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电力:公司章程(2020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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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章程全文

国家电力公司章程全文

国家电力公司章程全文国家电力公司章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立国家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中文名称:国家电力公司;公司英文名称:STATE POWER CORPOR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SP。

公司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137号。

第三条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正式成立,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公司由国务院出资设立,采取国有独资的形式,是其所属企业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等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参股公司的国有资产以及其他国务院界定的国有资产的出资者,是国务院授权的投资主体与资产经营主体,是经营跨区送电的经济实体和统一管理国家电网的企业法人。

公司按企业集团模式经营管理。

第五条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业务上接受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公司经国家批准可在境内外设置必要的分公司、子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二章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资本金为国家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为1600亿元。

第三章经营与管理范围第九条公司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经营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参股公司以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股权。

第十条公司按照国家批准的融资业务融资,对电力及相关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一条公司投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按规定用于资本的再投入。

第十二条公司负责全国电力联网建设,经营管理联接区域的电网和跨区域送电的大型发电厂以及必要的调峰、调频骨干电厂。

第十三条公司负责对国家电网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监督全国电网的安全、稳定、经济、优质运行。

按《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对国家电网和与国家电网相联接的发、输、配电企业实行电网调度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负责本公司出国人员审批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

电力公司章程-

电力公司章程-

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宗旨第一条为搞活流通,进一步发展经济,促进企业财务规范,为国家创造财富,为地方财政增加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由股东、共同出资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地址:。

第三章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自动化成套设备,机电及高低压设备,二类机电,仪器仪表,五金化工产品的零售、批发。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贰仟肆佰万元整公司实收资本:贰仟肆佰万元整第五章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第六条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股东权利和义务第八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和监事;4、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5、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6、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7、其他权利。

第九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以出资比例优先购买。

第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利机构,行使以下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的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者召集和主持。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7.doc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7.doc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7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规范公司内部分配机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薪酬管理原则(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挂钩的原则;(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主营业务增长,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四)薪酬标准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参照同行业及本地区上市公司平均收入水平并结合公司职工收入增长率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公司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薪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收入实行年薪制,以年度为单位,依据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经营业绩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薪酬标准,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由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章第二章工作机构工作机构工作机构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工作机构。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提出方案或修改的意见,审查、确认高级管理人员年度业绩考核办法;(二)听取高级管理人员的述职,接受高级管理人员提交的书面述职报告;(三)检查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年度业绩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四)负责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第三章年薪的构成年薪的构成年薪的构成、、考核与审批考核与审批第八条年薪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特别奖励三部分构成,采取考核发放的方式进行。

电力公司章程

电力公司章程

电力公司章程电力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五章股东的名称和姓名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章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第八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第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为社会提供优质产品。

通过合理有效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五条公司名称电力有限公司第六条公司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城市亮化工程,水利工程,电力设备销售。

(从事以上经营项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箱式变电站、开头柜的制造为主业。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即为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

在注册资本总额中:货币 300 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60 %;实物折价 200 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40 %;第五章股东名称和姓名第十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十一条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规定。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分配红利;(二)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三) 股东会上的表决;(四) 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五)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账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六) 被推选担任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七)(八)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企业信用报告_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拉青发电分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拉青发电分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拉青发电分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目录
一、企业背景 .........................................................................................................................................................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5 1.4 主要人员 ......................................................................................................................................................6 1.5 联系方式 ......................................................................................................................................................6

新疆众和:公司章程(2020年3月修订)

新疆众和:公司章程(2020年3月修订)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年3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函(1995)129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650000040000431。

第三条公司于1996年1月17日至2月3 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政函(1995)131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6]2号文复审通过,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2250万股,于1996年2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XINJIANG JOINWORLD CO.,LTD.第五条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喀什东路18号邮政编码:830013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拾亿叁仟伍佰肆拾柒万叁仟贰佰肆拾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托区位优势,面向两个市场,利用两种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以打造中国重要的高科技电子新材料产业基地为目标,促进民族电子工业的发展,为股东和社会创造最大的价值。

西昌电力企业文化管理制度

西昌电力企业文化管理制度

四川四川西昌电力西昌电力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文化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塑造与公司愿景、使命、发展战略相适应的企业文化,增强公司凝聚力,激励员工成长,为内部控制实施创建良好的环境,根据证监会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文化”,是指在生产经营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为公司全体员工所认同并遵守的价值观、经营理念和企业精神,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组织制度等行为规范的总称。

第三条 本制度对公司企业文化发展的内容与实施做出规定,是公司开展企业文化工作的依据。

第二章 企业文化管理机构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企业文化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确定公司企业文化核心理念和企业文化基本管理制度;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企业文化管理的日常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公司企业文化具体管理制度、企业文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对企业文化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决定。

第六条 公司企业文化管理职能部门由总经理办公会建立或指定。

作为公司企业文化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企业文化管理职能部门是公司企业文化管理的执行机构,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包括:(1) 研究和提炼公司企业文化核心内容;(2) 具体拟订公司企业文化管理制度或制度调整方案;(3) 制订公司企业文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4) 制订公司企业文化推广方案并监督执行;(5) 组织公司各部门对企业文化重要议题进行相关研究。

第三章 企业文化理念管理第七条 公司文化理念是指建立在公司使命、愿景基础上的企业核心价值观、道德规范、行为规范、管理理念和风格等内容。

第八条公司企业文化管理职能部门应吸收国内外先进企业文化的优点,结合公司的文化基础和经营特点,拟订与公司发展战略需要相匹配的企业文化核心理念。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7.doc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7.doc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7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二00七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二00七年度股东大会议程时间:2008年5月30日上午9时地点:四川省西昌市本公司会议室主持人:谭志红董事长(一)大会审议议案:1、2007年度报告及摘要;2、2007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3、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4、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5、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6、200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7、关于2007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8、2007年度审计工作总结报告;9、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10、公司投资开发永宁河流域的议案;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年薪调整方案。

(二)大会议程:1、宣读大会议案;2、股东发言及大会讨论;3、对大会各项议案进行投票;4、暂时休会,统计表决结果;5、公布表决结果;6、公布股东大会决议;7、宣读《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8、大会结束。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各位股东:2007年是西昌电力有史以来最为困难的一年,同时也是发展史上重要的改革之年。

一年来公司经营班子面对内外交困、举步维艰的严峻局面,在州委、州政府的关心支持及公司董事会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州委、州政府在发展中解债的总体指导思想,紧紧围绕解债、发展、维稳三大主题,精诚团结、恪尽职守,带领公司全体员工团结奋进、艰苦创业,共渡难关,确保了生产经营安全高效增长、职工队伍稳定、解债取得重大进展、发展稳步推进、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进一步健全、经营管理水平逐步提高,较好地完成了州委、州政府及公司董事会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了广大股民及投资者利益,使公司在历经近3年的担保危机重创后正逐步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下面,对2007年工作情况及2008年工作安排作具体汇报,请各位股东审议。

第一部分2007年工作回顾一、生产经营情况面对恶劣局势,公司经营班子一直注重全力抓好生产经营这个前提。

电力工程公司章程(3篇)

电力工程公司章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明确公司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权利义务等事项,保障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条公司名称:XX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第四条公司宗旨: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致力于电力工程领域的研发、设计、施工、运营和维护,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电力解决方案,为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电力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维修、改造;电力设备、材料的销售;电力技术咨询、服务;电力工程监理;电力工程招标代理;电力系统运行管理;新能源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等。

第二章股东及股权第六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

第八条股东应当依法足额缴纳出资,股东出资后,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九条股东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二)依法转让股权;(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公司清算时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承担以下义务:(一)按照出资额足额缴纳出资;(二)遵守公司章程;(三)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二条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十三条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修改公司章程;(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电气有限公司章程

电气有限公司章程

电气有限公司章程第六篇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六篇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六篇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六篇公司名称:xx县xx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条公司住所:xx省xx县xx镇竹海路费54号。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七条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开关、插座的生产、经营、销售,五金交电燃气具的加工、销售。

第八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篇公司由2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一次性缴纳。

第十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比下:单位:百万元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况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牟xx 货币资金 34xx权货币资金 23牟剑英货币资金 23牟乾龙货币资金 20合计 100其中货币出资 100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篇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四条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昌电力西昌电力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昌电力西昌电力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四川西昌电力西昌电力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管理制度战略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发展战略的规划、决策和实施程序,避免因缺乏系统的前瞻性思考错失发展机遇,预防过度扩张导致经营失控、资源浪费等风险,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证监会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和本公司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发展战略”,是指在对公司现实状况和所涉及行业未来发展趋势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的具有全局性和长期性的发展目标与经营策略规划。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的范围包括,确认公司的使命、愿景和实际经营状况,明确战略目标、制定战略规划、战略实施管理及战略评估与调整。

第二章 战略管理机构第四条 本公司的战略决策机构是公司董事会;战略管理机构包括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委员会、公司经营层;公司建立和指定战略管理的归口职能管理部门,配备相关专业人员。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监控战略的执行,为董事会在战略发展方面的决策提供建议,并协助董事会完成相关工作。

战略委员会负责组织评估发展战略规划实施情况,适时提出战略调整计划,并可根据需要聘请社会专业人士担任委员会相关专题的顾问。

第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与战略委员会配合,领导战略职能管理部门具体拟定、实施战略规划方案,并适时提出战略规划调整建议。

副总经理按照本制度和其它规定要求配合总经理的工作,并具体负责各自分管业务的职能战略拟定、实施和提出调整建议。

第七条 战略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结合国家政策导向、电力行业发展趋势变化、地方经济发展状况,识别未来发展机会,提出公司发展战略构想,明确关键业务发展领域;负责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的提出与具体修订,是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制定过程的具体组织者和协调者;组织评估年度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承担战略委员会委派的其他工作。

水电站公司章程(3篇)

水电站公司章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明确公司宗旨、经营方针和内部管理制度,保障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公司名称:XX水电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XX省XX市XX县XX镇XX路XX号。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水力发电、电力供应、发电设备维护、技术咨询、电力工程设计、电力物资销售。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

第六条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股东第七条公司股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第八条股东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出资方式。

第九条股东出资额及认缴出资时间: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

第十条股东的权利:1. 参加股东大会,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表决;2. 分享公司利润;3.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股份;4.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股东的义务:1. 按时缴纳出资额;2. 不得抽逃出资;3.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股东大会第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的职权:1. 审议和批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审议和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3. 审议和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 审议和批准公司的增减资方案;5.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6. 审议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7. 审议和批准公司章程的修改;8. 审议和批准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的召开:1.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度股东大会;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a.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b.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c.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d.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e.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f.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电力劳务公司章程模板

电力劳务公司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本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____电力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本公司住所:____市____区____街道____号。

第四条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万元。

第五条本公司经营范围: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检修,劳务派遣,工程咨询,以及其他与电力相关的业务。

第六条本公司坚持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稳健经营的原则,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我国电力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股东及出资第七条本公司股东为____名,股东姓名或名称如下:(一)股东一:____(姓名/名称)(二)股东二:____(姓名/名称)……(三)股东____:____(姓名/名称)第八条股东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第九条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一)股东一:人民币____万元,出资时间为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股东二:人民币____万元,出资时间为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股东____:人民币____万元,出资时间为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章公司机构及管理第十条本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负责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

第十一条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董事会由____名董事组成,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监事会由____名监事组成,负责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设各部门,各部门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四章财务会计第十六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八条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企业信用报告_西昌可信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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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背景 .........................................................................................................................................................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5 1.4 主要人员 ......................................................................................................................................................8 1.5 联系方式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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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年5月21日,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3)第三章股份 (3)第一节股份发行 (3)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3)第三节股份转让 (4)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5)第一节股东 (5)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7)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9)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0)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1)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4)第五章董事会 (17)第一节董事 (17)第二节董事会 (19)第六章党委 (23)第七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3)第八章监事会 (24)第一节监事 (24)第二节监事会 (25)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6)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26)第二节利润分配 (26)第三节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 (28)第四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29)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29)第一节通知 (29)第二节公告 (30)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0)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0)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31)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32)第十三章附则 (3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四川省体改委川体改(1994)183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8UQ8Q。

第三条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公司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

第四条公司于2002年2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2)21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500万股,于2002年5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公司注册名称: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全称: Sichuan Xichang Electric Power Co., Ltd 第六条公司住所:四川省西昌市胜利路66号,邮政编码615000。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456.75万元。

第八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 加快水电资源开发,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用电需求。

通过电力生产和提供电力保证,做大做强电力业务,壮大企业整体经济技术实力。

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经营,谋取最大经济效益,为国家集累资金,为投资者增加效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生产,开发电力产品及发、供、用电设备,发电、供电、电力、电子设计、安装、调试、电力科技开发、矿产品、金属材料、综合能源服务、充电站、企业管理服务等。

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公司1994年6月8日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股份总数为5500万股,向发起人共计发行3415.5万股,占公司成立时发行普通股股份总数的62.15%,其中凉山州西昌电力公司(国家股)以经评估确认后的资产作价认购2915.5万股,凉山州信托投资公司以现金认购200万股、宁南县电力公司以现金认购100万股、普格县电力公司以现金认购100万股、昭觉县电力公司以现金认购100万股。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36456.75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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