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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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幼儿师范学校科研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充分调动我校教师科研的积极性,推动我校科研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提高学术水平,特设立“北京幼儿师范学校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一、资助对象及条件
(一)科研基金以课题经费的形式对校级课题的申请者进行资助。
(二)科研基金用于资助我校在岗教师及研究人员。
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学术思想比较活跃,有创新精神,并已取得一定成果,有培养前途;
2、对所申请的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资料准备;
3、主动接受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的管理和检查。
(三)下列人员不得申报科研基金:
1、承担项目尚未结题者;
2、所承担项目无故中止,或无正当理由到期未结题,等不良记录者,三年
内不准申报。
(四)申请者申报的课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全面掌握本研究方向的最新研究动态,研究内容有创新,或研究内容与
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紧密结合,具有突出的校本研究特色;
2、研究方向及目标明确,论证充分,研究方案合理可行;
3、研究期限以1-3年为一个周期。
(五)科研基金优先用于资助下列项目:
1、优秀中青年创新团队成员申报的项目;
2、以论文为最终成果的项目。
二、课题的申请与评审
(一)科研基金申请者必须认真填写“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由所在教研室进行审查,对申请资助的必要性、科学性、实验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是否合理、提供和保证的工作条件等提出意见后,向学术委员会推荐申报,经学术委员会评审后,由督导与评价中心将有关情况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科研基金项目的申报,一般在每学年的九月份进行,统一由督导与评价中心受理。由督导与评价中心提交学术委员会评审,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科研基金课题申请的审批结果,由督导与评价中心正式发文通知基金申请者。
三、经费及使用
(一)科研基金资助课题的研究经费,一般每项不超过3000元;
(二)科研基金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原则上实行分年度拨款的办法;
(三)科研基金项目获准资助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申请书中所做的经费预算开支使用,在使用经费后,须以正式报销凭证,经学校科研负责人签字后,按财务制度在项目所拥有的额度内报销;
(四)科研基金项目负责人应了解、掌握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结余情况,保证专款专用。科研基金经费的使用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充
分利用现有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及物质条件。
四、科研基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
2.专家咨询费;
3.资料费、复印费、印刷费;
4.出版专著补贴;
5.成果鉴定费。
五、项目管理
(一)科研基金资助项目获得批准后,必须和学术委员会签订科研项目协议,并在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实施,对无正当理由终止项目者,财务室要追回全部经费(含已购仪器、图书资料)。
(二)科研基金资助课题,纳入学校科研计划统一管理,学术委员会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科研基金课题承担者每年填写一次《科研项目年度进展报告》,详细汇报计划的进展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研究工作计划,于10月前报学术委员会。
(四)研究工作结束后,应认真进行总结,整理出完整的资料,填写好《科研项目结题申请书》,连同最终成果一并上交学术委员会,以及同行专家进行评审。成果水平高且需继续深入研究的,如再申请本基金将优先考虑,也可由学术委员会优先推荐列入上级有关部门的科研计划。
(五)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完成任务或研究成果水平过低者,三年内取消其申报各级课题的资格,并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或处罚。
(六)科研基金资助的研究成果,应有一篇(含)以上的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发表或出版时要注明“北京市幼儿师范学校科研基金资助”字样。
六、本办法自批准公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幼儿师范学校
2010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