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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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和构成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和构成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

(二)客观要件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1)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据此,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象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

第二,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项,即必须是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

第三,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经济利益,仅限于积极的经济利益,即能使权利人增加财产或者财产上的利益。

第四,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商业秘密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此外,商业秘密还具有使用权可以转让、没有固定的保护期限、内容广泛等特点。

(2)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商业秘密。

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47页PPT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47页PPT
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 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并不只限于反不正当竞 争法,民法、合同法以及刑法的相关规定都可 以规范“经营者”主体以外的侵犯商业秘密的 行为。
• (二)客体的双重性
•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双重的,既 包含了受害人的财产利益,又包含了市场竞争 秩序。
• 配方得以保护的原因还 在于可口可乐公司将技 术秘密结合了商标专用 权保护。在巨大的商业 价值诱惑下,相信已有 无数的人试图破获可口 可乐的配方,或者有人 曾经已经找到一个配比, 但这毫无意义,只要权 利人不主动承认,配方 永远都是秘密的,因为即使你能生产一个类似 于可口可乐的饮料,甚至你认为比可口可乐更 好喝,也不可能是可口可乐,而只能其它什么 的。
第十一章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易明健
检方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等批捕澳大利 亚力拓公司胡士泰等4人
• 胡士泰等4人于2009年7月5日被上海市国家安全局刑事拘留, 当时正值力拓和中国钢铁企业进行铁矿石谈判的关键时期。胡 士泰案曾使中澳关系陷入紧张局面。
目录
商业秘密的法律界定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及方式 商月,A旅行社欧美部10余名员工未 办理调动手续,相继携带工作中使用、保管的 A旅行社的客户档案,投奔B旅行社。B旅行社 以这些人员组建了本社欧美二部,随即沿用A 旅行社的这些客户档案进行经营,致A旅行社 蒙受重大损失。经制止无效,A旅行社于1994 年9月13日向法院起诉。
• 被告答辩称:旅游业中,改变旅游团队计划是 常见的。客户档案系指国外旅游机构的地址、 电话、传真资料等,国外报纸广告上随处可见 ,无秘密可言。原告员工来本社工作,属合理 的人才流动。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事实,法 院应予驳回。

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任何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首先是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是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特别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十种主要的民事责任,对于信息的侵权责任可以适用六种主要的责任: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排除妨碍、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损害赔偿。

其次是行政责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进行查处,对确认侵权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包括(1)责令停止侵权,(2)根据情况处以1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3)处理侵权物品。

对侵权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

最后可以是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刑法》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哪几种类型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哪几种类型

侵犯商业秘密⾏为有哪⼏种类型
商业秘密⼜称营业秘密(tradesecrets)是指其他相关的概念还未有披漏信息或者秘密信息,该概念源于普通法,经由判例⽽逐渐形成。

店铺⼩编为您整理我国法律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为有哪些类型。

侵犯商业秘密⾏为有哪⼏种类型
1、以不正当⼿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为;
2、披露、使⽤或允许他⼈使⽤以不正当⼿段获得的商业秘密⾏为;
3、披露、使⽤或允许他⼈使⽤合法掌握的权利⼈的商业秘密⾏为;
4、有过错的第三⼈的获取、使⽤或者披露⾏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为: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侵⼊或者其他不正当⼿段获取权利⼈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以前项⼿段获取的权利⼈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权利⼈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然⼈、法⼈和⾮法⼈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的员⼯、前员⼯或者其他单位、个⼈实施本条第⼀款所列违法⾏为,仍获取、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以上内容由店铺⼩编整理,希望能帮助到你。

商业秘密概念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

商业秘密概念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

商业秘密概念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Trade-secret)是国际上较为通用的法律术语,不同国家的学者对此有着各自的见解。

有的学者将其称为有关商务内容的技术秘密;有的则称之为不具有独立性或整体性技术秘密,或泛指生产、流通领域中为少数人独占的非专利技术;还有的学者将其称为(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Trade-secret)是国际上较为通用的法律术语,不同国家的学者对此有着各自的见解。

有的学者将其称为有关商务内容的技术秘密;有的则称之为不具有独立性或整体性技术秘密,或泛指生产、流通领域中为少数人独占的非专利技术;还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工商秘密。

依据我国反不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且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这里的技术信息是指在产品的生产和制作过程中的技术诀窍和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

这里的经营信息是指与经营销售有关的保密资料、情报、计划、方案、方法、程序、经营决策等。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目前有两种说法,即:三性说(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和四性说(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本文主张三性说,即: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

1、秘密性。

这里的秘密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

不为公众所知悉应当理解为权利人没有采取任何公开的措施,主观上不愿为公众所知,客观上没有采取公开措施,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一是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相对的。

这里的相对仅指不为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以违反诚信原则的方式而知悉。

如违反合同约定、违反单位保密规定等。

若权利人将自己的商业秘密告知参加使用这种秘密的人或认为能够保守此秘密的人等等,这些情况都不影响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用正当合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也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害。

二是商业秘密要具有一定的新颖性,不能把公共领域内的信息当作自己的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的四种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四种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四种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四种行为是什么?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渠道、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秘密。

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我带大家来具体了解相关内容。

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快速发展,随之侵犯商业秘密这一情形也越来越多。

所谓侵犯商业秘密简单的来说就是指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别人的商业秘密,并给其带来巨大损失的情形。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利诱,是指以物质和非物质利益诱使掌握和了解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向其披露商业秘密,这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种方式。

胁迫,是指以给商业秘密权利人或掌握了解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造成损失相要挟,迫使其交出商业秘密的行为。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这是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这一非法行为的继续。

是对商业秘密的进一步侵犯。

披露,是指行为人公开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只要实现了公开的行为即可构成。

使用,通常指行为人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直接用于生产、经营之中的行为。

允许他人使用,指行为人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和转让给他人使用。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这一种侵权行为是以行为人和权利人之间有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前提的。

虽然行为人因合法方式获得和掌握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但应严格地履行保密义务。

如果是行为人违反保密义务,将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予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显然属于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他人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予以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该商业秘密的,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危害与防范措施

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危害与防范措施

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危害与防范措施商业秘密泄露是指未经权利人授权,有关商业秘密的信息被披露给未获得合法权利的第三方的行为。

商业秘密泄露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和挑战。

本文将从泄露事件的危害和防范措施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危害1、商业竞争力下降商业秘密是企业在长期经营过程中积累而来的核心资产,可促进企业的技术、品牌、市场等方面的发展,是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

一旦商业秘密泄露,对企业形象、知名度和客户信任度等方面均会带来负面影响,企业竞争力将受到严重影响。

2、损失经济利益商业秘密泄露会使企业的核心技术和经营策略被竞争对手窃取,并加以借鉴和模仿,导致企业的市场份额和收益被侵占。

一旦商业秘密泄露,企业还需要承担进一步的维权和诉讼成本,会对企业的经济利益产生很大的损失。

3、法律风险增加商业秘密属于企业的财产,企业对其享有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商业秘密泄露属于侵权行为,涉及企业的司法诉讼和仲裁事项,如泄露行为被判定为侵权行为,泄露者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二、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防范措施1、建立有效的保密制度企业应建立详细的保密管理制度和相关流程,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保护措施和管理规范。

管理层应加强对保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使所有员工认识到商业秘密泄露的危害和后果。

2、加强对保密人员的筛选和培训保密人员应经过严格的筛选和培训,使其认识到保密的重要性,掌握保密技能和保密策略,提高其保密和管理能力。

同时,企业应对保密人员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并定期进行保密审计,排除保密漏洞。

3、加强物理和信息安全保护对企业的办公区域、服务器房、实验室等重要场所进行密钥管理和视频监控,防止非法进入和窃取。

在网络领域,对企业网络进行加密和防攻击,定期进行漏洞扫描和修补,提高信息安全保护能力。

4、与供应商、客户建立可信关系企业应与供应商、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建立信任和忠诚,减少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同时,企业应尽量将重要的保密信息控制在自己的手中,减少泄露风险。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

四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 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的保护
我国1993年9月2日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次完整的规定了对
商业秘密的具体保护措施: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 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 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 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


业秘密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 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发布)指 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 的商业秘密; (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 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 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 成共同侵权。
二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相比所具有的特征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 点: 1、非公开性 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

浅谈企业侵犯商业秘密风险的规避

浅谈企业侵犯商业秘密风险的规避



现 阶段侵 犯商 业秘密 的 判定规 则
具有合法来源则是 由被告证明 , 如果被告在证 明了对 于与权 利
人相似的商业信息是通过合法来源取得 , 并且获取 的时间早 于 接触点之后 , 则不 构成侵犯 商业 秘密。具 体可以合法获得商业
秘密的手段包括从权利人处购买 、 自行研发和反 向工程等 , 但是
地位而言 , 它并非一 条确认商业秘 密侵权 的法 律原则 , 充其量 不过是一个诉讼证 明责任 的分配规则罢 了Ⅲ 。但是该规则在我 国实际商业秘密侵权与否的判定中, 却起到了举足轻重 的作用 。
商业 秘密分 为两种 , 一种是经营秘密 , 另一 种是技术 秘密 。 两种 商业 秘密的“ 相似 ” 认定 标准也是不同的。对于经营秘密 ,
经营信息 。” 确认 一项商业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主要从三方 面着手 :1秘密性 , () 要求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 营信 息 不为公众所知悉 ;2 实用性 , () 要求构成商业秘密 的技术信息 和 经营信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 具有 实用性 ;3 保密性 , ()
要求 权利人对构 成商业秘 密的技术信息 或者经 营信息必须 采 取 了合理 的保 密措施 。对于那些“ 跳槽人员 ” 所携带 的信息 资
( ) 一 相似加接触规则 相似 加接触规则 , 又称 实质相似加 接触规则 , 是人 民法院
在商 业秘 密侵权 案中判定被告 所使用 的商 业信息与权 利人的
其中购买 、研发和反向工程的对象都应 当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得 的,如果其 中有环节是采取非法手段获得 ,被告又是 明知或应 知, 那么被告也不构成合法取得 , 依然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另外 , 该规则中的时间节点也非常重要 , 如果没有时间节点的规则 , 那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一、常见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不正当竞争: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并加以利用并向他人泄漏,使其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不公平的优势。

2.盗窃行为:擅自进入他人的企业或实施其他行为,恶意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3.职务乘机行为:员工或其他特定身份的人利用其职务或其他特定身份来获取或披露商业秘密。

4.盗用行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他人的商业秘密获取、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

5.不正当获取:利用欺骗、威胁、利诱等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
1.存在商业秘密:犯罪嫌疑人获取的信息能够构成商业秘密,即具有经济价值,并且对其持有者具有保密意义。

2.非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窃取、抄袭、搜集、购买、贿赂等方式。

3.私自使用或泄漏:犯罪嫌疑人在未经商业秘密的合法授权下,私自使用或泄漏该商业秘密,对商业秘密的持有者造成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

4.情节严重:犯罪嫌疑人故意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存在一定的主观和客观评判标准。

因此,在具体的案件中,要综合考虑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保密性、获取
方式、使用方式、泄漏情况等因素,以及涉及的利害关系,才能确定是否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及其法律规制--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十四章讲义2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及其法律规制--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十四章讲义2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十四章讲义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及其法律规制五、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及其法律规制(一)商业秘密的概念与特征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可分为技术性商业秘密和经营性商业秘密,前者如不公开配方、工艺及其他技术诀窍,后者如客户名单、商业策划方案等。

商业秘密有如下三个特征或要件:1.秘密性秘密性是指有关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正常情况下,不易获得或探明。

这一特征也使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相区别。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5)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6)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2.商业性具有实用价值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商业秘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3.保密性保密性是指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露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1)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2)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3)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4)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5)签订保密协议;(6)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7)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概念及表现形式侵犯商业秘密,是指经营者不正当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1.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包括:(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法律咨询解答商业秘密保护和侵权问题

商业秘密法律咨询解答商业秘密保护和侵权问题

商业秘密法律咨询解答商业秘密保护和侵权问题商业秘密法律咨询解答商业秘密保护和侵权问题商业秘密是指商业主体在经营活动中,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对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并非公开的,且在取得经济利益上具有一定独占性的信息。

商业秘密不仅仅包括技术、科研成果等专有技术信息,还包括销售渠道、客户信息、价格策略等商业经营活动中的保密内容。

1. 商业秘密的合法性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的规定,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合法而必要的。

商业秘密的保护可通过合同、保密协议、妥善控制业务流程等方式实现。

商业秘密的保护可以提高企业竞争力,并帮助企业保持竞争优势。

2.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救济措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合法权利人许可,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获取、使用、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可能导致经济损失和商业信誉受损,因此合法权利人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2.1 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保护商业秘密的正常运作。

2.2 赔偿损失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

2.3 销毁、删除侵权信息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被告销毁、删除侵权信息,以防止商业秘密被进一步泄露。

3. 商业秘密保护需要注意的问题3.1 保密义务的约定当员工、合作伙伴等参与商业秘密的保护与使用时,权利人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必要的条款,明确双方的保密义务。

3.2 加强安全保密措施权利人应采取必要的技术、物理、组织措施,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和流程。

3.3 加强员工保密意识教育通过培训、宣传等方式,提高员工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视性,增强保密意识。

4. 对商业秘密的合理利用和共享商业秘密的保护并不意味着不得与他人共享或利用。

权利人可以通过合理的方式与他人进行商业秘密的共享和合作,但必须事先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浅谈侵犯商业秘密罪

浅谈侵犯商业秘密罪
事救济的范畴 , 但在司法实践中, 对侵犯商业秘密罪 理解 , 刑法条款亦没有明确 “ 公众 ” 的主体范围, 笔
的法律适用存在诸多的争议, 且刑法对商业秘密的行 者认为 “ 公众” 不同于一般意义的公众 , 即不能苛求
为的规定过于原则 , 缺乏可操作性 , 故笔者对侵犯商
业 秘密罪认定过 程 中存在 的一些 问题谈 几点看法 。
密的立法起步较晚, 虽然陆续出台了一些 民事 、 行政
了商业秘密最核心的构成要件,即商业秘密的秘密
的法律 、 法规 , 对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了界定 、 规范 性 , 这一构成要件是与其他知识产权最显著的区别 , 和处罚 ,但不足以遏制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愈演愈 商业秘密是秘密的 , 这一秘密一旦被公众所知悉, 就 烈的势头,为了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修订后的 成为了 “ 公开的秘密” 其商业价值就会部分丧失或 , 《 刑法 》 首次规定了 “ 侵犯商业秘密罪” 将其纳人刑 丧 失殆尽 。 “ , 公众 ” 一概 念较 宽泛 , 这 各人 有不 同的
的保 密费 。
响, 有不少商业秘密在其诞生不久即夭折了, 有的商
业秘 密 如 “ 口可乐 ”的配方 历经百 年 , 可 至今无 人知
晓。
( ) 三 商业秘密的实用价值的确认。 实用价值是
( ) 二 何谓权利人所采取的 “ 保密措施” ?即商 指某项技术和信息应具有应用价值 ,能解决生产经 业秘密的保密性 , 保密性是商业秘密的外在的、 客观 营中的现实问题 , 并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 商

为社会 上的任 一不特 定人群 ,而是指 同一 行业 中的

般人或多数人 。 由于商业秘密不 同于专利权 , 无严

浅谈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浅谈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浅谈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者:卢岳峰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3期[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秘密的价值不断上升,文章在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分析的基础上,对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法律责任;保密措施一、商业秘密的概述所谓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有相同的概念,即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般而言,现有的商业秘密可分为四个方面:交易秘密、经营秘密、管理秘密、技术秘密。

商业秘密的主要特征:1.秘密性。

商业秘密是通过自己保密的方式保持其价值及其独立性。

商业秘密一旦被公开,就不能成为秘密,其固有的价值就会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

2.保密性。

商业秘密都是持有者力图予以保持的秘密。

这些秘密往往具有创新性和独特性,不是一般的常识或某些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的技术知识和技术资料,一般在较长时间内不易为他人轻易发现。

3.价值性。

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价值,才有保护的必要。

持有商业秘密者能够因持有商业秘密而比不知道或未使用该商业秘密的竞业者具有竞争优势。

4.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

实用性是价值性的基础,价值性是实用性的结果。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世界各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虽然有所不同,但根据国内外的司法实践,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恶意取得商业秘密,即明知或应知转让人无权转让商业秘密,仍予接受的行为。

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则应排除在侵犯商业秘密以外。

2.恶意泄露或使用商业秘密,即明知或应知其所获得的信息是一项商业秘密而仍泄露或使用,包括用不正当手段获得后泄露或使用和因正当职务理由获知者未经许可而泄露或使用。

3.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日本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日本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日本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日本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有着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在日本,商业秘密是指具有经济价值且获得相应保密措施的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商业信息、客户信息等。

以下将从立法背景、法律规定、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立法背景日本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基于《不正竞争防止法》和《刑法》。

不正竞争防止法于1993年颁布实施,旨在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

而刑法则规定了商业秘密的窃取、洩露等行为的刑事责任。

二、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在《不正竞争防止法》中被称为“未承认行为”。

根据该法,未承认行为包括以下几类:1. 窃取商业秘密行为:指由非法进入、非法接触、非法记录等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2. 洩露商业秘密行为:指将商业秘密非法告诉、提供给他人,或者公开商业秘密的行为。

3. 使用商业秘密行为:指以非法手段获得商业秘密后,将其用于商业活动的行为。

4. 收购或使用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行为:指获得他人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后,将其用于商业活动的行为。

三、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以下行为可能构成犯罪:1. 窃取商业秘密罪:指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最高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500万日元以下。

2. 洩露商业秘密罪:指告诉、提供商业秘密给不应知道的人,或者公开商业秘密的行为,最高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500万日元以下。

3. 窃取、洩露商业秘密罪:指一人同时犯多次以上窃取或洩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最高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1000万日元以下。

四、民事责任《不正竞争防止法》还规定了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

根据该法,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

具体包括以下几类权利:1. 禁止性权利:权利人可以要求禁止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如禁止窃取、洩露、使用商业秘密等。

2. 删除、销毁权利:权利人可以要求对未承认行为所展示的资料进行删除、销毁等处理。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有哪几种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有哪几种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有哪几种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有哪几种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有哪几种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通常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商业秘密;所谓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强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强制的情况下商业秘密;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

例如,通过商业洽谈、合作开发研究、参观学习等机会套取、刺探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所谓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所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

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如果将该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构成双重侵权;倘若第三人从侵权人那里获悉了商业秘密而将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可能是与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权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保密义务,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擅自公开,或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即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严禁私自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严禁私自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严禁私自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公司商业机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积累了企业长期的经验与智慧。

保护公司商业机密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泄露商业机密的风险也在逐渐增加。

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和商业机密,我们应该加强对此的认识,严禁私自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一、什么是公司商业机密1.1 公司商业机密的定义公司商业机密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创造的并具有实际或潜在商业价值,并且对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具有重要作用的信息、数据、技术、工艺、经验等。

这些商业机密涵盖了产品研发、生产制造、市场营销、管理运营等方面的机密信息。

1.2 典型的公司商业机密公司商业机密的范围非常广泛,以下是一些典型的商业机密示例:- 产品配方、制造工艺和技术参数- 技术研发报告和设计图纸- 目标市场和客户信息- 供应商和合作伙伴合同信息- 经营策略和市场竞争分析报告- 公司财务数据和报表- 员工薪资、福利和人力资源资料- 商业计划和发展战略二、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危害2.1 对企业的损害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将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首先,商业机密一旦泄露给竞争对手,将直接威胁到公司产品的创新和技术优势。

竞争对手可以通过窃取商业机密来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削弱公司在市场中的地位。

其次,泄露商业机密还可能导致与客户和供应商间关系恶化,给公司带来合作伙伴的流失和订单的减少。

最终,公司声誉的受损将影响到客户和投资者的信任,进一步影响到公司的品牌形象和业务发展。

2.2 对个人的影响除了对企业的损害,泄露公司商业机密还会对个人造成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

一旦泄露行为被发现,相关人员将面临公司的纪律处分,包括辞退、经济赔偿和法律追责等。

此外,泄露商业机密的人员会因违反保密协议而失去社会声誉和职业信誉,难以在行业中找到理想的职位和获得个人的发展机会。

三、保护公司商业机密的措施为了严禁私自泄露公司商业机密,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确保商业机密的安全。

17第十七章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制制度

17第十七章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制制度
第十七章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制制度
商业秘密是指某种具有商业价值、处于秘密状态下 的技术诀窍、技能、经验或信息。商业秘密的使用 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使权利人比其他同行 业竞争者处于更有利的地位或拥有更大的竞争优势, 从而能在竞争中领先取胜,因而被认为是经营者的 无形财产。行为人不正当地获取、披露、使用或允 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损害权利人的合法 权益和竞争优势,属于背离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 竞争行为,受到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本章 论述了商业秘密的概念与特征、侵犯商业秘密的表 现形式和规制方法以及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法 律规制等问题
实务探讨
如何处理员工“跳槽”过程中 的商业秘密侵权问题
1合理区分商业秘密和一般知识、 经验与技能 2完善员工“跳槽”中的竞业禁 止协议制度 3确立不可避免披露原则
第三节 中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法律规 制
一、中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始于20世纪90年代,并 在近二十年内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我国1991年颁 布的《民事诉讼法》首次使用“商业秘密”的概念 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次以立 法的形式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 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并将侵犯商 业秘密行为概括为四种基本类型——(1)不当获 取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不当获取的商业秘 密;(3)不当披露、使用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应知或明知存在违法行为而获取、披 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等
从是否能够直接产生商业价值来分
积极的商业秘密 消极的商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的特征
1秘密性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最核心的特征。它是指作为 商业秘密的某种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他人 “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一般人不易通 过正当途径获取或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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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秘密的价值不断上升,文章在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分析的基础上,对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法律责任;保密措施
一、商业秘密的概述
所谓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有相同的概念,即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般而言,现有的商业秘密可分为四个方面:交易秘密、经营秘密、管理秘密、技术秘密。

商业秘密的主要特征:
1.秘密性。

商业秘密是通过自己保密的方式保持其价值及其独立性。

商业秘密一旦被公开,就不能成为秘密,其固有的价值就会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

2.保密性。

商业秘密都是持有者力图予以保持的秘密。

这些秘密往往具有创新性和独特性,不是一般的常识或某些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的技术知识和技术资料,一般在较长时间内不易为他人轻易发现。

3.价值性。

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价值,才有保护的必要。

持有商业秘密者能够因持有商业秘密而比不知道或未使用该商业秘密的竞业者具有竞争优势。

4.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

实用性是价值性的基础,价值性是实用性的结果。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
世界各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虽然有所不同,但根据国内外的司法实践,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恶意取得商业秘密,即明知或应知转让人无权转让商业秘密,仍予接受的行为。

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则应排除在侵犯商业秘密以外。

2.恶意泄露或使用商业秘密,即明知或应知其所获得的信息是一项商业秘密而仍泄露或使用,包括用不正当手段获得后泄露或使用和因正当职务理由获知者未经许可而泄露或使用。

3.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关于不正当手段,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10条列举为“盗窃、利诱、胁迫”等。

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特殊性,笔者认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民事责任的构成,应注重审查两个基本要件:一是非法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二是在非法获取的基础上实际使用了他人的商业秘密。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
各国对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作了不同的规定。

如《德国民法典》、《德国禁止不公平竞争法》的规定有两种,即违法损害赔偿与侵权的损害赔偿。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25条,以及《刑法》和其他法律,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分别作了规定。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一般情况下是指行为人由于违反行政法规、法律的规定,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但这里是指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要承担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制裁。

2.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即禁止侵害者继续使用、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采取尽可能的措施减少损失,阻止该商业秘密的扩散及传播。

(2)赔偿损失。

我国实行实际赔偿的原则,这与我国的国情及其他有赔偿内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吻合的。

3.刑事责任。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财产为权利人所有,具有排他性、独立性。

任何人采用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探究
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是权利人为保护商业信息的秘密性而采取的客观措施。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第2条第4款规定:“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款规定并未对保密措施的内涵进行解释,而是采取例举方式,举出了订立保密建议、建立保密制度两种保密措施的形式。

并以“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进行概括。

从内容上看,保密措施,无非有软件措施和硬件措施。

前者主要是制度措施,后者是物理措施。

从主体角度看,保密措施可以是针对权利人的,可以是针对雇员的,还可以是针对第三人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或措施,加强和完善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1.防卫性保护。

即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防止泄露,而且应从立题、提出设想、制定研究的计划开始就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当技术产品开发成功后,更应严加保密。

可以说做好保密工作是保护技术秘密所有权的最根本、最有效的措施与方法。

2.合同性保护。

我国《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一致协议是《受民法》和《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所保护的,特别在技术秘密贸易中,可通过在合同中签订保密性条款保护技术秘密。

3.改进性保护。

通过不断提高原有技术秘密。

不断增加新的保密内容,从而增加解密的难度,也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措施。

4.技术性保护。

在带有技术秘密的产品中,附上防拆装置或防拆保护措施,产品一旦被他人擅自
拆散,就会失去原有的功能或者无法重装,而且核心的技术秘密也随之自动消失。

5.市场性保护。

企业在充分了解用户需求量及市场行情后,尽一切可能在很短时期内占领大部分或者主要市场,从而使他人的破解仿制成为不必要的。

6.诉讼性保护。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一旦发现有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法行为,可及时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法律保护,追回损失并阻止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继续受到侵害。

[参考文献]
[1]王保树.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2]杨立新.民商法前沿.法律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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