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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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08•【字号】湘政办发〔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3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水库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践行“十六字”治水思路,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严格落实各方责任,统筹推进水库除险加固、清淤扩容、管理设施和管理能力建设,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健全常态化管护机制,确保水库安全长效运行,充分发挥水库在防汛减灾、供水保障、农业灌溉、生态改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实施乡村振兴和“三高四新”战略,建设现代化新湖南提供坚强的水安全保障。

(二)目标任务。

2022年年底前,有序完成2020年已到安全鉴定期限水库的安全鉴定任务;按轻重缓急,优先对病险程度较高、防洪任务较重的水库,抓紧实施除险加固;完成以往已实施除险加固的小型水库遗留问题的处理;探索实行小型水库专业化管护模式,加快推进水库管理标准化建设。

2025年年底前,全部完成2020年前已鉴定病险水库和2020年已到安全鉴定期限、经鉴定后新增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任务;对“十四五”期间每年按期开展安全鉴定后新增的病险水库,及时实施除险加固;加快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设施和安全监测设施建设,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健全水库运行管护长效机制,基本完成水库管理标准化建设。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10.19•【字号】湘水发〔2022〕36号•【施行日期】2022.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水发〔2022〕36号各市州、县市区水利局(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现将《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679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口。

第三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县市区水利局(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涉及水库移民安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分级负责落实。

第四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核定完毕后出生、娶进、入赘、迁入等新增人口,不再纳入扶持范围。

第五条已列入后期扶持范围且登记到人的下列人口,自身份发生变化的下一年度1月1日起予以核减,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一)已死亡的;(二)服刑人员在服刑期内的;(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四)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且户口已迁入城镇居委会的;(五)晋升为军官或上士(原三级以上士官)的;(六)原迁移民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农村移民户且户口已迁出的;(七)其它按政策规定应核减的。

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水务)局,各委、厅直属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制定了《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家关于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中央和省两级投资(包括借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全部由地方(含市、州及以下,下同)投资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划分与事权划分第三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功能和作用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公益性项目指具有防洪、排涝、抗旱和水资源管理等社会公益性管理和服务功能,投资者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水利项目,如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蓄滞洪区安全建设、除涝、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人饮解困、防汛通信、水文设施及必要的水利管搞设施等。

准公益性项目指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其中以社会效益为主,如综合利用的水利枢纽、水库工程、灌溉工程等。

经营性项目指以经济效益为主的水利项目。

如城市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对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分为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中央项目)、省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省级项目)和地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地方项目)。

中央项目是指对国民经济全局、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的防洪、水资源配置、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等被中央确认应当由中央直接投资的项目。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12.13•【字号】湘水发〔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水发〔2022〕51号各市州、县市区水利局(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现将《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2022年12月13日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培训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培训工作,促进移民增收致富,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水移民〔2018〕208号)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培训工作。

第三条移民培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管理和培训分离原则;(二)坚持移民培训对接就业创业技能提升、产业发展、企业用工需求原则;(三)坚持集中培训(含职业教育)与移民分散自主培训相结合原则。

二、培训类型及对象第四条移民培训类型分为农业技能培训、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教育。

(一)农业技能培训1.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面向从事传统农业生产或直接参与当地农业产业开发的移民,由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自主组织或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现代农业实用技术及综合素质培训,提高现代农业生产技能。

2.新型职业农民培训。

面向以农业生产经营或农业社会化服务为职业的移民,分别开展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培训。

湖南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规范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下统称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划分与调整、管理与保护、限制排污、监测与监督等活动。

地下水体水功能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

水功能一级区分为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四类。

水功能二级区在开发利用区中划分,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七类。

同一水域具有多种功能的,以其主导功能确定水功能区功能类别。

第五条全省水功能区实行省级统一监督、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水功能区划分与调整第七条省级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环保等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级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以外的其他水功能区划,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保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下一级水功能区划服从上一级水功能区划,其他专业规划所涉及水功能区的,必须符合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水功能区划。

第九条因涉及到上下游、左右岸关系,对江河湖泊水功能区要求不一致的,由划定双方共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综〔2018〕11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综〔2018〕11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综〔2018〕11号各市州财政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综〔2008〕51号)已失效,现将重新制定的《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湖南省财政厅2018年7月13日附件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确保我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的及时足额征收、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小型水库移民解困工作的通知》(办移民〔2012〕141号)、《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库区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条库区基金从全省境内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发电收入中筹集,根据水库实际上网电量,按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

今后新建投产发电的大中型水库从上网之日起均按此标准征收库区基金。

第四条大中型水库是指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

省电力公司所属柘溪、凤滩、东江三个水电厂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属于库区基金的征收范围。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7•【字号】湘政办发[2011]78号•【施行日期】201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水利水电建设顺利进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471号令)、《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等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以下简称“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移民安置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移民安置工作任务的需要可以成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移民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移民安置工作顺利开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1]2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1]2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1〕2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全省水利建设步伐,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3%。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开垦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政府出让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取得的矿业权价款中提取3%。

(三)省级财政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划转3%。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不低于15%的比例划转水利建设基金。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长沙市、湘潭市、株洲市、益阳市、岳阳市、衡阳市、常德市、邵阳市、娄底市、张家界市、怀化市、郴州市、永州市、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

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于2021年7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30日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1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包括水库、水闸、堤防、泵站、灌区和农村供水、水电站、水文设施等工程。

《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工程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投入,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维护水利工程运行秩序,保护水生态安全,防止水污染和水土流失,依法查处破坏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11.03•【字号】湘水发〔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水发〔2023〕18号各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2023年11月3日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充分发挥项目实施效益,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和资产监管的通知》(办移民〔2023〕184号)和《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23〕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是指使用中央和省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项目。

后扶项目主要包括:(一)移民直补资金项目。

(二)移民能够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三)农业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四)水利、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六)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项目。

(七)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后扶项目管理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包括前期工作、实施管理、资产管理与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四条强化后扶项目信息管理,依托湖南移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移民基础信息数据库、后扶规划项目库,组织开展后扶项目计划、后扶项目台账和资产管理。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8〕12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8〕12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8〕12号各市州财政局、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省电力公司:《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湖南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9〕4号)已失效,现将重新制定的《湖南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2018年7月23日附件湖南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确保我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及时足额征收和规范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小型水库移民解困工作的通知》(办移民〔2012〕141号)、《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是为扶持小型水库移民,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困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按我省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0.5厘钱加价征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我省全部销售电量由省网销售电量和地方网销售电量构成。

第五条省电力公司从上网销售的电量中代征的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负责组织征收,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负责具体执收,由省电力公司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收取。

湖南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湖南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审工作,促进全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本省水利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参照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各类生产要素处于良好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第三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水利厅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以及非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建设管理工作。

— 6 —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建设管理工作,执行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

非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所在设区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本省范围内所有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其中初步设计批复工期2年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资质注册地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具有水利水电资质勘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本省各级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及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上述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应当开展标准化建设,按照本办法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第五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业绩考核、行业表彰、信用评级以及评估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单位申请第六条为提高本省水利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质量,对申报标准化评审的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考核制度,考核内容为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相关人员应知应会的内容。

(7)(发5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7)(发5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登记号:HNPR-2010-66002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文件湘移发[2010]5号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移民局(办):为了加强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实施行为,确保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安全有效,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二月一日主题词:移民后期扶持管理办法通知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办公室2010年2月1日印发共印160份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湘政发…2007‟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600元以内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实施管理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规划实施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管理、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移民局)归口管理,责任落实到市州和县市区,县级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第四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规划实施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以及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监督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五条规划按照省移民局印发的《湖南省大中型水库近期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大纲》的要求进行编制。

规划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

规划为限额规划,按核定的移民扶持人数人均每年600元扶持资金的额度编制。

规划原则上每5年编制一次,分年度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列入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工作。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0.09•【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施行日期】1997.10.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一九九七年十月九日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库、灌区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国家管理的水库和灌区工程。

灌区工程包括蓄水、引水、提水工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按照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水库和灌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和灌区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力、林业、交通、地矿等有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各自所辖的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库和灌区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水库和灌区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和防洪保安工作,确保工程安全,发挥工程效益,实现工程良性循环。

第六条水库和灌区工程应当按照《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并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二章水库管理第七条水库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的开发利用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

水库库区消落田土应当尽量利用,在服从水库蓄水的前提下,可以由水库管理单位组织耕种。

水库保护范围内山林、山地原有的权属不变,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遵守保护水库安全和保持水库生态环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堤垸、水库、大坝、水闸、泵站、灌区渠道、水电站等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组织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机构和单位依法履行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职责,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防灾减灾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管理和水生态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电力、农业农村、林业、安全生产监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多渠道投资兴办水利工程】鼓励多渠道投资兴办水利工程,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

支持并鼓励农业水用户依法成立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对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工程实施日常管理。

第五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侵占、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水利工程管理第六条【确权登记】水利工程应当明晰产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对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水资源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等进行确权登记,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相关权属证书。

第七条【分级管理】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水利工程由其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的水利工程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27•【字号】湘政办发[2004]8号•【施行日期】200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水利厅关于《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省水利厅二00四年二月十八日)为尽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水利事业的长远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目标总体目标:力争在2~4年内逐步建立符合我省省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管理科学、良性运营、效益提高、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运行机制,实现“六个建立”的总体目标,即: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全面建设防洪与灌溉安全、饮水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用水安全体系。

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以确定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为重点,合理定编定岗。

根据水管单位的性质,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分类推进人事、劳动、工资等内部制度改革,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和用水者协会管理方式,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征收措施,在2006年年底以前,在全省建立水利工程管理新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

湖南省水库管理办法

湖南省水库管理办法

湖南省水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库管理行为,加强对水库的安全监管和维护,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利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本省境内各类水库的管理,包括公用水库、专用水库和小型水库等。

第三条水库管理应当贯彻落实防洪、调蓄、灌溉、供水、发电、养殖等综合利用原则,实行分类管理、责任到人、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水库管理工作的牵头单位是省水利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部门承担具体管理职责。

第二章水库安全第五条水库安全是水库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设置水库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安全评估制度,做好水库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和险工险段提前处理工作。

第六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水库保护区划定工作,加强水库周边地区的环境保护和管理,并对水库周边建设进行严格控制。

第七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水库溢洪道、泄洪闸门、水位计量等设施的维修和更新工作,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三章水库日常管理第八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水库分类管理制度,分类制定水库管理规划,做好水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水库水文气象监测预报工作,每日发布水情信息,对重大天气及时发布警报,确保水库运行安全。

第十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库汛期调度、洪水谨防和抗旱救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确保水库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章水库建设和改造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在水库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应当注重环保和节能,遵循循环经济原则,采用先进的建设技术和设备,加强工程监理和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水库移民和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保障受影响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循水库管理制度和规范,不得伤害水库安全和利益。

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

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

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正文:---------------------------------------------------------------------------------------------------------------------------------------------------- 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的保护和管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水库、河坝、灌区、堤防、涵闸、水力发电站、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喷灌、水土保持工程、人畜饮水工程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及附属上述工程的土地、山场和设施。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水电部门是水利水电工程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国家、集体兴建的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工程维修保护,确保工程安全、完好;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开展综合利用,搞好经营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水电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损害水利水电工程的行为。

第六条水利水电工程应按照受益和影响范围的大小,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所在受益区县以上水利水电部门负责管理;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由所在乡(镇)负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利水电工程由上一级水利水电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电力、林业、交通、工矿、城建、旅游、水产等部门兴建的水利水电工程,按照谁建谁管的原则,由兴建部门自行管理,但是必须接受防汛部门防洪调度的统一指挥。

第七条水利水电工程要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召开受益区和水库淹没区代表会并成立管理委员会。

代表会和管理委员会监督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审查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计划,协调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22•【字号】湘政办发[2003]4号•【施行日期】2003.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一月二十二日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意见(省水利厅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近年来,全省在水库管理特别是病险水库治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由于我省大多数小型水库建造时间早,工程标准偏低,质量较差,加之工程设施不配套,以及管理安全责任不够落实等原因,致使小型水库长期带病带险运行。

为切实加强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基本思路改革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体制,明确分级管理,落实法人责任制和管理责任制;加大小型水库工程维修养护和除险加固的投入;实施产权制度改革,推行租赁、承包、拍卖、股份合作等管理模式;加强水库管理人员培训,提高水库工程管理队伍素质。

通过对病险小型水库的治理,确保全省小型水库工程在设计标准内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效益。

二、落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水库所有者(业主)及水库管理单位。

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库,水库上级主管部门是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是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它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其所有者(业主)是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对水库安全负总责,逐级、逐库签订责任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确定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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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83号)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
一九九七年十月九日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水库、灌区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国家管理的水库和灌区工程。

灌区工程包括蓄水、引水、提水工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按照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水库和灌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和灌区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力、林业、交通、地矿等有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各自所辖的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库和灌区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水库和灌区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和防洪保安工作,确保工程安全,发挥工程效益,实现工程良性循环。

第六条水库和灌区工程应当按照《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并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二章水库管理
第七条水库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的开发利用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

水库库区消落田土应当尽量利用,在服从水库蓄水的前提下,可以由水库管理单位组织耕种。

水库保护范围内山林、山地原有的权属不变,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遵守保护水库安全和保持水库生态环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在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须按规定报经水库主管部门批准;修建铁路、公路,或者进行开矿、建厂等生产建设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库倾倒废渣、废土、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第九条禁止围垦水库库区。

利用水库的库汊养鱼须经水库管理单位同意,不得影响水库的调蓄功能。

第十条水库的调度运用应当根据建设水库的开发目标,处理好防洪与兴利、上游与下游、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发挥水库的综合效益。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情监测网点和配备通讯设施,做好气象、水文观测预报工作,提高预报的准确度。

第十二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确定的洪水标准和水库的实际状况,编制年度水库防洪和兴利调度运用计划,制定可能遭遇最大洪水时的防护措施,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修改、变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的调度运用、以发电为主的水库的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调度运用或者以灌溉为主的水库的汛末水位及防汛、兴利的调度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调度。

第十四条水库闸门启闭须由水库管理单位专职人员严格按照调度命令和操作规程进行。

第十五条在水库设计供水范围外需从水库直接取水的,必须经过技术论证,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取水单位与水库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协议,按照供水协议的规定向水库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第三章灌区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灌区工程进行检查,通水前和大雨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存入工程档案。

第十七条因建设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区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占用报批手续,支付开发补偿费或者修建等效替代工程。

第十八条在斗渠、支渠、干渠上开口或者修建建筑物的,必须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禁止向渠道内倾倒废渣、废土、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或者设置其他阻水设施。

禁止在渠堤上挖坑、垦植、铲草、埋坟或者滥伐护渠林木。

禁止履带式车辆、限制其他机动车辆在非正式公路的渠堤上行驶。

禁止擅自启闭渠系建筑物的闸门。

第二十条灌区工程维修养护由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和受益乡(镇)、村分工负责,其维修费用从水费等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水源、输水能力、灌溉面积等情况和用水户的申请,编制灌区年度供配水计划,提交灌区代表大会或者灌区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计划供水。

灌区范围内零星分布的小型水库、塘坝、提灌站、泉井等工程设施可提供的水量,应当纳入灌区供配水计划。

第二十二条鼓励用水户采用节水型灌溉,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二十三条灌区用水由灌区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统一调配。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改变计划,不得拦截或者抢占水源,不得私自架设提水机具,不得擅自在渠道上开挖引水口,扩大引水量,破坏用水秩序。

第二十四条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日期交付水费,逾期不交的,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加计滞纳金;经一再催交无效的,可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水库或者渠道内倾倒废渣、废土、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或者在渠道内设置障碍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围垦水库库区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在斗渠、支渠、干渠上开口、修建建筑物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擅自启闭渠系建筑物闸门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水、截水、阻水、排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1997年10月09日实施日期:1997年10月09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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