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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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档案管理制度范本(5篇)

村级档案管理制度范本(5篇)

村级档案管理制度范本档案保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本村实际拟制定以下规定:一、档案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库房。

二、库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及其它杂物,要经常打扫卫生,随时保持库房整洁。

三、下班或离村时要关闭电闸,要定期对库房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鼠、防晒等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档案库房为专人管理,妥善管好钥匙。

利用档案时严格登记,用后逐页检查,杜绝违规和损毁档案的现象。

五、档案的接收和移出、销毁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认真履行交接、移出和监销手续。

六、库房管理人员要按时测记温湿度,对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适时调节库房温湿度,使库内温度保持在____度之间,相对湿度在____%之间,并保持相对稳定。

七、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村级档案管理制度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级档案管理,规范村级档案工作,保障村级档案安全完整,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村村级档案工作,具体实施由村级档案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村级档案工作的目标是做好村级档案的整理、保管、利用及服务工作。

第四条村级档案管理委员会是指村级民政部门或村委会组织的专门负责村级档案管理工作的机构,负责村级档案的整理、保管、利用及服务工作。

第五条村级档案是指村级行政机关、村委会、村民自治组织及其他村级单位和村民个人在行政、经济、社会生活中产生或者形成的各类文字、图表、图片、音像、电子等载体和档案文件。

第六条村级档案应当按照行政公开、社会监督、法律保护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七条村级档案管理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八条村级档案管理应当遵守保密制度,防止泄密、丢失、损坏等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村级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村级档案管理应当注重电子档案的管理,做到信息化、网络化,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服务质量。

村级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村级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村级档案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村级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充分发挥村级档案管理在保护和传承村级文化遗产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村级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方面。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及其下属机构、村民小组和村民自然人应遵守本制度,认真履行档案管理职责。

第四条村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定期进行档案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档案管理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村级档案管理工作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二章档案的收集和整理第六条村级档案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及其下属机构的档案进行全面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第七条村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建立档案收集和整理的工作计划,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节点。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及其下属机构应按时提供档案材料,并对村级档案主管部门的工作给予充分支持。

第九条档案的整理应按照一定的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档案的完整和连贯性。

第十条档案的收集和整理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档案的安全,防止丢失或损坏。

第三章档案的保管和利用第十一条村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和利用的制度和规章,确保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二条村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建立档案库房,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档案的安全和防火。

第十三条档案应分类存放,并建立相应的目录和检索系统,方便查找和利用。

第十四条档案的利用应遵循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村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档案利用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严禁私自销毁、篡改或泄露档案。

第四章档案管理的监督和评估第十六条村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建立档案管理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的监督和评估应加强对档案保管情况、利用情况和管理工作的检查。

第十八条评估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通报,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乡镇档案管理办法

乡镇档案管理办法

XX县XX乡(镇)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提高本乡(镇)行政村档案管理工作水平,以更好地为村级各项事业的发展和农民服好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乡(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村档案是指本乡(镇)各村民自治组织在各项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或涉及村民权益并具有利用和查考价值而需妥善保管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和载体文件材料的总和。

第三条本乡(镇)各行政村的档案工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纳入监管和调整的范围并参照《四川省档案规范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行政村档案规范化创建工作,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和构建具有地域特色的档案管理体系和工作模式,按规定程序申报档案管理省级标准的认定并不断巩固和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条本乡(镇)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村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同时接受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本乡(镇)档案工作人员的监督与指导,统一工作制度和管理模式。

本乡(镇)各行政村档案规范化管理省三级标准的认定由本乡(镇)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省二级标准由县档案局负责考核,省一级标准市县档案局联合行考核,各行政村应结合工作实际进行申报。

第五条市县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等级认定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村级档案规范化管理情况的检查和抽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与各村签订目标责任书,乡(镇)分管档案工作的乡(镇)长于每年底对村级文件材料的归档文件目录进行签字并作为对村级文件材料的形成、归档和档案管理情况进行考核的依据。

对档案监管不到位、不建立工作机制、有拒不归档行为、有档案丢失损毁等情形的组织和个人将采取通报批评、扣除津补贴等方式予以处罚,构成档案违纪和违法行为的将上报相关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第六条本乡(镇)各行政村应当根据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需要,结合实情逐步采用网络和信息技术实现村级档案的现代化管理,主动建立和形成照片、音像、电子等新门类档案,加快积累并丰富室藏档案的数量。

浙江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范本)

浙江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范本)

附件3:浙江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制度(范本)一、行政村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制度1、凡是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都应归档保存。

2、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准确,档案制成材料应符合档案长期保管的要求,并具有法律效用。

3、列入归档范围的各类文件材料应按要求及时向行政村档案室移交归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4、文件材料归档时,交接双方应在清点完毕后办理移交手续并在移交清册上签字。

二、行政村档案库房管理制度1、村档案库房除档案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2、村档案库房应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防护措施。

3、村档案管理人员应每季度或半年开展对室藏档案的专项检查、核对工作,做到帐实相符。

三、行政村档案借阅利用和保密制度1、村档案室应积极向村领导和村民提供档案利用,并在村公共场所定期公布开放档案范围说明和目录。

2、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时,应填写《档案查阅利用登记簿》,有显著利用效果的应及时向村档案室反馈情况。

3、档案一般不提供对外借阅,确需外借的需经村档案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4、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单位人员借阅档案或查阅利用有密级和涉及村民隐私的档案,需村档案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5、借阅利用档案过程中要爱护档案,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村民的合法权益。

对破坏档案或造成档案泄密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行政村档案鉴定销毁制度1、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村级档案,由村档案人员会同档案形成部门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对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村领导签字同意后予以销毁。

2、村会计档案销毁前,需经村所在乡(镇)、街道的档案和财务部门人员共同审核,签字同意后报村领导批准销毁。

3、档案销毁时应有两人以上同时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档案销毁清册应归档并永久保存。

4、档案销毁清册应为文件级档案目录,并逐份登记每份文件的标题、文号、制发单位、形成时间等信息。

重庆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渝档发〔2010〕22号

重庆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渝档发〔2010〕22号

重庆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渝档发〔2010〕22号第一条为适应农村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需要,加强村级档案管理,有效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档案,是指各行政村的党群组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在从事党群工作、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和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农业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村级档案的监督和指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村、文明村、小康村、村民自治合格村建设等活动中,统一规划,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区县(自治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的档案业务指导工作。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档案工作纳入工作计划,明确领导负责,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利用等规章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将档案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五条行政村应当建立档案室,配备专门的档案柜、架和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设备。

第六条行政村应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实行村级档案集中统一管理。

第七条村级文件材料要收集齐全、完整,用纸规范,文件制作材料适宜长期保存。

第八条村级档案的整理,按照市和区县(自治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一)每个行政村为一个立档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为一个全宗。

全宗名称由乡镇(街道)名加行政村名组成。

(二)村级档案的门类主要有文书档案和会计档案。

文书档案分类党群类、综合管理类、民主自治类、经济类,归档范围详见附件《重庆市村级文书档案归档范围》,按照《重庆市文书立卷与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或《重庆市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进行整理,保管期限参照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执行。

村居档案安全管理制度

村居档案安全管理制度

村居档案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促进村居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保障村居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提高村居档案管理水平,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档案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1. 村居档案安全管理机构:设村居档案管理员,由负责村居档案工作的专业人员担任。

2. 村居档案管理员职责:负责村居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借阅工作;负责村居档案信息的采集、录入、管理和维护;负责村居档案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档案信息的保密工作;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档案管理工作,并及时反馈工作情况。

三、档案安全管理制度1. 村居档案的收集与整理:(1) 确保村居档案的全面收集,采取定期巡查制度,发现一处整理一处,确保档案信息的完整性和及时性。

(2) 对档案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编号,建立档案目录和档案检索系统,方便查询和利用。

(3) 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和清点,确保档案存储环境和材料的安全。

2. 村居档案的保管与存储:(1) 建立档案保管制度,对档案进行分类存放,设置密封存储柜,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

(2) 对于重要档案信息,建立备份档案,确保档案信息的永久保存。

(3) 定期检查档案存储环境,确保档案材料的安全情况。

3. 村居档案的利用与借阅:(1) 对于需要利用的档案信息,采取申请借阅制度,经过审批后方可借阅,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

(2) 对于涉密档案信息的利用,需要严格审批,并设置保密条款,保障档案信息的安全性。

4. 村居档案的信息化管理:(1) 建立档案信息录入系统,对档案信息进行数字化管理,方便查询和利用。

(2) 对于电子档案信息,加强安全防护,设置权限控制,防止信息泄露和损坏。

5. 村居档案的安全保密:(1) 加强对档案信息的保密意识培训,定期组织安全保密知识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

(2) 对于重要档案信息,建立保密措施,设置访问控制和权限审批,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性。

6. 村居档案的管理责任:(1) 建立档案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和义务。

浙江省档案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档案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档案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档案局,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6.08.29•【字号】浙档[2006]50号•【施行日期】2006.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浙江省档案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档[2006]50号)各市、县(市、区)档案局、民政局:为加强行政村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原《浙江省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1、浙江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2、浙江省行政村档案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略)3、浙江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制度(范本)(略)4、村民档案卷盒式样及规格(略)浙江省档案局浙江省民政局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附件1:浙江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村的档案管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村档案是指行政村党组织、村委会及群团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集体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行政村档案工作是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加强农村“三个文明”建设,维护农民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行政村各级组织应当重视档案工作,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村规范化管理要求和各项建设内容。

第四条行政村形成的档案归村集体所有,村民依法继承或取得的档案归村民个人所有,它们均受法律保护。

二、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行政村档案管理机构在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村各类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并对村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村级档案管理制度范本(五篇)

村级档案管理制度范本(五篇)

村级档案管理制度范本档案鉴定和销毁制度为历史地、辩证地、慎重地确定到期档案的存毁,在鉴定与销毁档案时,除遵守国家____局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循以下制度:一、成立档案鉴定小组,鉴定小组由村两委人员组成,对到期档案进行鉴定,确定留存与销毁。

二、鉴定档案以国家____局和专业主管机关的文书、会计、科技和其它专业档案保管期限为依据,坚持全面地、历史地、发展地观点,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学研究、政治生活及工作杳考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出发,全面考查档案价值,慎重从事档案销毁工作。

三、对鉴定不再保存的档案,一定要编制销毁清册,报经主管机关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

四、对批准销毁的档案,必须化为纸浆或形成纸屑。

五、销毁档案时,要有两人以上监销,防止档案遗失和____。

监销人员要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并注明销毁的时间、地点及销毁方式。

村级档案管理制度范本(二)一、前言本制度是为规范村级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效率,保障档案资料的安全和完整性而制定的。

全体村级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档案管理的目标1. 保障档案资料的安全和完整性,防止档案遗失、损毁或非法使用。

2. 提高档案管理效率,便于查阅和利用档案资料,为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3. 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升工作人员的档案管理水平。

三、档案管理的原则1. 法律依据原则: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来进行,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销毁档案资料。

2. 安全保密原则:严守档案资料的保密制度,杜绝信息泄露和滥用。

3. 有序性原则:档案资料应按照一定的分类和编号方式进行整理和归档,方便查阅和利用。

4. 及时性原则:档案资料应在及时、准确的基础上进行归档和整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及时更新和准确性。

5. 完整性原则:档案资料必须保存完整,不得擅自删减或遗漏重要信息。

四、档案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1.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村级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关于印发《镇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镇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档案局依法追
究法律责任:
㈠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档案的;
㈡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档案的;
㈢擅自出卖、转让档案的,或擅自上网公布档案并恶
意炒作的;
㈣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出售、赠送给外国人的;
㈤不按规定归档或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㈥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保护措施,造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档案工作的
领导,将档案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明确主管档
案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档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保
障档案工作所需经费,确保档案工作与本村各项工作同步
发展。
第八条各村要设立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本村
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
确、编目编号规范。
第十五条档案室应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档案、资料目
录等各种检索工具,开展档案编研工作,编写大事记和村
史等编研材料,积极主动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档案的管理和提供利用服务,要以维护村
集体利益和村民个人利益为原则。档案借阅时应当履行借
阅手续。借阅者不得涂改、损毁、调换、抽取档案。
第十七条各村要根据保存档案资料的数量,设置档
督与指导。
第九条各村要指定专人负责本村各类档案的收集、
管理和提供利用工作,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档案人员应
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一定文
化水平,定期接受区、镇组织的档案专业知识培训。(见附
件)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十条村档案室要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保管、保
密、借阅、移交、统计、鉴定、销毁等制度,并坚持实施。
案专用库房或专用档案柜。档案库房要坚固,符合防盗、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档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2号村级档案管理办法《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农业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民政部部长黄树贤农业部部长韩长赋 2017年11月23日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档案工作, 规范村级档案管理,服务新形势下的农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档案是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在党组织建设、村民自治、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村级档案工作主要包括村级组织对村级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村级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安全方便的原则。

村级组织应将档案工作作为村级工作的重要事项,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领导、健全机制、保障经费,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规范和安全。

第五条村级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农业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村级组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

有条件的村应当设立专用档案柜和档案库房集中管理档案。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知识,并经过一定的档案业务培训。

第七条村级组织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当按照要求规范整理后归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的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八条村级档案一般包括文书、基建项目、设施设备、会计、音像、实物等类别。

各类文件材料整理方法和归档时间如下:(一)文书类应当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或者《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15)的要求进行整理,于次年上半年归档。

天吉村档案管理制度

天吉村档案管理制度

天吉村档案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村的档案管理工作,依据村档案工作的实质状况,特拟订村档案管理制度以下:
一、村要设置一名档案管理员(可兼任),负责村各种档案的归档整理工作。

档案管理员改动时,一定办理交接手续,严格核实交接的档案。

原始记录资料坚持做到随时发生、随时记录、随时归档,因特别原由漏记的要实时补记。

每年要将上一年度应归档的档案资料按归档立卷要求整理、分类、装订,成立模卷目录。

二、档案要分类、有序寄存,并按要求保持室内温湿度,做好防火、防盗、防虫蛀鼠咬等工作。

按期进行盘点、核实,保持档案完满。

三、严守档案保密规定,未经村负责人同意不得借阅、翻印。

四、村工作人员借阅档案要执行手续,档案不得涂改、勾勒、拆开,借阅后档案要保持完满。

五、不需归档文件暂存一年后、保留期满档案经判定无保留价值的登记造册,经村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碎纸机销毁,销毁时两人负责监销并署名,销毁清册要永远保留。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农村档案工作, 规范档案管理,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档案是指本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团组织、妇代会、民兵连等村级组织在党组织建设、民主自治、生产经营、社会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村级档案属于村集体所有,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村级档案工作是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团组织、妇代会、民兵连等村级组织在实行依法自治、发展生产、服务民生等活动中对村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村级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安全方便的原则。

各村应切实建立本村档案工作,将档案工作作为村级活动的重要事项,明确领导、健全机制、保障经费,确保档案安全完整。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各村应设立村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本村各类组织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第六条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

档案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备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并定期接受档案业务培训。

第七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村级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各涉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村级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九条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村级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村级档案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中,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章整理归档工作第十条村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和利用制度,确保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的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的内容评析及修改建议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的内容评析及修改建议

2021年第6期(栏目编辑:苗盛林)摘要:2017年11月23日《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发布以来,对我国村级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档案事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新修订的《档案法》的实施,该部门规章的某些内容规定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新时期我国村级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需要。

文章在介绍和评析《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说明了其主要价值和特点,并进一步提出了修改建议。

关键词:村级档案管理办法12号令部门规章多头管理档案监督检查Abstract :Since the issuance of the Measuresfor the Management of Village-level Archives onNovember 23,2017,it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guid⁃ing and normative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of vil⁃lage-level archives management in China.Howev⁃er,with the deepening of the reform of archives management in China,especially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ly revised Archives Law ,some con⁃tents of the regulations of this department can not meet the needs of the development of archives management at the village level in the new period.On the basis of introducing and evaluating the meth⁃ods of village archives management,this paper ex⁃plains its main values and characteristics,and fur⁃th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revision.Keywords :The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Village-level Archives;Order 12;Departmentalregulations;Multi-head management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f Archives2017年11月23日,经国家档案局的局务会议、民政部的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农业部同意后,我国公布了《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第12号令),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安徽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皖档发〔2010〕17号

安徽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皖档发〔2010〕17号

安徽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皖档发〔2010〕17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村的档案管理,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工作和农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村档案是指行政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群众团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所属单位等在其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行政村档案工作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自治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行政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重视和加强档案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村各项建设内容,为档案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确保档案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实现村级档案工作常态化、有序管理。

第五条村民有保护档案的义务,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第六条行政村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村民委员会应设立档案室,负责本村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并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行政村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档案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档案业务培训。

对在开展行政村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每个行政村为一个独立的立档单位,所形成的全部档案可为一个全宗,全宗名称由乡镇和行政村名称组成。

村集体经济与行政村合一的单位,形成的档案纳入行政村档案全宗统一管理。

规模较大的村办企业、事业单位能构成立档单位的,其档案可以独立构成全宗,自行管理;不能构成立档单位的,由行政村集中统一管理。

暂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行政村的档案,经协商同意,规范整理后,可交由乡镇档案机构代管或寄存。

行政村财务实行乡(镇)统一核算的,其会计档案由乡(镇)档案机构统一保管,行政村可根据需要保存一套复制件。

第九条行政村应明确本村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时将应归档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并分类整理归档。

2024年村级档案管理七项制度范文(三篇)

2024年村级档案管理七项制度范文(三篇)

2024年村级档案管理七项制度范文一、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为强化我镇档案工作的管理水平,提升档案人员的专业素养与责任意识,特制定本岗位责任制。

一、严格遵守《档案法》及档案工作的各项法规、条例、标准与规范,确保档案工作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二、负责我镇档案业务相关材料的起草与编制工作,确保业务材料的准确性与时效性。

三、全面承担我镇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任务,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与系统性。

四、对我镇各类档案资料实施集中统一的保管措施,保障档案的安全与保密。

五、负责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为各部门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与利用服务。

六、积极开展档案的编研业务,编写具有价值的文字资料,主动服务于我镇的各项工作。

七、建立并维护档案工作统计台帐,深入了解我镇档案的内容与构成,为档案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八、对于在档案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我镇将在年终考核时给予相应奖励;对于因玩忽职守导致档案损失的,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二、文件材料归档制度鉴于文件材料归档在文书处理与档案工作中的重要性,为规范我镇的文件材料归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明确归档范围。

凡我镇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与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类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占有。

二、归档时间规定如下:(1)文书档案实行随办随归或年终集中整理归档,每年二季度前完成上年档案的移交工作;(2)会计档案由财会部门整理并保管满一年后,再向档案室移交;(3)声像档案随时向档案室移交。

三、归档要求:(1)归档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能准确反映我镇司法行政职能活动及基本历史面貌;(2)归档文件的字迹、载体需满足永久、长期保存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文件材料需进行复制处理;(3)依据文件形成规律与历史联系进行分类整理与归档;(4)确保各类归档档案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三、档案保管制度为确保档案材料的安全与延长其使用寿命,特制定本档案保管制度。

一、档案库房需具备坚固耐用、抗震、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等功能。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档案工作, 规范村级档案管理,服务新形势下的农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档案是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在党组织建设、村民自治、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村级档案工作主要包括村级组织对村级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村级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安全方便的原则。

村级组织应将档案工作作为村级工作的重要事项,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领导、健全机制、保障经费,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规范和安全。

第五条村级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农业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村级组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

有条件的村应当设立专用档案柜和档案库房集中管理档案。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知识,并经过一定的档案业务培训。

第七条村级组织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当按照要求规范整理后归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的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八条村级档案一般包括文书、基建项目、设施设备、会计、音像、实物等类别。

各类文件材料整理方法和归档时间如下:(一)文书类应当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或者《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15)的要求进行整理,于次年上半年归档。

(二)基建项目类应当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8),并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村级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村级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村级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了加强村级档案的管理,提高村级档案的存储、利用和保护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村级档案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存储、利用和保护等各个环节。

三、档案收集1.村级档案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收集,包括村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村民档案等。

2.档案的收集工作由村级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确保收集到的档案完整、准确。

四、档案整理1.村级档案应按照规定的类别和顺序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结构清晰。

2.档案的整理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整理的档案能够方便查找和利用。

五、档案存储1.村级档案应存放在专门的档案室或档案柜中,确保档案的安全。

2.档案室应符合相应的环境要求,如通风、防潮、防火等,以保护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六、档案利用1.村级档案应根据需要进行查阅和利用,但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档案的利用应属于合法合规范围内,不得侵犯他人的权益。

七、档案保护1.村级档案应加强保密工作,防止档案被泄露或损坏。

2.档案保护应加强档案室的管理,保证档案的安全。

3.档案的安全问题应与其他安全管理结合起来,形成完整的安全体系。

八、档案定期清理与整顿1.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和整顿,剔除过期无效的档案。

2.档案清理和整顿应由专门人员负责,确保清理的档案的合规性。

九、档案借阅和调取1.村级档案应根据需要进行借阅和调取,但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请。

2.借阅和调取档案应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并经过审批才能实施。

十、档案管理人员的要求1.村级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村级档案管理人员应维护档案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以上为村级档案管理制度的范文,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重庆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总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重庆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农村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需要,加强村级档案管理,有效地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档案,是指各行政村的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在其从事党务工作、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和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村级档案要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文明村、村民自治合格村、小康村建设等活动中,明确领导负责,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村级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档案室,接受乡镇档案部门、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村级档案平时由村支书、村委会主任、村会计和各村民小组长分别收集、清理,并及时向档案室移交(或年终向档案室移交),由村档案室统一整理(立卷)。

第六条村级文件材料的收集要齐全、完整,用纸规范。

收集范围按照《重庆市村级档案立卷类目、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七条村级档案的整理,按照市、区县(自治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每个行政村为一个立档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为一个全宗。

全宗名称由乡镇名加行政村名组成。

(二)行政村的档案门类主要有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专业户档案、照片(实物)档案。

文书档案分为党群、行政、民主自治、经济四大类。

会计档案分为财务报告、账簿、凭证、其他四大类。

科技档案按项目立卷。

专业户档案以户为单位进行整理,一户一卷(盒)或数卷(盒)。

照片档案按《照片档案管理规范》进行收集、整理。

第八条村级档案室应配置必要的档案柜、架(箱)等装具,有条件的村应根据档案管理的“八防”要求,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

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令第12号——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令第12号

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令第12号——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令第12号

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令第12号——村级档案管理办法正文:----------------------------------------------------------------------------------------------------------------------------------------------------国家档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2号《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农业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民政部部长黄树贤农业部部长韩长赋2017年11月23日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档案工作, 规范村级档案管理,服务新形势下的农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档案是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在党组织建设、村民自治、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村级档案工作主要包括村级组织对村级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村级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安全方便的原则。

村级组织应将档案工作作为村级工作的重要事项,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领导、健全机制、保障经费,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规范和安全。

第五条村级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农业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村级组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

有条件的村应当设立专用档案柜和档案库房集中管理档案。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知识,并经过一定的档案业务培训。

第七条村级组织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当按照要求规范整理后归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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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档案工作, 规范村级档案管理,服务新形势下的农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档案是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在党组织建设、村民自治、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村级档案工作主要包括村级组织对村级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村级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安全方便的原则。

村级组织应将档案工作作为村级工作的重要事项,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领导、健全机制、保障经费,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规范和安全。

第五条村级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农业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村级组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

有条件的村应当设立专用档案柜和档案库房集中管理档案。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知识,并经过一定的档案业务培训。

第七条村级组织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当按照要求规范整理后归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的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八条村级档案一般包括文书、基建项目、设施设备、会计、音像、实物等类别。

各类文件材料整理方法和归档时间如下:
(一)文书类应当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或者《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15)的要求进行整理,于次年上半年归档。

(二)基建项目类应当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8),并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三)设施设备类应当在开箱验收后即时归档,使用维修记录等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进行收集管理。

(四)会计类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于次年3月底之前归档。

(五)照片应当按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2002)、《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 50-2014)整理,由拍摄者在拍摄后1个月内将照片原图连同文字说明一并归档。

(六)电子文件应当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2016)收集归档并管理。

(七)实物和其他门类按照档案工作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第九条档案制成材料和装订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第十条档案库房应当采取防火、防盗、防水(潮)、防光、防尘、防磁、防高温、防有害生物等措施。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确保档案安全。

对音像档案和电子档案,要定期检查信息记录的安全性,确保档案可读可用。

第十一条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应当将档案交由乡镇档案机构代为保管,村级组织可以保存档案目录等检索工具以方便利用。

第十二条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后10日内,应当履行档案交接手续。

必要时可以在选举前将档案暂存乡镇政府。

村以及村民小组在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时,应当将档案妥善移交。

档案工作人员离任时应当进行档案移交,履行交接手续,防止档案散失。

第十三条销毁已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时,应当成立档案鉴定工作小组及时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小组由村级档案管理人员和形成档案的村级组织的人员(或者村民代表)组成,鉴定后应当形成档案鉴定报告。

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清点核对并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经过必要的审批手续后按照规定销毁。

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村级档案销毁清册应当永久保存。

第十四条村级档案工作应当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档案管理软件,建立档案电子目录和全文数据库,逐步实现档案的信息网络共享。

第十五条村级档案工作应当建立档案查阅利用制度,为本村各类组织及其成员、村民提供服务。

查阅档案要遵守利用规定、履行查阅手续,不得有涂改、损毁、调换、抽取档案等行为。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围绕村中心工作或村级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利用需求,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积极开展档案编研工作,如编写村史、村志、大事记等。

第十六条对在村级档案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村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和其他组织、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商同级民政部门和农业部门,可以结合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及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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