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湖南女子大学 ---经济法
农民贾某从某种子站购买了五种农作物良种,正 常耕种后有三种农作物分别减产30%、40%和50 %。经鉴定,这三种种子部分属于假良种。对此, 下列哪一选项不正确? A.贾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B.贾某只能要求种子站退还购良种款 C.贾某可以要求种子站赔偿减产损失 D.贾某可以向当地工商局举报要求对种子 站进行罚款
1、胡某哪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能否得到全部的赔偿?
湖南女子大学 ---经济法
.甲经贸公司租赁乙大型商场柜台代销丙厂名牌 床罩。为提高销售额,甲公司采取了多种促销措 施。下列措施哪一项违反了法律规定? A.在摊位广告牌上标明“厂家直销” B.在商场显著位置摆放该产品所获的各种奖牌 C.开展“微利销售”,实行买一送一或者买100 元返券50元 D.对顾客一周之内来退货“不问理由一概退换”
湖南女子大学 ---经济法
二、消费者的权利
安全权 公平权 知情权 求偿权 选择权 教育权
结社权
尊严权
监督权
湖南女子大学 ---经济法
某公司生产销售一款新车,该车在有些新 设计上不够成熟,导致部分车辆在驾驶中 出现故障,甚至因此造成交通事故。事后, 该公司拒绝就故障原因做出说明,也拒绝 对受害人提供赔偿。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 消费者的哪些权利? A.安全保障权 B.知悉真情权 C.公平交易权 D.获取赔偿权
湖南女子大学 ---经济法
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经营者行为有法定违法情形,依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进行处罚。 若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则由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营业执照
经济法章节考点:经营者的义务
经济法章节考点:经营者的义务在消费法律关系中,消费者的权利就是经营者的义务。
为了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约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还专章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
1.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双方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法。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2.接受监督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经营者应当做到:(1)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标明正确使用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3)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且自行承担商品召回的必要费用。
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真实的信息是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前提和基础,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
对消费者关于质量、使用方法等问题的询问,经营者应作出明确的、完备的、符合实际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以便于消费者选择和有关部门监督。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经营者的名称和标记,其主要功能是区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有哪些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有哪些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享有⼀定的权利,同时消费者也在履⾏相应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同等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有哪些消费者的权利包括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知悉其购买、使⽤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等,⽽经营者的义务包括安全保障义务、诚信经营义务等。
⼆、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产者、⽤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产⽇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式,⾃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项服务。
消费者在⾃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较、鉴别和挑选。
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义务,但双⽅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法以及防⽌危害发⽣的⽅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摘要: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和意义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三、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四、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与实施六、消费者维权的方法和途径正文: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和意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用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
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分别在2009年和2013年进行了两次修正。
这部法律旨在调整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的社会关系,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遵循这些原则,确保交易公平合理。
2.国家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给予特别保护的原则:法律强调对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进行特殊关注,保障消费者权益。
3.全社会保护的原则:社会各界都应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
4.方便消费者诉讼的原则:法律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诉讼途径,便于消费者维权。
三、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以下权利:1.安全权: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符合安全标准。
2.知情权:消费者有权获得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享有公平、公正的交易。
5.依法求偿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
同时,消费者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如:1.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2.按照商品说明书或者服务规定正确使用商品,维护商品的正常使用寿命。
四、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有以下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2.诚信经营,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3.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安全、可靠。
4.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不得隐瞒、误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最新版)目录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和重要性2.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3.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4.消费者组织和争议的解决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历史和修订正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调整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三者之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和重要性体现在对消费者提供特别保护的法律,有关保护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享有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是重要的内容。
消费者的权利包括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
经营者的义务则包括提供真实有效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保障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遵守公平交易原则等。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内容。
国家通过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市场行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组织和争议的解决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详细的规定。
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消费者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历史和修订也值得我们关注。
1993 年 10 月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4 年 3 月 15 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
这次修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细化。
综上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对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已经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2024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三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四章消费者组织第五章争议的解决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建立和完善经营者守法、行业自律、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治理体系。
第四条国家统筹推进消费环境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第五条国家加强消费商品和服务的标准体系建设,鼓励经营者制定实施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不断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国家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的消费理念和消费方式,反对奢侈浪费。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经营场所及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经济法讲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特点:1、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却没有规定相应的义务(当然不等于没有义务),表明了该法向消费者利益适当倾斜的特点。
2、强调经营者与消费者处于平等地位。
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列举消费者的权利达9项之多,体现出较高的保护水平,甚至可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
4、鼓励、动员全社会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督。
(二)适用对象:1、消费者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适用本法。
2、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参照本法执行。
3、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适用于本法。
二、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一)消费者权利:监督批评权、受尊重权、获得相关知识权、结社权、获得赔偿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知悉真情权、安全保障权(二)经营者的义务:1、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约定不得违法)2、履行“三包”的义务。
国家对少数商品(主要是涉及大多数消费者利益及关系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实行三包。
第45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3、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
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消费争议的解决(一)争议解决的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和解(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第12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保护法
1)保障安全权
某中学组织学生到野生动物园秋游,校方事先向某汽车租赁公司预定了 四辆大巴,并由汽车租赁公司提供司机,游园至中午,游园大巴驶入野兽区, 不知什么原因,行驶在前方的大巴停车了,很久都没再发动起来,紧跟其后的 大巴也只好纷纷停下来,遗憾的是,动物园的排除故障的车没有出现,后边的 大巴的一名司机下车前去协助,数分钟后他的行动被6只老虎发现了,老虎扑 上司机,几分钟后动物园的版马车和驯养师才感到将老虎驱散,并将受伤的司 机送往医院,司机最终因伤势严重死亡,动物园在游客进入游览区有如下规定: “在车驶入游览区后,禁止停车,打开门窗,擅自下车,否则发生意外,一切 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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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消费者权保护法
(四)经营者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真实信息,是指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情况必须 真实、明确,不得有虚假成份。这些情况包括:商 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 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 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以及服务的内容、 规格、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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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消费者权保护法
分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 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权利。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 种商品。促销员王某虽为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构成损失, 但有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 接受服务事项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本案中,某百货商场对张刘二人强行收身检查的行为违反 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亲发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的权利, 应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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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消费者权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与经营者义务
消费者权益与经营者义务一、消费者权益概述(一)消费者权益概念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1962 年3 月15 日,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315 标志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从1983 年以来,在每年的“3·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宣传消费者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
(二)消费者权益的基本内容1.安全权消费者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要求经营者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安全权具体包括消费者生命安全权、健康安全权、财产安全权等。
侵犯安全权的行为有:经营者出售过期的商品;出售变质的食品或食品中含有对身体有害的物质;出售伪劣产品。
这些行为致使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
消费者安全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1)人身安全权①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权,即消费者的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
如因仪器有毒而致使消费者残废,即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权。
②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不受损害的权利。
如食物不卫生而致使消费者中毒或因电器爆炸致使消费者残废等均属侵犯消费者健康安全权。
(2)财产安全权财产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财产不受损失的权利。
财产损失有时表现为财产在外观上发生损毁,有时则表现为价值的减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名词解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名词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
以下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名词解释:1.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多项权利,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1)安全权:消费者享有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情权: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购买或者接受特定商品或者服务。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条件。
2.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有义务提供符合规定质量、准确信息的商品或者服务,并保障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的安全。
具体包括以下几项义务:(1)保证商品质量:经营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2)提供真实信息: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全面、准确的信息。
(3)遵守公平竞争原则:经营者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保障消费者安全: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社会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要求社会各方面的保护措施,包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监管、社会共治等。
具体而言,社会保护包括以下几方面:(1)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为消费者提供法律保障。
(2)政府监管: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场的监管,确保经营者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市场秩序。
(3)社会共治:全社会应当共同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形成政府、经营者、消费者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共同参与的共治格局。
4.争议的解决:当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2张)PPT
第一节 概述
调整国家、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在保护消费权益 消法的含义 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立法宗旨: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调整范围:
这两桶生产日期为2005年1月20日的雀巢金牌成长3+奶粉 中,其碘含量和浙江检出的四个月前生产的同一品种的奶粉 相比,碘超标的量更多。
国家标准中0到3岁婴幼儿配方奶粉中碘的含量有明确标准, 即碘含量在30到150微克之间/百克,而3岁以上幼儿配方 奶粉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雀巢金牌成长3+奶粉是供3岁以 上幼儿食用的,它参考了0到3岁婴幼儿奶粉的国家标准,以 作为企业实际执行的标准。
侵犯了消费者什么权利?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 ——2、知悉真情权~不作虚假宣传
消费者权利
VS
经营者义务
侵犯了消费者什么权利?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 ——1、保障安全权~义务
消费者权利
VS
经营者义务
• 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 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 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 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 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 人身、财产安全的条件
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 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
案例分析
• 张某在某一知名药店购买一种治疗心脏病 的药物,回来后发现这属于一种处方药, 但在购买时,药店并没有提醒他,据此,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该药店的法律 责任。
• 对此,你怎么看待?
王海向网通索要固定电话清单 一审驳回 起诉
2004年3月,王海向北京网通申请安装了固定电话。 11月,王海向网通公司提出查询通话清单的要求, 网通公司以“无此项服务”为由拒绝。王海以网通公 司侵权为由将网通诉到法院,要求网通公司向消费者 道歉。一审判决以网通目前的经营中所采用的系统设 备尚不具备随时向消费者提供详细清单的技术能力因 此,其过错是设备和技术上存在障碍,而非主观原因 为由,驳回了王海的起诉。
消费者的权益与经营者的义务
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
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
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
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
经营者的义务
保证安全义务 ——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 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 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 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 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 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 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 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 者服务等措施
真实标记义务 ——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出具凭证义务 ——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保护个人信息义务 ——不得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泄露、 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防止泄露、 丢失;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 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接受监督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退换货的权利
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 ——依照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
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 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 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 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法律规定
遇到消费维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法律规定导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小编将在本文中告诉您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法律规定。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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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的权利
权利名称 安全权 知情权 自主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 主要内容 生活中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表现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享有人身、 产品或服务缺陷伤人损物,如伪劣药 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品害人、食物中毒等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享有知悉 其相关情况的权利 不明码标价、虚假宣传 强制购买、搭配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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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安全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化妆品有毒有害。
化妆品致人损害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有些生发水不仅没有生出头发,反而使原有 的头发脱得精光,一些润肤膏不仅不能美容反而致人容貌毁损,还有些化妆品甚 至含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有害物质。
营业场所不安全。
如有些旅馆房屋年久失修、楼梯老化腐朽;有些商品、饭店、旅馆电源外露极易 触电,有些旅馆管理不善,旅客财物经常失窃等等,这些也属侵犯消费者人身及 财产安全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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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的权利
六.消费者的结社权
概念:结社权是消费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依法组织社会团体的权利。 是宪法中公民结社权在《消法》中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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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的权利
七.消费者的受教育权
概念:受教育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 的权利。 内容:
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公正等公平交易条件; 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标志:
• • • 消费者付出的货币是否与所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等值; 交易过程中当事人是否出于自愿,有无强制交易或歧视性交易行为; 消费者是否得到实际上的满意或心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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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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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PPT课件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一、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义务概述 (一)总体规定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对消费者权 利和经营者义务有明确规定,同时,还从总体上 规定了其使用范围:①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 供服务,应该遵守本法;③对于上述具体情况该 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④另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 产的生产资料,亦应参照该法执行。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4.公平交易权(第10条) 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 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 条件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依法求偿权(第11条) 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 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 6.依法结社权(12条)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2.知悉知情权(第8条) 真实情况: 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 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 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服务的内容、规格、 费用等。 3.自主选择权(第九条)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 的权利。 包括:①自主选择经营者 ②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 ③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④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商品,接受或不接受服 务。
②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
议通过。
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下列四条原则: 1、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原则; 2、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 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4、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 行社会监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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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1.消费者的结社权与消费者组织
(1)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2)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社会团体,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3)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①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②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③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④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⑤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⑥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⑦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⑧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2.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1)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2)个人信息的保密: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3)发生商业信息的限制: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3.经营者的退货、更换、修理义务
(1)普通商品或服务瑕疵处理规则:依规定或约定退货——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退货。
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2)无理由退货:①仅适用于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②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③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④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3)不合格商品退货: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二、争议的解决与法律责任
1.争议解决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销售者与生产者的责任分配
商品本身的损失,应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和其他销售者追偿。
人身损害和商品以外的财产损害,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根据各自的责任可以相互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3.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连带责任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
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4.展销会举办者与柜台出租者的责任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5.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6.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的责任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7.公益诉讼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三、产品质量义务和监督
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产品质量应当符合要求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②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③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包装及产品标识符合要求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①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②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③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④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⑤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