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法语言之技术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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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法语言规范中的技术问题

论立法语言规范中的技术问题

论立法语言规范中的技术问题立法语言,作为法律规范的载体,其精准性、明确性和逻辑性对于法律的有效实施和社会的公正运行至关重要。

在立法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技术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探讨和解决,以确保立法语言的规范和准确。

首先,立法语言的准确性是核心要求之一。

一个词汇、一个表述的偏差,都可能导致法律理解和适用上的巨大差异。

例如,在定义某种犯罪行为时,如果对“故意”“过失”等关键概念的表述模糊不清,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就难以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状态,从而影响定罪量刑。

又如,在规定行政许可的条件时,如果对“必要”“充分”等程度性词汇的使用不严谨,就可能导致行政机关在审批时自由裁量权过大,影响行政效率和公平。

为了保证立法语言的准确性,立法者需要对所涉及的法律概念进行清晰的界定。

这就要求立法者具备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对各种法律术语的内涵和外延有准确的把握。

同时,还需要参考以往的司法判例和学术研究成果,了解这些概念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和理解。

此外,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包括法律专家、实务工作者、社会公众等,以确保所使用的语言能够被准确理解和接受。

其次,立法语言的简洁性也是不容忽视的技术问题。

过于冗长和复杂的表述不仅增加了法律文本的阅读难度,也容易导致理解上的混乱。

比如,在一些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大量的重复性表述和冗长的从句,使得法律条文显得臃肿不堪。

这样的立法语言不仅让普通民众难以理解,也给法律的执行和适用带来了困难。

为了实现立法语言的简洁性,立法者应当避免不必要的修饰和赘述,直击核心内容。

对于一些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制度,可以采用图表、示例等辅助方式进行说明,以增强法律文本的可读性。

同时,应当对法律条文进行精心的组织和编排,按照逻辑顺序合理布局,使法律文本层次清晰、结构严谨。

再者,立法语言的一致性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

在一部法律内部,相同的概念应当使用相同的术语进行表述,避免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同样,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法律问题,也应当尽量保持语言表述的一致性,以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论立法语言规范中的技术问题

论立法语言规范中的技术问题

论立法语言规范中的技术问题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立法是构建法律体系的基石,而立法语言则是立法的重要载体。

立法语言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法律的质量和实施效果。

其中,技术问题在立法语言规范中占据着关键地位。

立法语言的首要要求是准确性。

准确的立法语言能够清晰地界定权利和义务、明确法律责任,避免产生歧义或模糊性。

例如,在定义某一违法行为时,必须精确描述其构成要件和行为特征,不能使用模棱两可的词汇。

若立法语言不准确,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让执法者和司法者在理解和执行法律时无所适从,公民也难以依据法律准确预测自己的行为后果。

简洁性是立法语言规范的又一重要方面。

过于繁琐复杂的表述不仅增加了法律理解和适用的难度,还可能使关键信息被淹没在冗长的文字中。

简洁的立法语言能够突出重点,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然而,简洁并不意味着简单粗暴地删减内容,而是在不损失法律内涵和完整性的前提下,用最精炼的语言表达清晰的法律意图。

立法语言还需具备逻辑性。

逻辑严密的语言能够保证法律条文之间相互协调、互不冲突,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比如,在规定法律责任时,应当遵循因果关系和罪责相当的原则,使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匹配。

如果立法语言缺乏逻辑,就可能出现法律漏洞或矛盾,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在立法语言规范中,规范性术语的运用至关重要。

规范性术语具有特定的法律内涵和外延,能够准确传达法律概念。

例如,“故意”“过失”“善意”等术语在法律中都有明确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使用规范性术语可以提高立法语言的专业性和统一性,减少因用语不规范而导致的理解偏差。

此外,语法和标点的正确使用也是立法语言规范的基础。

语法错误可能改变句子的原意,标点使用不当则可能影响句子的结构和语义。

例如,逗号、分号、句号的使用不当可能导致句子层次不清,从而影响对法律条文的理解。

为了确保立法语言的规范,立法者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素养和语言功底。

他们应当熟悉法律原理和法律体系,了解各种法律概念和制度,同时还应掌握准确、简洁、逻辑严密的语言表达方法。

法律的语言

法律的语言

法律的语言法律是一种专门用于规范社会行为的语言体系,它包含了一系列的规则、原则和条款,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并提供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法律救济。

法律的语言具有一定的特点和规范,下面将对法律语言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法律的语言特点之一是严密性。

法律对事实、权益、责任等概念进行明确而全面的规定,以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执行性。

法律的表述通常使用严谨、精确的措辞,以避免歧义和误解。

例如,在合同法中,法律明确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使用了明确的词语和句式,以确保各方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责任。

其次,法律的语言特点之二是正式性。

法律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其语言表达需要符合一定的规范和格式。

法律文书通常采用正式的语言,使用规范的词汇和句式,以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法律文书中常见的格式包括标题、条款、定义等,这些格式的使用使得法律表述更加明确和易于理解。

第三,法律的语言特点之三是技术性。

法律涉及到许多专业领域的知识和术语,例如民法、刑法等,因此,它的表述中常常包含专业性较强的术语和定义。

法律语言的技术性使得它在某种程度上对于非法律专业人士来说可能会比较晦涩和难懂,因此在法律文书的表述中需要考虑到目标读者的背景和水平。

此外,法律的语言还需要具备灵活性。

法律适用于各种不同的情况和问题,因此其表述需要具备一定的灵活性,能够适应不同的法律要求和需求。

例如,在解释法律条款时,常常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解析和诠释,以保证法律的具体适用性。

最后,法律的语言还需要具备可理解性。

法律的表述应该尽可能简洁明了,以确保任何人都能够理解和遵守法律规定。

法律应该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表达,避免使用过于复杂和晦涩的词汇和句式,以便公众能够理解其中的内容和要求。

综上所述,法律的语言是一种严密、正式、技术性、灵活和可理解的语言。

法律的语言特点是为了确保法律的确定性、权威性和可执行性,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对于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来说,理解和运用法律的语言是十分重要的,只有掌握了法律的语言,才能更好地履行法律职责。

刑法用语的明确性与概括性——从刑事立法技术的角度切入

刑法用语的明确性与概括性——从刑事立法技术的角度切入

刑法用语的明确性与概括性——从刑事立法技术的角度切入刑侦案审 3天前由于调整对象、制裁手段的不同,也由于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范的体系框架就必须呈现出一定的稳定性和封闭性。

这就要求刑法用语应该尽可能明确,以保障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和行动自由。

但是,法律语言在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的过程中只能类型化地舍弃一些细节,而且法条用语会随着语境和时空而产生流变性,这都会导致刑法规范必然呈现出一定的概括性。

再者,刑法规范的供给(立法)无法满足需求(司法)这一矛盾始终存在,立法者不应该将这一矛盾的解决全推脱给司法者,故而刑法用语又必须保持一定的概括性。

因此,在刑法用语的刚性和弹性之间,如何寻求恰当的平衡,如何解决刑法规范的有限性和社会生活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就是刑法立法者(当然也包括司法者)必须面对的课题。

实际上,早有学者主张刑事立法的明确性和模糊性的协调与平衡是刑事立法的理想目标,认为“在立法实践中必须努力谋求明确性与模糊性这两个彼此矛盾的力量之间的和谐与平衡”。

这种观点也被批评为“似是而非,模棱两可”。

绝对明确的刑法文本会“沦为具体的制裁命令,破坏刑法文本的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属性与功能”,并不足取。

与从绝对罪刑法定主义到相对罪刑法定主义的进化同步,刑法规范在绝对明确性和概括性之间寻求动态平衡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刑法规范的相对明确化。

这才是刑法立法的务实的、理性的目标。

但是,相对明确性所能够接受的概括性并不完全等于模糊性,因为模糊和明确是相互排斥的。

模糊性和精确性相互依存、精确性的另一半是模糊性等模糊论的主张,并不能照搬为罪刑法定时代对刑法文本的要求。

尽量避免模糊、追求明确是一种理念和目标,需要相应的立法技术予以落实。

“刑法的保障功能的有效性而言,立法技术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本书看来,要达到这样的目标在立法技术层面上至少要正确对待如下课题。

一、对犯罪构成的描述要尽量明确,要慎用兜底性规定在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描述中,较多地使用了概括性规定。

浅议立法语言的特点和表述问题

浅议立法语言的特点和表述问题

浅议立法语言的特点和表述问题作者:李高协来源:《人大研究》 2015年第1期法律条文是由语言文字表达出来的,它表达的是一种国家意志,文字表达得是否清楚、规范,直接影响着立法质量甚至实施效果。

李高协法律条文是由语言文字表达出来的,它表达的是一种国家意志,文字表达得是否清楚、规范,直接影响着立法质量甚至实施效果。

本文根据有关立法语言的规范要求和研究成果,结合自己多年从事地方立法的实践,主要针对在立法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带有共性和普遍性的有关立法语言的特点与文字表述等技术操作层面的问题谈一些体会,仅供交流和探讨。

一、立法语言的基本特点和要求立法语言简单地讲就是规范性法律文件所使用的语言,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信息载体。

法律作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普遍性行为规则的特性,要求其语言表达尽量保持日常语言的风格以便使普通民众所理解和遵循。

同时,对立法语言又有其特殊的要求,比如准确肯定、严谨规范、简洁精练、庄重严肃、通俗易懂。

英国著名的法理学家边沁在他的《立法理论》中说:“如果说法典的风格与其他著作的风格有什么不同的话,那就是具有更大的清晰性、更大的精确性、更大的常见性。

因为它写出来就是让所有人都理解,尤其是让最低文化水平阶层的人理解。

”文艺复兴时期著名的哲学家培根也讲,法律文辞一要准确,二要有弹力性。

我国历史上的一些政治家、法学家也主张立法语言应简明扼要、易晓知行。

秦商鞅说:“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唐太宗李世民讲:“国家法令,惟须简约。

”(一)立法语言要符合国家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法律条文表达的是一种国家意志,首先应当符合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规范的书面语言。

立法语言和文学语言、文件语言、口头语言不同,应当具体明确、简洁精练,避免使用夸张、比喻以及带有感情色彩的修饰性语言,避免使用宣言性、论述性语言。

句式应当完整、明确,符合语法规范,词语搭配合理,避免使用长句。

立法也不用严禁、严格、严厉这类带有主观意愿的形容词,这些词可以用在执法上,但不能用于立法上。

浅议立法语言的特点和表述问题

浅议立法语言的特点和表述问题

浅议立法语言的特点和表述问题作者:李高协来源:《人大研究》2015年第01期法律条文是由语言文字表达出来的,它表达的是一种国家意志,文字表达得是否清楚、规范,直接影响着立法质量甚至实施效果。

本文根据有关立法语言的规范要求和研究成果,结合自己多年从事地方立法的实践,主要针对在立法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带有共性和普遍性的有关立法语言的特点与文字表述等技术操作层面的问题谈一些体会,仅供交流和探讨。

一、立法语言的基本特点和要求立法语言简单地讲就是规范性法律文件所使用的语言,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信息载体。

法律作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普遍性行为规则的特性,要求其语言表达尽量保持日常语言的风格以便使普通民众所理解和遵循。

同时,对立法语言又有其特殊的要求,比如准确肯定、严谨规范、简洁精练、庄重严肃、通俗易懂。

英国著名的法理学家边沁在他的《立法理论》中说:“如果说法典的风格与其他著作的风格有什么不同的话,那就是具有更大的清晰性、更大的精确性、更大的常见性。

因为它写出来就是让所有人都理解,尤其是让最低文化水平阶层的人理解。

”文艺复兴时期著名的哲学家培根也讲,法律文辞一要准确,二要有弹力性。

我国历史上的一些政治家、法学家也主张立法语言应简明扼要、易晓知行。

秦商鞅说:“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唐太宗李世民讲:“国家法令,惟须简约。

”(一)立法语言要符合国家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法律条文表达的是一种国家意志,首先应当符合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规范的书面语言。

立法语言和文学语言、文件语言、口头语言不同,应当具体明确、简洁精练,避免使用夸张、比喻以及带有感情色彩的修饰性语言,避免使用宣言性、论述性语言。

句式应当完整、明确,符合语法规范,词语搭配合理,避免使用长句。

立法也不用严禁、严格、严厉这类带有主观意愿的形容词,这些词可以用在执法上,但不能用于立法上。

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时,往往有人要求把“禁止”改为“严禁”,以显示坚决有力。

论立法语言规范中的技术问题

论立法语言规范中的技术问题

论立法语言规范中的技术问题立法语言作为一种特殊的语言形式,承载着将法律规则准确、清晰、严谨地传达给社会公众的重要使命。

在立法过程中,语言规范的技术问题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实施效果和社会的法治水平。

立法语言规范中的技术问题首先体现在准确性方面。

法律是严肃而精确的规范,其语言必须准确无误地表达立法意图,避免产生歧义。

一个用词不当或表述模糊的法律条文,可能导致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争议和混乱。

例如,在界定某一犯罪行为时,如果对犯罪构成要件的描述不够准确,就可能使司法机关在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时陷入困境,影响法律的公正实施。

严谨性也是立法语言规范的关键技术要求之一。

法律条文应当逻辑严密,结构完整,避免出现漏洞和矛盾。

在制定法律时,需要对各种可能的情况进行充分的考虑和预见,确保法律的规定能够涵盖各种实际情况,并且相互之间协调一致。

比如,在关于民事赔偿的法律规定中,如果对于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的规定不够严谨,就可能引发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增加司法裁判的难度。

立法语言还需要具备简洁性。

简洁的语言能够使法律条文更易于理解和执行,避免冗长繁琐的表述给公众带来理解上的负担。

然而,简洁并不意味着简单粗略,而是要在准确表达法律内涵的基础上,做到言简意赅。

例如,一些法律在对复杂的法律关系进行规定时,如果能够用简洁明了的语言进行概括,将大大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清晰性在立法语言中同样不可或缺。

法律条文应当清晰地表明其含义和适用条件,让普通民众能够读懂并理解。

如果法律语言晦涩难懂,不仅会影响公众对法律的遵守,还可能削弱法律的权威性。

比如,某些专业性较强的法律术语,如果没有进行适当的解释和说明,就可能成为公众理解法律的障碍。

为了实现立法语言的规范,在技术层面上,需要注重词汇的选择和运用。

应当使用明确、特定的法律术语,避免使用模糊、含混的日常用语。

同时,对于一些容易产生歧义的词汇,要进行严格的定义和解释。

例如,“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等词汇,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应当有具体的量化标准或判断依据。

论立法语言规范中的技术问题

论立法语言规范中的技术问题

论立法语言规范中的技术问题立法语言,作为法律规范的载体,其准确性、严谨性和清晰度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实施效果和权威性。

在立法过程中,如何确保立法语言的规范,特别是解决其中的技术问题,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课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立法语言规范的重要性。

准确规范的立法语言能够避免歧义,使法律条文的含义清晰明确,让法律的适用者和遵守者能够准确理解和遵循法律。

反之,如果立法语言存在模糊、含混或不准确之处,就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甚至引发司法争议和社会矛盾。

在立法语言规范中,词汇的选择是一个关键的技术问题。

立法者应当使用精准、特定的法律术语,避免使用模糊、多义的普通词汇。

例如,在刑法中,“故意”和“过失”这两个术语具有明确的法律内涵和界定,如果使用“有意”“无意”等普通词汇来替代,就可能导致概念的模糊和理解的偏差。

同时,对于一些容易产生歧义的词汇,应当在法律中加以明确的定义和解释。

比如“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由于其含义较为宽泛,在具体的法律中就需要对其范围和判断标准进行详细的规定。

语法的正确运用也是立法语言规范的重要方面。

句子结构应当完整、清晰,主谓宾成分明确,避免语法错误导致的语义混乱。

复杂的长句在立法语言中应谨慎使用,因为过长的句子可能会增加理解的难度。

适当使用短句和分段,可以使法律条文更易于阅读和理解。

另外,要注意避免句式杂糅和成分残缺等语法问题,确保语言表达的准确性。

逻辑的严密性在立法语言中同样不可或缺。

法律条文之间应当保持内在的逻辑一致性,避免相互矛盾和冲突。

在制定一部法律时,各个章节、条款之间应当有清晰的逻辑脉络,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例如,在规定权利和义务时,应当确保两者之间的平衡和对应关系,不能出现权利过大而义务过小,或者义务过重而权利不足的情况。

同时,对于法律中的例外规定和特殊情形,应当有合理的逻辑依据和限制条件,不能随意设置,以免破坏法律的整体逻辑体系。

此外,立法语言的规范性还体现在语言的简洁性和通俗性上。

论立法语言规范中的技术问题

论立法语言规范中的技术问题

论立法语言规范中的技术问题在现代社会的法治体系中,立法语言的规范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它不仅关系到法律的准确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还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实施效果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而在立法语言的规范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技术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探讨和解决。

首先,立法语言的准确性是最为关键的技术要求之一。

法律作为一种具有强制力的规范,其语言必须精确无误,避免模糊和歧义。

一个词语的选择、一个句子的结构,都可能导致法律含义的巨大差异。

例如,“应当”和“可以”这两个词,在法律语境中有着截然不同的含义。

“应当”表示必须执行,具有强制性;而“可以”则表示有选择的余地。

如果在立法中使用不当,就可能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

再比如,对于一些专业术语的定义,必须清晰明确。

如“知识产权”“合同违约”等,如果定义不准确,就会给法律的执行和司法裁判带来困难。

为了保证立法语言的准确性,立法者需要对法律概念进行精确的界定,对法律条款进行仔细的推敲。

在起草法律草案时,应当广泛征求专家学者的意见,进行充分的论证和研究。

同时,还应当借鉴国内外的立法经验,参考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以确保立法语言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其次,立法语言的简洁性也是一个重要的技术问题。

法律条文应当简洁明了,避免冗长和复杂的表述。

过于繁琐的语言不仅增加了法律的理解难度,也不利于法律的传播和普及。

然而,在追求简洁的同时,又不能损害法律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这就需要立法者在语言表达上做到简练而不失精确,用最简洁的语言表达最清晰的法律意图。

例如,在一些法律条文中,经常会出现大量的修饰词和从句,使得句子结构复杂,难以理解。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句子进行简化和优化,删除不必要的修饰成分,突出核心内容。

同时,对于一些重复性的表述,也应当进行合并和精简,以提高法律条文的效率。

再者,立法语言的规范性也是不容忽视的技术问题。

立法语言应当遵循一定的语法规则和语言习惯,使用规范的词汇和句式。

不符合语言规范的立法表述,不仅会影响法律的严肃性,还可能导致法律的误解和误用。

法医学中的语言学分析技术

法医学中的语言学分析技术

法医学中的语言学分析技术法医学是一门综合学科,涉及了法律、医学、生物学等多个领域。

在犯罪案件的侦查和司法鉴定中,语言学分析技术被广泛应用。

这一技术通过对语言文字的分析研究,可以帮助法医学家提供关键证据,辅助案件的侦破和司法判决。

本文将介绍语言学分析技术在法医学中的应用,并探讨其在犯罪侦查和司法鉴定中的重要性。

一、口语表达分析技术在犯罪案件中,嫌疑人的口语表达往往能提供重要线索。

对口语表达的分析可以揭示嫌疑人的心理状态、言行一致性以及身份特征等信息。

一方面,通过研究被害人和嫌疑人的对话内容和语言特点,法医学家可以揭示案件的动机和犯罪行为的心理背景。

此外,对于口述证词的分析也可以辅助判断证词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找出其可能的破绽。

二、书面文字分析技术书面文字是案件中重要的物证之一,对于其真实性和起草者的身份鉴定具有重大意义。

而语言学分析技术可以通过对文本的语义、语法和用词特点等进行研究,为案件的侦查和司法鉴定提供依据。

例如,在司法行为和合同文件中,通过分析文本的措辞和用语,法医学家可以判断是否存在合同纠纷、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问题。

三、语音分析技术语音分析技术是一种通过对语调、音频特征以及语速节奏等进行分析,辅助判断个体身份和情感状态的技术。

在法医学中,语音分析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电话录音、声音鉴定和语音比对等方面。

通过语音特征的匹配和对比,法医学家可以确认涉案人员的身份,确定其语音特点是否一致,辅助刑事犯罪的侦破。

四、脑电波分析技术脑电波分析技术是利用脑电波信号进行心理状态和情感倾向性分析的技术。

在案件中,研究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脑电波信号可以揭示人们的认知过程、注意力分配以及情绪状态等。

这种技术可以帮助辨识受害人是否存在记忆误差、对案件细节的记忆是否准确等问题。

通过以上几种语言学分析技术的应用,法医学在犯罪侦查和司法鉴定中的重要性得到了充分体现。

但是,也要注意其在实践应用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技术的可行性和准确性、隐私权问题以及结果解读的主观性等。

犯罪中的语言及文字特征

犯罪中的语言及文字特征

B.西南官话:
分布在湘北、湘西和湘南,分四片。 a. 常澧片:包括常德、汉寿、桃源、安乡 (大部分)津市、临澧、澧县、石门、慈利、华容 b. 吉张片:吉首、古丈、保靖、花垣、沅 陵、张家界、永顺、桑植、龙山、凤凰 c. 怀靖片:怀化、芷江、新晃、靖州、通 道、黔阳、洪江、会同、麻阳 d. 湘南片:永州、冷水滩、新田、宁远、 蓝山、江商业、双牌、道县、东安、江华、郴州、 桂阳、宜章、临武、嘉禾(双语区)
C.赣语: 临湘、岳阳(东部)平江、浏阳、醴陵、攸 县(大部分)、茶陵、炎陵县(西北部)、安仁、 永兴、资兴、耒阳、常宁、隆回(北部)、洞口 (大部分)、绥宁(北部) D.客家: 湘东南的汝城、桂东、炎陵县(大部分), 此外,茶陵、平江、攸县、浏阳的少数地区 E.乡话: 沅陵西南部以及溆浦、辰溪、泸溪、古丈、 永顺、张家界等地与沅陵交界的地区 F.湘南土话: 湘南片的地区,一县之内有多种土语
(二)元音、辅音
1、元音:气流经过口腔不受 牙齿、嘴唇、舌头、喉的阻碍直 呼而出,可自成音节。 2、辅音:气流通过口腔时受 到上述某一部分的阻碍。只能和 元音相拼才能成为音节。
(三)发音部位:
双唇、唇齿、舌尖前音、舌尖中音、舌 尖后音、舌面、舌根。 发音方法: 塞音、塞擦音、擦音、边音、边擦音、 鼻音、清音、浊音、 送气、不送气。
(二)言语识别的作用
1、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方向 2、为并案提供言语方面的依据 3、为认定书写人提供言语方面的 依据 4、为审查犯罪嫌疑人真实身份提供帮助 5、进行声纹鉴定、为诉讼提供证据
六、言语识别与其它学科的关系
(一)与文字艺术、历史学、民俗学等学科的关系
家住江面铺大雪 , 远望里遥其一村。
(四)清音:气流受阻,不振动声带。

论立法语言规范中的技术问题

论立法语言规范中的技术问题

论立法语言规范中的技术问题在现代社会的法治建设中,立法语言的规范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立法语言作为法律规范的载体,其准确性、明确性和严谨性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实施效果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然而,在立法语言的规范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技术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探讨和研究,以提高立法质量和法律的权威性。

立法语言的准确性是首要的技术要求。

准确的立法语言能够清晰地表达立法意图,避免产生歧义。

例如,在定义法律概念时,必须使用精确的词汇和明确的表述,以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如果对“故意犯罪”这一概念的表述不够准确,可能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出现偏差。

又如,在规定法律责任时,对于罚款的数额、刑期的长短等具体标准,应当给出明确的数字或范围,而不是模糊不清的表述。

否则,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行法律时就会缺乏明确的依据,从而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立法语言的明确性也是不容忽视的技术问题。

明确的立法语言能够让普通民众易于理解和遵守法律。

法律不应是晦涩难懂的“天书”,而应当是民众能够读懂并遵循的行为准则。

例如,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如果对于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表述不够明确,消费者在维权时就会感到困惑,经营者也可能会钻法律的空子。

再如,在环境保护法中,如果对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不够明确,企业就难以确定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环保部门在执法时也会面临困难。

立法语言的严谨性同样至关重要。

严谨的立法语言能够防止法律漏洞和规避法律的行为。

法律是一个严密的体系,各个条款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逻辑严密。

如果立法语言存在漏洞,就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从而破坏法律的秩序。

例如,在税法中,如果对于某些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规定不够严谨,就可能导致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税收优惠。

又如,在合同法中,如果对于合同的成立、生效和解除等关键环节的表述不够严谨,就可能引发合同纠纷,影响经济交易的正常进行。

在立法语言的规范中,还需要注意语言的简洁性。

论立法语言规范中的技术问题

论立法语言规范中的技术问题

论立法语言规范中的技术问题在法治社会中,立法语言作为法律的载体,其规范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

立法语言的规范不仅关乎法律的实施效果,更影响着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而在立法语言的规范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技术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探讨和解决。

立法语言首先应当具备准确性。

这意味着每一个词汇、每一个语句都必须清晰明确,避免模糊和歧义。

例如,在定义某一法律概念时,不能使用模棱两可的表述,否则会给法律的适用带来困难。

以“故意犯罪”这一概念为例,如果立法中对“故意”的定义不够清晰,就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判断出现偏差,从而影响定罪量刑的准确性。

简洁性也是立法语言规范的重要要求。

过于冗长和复杂的表述会增加法律理解和适用的难度。

法律条文应当用最简洁的语言表达最核心的内容,避免不必要的修饰和赘述。

比如,在规定某一行政程序时,应当直截了当地阐明步骤和要求,而不是用大量的篇幅进行无关紧要的描述。

简洁的立法语言能够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使执法者和公民能够迅速准确地把握法律的要义。

立法语言还需要具备逻辑性。

条文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逻辑严密,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如果在立法中出现逻辑漏洞或矛盾,就会削弱法律的效力。

比如,在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中,如果对于侵权行为的界定与处罚规定存在逻辑不一致的地方,那么在实际执法中就可能出现无法可依或者执法不公的情况。

此外,立法语言的规范性还体现在术语的统一和专业上。

法律术语具有特定的内涵和外延,应当在整个法律体系中保持一致。

例如,“法人”“自然人”等术语,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应当具有相同的含义和适用标准。

如果术语使用混乱,就会导致法律的混乱和执行的困难。

在立法语言的规范中,语法和标点的正确使用也是不容忽视的技术问题。

语法错误会导致语句含义不清,标点使用不当则可能改变句子的意思。

比如,一个逗号的位置不当,就可能使原本并列的关系变成了主次关系,从而影响对法律条文的理解。

为了确保立法语言的规范,立法者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素养和语言功底。

论立法语言规范中的技术问题

论立法语言规范中的技术问题

论立法语言规范中的技术问题立法语言,作为法律规范的载体,其准确性、清晰性和严谨性对于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公正执行至关重要。

在立法过程中,涉及到众多技术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立法质量和法律的可操作性。

首先,立法语言的准确性是核心要求之一。

一个不准确的法律表述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偏差甚至错误。

例如,在定义某个法律概念时,如果用词模糊或含混不清,执法者和司法者在解读和运用该法律时就会陷入困惑。

以“故意犯罪”这一概念为例,如果立法中对“故意”的界定不够精确,就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争议,不同的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和判断,从而影响判决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清晰性也是立法语言不可或缺的要素。

法律条文应当让普通公民能够理解其基本含义和要求。

如果语言过于晦涩难懂,民众就难以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的指引作用也会大打折扣。

比如,某些专业性较强的法律法规中,大量使用专业术语和行话,而没有对这些术语进行通俗易懂的解释,这无疑增加了公众理解和遵守法律的难度。

严谨性在立法语言中同样关键。

立法语言要避免出现逻辑漏洞和自相矛盾的表述。

一旦法律条文存在逻辑矛盾,就会给法律的执行带来混乱。

比如,在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中,如果对同一违法行为既规定了罚款又规定了拘留,却没有明确两者适用的先后顺序和具体条件,那么执法机关在处理时就会无所适从。

在立法语言的规范中,语法和词汇的运用也是重要的技术问题。

语法错误会使法律条文的意思产生歧义,而词汇的选择不当则可能导致法律概念的模糊。

例如,“应当”和“可以”这两个词在法律语境中的含义截然不同,如果使用不当,就会改变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

另外,立法语言还需要注意简洁性。

过于冗长和复杂的表述不仅增加了阅读和理解的负担,还容易掩盖法律的核心内容。

一部简洁明了的法律能够让人们更快地抓住重点,提高法律的传播和执行效率。

为了确保立法语言的规范,立法者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素养和语言功底。

他们应当熟悉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了解各种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同时还要掌握准确、清晰、严谨的语言表达技巧。

法律语言学探讨法律语言的特点和解释方法

法律语言学探讨法律语言的特点和解释方法

法律语言学探讨法律语言的特点和解释方法法律语言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和功能的语言形式,它在法律领域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法律语言的特点以及解释方法。

一、法律语言的特点1. 精确性法律语言要求精确性,即法律的表述不能模棱两可、含糊不清。

为了实现精确性,法律语言经常采用明确定义的术语,通过精确的措辞来确保法律条款的准确传达和适用。

2. 抽象性法律语言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即它往往运用抽象的概念来描述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等。

这种抽象性使得法律语言可以用于适应各种具体情况,不受特定情境的限制。

3. 正式性法律语言具有正式性,即在法律文本中采用一定的词汇、语法和用法,以使其具备法律效力。

正式性能够增加法律条文的权威性,并使得法律规则达到一定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4. 约束力法律语言必须具备一定的约束力,它能够直接约束公民的行为或产生特定的法律效果。

法律语言的约束力不仅来源于其明确定义的条文,还来源于法律体系的权威性和公众的认可。

二、解释法律语言的方法1. 文本解释法文本解释法是最常见的法律条文解释方法,它强调依据法律文本的字面意义进行解释。

这种方法尊重条文的表述,避免对法律文本的主观解读,并确保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文本解释法适用于法律语言表达明确、法律关系清晰的情况。

2. 法理解释法法理解释法强调对法律条文的理性解释,在解释法律规定时,依据法律的原则和理念来判断和推理。

这种方法强调法律规定的目的和立法者的意图,以实现法律原则的贯彻和实践。

法理解释法适用于法律规定模糊、需要灵活解释的情况。

3. 时空解释法时空解释法认为法律规定的解释应该考虑时代背景和社会环境对法律规定理解的影响。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价值观的改变,法律规定的解释也需要适应不同的时空背景。

时空解释法将法律规定的解释与社会演进相结合,以保持法律的活力和适应性。

4. 历史解释法历史解释法通过研究法律规定的历史变迁和演变过程,来理解规定的产生背景和发展脉络。

论立法语言规范中的技术问题

论立法语言规范中的技术问题

论立法语言规范中的技术问题在法治社会中,立法语言的规范至关重要。

它不仅关系到法律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更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实施效果和公民的权利保障。

而在立法语言的规范中,存在着一系列的技术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探讨和研究,以提高立法质量,实现法治的目标。

立法语言首先要具备准确性。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其语言必须准确无误地表达立法意图,避免产生歧义。

一个词语的偏差、一个句子的模糊,都可能导致法律在适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例如,在界定犯罪行为时,对于“故意”“过失”等关键概念,必须用精确的语言加以描述,否则将给司法实践带来极大的困扰。

又如,对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应当”“可以”等用词的选择,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强制力和约束力。

如果立法语言不准确,就可能出现同一条法律在不同地区、不同法官那里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这无疑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简洁性也是立法语言规范的重要技术要求。

法律条文应该简洁明了,避免冗长和复杂的表述。

过于繁琐的语言不仅增加了公民理解和遵守法律的难度,也给执法和司法带来不便。

简洁的立法语言能够突出法律的核心内容,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然而,简洁并不意味着简单粗暴地删减内容,而是要在准确表达立法意图的基础上,去除不必要的修饰和赘述,用最精炼的语言传递最关键的信息。

比如,对于一些重复性的表述、无关紧要的背景介绍等,都应当予以精简。

立法语言还需要具有逻辑性。

法律体系是一个逻辑严密的整体,各个法律条文之间应当相互协调、相互衔接,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在立法过程中,要遵循逻辑规则,确保法律条文的内在逻辑一致。

比如,在设定权利和义务时,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在规定法律程序时,要保证各个环节之间的逻辑顺畅。

如果立法语言缺乏逻辑性,就会出现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影响法律的实施效果。

此外,立法语言的规范性还体现在语言的统一性上。

在同一部法律中,对于相同的概念、术语应当使用统一的表述,避免出现一词多义或者多词同义的情况。

论立法语言规范中的技术问题

论立法语言规范中的技术问题

论立法语言规范中的技术问题立法语言作为法律规范的载体,其准确性、严谨性和清晰度对于法律的实施和适用至关重要。

在立法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技术问题需要妥善处理,以确保立法语言能够准确传达立法意图,避免产生歧义或误解。

首先,立法语言的词汇选择是一个关键问题。

立法者应当使用精确、特定且具有明确法律含义的词汇。

例如,在刑法中,对于“故意”“过失”“未遂”等概念,必须使用经过法律界定和长期实践检验的术语,以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

如果随意使用模糊或多义的词汇,可能会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

例如,“重大损失”这个表述,如果没有明确的界定和衡量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就可能产生不同的理解和判断。

其次,语法结构的正确运用对于立法语言的规范也极为重要。

句子结构混乱、成分残缺或赘余等语法错误,都可能影响法律条文的理解。

比如,复杂的长句如果修饰成分过多,可能会使法律条文的逻辑关系变得模糊不清,增加理解的难度。

立法语言应当尽量采用简洁明了的短句,以突出核心法律关系。

再者,立法语言中的标点符号使用也不容忽视。

标点符号的错误使用可能改变句子的意思。

例如,逗号和分号的不当使用可能导致法律条文在列举事项或划分层次时出现歧义。

在一些涉及条件、限制和例外的条款中,标点符号的准确运用能够清晰地表达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此外,立法语言的一致性和连贯性也是技术规范的重要方面。

在同一部法律中,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概念和术语,应当保持表述的一致性。

如果在不同的条款中对同一概念使用不同的表述,可能会引发法律解释的分歧。

同时,法律条文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形成一个逻辑严密的整体,避免出现相互矛盾或冲突的规定。

在立法语言的规范中,还需要考虑到不同法律部门的特点和需求。

例如,行政法侧重于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职责,其语言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而民法更注重保障公民的民事权利,语言应当相对灵活,以适应复杂多变的民事法律关系。

另外,立法语言也要适应社会发展和变化。

论刑法语言的特点及困境

论刑法语言的特点及困境

论刑法语言的特点及困境摘要:刑法作为国家机器的支柱,作为一部专门的法律,有着其自己的语言风格和特点,对刑法用语的要求也不同于其他学科,刑法在满足法律所具备的要求的同时,它有着自己的语言风格。

为了在刑法事实与刑法规范之闻建立起张力,正确地运用刑法规范解决事实问题,就必须了解和解决刑法语言模式存在的问题,找出根源之所在,以期能找到解决困境的路径尝试。

关键词:刑法语言刑法刑法作为国家机器的支柱,作为一部专门的法律,有着其自己的语言风格和特点,对刑法用语的要求也不同于其他学科,刑法在满足法律所具备的要求的同时,它有着自己的语言风格。

语言是法律的载体,只有借助于语言的形式,法律规范才能传达到法律工作者和普通民众中,才能解释法律的规范,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化为直观的执行行为,发挥法律的效力。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刑法的语言建立了特有的风格和特点,力图使用这些语言,来阐释法律的精髓和意义,用有限的法律条文来解决法律执行过程中错综复杂的情况。

一、刑法语言风格特点1.1 语言平实刑法的语言表达不追求绚烂多彩,不会采用夸张、比喻等修辞手法,也不会使用华丽的辞藻。

使用较为朴实的语言来叙述事实,力图使每一个公民都能理解法律的思想,这是刑法语言制定的出发点。

采用平实的语言,目标就是要让不同水平、不同素质的公民都能看的懂法律并且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

1.2 语言严谨刑法的语言追求严谨,体现在有两个方面,语言的逻辑性和表意的准确性,这不仅仅是刑法的特点,也是法律语言的普遍特点。

刑法语言的逻辑严密,表达条理清晰,囊括范围详细周密,鲜有漏洞,不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而表意准确,选词恰当,不管是一般词汇还是法律专业术语的选用都充分遵守准确性原则,词语的意思清楚明白而单一,概念贴切,没有歧义。

1.3 语言庄重刑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强制力执行和实施的规范和标准,所有公民都应该遵循的法律规范,因此在语言表达这方面相对庄重、大方和体面,体现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立斯洛文尼亚语在法律领域的应用有何特点

立斯洛文尼亚语在法律领域的应用有何特点

立斯洛文尼亚语在法律领域的应用有何特点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法律体系的运作和发展与语言的运用紧密相连。

立斯洛文尼亚语作为斯洛文尼亚的官方语言,在其法律领域的应用具有一系列独特的特点。

首先,立斯洛文尼亚语在法律术语方面有着丰富而独特的表达。

这些术语经过长期的法律实践和发展,形成了一套严谨、精确的体系。

例如,在刑法领域,对于各种犯罪行为的描述和定义都有特定的立斯洛文尼亚语词汇,其准确性和专业性对于法律的准确适用至关重要。

与普通语言相比,法律术语更注重明确性和唯一性,以避免歧义。

在法律文件的书写和表述上,立斯洛文尼亚语遵循严格的语法和格式规则。

法律条文、合同、判决书等文件通常采用正式、规范的语言风格,句子结构较为复杂,以确保表达的完整性和逻辑性。

同时,为了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这些文件中的语言往往较为保守,较少使用口语化或流行的表达方式。

立斯洛文尼亚语在法律领域的应用还体现了对本土文化和传统的尊重。

法律不仅仅是一套规则体系,也反映了一个国家和民族的价值观、道德观和社会习俗。

在立斯洛文尼亚语的法律文本中,常常能够看到与本国文化背景相关的元素,这有助于增强法律在本国社会中的认同感和适用性。

在司法实践中,立斯洛文尼亚语的使用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能够以自己熟悉的语言理解法律程序和法律文件,从而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

这有助于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减少因语言障碍导致的误解和误判。

然而,立斯洛文尼亚语在法律领域的应用也面临一些挑战。

随着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和跨国法律事务的增加,立斯洛文尼亚语与其他语言之间的翻译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由于法律术语的专业性和独特性,准确的翻译并非易事,这可能会导致在跨国法律合作中出现理解偏差和法律适用的困难。

此外,立斯洛文尼亚语在法律领域的发展也需要与时俱进。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新的法律问题不断涌现,需要及时创造和更新相关的法律术语和表达方式,以适应法律实践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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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法语言之技术特点关键词: 刑事立法语言/共性/特性内容提要: 刑事立法语言具有立法语言的一般共性,要求准确、明确、通俗、简约、庄重及严谨。

但刑事立法语言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其区别于其它立法语言的技术特点是:第一,刑事立法语言突出表现罪刑关系;第二,刑事立法语言以明确性为主,兼顾弹力性;第三,刑法用语的专门性、专业性;最后,刑事立法语言中句式的特定性。

刑事立法语言是立法语言的分支,在具有立法语言特点的同时,又具有自己的技术特点。

我国学者往往把刑事立法语言的技术特点与立法语言的特点混为一谈,如有的学者认为刑事立法语言应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刑法术语的专业性;二是刑法术语的统一性;三是刑法术语的严谨性;四是刑法术语的确切性。

[1]其实,所有立法语言的特点中都要求专业性、统一性、严谨性、确切性。

我们认为,刑事立法语言的技术特点应该是其他立法语言所不具备,而为刑事立法语言所单独具有的特点。

一、刑事立法语言与立法语言具有的共性立法语言是立法主体按照一定的规则表述立法意图、设定法的规范、形成规范性文件的一种专门语言文字,是一定的意志或利益得以表现为成文法或法的规范的专门载体。

[2]如何表述立法者的意图,体现立法政策,这就要涉及到刑事立法语言与立法语言的共性。

《汉书·刑法志》:元帝初,下诏曰:“夫律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

今律烦多而不约,制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罗元元之不逮,斯岂刑中之意哉?其议律令可蠲除轻减者,条奏。

惟在便安万姓而已。

”明代丘浚又讲:“浅易其语,显明其义,使人易晓,知所避而不犯,可也。

”“今之律文,蒙唐之旧;文以时异,读者容或有所不逮者……必使人人易晓,不待思索考究,而自有以得于言意之表;则愚民知所守,而法吏不得以容情卖法矣”。

[3]可见,古人已经注意到立法必须简约、明确。

否则,洋洋洒洒百万言的法律会因烦多而使民不知法,就有可能重蹈“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覆辙。

正如学者鲁嵩岳所说:“今之律文,受加强法制,就是多定法律观念的影响,已有数千万言,不仅执法者不能遍睹,即使‘法学家’们也不完全知意。

这种情况,亦应引起国人的重视”。

[3]清末梁启超曾说:“法律文辞有三要件:一曰明、二曰确,三曰弹力性。

明确就法文之用语言之,弹力性就法文所含意义而言。

若用艰深之文,非妇孺所能晓解者,是曰不明。

此在古代以法愚民者恒用之,今世不敢也。

确也者,用语之正确也。

培根曰:‘法律之最高品位,在于正确,是其义也。

’弹力性,其法文之内包甚广,有可以容受解释之余地者也。

确之一义与弹力性一义似不相容实乃不然,弹力性以言夫其义,确以言夫其文也。

培根又曰:最良之法律者,存最小之余地,以供判官伸缩之用,则其有弹力性可见。

然而两者之可以相兼,明矣”。

[4]梁启超提出法律文本应当力求明、确、弹力性,是对法律规范语言表达技术的最高要求。

根据前人众多的论述,我们认为刑事立法语言与立法语言的共性主要有以下几点:1.准确、明确性。

无论是刑事立法语言还是立法语言都要求明确而又准确,所用的语词、概念要求不存在歧义、含混、模糊的现象。

准确用词是指在某一特定的语言环境中,为了表达某一特定的内容,对词语进行最恰当的选择。

法国著名作家福楼拜曾对他的学生莫泊桑说过,无论你要讲的是什么,真正能够表述它的句子只有一句,真正适用的动词和形容词只有一个,那就是最准确的一句,最准确的动词和形容词,其他类似的却很多,而你必须把这唯一的句子,唯一的动词和形容词找出来。

马克思曾说:“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性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

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5]孟德斯鸠也曾强调立法语言要准确,他认为:“在法律已经把各种观念很明确地加以规定之后,就不应再回头使用含糊笼统的措辞。

路易十四的刑事法令,在精确地列举了和国王有直接关系的讼案之后,又加上了这一句:‘以及一切向来都由国王的判官审理的讼案’。

人们刚刚走出专横独断的境域,可是又被这句话推回去了”。

[6]贝卡利亚也提倡立法语言要明确易懂,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中写道:“显然,使人不得不进行解释的含混性本身是另一个弊端。

尤其糟糕的是:法律是用一种人民所不了解的语言写成的,这就使人民处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地位,而无从掌握自己的自由,或处置自己的命运。

这种语言把一部庄重的公共典籍简直变成一本家用私书”。

[7]2.通俗、简约性。

法要起到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的作用,就要易于为人们理解和掌握,立法者就必须做到言简意赅、通俗易懂。

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说:“……席勒的建议记在了立法者心中:从来都是,整体上的人想要法律;永远不会,法律为个别人而设。

康德则说得更直截了当,法律也必须适用于一群魔鬼,如果它们只有头脑的话。

”[8]又说:“ 教育和保守刑法对将来的座右铭一贯为‘针对行为人,而不针对行为’。

但已出现超越旧座右铭的新格言:“针对人,而不是针对行为人!当一个人只是作为行为人”,只是置于一项个别行为的偶然角度下予以考察时,那么他的形象将受到何种歪曲!可以毫不含糊地说:“ 仅存在人的始终如一的整体,甚至只有生命流动的全部,而根本没有孤立的个别行为。

生命和人是如此难以由个别行为构成,就如同海浪并不能构成海洋一样。

”[8]从拉德布鲁赫的论说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是具有普遍适用性。

是对所有人而制定的。

为了使人们知所避就,就必须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表述,立法者在立法时要摒弃晦涩难懂、诘屈聱牙、故作深奥的语言和文风,避免使用地方语言,而应当采用绝大多数群众易于接受的语言文字和文风。

晋代杜预在《奏上律令注解》中说:“法者,盖绳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也,故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

”唐太宗在《贞观政要》中对大臣明示国家法令,惟须简约,否则“ 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若欲出罪即引轻条,若欲入罪即引重条,实不宜道理。

”宋朝曾巩也说过,“号令之所布,法度之所设,其言至简,其体至备。

”这些古训,都表明立法语言要简约。

正如刘星所说:“将皇权扔掉之后,法律制作得相对简约,百姓就容易像过去的皇上一样,‘真正当家作主’,依自己的意思意志判断官人的所作所为,从而大体避免‘官人之治’,保持民主。

”[9]3.庄严、严谨性。

立法语言文字之所以必须具有庄重、严谨的风格,是由立法和法的庄重、严谨的特性所决定的。

要保证立法语言文字的庄重、严谨就必须注意:(1)使用明确、肯定的用语来表达法的内容,而不能用怀疑性的、询问性的、商榷性的等不肯定的用语来表述法的内容;(2)应当使用全称来称谓所指的事物;(3)必须保证用语的统一、规范。

立法者不仅要保证在同一个规范性文件中使用统一的名词术语,而且在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之间要保持协调一致;(4)语句的表述,篇章的布局,必须严格按照逻辑要求来进行,以保证法的统一性;(5)法的规范要严密而不疏漏。

例如,新刑法第10条是在1979年的刑法第7条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的,其修改之处仅仅在于将原来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处理”中的“处理”二字改为“追究”,这样就显得严谨而规范。

二、刑事立法语言区别于其他立法语言的技术特点1.刑事立法语言突出表现罪刑关系。

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是刑事法律的核心内容,刑事立法语言必须凸现罪刑关系。

无论是刑法总则还是分则部分都与犯罪、刑罚有不解之缘。

在总则中,刑事立法者以明文的形式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罪刑适用的效力范围、犯罪的概念、刑事责任等关于犯罪与刑事责任、刑罚的一些原则性规定,而分则则以罪状和法定刑的形式表现罪刑关系。

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必须是成文的法律,这里的“文”显然是指文字,而且必须是本国公民通晓的文字。

这里要谈及到一些非刑事法律文件中的有关刑法的内容(即附属刑法)。

我们认为,不管条文本身处于何种法律文件中,只要它对违法行为规定了刑罚后果,那么,这个条文便属于刑法内容。

迄今为止,我国的非刑事法律也针对犯罪作了一些规定,但都没有直接规定法定刑,而是规定依照刑法条文处罚。

便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刑法规定的法律后果是刑罚,故非刑事法律中规定犯罪的条文实际上也属于刑法的内容。

我们认为,如果刑事法律条文所关注的问题没有犯罪与刑罚,就与刑事立法语言所表述的要求不符,例如刑法第100条规定的“报告受刑记录”受到了诸多学者的批判,我们认为,要求当事人报告受刑记录的规定,应当是兵役法和劳动就业法中的内容,而不应规定在刑法之中。

因为报不报告受刑记录,与刑法毫无关系。

不报告者,也不受刑事处罚,更与刑法没有关系了。

因此,“《刑法》第100条的规定是不必要的。

”[10]单行刑法中的立法语言也是以表述罪刑关系为己任的。

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这里有罪名——骗购外汇罪,有具体的刑罚——有期徒刑或拘役及罚金。

2.刑事立法语言以明确性为主,兼顾弹力性。

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这样一条原则:刑法不具有明确性,即没有法律效力。

而刑事立法则是保障刑法明确性的第一个环节。

罪刑法定原则也要求刑法必须具有明确性,明确性原则可以说是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而明确性则要求刑法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明确地描述。

我们知道,刑法规范既是审判规范,又是行为规范。

作为审判规范来讲,刑法规范必须具有足够的具体性,刑法规范越具体,越有利于约束法官,防止法官的专断与专横。

从公正与功利的角度来看,由于刑法是用来规制公民行为的,所以刑法应当能够为一般公众所理解。

一个不能为一般人所理解的刑法规范就是一条不明确的规范。

因此,测定一项刑法规范是否明确的总标准、总原则应当是:具有通常智力的一般人能够事先确定什么行为是被禁止的法律,是符合明确性要求的法律,反之,是含混的、不明确的法律。

新刑法在罪之明确性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如新刑法典第17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删除了1979年刑法典中的“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使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范围明确具体,在犯罪主体方面进一步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

正如有的学者所说:“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新刑法去疏致密,去粗存精,尽量把犯罪构成表述清楚,作出具体、科学的界定。

”[11]另外,明确性原则还要求对刑罚进行明确地描述。

刑事立法中,刑之明确的基本内容是为各种具体犯罪规定明确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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