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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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一、根据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

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与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与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与邮政业,住宿与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与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与其她服务业,文化、体育与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与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说明:1、大型、中型与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

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与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与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与其她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与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与相关服务;其她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与其她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与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她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

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

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小微企业标准2017年

小微企业标准2017年

小微企业标准2017年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小微企业在我国的经济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小微企业的发展,保障其健康稳定地成长,2017年,我国出台了一系列
小微企业标准,以促进小微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小微企业标准2017年对小微企业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定义。

根据国家相
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小微企业是指年营业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年平均雇员
不超过300人的企业。

这一定义为小微企业的范围提供了清晰的界定,有助于相关部门对小微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和政策支持。

其次,小微企业标准2017年对小微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其中
包括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生产运营等方面的规范。

通过这些标准,小微企业可以更好地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经营风险,增强市场竞争力。

此外,小微企业标准2017年还对小微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提出了要求。

鼓励小微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提高自主研发能力,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这有助于小微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更有利的位置,实现可持续发展。

另外,小微企业标准2017年还对小微企业的社会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

要求
小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关注员工福利,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总的来说,小微企业标准2017年的出台,为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明确
的方向和要求。

同时,也为相关部门提供了依据,加强对小微企业的监管和支持。

相信在相关部门和小微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小微企业将会在规范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壮大,为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017年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

2017年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

2017年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一、小型微利企业简介小型微利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

二、小型微利企业划分标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2、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小型微利企业各行业划型标准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017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2017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2017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小微企业是指在国家规定的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从业人数等方面符合一定标准的企业。

2017年,国家发布了新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支持和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

本文将对2017年小微企业认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帮助企业了解并申请小微企业认定。

首先,根据2017年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平均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即可认定为小微企业。

相比之前的标准,2017年的标准在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方面进行了提高,这意味着更多的企业有机会获得小微企业的认定,从而享受相关政策的支持和优惠。

其次,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的调整对企业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财政支持、融资便利等政策扶持,有助于减轻企业负担,提升企业竞争力。

同时,小微企业认定还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促进企业创新和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

此外,2017年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还对企业的划分更加细化。

根据企业的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从业人数的不同,小微企业可以分为不同的档次,每个档次都有相应的政策支持和优惠措施。

这有利于更精准地对企业进行分类和扶持,确保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使小微企业获得更加精准的支持和帮助。

总的来说,2017年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合理的认定标准和政策支持,可以更好地激发小微企业的发展活力,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结构调整。

因此,企业应当充分了解并积极申请小微企业认定,以获取更多的政策支持和发展机会,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长期成功。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当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和相关政策,为小微企业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2017年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2017年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2017年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2017年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是指中国国家统计局于2017年发
布的对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

根据该标准,企业的规模可以分为大、中、小、微四个级别。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1. 大型企业:指企业年职工人数超过2000人,年销售收入超过2亿
元人民币或年资产总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企业。

2. 中型企业:指企业年职工人数在300-2000人之间,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2亿元人民币之间或年资产总额在3000万-20亿元人民币之间的企业。

3. 小型企业:指企业年职工人数在50-300人之间,年销售收入在500万-3000万人民币之间或年资产总额在500万-3000万人民币之间的企业。

4. 微型企业:指企业年职工人数在5-50人之间,年销售收入在100
万-500万人民币之间或年资产总额在100万-500万人民币之间的企业。

这些划分标准旨在为不同规模的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和支持。


型企业通常具有较高的产能和市场份额,中型企业则处于中间规模,
小型企业则具有灵活性和创新性,微型企业则可能更依赖于区域性市
场和社会资源。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规模划分标准根据国家和地区的不同可能
有所差异,上述划分标准仅适用于中国国内。

2017-2018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及优惠政策

2017-2018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及优惠政策

2017-2018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及优惠政策认定标准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有什么优惠政策?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2018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及优惠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2018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及优惠政策如下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司如下:月平均=(月初值+月未值)÷2; 年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贴士:“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2017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2017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2017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小型微利企业在我国经济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2017年,国家发布了《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以进一步规范和支持这一类企业的发展。

本文将对该标准进行详细解读,帮助企业了解标准内容,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一、企业规模。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对企业规模进行了明确的划分。

其中,小型企业指年营业额不超过5000万元,年利润不超过500万元,雇员不超过100人的企业;微型企业指年营业额不超过2000万元,年利润不超过200万元,雇员不超过50人的企业。

企业应根据自身规模确定所属类别,并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经营管理。

二、财务管理。

标准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核算、财务预测、成本控制等方面。

企业应及时、准确地进行财务核算,合理规划财务预算,控制成本开支,确保财务稳健运行。

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提高经营效益。

三、人力资源管理。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对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激励、考核等方面。

注重员工的职业发展,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忠诚度,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四、市场营销。

标准要求企业要加强市场营销工作,提高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

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不断改进产品和服务,加强品牌建设,拓展销售渠道,提升客户满意度,增强市场份额,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五、创新能力。

小型微利企业要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不断推动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

企业应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推出具有竞争力的新产品和新技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六、社会责任。

标准要求企业要履行社会责任,关注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方面。

企业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关注环境保护,推动可持续发展,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赢得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支持。

七、风险管理。

企业要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及时识别、评估和控制各类风险。

2017国家小微企业政策新规定

2017国家小微企业政策新规定

2017国家小微企业政策新规定微小企业的发展是我国克服金融危机影响,推动产业结构实现升级的基础。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国家小微企业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国家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知识点:小微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1.小微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政策以及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减低税率优惠政策是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具体包括: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其中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应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2.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如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有:(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方式:预缴时享受,年度备案备案时间:不迟于汇算清缴申报时。

备案资料: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b.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享受方式:汇算清缴时享受,年度备案。

2017年国家统计局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2017年国家统计局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2017年国家统计局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

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
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2017大中小型企业划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2017大中小型企业划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

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2017年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及税收优惠

2017年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及税收优惠

2017年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及税收优惠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微企业在促进就业、创新驱动和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认定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将对2017年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及税收优惠进行详细介绍。

一、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国政府发布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企业规模和企业性质。

1. 企业规模根据企业的从业人数和年度销售收入,中小微企业可分为不同的规模。

具体标准如下:- 小微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50人,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500万元;- 小型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 中型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2. 企业性质为了进一步细分中小微企业的类型,认定标准还考虑了企业的所有制情况。

根据所有制形式的不同,中小微企业可分为以下两类:- 民营企业:由自然人或非国有法人投资或控股,具有独立承担债务和盈亏的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为主要投资者,依法成立的经济组织。

二、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为了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1. 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小微企业认定的规模和性质,享受不同程度的企业所得税减免。

具体政策如下:- 小微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30%;- 小型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15%;- 中型企业:减按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免征增值税中小微企业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一般包括以下两种形式:- 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微企业,可以选择免征增值税政策;- 普通纳税人:年销售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免征增值税政策。

3. 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中小微企业可以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享受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2017 )计量 行指大型中型 小型 微型单位农、林、业 入(Y) 万元 Y ≥ 20000 500 ≤ Y <20000 50 ≤ Y < 500 Y < 50 从(X) 人 X ≥ 1000 300≤ X <1000 20 ≤ X < 300 X < 20 工业 * 入(Y) 万元 Y ≥ 40000 2000≤ Y <40000 300 ≤ Y <2000 Y < 300 入(Y) 万元 Y ≥ 80000 6000≤ Y <80000 300 ≤ Y <6000 Y < 300 建筑业 额(Z) 万元 Z ≥ 80000 5000≤ Z <80000 300 ≤ Z <5000 Z < 300 从(X )人 X ≥ 200 20≤ X <200 5 ≤X <20 X <5业 入(Y) 万元 Y ≥ 40000 5000≤ Y <40000 1000≤ Y < 5000 Y <1000 从(X) 人 X ≥ 300 50≤ X <300 10≤ X < 50 X < 10 零售业 入(Y) 万元 Y ≥ 20000 500 ≤ Y <20000 100≤ Y < 500 Y < 100从(X) 人 X ≥ 1000 300≤ X <1000 20 ≤ X < 300 X < 20 交业 * 入(Y) 万元 Y ≥ 30000 3000≤ Y <30000 200 ≤ Y <3000 Y < 200从(X) 人 X ≥ 200100≤ X < 200 20 ≤ X < 100 X < 20 业 * 入(Y)万元Y ≥ 30000 1000≤ Y <30000100 ≤ Y <1000 Y < 100 从(X ) 人X ≥ 1000 30≤ X <10 2 X <3 X <20业 入(Y) 万元 Y ≥ 30000 2000≤ Y <30000100 ≤ Y <2000Y < 100 从(X) 人 X ≥ 300100≤ X < 300 10 ≤ X < 100 X < 10 住宿业 入(Y)万元Y ≥ 10000 2000≤ Y <10000 100 ≤ Y <2000Y < 100 从(X ) 人 X ≥300 100≤ 30010 ≤ X < 100 X 1业 入(Y) 万元Y ≥ 10000 2000≤ Y <10000 100 ≤ Y <2000Y < 100从(X) 人 X ≥ 2000100≤ X <2000 10 ≤ X < 100 X < 10 * 入(Y)万元 Y ≥ 100000 1000 ≤ Y <100000100 ≤ Y <1000 Y < 100 从(X ) 人X ≥ 300 1≤X < 30010 ≤ X < 10 X <10 软件入(Y) 万元 Y ≥ 10000 1000≤ Y <10000 50 ≤ Y <1000 Y < 50 入(Y ) 万元 Y ≥ 200000 1000 ≤ Y <200000 100 ≤ Y <100额(Z)万元Z ≥ 100005000≤ Z <100002000≤ Z <5000Z <2000 从(X) 人 X ≥ 1000300≤ X <1000 100≤ X < 300 X < 100 物业管理 入(Y)万元 Y ≥ 5000 1000≤ Y < 5000 500 ≤ Y <1000 Y < 500 从(X ) 人 X ≥ 300 100≤ X < 300 10 ≤ X < 100 X <额(Z) 万元 Z ≥ 120000 8000 ≤ Z <120000 100 ≤ Z <8000Z < 100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X) 人 X ≥ 300 100≤ X < 300 10 ≤ X < 100 X < 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大中小微企业标准(2017)

大中小微企业标准(2017)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

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说明:
1。

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

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

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

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2017-2018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2017-2018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2017-2018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推荐文章2017年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新政策热度: 2017年云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热度: 2017中小企业出口政策热度: 2017年贵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热度: 2017政府对中小企业贷款政策热度: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定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用来规范中小企业。

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2018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2018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折叠划分方法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

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
说明:
1。

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

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

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
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2017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2017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2017一般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一、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

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自1月1日起施行。

小型微利企业税率(1)属于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属于其他企业的,年应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符合以上标准的企业,适用20%所得税优惠税率。

(3)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税所得额在6万元(含6万元)以下,按减除50%后的余额作为应税所得额,并适用20%所得税优惠税率。

(4)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且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符合相关标准,按实际利润额预交所得的小型微利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可享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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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
一、小型微利企业简介
小型微利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

二、小型微利企业划分标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2、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小型微利企业各行业划型标准
1、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邮政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住宿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餐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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