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电机、电器、灯具设计、选型的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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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机、电器、灯具设计、选型的基本知识

一、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

按国家标准GB50058-19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规定如下:

1.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注: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

2.根据可燃性粉尘/空气混合物出现的频率和持续的时间及粉尘层厚度进行分类:

20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燃性粉尘连续出现或经常出现,其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和/或可能形成无法控制和极厚的粉尘层的场所及容器内部。

21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粉尘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但未划入20区的场所。该区域包括与充入或排放粉尘点相接相邻的场所,出现粉尘层和正常操作情况下可能产生可燃浓度的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的场所。

22区:在异常条件下,可燃性粉尘偶尔出现并且只是短时间存在、或可燃性粉尘偶尔出现堆积或可能存在粉尘层并且产生可燃性粉尘空气混合物的场所。如果不能保证排除可燃性粉尘堆积或粉尘层时,则应划分为21区。

3.火灾危险环境应根据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以及危险程度及物质状态的不同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21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22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23区: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二、工厂用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和标志

1.工厂用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和标志见表1

表1 工厂用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和标志

2.防爆电气设备分为两类:Ⅰ类为煤矿井下电气设备;Ⅱ类为工厂用电气设备。

2.1爆炸性气体环境中Ⅱ类电气设备,按其适用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流比(MTC)分为A、B、C三级,并按其最高表面温度分为T1~T6六组,见表2、表3。

2.2爆炸性粉尘环境中Ⅱ类电气设备按其试验粉尘的覆盖情况分为A型和B

型,按其外壳的最高表面温度分为TA、TB。

表2 :

表3

三、各词术语:

隔爆型--具有能承受内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爆炸压力,并阻止内部的爆炸向外壳周围爆炸性混合物传播的电气设备外壳的电气设备。

增安型--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电弧、火花或可能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高温的设备结构上,采取措施提高安全程度,以避免在正常和认可的过载条件下出现这些现象的电气设备。

四、防爆的基本原理:

电气设备引燃可燃性气体混合物有两方面的原因,一个是电气设备产生的火花、电弧;另一个是电气设备表面(即可燃性气体混合物相接触的表面)发热。对于设备在正常运行时能产生电弧,火花的部件放在隔爆外壳内,或采取浇封型、充砂型、充油型或正压型等其他防爆型式就可达到防爆目的。而对于增安型电气

设备是对在正常运行或认可的过载条件下,不会发生电弧,火花和过热现象。就可进一步提高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因此这种设备在正常运行时就没有引燃源,可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

五、防爆电气设备标志举例:

1.Ⅱ类防爆电气设备隔爆型、B级、T3组标志为ExdⅡBT3。

2.Ⅱ类防爆电气设备增安型、T2组标志为ExeⅡT2。

3.Ⅱ类防爆电气设备采用一种以上的复合型式,则先标出主体防爆型式,后标出其它防爆型式,如Ⅱ类主体增安型并有隔爆型C级T4组部件标志为ExedⅡCT4。

4.用于21区,最高表面温度为170℃(或T3组),粉尘环境下的A型电气设备标为:DIPA21 TA17O℃(或TA、T3);用于22区,最高表面温度为200℃(或T3组),粉尘环境下的B型电气设备标为:DIPB22 TB200℃(或TB、T3)六、爆炸危险环境中电气设备的选择:

1.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电气设备的种类和防爆结构的要求,应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

(2)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有两种以上易燃性物质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时,应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电气设备。

(3)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电气设备结构应满足电气设备在规定的运行条件下,不降低防爆性能的要求。

七、各种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旋转电机防爆结构的选型见表4。

表4 旋转电机防爆结构的选型

注:(1)表中符号:○为适用;△为慎用;×为不适用(下同)。

(2)绕线型感应电动及同步电动机采用增安型时,其主体是增安型防爆结构,发生电火花的部分是隔爆或正压型防爆结构。

2.低压变压器类防爆结构的选型见表5。

表5 低压变压器类防爆结构的选型

3.低压开关和控制器类防爆结构的选型见表6。

表6 低压开关和控制器类防爆结构的选型

注:(1)电抗起动器和起动补偿器采用增安型时,是指将隔爆结构的起动运转开关操作部件与增安型防爆结构的电抗线圈或单绕组变压器组成一体的结构。

(2)电磁摩擦制动器采用隔爆型时,是指将制动片、滚筒等机械部分也装入隔爆壳体内者。

(3)在2区的电气设备采用隔爆型时,是指除隔爆型外,也包括主要有火花部分为隔爆结构而其外壳为增安型的混合结构。

4.灯具类防爆结构的选型见表7。

表7 灯具类防爆结构的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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