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重点整理

合集下载

海商法复习重点

海商法复习重点

《海商法》复习重点第1编绪论(1-4章)了解海商法的概念、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海商法的特点及性质。

理解我国《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了解海商法的主要表现形式;着重理解我国《海商法》的表现形式。

了解海事法律规范以及海事法律关系所涵盖的相关内容;着重理解我国《海商法》中船舶的定义。

了解海商法的历史发展以及当代海商法的发展趋势。

识记船长的相关职责。

了解船员的概念及权利义务。

了解船舶物权的概念、特点及种类。

了解船舶所有权的概念及特点;掌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及消灭的方式;着重了解船舶抵押权的概念、性质及特点;掌握船舶抵押权的取得、转让及消灭的方式。

着重了解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掌握船舶优先权的取得、转让及消灭的方式;了解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以及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掌握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法。

了解船舶留置权的概念及法律特点;掌握船舶留置权的取得与消灭方式,以及船舶留置权的效力。

明确三种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顺序。

第5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了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特性及种类。

掌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托运人及承运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尤其要着重理解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和主要权利。

了解海上货物运输单证--提单的概念、种类重点了解提单的作用及记名提单的概念;了解提单的主要内容,包括正面记载事项以及背面条款。

了解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中的主要规定,包括《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以及《汉堡规则》;掌握三大货物运输公约中的实质性规定。

了解航次租船合同的概念、特点及主要范本格式。

了解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概念;理解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

第6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了解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及承运人责任第7章船舶租用合同了解船舶租用合同的概念、合同的订立以及法律适用。

了解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特点以及合同格式;掌握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着重了解光船租赁合同的概念、特点;掌握光船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8章海上拖航合同了解海上拖航概念第9章船舶碰撞了解船舶碰撞的概念与种类。

2023年关于1海商法整理

2023年关于1海商法整理

海商法整理第一篇:海商法是指规范海上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旨在维护海事秩序和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海商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科目,包括了海商法的基本原则、海商法的适用范围和海商法的实施程序等内容。

本文将对海商法的主要特点进行整理和概述。

一、海商法的基本原则海商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1.国际通行原则:海商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国际海运和国际贸易,因此需要考虑国际通行的商业规则和惯例,以及国际公认的法律原则。

2.均等原则:海商法强调在商业交易中各方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没有特殊地位的当事人。

3.独立原则:海商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科目,具有自己的适用规则和权威性。

4.进退原则:海商法对商业交易中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避险和退却的机会。

二、海商法的适用范围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航海权益:海商法规定了船舶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抵押权等权益的保护制度。

2.航海责任:海商法明确了船舶经营者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和环境保护责任等内容。

3.货物运输合同:海商法对于货物运输合同的缔约、履行和违约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4.海上保险:海商法确立了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权利义务。

5.海事赔偿:海商法规定了因船舶碰撞、运输事故等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海商法的实施程序海商法的实施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仲裁程序:当商事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争议,海商仲裁机构在此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2.诉讼程序:当商事纠纷无法通过仲裁解决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司法审判。

3.强制执行:一旦法院作出判决或仲裁裁决后,当事人需要进行强制执行程序,以保障其权益得到实现。

四、海商法的发展趋势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经济的发展,海商法在国际贸易和航运领域的作用日益凸显。

未来海商法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以下几点:1.法律交流合作:各国之间应加强海商法方面的交流合作,形成一体化的法律体系,提高海商法的适用效率。

海商法重点

海商法重点

一、海商法为承运人规定的三项基本义务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妥善而谨慎照管货物、尽速遣航三项义务。

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Seaworthy):举证责任在承运人主观:谨慎处理(to make due diligence):一个理智和勤奋的人在特定场合下,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所应达到审慎、主动和勤奋程度客观:适当(properly):1.船舶具备抗一般风险能力:船体、船机、航行设备具备抵御海上常见风险和自然灾害的客观条件(特定航线和季节)2. 船舶具备航行能力:A适当地配备船员(Properly man)——数量充分(满足航行值班的要求),素质可靠(健康:船长、高级船员有证书不越级,一般船员有航海知识操作能力)。

B 适当地装备船舶(Properly equip the ship)——配备航次必须的各种设备、文件和海图等。

C适当地配备供应品(Properly supply the ship)——配备航海必备的燃料、淡水、粮食、给养3. 船舶具备适货能力(Cargo worthy):A适货场所——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

B适货要求——适于、安全。

C适货环节——收受、运送、保管时间:装货港开航前和开航当时(Before or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voyage)例外:1.谨慎处理后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Latent defect)。

2. 货损与不适航无因果联系责任承担:承运人、代理人、雇用人2.妥善而谨慎地管理(照料)货物( Care of Cargo) :管货标准:1. 主观:谨慎(Carefully),在货运的各个环节中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护和减少货损发生。

2.客观:妥善(Properly),在货运的各个环节(杂货从装到卸,集装箱从收获到交付)承运人军营建立起一个良好的工作系统,并采取相应措施管货环节:1.装载(loading):将货物从船边置于船舱的行为2.搬移(handling):货物在舱内的移动或调整3.积载(Stowage):货物在舱内的堆放4.运输(carriage):将所承运的货物运抵目的港 5.保管(keep):对货物的保护或监管 6.照料(care):对货物的照管和料理7.卸载(discharge):将货物从船上置于码头、驳船或其他地点的行为管货与适货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二者均属于承运人的基本、强制义务。

《海商法》复习资料

《海商法》复习资料

《海商法》复习资料第1章:绪论1、海商法的概念及特点:概念: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总称特点:涉外性、技术性、特别性2、海商法的形式: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国际航运惯例、其他〔判例、海商法学说及法理主见〕第2章:船舶物权1、船舶的组成局部:船体、船机和属具。

2、船舶的性质:1〕船舶是物,但有时做拟人处理2〕船舶是动产,但按不动产来出来3〕船舶是不行分物,但各局部具有独立的功能和价值3、船舶物权的种类:船舶全部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4、船舶全部权的公示方法定为船舶全部权和船舶抵押权的公示方法。

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在发生船舶全部权的取得、转让和歼灭时,假设没有完成相应的登记,那么仅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船舶全部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而对善意的第三人,那么不发生船舶全部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5、船舶担保物权:受偿的先后依次: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一般担保物权6、船舶全部权的踊跃权能:占有、运用、收益、处分7、船舶全部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公法上的没收、征收、捕获等;私法上的建立和订造。

是一种与船舶转让无关的取得方式。

继受取得:〔二手船〕购置、承受赠与、承受保险委付等。

是一种以船舶转让为根底的取得方式。

8、船舶全部权的灭失状况:①公法上的没收、征用、捕获等②船舶灭失,包括漂浮、失踪、拆解等③船舶转让,包括赠与、出售及保险委付④船舶被法院拍卖9、船舶抵押权的特点:附属性〔存在上的附属性、处分上的附属性、歼灭上的附属性〕、不行分性、物上代位性、特定性、依次性、追及性、公示性、意定性、限定性、10.船舶抵押权的灭失缘由:因担保的债权歼灭而歼灭〔如债的履行、抵消、免除等〕;因行使而歼灭〔无论其担保的债权是否得到全部的受偿〕;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而歼灭。

11、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种类:一般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诉讼费、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港口规费、船长,船员的劳动酬谢、救助酬谢、船方的共同海损分摊、去除障碍物、与船舶营运干脆有关的人身伤亡、与船舶营运干脆有关的财产灭失和损坏、船长垫支我国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依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酬谢、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的给付请求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12、船舶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担保法》:折价、拍卖、变卖《海商法》:法院拍卖第3章:船员1、船员概念: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海商法考试重点

海商法考试重点

海商法考试重点1、海商法概念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海商法的调整对象(1)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2)海上侵权关系(3)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3、船舶的概念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试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和总吨在20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4、船舶物权的特点(1)特别法物权性(2)客体的单一性(3)公示方式的特殊性(4)优先顺序的多重性5、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购买、接受赠与、接受保险委托6、船舶抵押权的消灭的原因(1)因债权消灭的消灭(2)因行使而消灭(3)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二消灭7、船舶优先权的概念是海上法赋予某些法定的海事债权人的一种特权。

8、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征(1)以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人为权利主体(2)以当事船舶为客体(3)具有从属性(4)不以协议、登记或占有为成立要件(5)具有优先受偿的内容,并且优先受偿位次很高(6)具有独立的时效,并以法院拍卖而消失(7)须通过法院扣押船舶的程序行使。

(8)具有追及当事船舶的效力9、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它是一种实体权利,而且是一种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即担保物权的一种。

10、船舶留置权的性质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二次效力的特征。

11、船舶留置权的消灭(1)因物权消灭而消灭(2)因所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3)因利益人接受另行提供的担保而消灭(4)因丧失对船舶的占有而消灭(5)因延展造船费或修船费的用的清偿期而灭失。

1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主要利益和义务承运人义务:(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2)妥善和谨慎地保管货物(3)船舶禁止不合理绕航(4)在约定时间内和卸货港交付货物承运人利益:(1)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及其其他费用的请求权(2)货物留置权(3)承运人的免责:①驾驶船舶的过失免责和管理船舶过失免责,即航海过失免责。

②火灾免责,但是是由承运人本人的过失的除外。

③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运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海商法重点

海商法重点

1、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的异同一、共性1.三权的标的都包括船舶2.三权都是在作为债务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设置的他物权(在他人之物上所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并从属于一定的海事债权3.相对于一般海事债权或一般债权,三权都具有优先受偿权二、差异1.产生的原因不同❑留置权和优先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法律规定);抵押权是协议担保物权(合同约定)2.担保的债权不同❑优先权是担保工资债、伤亡赔偿债、海事救助债、规费债、侵权赔偿债;抵押权是担保借贷之债;留置权是造船和修船债3.公示的方法不同❑抵押权以登记为公示;留置权以占有为公示;优先权两者都不需要就已经有效4.优先受偿的位次不同:优先权的债权>留置权的债权>抵押权的债权>其他债权5.标的不同❑船舶留置权和优先权的标的具有法定性1.船舶留置权的标的仅限于合同中的船舶;2.船舶优先权的标的我国规定为船舶,有的国家规定还包括未收取的运费以及船舶和运费的附属利益,但所有国家都排除船舶保险赔款。

❑船舶抵押权的标的具有一定的协议性(合同约定)1.船舶抵押权的标的可以是船舶、运费和租金、附属利益和船舶保险赔款,但并不是所有国家都赔偿船舶保险赔偿。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一、海上货物运输的本质在于利用船舶经过海路进行货物的运输,这也是它区别于其他运输方式的最根本特征。

二、除此以外,它还具有以下特征: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双务合同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有偿合同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通常为涉他合同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5、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承揽合同(4和5两点老师课件里出现过,但是总结特征的时候又没有提到)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的主要责任和权利一、承运人的主要义务(书本99页)1、适航责任——《海商法》第47条2、管货责任——《海商法》第48条3、不得不合理绕航责任——《海商法》第49条4、按时按地交货责任——《海商法》第50条二、承运人的主要权利①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及其他费用的请求权②货物留置权-《海商法》87条③承运人的免责-《海商法》51条④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海商法》56-59条⑤特定情况变更履行地的权利-《海》91条三、收货人的主要责任和权利1、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2、及时收受货物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东财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一.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制度概念:1.承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2.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二者的义务(最低义务的承担):1.适航——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1)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2)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3)使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2.管货——应当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3.按规定航线航行——应当按照约定或习惯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除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4.交货——根据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并在目的地港向提单指定的收货人凭提单交付货物二者之间的责任承担:1.连带责任制:承运人对全部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对自己履行运输的部分负责;都有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2.分段责任制: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特定货物运输由特定实际承运人进行,并约定承运人不负责任。

应当符合四个条件:1)提单上指定了实际承运人;2)指定了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具体货物运输部分;3)货物的灭失、毁损或迟延交付发生在该实际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4)合同规定承运人对此种损失可以免责3.追偿权:其相互之间分别享有追偿权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1.提单并入条款:95条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除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2.质询条款:97条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是,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

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海商法全部整理

海商法全部整理

海商法全部整理开篇:1、船东VS货主,经常产生纠纷,自己无法解决,需第三方介入帮忙解决。

2、英美主要用:admiralty law 较传统些中国主要用:maritime law 应用较广3、海事诉讼:(1)英美的不同处理方法:英国,现海事法院管辖第三法院(离婚、诉讼、海事)。

美国,联邦制,海事海商事件由联邦法院直接管辖,州法院无权处理海事海商案件。

(2)中国,现处理海事案件的法院为海事法院,是中级法院。

即,一审的初级法院不可审理海事海商案件。

若此类案件要上诉,则至高级法院。

我国现有十个海事法院:上海、大连、青岛、宁波、天津、武汉、广州…法律适用,选择案件的诉讼地点对于海事诉讼来说非常重要。

4、法律适用与航运实践:(1)建造船舶(经费来源):A、银行:船舶融资B、企业:船舶抵押(船舶物权)(2)使用船舶:A、叶老师理解班轮运输VS租船运输:a、租船:货主的货多,可租一艘船来运。

b、班轮:船大货少,把少量货物全部集中一起。

B、先有租船运输,后有班轮。

班轮是现代运输下的产物,原因,船大、技术好、航行远。

C、班轮运输签的合同是格式合同(如提单、快递单),即由单方制定,所以不公平,法律一般会对制订合同一方做不利解释。

(3)船舶配备:船员、装卸设备、救生设备、淡水、食物、燃料…(4)船舶安全:船舶救助、船舶碰撞、船舶拖航(5)船舶风险:海上保险,共同海损(是海商法最古老的起源方式之一)(6)船舶控制:环境问题(英美法叫《航运法》,或《船舶海上管理法》)(7)案件处理(《海事诉讼法》)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海商法的概念一、关于什么是海商法1、第一条P3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重点: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英文:Ship船舶关系Shipping原指海上运输,现泛指一切运输方式。

2、广义的海商法与狭义的海商法:狭义: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这一本法条广义:指除本法条之外,各个国家,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案例、仲裁,以上所有内容中,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

海商法重点整理

海商法重点整理

海商法重点整理一、海商法的定义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

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

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

海商法复习资料整理(标记版)

海商法复习资料整理(标记版)

第一章海商法概述海商法的调整范围甲商人有一批大米销售给美国的乙商人,甲将这批大米交由丙船公司承运,并向丁保险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了保险,装载着该批大米的A 船在由上海开往纽约的途中搁浅,被B船拖带至安全区域,救助过程中为减轻船的重量抛弃了1吨大米到海里,A船脱险后继续航行,途中又与C船发生碰撞,1吨大米跌落海里, A船与C船俱受损,并导致C船上部分人员伤亡。

问题:1、乙商人凭提单提货时发现货物短少了2吨,该损失该由谁来承担?2、A船和C船的损失以及C船上的人员伤亡该由谁来承担?3、支付给B船船员和所有人的救助报酬该由谁来承担?《海商法》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内容一:海上运输关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上保险合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内容二: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船舶所有权关系、船舶抵押权关系、船舶优先权关系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下列哪些案件可以适用海商法:A 在青岛沿海海面,某市公安部门在利用某远洋运输公司的海船执行抓捕行动时,与另一艘海船发生碰撞。

B 太湖水域两艘运粮船发生碰撞。

C 长江流域一海船搁浅被另一艘船舶救助。

D 从武汉到上海的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

E从武汉到上海的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

F从上海到纽约的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

一、适用的船舶《海商法》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1、形态:包括海船和海上移动式装置(具有海上航行能力、可以移动的构造物)2、构造:合成物,包括船体、船机以及船舶属具3、用途:仅限于商业目的的船舶4、规模:不适用于20总吨以下的船舶二、适用的水域1、海上:领海和内海。

2、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一端或两端连接海洋并且可用于船舶航行的江河水域。

海商法重点

海商法重点

海商法重点整理一、海商法的定义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上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上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餉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上要调整平等上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屈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广义上的船館是指通常总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船,其基木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逻。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丁•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 0总吨以卞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屈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丁•因行使船船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诘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

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

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亍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

最新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最新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

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

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

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

大连海事《海商法》总结重点

大连海事《海商法》总结重点

海商法学个部分重点内容概述第一章:理论并不深,大概看一遍下来都能看懂。

第二章:船舶物权中的优先权和留置权是极其重要的。

曾出考题:船舶抵押权定义、优先权的定义和范围、留置权消灭的条件、扣押与留置的关系。

第三章:船员。

这也是不多的非重点章节之一。

曾出考题:船长的几个职能。

我认为还需要注意的就是船员的条件(三点)和船员的配备条件(两点)。

第四章:核心章节,需要自己仔细揣摩每个字的意思,任何地方都是重要的出题点。

曾出考题:NOVCC定义,西马拉雅条款定义,托运人定义(注意看法条有两种托运人的存在),consecutive single trip voyage定义,COA定义,tackle to tackle定义,航行过失定义,列举免责中的5项以上,为何对承运人的归责是属于不完全的过错责任制,怎样计算sdr(估计这种题在以后不应该出现),论述不知条款及其证据效力。

采用电子提单会有什么问题出现,UNCTAD定义, COGSA定义,WWD定义,PORT charter定义,安全港定义,CQD 定义,NOR 定义,GENCON 定义,Dead Freight 定义,责任终止条款定义,简述在航次租船中如何确定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

以上的题目还不足以反映所有的重点,我认为本章除了电子提单和水路运输合同不需要掌握太清楚以外其他的都非常重要,我现在就列举以前没有出现的一些重要考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和提单这两节就不用说了,麻烦大家全部仔细看一便吧。

海运单要注意非流转性注意和其他单证进行对比。

注意比较三大规则的变化,注意出比较题。

租船的各种条款要弄明白,后面的冰冻战争条款等就不用弄得太详细了。

多式联运就注意一下责任形式的比较,网状的和统一的差别。

第五、六章不太重要,大概看看即可。

今年出了一个雅典公约,相比明年卷子上不会重复今年的了。

第七章:又一个重要章节。

曾出题:TCT定义, NYPE定义,反技术波动条款,停租的定义,最后合法航次是指什么,注意英美中有别。

海商法重点

海商法重点

海商法第一章绪论一海商法的概念海商法是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一)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1 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如提单合同,租船合同,拖航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救助合同,保险合同等2因海上侵权产生的法律关系如船舶碰撞引起的肇事方与受害方之间的损害赔偿关系,船舶污染海洋坏境引起的损害赔偿关系3 因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法律关系如共同海损中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分摊与补偿关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船舶所有人与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二)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1 船舶的概念CMC 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船舶属具:如锚,锚链,救生艇,索具tackle等还包括船上设备,如驾驶台设备,医疗器具,厨房用具)构成海商法上的船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位于海上的,即是海船•(2)必须是用于水上航行的,即是海上移动式装置•海上移动式装置:指具有自航能力的可在海上移动的装置,如用于海上油气勘探开发的自航式海上钻井平台。

不包括固定式钻井平台和不能航行但浮在水上的灯船和桥船。

•(3)船舶必须用于商业目的•商业目的:运输船,海洋开发船,渔船•非商业目的:军舰,公务船(检疫船,缉私船)•(4)必须在20总吨以上•因为20总吨以下的船舶属于小船,不能载重远航,事实上不具有从事海上运输或其他海商行为的能力。

2 船舶的法律性质Characteristics of ship(1).船舶是物,但有时做拟人处理。

• A. 船舶有名称•如:泰坦尼克号,五月花•船名确定并登记后不得任意改动• B.船舶有国籍,无国籍或不悬挂任何国籍的船舶不得在海上航行• C.船舶有住所,即船籍港,船舶登记的港口就是其船籍港,若涉及诉讼可以此决定管辖权问题• D.船舶有船龄,船龄表明船舶建造完毕的日期和投入航运的时间,从船龄可以判断船舶的实际价值• E.在对物诉讼中,船舶是诉讼主体(2). 船舶是动产,但有时做不动产处理。

大连海事海商法总结重点

大连海事海商法总结重点

大连海事海商法总结重点随着我国海洋事业的快速发展和大连海事产业的飞速增长,海商法作为维护海洋经济和商业秩序的重要法律体系,必须得到高度重视。

大连海事海商法总结重点是通过梳理大连海事法律体系的主要法规和案例,总结出其中的重点内容,从而为大连海事海商法的实践应用提供指导和参考。

本文将重点探讨大连海事海商法的主要议题、应用价值以及提高执行效果的办法。

一、大连海商法的主要议题1. 大连港口和航运安全作为重要海港和航运基地,大连港口和航运安全是大连海商法的重点议题之一。

大连市对大连港口和航运安全进行了全面的规划和管理,加强了港口安全和船舶运营的监管,制定了多项详实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包括《大连港务区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可以从多个方面提高大连海港的水平,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提高大连海运的影响力和地位。

2. 大连海洋经济的发展随着海洋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大连市成为了国内海洋工业和海洋经济的领头羊之一。

为了保障海洋经济的持续发展,必须建立起合理的海洋法律体系,包括海洋经济权益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能源开发等。

大连市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对海洋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3. 大连海事业务的规范化为了有序推进大连海事业务的规范化,必须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

大连海事局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船舶的安全运营、船员的安全保障、环保要求等进行规范管理。

同时,对港口的管理、港口设施建设和港口的安全保障等方面也进行了全面覆盖。

二、大连海商法的应用价值大连海商法的应用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大连海洋经济的稳健发展大连海商法的制定和执行可以为大连海洋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支持,促进海洋产业的发展壮大,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2. 维护大连海事业务的规范化大连海商法的实施可以规范大连海事业务的运作模式,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营和环保要求,构建和谐的海事运输环境,提高海事运输效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商法重点整理一、海商法得定义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二、海商法得调整对象广义得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得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得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得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得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得定义广义上得船舶就是指通常意义上得船舶,即凡就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得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就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得船舶就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得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得定义:本法所称船舶,就是指海船与其她海上移动式装置,但就是用于军事得、政府公务得船舶与20总吨以下得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得范围我国海商法得规定,第二十二条:(一)船长、船员与在船上工作得其她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得工资、其她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与社会保险费用得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得人身伤亡得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与其她港口规费得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得救助款项得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得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得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与分配船舶价款产生得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得共同利益而支付得其她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得受偿顺序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

但就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得,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得,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得,按照比例受偿。

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得,后发生得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就是基于一定得公共政策设定得。

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得,后发生得同样先受偿。

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得其她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得,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得,则按照比例受偿。

六、船舶优先权得概念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就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得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得船舶具有优先受偿得权利。

七、船舶优先权得特点法定性、非公示性、追及性、优先受偿性、期限性、程序性八、船员得概念广义得船员就是指包括船长在内得所有船上任职人员,而狭义得船员则不包括船长。

我国海商法采取广义得概念九、船长得概念我国海商法第35条:船长负责船舶得管理与驾驶。

因此,船长就是一艘船上得最高指挥者,在航行期间全面负责船舶得驾驶与管理。

十、船长得职责范围管理与驾驶得职责;维护船上安全与秩序职责;紧急处置职责;公正职责;代理职责;制作法律文书得职责。

十一、承运人免责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得灭失或者损坏就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得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得其她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得过失:(二)火灾,但就是由于承运人本人得过失所造成得除外;(三)天灾,海上或者其她可航水域得危险或者意外事故;(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得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她们得代理人得行为;(九)货物得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得船舶潜在缺陷;(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得受雇人、代理人得过失造成得其她原因。

十二、承运人得义务(不作不合理得绕航)海商法第四十九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得或者习惯得或者地理上得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不属于不合理绕航得:49条第二款,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得绕航或者其她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得规定得行为。

十三、提单得概念海商法第七十一条:提单,就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得单证。

提单中载明得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得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得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得保证。

十四、提单得种类已装船提单与收货待运提单;情节提单与不清洁提单;直达、联运与多式联运提单;预借与倒签提单。

十五、航次租船合同概念及特点十六、定期租船合同概念及特点定期租船合同,也称期租合同,根据海商法第129条“定期租船合同,就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得由出租人配备船员得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得期间内按照约定得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得合同。

”特点:1、出租人负责配备船长与船员,负责船舶得航行与内部管理,并承担船舶固定费用、船员工资、伙食以及船舶得维修保养、物料与供应品等。

2、承租人在租期内有权使用船舶,安排船舶营运,船长应听从承租人指示。

船舶得燃油费、港口使用费、货物装卸费等营运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3、在租期内,如果合同没有限制性规定,承租人可以将船舶通过航次或定期租船方式转租,无须出租人同意,但应将转租情况及时通知出租人。

十七、光船租赁合同概念及特点光船租赁合同,又称为光船租船合同或光租合同。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44条得规定,“光船租赁合同,就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得船舶,在约定得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与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得合同”。

特点:1、船长与船员由承租人配备,船舶由承租人占有与经营。

2、由于出租人失去对船舶得占有,因此在租期内,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得权利与义务或者以光船租赁得方式将船舶进行转租。

3、承租人根据光船租赁合同取得得光船租赁权具有物权性。

十八、海上拖航海上拖航(Towage by Sea)又称海上拖带或船舶拖带,就是指拖轮利用自己得动力与设备将另一船舶或其她可漂浮得物体在海上从一地拖至另一地得海上作业行为。

在海上拖航作业中,提供拖轮得一方称为承拖方,而接受拖航服务得一方则称为被拖方。

十九、海上拖航合同我国《海商法》第155条第1款规定:“海上拖航合同,就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得合同。

”就海上拖航合同得订立而言,海上拖航合同通常由承拖方与被拖方双方当事人就拖航事宜主要条件达成一致即告成立。

二十、海上拖航合同得免责条款(简答)尽管各种标准合同格式对承拖方得免责内容有不同得规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免责条款:(1)替代责任条款与雇佣关系条款。

即规定拖轮得船长、船员不就是承拖方得雇佣人员或代表人、代理人,而就是被拖方得受雇人员或代理人、代表人。

(2)损失免责条款。

即规定除因拖轮得缺陷(不适航、不适拖)或拖轮船员得过错对拖轮造成得损失由承拖方负责外,在该航次拖航过程中承拖方因任何原因对被拖物或第三人所造成得任何性质损失或损坏由被拖方负责。

该条款实际上免除了承拖方得一切责任。

(3)补偿条款。

即规定被拖方赔偿第三人向承拖方提出得任何索赔,并补偿承拖方得对外赔偿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162条对承拖方得免责规定了两种情形,并只适用于海上拖航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得情况:(1)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拖方得其她受雇人或者代理人在驾驶或管理拖轮中得过失;(2)拖轮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中得过失。

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瞧出,我国海商法允许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拟定免责条款以分配海上风险。

二十一、船舶碰撞得概念海商法第165条规定:“船舶碰撞,就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得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得事故。

前款所指船舶,包括与本法第3条所指船舶碰撞得任何其她非用于军事得或者政府公务得船艇。

”第170条规定:“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她船舶发生碰撞,但就是使其她船舶以及船上人员、货物或者其她财产遭受损失得,适用本章(即《海商法》第八章“船舶碰撞”)得规定。

”而第3条规定:“船舶就是指海船与其她海上移动式装置,但用于军事得、政府公务得船舶与20总吨以下得小型船艇除外。

”二十二、船舶碰撞得构成要件(简答)第一,碰撞须发生在船舶之间,即碰撞必须就是船舶之间产生力学上得作用与反作用得冲突或对抗。

第二,船加必须发生接触,即两船或多船得某个部位必须同时占据一定空间得物理状态。

第三,碰撞须发生在海上或其她与海相通得可航水域。

第四,碰撞须有损害。

二十三、船舶碰撞得民事责任(仅过失??)(论述)(一)单方过失碰撞责任单方过失碰撞责任就是指船舶碰撞损害就是由一船得过失造成得,依法由该过失船舶单独承担一切碰撞损害赔偿责任。

《海商法》第168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就是由于一船得过失造成得,由有过失得船舶负赔偿责任。

单方过失船舶承担得赔偿责任得范围为无过失船舶及其船上财产、船员、旅客得损失与第三人得财产、人员得损失。

当船舶碰撞得发生就是一船故意行为所致,该船舶得所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关人员应承担其她责任,如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二)互有过失得碰撞责任互有过失得碰撞贵任就是指碰撞事故得发生就是因双方或多方得共同过失所致,各过失船舶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干互有过失得碰撞责任得承担,按大多数国家得法律与有关国际公约得规定,各船按其过失比例或过失程度分担、如果不能确定各船所犯过失得比例,或者过失程度相当,各船平均分担责任。

《海商法》第169条第一款规定,船舶发生碰撞,碰撞得船舶互有过失得,各船按照过失程度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过失程度得比例无法判定得、平均负赔偿责任。

由于船舶碰撞所造成得损害有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有对受害船舶得损害,也有对第三人得损害,因此需要区别不同情况,要求互有过失得船舶承担不同形式得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海商法在确定上述一般赔偿形式得同时,又规定了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得不同赔偿责任形式。

《海商法》第169条第2~3款规定:互有过失得船舶。

对碰撞造成得船舶以及船上货物与其她财产得损失,各船按本条第1款规定得比例负赔偿贵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得,各船得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得比例;互有过失得船舶对造成得第三人得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得赔偿超过本条第1款规定得比例得,有权向另一有过失得船舶追偿。

此两款得规定包含了两个方面得内容:(1)对因船舶碰撞产生得所有财产损失包括第三人得财产权失,按各船得过失比例承担责任。

就第三人而言、她只能按各船过失程度比例分别向各过失船舶索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