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政治制度史(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制度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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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制度特点
(一)政权组织形式
实行半总统制。它是介于总统制和议会制之间的一种国家政权形式。主要特点是:
①统由普选产生,任期7年,连选连任。总统权力很大,是国家权力的核心。宪法规定,总统通过自己的仲裁,保证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稳定;总统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遵守共同体协定与条约的保证人。总统除拥有任命高级文武官员、签署法令、军事权和外交权等一般权力外,还拥有任免总理和组织政府、解散国民议会、举行公民投票、宣布紧急状态等非常权力。
②政府是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对议会负责,其权力和地位比以前大为提高。除拥有决定和指导国家政策、掌管行政机构和武装力量、推行内外政策等权力外,还享有警吅察权和行政处置权、条例制订权和命令发布权。总理由总统任命,领导政府的活动,对国防负责,并确保法律的执行。实际上总理须听命于总统,起辅佐总统的作用。政府成员由总理提请总统任免。
③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其地位和作用较第四共和国有所下降,原拥有的立法权、预算表决权和监督权三大传统权力受到总统和政府的限制。如议会的立法内容和范围缩小,弹劾权受到严格的规定。议会无权干预总统选举和总理的任命。
(二)地方制度
实行中央集权制。80年代权力下放,增设大区,地方政府由原来的省、市镇两级变为大区、省和市镇三级。通过改革,取消了中央对地方的监护,加强了地方议会的自治权,从而改变了数百年来的高度中央集权,缓解了高度官僚集权的弊害。
(三)公务员制度
第五共和国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制度。它对第四共和国的《公务员总章程》作了修改和补充,并制订了专门的章程。这些章程把文官的考试、录用和培训结合起来。
(四)政党制度
实行多党制。法国政党众多,不够稳定,政党的分裂、合并、改组和新建时有发生,政党之间经常组成或解散联盟。第五共和国成吅立后,政府通过对选举法的改革,使党派相对减少,并保持相对稳定。1944年以来,历届政府都是由一党或多党联盟组成的政府。
(五)公民权利制度
公民除享有《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所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劳动权、工会权和社会保障权。第五共和国早期的政治体制改革使得第三共和国和第四共和国时期的问题得到了彻底的改变。
评价:首先,加强了总统的权力。第五共和国政体的安排体现在1958年宪法里,1958年宪法将总统列为第二章,紧跟在第一章有关国家主吅权之后,而处于其他各章之前,而第四共和国宪法则是把议会安排在这个位置上,新的宪法结构足以说明,第五共和国总统已处于不寻常的地位。宪法第5条给共和国总统的作用下了一个总的定义:“共和国总统监督遵守宪法。他通过自己的仲裁,保证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持续性,共和国总统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遵守共同协定与条约的保证人”。这些都表明第五共和国总统在法国国家政治生活中起着主导作用,这样重要的地位是由一系列重要权力作为支撑的:总统除了拥有如赦免权、统帅三军权、主持部长会议、任免高级文武官员、颁布法律、负责谈判和签署条
约等一般性的传统职权外,还拥有任免总理、解散国民议会、举行公民投票、宣布紧急状态四大权力。在行政权范围内,总统任命总理,不必经议会批准,总理在挑选政府成员时要征求总统的意见并得到其认可,总统和总理可以根据需要在议员和非议员中挑选政府成员,但是议员一旦被任命为政府成员,就应在一个月内辞去议员职务。第五共和国通过确立总统为国家权力的中心,改变了第三、第四共和国时期政局不稳,政府频繁更迭的局面。
其次,提高政府的权力和地位。宪法规定,政府决定并指导国家政策,掌管行政机构和武装部队,总理领导政府的活动,对国防负责,并确保法律的执行;总理有权向总统建议任免政府成员以及总统职权以外的所有文武官员;总理代表政府提出施政纲领或发表一项总政策声明向议会承担责任,.总理代表政府享有立法创议权和修改宪法的建议权,总理有权以政府名义宣布戒吅严命令,政府在落实上述职能时享有特殊的“固有权”(即警吅察权和行政处置权)、条例制订权和命令发布权。尤其是后两种权力充分反映了政府对议会权力的提高,因为政府可以利用条例制订权扩大自己的活动范围,还可以利用命令发布权对法律上某些含糊不清的条款进行补充和解释,甚至改变立法意图或从事立法活动。第五共和国政府权力的加强,导致了行政权独立性的提高。
再次,限制议会的权力。鉴于第三、第四共和国政府更迭频繁的教训,1958年宪法对国民议会的监督权作了种种限制:第一是取消容易引起倒阁的质询权,议员由此失去了对政府的质询;第二是减少议会的辩论权与表决权;第三是对议会通过不信任案弹劾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宪法规定了不信任案提出的程序和表决的条件,并且只有愿意对不信任案进行表决的人才可上台发表意见。同时,宪法还规定,总统的职权和地位不再受到议会的牵制,总理的任命和政府的组成也无需议会的批准。此外,议会所拥有的立法权、预算表决权也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如在立法权方面,宪法明显地缩少了议会立法的内容和范围。在财政预算表决权方面,如果议会迟迟未能表决通过,政府有权以发布命令形式先行实施财政预算中的某些条款,从而大大减轻来自议会的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