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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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处理原则在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们规定了工程的具体要求、标准和约束条件。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常常会出现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应当采取以下原则来处理不一致问题。

首先,原则一:按照合同约定为准。

施工合同是双方达成的法律约定,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不一致的部分以合同为准。

这一原则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和契约精神,保障了合同双方的权益。

其次,原则二:招投标法律地位高于合同。

招标文件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基础文件,合同是基于招标文件签订的。

在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之间发生不一致的情况下,招标文件的法律地位较高,应当优先执行。

这主要是因为招标文件是建设工程的基础文件,具备着规范、明确、稳定的特点,对于保障公平竞争、确保工程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其次,原则三:限于合同约定的要求。

当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出现不一致时,双方应当限于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处理。

也就是说,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在现实情况下进行合理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进行处理。

这样可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再次,原则四:保证合同履行的原则。

当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发生不一致时,双方应当以保证合同履行的原则进行处理。

也就是说,双方应当积极主动地寻求解决不一致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保证合同的履行和工程的顺利进行。

这体现了建设工程的实践性和务实性,追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最后,原则五:合同的修改和补充。

当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发生不一致时,双方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合同的修改和补充。

在合同的修改和补充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和权益,并协商一致达成合理的解决方案。

这样可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的可行性。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不一致是一种常见的情况,合理处理不一致问题对于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工程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在处理不一致时,应当以合同为基础,优先执行招标文件,限于合同约定,并按照保证合同履行的原则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以对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

建筑工程合同不一致怎么办

建筑工程合同不一致怎么办

建筑工程合同不一致怎么办建筑工程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明确了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双方行为的准则。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合同内容不一致的情况,这给双方带来了诸多困扰。

那么,当建筑工程合同不一致时,我们应如何应对呢?首先,当发现建筑工程合同内容不一致时,应及时沟通。

沟通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双方应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以期达成共识。

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以确保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通过沟通,双方可以对不一致的内容进行解释、澄清和修改,从而达到统一合同内容的目的。

其次,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这意味着,即使双方签订了补充合同,如果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那么备案的中标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应作为结算的依据。

此外,在处理建筑工程合同不一致问题时,应遵循法律规定。

例如,《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这意味着,在招投标过程中,双方不得擅自更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如果建筑工程合同出现纠纷,可以采取和解、协调、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和解是解决争议的最佳方式,通过双方磋商,达成共识,防止损失扩大。

协调是解决争议的很好方式,可以在专业部门的协调下,对争议问题予以明确。

仲裁和诉讼是对争议问题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裁决,双方应遵守裁决结果。

总之,当建筑工程合同不一致时,双方应及时沟通,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并遵循法律规定。

在处理过程中,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

标投标中十个典型争议案例及相应对策

标投标中十个典型争议案例及相应对策

标投标中十个典型争议案例及相应对策01合同与招投标项目文件有矛盾,以谁为准?【案例】某项目用清单投标报价时,措施费为0,根据招投标项目文件规定,结算时,此项目不进行调整,即不能再计取措施费。

但合同约定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项目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那么,项目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分措施费也不能计取吗?【对策】施工项目合同与招投标项目文件有矛盾。

合同约定是甲乙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具有法律效率,在解释顺序上居第一位。

既然合同双方约定: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项目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那么,项目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分措施费是应该计取的。

02实际施工项目运距与投标时不一致,该不该调综合单价?【案例】一施工项目单位在投标时,其中一项清单项目按运距10公里计算的综合单价,但实际施工项目时运距达到了20公里,请问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该不该调整?【对策】如果建设单位在招投标项目清单明确了运距为10公理,则可调整,如果招投标项目清单未明确,而投标单位自行按10公理计算,则不可调整。

03结算实际项目量时,依据什么?【案例】我公司中标一项目,采用清单计价,报价时未仔细计算项目量,合同规定项目量超出3%时允许调整。

请问结算时是不是需要根据图纸和清单计算规则重新计算?【对策】结算时要根据图纸和清单计算规则计算实际发生的项目量的,当超出3%时可以调整,反之不可调整,最终确定项目结算值。

04图纸会审或设计联系单明确的项目量调整在结算时应怎么认定?【案例】项目量清单招投标项目,规定中标单位在中标一个月内和编制清单的单位核对项目量,对造价影响在1%以上的,项目量予以调整。

施工项目单位核对后,没有超过1%,也就是没有调整。

现在项目结算了,有如下问题:图纸画出但是不明确的地方在图纸会审或者设计联系单中明确了,这部分应该计算吗?(比如图纸明确画出了某部位的梁,但是没有标明梁号,后来明确梁号;标明了梁号可是根本没有这个梁的详图,这样的情况,梁的项目量是否给予增加?还有钢筋呢?【对策】在图纸会审或者设计联系单中明确了的这部分应该计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处理原则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当事人可以请求将招标文件等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这是在司法解释一第21规定的基础上,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上游又进了一步,目的在于追求真相,在于寻找最接近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内容。

最高院认为,在招投标阶段,无论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这时候制作的文件内容最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最能接近合理、公平的民事原则。

当然,这样也有利于保障招投标制定的实施,最大程度保证建设项目的质量。

司法解释一第21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随着建筑施工合同备案制度的取消,随着司法解释二的实施,我们完全可以把备案合同等同于招标合同。

除中标合同外,在建设工程领域还常有实际履行的合同,对此我们应该怎么理解。

在司法解释二出台之前,都把实际履行的合同称之为“黑合同、阴合同”,把招标合同或备案合同称之为“白合同、阳合同”。

现在,不能把所有实际履行的合同都称之为“黑合同了”,因客观情况发生了招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另行订立的合同,就不属于“黑合同”。

,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合同本就应该根据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内容签订,这点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在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就成立了合同关系,合同的内容就是招投标文件内容的再体现。

所以,即便是招投标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也已经成立,依据招投标文件内容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可以。

有一点需要明确,适用司法解释二第10条的前提是整个招投标行为合法。

如果有任何违反招投标法律规定,导致招投标无效的,其法律后果就是招投标无效。

这样的话,招投标文件自然不具有法律效力。

招投标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然无效。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纠纷?如果工程还没有开始建设施工,双方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归责;如果已经开始建设施工了,那么就首先要确定所建设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工程合同与实际不符

工程合同与实际不符

工程合同与实际不符
工程合同与实际执行不符合可能导致的问题包括:工程延期、质量问题、成本增加等。


些问题往往源于合同条款的不明确、变更管理不到位、监管不严格等。

例如,如果合同中
对于工程变更的程序、责任和费用承担没有明确规定,一旦出现变更,双方可能会因为缺
乏明确的处理机制而产生争议。

面对合同与实际执行不符的情况,合同双方都应当采取积极的态度去解决问题。

一方面,
承包方应及时与发包方沟通,说明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调整方案;另一方面,发包方也
应当充分理解现场的实际情况,积极参与问题的解决过程,共同寻找最佳解决方案。

为了防止工程合同与实际执行不符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以下几点建议值得注意:
1. 明确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应确保所有条款都尽可能明确,包括工程的范围、标准、时间表、价格以及变更管理等。

这有助于在后续执行过程中减少歧义和争议。

2. 加强变更管理:任何工程变更都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变更申请、评估、批准和实施。

同时,变更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和时间延误应该有明确的承担方式。

3. 定期沟通与监督:项目进行期间,双方应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沟通工程进度、质量和成
本等问题。

同时,应有专门的监督机构或人员对工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合同得到严
格执行。

4. 法律途径的运用:一旦出现合同争议,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考虑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争端。

5. 增强合同意识: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应该增强合同意识,认识到遵守合同的重
要性。

这不仅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合作伙伴的尊重。

招标文件与合同不一致

招标文件与合同不一致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招标文件与合同不一致篇一:“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合同约定”三者解释顺序“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合同约定”三者解释顺序这是一个大多数同志常问的一个问题,回答如下:一、《08清单规范》4.4.2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实质性内容。

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如果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首先该投标文件应为废标处理;?其次投标文件下列情况与招标文件表面上不一致、实则是响应招标文件,且应当以投标文件为准:所报工期比招标文件短、所报工程质量比招标文件高、报价在招标文件中招标控制价之下、综合单价组价内容不同、施工方法不同等。

?所以“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由此,解释顺序为:①中标人投标文件②招标文件③合同约定二、《招标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投标法》第59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可见: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否则订立的有关条款无效。

?或认为:施工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有关条款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有关条款为准。

三、高院《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第21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该条明确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备案的中标合同是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协议书和中标书有冲突

合同协议书和中标书有冲突

合同协议书和中标书有冲突
让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冲突情况。

合同协议书中可能规定了工程完成的时间、质量标准以
及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

而中标书作为投标过程的成果,同样会明确项目的规模、期限和
预算等。

如果两者之间在这些关键条款上存在差异,比如合同要求六个月完工,而中标书
却规定八个月,这种差异就构成了实质性的冲突。

为了具体展示这种冲突,我们构建了一个假设的冲突范本。

在这个范本中,甲方为发包方,乙方为承包方。

合同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了工程必须在七个月内完成,而中标书中乙方承诺
的完成时间却是十个月。

这种差异导致了双方对工程进度的期望不一致。

面对这样的冲突,解决方案通常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 协商一致原则:双方应坐下来进行沟通,寻求共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
协商调整合同条款或中标条件,以消除冲突。

2. 法律效力优先原则:通常情况下,正式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因此,
如果合同中的条款与中标书相冲突,应以合同为准。

3. 公平合理原则:在解决冲突时,应考虑到双方的实际能力和利益平衡,确保解决方案对
双方都是公平合理的。

4. 书面确认原则:任何关于合同的修改或补充都应该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双方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以保证其法律效力。

在我们的范本中,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决定将工程完成时间延长至九个月,并对合同协议
书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修改后的合同条款得到了双方的确认,并在补充协议中予以体现。

这样,原有的冲突得到了妥善解决,项目也能够顺利进行。

合同中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探讨

合同中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探讨

合同中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探讨摘要: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不一致在实务中屡见不鲜,使得工程结算争议不断。

本文讨论工程量清单在合同中的性质、工程量清单不一致问题的发生原因,以及在此种情况下的工程结算,避免工程量清单不一致应注意的事项。

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实质性条款招标文件合同结算【中图分类号】F407.9Research of the discrepancy of the bills of quantities in the tenderdocument and the contractWang HaiqingAbstract:Dispute often appears in settlement because the discrepancy of the bills of quantities in the tender document and the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works was the often the case in the practice. The paper discusses the nature of the bills of quantities in the contract and the cause of the discrepancy of the bills of quantities in the tender document and in the contract, the settlement in the event and the attention which prevents the bills of quantities against the discrepancy.一、引言随着建筑工程交易领域的施工合同数量的增加,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不一致(以下简称“工程量清单不一致”)在实务中屡见不鲜,导致工程结算争议不断。

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在工程建设的日常活动中, 我们会经常遇到工程进入施工或结算程序后发现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 到底是按合同协议执行还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各方说法并不一致, 但真正的结论只有一个。

我的认识是: 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原因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四十一条规定: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以上条文说明, 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 否则就触犯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 就是无效条款或无效合同。

或许有人认为, 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中没有招标文件部分, 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一般工程合同不同, 有其特殊的程序, 既招投标程序,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 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 适用特别规定, 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 适用新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开始执行时间晚于合同法, 且作为特别规定, 招投标法的有关要求与合同法不一致时应以招标投标法为准。

在实际实践过程中, 我国不少地方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中, 已把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作为作为日常监督的重点。

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在工程建设的日常活动中,我们会经常遇到工程进入施工或结算程序后发现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到底是按合同协议执行还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各方说法并不一致,但真正的结论只有一个。

我的认识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原因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以上条文说明,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否则就触犯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无效条款或无效合同。

或许有人认为,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中没有招标文件部分,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一般工程合同不同,有其特殊的程序,既招投标程序,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开始执行时间晚于合同法,且作为特别规定,招投标法的有关要求与合同法不一致时应以招标投标法为准。

在实际实践过程中,我国不少地方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已把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作为作为日常监督的重点。

施工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在施工合同文件中约定解释顺序为“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协议或文件;(4)中标通知书(5)询标纪要;(6)招标文件及补充;(7)投标书及其附件;(8)本合同通用条款;”。

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不符

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不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不符篇一:固定总价合同的清单与图纸不符,该如何处理【案例】某工程采用FIDIc合同条件,但修改为固定总价合同。

承包商是按照业主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的报价,并签订合同,合同总价2亿多。

后来发现清单上有些项目与图纸不符合,增加费用约1千万,合同中业主方要求承包商按照图纸进行施工,承包商提出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不一致,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但业主方的全过程审计单位拒绝了承包商的要求。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在FIDIc99cons合同条件下,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也是工程量清单(合同文件的一部分)排在图纸之前的,双方产生矛盾时应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也就是说应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来施工,如果业主坚持按照图纸施工,也就是允许变更了,当然也应当允许承包商变更。

一个相反的案例一个总承包合同,业主代表在审阅工程量清单时提出,工程量清单中有4套空压机系统,而实际建成后没有,改为了分布式的单体清吹系统,削减合同项下付款;中方认为按照项目实际情况,项目为总承包合同,合同标的是建成335mw 出力的电站供应国家电网,在这种大的业主要求的前提下,中方提出的技术建议,而后进行了优化设计,将空压机系统取消;同时举出大量在原清单下没有的模块,说服业主代表没有继续纠缠。

谁负责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谁承担责任1、在案例描述中,“业主方要求承包商按照图纸进行施工”,因此可认定承包商并不负责设计,否则业主方不应有此要求;2、在案例描述中,承包商是按照业主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子目进行的报价,但是实际上清单上有些项目与图纸不符合,因此问题的核心在于谁负责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3、在案例描述中,“某工程采用FIDIc合同条件,但修改为固定总价合同。

”因此可以认定承包商须负责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否则何来固定总价合同?因此,本人认为业主应拒绝索赔。

招投标过程的工程量清单澄清清单形式的投标,在其投标过程中,应该存在一个图纸实际量和业主提供清单量的澄清过程,如果这过过程有了,所有的问题就解决了,看在投标过程中是如何约定的。

招标文件和合同不一致

招标文件和合同不一致

招标文件和合同不一致
合同范本专家建议:
标题,招标文件和合同不一致。

在处理招标文件和合同不一致的情况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 仔细审查招标文件和合同,首先,需要对招标文件和合同进行仔细的比对和审查,确保发现所有的不一致之处。

这包括对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和合同中的条款进行逐项对比,确保双方之间的责任和义务达成一致。

2. 沟通与协商,一旦发现招标文件和合同存在不一致,立即与对方进行沟通和协商。

在沟通过程中,需要以合作和解决问题的态度,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避免引发纠纷和法律纠纷。

3. 修改合同条款,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和调整,确保合同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

在修改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法律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造成后续的纠纷和风
险。

4. 法律咨询,如果在处理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或纠纷,建议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支持,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法律专家能够为您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帮助您解决合同不一致的问题。

总之,处理招标文件和合同不一致的情况需要谨慎和专业。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将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和需求,为他们提供准确的合同范本和专业的建议,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以上建议能对您有所帮助。

招标文件或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招标文件或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招标文件或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篇一:【招标投标】必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的23个问题须明确问题之一:工程风险的确定和分担。

应明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进一步表述则为明确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此外如业主要求使用风险限定性较强的合同,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金额等。

须明确问题之二: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的分摊应按明确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须明确问题之三:合同工期内材料价格波动如何调整合同价款应当在施工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1)可调价材料类别名称,例如:钢材、砼、水泥、电线、电缆、沥青、石材、铝合金等等。

可调价材料种类的确定应以其价值占工程造价比重较大、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者为原则;确定原则可明确如下:以及其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以上者。

计算公式如下:占比(%)=某材料单位专业工程总数量(包括变更调整数量)×中标单价/中标的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包括变更调整部分)×100%。

(2)业主及承包人承担的材料上涨或下跌的风险幅度,可为5%;(3)、调整材料价差时基准期材料价格及施工期材料价格的取定,是以指导价为准还是以实际投标价或采购价为准;(4)、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的调整方法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价格的涨、跌幅度以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为基础,涨、跌幅度在5%以内(含5%)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涨、跌幅度超出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计算公式可如下:①上涨超出5%时,差价(正值)=(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加权平均价-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1.05)×(1-该材料单价让利幅度);②下跌超出5%时,差价(负值)=(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加权平均价-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0.95)×(1-该材料单价让利幅度)。

2021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学习解读

2021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学习解读

修改25处: 1、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三大变化 (1) 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规 定写入了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 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 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该批复被《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 16号)所废止,现该批复第一条的内容由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 一》第三十六条直接规定。
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2条 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1条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 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
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 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 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
起算。
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2、建设工程合同有效情形下工程质量争议处理的变化 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一共三款,其中前两款沿
2021年《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司法解释(一)》
学习解读
CONTENTS
目 录
壹 《民法典》下新《司法解释(一)》产生背景 贰 新《司法解释(一)》主要内容 叁 新《司法解释(一)》新旧条文变化
《民法典》下新《司法解释(一)》 产生背景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包括《民法通则》、《合 同法》、《民法总则》在内的9部法律同时废止。 2020年6月起,为配套民法典的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对新中 国成立以来现行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共计591件进行了 全面清理。
4)删除第二十四条(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为2015年 民诉法司法解释将施工合同确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不 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不再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确定管 辖,合同履行地在确定管辖时不再具有参考意义。

工程报价和合同报价不一致

工程报价和合同报价不一致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报价和合同报价不一致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工程的实际报价与合同报价出现差异。

那么,当工程报价和合同报价不一致时,应该如何处理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工程报价和合同报价的概念。

工程报价是指承包商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等资料,结合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对工程项目的造价进行预测和计算,并形成的报价文件。

而合同报价是在工程招标阶段,承包商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的技术实力、成本控制能力等因素,对工程项目进行的报价。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报价和合同报价出现不一致的原因有很多。

一方面,由于工程设计的深度和详尽程度不同,设计文件中的一些内容可能会有所遗漏或变更,导致工程报价和合同报价出现差异。

另一方面,施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不可预见的因素,如地质条件变化、材料价格波动等,也会导致工程报价和合同报价不一致。

此外,承包商在投标阶段为了获取合同,可能会采取低价策略,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为了保证自身的利润,可能会对工程报价进行调整。

那么,当工程报价和合同报价不一致时,应该如何处理呢?首先,合同双方应当充分沟通,协商解决。

承包商应当向业主说明工程报价和合同报价不一致的原因,以及调整报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同时,业主也应当理解和支持承包商的合理诉求。

在双方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可以就工程报价和合同报价的差异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其次,合同双方可以依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工程报价和合同报价的调整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情势变更的情况,双方可以协商调整合同价款。

此外,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当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内容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可以按照实际施工内容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

最后,合同双方应当加强对工程报价和合同报价的管理,尽量减少不一致的情况发生。

一方面,承包商在投标阶段应当充分了解招标文件的要求,合理预测工程成本,避免低价竞争。

工程结算中的常见的典型争议解答

工程结算中的常见的典型争议解答

工程结算中的常见的典型争议解答案例1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

案例2核算实际工程量时,依据什么我公司中标一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报价时未仔细计算工程量,合同规定工程量超出3%时允许调整。

请问结算时是不是需要根据图纸和清单计算规则重新计算?答:结算时要根据图纸和清单计算规则计算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的,当超出3%时可以调整,反之不可调整,最终确定工程结算值。

案例3合同与招标文件有矛盾,以谁为准?某工程用清单投标报价时,措施费为0。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结算时,此项目不进行调整,即不能再计取措施费。

但合同约定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

那么工程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分措施费也不能计取吗?答: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有矛盾。

合同约定是甲乙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具有法律效率,在解释顺序上居第一位。

既然合同双方约定: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那么,工程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分措施费是应该计取的。

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当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时,这可能会给双方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因此,合同签署方需要尽快发现并解决这些不一致之处。

在解决这种不一致的问题时,应该遵循以下步骤:1. 仔细检查招标文件和合同在发现不一致之前,双方需要再次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特别是在关键条款方面进行仔细检查,以便尽早发现不一致之处。

2. 汇报不一致情况如果发现合同和招标文件存在不一致之处,必须立即向合同对方提供书面通知,并详细说明问题的性质和严重性。

在撰写通知时,应该尽量详细地描述问题,以便对方了解不一致的性质和根源,并协助双方更快地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3. 协商解决方案在上述情况发生的情况下,合同双方需要及时进行协商,以寻求一个互惠互利的解决方案。

在协商过程中,必须了解不一致的严重性和影响,以及影响的范围和损失的性质。

其中重点应解决的是在保证合同法律性质不变前提下,合同单方或双方产生的经济损失问题。

协商的主要目标是达成一致意见,尽可能减少双方的损失和无谓的诉讼。

因此,协商过程的结果必须公正、合理和切实可行。

4. 签署协议一旦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将解决方案纳入合同中,他们应立即签署协议,并可以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必要补偿方案。

在签署协议时,合同双方应遵守法律规定,并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理和充分执行。

5. 关注协议的执行在合同签署之后,必须严格执行协议的内容。

任何一方不遵守协议规定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如果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了协议的条款,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如果当事双方不能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达成共识,则可能需要诉讼,而这将导致不必要的费用和时间的损失。

在签署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后,如果发现不一致之处,合同双方应立即处理。

应该尽可能地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以减少无谓的经济损失和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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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李雪梅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定要好好复习!
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在工程建设的日常活动中,我们会经常遇到工程进入施工或
结算程序后发现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到底是
按合同协议执行还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各方说法并不一
致,但真正的结论只有一个。

我的认识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原因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
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
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
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
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
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
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
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
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
十以下的罚款。

以上条文说明,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
性条款,否则就触犯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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