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7•【字号】黑政调〔2018〕58号•【施行日期】2018.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黑政调〔2018〕5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省政府决定对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一、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王文涛省长副组长:孙东生副省长成员:杨殿军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文明办主任谭宇宏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委网信办主任戴彤宇省委编办主任张亚中省发改委主任张显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赵国刚省教育厅厅长郭冀平省民政厅厅长史青衿省财政厅厅长黄迎新省人社厅厅长赵万山省商务厅厅长魏新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张晓峰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刘小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齐峰省医疗保障局局长李军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秘书处设在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秘书处主任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魏新刚兼任。
二、中国—俄罗斯博览会(哈洽会)黑龙江领导委员会主任:王文涛省长副主任:程志明副省长孙喆哈尔滨市市长秘书长:邢爱国省政府副秘书长副秘书长:李松华省贸促会副会长委员:闫永军省委办公厅副主任、省接待办主任刘红岩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政府新闻办主任乔向中省公安厅副厅长史青衿省财政厅厅长赵万山省商务厅厅长王海军省外办主任李松华省贸促会副会长张万平哈尔滨市副市长中国—俄罗斯博览会(哈洽会)黑龙江领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会展事务局。
三、黑龙江省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王文涛省长副组长:王爱文省委组织部部长贾玉梅副省长王有国省政府副秘书长郭冀平省民政厅厅长成员:张凤臣省委组织部部务委员、省基层办主任刘维宽省委宣传部副部长薛兰奎省委政研室副主任戴彤宇省委编办主任庞玉红省文明办专职副主任武文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张亚中省发改委主任赵国刚省教育厅厅长张长斌省科技厅厅长张显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乔向中省公安厅副厅长王世成省民政厅副厅长XXX 省司法厅厅长史青衿省财政厅厅长黄迎新省人社厅厅长鄂忠齐省自然资源厅厅长杨志伟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杨春青省住建厅厅长于飞省交通运输厅厅长侯百君省水利厅厅长王金会省农业农村厅厅长赵万山省商务厅厅长张丽娜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魏新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刘小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李己华省广播电视局局长杨涛省体育局局长王东旭省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徐峰省政府研究室主任刘伯羽省税务局局长赵忠滨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行长贾勇省农业银行行长郭长义省总工会副主席苑芳江团省委书记齐秀娟省妇联主席董濮省残联理事长黑龙江省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王有国、省民政厅厅长郭冀平兼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设立镇标准和黑龙江省设立街道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21〕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设立镇标准和黑龙江省设立街道标准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设立镇标准和黑龙江省设立街道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21〕2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设立镇标准》和《黑龙江省设立街道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1年1月18日黑龙江省设立镇标准一、总体要求(一)镇的设立要遵循城镇发展规律,符合本省城镇化发展的特点,与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适应,稳妥有序逐步推进。
(二)设镇区域要具备良好的区位条件和发展潜力,地质地理条件好,无重大风险隐患,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设镇可采取撤销现有乡设镇、以一个或几个乡(镇)的部分区域设镇、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乡设镇等方式。
二、具体指标(一)人口指标。
1.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200人以上的县(市、区),总人口不低于3万人,拟设镇政府驻地人口不低于6000人;2.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人至200人的县(市、区),总人口不低于2.5万人,拟设镇政府驻地人口不低于5000人;3.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50人至100人的县(市、区),总人口不低于2万人,拟设镇政府驻地人口不低于4000人;4.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50人以下的县(市、区),总人口不低于1.5万人,拟设镇政府驻地人口不低于3000人。
注:以上人口数量为常住人口数量。
(二)经济指标。
拟设镇区域前两年全口径财政收入或人均可支配收入位于所在县(市、区)下辖乡(镇)的前50%或不低于平均水平,前两年第二、三产业增加值位于所在县(市、区)下辖乡(镇)的前50%或不低于平均水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06•【字号】黑政办发〔2021〕37号•【施行日期】2021.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的通知黑政办发〔2021〕37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根据近期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变动情况,经省委同意,现就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情况通知如下:胡昌升省长主持省政府全面工作。
分管省审计厅。
李海涛副省长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负责综合经济、金融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粮食局、省煤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协助胡昌升同志分管省审计厅。
联系省人大、省政协、民主党派、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税务局、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审计署驻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黑龙江证监局、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黑龙江局、省地震局、国家矿山安监局黑龙江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中央驻黑龙江各企业,省国家开发银行、省进出口银行、省农业发展银行、省工商银行、省农业银行、省中国银行、省建设银行、省交通银行、龙江银行、省农村信用联社,驻黑龙江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王XXX副省长负责工业、商务、市场监管、城市建设和国土开发保护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食安办)、省人防办,省药监局、省知识产权局。
联系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省测绘地信局、哈尔滨海关、省烟草专卖局,省电力公司,省贸促会,省工商联。
孙东生副省长负责科学技术、社会事业、医疗保障等方面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本级派出机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本级派出机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告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本级派出机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省政府对省直部门派出机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清理,经审核确认,现将省本级派出机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通告如下:一、省本级行政执法单位派出机构(31个)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哈尔滨无线电管理处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齐齐哈尔无线电管理处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牡丹江无线电管理处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佳木斯无线电管理处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大庆无线电管理处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鸡西无线电管理处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双鸭山无线电管理处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伊春无线电管理处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七台河无线电管理处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鹤岗无线电管理处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黑河无线电管理处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绥化无线电管理处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大兴安岭无线电管理处哈尔滨航务管理处齐齐哈尔航务管理处佳木斯航务管理处黑河航务管理处黑龙江省哈尔滨公路路政管理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公路路政管理处黑龙江省牡丹江公路路政管理处黑龙江省佳木斯公路路政管理处黑龙江省大庆公路路政管理处黑龙江省伊春公路路政管理处黑龙江省鸡西公路路政管理处黑龙江省双鸭山公路路政管理处黑龙江省鹤岗公路路政管理处黑龙江省七台河公路路政管理处黑龙江省黑河公路路政管理处黑龙江省绥化公路路政管理处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公路路政管理处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二、有关要求(一)本通告发布的省本级派出机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3•【字号】黑政办函[2005]50号•【施行日期】2005.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函[2005]50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政府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三日黑龙江省政府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政府互联网站的作用,加强对政府互联网站的管理,保证其安全、有效、可靠地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互联网站是指由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
第三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要求,在政府互联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政府办事效率的提高。
第四条按照政务公开、方便社会、宣传黑龙江的要求,努力建设好政府互联网站,加快开展网上办事服务,积极推进业务整合和流程优化,提升政府“一站式”服务水平。
第五条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在建设中要加强网上信息与服务资源的整合,统一规范、统一标准,以利于部门联合、数据共享。
加强各级政府公共信息资源库建设,提供全面的政务信息检索功能。
第六条政府互联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省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省政府互联网站的主管部门,省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全省政府互联网站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省级政府门户网站—“中国·黑龙江”(http://WWW.hlj.gov.cn)是全省政府互联网站的中心网站,由省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其建设与管理。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于1999年9月23日经省政府第四十四次省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田凤山1999年10月14日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各级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政事分开、逐步实现社会化、减轻财政负担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总量控制。
第四条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未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不得设立事业机构、增加事业编制。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于检举、控告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设立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二)有规范的机构名称;(三)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四)有明确的职责任务;(五)有合法、稳定的资金来源;(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以及必要的设施。
第八条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设立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设立机构的目的、机构名称、隶属关系、职责任务、机构规格、内设机构、编制数额、领导职数、人员结构比例、经费供给形式。
(二)论证报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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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处至八处。分别承担省政府各位副省长分管的综合经济、农业农村、社会事业、公共安全、产业经 济、城市建设和国土开发保护、社会运行和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工作,按领导同志要求做好相关文字综合、公文处 理、会议会务、调查研究、督办协调等工作。
(四)文电处。承担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公文收发运转、文件体例格式把关、文字审核、文书档案管理、 机要通信和印鉴管理等工作。承担全省政府机关公文业务指导工作。
(三)配合省委办公厅对以省委、省政府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 性审核,负责对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四)负责研究省政府工作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及有关单位请示省政府的事项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 政府领导同志审批。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对需要研究落实事项进行协调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 志决定。
(五)政策法规处。对以省委、省政府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 审核。负责对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人员编制
省政府办公厅机关行政编制151名(含军转干部编制18名),工勤人员编制12名(含省政府机要员4名)。厅 级领导职数:主任1职,副主任5职,纪检组长1职,副巡视员3职。处级领导职数:处长20职(含省政府应急办公 室正处级领导职数3职,总值班室主任1职,督察专员1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职,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1 职);副处长36职(含省政府应急办公室副处级领导职数2职,总值班室副主任1职)。
其他事项
省政府办公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厅五处、省政府办公厅驻桦川县梨丰乡繁荣村工作队被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授 予“黑龙江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国·黑龙江》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国·黑龙江》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31•【字号】黑政办发[2011]45号•【施行日期】201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国·黑龙江》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1〕45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中国·黑龙江》省政府门户网站作为各级政府和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服务的重要平台,内容保障工作是其发展的重要基础,自2005年改版以来,各级政府、各部门对其内容保障工作日益重视,在丰富网站内容、促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为适应新形势要求,进一步做好“十二五”期间《中国·黑龙江》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省委、省政府建设“八大经济区”、“十大工程”战略决策,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依托,着重围绕政务信息公开、网上办事和公众互动三大类功能导向,满足公众和企业日益增长的服务要求,把《中国·黑龙江》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成为宣传黑龙江、展示黑龙江、服务黑龙江的窗口。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
坚持以公众为中心,凸显“面向公众发布政府信息、开展网上公共服务、听取社情民意、接受公众监督”的功能定位,把为公众和企业提供网上办事服务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做好“网上咨询”、“政务访谈”、“新闻发布会”等互动交流栏目内容保障工作,解答公众和企业的办事疑难,倾听公众的呼声和诉求,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批评,提高政府公信力。
黑龙江往事――1954,省会迁离齐齐哈尔
⿊龙江往事――1954,省会迁离齐齐哈尔2019-05-201954年8⽉1⽇,中共中央新任命的⿊龙江省委书记欧阳钦在哈尔滨市主持召开省直机关⼲部⼤会,正式宣布撤销松江省建制,哈尔滨市由中央直辖市改为省属市,⼀同并⼊新⿊龙江省,省委、省政府机关设在哈尔滨市。
⾃此,新⿊龙江省委与省政府开始办公。
从1954年8⽉1⽇以后提及的⿊龙江省均指由松江和⿊龙江合省后的新⿊龙江省。
⽽作为原⿊龙江省省会的齐齐哈尔市变成了省辖市,失去了省会城市的地位。
齐齐哈尔在康熙三⼗⼋年(1699年)已成为⿊龙江将军的府邸驻所,成为事实上的⿊龙江⾸府,⼀直是⿊龙江的政治、经济和⽂化中⼼,长达255年。
在1954年进⾏省会迁址的还有河南省和吉林省,河南省会由开封迁往郑州,吉林省会由吉林市迁往长春市。
⼀、松江省撤销并⼊⿊龙江省,省会迁移哈尔滨,是1954年全国新⼀轮区划调整的背景下进⾏的在新中国成⽴初期,全国设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6⼤⾏政区,分别管辖各省区;省下设专区;专区下设县;⼤体形成4级⾏政区划。
但是,⼤⾏政区在1952年之后仅作为中央的派出机构,⽽不再是⼀级政区。
专区为省的派出机构,也只能算是监察区,并⾮⼀级政区。
省、⾃治区、直辖市最多时有五⼗余个。
随着我国进⼊⼤规模、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国家经济建设要求进⼀步加强中央的集中统⼀领导。
因此,中央⼈民政府委员会第32次会议,于1954年6⽉19⽇通过《中央⼈民政府关于撤消⼤区⼀级⾏政机构和合并若⼲省、市建制的决定》。
据此,全国所设六个⼤⾏政区机构撤消并⼊各个省,11个中央直辖市改为省辖市,其中在东北,沈阳、旅⼤、鞍⼭、抚顺、本溪等市划归辽宁省,长春市划归吉林省,哈尔滨市划归⿊龙江省。
⼆、1954年8⽉合并前的⿊龙江省曾经是原嫩江省和⿊龙江省的区域1945年抗⽇战争胜利后,为开辟东北根据地,中共中央⽴即派遣⼤批⼲部和军队挺进东北。
1945年11⽉,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共中央东北局在现在的⿊龙江省版图上设置了合江、嫩江、绥宁、松江、⿊龙江等五个省和⼀个哈尔滨直辖市。
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宋法棠二000年三月七日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构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构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组成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政机构、直属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内容包括:职能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领导职数管理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机构)。
第四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适当本辖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政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职权。
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本辖区内实行省级行政机构垂直管理体制的,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第六条市(行署)、县(市)、乡(镇)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按照其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辖区人口、行政区划和面积等指标进行分类确定。
第七条机构设置和编制实行统一管理,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承办机构设置和编制有关事宜,由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发文件。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8.05•【字号】黑编[2009]127号•【施行日期】2009.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9]127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九年八月五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行业指导。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承担推进全省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
制定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政府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02•【字号】黑政办发[2005]7号•【施行日期】2005.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7号2005年2月2日)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2005年1月29日第十八次省长工作情况通报会议研究确定,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副秘书长工作分工如下:张左己省长主持省政府全面工作。
主管省财政厅、审计厅、编办。
栗战书常务副省长主管省政府日常工作。
协助省长管省财政厅、审计厅、编办。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国资委、监察厅、人事厅、统计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法制办、参事室、文史馆、档案局、发展研究中心、科技经济顾问委员会、行政学院。
负责基本建设大项目推进和江北省行政中心建设规划工作。
联系省人大、省军区、驻哈部队。
王东华副省长主管社会保障和稳定工作。
分管省公安厅、安全厅、司法厅、民政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就业局、信访办、民委(宗教局)、武警总队、交警总队、监狱局(劳教局)、边防总队、消防局、警卫局。
联系省残联、老龄委、法学会、总工会、团省委、妇联。
申立国副省长主管农业和农村工作。
分管省农委、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粮食局、农垦总局、供销合作社、畜牧局、农科院、农业发展银行、气象局、地勘局、农业开发办、扶贫办、中国储备粮食管理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负责防汛抗旱工作。
联系省政协、民主党派。
刘学良副省长主管科技、城市建设管理和生态省建设工作。
分管省科技厅、建设厅、林业厅、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省人防办、环保局、测绘局、地震局、旅游局、知识产权局、科学院、地志办、森警总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旅游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和工作机构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旅游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和工作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05•【字号】黑政办发〔2019〕24号•【施行日期】2019.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旅游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和工作机构的通知黑政办发〔2019〕24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因机构改革和组成人员职务变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旅游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和工作机构调整如下:一、组成人员总召集人:王文涛省长召集人:程志明副省长成员:王冬光省政府秘书长邢爱国省政府副秘书长李坤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刘红岩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政府新闻办主任冯晓峰省委网信办副主任庞玉红省文明办专职副主任于学胜省发改委副主任姜同河省教育厅副厅长乔向中省公安厅副厅长孙纲省财政厅副厅长陈泽民省人社厅副巡视员李雷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王慧杰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刘晓东省住建厅副巡视员于飞省交通运输厅厅长王金会省农业农村厅厅长赵武君省商务厅巡视员张丽娜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方庆伟省卫生健康委副巡视员王忠华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徐广明省外办副主任杨福星省市场监管局副巡视员王戈省广播电视局副局长韩会峰省体育局副局长杜国喜省统计局副巡视员林维新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副局长郑怀玉省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杨宝龙北大荒农垦集团副总经理靳岩黑龙江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处长于颖哲省税务局总经济师梁作君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杨卫东省气象局局长于志学哈尔滨铁路局副总经理许彦春黑龙江海事局副局长朱辉民航黑龙江监管局党委副书记王文君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副巡视员宋志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副行长罗辑省机场管理集团党委书记张成林龙江森工集团总经理许传辉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二、工作机构黑龙江省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和旅游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张丽娜兼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29•【字号】黑政办发[2001]35号•【施行日期】200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1〕35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财政厅、人事厅、计委、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6月29日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计委、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1年6月28日)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和全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垂直管理,重新组建省及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加大药品监督管理力度,逐步建立依法监管、执法统一、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药品监督管理垂直管理体制,保证我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全省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机构设置及管理根据我省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和药品监督管理的需要,重新组建省及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履行对全省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
(一)行政机构的设置1.省设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厅级,为省政府的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是:履行法定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能,领导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2.地市(不含哈尔滨市)设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处级,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清理结果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清理结果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8•【字号】黑政办发[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清理结果及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53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3号)精神,加强对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省政府对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清理撤减。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清理结果及有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撤销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122个(详见附表1)。
撤销机构所承担的工作,由其原依托单位请示分管副省长协调或采取“联席会议”等形式继续开展。
撤销机构的公章,要于8月31日前送交省政府督办检查室。
二、保留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150个(详见附表2)。
保留机构包括参照国务院设置的相应机构、国家要求成立的机构、省政府特设机构或涉及社会安全稳定的机构等。
三、今后要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设置。
对国务院没有设置或没有要求设置的,一般不再设置;凡工作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或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涉及跨部门的事项,由分管副省长或主办部门牵头协调。
确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或议事协调机构需要更名、调整成员的,由拟设立或更名、调整议事协调机构的依托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编办审核把关并由省编办按程序呈常务副省长、省长审定,必要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附表1:附表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调整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相关问题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调整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相关问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26•【字号】省政府令第8号•【施行日期】2018.11.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调整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相关问题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调整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相关问题的决定》已经2018年11月13日省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文涛2018年11月2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调整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相关问题的决定为确保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适应机构改革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现就机构改革涉及调整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相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一、省政府规章规定行政机关的职责,《黑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尚未修改、废止之前,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的行政机关承担。
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承担该职责的原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市级以下行政机关承担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职责因机构改革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省政府规章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机构改革后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实施《黑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由起草单位提出具体修改、废止意见,依照程序提请省政府讨论、决定。
对涉及划出和划入职责的,划出和划入职责的部门要分别提出修改、废止意见。
对涉及新组建部门的,由组建之前的部门分别研究提出修改、废止建议,由新组建部门研究后提出修改、废止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调整撤销部分领导小组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调整撤销部分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05•【字号】黑政调〔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调整撤销部分领导小组的通知黑政调〔2022〕11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省政府决定成立黑龙江省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调整黑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等7个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撤销黑龙江省推进网上政务服务能力(政府服务“好差评”)建设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黑龙江省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胡昌升省长副组长:沈莹副省长余建副省长成员:常城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殷延涛省政府副秘书长谭宇宏省委网信办主任黎广波省国家密码管理局局长张亚中省发改委主任陈延良省教育厅厅长张长斌省科技厅厅长韩雪松省工信厅厅长刘兴东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董濮省民政厅厅长崔永洪省司法厅厅长XXX会省财政厅厅长沙广华省人社厅厅长于万臣省自然资源厅厅长XXX 省生态环境厅厅长高起生省住建厅厅长孙宇省交通运输厅厅长侯百君省水利厅厅长王兆宪省农业农村厅厅长刘海城省商务厅党组书记陈哲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魏新刚省卫生健康委主任赵中超省应急管理厅厅长陈军生省审计厅厅长王智奎省国资委主任郑大光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刘玉和省统计局局长张子林省医保局局长郎国明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孙恒义省营商环境局党组书记王东旭省林草局局长王晓国省测绘地信局局长齐贵权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副行长卢厚林哈尔滨海关关长XXX 省税务局局长乔发民省通信管理局局长(二)工作机构黑龙江省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营商环境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副省长余建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省营商环境局党组书记孙恒义兼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行署市驻外省(市)机构的暂行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行署市驻外省(市)机构的暂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3.20•【字号】•【施行日期】198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行署市驻外省(市)机构的暂行管理办法(1987年3月20日)一、为进一步发挥各行署、市政府在外省驻在机构的作用,有利于在外省统一开展工作,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二、各行署、市政府在外省(市)的驻在机构(包括办事处、联络处,以下简称驻在机构)受各行署、市政府的领导;省政府驻外机构,对行署、市政府所设的驻在机构负有管理、指导、监督、服务的责任。
三、驻在机构的主要任务是:遵循党的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按照行署、市政府的要求,积极开展横向经济联系和经济技术协作,搜集和传递信息,管理、指导所属在外省市的企业,做好接待和交办的各项工作,为振兴黑龙江经济作出应有的贡献。
四、各行署、市政府在外省(市)设立驻在机构,需事先征得当地政府和省政府驻外机构的同意,然后报经省政府批准,方可办理组建手续。
五、各行署、市政府在外省(市)设立驻在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与当地有长期经济协作关系,在横向经济联合方面有发展前途。
(2)有能力在驻地自行解决办公和住宿用房。
(3)有负责管理驻在机构的部门。
(4)能派出得力的并适于在驻地工作的人员。
六、驻在机构要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七、驻在机构的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由各行署、市政府根据“少而精”的原则自行确定。
八、驻在机构编制内的人员名单和负责人的任免通知,需抄送省政府驻外机构。
驻在机构负责人到职时,应通知省政府驻外机构。
九、驻在机构是省政府信息网络的组成部分,省政府驻外机构和各驻在机构要互相交流有关信息资料。
十、驻在机构的工作计划、总结、情况反映,在上报行署、市政府的同时,应抄报省政府驻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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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1——2003.02北京市副市长,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
2003.02——2003.09北京市副市长,市委工业工委书记、市经委主任(2002.03——2003.03挂职任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党组成员、总经理助理)
2013.06——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第十八届中央委员
4政府部门
办公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组成部门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水利厅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黑龙江省司法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
孙尧
黑龙江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负责对外开放、商务、市场监管、旅游、外事、港澳台侨事务等方面工作。
吕维峰
黑龙江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武警黑龙江省森林总队第一政委
负责农业农村、扶贫开发、防汛抗旱和生态建设等工作。
于莎燕(女)
黑龙江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负责国土、城建、环保等方面工作。
孙永波
黑龙江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省武警总队第一政委
1995.11——1998.12北京制呢厂厂长、党委副书记
1998.12——1999.08北京纺织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常委、董事、副总经理
1999.08——1999.11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1999.11——2001.06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主任、党组书记,海淀区委副书记(2001.04)
邵奇惠
(1934~ )
江苏宜兴
1989-1994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
田凤山
(1940~ )
黑龙江肇源
1994-200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长。
宋法堂
(1940~ )
山东郯城
2000-2003
中共黑龙江省委书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沈阳军区副政治委员,中共黑龙江省委第一书记、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主任。
杨易辰
(1914~1997)
辽宁法库
1977-1979
中共黑龙江省委书记处书记,黑龙江省委一书记、黑龙江省军区第一政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
侯捷
(1931~2000)
河北滦县
1985-1988
黑龙江省省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长、党组书记。
2003.09——2008.04北京市副市长(2007.10——2007.12国防大学省军级干部国防战略研究班学习)
2008.04——2013.03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2010.11——2011.01中央党校进修部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2013.03——2013.06黑龙江省委副书记、代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黑龙江省的国家行政机关
地理位置
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
现任省长
陆昊
1主要职责
2政府领导
3现任省长
4政府部门
▪办公机构
▪组成部门
▪特设机构
▪直属机构
▪管理机构
▪其它机构
▪派出机构
5历届省长
1主要职责
一、执行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黑龙江省文物管理局
黑龙江省宗教局
派出机构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5历届省长
姓名
籍贯
任期
备注
于毅夫
(1903~1982)
黑龙江肇东
1950-195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主席、中共中央统战部副部长;中共吉林省委书记处书记、吉林省政协副主席。
赵德尊
(1913~1982)
辽宁沈阳
1952-1953
中共黑龙江省委书记、黑龙江省政府主席、黑龙江省军区政治委员、党委书记,中共黑龙江省政法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体育局
黑龙江省旅游局
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黑龙江省统计局
黑龙江省粮食局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黑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研究室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欧阳钦
(1900~1978)
湖南宁乡
1956-1958
中共黑龙江省委第一书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中共中央东北局第二书记,第五届全国政协副主席。
李范五
(1912~1986)
黑龙江穆棱
1958-1966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党组书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
潘复生
(1908~1980)
山东文登
1967-1971
现任第十八届中央委员,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1985.09——1989.08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国民经济管理学专业学习,北京大学学生会主席、系学生党支部书记
1989.08——1994.02北京制呢厂职工、厂属金时代呢绒时装厂副厂长、厂长助理
1994.02——1995.11北京制呢厂副厂长(1991.09——1994.07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是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黑龙江省的国家行政机关,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在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五年,实行省长负责制。
中文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机构特点
陈雷
(1917~2006)
黑龙江桦川
(1953-1954)
(1979-1985)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主席、黑龙江省省长、中共黑龙江省顾问委员会主任。
韩光
(1912~2008)
黑龙江齐齐哈尔
1954-1956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主席、黑龙江省省长,国家建委主任、党组书记,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书记、常务书记。
中共河南省委书记,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主任,中共黑龙江省委第一书记、中共中央东北局书记处书记,沈阳军区政委。
汪家道
(1916~1992)
安徽霍邱
1971-1977
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国少将。中共黑龙江省委第一书记、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主任,沈阳军区副司令员兼黑龙江省军区司令员。
刘光涛
(1920~ )
陕西三原
1977-1977
协助主管工业的副省长工作。
李显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负责省政府机关日常工作,协助省长工作,协助郝会龙副省长分管省政府办公厅及其代管机构。
3现任省长
陆昊
陆昊,男,汉族,1967年6月生,籍贯上海,1989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河北沧县
2010-2013
呼和浩特铁路局党委书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党组书记。现任中共黑龙江省委书记、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陆昊
(1967~ )
上海市
2013-至今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院长;现任中共黑龙江省委副书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
张左已
(1945~ )
黑龙江巴彦
2003-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
栗战书
(1950~ )
河北平山
2007-201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现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办公厅主任,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书记。
王宪魁
(1952~ )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国家安全厅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监察厅
黑龙江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文化厅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黑龙江省林业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黑龙江省审计厅
特设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直属机构
管理机构
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
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其它机构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
黑龙江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
黑龙江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黑龙江省版权局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黑龙江省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参事室
负责政法、民政、民族宗教、社会稳定等方面工作。
孙东生
民建中央常委、黑龙江省主委,黑龙江省政协副主席
负责文教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工作。
胡亚枫
黑龙江省副省长、黑龙江省国资委党委书记
负责国资监管、国企改革、工业、安全生产、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发展、工业园区和县域经济等方面工作。
赵杰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省国资委主任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