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与法家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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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形于春秋,法家思想形于战国。两种思想曾在战国时期有过激烈
的交锋,对当时、后世乃至今天的中国法律都有着深刻的影响。虽然,汉朝
“独尊儒术”之后,法家思想衰落,但即使今天我们重新阅读儒法两家思想,仍能感受其思想之“真知灼见”,看到两种思想对中国法律的深刻影响。
从本质上来说,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是完全对立的。下面我从两个部分比
较两家思想。
一、礼与xx
儒家法家都以维持社会秩序为目的,其分别只在他们对于社会秩序的看法和达到这种理想的方法。
(1)、社会秩序的看法
儒家根本否认社会是整齐平一的。认为人有智愚贤孝之分,社会应该有贵
贱上下的分野。劳力的农、工、商贾是以技艺生产事上的,劳心的士大夫是以
治世之术治理人民食于人的,各有其责任及工作,形成优越及从属关系的对
立;认为亲属关系之中,应该以辈分、年龄、亲等、性别等条件为基础所形成
的亲疏、尊卑、长幼的分野。
儒家认为,上述两种差异之分同为维持社会秩序所不可缺。儒家心目中的
社会秩序,即上述两种社会差异的总和。“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出自《中庸》)便是写照
法家并不否认也不反对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的分别及存在,法家注意
的是法律、政治秩序之维持,人为有功必赏、有过比罚,何种行为应赏,何种
行为应罚,完全是一种客观的绝对标准,不因人而异,必须有同一的法律,一
赏一刑,才能使人人守法,而维持公平。
若考虑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的因素,则违背此种原则,不能达到一赏
一刑的目的。
所以,法家认为一切的人在法律面前均需平等,不能有差别心,不能有个
别的待遇。韩非子云:
“法不阿贵,绳不饶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2)达到各自理想的方法
儒家认为,礼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最理想的工具,是使贵贱、尊卑、长幼各有其特殊的行为规范。
“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
“上下有义,贵贱有分,长幼有等,贫负有度,凡此八者礼之经也”。
礼所以“序上下,正人道也”。
做到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其礼,自能达到儒家心目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的理想社会,而臻于治平。
不难看出,儒家所说的礼,是一套完整的治世理论,绝不仅仅只是一些抽象的伦理上道德上的原理原则。儒家提倡的礼足以节制人欲,杜绝争乱,又足使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完成伦常的理想,自足以建立儒家理想的社会秩序。
不同于儒家,法家认为,法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最理想的工具。商君说:
“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这种毫无通融,不讲私爱,完全以客观行为为断的精神,自和儒家所谓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贵、议勤、议宾,尊亲贤,郭旧故,尊宾贵,尚功能,及议事以制的主张相反,法家根本反对所谓议。
xx 说:
“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阕也。”这话焉不使儒家为之变色!焉不使当今社会法律工作者变色!
总之,儒家着重于贵贱、尊卑、长幼、亲疏之“异”,故不能不以富于差异性,内容繁杂的、因人而异的、个别的行为规范——礼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
工具,而反对归于一的法。法家欲以同一的、单纯的法律,约束全国人民,着重于“同”,故主张法治,反对礼。两家出发点不同,结论自异。不管礼治还是法治,只是儒家法家为了达到不同的理想社会秩序所用的工具而已,它们之间没有好坏之分,更不能因为儒家思想成为正统思想影响了中国两千多年而放弃法家思想,也不能因为现在我们在呼吁法治而摈弃儒家思想。两家思想是可以相互借鉴、相互影响,在不同时代不同背景合理采用而让中国法律更加成熟更加
二、德与刑
儒家法家要实现自家的理想,即维持社会秩序,都需要借助一种力量,当
有人不遵守此种行为规范而破坏社会秩序时,将有种力量来保护它,制裁人。
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道德教化的力量,收潜移默化之功,这
种以教化变化人心的方式,是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耻而无奸邪之
心,自是最彻底、最根本、最积极的办法,断非法律判裁所能办到。所以,儒
家宣扬以德治天下,以德教化人。
所谓“礼者紧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紧于已然之后”,一为事前的预防,一为事后的补救,二者之价值自不可同日而语。礼教之可贵便在于“绝恶于未萌,而起敬于微妙,使民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若能如此,则人民根本无恶的动机,一切恶的行为便不会发生,法律制裁更无存在的必要。所以说,孔子以无诉为最后目的,荀子对此也有同样的见解,认为教化即行,便无法律刑罚的需要。尊德礼而卑刑罚,是儒家一致的信仰。
法家则完全与儒家立于相反的立场,否认社会可以藉德化的力量来维持,
更不相信一二人的力量足以转移社会风气,决定国家的治乱。根本反对有治人
无治法,人存政存,人亡政亡的办法。法家所需要的是必然之治,使社会长治
久安,而不是这种渺茫不可期,时乱时治的办法。“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而任人,犹之“虽有巧木利手不如拙规矩之正方圆”。主观的判断,时有出入,客观的标准至少是一律的,法虽不善,亦可以“一人心”,愈于无法。
从治国的立场来讲,法家根本否认仁义道德的价值,认为并不足以止乱,无
益于治。这些是道德家、教育家的事,他们不妨以毕生精力从事于教化,也不妨唱高调,提倡止于至善,讨论人生最高鹄的。但这决不属于法律范围,决不是法家所感兴趣,所注意的工作。法家以维持法律秩序为目的,他必须以最高标准的程序,最快的方法,最短的时间来达到这种目的。法之功用原为禁奸,非为功善,所以“求过不求善,刑不善而不赏善”。只要法律的机构足以废恶惩奸,使人不敢为恶,法律的目的便已达到,原不问人心善恶,更不要求人心良善。从法家的眼光看来,一良善不为恶的人,与一畏刑不敢为恶的邪人,在客观的行为上并无分别,不必注意其内心上的差异,因之也就无须以仁义教人为善。所以韩非说:
“明主之治国,众其守而重其罪,使民以法禁而不以廉止”。
所以法家的结果皆主重刑,重刑才能使人畏惧慑服,不敢以身试法。
三、总结
儒家以礼为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规范,法家以法律为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规范,儒家以道德为维持礼之力量,法家以法律制裁为推行法律之力量。法家后起,和儒家争一日之短长,竞争激烈,互不相让。然而,汉朝之后独尊儒术,魏以后儒者参与了制定法律,儒家思想在法律上起了决定性作用,儒家思想在法律上一跃成为最高的法则,与法理无异。中国法律的许多规定都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如礼有七出三不去之文,后成为法律明定的离婚的条件。而法家思想虽未成为正统思想,却也影响了中国法律和中国法律工作者,如诸葛亮、王安石、张居严谨执法,甚至连儒术的大师朱熹也主张刑不可废。如今,我们建设法治社会,不仅要继承儒家思想的精髓,也要发扬法家思想的精髓,做到古为今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