证据进行审查,如果被告的证据有必要,可以进一步加以展开调查,而不能以任何理由以无罪推定的标准来拒绝提供证据或突出特定案件中被告的责任。
正因为具有重要的司法意义,我国也对无罪推定原则加以保护,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任何人犯罪的嫌疑应当证实,被告人的无罪状态应当坚持”。
因此,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理论上,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无罪推定六项原则
我国无罪推定六项原则1.疑罪从无(底线规则)《刑事诉讼法》第195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控方举证(本质规则)《刑事诉讼法》第49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3.排除合理怀疑(严格证明规则)《刑事诉讼法》第53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4.罪疑惟轻(刑疑抉择原则)《刑法》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5.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沉默权原则)《刑事诉讼法》第5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6.禁止身份表示(去有罪推定符号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四五纲要)》第11 项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者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原则指被告人在未被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当被视为无罪的人。
“推定”来自拉丁文praesumptio,意即假定。
无罪推定强调的是如果没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是一种典型的直接推定,无须基础事实即可证明无罪这一推定事实的存在。
换言之,证明被告犯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无罪推定最早是在启蒙运动中被作为一项思想原则提出来的。
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抨击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1948年12月10日,无罪推定原则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这一联合国文件中被首次得以确认。
该宣言第11条(一)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2项规定,任何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在依法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假定为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制定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也规定了此原则。
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及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
如:加拿大宪法、法国2000年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2001年新刑事诉讼法典等等。
在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中国不采用无罪推定或有罪推定原则,而采取“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1996年3月,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虽然该规定中没有出现“推定”或“假定”无罪的规范性表述,但却含有无罪推定的精神。
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的原则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的原则是怎样的在一起案件进行审判时,是整个案件的关键时刻。
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审判结果也是至关重要的,在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进行推定。
那么,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的原则包括哪些呢?求原则包括不得强迫、举证分配以及疑罪从无三种原则。
在一起案件进行审判时,是整个案件的关键时刻。
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审判结果也是至关重要的,在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进行推定。
那么,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的原则包括哪些呢?求原则包括不得强迫、举证分配以及疑罪从无三种原则。
“任何人在未被法庭最终确定为有罪之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精神。
在发现客观真实与人权保障的价值之中,无罪推定原则优先选择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受无端的刑事追究。
它不再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为诉讼客体,而是把其作为诉讼主体,更加强调主体在诉讼中享有的广泛诉权与程序性保障和救济。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对无罪推定的解释是:(1)控方承担举证责任;(2)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3)疑案应作出有利于被控告人的结论;(4)被控告人享有一系列体现无罪推定精神的诉讼权利;(5)公共机构不能预断案件结果。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既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总则第12 条的规定,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表述。
根据这一原则性规定,只要法院没有依法作出对于被告人的有罪判决,被告人便处于无罪公民的地位,享有一个无罪公民的全部诉讼权利,这是国家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再次重申。
新刑诉法中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一项国际通行的法治原则,不仅被法治国家的国内法确认,而且被一系列国际法文件认可,成为最低限度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
新《刑事诉讼法》第50 条正式作出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46条也确立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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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1/20以下选项属于现代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的是()。
•A自由裁量•B专制•C人权•D独裁解析正确答案:C人权是人之为人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它是公民实现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的前提。
保障和尊重人权是现代法律区别于传统法律的重要标志。
故本题答案为C项。
题目2/20关于法治原则下的权利保障,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国家赔偿是国家对于公民权利的一项救济措施,是为公民带来利益的,因此无须进行监督•B要推进国家赔偿审判公开,严格执行国家赔偿案件证据规则和听证质证程序,确保办案结果体现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C要畅通权利救济渠道,认真受理和审查刑事赔偿申请,对符合赔偿条件的要应赔尽赔、当赔即赔•D各级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赔偿理念,增强人权保障意识,坚持依法、公平、及时赔偿解析正确答案:A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忠实履行国家赔偿监督职责,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监督条件和围,认真开展赔偿监督工作,依法纠正因赔偿决定不当对赔偿请求人造成二次侵权。
因此,A项的说法不正确,当选。
题目3/20我国刑法量刑的原则是什么?•A罪刑法定原则•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C平等适用刑法原则•D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解析正确答案:B《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该条的规定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量刑原则。
因此,本题答案为B。
题目4/20关于人权,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从本质上说,人权是法律权利•B法律可以保障人权的实现•C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D保障人权是法治的要求解析正确答案:A人权是指人之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从本质上说,人权是应然权利,是道德权利。
人权通过立法转化为法律权利。
故本题答案为A项。
题目5/20劳教教养制度被废止的主要原因是该制度侵犯了公民的()。
•A人格尊严•B人身自由•C劳动权•D休息权解析正确答案:B劳动教养是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是针对没有构成刑法上犯罪,而违反行政法规的人进行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无须经法院审讯定罪,即可将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而立法法规定所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经过法律来规定,所以通过国务院的劳动教养条例来限制人身自由的做法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
题目6/20罪刑法定原则在形式上要求()习惯法。
•A沿袭•B禁止•C有条件适用•D承认解析正确答案:B为了保证刑法的明确性,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排斥习惯法的适用,以保障人权。
B项为正确答案。
题目7/20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是()原则的体现。
•A罪责刑相适应•B罪刑法定•C重典治世•D慎用刑罚解析正确答案:A题干中所表述的是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A项正确。
题目8/20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A宪法•B刑法•C民法•D行政法解析正确答案:B违反民法,须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法,须承担行政责任。
行为须达到违反刑法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才会受到刑罚惩罚。
因此,本题答案为B项。
题目9/20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其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B比例原则是刑法的量刑原则•C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事前的罪刑法定、成文的罪刑法定、严格的罪刑法定及确定的罪刑法定•D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解析正确答案:B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B错误,当选。
题目10/20我国《刑法》规定对累犯从重处罚,这是()原则的体现。
•A罪刑法定•B刑法面前人人平等•C法不溯及既往•D罪责刑相适应解析正确答案:D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累犯属于屡教不改,情节较为严重的犯罪人,具有高度的人身危险性,因此应当从重处罚,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题目11/20在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只能将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称为()。
•A罪犯•B犯罪分子•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D服刑人员解析正确答案:C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因此,在未被确定有罪之前,不得称涉嫌犯罪的人为罪犯、犯罪分子或服刑人员。
C项正确,当选。
题目12/20除了诉讼权利以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享有一系列程序保障权。
这些程序保障权对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下列哪项不属于前述的程序保障权?•A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情况下,不得被确定有罪•B侦查人员实施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时不受任何限制•C获得人民法院的公开、独立、公正的审判•D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不得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解析正确答案:B侦查人员在实施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的要求并遵循法定的程序,侦查人员不得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非法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因此,B项说法错误,当选。
题目13/20刑事诉讼中,关于责任的承担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控诉方要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权利•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解析正确答案:D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而是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责任。
即在控诉方没有证据或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情况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应当被认定为无罪。
因此,D项说法不正确,当选。
题目14/20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么就只能()。
•A判定被告人无罪•B判定被告人有罪•C将被告人进行关押•D由被告人证明自己无罪解析正确答案:A《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项。
题目15/20法院作出的判决,不论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公开宣告。
•A可以•B应当•C不必•D依据情况解析正确答案:B法院作出的判决,不论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应当公开宣告。
B项正确。
题目16/20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执行,不受逮捕。
•A公安机关•B人民法院•C人民检察院•D监狱解析正确答案:A《宪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故本题答案为A项。
题目17/20公民认为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失职行为,合法的监督方式不包括()。
•A申诉•B写大字报•C控告•D检举解析正确答案:B《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故本题答案为B项。
题目18/20以下对人权的理解正确的是()。
•A外国公民在中国不享有人权•B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C无国籍人在中国不享有人权•D少数民族比汉族享有更多的人权解析正确答案:B人权是指作为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人权的主体具有普遍性,无论国籍、种族、民族、地域、职业、性别和信仰的差别如何,只要作为人就应该享有基本权利。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不会因为国籍而丧失人权,同样,少数民族也不会因为民族差异而比汉族拥有更多或者更少的人权。
故本题答案为B项。
题目19/20非法拘禁罪侵犯了公民的()。
•A名誉权•B健康权•C人身自由•D生命权解析正确答案:C. .. . 根据我国《刑法》第2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是以强制的方法,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因此非法拘禁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
故本题答案为C项。
题目20/20对于女性的保护措施,下列哪项是不正确的?•A保障男女平权•B立法保护妇女•C禁止妇女工作•D禁止虐待妇女解析正确答案:C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C项做法剥夺了妇女的劳动权,是的,故正确答案为C项。
.. ..范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