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思路整理及读书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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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德法期末总结

大一德法期末总结

大一德法期末总结在大一的德法课程中,我学到了很多关于德国法律体系和法治原理的知识。

通过学习德国法律的基本概念、德国宪法、刑法和民法等内容,我对德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有了深入的了解。

本文将对我在这门课程中所学到的内容进行总结和归纳。

首先,我在德法课程中学到了德国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德国法律制度是以法律为核心的法治体系,注重法律的具体适用和司法实践的规范性。

德国法律还以保护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为宗旨,注重法律对社会和个人的约束力。

在德国法律制度中,法律的平等性、公正性和确定性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原则,而司法独立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是确保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基石。

通过了解德国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我对法治的内涵和法律的作用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认识。

其次,我在德法课程中学习了德国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德国宪法是德国法律体系的基石,规定了政府组织和权力的分立、公民权利和义务、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德国宪法强调了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尊重,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权利平等等重要原则。

同时,德国宪法也规定了政府机构的组织和职权,确保政府及其相关机构的公正和透明。

通过学习德国宪法,我对宪法的功能和意义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也对国家法律体系的运行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在刑法方面,我学习了德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德国刑法以法律主义为基础,注重法律的具体适用和证据的合法性。

德国刑法还注重对罪犯和犯罪行为的个别化处理,注重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德国刑法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对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的规定上,包括刑事行为、过错和刑事责任的构成等方面。

通过学习德国刑法,我对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也对刑事司法的运作流程和刑事诉讼的要求有了更加丰富的认识。

在民法方面,我学习了德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德国民法是德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分支之一,规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责任的要件。

刑法的启蒙思想总结与感悟

刑法的启蒙思想总结与感悟

刑法的启蒙思想总结与感悟《刑法的启蒙思想总结与感悟》刑法作为一门法学科目,是对犯罪现象进行研究和规范的学问体系。

刑法的启蒙思想是指在早期刑法学界的发展中,对刑法基本原理和价值理念的整理和总结。

下面,我将对刑法的启蒙思想进行总结与感悟,以期对刑法学的进一步认识与理解。

刑法的启蒙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欧洲启蒙时代。

这一时期,人们开始反思君主集权制度下的特权和不公,倡导人民的平等和自由。

在这个背景下,刑事公正和法治理念逐渐兴起,为刑法学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思想基础。

其中最重要的启蒙思想之一是刑法的人文思想。

人文思想强调对个体权利的保护和尊重,认为人人生而平等,享有基本权利。

刑法应当以人的尊严和价值为核心,保障个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

这一思想深刻影响了刑法学的发展,使其转变为一门以人为本的法学学科。

另一个重要的启蒙思想是刑法的功利主义思想。

功利主义思想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为了达到最大的幸福和最大的利益,惩罚犯罪是为了预防和遏制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秩序。

这一思想注重效果和实用性,为刑法规定刑罚的合理性和比例原则提供了理论依据。

另外,刑法的社会契约思想也为刑法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思考方式。

社会契约思想强调政府执法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主张通过合法程序和正义原则来管理社会秩序和惩罚犯罪行为。

这一思想推动了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刑法的民主化发展,为刑法学的科学化和现代化提供了基础。

通过对刑法的启蒙思想的总结与感悟,我深刻认识到刑法作为一门法学学科的重要性和现代社会中的地位。

刑法学不仅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罚,更是对社会公正和法治理念的体现和实践。

同时,刑法作为一门学科,也是对国家统治和政府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在今后的学习和研究中,我将深入探讨刑法的基本原理和实践问题,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刑法的理论体系。

同时,我还将关注刑法的现实应用和实践问题,积极参与社会法律服务和公益事业,为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理念做出自己的贡献。

浅谈李斯特的刑事政策思想

浅谈李斯特的刑事政策思想

此论文为本人刑事政策课课程论文,时间紧急,行文多有不足,仅供学习参考,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侵权必究,欢迎批评指正,有兴趣可共同探讨。

浅谈李斯特的刑事政策思想摘要:弗兰茨•冯•李斯特是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他既是犯罪学、尤其是刑事政策学的杰出代表,又是现代刑事社会学派的创始人,是一位集犯罪学和刑法学研究于一身并取得了显赫成果的学术大师。

其刑事政策思想,不仅在当时的德国、甚至当时的世界产生了极重要的影响,对于今天的中国,依然极具借鉴意义。

关键词:犯罪犯罪原因刑罚目的刑罚个别化李斯特是实证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其主要有《德国刑法教科书》(1881)、《刑法的目的论》(1882)、《德国和外国执行刑法的比较情况》(1906-1909)、《从比较法律说明现代刑法的刑事法制》(1894-1899)和《国际公法的系统说明》(1898)等著作,本文主要从《德国刑法教科书》(第26版徐久生译),窥视李斯特博大精深的刑法思想,并由此思虑其对当今中国刑事政策的指导意义。

一、李斯特对犯罪的界定“犯罪,就其形式来看,是指实现犯罪构成、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作为和不作为。

”对于犯罪构成,李斯特提到了以下三点:首先,犯罪永远是人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与人的意志无关的事件不能实现犯罪构成;其次,“犯罪”这种否定评价只能与违法行为有关(犯罪的法益侵害性);再次,犯罪是一种有责的行为(刑法的罪责问题涉及的符合犯罪构成的违法行为)。

李斯特将犯罪界定为一种特别严重的侵害法益的不法行为。

而不法行为,即是指对法益的破坏或危害,其不仅仅是针对国家,最终目的还是针对社会。

也就是说,犯罪本身,就具有一种反社会意义。

二、犯罪原因二元论关于对犯罪原因的阐释,李斯特以犯罪原因二元论著称,认为“任何一个具体犯罪的产生均由两个方面的因素共同使然,一个是犯罪人的个人因素,一个是犯罪人的外界的、社会的,尤其是经济的因素”。

“大众的贫穷是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也是遗传素质所以质变的培养液。

浅谈李斯特的刑罚观

浅谈李斯特的刑罚观

浅谈李斯特的刑罚观一、问题的提出若某国有法律规定,偷窃他人财物1000 元者,处10 天拘役并罚款。

甲平时游手好闲,好吃懒做,偷窃邻居1000 元; 乙因为家人得病并无钱支付药费进行医治,而偷窃邻居1000 元; 丙欢喜读书,可是家境清贫无法购买,便去经常去书店偷书,没过多日便偷盗价值1000 元的书。

怎样处理? 按照此国的法律规定,三人都要判处同样的监禁和罚款。

刑事责任是以犯罪人的外部行为及其实害为基础,换言之,犯罪行为构成、可罚性及其受刑罚的依据是客观行为及其实害。

若仅以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作为处罚的根据,公平和正义暂且不说,至少在这个社会是没有人情,法律只是一部统治的机器,立法者是一个冷酷的机器制造者。

由此就引起我们的思考: 法律对于这种有同样客观情况而不考虑主观恶意的案例进行同样对待是否公平? 是否符合刑法的正义性、安定性和合目的性? 正义是制定法的基本价值,是立法者的目标; 与真善美一样,正义是绝对价值,以其自身为基础,而不是派生于更高的价值。

二、李斯特的刑罚观点及与旧派之分歧李斯特认为: 应被处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

其关于刑罚量刑的根据,强调行为者主义,又称主观主义。

行为者主义认为: 行为人的行为是人格和性格的征表,不只是行为人意识的客观化、外部化、实现化。

换言之,能被法律规制的是行为人的性格和人格,这便是主观主义的刑罚依据。

当然他不是纯粹的主观主义者,还带有许多客观主义的成分。

李斯特还提出过,我们刑法立法存在一个根本的错误: 在立法的过程,立法者不仅没有考虑人民的法律意识,而且由此造成法律在规制犯罪时,总是无用的。

其原因就是立法者高估行为人的结果和没有顾及行为人的主观内心思想。

在规定刑罚的种类和范围时,在法律和判决中,有必要将重点更多地放在行为的内心思想上,而不是行为的外在结果上。

刑法经过漫长时间的发展,开始探讨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并阐释刑罚的目,即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李斯特关于刑罚目的中的特殊预防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就要求消除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使其改恶从善、重新做人,这就反过来决定了必须重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

刑法教程学习心得体会

刑法教程学习心得体会

刑法教程学习心得体会学习刑法教程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刑法对于社会秩序的重要性和维护正义的使命感。

以下是我在学习刑法教程过程中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首先,刑法教程的学习让我明白了刑法是一套法律规范,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刑法作为法律的一部分,对于个人和社会都有重要的约束作用。

无论是对于犯罪者还是普通公民,都必须遵守刑法规定的底线。

其次,在学习刑法教程的过程中,我了解到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各种罪名的构成要件。

刑法有其明确的原则和规定,如犯罪和刑罚的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人民主体原则等。

同时,不同的罪名有不同的构成要件,只有满足了所有要件,才能成立相应的罪名。

这些原则和要件的学习让我更加清楚地理解了刑法的适用范围和限制。

再次,刑法教程的学习对我来说也是一次价值观的洗礼和思考。

在学习刑法教程的过程中,我遇到了许多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和问题,需要去思考和权衡其中的价值选择。

例如,在一些情况下,是否应该优先考虑犯罪者的教育和社会再生,还是将其直接惩罚。

最后,刑法教程的学习让我认识到了法律与正义之间的关系。

刑法是为了维护正义而设立的,但正义却不仅仅取决于法律本身,还与社会、文化和伦理等因素有关。

在学习刑法教程时,我意识到了法律与正义之间的复杂关系,法律只是维护正义的手段之一,而正义本身是一个更加宏大的概念。

总的来说,学习刑法教程对于我来说是一次思维的锻炼和价值观的审视。

通过学习刑法,我对于刑法的作用和意义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也对于法律与正义之间的复杂关系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希望我所学到的知识和体会能够在将来的实践中得到应用,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论犯罪、刑罚与刑事政策

论犯罪、刑罚与刑事政策
学的任务和方 法
3
第九章犯罪的 社会因素
4 第十章论以刑
法保护避免性 病对健康的危 害
5章犯罪人类学 的结果
第十三章犯罪统计的 任务和教学
第十四章刑事司法和 刑罚执行
第十五章短期自由刑
第十七章批评与建 议
第十六章短期自由 刑的替代措施
第十八章刑罚制度 的改革
第十九章在德国刑法 中建立缓刑制度
冯·李斯特生平及刑 法思想
第一章刑罚的目的思 想
第二章宾丁《刑法手 册》中的法益和行为 概念——关于法学方 法论的评论112
第三章自由刑的改 革——对阿道夫·瓦 赫同名文章的回应
第五章目的刑的决 定论的反对者
第四章论刑法的未 来
第六章普鲁士的附 条件判决
1
第七章刑法中 的归责能力
第八章论刑法 2
论犯罪、刑罚与刑事政策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读书笔记 05 作者介绍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目录分析 06 精彩摘录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政策
任务
刑罚
刑法
目的
著作
制度
犯罪
李斯特
学术 刑法

政策
刑罚
思想
改革
普鲁士
概念
决定论
内容摘要
这是一本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久生根据李斯特在国内从未发表的优秀的文章汇 集而成的学术编译著作。弗兰茨·冯·李斯特是德国杰出的刑法学家,他既是犯罪学,又是刑事政策学的杰出代 表,又是现代刑事社会学派(新派)的创始人,是一位集犯罪学和刑法学研究于一身并取得了显赫成果的学术大 师。徐久生教授研究并翻译了大量的李斯特的学术专著和论文,在国内称得上是研究李斯特的权威学者。该书主 要集结了李斯特对犯罪原因的研究成果,首次向中国读者用汉语展示李斯特的犯罪预防的论述体系。李斯特直接 促使刑事政策学成为一门学科,是刑事政策学的开山鼻祖。该书使用严谨的结构和全面的视角展示了李斯特的刑 事政策思想。该著作字数适当(25万字),借用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体例,结集李斯特从未在国 内发表的学术论文,致力于打造一本古老而又崭新的学术经典。本书所使用的文章没有版权问题,因此,这是一 册不可多得的优秀学术著作。

(心得体会范文)刑法的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范文)刑法的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范文)刑法的心得体会英文回答:The Criminal Law provides a comprehensive framework for defining and punishing criminal offenses, protecting the rights of individuals and society at large. It is a complex and ever-evolving body of law that requires a thorough understanding of legal concepts, sentencing guidelines, and case precedents.My study of Criminal Law has provided me with valuable insights into the intricacies of the justice system and the principles that guide it. I have learned that the 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criminal law are not always straightforward, and that there is often room for debate and interpretation. This has taught me the importance of critical thinking, legal research, and persuasive advocacy.Furthermore, I have gained a deep appreciation for thedelicate balance between justice and individual rights. The Criminal Law seeks to hold individuals accountable fortheir actions while also ensur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ir constitutional rights. I have learned that this balance is not always easy to strike, and that it is often necessary to weigh the competing interests of the state, the victim, and the defendant.My coursework has exposed me to a wide range ofcriminal offenses, from violent crimes to white-collar crimes. I have studied the elements of each offense, the potential defenses, and the range of possible punishments. This has given me a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of the criminal justice process and the factors that influence sentencing decisions.In addition to my theoretical knowledge, I have also had the opportunity to apply my learning in practical settings. I have participated in mock trials, where I represented both the prosecution and the defense. These experiences have allowed me to develop my trial advocacy skills and to gain a deeper understanding of the courtroomdynamics.Overall, my study of Criminal Law has been an intellectually stimulating and rewarding experience. It has provided me with a solid foundation in the principles of criminal justice, and it has equipped me with the skills necessary to effectively advocate for my clients. I am confident that this knowledge and experience will serve me well in my future career as a legal professional.中文回答:步入刑法课堂的第一天,我就被这门学科的严谨与逻辑性所吸引。

李斯特的刑法思想述评

李斯特的刑法思想述评

李斯特的刑法思想述评――西方近代刑事政策学的主要缔造者一、李斯特的生平简介弗兰茨·冯·李斯特(Franz von List,1851-1919),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他既是犯罪学,尤其是刑事政策学的杰出代表,又是现代刑事社会学派(新派)的创始人,是一位集犯罪学和刑法学研究于一身并取得了显赫成果的学术大师。

1851年出生于奥地利维也纳,1875年在奥地利格拉茨大学担任刑法教师,并先后在德国的吉森(1879)、马尔堡(1882)、哈勒(1889)和柏林(1889)等大学任教,在马尔堡、哈勒和柏林等地开办刑法学研究所。

1881年创办《全体刑法科学杂志》、1889年与比利时刑法学家普林斯(A·D·V·Prins)和荷兰刑法学家哈默尔(G·A·Hamel)共同发起组织国际刑法学会,又称国际刑事科学协会。

1919年去世。

他的基本学术思想和理论观点,对当代的刑法和刑法理论仍然具有重要的影响。

《德国刑法教科书》是李斯特的最重要的代表作之一。

此书初版于 1881 年,曾先后被译成法、日、俄、西班牙、葡萄牙、芬兰、希腊、塞尔维亚等多种文字出版。

在国际上广泛流传,影响很大。

鉴于李斯特逝世后刑事立法和科学领域的进步,为了使教科书跟上刑法和刑法科学发展的步伐,施密特博士在 1927 年修订出版《德国刑法教科书》第 25 版时就对教科书各章节进行全面的认真的修订,对部分章节作了重大的修订,第 26 版又再次进行修订。

但是基本体系没有修改,李斯特对犯罪和刑法的基本思想及其独特的刑事政策倾向都原封不动予以保留。

教科书是一种不同于论文与专著的学术成果的载体。

它的功能在于系统性地叙述本学科的基本原理,因而最能体现一个学者的学术水平。

这次翻译过来的《德国刑法教科书》是刑法总论部分,也是刑法理论的精彩之所在。

从《德国刑法教科书》中,我们可以窥视李斯特博大精深的刑法思想,尤其是其刑事社会学的思想。

德国刑事诉讼程序读书笔记

德国刑事诉讼程序读书笔记

德国刑事诉讼程序读书笔记今天我想跟你们唠唠我读德国刑事诉讼程序这本书的一些心得。

嗯...你们可别觉得这是个特枯燥的事儿,其实这里面可有不少有趣的东西呢!我刚接触这个德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时候啊,哇,那真叫一个头大。

我就像个迷失在迷宫里的小老鼠,到处乱撞。

我记得好像当时看到那些复杂的程序步骤,什么侦查、起诉、审判之类的,我就想,这都是啥呀?这可比我想象中的难多啦,唉。

咱先说说这个侦查阶段吧。

在德国啊,我听说(我也不确定是不是完全准确要是错了你们可别笑我),他们的侦查那可是相当严谨的。

就像那种精密的瑞士手表一样,每个零件都得严丝合缝的。

我想象着那些侦探们在现场收集证据的样子,他们肯定得特别细心,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小细节。

比如说,一个小指纹,或者一根头发丝,搞不好就是破案的关键呢。

这时候我就想啊,如果我是个侦探,我肯定会丢三落四的,这么细致的活儿我可干不来,哈哈。

然后呢,起诉阶段。

这个阶段啊,就像是一场战斗前的号角吹响。

检察官们得把证据整理得妥妥当当的,就像要把子弹都装进枪膛一样。

我在想,他们是不是也会有压力大到抓狂的时候呢?嗯...我觉得肯定会有啦。

我自己写东西的时候,要是有点小错误没检查出来,都会懊恼得不行,他们面临的可是关乎别人命运的大事呢!审判阶段可就更热闹啦。

我记得有个说法(也不知道是真是假,就当个小趣闻听听呗),说德国的法庭上有时候会有特别激烈的辩论。

就像两只狮子在争夺一块肉一样,双方你来我往,互不相让。

律师们得凭借自己的口才和智慧,把证据和法律条文玩得团团转。

我就在想,要是我在法庭上,估计紧张得话都说不利索了,更别说辩论了。

哎我突然又想到一个事儿。

我之前有个朋友,他对德国的法律体系也挺感兴趣的。

有一次我们俩讨论这个刑事诉讼程序,他就说他觉得德国的程序太繁琐了。

我当时还反驳他呢,我说这是为了保证公平公正嘛。

现在想想,其实他说的也有点道理,有时候过于繁琐可能会影响效率。

我这是不是有点自相矛盾了?哈不过这就是我在学习过程中的真实想法嘛,一会儿觉得这样,一会儿觉得那样。

心得体会-刑法教程学习心得体会2篇

心得体会-刑法教程学习心得体会2篇

心得体会-刑法教程学习心得体会心得体会-刑法教程学习心得体会精选2篇(一)在学习刑法教程期间,我深刻地体会到刑法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刑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规范着人们的行为,维护着社会的秩序和安全。

首先,刑法教程让我了解到了犯罪的本质和特点。

通过学习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我明白了犯罪行为是对社会规范的违反,是对他人权益的侵犯。

同时,我也明白了刑法的目的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达到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安全的效果。

其次,刑法教程让我了解到了刑罚的种类和应用。

刑法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徒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

通过学习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我了解到了不同刑罚之间的差异和实施方法。

同时,刑法教程还让我认识到了法律程序和证据的重要性。

在刑事诉讼中,合法的程序和充分的证据对于确定犯罪事实和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十分关键。

刑法教程的学习让我了解到了刑事诉讼的基本流程和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等环节。

最后,刑法教程还让我认识到了刑法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尽管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惩罚犯罪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它并不能解决所有社会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还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原因、人性因素、社会背景等因素,从多个层面来预防和处理犯罪问题。

总的来说,通过学习刑法教程,我对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应用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刑法的学习不仅帮助我理解了社会秩序和安全的重要性,也提高了我对法律规范和法治精神的认识。

同时,刑法教程的学习也让我对刑法的实践应用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为今后的法律实践和相关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心得体会-刑法教程学习心得体会精选2篇(二)在小学语文教学中,我有以下几点心得体会:第一,启发式教学法。

小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相对较弱,所以在教学中应该注重激发学生的思维和想象力。

通过提出一些问题或情境,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和讨论,培养他们的创造性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二,循序渐进的教学步骤。

语文知识的学习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们不能一蹴而就地要求学生掌握所有的知识,而应该从简单到复杂、由易到难地进行教学。

李 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思路整理及读书心得

李 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思路整理及读书心得

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思路整理及读书心得最近读了李斯特的德国刑法教科书,这可真是一次让我“又爱又恨”的经历。

这本书的内容就像是一个错综复杂的迷宫,一开始我一头扎进去,差点没找到出来的路。

但慢慢地,随着我一点点理清其中的思路,就好像手里有了一张地图,开始能够在这个知识的迷宫里自由穿梭了。

李斯特在书中对于刑法的各种概念和原则的阐述,那叫一个细致入微。

比如说,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讲解,他可不是简单地罗列几条干巴巴的定义,而是通过具体的案例,把每个要件都拆解开来,让你仿佛能亲眼看到犯罪行为是如何在这些要件的框架下被界定的。

就拿故意犯罪来说吧,书中提到的一个案例让我印象特别深刻。

有个家伙,暂且叫他小明吧,小明对他的邻居心怀不满,总想着要报复一下。

有一天,他看到邻居的车停在门口,就偷偷地在车胎上扎了几个洞。

这看起来好像是个简单的故意破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对吧?但李斯特可不这么简单地就放过这个例子。

他深入分析了小明的主观故意,是单纯的一时冲动,还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恶意?还有,对于车胎损坏所造成的后果,小明在行动之前有没有清晰的认识?这一系列的问题,让我对故意犯罪这个概念有了全新的、更加深刻的理解。

还有关于刑事责任的部分,李斯特通过各种实际发生的案例,展示了不同情况下如何确定一个人的刑事责任大小。

比如说,有一个案例是两个人一起打架,其中一个人下手特别重,导致对方重伤。

那么问题来了,另一个只是在旁边煽风点火、但没有直接动手的人,他的刑事责任应该怎么认定?是从犯?还是根本不承担刑事责任?这些案例让我明白了,刑事责任的认定可不是非黑即白那么简单,要考虑到好多好多的因素。

在阅读的过程中,我常常会因为书中一个精妙的观点或者一个出乎意料的案例分析而拍案叫绝。

有时候,我也会因为某些复杂的理论而感到头疼,感觉自己的脑子就像一团乱麻,怎么也理不清楚。

但我还是咬着牙坚持下去,因为我知道,一旦我突破了这些难关,等待我的将是一片豁然开朗的新天地。

德国刑法教科书读后感

德国刑法教科书读后感

德国刑法教科书读后感一开始接触这本书的时候,心里是有点打鼓的。

毕竟德国刑法那套体系,感觉就像是一个精密复杂的机械钟表,每个零件(法律条文和概念)都严丝合缝,稍微一碰就可能引发连锁反应。

但读着读着,就像是被卷入了一个巨大的法律漩涡,无法自拔。

书中对各种犯罪类型的阐述那叫一个详细。

就拿盗窃来说吧,我原本以为盗窃就是简单的偷东西嘛,大不了就是东西价值不同,量刑有差别。

可在这本书里,盗窃被剖析得像一道复杂的数学题。

从盗窃的主观意图到客观行为,从盗窃对象的界定到不同情形下盗窃行为的认定,简直是把一个看似简单的行为,从各个角度进行了X光透视。

这让我深深体会到德国刑法对于精准性的追求,就像一个挑剔的大厨,对于菜品(犯罪认定)的每一种配料(构成要件)都要求恰到好处。

德国刑法里那些拗口的概念也特别有趣,当然是在你慢慢理解之后。

比如说“构成要件符合性”,这词儿乍一听,就像是从外太空来的不明生物。

但当你真正去解读它的时候,就像解开一个神秘的魔法咒语。

它就像是一个筛子,把各种行为放在这个筛子里晃荡晃荡,符合要求的就被认定为可能构成犯罪,不符合的就被筛出去了。

这种层层筛选、严格界定的方式,真的让我感受到德国法律思维的严谨性,就像一个顽固的老学究,一点都不含糊。

还有那些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规定,就像是给犯罪这个“剧情”设定了不同的结局分支。

犯罪未遂像是一个演员演到一半突然卡壳了,但因为前面的表演已经有点那意思了,所以还是要承担一定责任;而犯罪中止呢,就像是演员突然良心发现,在舞台上停止了作恶,这时候刑法就像一个宽容的导演,说:“你这小子还算有点良心,那就给你减轻点惩罚吧。

”这种细致的规定,让整个刑法体系充满了动态感,就像一部情节跌宕起伏的悬疑剧。

不过呢,读这本书也不是一帆风顺的。

有时候那些复杂的逻辑和大量的法律术语会把我绕得晕头转向,感觉自己就像一只迷失在法律迷宫里的小老鼠,到处碰壁。

但是当我好不容易理解了一个难点的时候,那种成就感就像找到了迷宫里的宝藏一样,兴奋得不行。

罗可辛 德国刑法学总论

罗可辛 德国刑法学总论

罗可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罗可辛德国刑法学总论:对刑法的综合阐述与思考一、引言罗可辛的《德国刑法学总论》是一本经典的法学著作,对德国刑法理论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该著作为中心,探讨德国刑法学总论的核心思想,并对其进行深入分析与思考。

二、德国刑法学总论概述《德国刑法学总论》是罗可辛对德国刑法学的一次总结与系统化的阐述。

该著作主要包括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刑法规范的结构与分类、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实体与程序规定等内容。

罗可辛通过对德国刑法学的总结与梳理,为刑法学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三、德国刑法学总论的核心思想1.刑法的基本任务:罗可辛认为,刑法的基本任务是保护社会秩序与个人权利。

刑法旨在通过对犯罪行为的规制与惩罚,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基本任务的指导下,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

2.刑法规范的结构与分类:罗可辛将刑法规范分为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两大类。

实体规定是指关于犯罪行为与刑罚的规定,包括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种类与幅度等内容;程序规定是指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包括侦查阶段、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等。

刑法规范的结构与分类是刑法学研究的基础。

3.刑法的基本原则:罗可辛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治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等。

法治原则强调刑法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要求刑法规范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强调犯罪与刑罚的明确和确定,禁止对犯罪行为的追溯性违法化;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应当与犯罪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实现公正与合理。

四、对德国刑法学总论的思考与评价1.德国刑法学总论的研究方法:罗可辛在该著作中运用了综合分析的研究方法,既注重理论的深度,又注重实践的应用。

这种研究方法使得德国刑法学总论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

2.德国刑法学总论的理论创新:罗可辛在该著作中对德国刑法学的理论进行了创新性的思考与阐述。

他提出了刑法保护社会秩序与个人权利的基本任务,为刑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视角。

李斯特对当今刑法学的意义

李斯特对当今刑法学的意义

李斯特对当今刑法学的意义译者注:本文是Steinberg教授为《弗兰茨·冯·李斯特学派》一书写的书评,原文载于GA, 2017。

翻译未经授权,仅供交流学习。

该书属于“德国刑法学家专题系列”,目前已出版的还有《巴伐利亚刑法典——自由、现代与理性刑法的诞生》(2014)、《韦尔策尔犯罪行为理论的生与死》(2015)和《宾丁的规范理论与刑法理论》(2020)。

现代刑法教义学的奠基人Franz von LisztGeorg Steinberg,波茨坦大学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讲席教授本书是2014年于奥格斯堡举办的研讨会论文集。

该书编排合理:4篇论文以一般性问题为主题,其后6篇论文处理专门的问题。

第一篇论文中, Wolfgang Frisch勾画了弗兰茨·李斯特作品与影响的几个重要方面。

他简述了李斯特在刑事政策以及首倡整体刑法学方面的成就。

值得注意的是,Frisch首先评价了李斯特对刑法教义学的贡献。

他富有启发地指出,李斯特1881年首次出版的《德国刑法教科书》跟同时代其他刑法学家的教科书比起来,更具概念和体系上的清晰性和可塑性,现在的教科书在结构上仍然以这本教科书为模板。

李斯特因此被誉为现代犯罪论体系的奠基人。

法益概念、工具主义的国家与刑罚理念以及前两者的联合是李斯特学说的基础,独树一帜的(且至今得到承认的)行为概念以及在19世纪还未确立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与法律后果的结构就是从中发展出来的。

Frisch对李斯特也提出了有力的批判:李斯特没能给予概念和刑罚坚实的正当性基础。

译者注:Frisch在文中评点了李斯特的行为概念、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违法性、阻却违法事由和罪责概念。

I. 李斯特是自然行为论的首倡者,可惜的是,人们只注意到他的广义自然行为概念。

广义行为概念中,行为必须带来外部世界的改变,所以只有结果犯中才有行为。

然而,实际上,在第一版《德国刑法教科书》中,李斯特已经提出了狭义行为概念,即“意志的身体活动”。

关于各国对不能犯处罚界限的文献综述

关于各国对不能犯处罚界限的文献综述

东方企业文化·百家论坛 2011年1月175关于各国对不能犯处罚界限的文献综述杨文君(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昆明,650031)摘 要:自费尔巴哈首次提出不能犯的理论概念并加以研究以来,各国学者都对不能犯的界定及其处罚依据发表各自的见解和思考,见仁见智,众说纷纭。

对不能犯的处罚界限无非是对危险的界定,然而不能犯理论对峙的背后则是刑法指导思想的对立。

关键词:不能犯 危险 主观主义 客观主义 功利主义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1)01—0175—01 一、研究历程与理论对峙关于不能犯问题,首先是由费尔巴哈提出并加以论证。

1808年,费尔巴哈在由他起草的所谓《费尔巴哈刑法典草案》首次对不能犯理论作出了体系性的、概括性的回答。

费尔巴哈只想处罚危险的犯罪未遂行为,他要求行为与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之间存在因果关关系。

费尔巴哈对不能犯的处罚态度是从行为危害的结果出发,以行为引发危害结果的可能性的大小,做为处罚依据。

他的追随者们进而把这一理论发展为客观危险说。

基于此,冯布里对其进行批判,并进而形成了主观说。

在他看来所有条件对结果发生的作用是相同的,原因并没有大小的区别。

据此,未遂的可罚性根据只能存在于犯意之中。

既然行为人以犯意实施了行为,即使没有发生结果,通常也存在危险,应以未遂犯论处,只是迷信犯不可罚。

然而该说存在理论缺陷:首先,以行为人的犯意为处罚依据,但同时又认为迷信犯不可罚,本身矛盾;其次,以行为人的犯意做为处罚依据扩大了刑法的处罚范围;再有,有将人的道德情感与法律相混之嫌,违背了刑法不过分干涉国民自由的精神。

德国学者韦伯,日本学者牧野英一对纯粹的主观说修正提出了主观危险说。

该说认为应当以行为人当时所认识到的事实为基础,以一般人的见地来判断有无危险。

按照行为人的计划实施行为具有发生结果的危险性,就是未遂犯,即使按照行为人的计划实施行为也不具有发生结果的危险性,则是不可罚的不能犯。

《刑法》的心得体会

《刑法》的心得体会

《刑法》的心得体会篇一:学习刑法心得体会篇一:学习刑法心得体会通过读书活动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基础。

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我们国家很早就开始了关于法律的宣传,比如中央电视台的“法治在线”、“今日说法”等栏目,让我们更能接近并且了解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可是仅仅这样是远远不够的。

我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的程度,将直接关系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中华民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因此,学习法律,提高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同时,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事就是法制经济。

使自己充分运用法律这一武器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等。

在学习中,我感觉到自己有了很大的变化。

开始比以前更自觉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也更坚定的确立了正确的政治方向。

这对我自己以后的发展是有很大帮助的。

也让我更加明白了入党的积极意义。

由于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这些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准则。

读完这本书,我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

也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一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

争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水平。

近年来,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价值观念都发现了重大变化,我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

我们更应该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

并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

并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

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思路整理及读书心得

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思路整理及读书心得

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思路整理及读书心得《德国刑法教科书》读书心得张缤予1弗兰茨冯李斯特的著作《德国刑法教科书》,我断断续续读了五月左右,才将全书内容看完两遍。

导致这种缓慢阅读速度的不仅仅是翻译上的语言问题,还有自身对其内容的理解问题。

作为一本教科书,《德国刑法教科书》是系统地讲解刑法相关问题,主要涉及总论部分,准确地来说应该是完全细致详尽的总论理论阐释,显得更加富有逻辑性和整体性,但也是更加抽象,读起来也就更加费时费力。

通过梳理一遍整本书内容的方式,我整理出自己所理解的李斯特基本思想、理念。

第一编绪论一、犯罪的反社会性和刑罚的社会功能(一)作为法益保护的刑法李斯特认为国家是一个由追求共同目的的人群组成的联合体,法应当确保联合体共同目的的实现,保护人民的生存利益。

国家权力的界限以及法益的范围由凌驾于个人意志之上的国家意志来决定。

不法行为是对法益的破坏或危害(P7: 法益是社会中的生活利益通过法律保护上升得来的),所以不法行为的最终目标是针对社会。

犯罪作为不法行为的一种,其固有属性使得犯罪行为即使直接针对某个特定的个人,依然是对社会本身的侵犯,所以,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反社会性。

刑罚对具有法律意识的公民具有威慑作用,对于少数敏感的犯罪人刑罚的执行能够遏制犯罪人的犯罪癖好。

李斯特认为,刑罚的任务是将犯罪改造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之才,以及永远地或于一定期限内,从身体上剥夺那些对社会无用的罪犯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将其从社会中剔除出去(P9)。

(李斯特吸收并展开了耶林主张的目的思想,即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一种实际的动机。

耶林将法定义为“是国家权力通过外部强制手段来保证其实现的最广义的社会生活条件的总和”。

对此,李斯特提出“刑法中的目的观念”,认为应当用社会防卫这种新的目的刑思想代替过去的报应刑思想,刑罚是要预防犯罪,改善犯罪人以及给社会提供安全。

)(二)犯罪的原因和类型如何区分哪些犯罪人能否被改造,要从犯罪原因上入手。

1532年《卡洛林那法典》与德国近代刑法史——比较法制史观点的论文

1532年《卡洛林那法典》与德国近代刑法史——比较法制史观点的论文

1532年《卡洛林那法典》与德国近代刑法史——比较法制史观点的论文《卡洛林那法典》是德国刑法从中世纪的习惯法过渡到当代刑法典的重要法规范。

德国早期并无成文的刑法,今日刑法所规范的对象在德国中世纪是由传统的习惯法加以规范。

一般认为德国能够从以习惯法规范刑罚走向以成文的法规范加以规范,主要受到德国继受罗马法的影响。

目前东亚多数地区的刑法,主要受到19世纪以来,德国的刑法理论与刑法规范的影响。

关于德国刑法制度如何从习惯法逐渐发展成为当代的刑法典,并成为影响目前许多国家刑法体制的参考典范,在东亚地区尚缺乏相关研究文献。

{1}德国刑法学大师冯·李斯特(franz von liszt,1851-1919)在其《刑法学教科书》中曾说,《卡洛林那法典》的内在价值实际成为300年德国普通刑法的存在与发展基础。

{2}因此,研究《卡洛林那法典》的内容及其时代意义,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

一、德国刑法在近代的发展在中世纪的德国地区,今日刑法的规范范围仅具私法的性质,当时的人认为杀人或窃盗等行为是发生在加害者与受害者之间的私法关系,统治高权并不介入加以处理。

德国法理学及刑法学教授拉德布鲁赫教授(gustav radbruch, 1878-1949)在《卡洛林那法典》一书第6版导论中提到,当时的人将今日的犯罪行为当作是加害人对于被害人的伤害。

因此,刑罚是从被害人的观点出发,只要加害人愿意付一定的金钱,赔偿被害人或其家属损害,政治高权者并不介入此种纠纷或对于行为人加以制裁。

这种现象主要因为15、16世纪的德国为封建社会,尚没有现代国家型态出现,当时的人民面对私人间恩怨纠纷,往往透过决斗的方式解决,牵涉命案的纠纷往往还被认为是习惯法或私法的范畴。

当时的封建领主并不认为杀人等行为要用法律规范。

{3}当时的人认为杀人或窃盗等是一种地区和平被破坏问题或纯属于私人纠纷的问题。

{4}拉德布鲁赫教授在《卡洛林那法典》的导论中强调,在当时,被害人如果没有勇气对加害人诉讼,加害人不会受到任何处罚。

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的关系:从李斯特鸿沟到罗克辛贯通

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的关系:从李斯特鸿沟到罗克辛贯通

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的关系:从李斯特鸿沟到罗克辛贯通陈兴良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5期内容提要: 本文是对刑法教义学的一个面向的理论探讨,即如何处理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之间的关系。

作者从李斯特鸿沟切入,李斯特将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加以严格界分:刑法教义学成为一门形式的—实证的学科,完全排斥价值判断,由此形成了古典派的犯罪论体系;而刑事政策则是在刑法教义学之外,在刑罚论中予以研究,其以目的性思想为依归,尤其追求特殊预防的效果。

李斯特这种把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加以分立与疏离的思想,形成所谓“李斯特鸿沟”。

经过新古典派的犯罪论体系和目的行为论的犯罪论体系之后,罗克辛对李斯特鸿沟予以贯通,将刑事政策引入犯罪论体系,使构成要件实质化、违法性价值化、罪责目的化,形成了其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

本文重点对中国的语境下如何展开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关系这一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进行了初步的反思性探究,认为中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刑法教义学,因此,李斯特鸿沟尚具有启迪意义。

但我们没有必要回到李斯特,也没有必要重新跨越李斯特鸿沟,而是可以直接享受罗克辛贯通的成果。

本文强调了在中国目前的刑法教义学研究中,既要以刑事政策作为刑法教义学的引导,更要注重通过刑法教义学对刑事政策的边界加以控制。

关键词: 李斯特鸿沟,罗克辛贯通刑,法教义学,刑事政策劳东燕教授在其论文中作出了以下这一判断:“在晚近以来我国的刑法学研究中,刑法与刑事政策之间关系的话题正日益引起关注。

”{1}对于这个判断,我是赞同的。

在我国以往的研究中,刑法与刑事政策是分别作为两个学科进行研究的,因此在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之间存在着较大的隔阂与疏离。

现在,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进入理论研究的视野,表明了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之间的融会与贯通,这对于刑法与刑事政策的研究来说,是两全其美、各得其所,值得充分肯定。

对于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的关系,本文追踪到德国学者李斯特,描述其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分立的李斯特鸿沟,并阐述德国学者罗克辛对李斯特鸿沟的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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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法教科书》读书心得张缤予1弗兰茨冯李斯特的著作《德国刑法教科书》,我断断续续读了五月左右,才将全书内容看完两遍。

导致这种缓慢阅读速度的不仅仅是翻译上的语言问题,还有自身对其内容的理解问题。

作为一本教科书,《德国刑法教科书》是系统地讲解刑法相关问题,主要涉及总论部分,准确地来说应该是完全细致详尽的总论理论阐释,显得更加富有逻辑性和整体性,但也是更加抽象,读起来也就更加费时费力。

通过梳理一遍整本书内容的方式,我整理出自己所理解的李斯特基本思想、理念。

第一编绪论一、犯罪的反社会性和刑罚的社会功能(一)作为法益保护的刑法李斯特认为国家是一个由追求共同目的的人群组成的联合体,法应当确保联合体共同目的的实现,保护人民的生存利益。

国家权力的界限以及法益的范围由凌驾于个人意志之上的国家意志来决定。

不法行为是对法益的破坏或危害(P7: 法益是社会中的生活利益通过法律保护上升得来的),所以不法行为的最终目标是针对社会。

犯罪作为不法行为的一种,其固有属性使得犯罪行为即使直接针对某个特定的个人,依然是对社会本身的侵犯,所以,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反社会性。

刑罚对具有法律意识的公民具有威慑作用,对于少数敏感的犯罪人刑罚的执行能够遏制犯罪人的犯罪癖好。

李斯特认为,刑罚的任务是将犯罪改造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之才,以及永远地或于一定期限内,从身体上剥夺那些对社会无用的罪犯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将其从社会中剔除出去(P9)。

(李斯特吸收并展开了耶林主张的目的思想,即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一种实际的动机。

耶林将法定义为“是国家权力通过外部强制手段来保证其实现的最广义的社会生活条件的总和”。

对此,李斯特提出“刑法中的目的观念”,认为应当用社会防卫这种新的目的刑思想代替过去的报应刑思想,刑罚是要预防犯罪,改善犯罪人以及给社会提供安全。

)(二)犯罪的原因和类型如何区分哪些犯罪人能否被改造,要从犯罪原因上入手。

一个具体犯罪的产生均由两个方面的因素共同使然,一个是犯罪人的个人因素,一个是犯罪人的外界的、社会的,尤其是经济的因素(P12)。

在具体案例中,根据上述两个因素起作用的程度,可以将罪犯分为偶犯(即外界因素为主要诱因的)、状态犯(即个人因素为重要诱因的),状态犯可分为能改造的和不能改造的两种(P13)。

任何单纯从一因素来研究犯罪人必定是错误的,应当结合犯罪生物学与犯罪社会学两方面确定个人因素与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

李斯特认为犯罪人实施犯罪时的个性是从其个人天资发展而来并由其面临的外界环境所决定的,所以他更加关注社会因素,一切得到加强的社会政策措施都会非常有利于后代的身心健康(P14)。

(三)刑事政策思想犯罪二元论是李斯特倡导刑事政策的基础所在。

社会政策的使命是消除或限制产生犯罪的社会条件,而刑事政策是通过对犯罪人个体的影响来与犯罪做斗争(P15)。

那么应当以犯罪人的特点为根据,更多地考虑犯罪人的个性特征,通过持久的、以行刑社会化为目的的刑罚执行,能矫正的罪犯应当予以矫正,不能矫正的罪犯应当使其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需要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而作出不同的刑罚规定(P16)。

这种目的刑主义与传统报应刑思想有很大差别,李斯特反对刑事古典学派的意志自由论和刑罚报应主义,通过对刑法学派之争的分析指出自己的观点:认为国家及审判机关出现后的刑罚是理性的,而非仅仅对犯罪人的事后报复和震慑;刑罚的最终目的是保护法益、社会防卫以及改造和教育犯人。

因此,特殊预防的思想应当置于首位,而又不应当取消一般预防;刑罚是有局限性的,并非预防犯罪的唯一手段。

必须区分不同种类的犯罪适用相应的防卫措施,对各种不同情况的罪犯施用不同的适当处分,因此,应当对现行的刑法体系和理论进行改革和变更,建立一套保安处分制度,使之实行更为有效。

当然,目的刑论必须有一定的限制(P23):1 、不得为了公共利益而无原则地牺牲个人自由。

对个人自由最重要的保障,是制定一个给予犯罪人适当的、充分的辩护机会,严禁追诉机关专断的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2、将存在于人民中间的法律观作为重要因素考虑,不得突然与这种法律观相决裂。

(李斯特在这里所谈到的“人民的法律观” ,其并没有对这种法律观的内容以及如何将这种法律观考虑到法律中做详细的阐述,只是简单表明了上述观点,并提出立法是完全有能力谨慎地引导并逐渐培养人民的法律观。

对于人民的法律观的这种说法,我不禁想到陈忠林院长的“三常理论” 。

陈院长提到,因为只要是文字就会有理解的分歧,为了保障法律的实施,应当以常识、常理、常情来理解法适用过程中的问题。

而“三常”的定义是:为一个社会的民众长期所普遍认同并分享的那些至今未被证明是错误的基本经验、基本道理、基本感情。

或许李斯特所提及的人民的法律观与“三常理论”的观点不乏相似之处。

)3、不忽视刑罚对社会的反作用4、预防犯罪比处罚犯罪更为重要李斯特还谈到了刑法的学派之争。

古典学派的观点主要有:国家在伦理上和法律上对犯罪行为所作出的否定评价以意志自由为依据,刑法的本质是对犯罪的报应,罪与刑应当相等。

科处刑罚应重建受到犯罪行为所动摇的法制的平衡,并对已经实施的犯罪进行赎罪。

古典学派的工作领域是现行法律的释义法,方法是逻辑一一法学体系的方法(P24)。

李斯特所代表的刑事社会学派的观点则是:认为犯罪根植于社会,基于犯罪人三分法,刑罚的任务应当是对犯罪人施以合适其个性的影响,刑事政策能更好地满足将特殊预防置于首位的要求。

当然两派的观点有融合贯通的趋势:双方均认为人的行为受其意志所决定;早期古典学派认为报应就是反坐,而后期(A.麦克尔)将报应视为以均衡由于善行或恶行造成的主动参与人和被动参与人之间的不相称为目的,判决这一否定评价及刑罚执行的说服性会对犯罪心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破坏起到抵制作用,此时报应不再是刑罚目的的本身而是成为维护法制的方法,接近于一般预防的思想,其与刑事社会学派注重特殊预防的思想之间的矛盾可以通过立法而缓和到一定的程度;古典学派渐渐开始赞同刑事社会学派所提出的,通过一个特殊的“处分” 制度来补充刑罚制度,其目的在于对罪犯的矫正和帮助、保护社会免受犯罪人的危害。

正是两派之争促成了刑罚与保安处分并存于当时的立法实践。

对刑罚未来体系的构成,李斯特认为刑法与保安处分的并存将会让位于一个综合的刑罚体系。

该综合的刑罚体系应当包含,刑罚被视为保安处分的亚种,并根据其所确定的目的刑思想,将刑罚作为与犯罪作斗争的武器(P29)。

二、刑法的历史李斯特通过对世界刑法史的回顾,意在证明前文中所提到的刑法与保安处分并存的综合刑罚体系这一制度的可行性。

先提出:刑罚史的起点与人类社会共同生活的起点是一致的,刑法可以理解为法发展的最初和最原始的层次(P30))在每一个历史时期,每个民族,都可以发现对破坏共同生活准则,因而危害了种族共同利益的社会成员的社会性的反映。

以血缘为基础的事前社会组织,犯罪被视为亵渎神灵的行为,驱逐亵渎神灵者;中世纪早期,不同血缘部落并存,逐渐发展为剥夺公民权的放逐;到中世纪晚期,纯部落联盟的解体,从身体刑到赔偿金钱的调解制度。

刑罚的发展推动了国家统治权的不断加强,剥夺了被伤害者的处刑权,并将之委托给不偏袒、中立的国家机关。

最初的刑罚只是对反社会行为的社会性反应(自我维护)(P31),伴随刑罚具体化被视为国家刑罚,国家无限的处刑权逐渐发展为国家刑法,慢慢演化成一种理性的刑罚。

国家处刑权源于个人对他人处刑权的让渡或者说放弃,所以刑罚存在的正当性根据在于法益保护和社会的防卫上,刑罚只有从目的考察,才能获得其份量和目标。

李斯特通过刑罚的进程还表明,刑罚的目的在于适应或者剔除犯罪人(P32)。

结合其目的刑思想,李斯特认为应当做到对每一个犯罪人对症下药,倡导刑罚个别化,认识到刑罚预防作用的本质,以及保安处分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其中提到了几点:1、七世纪以前最古老的罗马刑法最大的特点在于:将犯罪视为对国家的规定和法制的破坏,将刑罚视为国家对犯罪的反应(P32)。

这是历史发展起初阶段日耳曼法律所没有的。

外省人针对地方长官的控告由长老院转变为由一个最高司法长官主持独立的委员会来裁判,再后来法官职务被委托给骑士,并赋予其能做出有关财产以及科处刑罚的权利,争议程序由此演变成刑事诉讼。

2、中世纪早期至1 3世纪期间,德国的法律为公共利益开始对被攻击者殴打侵害者的权利进行限制,只有在犯罪人拒绝法律约束时才能行使(P38)。

被攻击者的处刑权慢慢交付给法庭,并通过一定程序科以处罚,诉讼的概念渐渐显现出来。

3、德国《查理五世刑事法院条例》的颁布完成了从控诉程序向审讯程序的转变,提出一条具有绝对必要性的法律原则:如果罗马法不对一行为规定科处刑罚,则该行为不得被科处刑罚,也即不得科处死刑或使人残废的身体刑;相反,刑罚的种类可根据当地的习俗而定(P47)。

(这条原则与现在“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的内容是相似的,甚至还提到了法律地域化的许可,这实质上正是将人民的法律观考虑到法律中的体现)三、德国刑法的渊源李斯特先特别论述了刑法与规范在概念上的区别。

规范的主体为全体人民,其内容是对全体人民具有约束力的法律上的要求和禁止;刑法规范是特定的犯罪构成与特定的法律后果联系起来的整体,所以其包括了构成要件中所包含的要求或禁止以及违反这种要求或禁止的惩罚,也就是说刑法是规范与可罚性声明的集合。

他提到1919年《帝国宪法》116条的规定,“刑罚之科处,应以行为实施前,可罚性明定于法律者为限” ,明确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还有严禁类推,以及只有法律能规定可罚性,从而指出成文法(广义上的法律)(P126)是刑法规范的唯一渊源。

而习惯法不具有创立新的犯罪构成和新的刑罚的立法效力,科学也不具有立法的效力(解释仅表明法律规范的内容;发展概念仅揭示现有但并非详尽的法律规范),只有法律才有法创制力。

但并不是习惯和科学对法律就没有其他意义了:当习惯法不涉及创立新的犯罪构成和新的刑罚时,对法律的发展有深远意义;科学解释涉及废除或减轻处罚要求时就不受严禁类推的限制了。

(也就是当涉及减轻处罚要求时,对法律的解释可以类推。

这可以理解为如今为大多国家法律所明确的“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 ,当然李斯特在此处说的不仅仅是指在具体案件中,还指在刑法发展完善过程中。

)1、刑法的时间效力李斯特提到了刑法的轻刑化,《刑法典》第2条第2款:从行为时至该行为被判决时有不同法律规定的,适用处刑最轻之法律(P132)。

在判决时应当考虑到:行为时的法律、判决时的法律以及可能的特别法,得出对犯罪人最有利的结果。

比如,有时限规定的刑法要求在特定时期处罚某种行为,而行为人可能在特定时期过后才受到处罚,那么应当考虑不处罚行为人,因为那些上升为犯罪构成特征的事实情况已经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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