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代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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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代理协议书
甲方:四川国星高分子树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为了发挥甲、乙双方各自的业务优势,促进企业间的共同发展,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代理区域:甲方同意将四川国星高分子树脂有限公司研发的SMC常温沥青改性剂(以下简称SMC改性剂)在河北、
北京、天津的销售代理权授予乙方(该区域与行政区划一致)
甲方不得在上述区域内再设立其他的经销商或代理商。
第二条、代理时限:2014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
第三条、销售任务:从签订协议之日起第一年内必须完成销售SMC 常温沥青改性剂1000吨,以后每年以50%的速度
第四条、结算价格:甲方与乙方SMC改性剂的结算价为11800元/吨(含包装及税票)。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付款方式为先
款后货(款到一周内发货)。乙方完成任务后甲方给予乙方
1.7%的返点,返点在以后的货款中抵扣,每次抵扣20%,
五次抵扣完。
第五条、保证金: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5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协议期终止后,如乙方完成了销售
任务且无违约时甲方将在10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SMC改性剂的生产、研发、产品的升级和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申请等工作。
2、甲方有权根据市场行情及乙方实际情况向乙方下达一定的业务目标任务(本代理时限内的销售任务按第三条执行),乙方未能完成任务时,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区域代理资格。
3、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区域代理授权书、宣传资料和技术支持。
4、协助乙方管理二级代理商和终端客户。
5、如因甲方产品质量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6、甲方必须保守本协议及乙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擅自泄密。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销售管理制度。
2、负责代理区域内SMC常温沥青改性剂的宣传、市场推广和销售工作。
3、乙方可在代理区域内发展二级代理商。对二级代理商SMC改性剂的供货指导价为13800-14800元/吨。
4、乙方及所属的二级代理商对终端客户的SMC改性剂供应指导价为17800-18800元/吨。
5、乙方每年必须完成甲方下达的任务指标,并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任务按第三条执行)
6、乙方不得以甲方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收取款项、刻制印章等活动,否则,乙方自己或者雇请的人或者合作伙伴的行为自行负责。
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由乙方全额赔偿。
7、乙方在签署本协议书后1个月内必须购进SMC改性剂50吨。
8、乙方负责对二级代理商及终端客户进行管理和服务。负责甲方协助人员的行、食、宿等费用。
10、乙方不得窜货。如发生窜货,甲方将按货款金额的5-10倍罚款,窜货严重不服处罚时,甲方有权取消其区域代理权。
11、乙方必须保守甲方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擅自泄密。
第八条:违约责任: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上述任一条款均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其经济损失。
第九条、如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当地仲裁委员会裁决,裁决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作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开户行:
账号:账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地址:
签约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