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
湖北省工伤条例
湖北省工伤条例湖北省工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条例适用于在湖北省范围内的所有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第三条工伤条例所称的工伤,包括下列情形:(一)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二)因从事劳动工作而引起的职业病;(三)在工作期间因公事件受到伤害。
第二章工伤认定第四条劳动者应在48小时内将工伤情况及时报告单位,并及时到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
第五条单位应及时报告工伤情况,并及时将劳动者送往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第六条医院应根据劳动者提供的材料,结合自身诊断和治疗情况,出具工伤认定意见。
第七条工伤认定的具体规则和程序由湖北省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工伤待遇第八条享受工伤待遇的劳动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过工伤认定,确认为工伤的;(二)在工伤期间按规定参加劳动保险的;(三)经过医院诊断,被确认为需要停止工作或调整工作的。
第九条工伤待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工伤医疗费用;(二)工伤护理费用;(三)工伤津贴;(四)工伤残疾赔偿金;(五)工亡补助金。
第十条工伤医疗费用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和治疗清单进行报销。
第十一条工伤护理费用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报销。
第十二条工伤津贴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劳动者以往工资和伤残程度确定,发放给受伤劳动者。
第十三条工伤残疾赔偿金根据劳动者伤残程度和工资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工亡补助金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一定比例发放给因工伤致死的劳动者的家属。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单位不履行工伤报告义务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医院不出具工伤认定意见或者意见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部门不按时发放工伤待遇的,除补发待遇外,还可以处以罚款。
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所称工伤发生事故,是指由工种和/或职责、特性及工作环境等因素引起的职工不负人民法律责任的事故,造成受害者或者其未成年子女真实存在的人身伤害、劳动能力减损或者死亡(以下统称“工伤”)。
第三条工伤保险以支付出险后受害者伤残以及死亡后,给付被保险人的伤残抚恤金和葬费的方式补偿工伤损失。
第四条工伤保险申领人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证,或者有利于确认身份的其他文件。
同时,还应当提供本人或者其未成年子女受害者伤残等级(级别)和财产损失的证明材料以及未成年子女死亡的证明材料,由有关行政授权的机构评定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工伤保险凭证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受保险人姓名;(二)保险期限;(三)受害者伤残等级(级别);(五)抚恤金额;(六)死亡后受害者家庭葬费;(七)被保险人应当按规定缴纳保险费等。
第六条申领工伤保险凭证时,被保险人应当支付市场价值作为工伤保险费用,保险期限由受害者伤残等级(级别)决定。
第七条受害者已得到赔偿,但是经保险机构查实仍有赔偿应当支付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给付赔偿。
第八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发放工伤保险凭证的社会保险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有关费率给予工伤保险费,费率由省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第十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工伤保险凭证全程监督机制,确保工伤保险凭证有权属被保险人,受害者及其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损失等得到及时报销。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凭证发放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工伤保险凭证发放管理机制,确保各阶段发放工伤保险凭证有关审核程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财伤赔付,追究发放错误的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2019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是一种由用人单位承担费用的保险,主要是在劳动者遭受工伤的时候能够转移一定的风险。
关于工伤保险的相关内容,我国制定有专门的工伤保险条例来规范,下面我们就一起看看相关内容介绍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以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
各地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第八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七)因公、因战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须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武汉市工伤保险标准
武汉市工伤保险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参保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1)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及生活护理费;(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费。
湖北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新规定)
湖北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新规定)2019湖北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湖北标准)1、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4个月2、六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8个月(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湖北标准)1、五级工伤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2个月2、六级工伤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四)伤残津贴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依照前款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享受全额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享受10%的补助金。
2023年湖北省工伤赔偿标准
2023年湖北省工伤赔偿标准
1. 基本工资乘数调整:工伤保险金的计算基数将基于工伤人员的岗位工资和工作年限确定。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 工伤人员的岗位工资是指工伤发生前12个月的平均月薪。
- 工伤人员的工作年限是指工伤发生前的连续工作年限。
- 工伤保险金的计算基数将由基本工资乘以相应的系数得出。
2. 工伤赔偿金定额调整:根据湖北省的法律规定,不同程度的工伤将有相应的赔偿金标准。
具体调整如下:
- 一级工伤:工伤人员因工致残程度达到九级及以上,将按照一定比例调整一级工伤赔偿金的标准。
- 二级工伤:工伤人员因工致残程度达到八级,将按照一定比例调整二级工伤赔偿金的标准。
- 三级工伤:工伤人员因工致残程度达到七级,将按照一定比例调整三级工伤赔偿金的标准。
- 其他程度的工伤将按照相应比例进行调整。
3. 工伤医疗补助调整:根据湖北省的相关政策,工伤医疗补助将根据医疗费用和工伤人员的工伤程度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如下:
-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程度较高,将享受更高的医疗补助标准。
-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程度较低,将享受相应较低的医疗补助标准。
以上是2023年湖北省工伤赔偿标准的主要调整内容,请工伤相关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关注并按照新标准进行申请和赔偿操作。
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咨询湖北省劳动部门或相关部门。
2019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785020元(全国统一价)
2019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785020元(全国统一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共有三个项目: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因此,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9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 39251元×20=785020元▌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工亡的认定:认定工亡一共有九种法定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不得认定工亡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2019工伤认定标准条例全文
2019工伤认定标准条例全文我国并没有什么工伤认定标准条例,但关于工伤认定标准的内容其实都是有专门规定的,即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在这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那到底是对工伤认定标准作出了怎与的规定呢?如果你不清楚的话,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我国并没有什么工伤认定标准条例,但关于工伤认定标准的内容其实都是有专门规定的,即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在这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那到底是对工伤认定标准作出了怎与的规定呢?如果你不清楚的话,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2019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2019工伤保险是一种由用人单位承担费用的保险,主要是在劳动者遭受工伤的时候能够转移一定的风险。
关于工伤保险的相关内容,我国制定有专门的工伤保险条例来规范,下面我们就一起看看相关内容介绍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以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
各地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第八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七)因公、因战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须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湖北工伤十级赔偿标准
湖北工伤十级赔偿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中因意外受伤或患病而导致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情况。
对于工伤事故,我国有一套明确的赔偿标准,其中包括了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湖北省作为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之一,对于工伤赔偿标准也有着详细的规定。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湖北工伤十级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湖北省对于工伤十级赔偿标准的具体规定。
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将工伤分为十级,分别是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较轻事故、轻微事故、一般伤害、轻伤害、较轻伤害和轻微伤害。
不同级别的工伤将会有不同的赔偿标准。
其次,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湖北工伤十级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工伤职工将获得工资福利待遇的300%的赔偿;对于重大事故,将获得200%的赔偿;对于较大事故,将获得150%的赔偿;对于一般事故,将获得100%的赔偿;对于较轻事故,将获得80%的赔偿;对于轻微事故,将获得60%的赔偿;对于一般伤害,将获得40%的赔偿;对于轻伤害,将获得30%的赔偿;对于较轻伤害,将获得20%的赔偿;对于轻微伤害,将获得10%的赔偿。
再次,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湖北工伤十级赔偿标准是如何执行的。
在实际操作中,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雇主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受伤职工,并及时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同时,雇主还需要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工伤事故。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工伤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工伤的级别,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最后,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工伤十级赔偿标准的执行是为了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各方积极配合,确保受伤职工能够及时、合理地获得相应的赔偿。
同时,雇主也需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总的来说,湖北工伤十级赔偿标准的出台,是为了保障工人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能够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
同时,也提醒雇主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湖北省工伤赔偿标准
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
每月支付伤残津贴(5-6级)
五级=本人工资*70%
六级=本人工资*60%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湖北省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基金支付费用
项目
赔偿
基数
支付标准
(最高)
备注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范围内实报实销
医保范围内费用100%报销
(1)在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十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42359=847180)
(2019年)配收入(42359元/年)
用人单位支付费用
项目
赔偿
基数
支付标准
(最高)
备注
八、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五级伤残为22个月,
六级伤残为18个月,
七级伤残为12个月,
八级伤残为10个月,
九级伤残为8个月,
十级伤残为6个月;
(1)员工主动离职时可以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就业助金;
2019年工伤1-10级工亡赔偿标准工伤认定29条规则
2019年工伤1-10级、工亡赔偿标准+工伤认定29条规则本文共两篇,一是工伤1-10级的赔偿标准;二是工伤认定的实务要点。
1第一篇:工伤赔偿标准▌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湖北工伤十级赔偿标准
湖北工伤十级赔偿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患病,包括工作中的意外伤害和职业病。
对于工伤的赔偿标准,各地都有相应的规定,而湖北省也有针对工伤的十级赔偿标准。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湖北工伤十级赔偿标准。
首先,湖北省规定了工伤的十级赔偿标准,分别是一级至十级。
一级工伤是指工人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病,经医疗期满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在1%以下的;十级工伤是指工人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病,经医疗期满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在100%的。
在这十个级别中,对于不同程度的工伤,有着不同的赔偿标准。
其次,根据湖北省的相关规定,对于一级至十级工伤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多个方面。
其中,医疗费是指工人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病所发生的诊疗、住院、手术、康复等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工人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病,经鉴定残疾程度达到一定标准后,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期工资是指工人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是指工人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病,在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内,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指工人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工伤医疗补助金。
再次,根据湖北省的相关规定,对于不同级别的工伤,上述各项赔偿标准也有着不同的具体数额。
比如,对于一级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数额是多少;对于十级工伤,这些数额又是多少。
这些具体数额都是由湖北省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而确定的。
最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工伤赔偿标准的具体执行,需要遵循相关程序和规定,包括工伤认定、鉴定、赔偿计算等一系列程序。
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受伤工人都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保障受伤工人的合法权益。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省属企事业单位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事项属地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省属企事业单位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事项属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3.18•【字号】鄂人社函〔2019〕72号•【施行日期】201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省属企事业单位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事项属地管理的通知鄂人社函〔2019〕72号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据有关规定将省属工伤认定事项下放你局办理。
你局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政策,扎实开展工伤认定工作,为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4号),明确要求目前仍在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部门,从2019年开始,全面下放省级人社部门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初次鉴定事项。
为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省属事业单位(非参公)及纳入省直管理的工伤保险封闭运行企业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事项实行属地管理,由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请你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密组织上述单位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工作,确保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质量,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结论按照有关规定抄送省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附件:纳入省直管理的工伤保险封闭运行企业名单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3月18日。
湖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湖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七级伤残为14个月,八级伤残为12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4个月,六级伤残为28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上述标准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四年以上(含四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以此类推,据法定退休年龄相差年数每减少一年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2020-2020年工伤保险条例【最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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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看最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吧,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2019-2019年的工伤保险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2019年8级工伤赔偿标准
2019年8级工伤赔偿标准(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三)交通费、食宿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停工留薪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
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1]》(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所有职工都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工伤保险事务原则上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每半年在本单位公示一次,接受监督。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拒不执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该单位职工可通过职代会、工会或者自行向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出质询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该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并可以将有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得力措施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对安全生产成效显著,当年未发生工伤事故或者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在统筹地区同行业中属于最低的用人单位,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提出奖励办法,报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奖励。
[2-3]第六条工伤保险在设区的市的城区和省直管市应由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市(含自治州,下同)人民政府确定。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可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监督管理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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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工伤保险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事业范围,完善工作制度和服务平台,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审计、税务、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会等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注册地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依照社会保险登记办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注册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用人单位跨统筹地区的,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选择其中一个统筹地区参加工伤保险。
统筹地区可以探索建立用人单位自愿参加的多层次补充工伤保险制度。
第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工会组织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调查等所需工作经费应当由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并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未实行省级统筹前,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
省级调剂金用于特大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补贴和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时的调剂。
省级调剂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等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统筹地区实行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
储备金按照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提取,累计总额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时不再提取。
储备金在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或者当期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准使用。
使用储备金和省级调剂金后仍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
第十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的年度缴费费率。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在用工单位期间发生工伤的,由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X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X日。
用人单位未按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发现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患职业病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或者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职工工伤发生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向单位注册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明,用人单位依法设立或者注册登记的文件证明;(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三)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X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者《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或者X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认为申请人确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裁决文书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二)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决文书,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认定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自医疗机构初次诊断起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六)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旧伤复发鉴定证明。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认定程序终止。
终止工伤认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一)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结论为依据,而该结论尚未作出的;(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中止工伤认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中止情形消失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时限。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事故发生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可以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难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证据的,可以对职工受伤害事实进行调查取证。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进行调查核实的其他事项。
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职工受伤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决等法律文书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X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X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X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五条省、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并对下列事项进行技术确认或者鉴定:(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二)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三)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四)康复性治疗确认;(五)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六)生活护理等级确认;(七)旧伤复发确认;(八)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第二十六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组织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