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管理办法,会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内容要点解读(之三)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1998]32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09-03-23财会[1998]3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解读西安市档案局监督指导处苏耀珠内容第一章修订背景与意义(一)会计工作发展需要1、以计算设备为辅助的会计电算化技术的普及。
2、越来越多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以电子形式产生、传输、保管。
(二)信息技术发展的推动1、各单位信息技术发展迅速,各项工作包括会计工作、档案工作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
2、会计核算系统、ERP系统等建设与使用。
3、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发票试点及应用。
4、相应的信息技术规章标准不断完善。
(三)管理的压力1、档案库房的压力2、打印、复印的压力(成本)3、利用的压力(快速、远程)以某央企所属广东省公司为例,该公司一年打印的记账凭证约1000万张,明细账、总分类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约500万张,合计约1500万张,以平均保存15年测算,15年的周期内需保管的档案数量约为2.25亿张,相应的纸张和耗材成本约370万元,此外,需要配备15名人员对打印出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和各类账簿进行分类、整理、匹配、装订和保管,并需要约3000平方米的场地对档案进行保存,带来大量的人员、场地、设备、能源等支出负担。
某公司每年纸张是超过1亿张,折合用纸是225吨,每吨纸耗费3.6立方米木材,木材810立方米,一棵成年树可产木材0.5立方米,相当于1620棵树纸张成本,包括运输、仓储、打印、装订和人工等等这些成本,一年应该在4000万以上第一章修订背景与意义(四)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存在的缺陷限制电子档案的应用未鉴定就销毁要求鉴销第二章修订概况介绍由21条增加到31条。
11处进行了修订一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
第三条二是明确了会计电子档案管理要求。
第三条、第七条三是增加了电子会计档案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的管理要求。
第八条、第九条第二章修订概况介绍四是对会计档案向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时间做了更加灵活的规定。
第十一条五是对定期保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作了调整。
第十四条、附表六是进一步完善了会计档案的鉴定销毁程序。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21日发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21日发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1998年8月21日发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帐,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薄,其他会计账薄。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doc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2020年新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
2020年新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会计档案管理提高了会计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2019年新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为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会计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对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布了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有关负责人就新《管理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修订出台新《管理办法》的背景和过程。
答:1984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于1998年对该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原《管理办法》实施10多年以来,对规范和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会计档案的内容范围、承载形式、管理手段、利用方式等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原《管理办法》已经无法较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表现在:(一)随着各单位信息化水平和精细化管理程度的日益提升,越来越多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以电子形式产生、传输、保管,形成了大量电子会计档案,需要予以规范。
(二)随着我国会计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国家档案管理规范、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原《管理办法》的有关表述已不再适用,会计档案的范围、保管、利用、销毁等方面的规定需要相应予以调整或完善。
为做好原《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从2019年开始,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陆续组织部分信息化程度较高的企业和地区开展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试点工作;2019-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专门针对电子发票的入账和保管问题多次开展研讨,并组织部分企业和地区开展电子发票及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综合试点工作。
随着试点工作的稳步推进,电子发票相关政策的逐步完善,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着手修订原《管理办法》,形成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于12月、2019年5月向社会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形成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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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原因
(1)旧《管理办法》采用列举的方式,提出了应当 归档的会计资料,但未对会计档案的内涵进行界定。 列举之外的其他会计资料是否应当归档,缺少相应的 判断标准,导致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的做法存在较大 差异或者出现一些争议。 (2)会计档案定义确实有些不合时宜了,它只是强 调了纸质会计档案的属性,而现在已经是网络电子时 代,财务部门早就实现了电算化,计算机已经全面代 替了手工记账。
的原则 试点单位:在中国电信广东省分公司、中国联
通集团公司 试点内容:开展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试点工作
以电子形式保存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 、内部信息系统产生的原始凭证和外部的银行回单 ,但发票等主要外部原始凭证暂未纳入试点内容
第一章 修订过程
2019年2月 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计署联合组织
二是建议修改或完善可仅以电子形式保管的会计档案的具体 条件;
三是建议明确会计档案销毁工作的组织、流程和责任等; 四是建议延长会计机构移交会计档案的时间,以及明确电子
会计档案移交的有关要求; 五是建议明确会计档案携带出境的要求,并修改完善驻外机
构和境内单位在境外设立企业的会计档案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附表
六是进一步完善了会计档案的鉴定销毁程序。
第十六、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七是明确了会计档案出境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修订概况介绍
其他修改
八是完善会计档案利用的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第2款
九是对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 件的单位做出了特别规定
以某央企所属广东省公司为例,该公司一年打
印的记账凭证约1000万张,明细账、总分类 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约500万张 ,合计约1500万张,以平均保存15年测算,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正文:----------------------------------------------------------------------------------------------------------------------------------------------------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制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事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各机关、团体、国营企业、建设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切实地把会计档案管好。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之一。
会计档案工作由各级财政机关和各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共同负责进行业务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财务会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
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
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必须按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档案,全部移交档案部门,不得自行封包保存。
档案部门必须按期点收,不得推诿拒绝。
第五条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原则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档案部门对于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有权进行检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本单位领导或财政、审计订机关严肃处理。
第六条各单位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1998]32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09-03-23财会[1998]3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会计继续教育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次修改是在1998年2. 最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是(2016年 1 月 1 日)。
3. 最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是2016年 1 月 1 日)。
(4.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如何处理(由原单位保管)。
5.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6.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7. 单位负债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8.. 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印件需要XIE 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 年。
10.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11.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何时算起(从所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12. 会计档案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13. 会计凭证进行分开组卷的时间依据是(按月组卷)。
14.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15. 单位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
16. 原始凭证保管期为30 年。
17.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18.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音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
19. 下列不属于会计账簿的是(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20.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21. 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讲解
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背景
一是适应信息化发展的客观要求。
会计电算化已基本普及、会计信息
化迅速发展,客观要求对产生的电子数
据直接作为档案进行保存,以实现全面
的信息化,提供工作效率。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指出本
办法所称会计档案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
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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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适应档案管理的新规定、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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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了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 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 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 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 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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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会计档案既可以是外部接收取得的会计资料,也可以是 内部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会计资料。
其中: 外部接收取得的会计资料是指所记载内容需要从单位外部取得
的、能够证明经济事项实际发生的会计资料,主要是外部取 得的各类原始凭证,如发票、银行回单、银行对账单、购销 合同、收据、消费清单等。当前国家正在推进电子发票工作, 符合相关要求的电子发票可以作为外部接收的会计资料予以 归档。 内部直接形成的会计资料是指单位在会计核算过程中产生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等,以及单位内部相关管理系统生成的据以进行会 计核算的凭据,如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导出的计提折旧的资料、18 税务管理系统导出的计算所得税的资料等。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主讲老师李庆贺一、背景简介1984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于1998年对该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10多年以来,对规范和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会计档案的内容范围、承载形式、管理手段、利用方式等均发生了较大变化,1998版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无法较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为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会计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布了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修订原因探析(一)随着各单位信息化水平和精细化管理程度的日益提升,越来越多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以电子形式产生、传输、保管,形成了大量电子会计档案,需要予以规范。
(二)随着我国会计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国家档案管理规范、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原《管理办法》的有关表述已不再适用,会计档案的范围、保管、利用、销毁等方面的规定需要相应予以调整或完善。
三、修订出台新《管理办法》的重大意义(一)有利于推动互联网创新经济的发展新《管理办法》肯定了电子会计档案的法律效力,电子会计凭证的获取、报销、入账、归档、保管等均可以实现电子化管理,将大大推动电子凭证的在线传递和线上应用,为互联网创新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二)有利于促进形成绿色、低碳的发展方式新《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不再打印纸质归档保存,同时要求建立会计档案鉴定销毁制度,完善销毁流程,推动会计档案销毁工作有序开展。
(三)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新《管理办法》明确将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会计档案范围,将大力推动电子会计数据的深度开发和有效利用,为政府决策和管理提供更多维度、更具参考价值的会计信息。
会计继续教育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次修改是在1998年2.最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是2016年1月1日 ;3.最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是2016年1月1日 ;4.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如何处理由原单位保管;5.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6.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7.单位负债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8..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印件需要XIE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9.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10.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11.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何时算起从所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12.会计档案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13.会计凭证进行分开组卷的时间依据是按月组卷;14.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15.单位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16.原始凭证保管期为30年;17.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18.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音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19.下列不属于会计账簿的是会计档案保管清册;20.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21.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22.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如何处理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23.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24.财务会计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如计划、预算、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25.26. 最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共有31条;27.对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的部门是会计部门;28.会计档案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29.会计档案鉴定工作的牵头机构是单位档案管理机构;30.凡是具备单独会计核算的单位,都会形成会计档案,这是会计档案特征中的普遍性;31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如何处理由原单位保管;32.财务会计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如计划、预算、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33.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如何处理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3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何时算起从所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35.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如何处理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多选1.本次修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含1.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2. 增加并明确了电子会计档案的管3.完善了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4.明确了会计档案出境的管理要求2.会计档案范围包括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报告类、其他类3.下列属于会计账簿的有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4.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保管期限包括永久,10年,30年5.移交会计档案,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6.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安全7下列会计档案保管期限30年的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8下列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的有月度财务报、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9下列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有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鉴定意见书判断1.法规,指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2.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对3.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太极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对4.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对5.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对6.会计档案保管年限最长为30年;错7.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原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8.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会计档案的范围后,企业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可以不具备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的功能;错误9.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对10.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 ;错11.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对12.财务报告类会计档案具体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正确1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单位负责人不需要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错误14..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和纸质会计档案销毁的程序完全一致;错误15.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正确16.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单位负责人不需要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错误17.财务报告类会计档案具体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正确18.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了会计档案出境的管理要求;正确19.财务报告类会计档案具体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正确20.新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将单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由“实提”改为“虚提”;错误21.仅实行决算报告制度,不利于强化政府资产管理,难以满足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促进财政长期可持续发展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正确23.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只在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即可;错误24.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符合条件的会计凭证、账簿等电子会计资料也必须打印纸质归档保存;错误26.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是会计档案,固定资产卡片和辅助账簿不是会计档案;错误27.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没有肯定电子会计档案的法律效力;错误28.财务报告类会计档案具体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正确29.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错误30.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单位负责人不需要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错误31.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可根据需要对会计档案进行拆封; 错误32.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了会计档案出境的管理要求;正确33.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会计档案的范围后,企业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可以不具备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的功能;错误34.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35.要求的才能接收;正确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和纸质会计档案销毁的程序完全一致;错误36.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单位负责人不需要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错误37.会计账簿组卷时,订本式账簿中的空白页需要拆除; 错误38.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了会计档案出境的管理要求;正确。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责任,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会计档案定义第五条会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二)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等税收管理相关材料;(三)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文件;(四)其他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活动相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四章主管部门职责第六条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单位应当明确会计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并配备相应的档案管理人员。
第五章单位档案管理要求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会计档案分类管理制度,按照档案的性质、形成时间等因素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单位应当制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明确各类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会计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六章电子档案管理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电子档案管理制度,明确电子档案的收集、整理、存储、备份、利用等要求。
第十三条电子档案应当与纸质档案同步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章保管和查阅权限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明确会计档案的查阅权限和程序,确保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八章移交和接收程序第十六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会计档案移交至相应的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的档案管理部门。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和保管提出了更
高的要求。
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1. 档案分类:明确了会计档案的分类标准,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
2. 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了不同类型的会计档案应保存的最低年限,如
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至少保存15年,会计账簿至少保存30年。
3. 电子档案管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会计档案的合法性和保
管要求被明确,要求电子档案应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读性。
4. 档案安全:加强了对会计档案的安全管理,包括防止档案丢失、损
坏和非法访问。
5. 档案利用:规定了会计档案的查询、复制和利用条件,确保档案的
合理利用,同时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 档案销毁:明确了档案销毁的条件和程序,确保档案在达到保管期
限后能够安全、合规地销毁。
7. 法律责任:对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增强法规的执行力。
8. 档案信息化: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管理会计档案,提高档案管
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9. 档案审计: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审计,确保档案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10. 培训与宣传:加强对会计人员关于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培训和宣传,提高会计档案管理的专业水平。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规范会计档案的管理,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同时也促进了会计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和信息化。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1998]32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09-03-23财会 [1998]3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一)一、背景简介1984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于1998年对该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10多年以来,对规范和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会计档案的内容范围、承载形式、管理手段、利用方式等均发生了较大变化,1998版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无法较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为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会计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布了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修订原因探析(一)随着各单位信息化水平和精细化管理程度的日益提升,越来越多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以电子形式产生、传输、保管,形成了大量电子会计档案,需要予以规范。
(二)随着我国会计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国家档案管理规范、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原《管理办法》的有关表述已不再适用,会计档案的范围、保管、利用、销毁等方面的规定需要相应予以调整或完善。
三、修订出台新《管理办法》的重大意义(一)有利于推动互联网创新经济的发展新《管理办法》肯定了电子会计档案的法律效力,电子会计凭证的获取、报销、入账、归档、保管等均可以实现电子化管理,将大大推动电子凭证的在线传递和线上应用,为互联网创新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二)有利于促进形成绿色、低碳的发展方式新《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不再打印纸质归档保存,同时要求建立会计档案鉴定销毁制度,完善销毁流程,推动会计档案销毁工作有序开展。
(三)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新《管理办法》明确将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会计档案范围,将大力推动电子会计数据的深度开发和有效利用,为政府决策和管理提供更多维度、更具参考价值的会计信息。
会计档案管理新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会计档案作为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的重要信息资源,其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会计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会计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会计档案管理新规定如下: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二、会计档案的概念和分类(一)会计档案的概念会计档案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单位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文件、资料等。
(二)会计档案的分类1. 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等。
2. 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等。
3. 会计报表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
4. 其他会计资料类:包括财务分析报告、审计报告、税务申报表、银行对账单、发票等。
三、会计档案的管理原则(一)真实性原则:会计档案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完整性原则:会计档案应当完整无缺,不得随意销毁、篡改或遗漏。
(三)保密性原则:会计档案涉及单位商业秘密和财务信息,应严格保密。
(四)可追溯性原则:会计档案应当便于查询、检索,确保信息的可追溯性。
(五)信息化原则:会计档案管理应适应信息化发展要求,提高管理效率。
四、会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一)收集1.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收集制度,明确收集范围、方法和要求。
2. 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档案,应当及时收集,不得拖延。
3. 收集的会计档案应当完整、准确、真实。
(二)整理1. 会计档案应当分类、编目、立卷、归档。
2. 会计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按时间顺序、按类别排列、按编号归档”的原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下文是财政部最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最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1/ 10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2/ 10备形成和传输;(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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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内容要点解读(之三)
编者按:
2015年12月11日,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正式公布。
为方便各单位更好地理解、贯彻和实施,本刊从第二期开始连续四期刊登国家档案局经科司蔡盈芳同志的文章,就《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全方位解读,本期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保管期限的修订内容进行解读。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调整是本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的重要内容,也是变化最大的内容,广大档案工作者和计人员对此疑惑较多,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在保管期限上如何衔接,大家也觉得难以把握。
本期重点对定期保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调整进行解读,并对新旧保管期限规定的衔接方法进行说明。
保管期限调整的背景和原因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或“新《管理办法》”)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调整为10年、30年2类,主要以下原因:
一是与各单位其他档案保管期限保持一致的需要。
近年来,国家档案局对机关和企业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进行了调整,《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分别将机关文书档案和企业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统一为10年、30年。
二是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协调的需要。
会计档案在很多民事案件中都作为重要证据,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最长为20年,加上诉讼开始前事件已经存在一定的时间了,民事案件常常需要20年以前的会计档案作为证据。
但大部分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都低于20年。
某法院在经济纠纷案审判中曾遇到过由于会计档案到期已销毁而无法判定钱款是否收付的情况,后该法院专门提出司法建议指出,由于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最长为20年,建议将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保管期限修改为20年以上。
三是与资产存续期限相协调。
各单位都认为原定保管期限太短,由于原定保管期限不合理,特别是一些与使用期超过档案保管期限的固定资产相关的会计档案,在到保管期限后,与其相关的资产仍在使用或存续,与此有关的会计档案需要调阅查用。
四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
会计档案与人有关,与人有关的档案会在较长时间内需要查阅利用。
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或“原《管理办法》”)规定的保管期限远远短于其他与人有关的档案的保管期限大量,为了维持各单位员工或社会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将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适当延长是必要的。
五是现实使用反映会计原定保管期限过短。
各单位大量到了原定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也都不销毁,有的单位50年前的会计档案仍旧保留着;超过15年的凭证档案和超过25年的账簿档案仍旧被查阅利用。
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有延长的必要。
六是考虑会计电子档案特点。
与纸质载体相比,会计电子档案对库房等物理空间占用较少,保管成本大幅降低,具备延长保管期限的条件。
七是满足当前反腐需要。
现存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标准不能满足责任追查的需要。
八是原《办法》设定的会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类型太多,许多会计人员和档案人员在划定会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时往往无法很好掌握。
保管期限调整的内容
一是将定期保管期限由原《管理办法》规定的5类合并为2类。
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即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调整为10年、30年2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的。
例如,2014年形成的凭证类会计资料,其归档后会计凭证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2015会计年度开始起算的。
二是将凭证和账簿2类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作了适当延长。
将所有单位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部门的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国家金库年报(决算),基本建设拨、贷款年报(决算),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月、季度报表和税收会计报表的保管期限统一为10年。
将企业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凭证类档案由原先的15年延长为30年。
将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等账簿类会计档案由原先的25年延长为30年。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期限为30年。
将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由原先的15年延长为30年。
将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部门日记账、总账、税收日记账(总账)、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簿由原先的25年延长为30年。
这些要求主要体现在新《办法》的附表1和附表2。
三是在保管期限表的设置上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新《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这意味着,各单位在划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设置相应的保管期限,但自行设置的保管期限不得低于新《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期限。
如某单位认为部分会计凭证比较重要,可能在未来一段较长的时期里需要查询利用,将该批会计凭证划定为50年。
这种做法是符合新《管理办法》有关精神和要求的。
但反之则不行。
即不得将凭证类会计档案划定为低于30年。
这种原则性与灵活相结合的做法,给各单位结合实际划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预留了空间,有利于会计档案的管理。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新旧标准的衔接
为确保新《办法》有效贯彻实施,实现新旧管理办法平稳过渡,国家档案局联合财政部专门就有关衔接规定下发了文件,保管期限新旧衔接是主要内容,要求如下:
一是对已到保管期限且已鉴定但未销毁的会计档案的处理。
已到原《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并已于2015年12月31日前鉴定可以销毁但尚未进行销毁的会计档案,应按照
新《办法》的要求组织销毁;已到原《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并已于2015年12月31日前鉴定应继续保管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确定继续保管期限(最低继续保管期限等于新的最低保管期限减去已保管期限,下同)。
二是对已到保管期限但未作鉴定的会计档案的处理。
已到原《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但2015年12月31日前尚未进行鉴定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办法》的要求进行鉴定,确定销毁或继续保管。
确定销毁的,应按照新《办法》的要求组织销毁;确定继续保管的,应按照新《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确定继续保管期限。
三是对未到原《办法》规定最低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
文件规定“未到原《管理办法》规定最低保期限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重新划定保管期限。
”如2005年形成的会计凭证档案,原定保管期限是15年,保管期限2006年起算,至2015年12月,已保管10年;按照原《管理办法》只需再保管5年,至2020年12月,即可进行到期鉴定,如鉴定确无继续保存价值就可销毁。
但由于新《办法》对凭证类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进行了延长,该批会计档案未到原定保管期限,其保管期限应延长为30年,即到2035年12月才算到保管期限,可在2036年进行到期档案鉴定后,确无继续保存价值即可销毁。
其他各类会计档案的处理方法照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