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谢尔曼法案和萨班斯法案
论美国《谢尔曼法案》和《萨巴尼·奥克斯勒法案》的性质有什么不同谢尔曼法是1890年,美国国会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
该法规定:凡以托拉斯形式订立契约、实行合并或阴谋限制贸易的行为,旨在垄断州际商业和贸易的任何一部分的垄断或试图垄断、联合或共谋犯罪的行为,均属违法。
违反该法的个人或组织,将受到民事的或刑事的制裁。
该法奠定了反垄断法的坚实基础,至今仍然是美国反垄断的基本准则。
谢尔曼法案确实为“反垄断”做了一些事情。
立法者和来表示通常将“反垄断”普通化地称之为“竞争条例”。
谢尔曼法案的目的在于处罚潜在地伤害竞争公平的实体,比如说垄断部门或联合企业。
在这条法案颁布的时代,信托同等于垄断行动,因为信托是一个很受欢迎的方式使垄断者把持他们的商机,也是一个方式让联合公司的入股者建立一个可实施的合同。
谢尔曼法案是一个由国家站在全社会立场上,为了维护经济发展,反垄断或试图垄断,联合,或共谋犯罪而制定的法案。
2002年,在世界通信会计丑闻事件发生后,美国国会和政府加速通过了《萨班斯法案》(以下简称SOX法案),该法案的另一个名称是"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
法案的第一句话就是"遵守证券法律以提高公司披露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保护投资者及其他目的。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在美国上市的公司提供了合规性要求,使上市公司不得不考虑控制IT风险在内的各种风险。
萨班斯法案,又被称为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其全称为《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由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萨班斯和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奥克斯利联合提出,又被称作《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该法案对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做出大幅修订,在公司治理、会计职业监管、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
反托拉斯法
反托拉斯法反托拉斯法1914年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为了加强谢尔曼法和澄清“合理的准则”,制定了两个法案,1914年的克莱顿法禁止许多非常特殊的活动。
首先,它认为附带条件的合同是非法的,这样一种合同限定消费者必须购买一种产品才能得到另一种产品。
其次,它限制“本质上削弱竞争或倾向于产生垄断”的合并。
第三,它禁止价格歧视,即由于除了成本变化或同竞争对手的价格对抗之外的各种原因,对不同的消费者收取不同的价格。
为了调查从事州际商业的公司的“组织、企业行为,经营和管理”,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获得广泛的权力。
同时,建立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法案又增加了另外的措辞含糊的禁止条文:“商业上不公正的竞争方式是非法的。
”但是,什么构成“不公正”行为只有由委员会来决定。
法案还赋予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发现违法行为的地方发布“停止命令”的权力。
然而,1914年立法的重点集中在行为上,因此,在法院上所有反托拉斯行为的中心仍然是“合理的准则”。
从行为到结构:1945年美国铝业公司案1911年以后的一系列案件中,法院再次肯定单纯作为垄断不违反反托拉斯法。
例如,虽然美国钢铁公司已发展到足以支配钢铁市场,但它不能强迫剩余的竞争对手或者图谋决定价格,因此,它没有不合理的行为。
正象法院所说的:“法律不认为单纯规模是违法的,也不认为未行使的支配力的存在是违法的。
”简言之,一种仁慈的垄断不是违法的。
直到1945年这都是法院的基本立场,但1945年,“合理的准则”在重大事件美国铝公司案件上受到了挑战。
美国铝公司(Alcoa)受到责难,它被指责垄断了近来的精铝市场,违反了谢尔曼法的第二条,争论主要在美国铝公司控制了粗铝市场90%的事实上。
法院并不认为任何特殊表现或行为本身是违法的,美国铝公司靠此达到了它的垄断地位的。
实际上,法院认为,美国铝公司使用了“正常的、精明的,但不是掠夺性的商业经营……这些包括远超过需要的建设能力。
”宁可是市场结构本身使法官勒尼德·汉德做出了支持美国的裁决,并命令美国铝公司拆散。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探微
关于此点 , 学者们每每产生各 种各 样想 当然 的误解。如 有学者谓 :美 国 以《 尔曼法 》 “ 谢 为契 机 , 将制止垄 断作为政 府干预经济活动的出发点 , 实施反垄 断成为国家一项系统 的
经济政策和社会 政策 。 ¨ ” 训通 过前述 分析 可知 , 问题远没 有
经济哲学本身 。正如美 国最 高法院法 官布莱 克在北 方太平
释和 理 解 。
议者所谓的那么单线 与简单 。《 谢尔曼法 》 即非美 国主流法 哲学和经济学的成熟 的异 动结果 , 此相应 , 的出台也 没 与 它
能就此有所改变 当时美 国社会 占主流地位 和起 主导作用 的 经济学术和法学学术的性质和理论指 向, 没有当然 改变美 更
国政府 的当下经济政策 , 实上 , 谢尔曼 法》 事 《 诞生 之时正是
自由加诸种种 干预和限制为发用 , 《 但 谢尔曼法》 并非如其 表
面所 似的那样 以对 于竞 争 自由的否定 和排 斥为诉求 , 而是 恰 恰相 反。《 谢尔曼法》 的全部 价值内涵一言以蔽之日: 自由 为
作者简介 : 李晓明 (9 6一) 男 , 16 , 辽宁辽 阳人 , 北政法 大学副教授 , 学博士 、 士后 , 士研究生 导师 , 西 法 博 硕 研究方 向: 法 理学与经济法学 。
出有什么实质上不 同于或超 越 于古 典学说 的新经济学 和新
法哲学萌动 的迹象——虽然 , 谢尔曼法》 《 诞生时的美 国社会
经济发展状况就客观而言应该 已经蕴含了这方 面的要求 。
坏的因素 , 以此表 明美 国将经济 自由和经济民主进行 到底 的
决心 , 而并非意在改变或放弃其经济 自由主义和促进竞争 的
洋铁路公 司诉美国案 的判决 ( 9 8年 ) 15 中所 指 出: ( “ 谢尔曼
1890年,美国猎杀托拉斯怪兽
621890年,美国制定了第一部反托拉斯法,即《谢尔曼法》,重拳整治垄断行业。
130年悠忽而过,包括美国经济在内的世界经济走过高潮也经历过低谷,颁布越来越细致、系统的法律调整经济行为、经济现象,仍然是各国整治垄断现象的主要手段之一。
镀金年代 寡头当道南北战争结束,为美国资本主义发展扫清道路。
十九世纪下半页,美利坚经济快速成长,市场急剧扩大,全国铁路网成型,制造业规模超英赶德。
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之快,前所未有。
美国财富从1870年的300亿美元,增长到1900年的1270亿美元,一跃成为最强工业国。
1890年,美国猎杀托拉斯怪兽文|俞飞铁路公司结成“联盟”,采取固定运价与按照议定比例分配利润的办法,在广大地域内排除竞争;对于不同客户在运费和服务方面实施差别对待,对大客户给予秘密折扣,小客户徒叹奈何从自由到垄断,涌现多少经济寡头。
铁路网扩张,迅猛带动西部边疆开发,但铁路寡头收费奇高,压榨小农毫不手软。
农民宁可把谷物当柴烧,也不愿运往市场。
当时观察家写道:作为农民,他“孤苦零丁,软弱、穷困、无知,要打10美元或100美元的官司,必须自己去单挑富有的铁路公司”。
南太平洋公司甚至如章鱼一般,支配加州政治,收买并出售州议会席位。
如美国小说家丘奇尔所言:“如果得不到波士顿——缅因铁路公司的垂青,就几乎无人能在政界获得成功。
”财大气粗的石油公司,势力足以控制各州,还要染指国会,引发舆论强烈不满。
铁路公司结成“联盟”,采取固定运价与按照域外·FOReIGNeR议定比例分配利润的办法,在广大地域内排除竞争;对于不同客户在运费和服务方面实施差别对待,对大客户给予秘密折扣,小客户徒叹奈何。
铁路运费提高或降低几美分,就能够促成一门行业或毁灭一个社区。
根据当时法律,铁路大亨凭借自己的财产,为所欲为,完全合法。
“这是公司的时代。
”1895年一篇法律论文指出:“任何国家都不存在如此不受限制的公司权力。
”托拉斯,为英文trust(信托)的音译。
美国的反垄断法案
在美国,政府监管的主体包括各州和联邦政府。
州监管的范围包括公共事业公司的产品定价,而联邦监管的范围包括价格操纵、欺诈定价、价格歧视和促销定价。
我们需要了解、掌握的法律包括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The Sherman Antitrust Act)、克莱顿法案(The Clayton Act)、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罗宾森-帕特曼法(Robinson-Patman Act)、惠勒里亚法案(Wheeler-Lea Act)、塞勒反兼并法案(Celler Antimerger Act)。
具体到每一部法律,我们需要掌握法律规定的核心内容、判断违法的标准和相应的处罚。
(i)谢尔曼法案(The Sherman Act)谢尔曼法案颁布于1880年,是反托拉斯最主要的工具。
该法案的第1条和第2条是法案的核心内容。
第一条规定:"任何一合同,结成托拉斯或其它形式的合并,或者共谋,旨在限制各州之间以及与外国的商业贸易,据此可宣布为违法"。
简而言之,第一条禁止的是限制贸易的行为或企图。
违法主体可以是几个人或公司一起操纵价格或划分市场,以达到反竞争的目的;也可以是单一主体。
限制贸易分为两种:水平限制和垂直限制。
水平限制是市场竞争者之间的协议,例如制造商之间、零售商之间或批发商之间达成某种协议。
水平限制的例子包括市场划分、价格操纵、联合抵制等。
垂直限制是具有买卖关系的人之间的协议,例如产品的制造商和零售商之间达成某种协议。
垂直限制的例子包括限制销售或转售的价格、地点、领域、客户,搭配销售协议和排它性贸易合同。
第二条规定:"任何人,在任何州界之间或与其它国家之间进行垄断、试图垄断或与其他人合谋垄断,据此可宣布为违法"。
简而言之,第二条禁止的是垄断的行为或企图。
在违法主体上,工会、农业合作协会、渔业组织和出口贸易协会享受一定的豁免。
总结:谢尔曼法案禁止1.限制贸易;2.垄断。
反托拉斯--修改
反托拉斯1865年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后,随着全国铁路网的建立和扩大,原来地方性和区域性的市场迅速融为全国统一的大市场。
大市场的建立一方面推动了美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也推动了垄断组织即托拉斯的产生和发展。
1879年美孚石油公司即美国石油业第一个托拉斯的建立,标志着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企业兼并浪潮的开始,托拉斯从而在美国成为不受控制的经济势力。
过度的经济集中不仅使社会中下层人士饱受垄断组织滥用市场势力之苦,而且也使市场普遍失去了活力。
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在19世纪80年代爆发了抵制托拉斯的大规模群众运动,这种反垄断思潮导致1890年《谢尔曼法》(Sherman Act)的诞生。
谢尔曼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从而也被称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之母。
但当时经济学家反对谢尔曼法,一位参议院当时解释说,几乎所有人都同意“必须马上做些事情,以便安抚愤怒的民众。
After the end of the American Civil War in 1865, with the establishment and expansion of national railway network, the original of the local and regional market integrated into the national big market immediately.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large market, on one hand, it promoted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American economy, on the other hand, it also promoted the generation and development monopolistic organization --- Trust. In 1879, the Socony --- the first establishment of the American petrol industry, symbolized the first beginning of the enterprise merger in the American history, and at that time, the Trust has become the uncontrolled economic force in America. The over labor-intensification not only made the middle and lower class suffer from the monopolistic organization of abusing the market, but also made the market generally out of energy. Under this background, America burst a mass Anti-trust movement in 1880s, this Anti-monopoly trend leads to the birth of the Sherman Act of 1890. Sherman Act is the earliest anti-monopoly law in the world, so it’s also called the mother of a nti-monopoly law around the world. But at that time, economists opposed the Sherman Act. A senator explained that almost everyone agree that there’s something must to be done right now in order to placate the angry mob.苹果每一个苹果手机的背面,不但黑得富有光泽,而且都刻上了一句"加州设计,中国组装"。
反托拉斯法与竞争政策的基础分析
• 防止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
• 适用的主体:企业、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等。
密等。
反托拉斯法的实施机构与程序
实施机构
• 政府部门:如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欧盟的欧洲委员会等。
• 司法机构:如美国的法院、欧盟的法院等。
实施程序
• 立案:对涉嫌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 国际竞争网络(ICN):成立于2001年,旨在加强各国
竞争执法机构的合作与交流。
03
竞争政策的基本原则与实施
竞争政策的基本原则与目标
基本原则
• 公平原则:确保所有企业在同一市场竞争条件下平等对待。
• 效率原则:促进市场竞争,提高市场效率。
• 消费者利益原则: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平等指标。
效果。
• 对竞争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如执法
• 完善竞争法规,加强执法力度,确保竞争政策的有效实
力度、法规完善程度等。
施。
04
反托拉斯法与竞争政策在特定行业的应用
反托拉斯法与竞争政策在科技行业的应用
反托拉斯法在科技行业的应用
竞争政策在科技行业的应用
• 限制科技企业的垄断行为,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
• 促进科技行业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提高市场效率。
竞争等。
• 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科技产品的质量和性价比。
• 防止科技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侵犯知识产权、窃
取融行业的应用
• 限制金融企业的垄断行为,如操纵市场、损害竞争等。
• 防止金融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
供指导。
02
执法创新
• 引入新的执法手段和方法,提高执法效率。
《谢尔曼法》
《谢尔曼法》
谢尔曼法,又称《反托拉斯法》,是美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项
法律。
该法律是由美国参议员谢尔曼在19世纪末推出,旨在打击垄断
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
该法律从制定到实施,经历了以下的步骤:
第一步,制定《谢尔曼法》。
1890年,美国参议员谢尔曼在国会提出一份草案,旨在打破垄断的局面,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经过多次
讨论和修改,最终在同年7月被正式通过,成为美国法律体系中的一
部分。
第二步,打击垄断。
《谢尔曼法》的出台,标志着美国政府对垄
断行为的重视,并开始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垄断。
当时,美国的石油、
钢铁、铁路等行业都存在着垄断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的竞争。
《谢
尔曼法》的实施,迫使美国大企业通过竞争而非垄断来获取市场份额。
第三步,法律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经济的变化,《谢尔曼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而不仅仅局限于实物和消费品市场。
如今,有关信息技术和网络的监管,也已被纳入到《谢尔曼法》
的管辖范围内。
第四步,打法不断升级。
垄断行为会变化,法律也需要随之升级。
美国政府对于垄断行为的打法也是从简单的禁止垄断行为到更细致、
具体的监管。
同时,政府也逐渐逐渐加强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
力度。
总之,谢尔曼法是美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经济法律,它保护了市
场公平竞争,鼓励了各个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通过不断的完善和升级,帮助打破了多个行业的垄断局面,为保护消费者和促进经济发展做出
的重大贡献。
《谢尔曼法》诞生的社会背景
作者: 付亚琼
作者机构: 山西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出版物刊名: 沧桑
页码: 32-33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2期
主题词: 反垄断运动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摘要:南北战争结束后,美国的经济发展速度令人瞩目。
随着工业化的迅速拓展,资本高度集中,企业也趋于巨大化,美国逐渐产生了各种形式的垄断组织。
垄断给美国社会带来了一系列消极的影响,尤其侵害了美国中下层民众的利益,因此美国兴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反垄断运动。
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通过,这既是美国反垄断运动的基本宪法,也是这段时期反垄断运动的最大胜利。
第十五课 反托拉斯法
第十课反托拉斯(反垄断)一般情况下,当自由竞争在贸易和工业中普遍存在的时候,经济社会是最好的状态。
商品和服务在商业竞争中作为决定性的因素是符合公众利益的。
然而与此相反,商业主体宁愿减少竞争,使自己能够决定所生产商品的数量和价格.尽管通过生产更好的商品以减少竞争是商业主体的恰当目标,但一些商业主体却通过非法途径来减少竞争。
如:固定价格、分配行业内竞争者的独占销售区域。
反托拉斯法如《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克莱顿法》以及《联邦贸易委员会》禁止这些非法行为,并且避免不合理的、可能会削弱或阻碍竞争的经济势力(实力)的集中。
《谢尔曼法案》谢尔曼反第一条是关于禁止那些限制交易的契约、联合或共谋的规定;第二条是禁止垄断或企图垄断的行为的规定。
违反任何一条规定皆会构成犯罪(行为),将会被处以罚金、监禁或两者皆有。
一般来说个人违法者会被处以三年以下的监禁及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而企业违法者会被处以一百万以下的罚金。
而且,发生不法行为时,联邦地区法院有权核发禁令(禁)制止不法行为,遭受不法侵害者也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居额赔偿(即实际发生损害数额的三倍)。
除了三倍的赔偿外,美国司法部及联邦贸易委员会有义务制定适当的执行程序。
《贸易限制》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第一条规定,“任何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限制州际间或对外商贸的契约、联合或共谋均为非法”。
由于该条的规范(语言)过于宽泛,所以形成了许多与构成违法因素有关的司法解释。
标准如上所述,如果从字面上理解第一条“禁止任何限制贸易的契约、联合或者共谋”的规定,该禁止会使所有未履行的契约无效。
为了避免如此宽泛而不切实际的适用,法院对该条进行了解释,仅仅认定那些不合理限制贸易的行为无效,这些解释(个标准)被称为“合理规则”。
法官(院)运用这些具有弹性的“合理规则”来确定被争议的行为是否不合理地限制了竞争。
当然这还需要考虑许多因素,包括相关产业的结构、被告的竞争者对于该争议行为的回应能力以及被告采取该限制的目的。
附录:谢尔曼法
《谢尔曼法》《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An Act to Protect Trade and Commerce against Unlawful Restraints and Monopolies)简称《谢尔曼法》(Sherman Act)。
因最初是由参议院共和党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所以被命名为《谢尔曼法》。
《谢尔曼法》是美国国会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
也就被称为全球反垄断法之母。
该法规定:凡以托拉斯形式订立契约、实行合并或阴谋限制贸易的行为,均属违法,旨在垄断州际商业和贸易的任何一部分的垄断或试图垄断、联合或共谋犯罪。
违反该法的个人或组织,将受到民事的或刑事的制裁。
该法奠定了反垄断法的坚实基础,至今仍然是美国反垄断的基本准则。
但是,该法对什么是垄断行为、什么是限制贸易活动没做出明确解释,为司法解释留下了广泛的空间,而且这种司法解释要受到经济背景的深刻影响。
《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条款第一条任何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的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联合,或共谋,都是非法的。
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将构成重罪。
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罚款。
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不超过35万美元的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
或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
第二条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垄断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将构成重罪。
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不超过35万美元的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
也可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
第三条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美国准州内、哥伦比亚区内,准州之间、准州与各州之间、准州与哥伦比亚区之间,哥伦比亚区同各州间,准州、州、哥伦比亚区与外国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立法目的及借鉴意义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法⽬的及借鉴意义2019-10-14美国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由1890年以来通过、制定和实施的⼀系列法规及其修正案组成,统称为反托拉斯法。
构成反托拉斯法核⼼的基本法规有三个,即《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914年克莱顿法》和《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除此以外,反托拉斯法还包括历年来对上述法规进⾏修改和补充的⼀些重要法规。
主要是:《1918年维伯·波密伦出⼝贸易法》、《1933年惠勒·利法》、《1950年赛东―克富维法》,以及联邦贸易委员会颁布的其他各种贸易法规。
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是美国最早的反垄断法,它于同年7⽉20⽇正式⽣效,其全称是《抵制⾮法限制与垄断保护贸易及商业法》,主要内容是:禁⽌竞争对⼿串通起来控制市场和企业的垄断⾏为,禁⽌⼀切限制贸易的托拉斯和其他形式的合作,禁⽌⼀切垄断⾏为。
今天,美国在联邦和各州⼀级都有反托拉斯法,并由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庭来保证其贯彻执⾏。
美国反托拉斯法主要规定了禁⽌各种⾮法垄断性、限制性或不正当的商业⾏为的规则。
被禁⽌的⾮法商业⾏为有限制贸易的协议,垄断或图谋垄断,各种实质性地减少或限制竞争的⾏为,商业贿赂,对消费者的各种不正当或欺骗性的⾏为等。
上述各种违法⾏为⼤致可分为两类:⼀类属于“本⾝违法⾏为”,适⽤“本⾝违法规则”,即把这类⾏为的本⾝看成违法⽽加以禁⽌,公司或⼚商只要有这种⾏为,⽆论是否产⽣损害结果,均为⾮法并须追究法律责任;另⼀类属于“损害结果⾏为”,适⽤“合理规则”,即对于不正当的商业⾏为是否违法要进⾏合理分析,只有这类⾏为的⽬的在于垄断或其结果对竞争者或消费者产⽣损害时,才能判定为违法。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个主要特点是:反对造成垄断的不公平竞争⾏为,⽽不反对现有的垄断企业,也就是说,⼀个⾏业中垄断企业的存在本⾝并不违法,只有当垄断企业利⽤垄断地位不公平地竞争时才算违法,⼀切以企业⾏为是否违背公平竞争为判断依据。
世界近代史名词解释
世界近代史1、卢德运动英国早期自发的工人运动。
当时工人阶级尚未认识资本剥削下的实质,把机器看做是他们贫苦和灾难的根源,用摧毁机器的手段来反对资本家,约在1779年,工人卢德为抗议工厂主的压迫,第一个捣毁织袜机。
1811年春,诺丁汉郡针织工人为提高工资,开始大量破坏新发明的织机,不久在曼彻斯特及苏格兰相继爆发。
1812年国会通过《保障治安法案》,调动镇压,1813年趋向低潮。
2、狄斯累利19世纪下半期英国著名的资产阶级国务活动家、政治家和文学家。
保守党领袖。
三次出任财政大臣,两次出任首相,是维多利亚女王时代与格拉斯顿齐名的最重要首相之一。
1835年参加托利党。
1865年他在德尔比内阁中第三次出任财政大臣。
提出1867年议会改革法案,得到议会的通过和女王的批准。
1874年出面组阁,。
对内实施社会改革,颁布社会立法。
对外推行殖民扩张政策,英国势力伸入埃及等地。
1880年议会大选保守党失败,狄斯累利被迫下台,但留任保守党领袖。
1881年4月19日,在伦敦病逝。
3、自由民权运动19世纪70年代,各种不满现状的政治力量掀起了要求开设民选议会、实行君主立宪、减轻地税、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政治斗争,是在日本明治时代发生的一场政治及社会运动。
自1874年民撰议院设立建白书递交以来,该运动的分子就向藩阀政府提出一系列开设议会,减免地租,修改不平等条约及保障言论与集会的自由等等的要求。
直至1890年帝国议会开设后,该运动仍继续。
其本质是明治维新的继续和发展,其目的是促进日本政治的资产阶级改革,以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要求。
4、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890年,美国国会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
该法规定:凡以托拉斯形式订立契约、实行合并或阴谋限制贸易的行为,均属违法,旨在垄断州际商业和贸易的任何一部分的垄断或试图垄断、联合或共谋犯罪。
违反该法的个人或组织,将受到民事的或刑事的制裁。
谢尔曼法案
谢尔曼法案1980年美国联邦政府通过了第一个联邦反垄断法,称为谢尔曼法案。
以后在1914年,1936年,1950年多次修订补充这些法律。
它非但不允许一家公司独霸市场,还禁止几家大企业暗中达成协议,逃避竞争。
概述出台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是美国第一个限制联合和垄断的动作,它是联邦政府最古老的反托拉斯法律。
法律中说明:“所有合约,用信托或其它的方式形成联合,抑或共谋,以限制几个州内的商业贸易,或者和外国,那么就被定义为非法。
”法律同样说明:“如果任何人进行垄断,或试图进行垄断,或联合任何人或集团进行垄断,或者垄断任何州贸易的部分,抑或联合外国,将被定位为重罪。
”法案将责任交给了政府检查机构(government attorney)和地区法庭(district courts)去追踪并调查信托,公司和组织涉嫌违反克莱顿法案(1914年颁布)试图扩大权利在反垄断法之下“任何人都可以在商业或财产上受到损失如果他们违反了任何被禁止的反垄断法中”。
在克莱顿法案之下,当事人遭到控告,原告会受到三倍于诉讼费用的奖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
第十五条对违反反托拉斯法(包括本法第二、三、七、八条)造成的威胁性损失或损害。
任何人、商员、公司、联合会都可向对当事人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和获得禁止性救济。
当作为反对威胁性行为的禁止救济条件、原则、由衡平法院准许时,依据进行此类诉讼的原则,依据保证人对上述损害的请求和证明不可弥补的损害很快发生,法院可签发予先禁止令。
历史谢尔曼法案是由本杰明哈里森总统于1890年签字通过的,它的提出者是俄亥俄州的共和党人约翰·谢尔曼议员,谢尔曼是美国参议会经济委员会的主席,罗斯福·海耶斯总统手下的财务部部长,威廉·麦金利手下的国务卿,在初审通过以后,以1890年四月八日在元老院以51-1通过后,又于1890年六月二十日在众议院立法委员会以242-0全票通过。
法案的目的法案确实为“反垄断”做了一些事情。
谢尔曼法案
谢尔曼法案1980年美国联邦政府通过了第一个联邦反垄断法,称为谢尔曼法案。
以后在1914年,1936年,1950年多次修订补充这些法律。
它非但不允许一家公司独霸市场,还禁止几家大企业暗中达成协议,逃避竞争。
概述出台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是美国第一个限制联合和垄断的动作,它是联邦政府最古老的反托拉斯法律。
法律中说明:“所有合约,用信托或其它的方式形成联合,抑或共谋,以限制几个州内的商业贸易,或者和外国,那么就被定义为非法。
”法律同样说明:“如果任何人进行垄断,或试图进行垄断,或联合任何人或集团进行垄断,或者垄断任何州贸易的部分,抑或联合外国,将被定位为重罪。
”法案将责任交给了政府检查机构(government attorney)和地区法庭(district courts)去追踪并调查信托,公司和组织涉嫌违反克莱顿法案(1914年颁布)试图扩大权利在反垄断法之下“任何人都可以在商业或财产上受到损失如果他们违反了任何被禁止的反垄断法中”。
在克莱顿法案之下,当事人遭到控告,原告会受到三倍于诉讼费用的奖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
第十五条对违反反托拉斯法(包括本法第二、三、七、八条)造成的威胁性损失或损害。
任何人、商员、公司、联合会都可向对当事人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和获得禁止性救济。
当作为反对威胁性行为的禁止救济条件、原则、由衡平法院准许时,依据进行此类诉讼的原则,依据保证人对上述损害的请求和证明不可弥补的损害很快发生,法院可签发予先禁止令。
历史谢尔曼法案是由本杰明哈里森总统于1890年签字通过的,它的提出者是俄亥俄州的共和党人约翰·谢尔曼议员,谢尔曼是美国参议会经济委员会的主席,罗斯福·海耶斯总统手下的财务部部长,威廉·麦金利手下的国务卿,在初审通过以后,以1890年四月八日在元老院以51-1通过后,又于1890年六月二十日在众议院立法委员会以242-0全票通过。
法案的目的法案确实为“反垄断”做了一些事情。
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更为活跃开放的美国经济体制
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更为活跃开放的美国经济体制2011.07.1919世纪一幅政治漫画,称坐在油桶上的洛克菲勒为“世界之王”。
(Bettman/CORBIS)(本文由鲁道夫·佩里茨撰写,摘自美国国务院出版物《历史学家谈美国》[Historians on America]。
)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作者:鲁道夫·佩里茨1890年,美国首创竞争法,并因实施这项新的联邦法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 Anti-Trust Act),而更有力地确定了自由市场在美国体制中的未来。
这是历史上第一次有一个国家政府承担责任调查——并且在必要时起诉——垄断集团和操纵价格的卡特尔。
随着时间的推移,在立法时曾遭行业巨头斥责的这项法案的效力变得有目共睹。
新法律通过限制任何企业在市场上主宰其竞争对手的能力,使美国的经济体系更富有活力,对新的竞争对手和新技术更加开放,进而导致美国在随后一个世纪中经济大规模发展,生活水平提高。
美国国会是在动荡的工业变革时期通过这项法律的——当时,带来各种工业产品大规模生产的新技术催生出“大企业”,同时,美国内战后铁轨轨距标准化所带来的销售网的扩大,把各个地区的分散市场连接起来,形成全国性经济。
这些变革性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巨大经济效益,但与此同时,一个个行业也在日益受到垄断势力或卡特尔集团的控制。
卡特尔这里是指多个相互竞争的公司,商定价格或是用其他手段来限制自己之间的竞争。
国会通过制定《反托拉斯法》遏止这种行为,使美国体制中自由企业发展的天平倾向于竞争,而不是任由强大的私营利益集团在幕后操纵市场。
国会是如何于1890年决定采取自由竞争的政策的呢?在我们向全球化和数字化经济转型的今天,这项法律是否仍然适用?为了找到答案,让我们先看一看国会的辩论过程以及法院早年诠释法律的决定,然后再来考察一个多世纪后的微软(Microsoft)案。
虽然在经济史上的这两个篇章之间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它们均出现在美国剧烈动荡的产业变革时期,因此成为反托拉斯法实施历程中特别具有启示性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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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概述
1890
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
该法规定:凡以托拉斯形式订立契约、实行合并或阴谋限制贸易的行为,均属违法,旨在垄断州际商业和贸易的任何一部分的垄断或试图垄断、联合或共谋犯罪。
违反该法的个人或组织,将受到民事的或刑事的制裁。
该法奠定了反垄断法的坚
背景的深刻影响。
简介
美国联邦第一个反托拉斯法,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是1890年国会制定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因由参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而得名,正式名称是《保护贸易及商业免受非法限制及垄断法》。
该法是美国反托拉斯法中最基本的一部法律,全文共8条,其主要内容规定在第1条和第2条中。
第1条规定,以托拉斯或任何类似形式限制州际贸易或对外贸易者均属非法,违者处以5千美元以下罚金,或1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兼科;第二条规定,凡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其他任何人联合或勾结,以垄断州际或对外贸易与商业的任何部分者,均作为刑事犯罪,一经确定,处罚与第1条相同。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奠定了反托拉斯法的坚实基础,但该法的措辞极为含混和笼统,诸如“贸易”、“联合”、“限制”等关键术语词义不明,为司法解释留下了广泛空间,而且这种司法解释要受到经济背景的深刻影响。
所以,该法颁布后执行不力。
此外,该法还常常被法院用以反对工会组织,镇压工人运动,仅1890年到1897年,联邦最高法院就据此作出了12项不利于工会的判决。
正文
第一条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
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
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100万美元的罚款。
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10万美元以下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
或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
第二条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垄断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是严重犯罪。
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以下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不超过1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
也可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
第三条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美国准州内、哥伦比亚区内,准州之间、准州与各州之间、准州与哥伦比亚区之间,哥伦比亚区同各州间,准州、州、哥伦比亚区与外国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
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
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1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或由法院酌情两种处罚并用。
第四条授权美国区法院司法管辖权,以防止、限制违反本法;各区的检察官,依司法部长的指示,在其各自区内提起衡平诉讼,以防止和限制违反本法行为。
起诉可以诉状形式,要求禁止违反本法行为。
当诉状已送达被起诉人时,法院要尽快予以审理和判决。
在诉状审理期间和禁令发出之前,法院可随时发出在该案中公正的暂时禁止令或限制令。
第五条依据本法第四条提起的诉讼尚在审理中时,若该案的公正判决需其它人出庭时,不管其它人是否居住在该法院所在区内,法院都可将其传讯。
传票由法院执行官送达。
第六条依据本法第一条的契约,联合、共谋所拥有的财产,若正由一州运往另一州,或运往国外时,将予以没收,收归国有,并可予以扣押及没收,其程序与没收、扣押违法运入美
国财产的程序相同。
第七条任何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受财产或营业损害的人,可在被告居住的、被发现或有代理机构的区向美国区法院提起诉讼,不论损害大小,一律给予其损害额的三倍赔偿及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
第七条A无论何时,美国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受财产及事业的损害时,美国可在被告居住的、被发现的、或有其代理机构的地区,向美国区法院起诉,不论损害数额大小,一律予以赔偿其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诉讼费。
第八条本法提到的“人”,包括依据美国联邦法律、州法、准州法或外国法律成立的,经上述法律授权的现存公司及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