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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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随着全球能源危机的日益加剧和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民用建筑节能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场所、施工现场等显著位置,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公示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等相关信息。

这一举措的目的在于让消费者在购房时能够清晰地了解房屋的节能情况,从而做出更加明智的选择,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建筑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

首先,公示的内容应包括建筑节能的基本信息。

例如,建筑的朝向、体形系数、窗墙比等设计参数,这些参数直接影响着建筑的能耗水平。

此外,还应公示建筑所采用的节能技术和措施,如外墙保温材料的种类和厚度、门窗的节能性能、采暖空调系统的类型和能效比等。

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情况,如太阳能热水器、地源热泵等,也应予以明确公示。

其次,公示的方式需要多样化且易于公众获取。

在房屋销售场所,应设置专门的展示区域,通过展板、宣传册等形式展示节能信息。

同时,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在建设单位的官方网站上公布详细的节能信息,并提供查询和下载功能。

对于施工现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让过往的行人能够方便地了解建筑的节能情况。

再者,公示的时间节点也需要明确规定。

在建筑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开始公示建筑节能的基本信息。

在房屋销售阶段,应将完整的节能信息向购房者进行公示,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相关的节能条款。

在建筑竣工验收后,还应对实际的节能效果进行公示,让公众了解建筑是否达到了预期的节能目标。

为了确保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建设单位应当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或者公示内容不真实的建设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鼓励公众对公示内容进行监督和举报,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19修正)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19修正)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8年8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12月16日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及其用能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改造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建筑物使用设备的运行管理过程中,通过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降低建筑的能源、资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和资源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

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鼓励使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

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系统和热电联产系统,使用先进成熟技术建设热源、一次供热管网系统和换热站,整体优化供热系统,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八条新建居住建筑围护结构应当符合节能标准,并应当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制冷)分户计量装置和供热(制冷)系统调控装置。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用电分项计量装置、用热(制冷)计量装置、供热(制冷)系统调控装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内配备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保证量值准确可靠。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2-22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2-22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我部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按照建筑类型及其所处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的活动。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第三条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

节能性能指:建筑节能率,并比对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指标。

节能措施指: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系统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具体内容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1页共8页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销售现场公示时限是: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

第六条建设单位公示的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

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对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作出承诺性约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对节能措施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门窗、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在节能措施实施变更前办妥设计变更手续,并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于15日之内予以公示。

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及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绿色建筑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民用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我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的领导,建立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责任制,采取扶持、奖励激励措施,引导、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管理工作。

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级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机构。

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机关事务、住房保障、经济和信息化、科技、教育、旅游、卫生计生、商务、环保、园林、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项目,社会投资的单体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以及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项目应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湘江新区、高铁新城等区域内新建建筑要100% 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位于生态敏感区、核心景观片区及区位优势明显,具有突出经济价值或社会价值的项目要按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鼓励其他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一种以上适合本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并具有一定应用规模。

新建、改建、扩建12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应当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8.08•【字号】陕建发[2011]200号•【施行日期】2011.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1]200号)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住建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法规文件要求,完善工作程序与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管,现就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把设计审查、备案关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陕西省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及《陕西省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审查文件。

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陕西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纸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

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填报《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审查备案表》(附件1),与设计文件一并报当地建筑节能主管部门。

未取得建筑节能主管部门意见以及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严把材料进场关、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和备案关(一)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已通过节能审查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施工中如需变更节能设计,节能设计变更文件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向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办理补充备案手续后方可施工。

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节能施工技术方案并进行技术交底。

节能施工技术方案应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后方可实施。

(二)建筑节能工程严禁采用国家或陕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和淘汰使用的技术和产品。

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9修正)

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9修正)

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0年8月2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8月22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四章既有民用建筑节能第五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的办公和生活辅助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使用过程中,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提高建筑用能系统运行效果,降低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民用建筑节能日常管理工作。

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保障和房产、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税务等部门和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民用建筑节能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引导、扶持和促进民用建筑节能的发展。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使社会公众和房屋购买者、使用者了解和掌握建筑节能相关指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定义)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在建筑物施工、销售阶段,将建筑物按照建筑类型及其所处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建筑物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予以明示的活动。

第二条(公示的内容)节能性能:主要公示单位建筑面积年度能源消耗量指标以及建筑物用能系统的效率,并与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参数进行对比。

节能措施:居住建筑的节能措施主要包括:围护结构中墙体、屋面、地面(楼面)、门窗(幕墙)所采取的节能措施;供热采暖(制冷)系统所采取的节能措施;公共建筑的节能措施除上述外,还应包括空调、通风、照明等方面的节能措施。

具体内容按附件规定选择。

第三条(公示的范围)新开工或销售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进行节能改造的建筑面积超过 1000 平方米的既有民用建筑都应该进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

第四条(公示的方式)建筑节能信息通过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在房屋销售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方式予以公示。

施工单位应当将所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节能信息在施工现场主要入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质量保修书中予以载明;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将所销售房屋的建筑节能信息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应在合同的“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栏目,增设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出卖人和买受人对销售的商品房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建筑节能信息内容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双方作出承诺性约定(详见附件)。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栏目,对围护结构墙体、屋面、地面(楼面)等保温工程和节能门窗(幕墙)的保修期,以及对供热、供冷系统、通风、照明系统的节能设备和调控、计量装置等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规定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规定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规定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按照建筑类型及其所处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的活动。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第三条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

节能性能指:建筑节能率,并比对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指标。

节能措施指: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系统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具体内容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销售现场公示时限是: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

第六条建设单位公示的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

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对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作出承诺性约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对节能措施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门窗、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在节能措施实施变更前办妥设计变更手续,并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于15日之内予以公示。

第八条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根据《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民用建筑节能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公众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的知情权,制定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旨在让广大民众清楚了解所居住或使用的建筑物在节能方面的情况,包括采取的节能措施、能耗水平等。

这不仅有助于推动建筑行业更加注重节能技术的应用和创新,也能引导消费者在选择住房或商业空间时,将节能因素纳入考虑范围。

首先,公示的内容应当全面且详细。

这包括建筑的能源消耗指标,例如采暖、空调、照明等方面的能耗;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如墙体、门窗、屋顶的保温材料及性能参数;以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情况,如太阳能热水器、地源热泵系统等。

此外,还应公示建筑节能措施的简要说明,包括节能设计理念、采用的节能技术和设备等。

其次,关于公示的时间和方式也需要明确规定。

在建筑物的施工阶段,可以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向施工人员和周边公众展示建筑节能的相关信息。

而在建筑物销售阶段,开发商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节能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对于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民用建筑,物业管理公司应负责在小区公告栏或建筑物入口处定期公示能耗情况和节能措施的执行情况。

再者,为了确保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应当建立严格的监督和审核机制。

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开发商应当对所提供的节能信息负责,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节能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严厉的处罚。

同时,为了让公众更好地理解公示的节能信息,相关部门可以组织开展节能知识普及活动,通过宣传册、网络平台、社区讲座等形式,向公众解释节能指标的含义、节能技术的原理和效果等。

这样不仅能够提高公众对节能信息的关注度,还能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促进全社会形成节能的良好氛围。

另外,在公示办法的实施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建筑类型和能源供应情况的差异。

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

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

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筑节能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经济合理、质量可靠、技术可行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扶持新建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建设,以及相关的科技研究、标准制定、技术推广、产品开发和示范工程建设等建筑节能工作。

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发挥建筑节能示范作用。

第七条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建筑节能意识。

有关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知识的宣传,并对建筑节能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开展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和咨询服务活动,参与建筑节能规划编制、标准制定、市场培育等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建筑节能规划,编制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等专项规划。

建筑节能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建筑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相关技术、工艺和材料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咨询服务、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等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本市制定的建筑节能标准。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在当今社会,能源问题日益严峻,节能成为了我们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

民用建筑作为能源消耗的大户之一,其节能工作的推进至关重要。

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出台,为提高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加强社会监督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一、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重要意义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场所、施工现场等显著位置,以及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向社会公众公示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等相关信息。

这一举措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它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有权了解房屋的节能性能和相关措施,以便做出更加明智的选择。

这有助于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开发商提高建筑节能水平,提供更加优质、节能的房屋产品。

其次,公示能够增强社会监督。

通过公开节能信息,社会各界可以对民用建筑的节能情况进行监督,促使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节能标准进行建设,避免出现偷工减料、虚假宣传等问题。

此外,这还有利于提高公众的节能意识。

让广大民众更加直观地了解建筑节能的重要性和具体措施,从而在日常生活中养成节能的良好习惯,推动全社会形成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内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筑节能性能指标包括建筑的能耗指标、节能率等。

这些指标能够直观地反映出建筑的节能水平,让消费者清楚地了解房屋在能源消耗方面的表现。

2、节能措施详细说明建筑在设计、施工过程中采取的节能措施,如墙体保温、门窗节能、空调系统节能等。

这有助于消费者了解房屋节能的具体手段和技术。

3、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如果建筑采用了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应当公示其利用情况和效果。

4、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包括外墙、屋面、外窗等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等,这些参数对于建筑的保温隔热性能有着重要影响。

5、用能系统效率公示采暖、通风、空调、照明等用能系统的效率,以及相关设备的能效等级。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5.20•【字号】琼建科[2010]100号•【施行日期】201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的通知(琼建科[2010]100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施工、监理、房地产企业:为满足我省国际旅游岛建设要求,打造低碳经济示范区,根据《关于2009年全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建筑节能检查的通报》(建科[2010]4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开展实际,现就加强施工验收环节的建筑节能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民用建筑施工验收阶段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思想认识我省自2003年开展建筑节能工作以来,新建建筑执行国家相关设计标准率在98%以上,但竣工验收阶段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的比例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目标,确保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实施。

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发放建筑节能宣传资料,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普及节能知识,增强行业和社会节能意识。

同时,加大对本辖区质量监督机构、施工、监理企业等专业人员的培训力度,确保建筑节能工作落到实处,为我省低碳经济示范区建设作出贡献,为下一步实现我省绿色建筑打好基础。

二、加强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确保各项建筑节能制度在施工验收阶段的落实(一)加强施工报建管理。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530号)和我厅的有关要求,我省施工图设计文件仍继续执行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审查制度,未通过建筑节能专项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图审机构不得颁发审查合格书,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2019最新范文-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19最新范文-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1、组织设计方案评选时,应当将建筑节能要求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2、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指标。

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6、在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对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应当进行调试。

第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l、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2、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要按功能要求合理组合空间造型,充分考虑建筑体形、围护结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合理确定冷源、热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选用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引言民用建筑的节能工作对于减少能源消耗、降低温室气体排放、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相关信息透明公开,本文档将介绍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旨在加强节能政策的执行和监督。

一、定义1.1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民用建筑节能信息是指与民用建筑节能有关的各项数据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建筑设计、施工及改造的节能技术方案; - 前期能源评估和预测能耗分析报告; - 节能材料和装备的选择和应用情况; - 能源管理措施的采取和效果评估; - 监测数据和能源消耗统计; - 其他与民用建筑节能有关的信息。

1.2 公示对象公示对象指的是履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体: - 建筑设计单位; - 施工单位; - 物业管理方; - 监测机构; - 监管机构。

二、公示要求2.1 公示内容公示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 1. 建筑基本信息:包括建筑名称、地理位置、建筑类型及面积等; 2. 节能技术方案:包括建筑节能设计指标、节能材料和装备的选择和应用等; 3. 施工和改造过程:包括施工单位、施工方案、改造前后的节能效果等; 4. 能源管理措施:包括能源计量及监控措施、能耗数据的采集与分析、能源节约措施的落实等; 5. 监测数据和能源消耗统计:包括能源消耗的实时监测数据、能耗统计报告等; 6. 公开途径:包括信息公示的形式、途径和时间等。

2.2 公示方式公示应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 在建筑场所的显眼位置设置公示牌; - 在相关单位或组织的官方网站上发布公示信息; - 在当地媒体或相关期刊上刊登公示内容; - 在相关社交平台或网络论坛上发布公示信息。

2.3 公示时机公示应在建筑设计、施工、改造完毕后及时进行,具体时机需如下规定: 1. 对于新建民用建筑,公示应在取得竣工验收证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 2. 对于改造的民用建筑,公示应在改造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虚作假 。
第七条
建筑工 程施工 过程 中变更建 筑节能性
能和节 能措施 的 , 设 单位 应 在 节能 措 施 实施 变更 建 前办妥设 计变更 手 续 , 将 设 计单 位 出具 的设 计变 并 更报经 原施 工图审 查 机构 审 查 同意 后 于 1 日之 内 5
予 以公示 。
明 、 水供应 等系统 的节 能措 施及 可 再 生能 源 的、 书长 在 内 秘
共有 3 4个单 位 5 0名 代表 出席 了会议 。其 中 , 中石
用。
第八条
建设单 位 应 在施 工 、 售现 场 张 贴 民 销
罚。
建设单位 未按本 办法 规定公 示建筑节
具 体 内容 见附件一 、 附件 二 。
第 四条
能信息 的 , 据 《 约 能 源 法 》 相 关 规 定 予 以处 根 节 的 第九条 建 筑 能效测 评 标识 按 《 于试 行 民用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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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 建 筑 节 能 信 息 公 示 办 法
为 了发挥 社会 公众 监 督作 用 , 强 民用 建 筑 节 加
专业 委 员 会 20 0 8年 年会 在 青 岛召 开
中 国石 油和化 工勘察设 计协会 勘察专 业委 员会
于 9月 2 日至 2 日在 青 岛 召 开 了 2 0 2 4 0 8年 年 会 。
是第 一次参 加年会 。此次 年会 由 中国石 油天 然气华
东勘 察设计 院岩 土工程公 司承办 。 ( 自中石 油和化 工勘察设 计协会 网) 摘

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

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来源:建设发〔2009〕218号浏览次数: 2342 发布时间:2009-9-4各市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义乌市建设局,省建设投资集团,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本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提高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设计质量,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各地市专家论证后,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请各相关部门及单位务必认真贯彻执行。

从2009年10月1日起,所有报审的设计图除应符合现行浙江省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外,还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附件:《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一、一般规定1.节能计算软件必须满足浙江省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07)及浙江省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5-2003)的内容,并应以DOE-II为核心、采用标准配套提供的浙江省各地气象参数。

并应通过省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标准编制组参与的鉴定,方可有效。

2.在建筑节能综合计算(权衡判断)中,建筑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取值原则上应在本省相关标准及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如确有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需到省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相关省级(及以上)权威机构检测报告书后,方可进入计算软件材料库备用。

二、建筑节能综合计算(权衡判断)要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省级现行标准中的规定性指标要求执行。

当设计建筑的部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无法满足现行节能标准中的规定性指标要求时,必须在满足下列基本要求后,方可进行节能综合指标计算(权衡判断)。

(一)居住建筑1.凡是实际建筑体形系数超过浙江省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2003,以下简称“本标准”)中4.1.5 条规定时,参照建筑按本标准5.0.3的规定确定,其参照建筑能耗应乘以体型系数的修正系数。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正文:----------------------------------------------------------------------------------------------------------------------------------------------------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8年8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12月16日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及其用能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改造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建筑物使用设备的运行管理过程中,通过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降低建筑的能源、资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和资源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

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鼓励使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

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系统和热电联产系统,使用先进成熟技术建设热源、一次供热管网系统和换热站,整体优化供热系统,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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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按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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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合格。

销售现场公示时限是: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

第六条建设单位公示的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

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对节能性能、节能
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按《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建科[2008]80号)执行,绿色建筑标识按《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5日起实施。

.
附件一:
施工、销售现场公示内容
填表内容说明:
一、本表所填内容应与建筑节能报审表、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一致;
二、门窗类型包括:断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窗、断热桥铝合金Low-E中空玻璃窗、塑钢中空玻璃窗、塑钢Low-E中空玻璃窗、塑钢单层玻璃窗、其他
三、室内采暖形式包括:散热器供暖、地面辐射供暖、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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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热计量方式包括:户用热计量表法、热分配计法、温度法、楼栋热量表法、其他
五、系统调节装置包括:静态水力平衡阀、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散热器恒温阀、其他
六、空调冷热源类型包括:压缩式冷水(热泵)机组、吸收式冷水机组、分体式房间空调器、多联机、区域集中供冷、独立冷热源集中供冷、其他
七、热水供应方式包括:集中式、分散式
.
附件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
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内容
一、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设施
(一)墙体
1、保温形式[][A外保温][B内保温][C夹芯保温][D其他]
2、保温材料名称[][A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B模塑聚苯乙烯发泡板][C聚氨酯发泡][D岩棉][E 玻璃棉毡][F保温浆料][G其他]
3、保温材料性能:密度[kg/m3]、燃烧性能[h]、导热系数[W/M.K]、保温材料层厚度[mm]
4、墙体传热系数[w/m2.k]
(二)屋面
1、保温(隔热)形式[、][A坡屋顶][B平屋顶][C坡屋顶、平屋顶混合][D有架空屋面板][E 保温层与防水层倒置][F其他]
2、保温材料名称[][A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B聚氨酯发泡][C加气砼砌块][D憎水珍珠岩][F 其他]
3、保温材料性能:密度[kg/m3]、导热系数[W/M.K]、吸水率[%]、保温材料层厚度[mm]
4、屋顶传热系数[w/m2.k]
(三)地面(楼面)
1、保温形式[][][A采暖区不采暖地下室顶板保温][B采暖区过街楼面保温][C底层地面保温][D其他]
2、保温材料名称[][A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B模箱聚苯乙烯发泡板][C聚氨酯发泡][G其他]
3、保温材料性能:密度[kg/m3]、导热系数[W/M.K]、保温材料层厚度[mm]
4、地面(楼面)传热系数[w/m2.k]。

(四)外门窗(幕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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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门窗类型[、][、][、][、][A断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窗][B断热桥铝合金loe中空玻璃窗][C 塑钢中空玻璃窗][D塑钢loe中空玻璃窗][E塑钢单层玻璃窗][F其他]
2、外遮阳形式:[、][A水平百叶遮阳][B水平挡板遮阳][C垂直百叶遮阳][E垂直挡板遮阳][F 垂直卷帘遮阳]
3、内遮阳材料[][A金属百叶][B无纺布][C绒布][D纱][F竹帘][G其它]
4、门窗性能:传热系数[w/m2.k]、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气密性能[]
(1][D
(2
(3][D (4][散
(5
法][E
(1
统][D
(2)有无新风热回收装置:[][A有][B无]
(3)空调水系统制式:[][A一次泵系统][B二次泵系统][C一次泵变流量系统][D其他] (4)空调冷热源类型及供冷方式:[][][A压缩式冷水(热泵)机组][B吸收式冷水机组][C 分体式房间空调器][D多联机][E其他][F区域集中供冷][G独立冷热源集中供冷] (5)系统调节装置:[][A电动两通阀][B电动两通调节阀][C动态电动两通阀][D动态电动两通调节阀][E压差控制装置][F对开式电动风量调节阀][G其他]
(6)送、排风系统形式:[][A自然通风系统][B机械送排风系统][C机械排风、自然进风系
.
统][D设有排风余热回收装置的机械送排风系统][E其他]
(7)照明系统性能:照度值[]、功率密度值[]
(8)节能灯具类型:[A普通荧光灯][BT8级][CT5级][DLED][E其他]
(9)照明系统有无分组控制控制方式:[A有][B无]
(10)生活热水系统的形式和热源:[A集中式][B分散式][C电][D蒸汽][E燃气][F太阳能][G 其他]
四、可再生能源利用
(一)太阳能利用:[][A太阳能生活热水供应][B太阳能采暖][C太阳能空调制冷][D太阳能光伏发电][E其他]
(二)地源热泵:[][A土壤源热泵][B浅层地下水源热泵][C地表水源热泵][D污水水源热泵] (三)风能利用:[][A风能发电][B其他]
(四)余热利用:[][A利用余热制备生活热水采暖][B利用余热制备采暖热水][C利用余热制备空调热水][D利用余热加热(冷却)新风]
五、建筑能耗与能源利用效率
(一)当地节能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年度能源消耗量指标:采暖[]w/m2,制冷[]w/m2,
(二)本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年度能源消耗量指标:采暖[]w/m2、制冷[]w/m2
(三)本建筑建筑物用能系统效率:热(冷)源效率[%]、管网输送效率[%]
(四)本建筑与建筑节能标准比较:[][A优于标准规定][B满足标准规定][C不符合标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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