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查封扣押法律依据
查封扣押相关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规定一、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查封通知书
查封/解除查封通知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
对违禁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在诉讼终结后处理。
工作要求一、适用对象《查封/解除查封通知书》是公安机关为了正确处理涉案财物,依法对价值较高的不动产、需要登记的特殊动产或者大宗、不便搬运的各类财产进行查封或解除查封,但该项查封措施必须要通过其他有关部门协助才能有效实施时依法制作的通知类文书。
二、适用条件使用《查封/解除查封通知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查封的必须是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财产。
2、被查封的财产在有关部门办理了权属或其他登记事项的或被有关单位、人员合法持有的,需要其他单位、人员协助实施查封。
3、对于无需其他单位、人员协助,公安机关能够独立实施的查封,直接使用《查封/解除查封清单》即可,无需制作此文书。
三、内容及制作要求《查封/解除查封通知书》属于多联式填充型文书,是由查封通知书和解除查封通知书两个文书合并而成,分正本、回执及存根。
1、正本。
该联是有关单位协助查封或者解除查封犯罪嫌疑人财物、文件的凭证,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公安扣押物品规定是怎样的?
公安扣押物品规定是怎样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财物的话,一旦被查处是需要进行扣押和查封的,但是也不能够随便扣押,必须要出示相应的文件,获得一定的审批,所有的财物扣押之后都要经过登记,关于公安扣押物品规定是怎样的很多人不知道,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规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财物的话,一旦被查处是需要进行扣押和查封的,但是也不能够随便扣押,必须要出示相应的文件,获得一定的审批,所有的财物扣押之后都要经过登记,关于公安扣押物品规定是怎样的很多人不知道,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规定。
▲一、公安扣押物品规定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作他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8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第114条:“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第118条:“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7条:“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立案标准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立案标准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经济犯罪,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因此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构成要件明确。
对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必须具备明确的构成要件。
首先,被告人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处置、转移、毁损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其次,被告人的行为必须已经达到了查封、扣押的财产应当移交、归还的阶段。
最后,被告人的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即明知是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仍然进行处置等行为。
二、数额标准明确。
在立案审查阶段,对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还需要考虑到涉案财产的数额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涉及的财产数额较大,达到了数额标准,就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而对于数额较小的情况,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处理,但也不能放任不管,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三、证据确凿。
在立案审查阶段,对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必须确保证据确凿。
这包括对于被告人非法处置财产的具体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确保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同时,还需要对于被告人的主观故意进行深入调查,确保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过程。
四、法律适用准确。
在立案审查阶段,对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必须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这包括对于犯罪行为所涉及的法律条文进行正确的适用,确保立案审查工作符合法律规定,不会因为法律适用不当导致立案工作的失误。
总之,对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立案审查工作,确保案件能够依法得到妥善处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
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查封第三章冻结第四章解除查封冻结第五章协作配合第六章执法监督与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财物予以查封、冻结,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和配合。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查封、冻结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包括:(一)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三)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
第三条查封、冻结以及保管、处置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
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冻结。
查封、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冻结财物。
对于境外司法、警察机关依据国际条约、协议或者互惠原则提出的查封、冻结请求,可以根据公安部的执行通知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作出处理。
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二章查封第五条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查封涉案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及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
必要时,可以一并扣押证明其财产所有权或者相关权益的法律文件和文书。
置于不动产上的设施、家具和其他相关物品,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扣押;不宜移动的,可以一并查封。
第六条查封涉案财物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民航等有关部门协助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明确查封财物情况、查封方式、查封期限等事项,送交有关部门协助办理,并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
扣押决定书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扣押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对涉案财物、文件等进行扣押的法律文书。
扣押决定书是保障侦查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扣押决定书的概念、法律规定、制作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扣押决定书的概念扣押决定书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涉案财物、文件等依法进行扣押的法律文书。
扣押决定书是公安机关行使扣押权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三、扣押决定书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扣押决定书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2. 扣押决定书的适用范围扣押决定书适用于以下情况:(1)涉案财物、文件等与案件有关,可能影响案件侦查的顺利进行;(2)涉案财物、文件等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需要采取扣押措施;(3)其他依法需要扣押的情形。
3. 扣押决定书的制作要求(1)扣押决定书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制作,并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2)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①案件名称、案号;②扣押的财物、文件等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③扣押的原因、依据;④扣押期限;⑤侦查人员、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名;⑥日期。
4. 扣押决定书的送达扣押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扣押人或者其代理人。
被扣押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场的,可以留置送达。
5. 扣押决定书的执行扣押决定书生效后,侦查人员应当立即执行。
执行扣押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扣押财物、文件时,应当出示扣押决定书;(2)扣押财物、文件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遗失;(3)扣押期限届满,应当及时解除扣押,并退还财物、文件。
四、扣押决定书的期限扣押决定书的期限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1. 一般情况下,扣押期限为15日;2. 案情复杂,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经批准,可以延长至30日;3. 重大案件,经批准,可以延长至60日。
五、扣押决定书的变更与解除1. 变更扣押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生效后,如有以下情况,可以变更扣押决定书:(1)案件侦查需要;(2)扣押的财物、文件等与案件无关;(3)其他依法需要变更的情形。
公安局查封扣押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88、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
90、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扣押物品,应当在扣押后的十二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报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认为不宜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92、扣押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
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鉴定、检测、检验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
164、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
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18、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198、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93、对于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依法不移送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由原审的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同时将通知及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
扣押决定法条
扣押决定法条
一、行政处罚法规定扣押多久
行政处罚法对扣押涉案物品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而行政强制法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可以延长。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查封扣押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9)分享到:02013年9月1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财物予以查封、冻结,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和配合。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查封、冻结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包括:(一)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三)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
第三条查封、冻结以及保管、处置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
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冻结。
查封、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冻结财物。
对于境外司法、警察机关依据国际条约、协议或者互惠原则提出的查封、冻结请求,可以根据公安部的执行通知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作出处理。
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二章查封第五条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查封涉案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及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
必要时,可以一并扣押证明其财产所有权或者相关权益的法律文件和文书。
置于不动产上的设施、家具和其他相关物品,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扣押;不宜移动的,可以一并查封。
第六条查封涉案财物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民航等有关部门协助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明确查封财物情况、查封方式、查封期限等事项,送交有关部门协助办理,并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
法院查封扣押程序的规定
法院查封扣押程序的规定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法院查封扣押程序的规定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查封扣押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措施,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本文将从法院查封扣押程序的法律依据、程序要求以及实践中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依据法院查封扣押程序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
这些法律文件规定了法院查封扣押的适用范围、程序要求以及执行方式等方面的内容,为司法机关开展查封扣押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程序要求法院查封扣押程序的规定主要包括查封扣押的前置条件、程序要求和执行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查封扣押必须有合法的理由和依据,不能随意滥用职权。
其次,查封扣押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和决定等环节。
申请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法院在审查时要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查封扣押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最后,查封扣押的执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执行查封扣押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安全和完整。
三、实践中的问题尽管法院查封扣押程序的规定已经相对完善,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法院在查封扣押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程序不规范、操作不当的情况,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其次,一些执行人员可能存在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不当行为,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此外,一些当事人可能存在逃避查封扣押的行为,导致执行效果不佳。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法院查封扣押程序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执行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执行能力,同时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教育和宣传,提高其法律意识和合作意识。
四、改进措施为了进一步规范法院查封扣押程序,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改进措施。
首先,加强对法院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查封扣押程序的规范运行。
其次,建立健全查封扣押程序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执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每日一法《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每日一法】《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八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管辖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一条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查封、扣押”的行政法律适用
“查封、扣押”的行政法律适用“查封、扣押”的行政法律适用在行政执法领域,查封、扣押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财物流转进行限制的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强制的实体性、程序性规范,《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查封、扣押等措施也作出了系列规定。
公安机关在公安行政执法中,应当正确地适用法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查封、扣押的法律性质查封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就地封存,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和处分,以防止转移隐匿或毁损灭失的措施。
查封一般是对不宜移动的财产就地封存,不移转到行政机关。
扣押是行政机关强制扣留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限制其占有和处分的措施。
扣押一般是将可移动的财产转移他处置于行政机关的控制之下。
从法律属性上看,查封、扣押是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查封、扣押是对财物的暂时性控制,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以是危害社会的某种事件的发生,甚或是某种状态的出现,其目的是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
查封、扣押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不是对该财物所有权的最终处分,而仅是在短期内对该财物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临时限制,它没有到达对事件最终处理完毕的状态。
二、查封、扣押的实体性规范我国《行政强制法》对查封、扣押的主体、对象、程序、决定、期限、审批、保管、处理、解除等作了全面规定,有利于行政机关规范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查扣冻规定
查扣冻规定
查扣冻规定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对涉及违法犯罪、涉嫌欺诈和侵权等行为的个人和单位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的措施,以保护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
下面将从查封、扣押和冻结三个方面详细介绍查扣冻规定。
首先,查封是指监管部门通过法律程序对个人或单位的财产进行暂时封禁的措施,以防止被查封财产的流失、转移或销毁。
查封的范围可以涉及各种财产,包括房屋、车辆、设备、证件等。
查封的决定一般由相关部门或法院做出,并通过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示,以确保相关权益的合法性。
其次,扣押是指监管部门对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个人或单位的财产进行暂时扣押的措施,以便进行调查和取证。
扣押的财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证券、股权、房产等。
扣押可以是全额扣押或部分扣押,扣押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延长。
扣押的决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或法院依法作出。
最后,冻结是指监管部门对涉嫌欺诈、侵权等违法行为的个人或单位的财产进行暂时限制和冻结的措施。
冻结的财产包括银行存款、股权、投资基金、房产等。
冻结的目的是为了阻断被冻结财产的流入和流出,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冻结一般需要申请,由相关部门或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冻结,并通过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示。
总的来说,查扣冻规定是一种针对违法犯罪、涉嫌欺诈和侵权等行为的措施,通过查封、扣押和冻结等手段保护合法权益和
维护社会稳定。
相关部门和法律机构需要依法严格执行这些规定,确保查扣冻措施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同时,个人和单位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行为,以免被查扣冻规定所约束。
扣押的范围,程序及对扣押证据的处置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扣押的范围,程序及对扣押证据的处置一、条文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中的扣押权及其程序作出规定。
为了适应执法实践的需要,本条对办理治安案件的扣押权作了明确规定,同时,为了严格规范公安机关的扣押行为,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本条对扣押证据的范围、程序以及对扣押证据的处置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起草过程中,有人提出,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建议建立公告制度,即公安机关对被扣押财物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一定期限仍无人前来认领的,则进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本法虽未规定公告程序,但我们认为,为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公安机关也可以采取这种方式。
据了解,实践中有不少地方已利用当地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介,采取公告认领形式退还扣押物品,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实务问题1.在查处治安案件时,如何认定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根据我国相关立法规定的精神,借鉴司法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财产的占有者是财产侵权关系中的第三人。
本条规定中的第三人是财产关系侵权中的第三人,而不是其他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如商业秘密侵权关系中的第三人。
在财产侵权法律关系中,第一人是权利人,即财产的合法所有权人,第二人、第三人都是参照第一人提出的。
第二人,是指以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的侵权者。
第三人,是指从第二人处合法占有财产的人。
②第三人所占有的,即公安机关不得扣押的物品,作为财产的表现形式只能是动产、有形资产以及含经济价值的权利凭证。
不动产、无形产因其不能成为扣押物品,显然不在其列。
③第三人取得该财产时必须具有善意。
这是认定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的关键所在。
④第三人必须是合法取得该财产的,即通过合法手段从转让人手中获取该财产的。
2.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是否可以采取扣押、登记以外的措施提取、保存证据?根据本法第3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的规定,对同一问题,本法与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本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查封、扣押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查封、扣押的规定有哪些?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在一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如果侦查人员发现有些财物对于案件的侦查有着重要的作用,那么,对于这些财物,侦查人员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查封、扣押。
但查封和扣押并不是随意进行的,它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并有一定的流程。
下面,小编就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刑事诉讼法查封、扣押的规定有哪些?▲一、刑事诉讼法查封、扣押的规定有哪些?《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
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0.11.04•【文号】公通字[2010]57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0]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规定要求,抓紧建立健全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各办案部门应当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指定不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凡是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保管场所、账户,并指定一个部门对各办案部门经手的全部涉案财物或者涉案款项和价值较大、管理难度较高的部分涉案财物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先在部分条件较好的市级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逐步创造条件向更多地区推广,力争在2012年底前实现各级公安机关对全部或者部分涉案财物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同时,要按照《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执法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6号)的要求,在2012年底前,将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全部纳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进行实时、动态、信息化管理。
各地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查封扣押管理制度
查封扣押管理制度一、查封扣押管理制度的原则1.法律依据原则。
查封扣押管理的一切行为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合法合规原则。
查封扣押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行使执法权,并保证依法合理合规。
3.严格规范原则。
查封扣押管理必须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规范程序操作,保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
4.权责统一原则。
查封扣押的实施机关必须严格执行职责,保证权责一致,做到主管人员对查封扣押管理负有全面责任。
5.综合平衡原则。
查封扣押管理要兼顾案件侦办的实际需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案件办理的平衡。
二、查封扣押管理制度的程序1.立案审批程序。
公安机关在对案件进行查封扣押前,必须进行立案审批程序,依法获得审批文件后方可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2.查封扣押决定程序。
查封扣押决定程序是公安机关对案件相关财物或者有关证据进行查封扣押的重要程序,必须由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3.查封扣押通知程序。
公安机关在对案件相关财物或者有关证据进行查封扣押后,必须及时向当事人发出查封扣押通知,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可行救济途径。
4.财物保管程序。
公安机关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有关证据必须严格进行登记、统一存放,做到密封、没有安全隐患,防止丢失、损坏或变质。
5.查封扣押期限程序。
公安机关在对案件相关财物或者有关证据进行查封扣押时,必须设定明确的查封扣押期限,严格按期执行终止或延长查封扣押。
6.查封扣押解除程序。
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结后,必须依法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退还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财物的安全流通。
三、查封扣押管理制度的内容1.查封扣押资格条件。
公安机关在对案件进行查封扣押时,必须慎重选择具备查封扣押管理资格的执法人员,确保严格执行查封扣押的程序规定。
2.查封扣押权利义务。
公安机关对查封扣押管理人员必须明确查封扣押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执行查封扣押程序、财物保管和保密等。
3.查封扣押记录台账。
公安机关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有关证据必须设立明确的记录台账,包括财物的来源、数量、物品名称、封存人员等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查封扣押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9)分享到:02013年9月1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财物予以查封、冻结,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和配合。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查封、冻结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包括:(一)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三)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
第三条查封、冻结以及保管、处置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
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冻结。
查封、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冻结财物。
对于境外司法、警察机关依据国际条约、协议或者互惠原则提出的查封、冻结请求,可以根据公安部的执行通知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作出处理。
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二章查封第五条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查封涉案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及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
必要时,可以一并扣押证明其财产所有权或者相关权益的法律文件和文书。
置于不动产上的设施、家具和其他相关物品,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扣押;不宜移动的,可以一并查封。
第六条查封涉案财物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民航等有关部门协助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明确查封财物情况、查封方式、查封期限等事项,送交有关部门协助办理,并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
刑事案件扣押物品规定
刑事案件扣押物品规定
刑事案件扣押物品是指作为证据或用于执行刑事判决而扣押、保管或没收的物品。
具体的规定可以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下面是一个普遍适用的大致规定。
首先,刑事案件扣押物品应当合法合规。
刑事案件扣押物品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和合法程序,包括依法获得搜查证或扣押令等法律文件,由依法职责的执法人员进行扣押。
其次,刑事案件扣押物品应当有关联性。
扣押物品应当与犯罪事实有关,能够作为证据使用或者执行刑事判决。
扣押物品可以是人身物品,如衣物、身份证、钱包等;可以是涉案物品,如赃款物、凶器、毒品等;也可以是与犯罪活动有关的文书、音像资料等。
再次,刑事案件扣押物品应当保护财产权益。
扣押物品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登记、包装、封存和保管,确保物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防止遗失、损毁或盗窃。
扣押物品的价值应当得到保护,如果需要进行鉴定、评估或估价,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
最后,刑事案件扣押物品应当妥善处理。
扣押物品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不同方式的处理,包括退还给权利人、作为证据提交法院、用于执行刑事判决、销毁等。
在退还给权利人时,应当经过合法程序确定归还的对象,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刑事案件扣押物品规定了物品的合法性、相关性、保护性和处理方式,旨在保护犯罪案件的证据权益、被害人的财产权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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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88、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
90、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扣押物品,应当在扣押后的十二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报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认为不宜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92、扣押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
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鉴定、检测、检验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
164、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
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18、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198、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93、对于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依法不移送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由原审的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同时将通知及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
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