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
广州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办法
广州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办法广州市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办法是依据《广州市城市建设和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定,在详细测算和考虑建筑项目的各项参数和要求基础上进行的。
下面将分别介绍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计算办法。
一、建筑面积计算办法:建筑面积计算是指对建筑物的各个部分进行测量和计算,得出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用于界定建筑物的规模和设计要求等。
在广州市,建筑面积的计算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土地面积计算:土地面积是指建筑物所在的用地面积,通常由土地规划设计和测量等部门进行测算确定。
土地面积计算通常需要考虑建筑物所在地的地块形状、边界线、用地性质等因素。
2.建筑占地面积计算:建筑占地面积是指建筑物在地面上的实际占地面积。
具体计算方法根据建筑物的形状和平面布局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常用的方法有正方形、长方形、多边形的面积计算公式。
3.建筑总面积计算:建筑总面积是指建筑物在水平方向上的所有建筑层面积的总和。
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办法》的规定,建筑总面积的计算公式为:建筑总面积=建筑一层面积+(建筑二层面积+……+建筑n层面积)。
4.房屋套内面积计算:房屋套内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内部所有房间、走道、阳台等套内使用面积的总和。
在广州市,房屋套内面积的计算需符合《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关于调整住宅内部套内建筑面积计算结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二、容积率计算办法:容积率是用于衡量用地的开发利用程度和建筑密度的指标,是指用地上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之比。
在广州市,容积率的计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用地容积率计算:用地容积率是指用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具体计算方法为:用地容积率=建筑总面积/用地面积。
2.建筑容积率计算:建筑容积率是指建筑物内部的总建筑面积与建筑占地面积的比值。
具体计算方法为:建筑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建筑占地面积。
3.综合容积率计算:综合容积率是指在一定用地面积内,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容积率的综合考虑,用于界定建筑物的规模和设计要求等。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是根据《城市房地产规划设计标准规定》、
《建设工程面积计算规范》以及广州市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广州市房地产市场制定的计算房地产面积的技术规定。
一、适用范围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适用于广州市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不
同类型的房地产建筑。
二、面积计算方法
1. 建筑总面积
建筑总面积是指建筑物各楼层建筑面积之和,其中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如下:•地面层建筑面积 = 地面平面图中各个墙面内表面积之和
•二层及二层以上建筑面积 = 整个楼层平面图中包括围护结构内所有建筑面积之和
•阁楼和半层建筑面积 = 轮廓线内所有面积之和
•室外走道、平台、楼梯(台阶)等用于过渡的建筑面积,应全部计入二层以上建筑面积
2. 净平米面积
净平米面积是指实际可居住的、居住用途的建筑面积,净平米面积的计算方法
如下:
•住宅和宾馆客房的净平米面积,是指室内实际可居住的面积,包括厨房、卫生间、阳台在内
•商业用房的净平米面积,是指室内实际使用的面积,包括走廊、通道、盥洗室在内
•办公用房的净平米面积,是指室内实际使用的面积,不包括走廊、通道、盥洗室
3. 其他面积
除建筑总面积和净平米面积外,广州市还规定了以下面积计算方法:•公用设施用房面积:建筑面积 - 净平米面积
•公摊面积:建筑地下室或建筑用地上对周边环境有利用的露台、走廊等面积,以及建筑物、管道等共性设施占用的面积
三、
以上是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的相关内容,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开发商和购房者在计算房产面积时提供了规范和指导。
通过严格执行该规定,可以更加公平、透明地计算房地产面积,保障了购房者的权益。
广州市房屋面积测算规范(正式发布版)(2014.3)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B.1 B.2 B.3 B.4 B.5 B.6 B.7 B.8 B.9 B.10 B.11 B.12 B.13 B.14 B.15 B.16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封面格式.......................................................................................... 35 技术说明书格式................................................................................................................................... 36 房屋基本情况表格式........................................................................................................................... 38 房屋层高表格式................................................................................................................................... 39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总平面图格式.......................................................................................................40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层平面图格式.......................................................................................................43 房屋分层面积表格式........................................................................................................................... 45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后的分层面积表格式.................................................................................. 46 房屋各层建筑功能面积表格式...........................................................................................................47 房屋各层各单元面积表格式.............................................................................................................48 房屋各层各单元分摊明细表格式.................................................................................................... 49 房屋共有建筑分布平面图格式.........................................................................................................50 共有建筑面积参加分摊说明格式.................................................................................................... 54 楼盘明细表格式................................................................................................................................. 55 审核意见表格式................................................................................................................................. 56 房地产平面附图格式......................................................................................................................... 57
广州市实施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广州市实施《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办法及广州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办法《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 /T50353-2005)于2005年7月1日起实行。
为使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得到有效实施,同时为更科学地核算建筑工程的容积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实施办法:1.1、建筑物层高2.2米及以上、四面有围护结构的用房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建筑,内空间净高2.1米及以上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内空间净高1.2至2.1米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3、建筑内部设局部复式的,其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不足2.2米的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4、场馆看台下方空间设计加以利用的部分,净高2.1米及以上的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净高1.2至2.1米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5、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6、建筑物的大厅、门厅以及大型会议厅、工厂车间、仓库、舞台等大空间建筑物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内部设有通廊、回廊或挑台时,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小于2.2米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7、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围护结构的,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只有顶盖没有围护结构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8、地上立体书库、立体车库、仓库等,无结构层的按1层计算;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数计算;层高2.2米及以上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9、建筑物外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门廊等,有围护结构的,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只有顶盖没有围护结构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10、建筑物顶部有顶盖有围护结构的用房如梯屋、水箱间、电梯机房、人防用房等,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广州市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办法
广州市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办法一、简介为了规范广州市的建筑行为和控制建筑容积,广州市制定了《广州市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办法》,用于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该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的各类建筑项目。
二、建筑面积计算办法1.总建筑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两部分。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2.地上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地上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包括各层建筑面积、阳台面积、顶部构筑物面积,以及其他与身体正常活动相关的建筑面积。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地上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各层建筑面积之和+阳台面积+顶部构筑物面积+其他相关面积3.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层建筑面积、半地下层建筑面积以及地下室建筑面积。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地下层建筑面积+半地下层建筑面积+地下室建筑面积容积率是指建筑物总体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用来衡量建筑的开发强度和密度。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四、附则1.对于不符合标准形式的建筑物,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2.对于规划中的绿化用地、道路用地等特殊用地,其用地面积应从容积率计算中剔除。
3.对于变电所、泵站、井盖等特殊建筑物,其容积率计算办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特殊处理。
五、结论《广州市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办法》是广州市用于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依据,它规范了广州市建筑行为,有利于控制建筑容积,合理规划城市空间。
通过本办法,可以确保建筑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符合相关规定,提高城市空间的利用效率,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穗国房[1994]第115号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正文:----------------------------------------------------------------------------------------------------------------------------------------------------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穗国房[1994]第115号)一、为加强房地产管理,适应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房产测量规范》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城镇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交易、评估、抵押、仲裁、征地拆迁,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面积测量计算。
房地产的产权确认与处理,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面积测量计算的主管机关。
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具体负责市辖八区的房地产面积测量计算的管理工作,并对番禺、花都、从化、增城市的房地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业务指导。
四、房地产面积的计算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并符合技信规范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建筑物的部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首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第二层以上按外墙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楼层高度一般在2.08米以上为一自然层,但建筑物内的阁楼(包括人字形或斜面结构屋面的项层阁楼),以及夹层、插层、技术层等,不计算自然层,符合技术规范的可计算建筑面积。
属于原建筑物整体结构布局的部分,或经报建批准,楼的上下高度均在2.20米以上,结构牢固,整体面积为5平方米以上的,按所计得的有效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地2.20米以上的,建筑面积按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层)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测算规定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测算规定1. 引言为了规范广州市房地产市场的面积测算工作,保护购房者和开发商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面积测算工作。
3. 术语定义•房地产项目:指开发商开发的住宅、商业、办公等房地产项目。
•建筑面积:指建筑物在水平面上的投影面积,包括内墙面积和外墙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使用面积:指建筑物内部可供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公共区域),以平方米为单位。
4. 建筑面积的测算方法建筑面积的测算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1.对于多层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应包括地下室、地面层和上层所有居住空间的面积之和。
2.对于商业和办公楼宇项目,建筑面积应包括地下室、地面层和上层所有商业和办公空间的面积之和。
5. 使用面积的测算方法使用面积的测算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1.对于多层住宅项目,使用面积应包括居住空间的面积,不包括阳台、走廊、楼梯等非居住空间的面积。
2.对于商业和办公楼宇项目,使用面积应包括商业和办公空间的面积,不包括公共区域、楼梯等非使用空间的面积。
6. 公示和监督开发商在销售广州市房地产项目时,应当向购房者公示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并接受购房者的合理质疑和监督。
7.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开发商,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销售资格、吊销开发许可证等。
8. 法律效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注意:本文档内容仅供参考,最终解释权归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所有。
以上是广州市房地产面积测算规定的文档内容,详细说明了广州市对于房地产项目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的测算方法,以及公示和监督的要求。
对于违反规定的开发商,还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此规定的发布将有助于保护购房者和开发商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州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报批稿)二○○二年十一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房地产测绘管理,规范房地产面积测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
1-2000《房产测量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的房地产登记、交易、评估、抵押、仲裁、拆迁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面积测算。
第三条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面积测量计算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测绘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房屋有关面积的含义(一)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面积,包括阳台、飘走廊、飘楼、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在2。
20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二)使用面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三)产权面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四)结构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中外墙、内墙、间壁墙、垃圾道、通风道、烟囱(均包括管道面积)等所占面积的总和。
(五)建基面积:即建筑基地面积,指房屋的首层外墙勒脚线以上外围水平投影的占地面积。
(六)用地面积:指产权人使用土地的范围,包括其地上建筑物、天井、庭园、通道等占地面积的总和。
(七)共用地面积:指两个以上产权人共同占有使用的不能分割的土地范围的面积。
(八)总建筑面积:指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包括不足计算自然层,但又符合计算面积要求的阁楼、夹层、插层、技术层的建筑面积以及按规定折算的飘阳台、底层外阳台等建筑面积的总和。
(九)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与套内墙体面积以及套内阳台建筑面积组成。
(十)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第五条面积测算的精度要求和有关规定(一)精度要求:1.边长限差式中为限差,为边长,单位:米.2.面积限差:式中为限差,为所量算的面积,单位:平方米。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为了规范广州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保护购房者的权益,广州市颁布了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
本规定通过明确面积计算的方法和原则,确保开发商提供的房屋面积数据真实可信,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楼市的健康发展。
一、范围该技术规定适用于广州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和拆分的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公共设施等建筑物的面积计算。
二、术语定义1.建筑面积:建筑外墙及其雨棚外表面与建筑物外轮廓线极点之间的投影面积,同时包括地下室的面积。
2.市场面积:以建筑面积为基础,根据不同类型的建筑物按照约定规则进行调整的面积。
3.使用面积:除墙面积、内墙面积、隔墙面积之外的室内可使用的面积,包括主体房间、厨房、卫生间、阳台等。
4.公摊面积:共用部分分摊给各个业主的面积,包括楼梯、走廊、电梯井、顶棚等。
三、面积计算方法及原则1.建筑面积的计算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不得以虚开不包括阳台、露台、装修道路、架空层和室外台阶等面积的方式来计算建筑面积。
2.市场面积的计算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功能,按照约定规则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规则由广州市建筑规划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确保市场面积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3.使用面积的计算按照实际可使用面积进行测算,不得在计算过程中减小或扩大实际面积。
4.公摊面积的计算应当合理公正,按照建筑标准和业主购买面积比例进行计算分配。
公摊面积的计算方法由开发商在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必须公示以保证透明度。
5.阳台面积、露台面积等室外私有空间的计算,不得包含在使用面积之内,应当明确标注。
四、监督与处罚1.广州市建筑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该技术规定的监督与管理,对违反面积计算技术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2.发现违规行为,建筑规划管理部门将责令开发商停止违规行为,并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能吊销开发商的执照,同时将其列入违规企业黑名单,限制其参与广州市的土地招拍挂及销售行为。
3.购房者和相关单位发现房地产开发商在面积计算方面存在问题,可以向建筑规划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管理部门将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保密。
广州市实施《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办法
广州市实施《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办法及广州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办法《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 /T50353-2005)于2005年7月1日起实行。
为使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得到有效实施,同时为更科学地核算建筑工程的容积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实施办法:1.1、建筑物层高2.2米及以上、四面有围护结构的用房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建筑,内空间净高2.1米及以上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内空间净高1.2至2.1米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3、建筑内部设局部复式的,其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不足2.2米的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4、场馆看台下方空间设计加以利用的部分,净高2.1米及以上的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净高1.2至2.1米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5、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6、建筑物的大厅、门厅以及大型会议厅、工厂车间、仓库、舞台等大空间建筑物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内部设有通廊、回廊或挑台时,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小于2.2米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7、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围护结构的,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只有顶盖没有围护结构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8、地上立体书库、立体车库、仓库等,无结构层的按1层计算;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数计算;层高2.2米及以上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9、建筑物外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门廊等,有围护结构的,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只有顶盖没有围护结构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10、建筑物顶部有顶盖有围护结构的用房如梯屋、水箱间、电梯机房、人防用房等,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2000年5月23日颁布)一、为加强房地产管理,适应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部门的《房地产测量规范》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城镇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交易、评估、抵押、仲裁、征地拆迁,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面积测量计算。
房地产的产权确认与处理,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面积测量计算的主管机关。
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具体负责市辖八区的房地产面积测量计算的管理工作,并对番禺、花都、从化、增城市的房地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业务指导。
四、房地产面积的计算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并符合技术规范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首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第二层以上按外墙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楼层高度一般在2.80米以上为一自然层,但建筑物内的阁楼(包括人字形或斜面结构屋面的顶层阁楼),以及夹层、插层、技术层等,不计算自然层,符合技术规范的可计算建筑面积。
属于原建筑物整体结构布局的一部分,或经报建批准,楼的上下高度均在2.20米以上,结构牢固,整体面积为5平方米以上的,按所计得的有铲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建筑面积按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层)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5.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依坡地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并加以利用的建筑物,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2.20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并加以利用,且高度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8.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层高在2.20米以上的,不论其高度,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的回廊部分,符合技术规范的,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广州市实施《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办法及广州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办法2007.5.1
广州市实施《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办法及广州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办法《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 /T50353-2005)于2005年7月1日起实行。
为使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得到有效实施,同时为更科学地核算建筑工程的容积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实施办法:1.1、建筑物层高2.2米及以上、四面有围护结构的用房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建筑,内空间净高2.1米及以上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内空间净高1.2至2.1米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3、建筑内部设局部复式的,其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不足2.2米的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4、场馆看台下方空间设计加以利用的部分,净高2.1米及以上的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净高1.2至2.1米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5、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6、建筑物的大厅、门厅以及大型会议厅、工厂车间、仓库、舞台等大空间建筑物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内部设有通廊、回廊或挑台时,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小于2.2米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7、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围护结构的,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只有顶盖没有围护结构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8、地上立体书库、立体车库、仓库等,无结构层的按1层计算;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数计算;层高2.2米及以上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9、建筑物外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门廊等,有围护结构的,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只有顶盖没有围护结构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10、建筑物顶部有顶盖有围护结构的用房如梯屋、水箱间、电梯机房、人防用房等,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广州市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办法
广州市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办法(二OO六)《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 /T50353-2005 )于2005年7月1日起实行。
为使新的建筑面积计算得到有效实施,同时为更科学地核算建筑的容积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筑面积计算的方法:1.1 、单层建筑物层高2.2 米及以上、四面有围护结构的用房计算全部建筑面积;高度 2.2 米以下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建筑,内空间净高2.1 米及以上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内空间净高 1.2 至2.1 米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3 、建筑内部设局部复式的,其层高2.2 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不足 2.2 米的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4 、场馆看台下方空间设计加以利用的部分,净高2.1 米及以上的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净高 1.2 至 2.1 米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5 、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2.2 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 2.2 米以下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6 、建筑物的大厅、门厅以及大型会议厅、工厂车间、仓库、舞台等大空间建筑物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内部设有通廊、回廊或挑台时,层高2.2 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小于 2.2 米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7 、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围护结构的,层高2.2 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 2.2 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只有顶盖没有围护结构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8 、地上立体书库、立体车库、仓库等,无结构层的按1 层计算;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数计算;层高 2.2 米及以上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 2.2 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9 、建筑物外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等,有围护结构的,层高2.2 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 2.2 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只有顶盖没有围护结构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10 、建筑物顶部有顶盖有围护结构的用房如梯屋、水箱间、电梯机房、人防用房等,层高2.2 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 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广州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广州市实施《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办法及广州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办法《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 /T50353-2005)于2005年7月1日起实行。
为使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得到有效实施,同时为更科学地核算建筑工程的容积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实施办法:1.1、建筑物层高2.2米及以上、四面有围护结构的用房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建筑,内空间净高2.1米及以上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内空间净高1.2至2.1米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3、建筑内部设局部复式的,其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不足2.2米的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4、场馆看台下方空间设计加以利用的部分,净高2.1米及以上的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净高1.2至2.1米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5、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6、建筑物的大厅、门厅以及大型会议厅、工厂车间、仓库、舞台等大空间建筑物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内部设有通廊、回廊或挑台时,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小于2.2米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7、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围护结构的,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只有顶盖没有围护结构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8、地上立体书库、立体车库、仓库等,无结构层的按1层计算;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数计算;层高2.2米及以上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9、建筑物外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门廊等,有围护结构的,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只有顶盖没有围护结构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10、建筑物顶部有顶盖有围护结构的用房如梯屋、水箱间、电梯机房、人防用房等,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广州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
广州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作为中国重要的城市之一,广州的房地产市场一直都备受关注。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广州的房地产市场也日益兴旺。
为了规范广州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广州市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房地产面积计算的技术规定,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广州的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要求开发商在销售房屋前必须对房屋的实际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相应的面积证明。
这样可以确保房屋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信息对称,避免出现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其次,广州的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明确了房屋面积的计算方法。
根据规定,房屋的面积应按照建筑工程测量规范进行计算,包括室内面积、公摊面积和外摊面积。
其中,室内面积指房屋实际使用的面积,公摊面积指房屋共同使用的面积,如走廊、楼梯等,外摊面积指房屋外部的附属设施面积,如阳台、露台等。
这一细分分类可以更好地体现房屋的实际使用空间和公共空间,为购房者提供更多的参考信息。
此外,广州的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面积计算方法。
例如,复式、跃层和别墅等特殊户型的面积计算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规范进行,确保不会因为结构特点而导致面积计算的不准确。
同时,对于有公共设施所嵌入的小高层或多层住宅的面积计算,也要按照相应的规范进行,确保公共设施的面积不会被计算在购房者的自有面积之内。
最后,广州的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还明确了开发商在宣传和销售中需要清楚标明房屋的实际面积情况。
开发商在售楼处和广告宣传中必须明确标注房屋的室内面积、公摊面积和外摊面积,并且不得虚假宣传或隐瞒任何面积信息。
这样可以确保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有充分的了解,并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做出正确的决策。
总结来说,广州的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在保护购房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规范房屋面积的计算和宣传,可以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的信任度,为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广州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办法
广州市实施《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办法及广州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办法《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 /T50353-2005)于2005年7月1日起实行。
为使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得到有效实施,同时为更科学地核算建筑工程的容积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实施办法:1.1、建筑物层高2.2米及以上、四面有围护结构的用房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建筑,内空间净高2.1米及以上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内空间净高1.2至2.1米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3、建筑内部设局部复式的,其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不足2.2米的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4、场馆看台下方空间设计加以利用的部分,净高2.1米及以上的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净高1.2至2.1米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5、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6、建筑物的大厅、门厅以及大型会议厅、工厂车间、仓库、舞台等大空间建筑物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内部设有通廊、回廊或挑台时,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小于2.2米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7、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围护结构的,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只有顶盖没有围护结构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8、地上立体书库、立体车库、仓库等,无结构层的按1层计算;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数计算;层高2.2米及以上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9、建筑物外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门廊等,有围护结构的,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只有顶盖没有围护结构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10、建筑物顶部有顶盖有围护结构的用房如梯屋、水箱间、电梯机房、人防用房等,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广州市城市住宅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规划管理建筑面积的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中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一般情况下,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遇有本办法第三至十一条所列情况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房屋预售及房屋产权登记时的建筑面积测算,不适用本规定,按照《房屋测量规范》(GB/T17896.1—2000)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8米(3.6+2.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住宅建筑层高大于5.8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条办公建筑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7米(4.5+2.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按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办公建筑层高大于6.7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五条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5.0米且小于或者等于7.2米(5.0+2.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按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7.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
第六条居住建筑的阳台、入户花园、设备间以及非居住建筑的阳台、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半开敞空间,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飘窗突出外墙结构边线小于或者等于0.5米且高度(含上下结构厚度)小于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超出上述规定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八条突出建筑外墙结构边线小于或者等于0.5且无围护结构的花池、结构板、空调外挂机搁板等建筑外墙附属物不计算建筑面积。
突出建筑外墙结构大于0.5米或者有围护结构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九条架空层、避难层、结构转换层、设备管理夹层层高小于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层高大于或者等于2.2米的,按照本规定及《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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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报批稿)二○○二年十一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房地产测绘管理,规范房地产面积测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的房地产登记、交易、评估、抵押、仲裁、拆迁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面积测算。
第三条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面积测量计算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测绘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房屋有关面积的含义(一)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面积,包括阳台、飘走廊、飘楼、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二)使用面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三)产权面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四)结构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中外墙、内墙、间壁墙、垃圾道、通风道、烟囱(均包括管道面积)等所占面积的总和。
(五)建基面积:即建筑基地面积,指房屋的首层外墙勒脚线以上外围水平投影的占地面积。
(六)用地面积:指产权人使用土地的范围,包括其地上建筑物、天井、庭园、通道等占地面积的总和。
(七)共用地面积:指两个以上产权人共同占有使用的不能分割的土地范围的面积。
(八)总建筑面积:指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包括不足计算自然层,但又符合计算面积要求的阁楼、夹层、插层、技术层的建筑面积以及按规定折算的飘阳台、底层外阳台等建筑面积的总和。
(九)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与套内墙体面积以及套内阳台建筑面积组成。
(十)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第五条面积测算的精度要求和有关规定(一)精度要求:1.边长限差D+.0(D=∆±)0280014.0式中D∆为限差,D为边长,单位:米。
2.面积限差:S+±=∆S)002.0.0(S04式中S∆为限差,S为所量算的面积,单位:平方米。
(二)有关规定:2.面积测算包括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
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等测算。
3.各类面积测算的边长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它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
第六条其它规定1.若一栋房屋坐落在高低两边路面形成高低楼面时,以低路面计算自然层,若报建有规定以报建为准。
2.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首层按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基面积。
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过底版外沿的,以底版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3.骑楼是单层永久性建筑,且原房地产证记载有骑楼地的,可计算建基面积和用地面积。
4.建在水域上的架空房屋,经报建部门批准,可计算建筑面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计算建基面积、用地面积。
第三章房地产面积测算范围与相关规定第七条计算房屋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一)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二)多层房屋的总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总和计算。
其首层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第二层以上按外墙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三)房屋楼层高度一般在2.20米以上为一自然层(如报批资料标注确定层数的以标注为准),按自然层数计算面积,房屋内的阁楼(包括人字形或斜面结构屋面的顶层阁楼)、夹层、插层、技术层等,不计算自然层,但结构牢固,楼层上、下高度均在2.20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四)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五)楼梯间、电梯井(含观光梯)、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六)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的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楼梯间等建筑物,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七)挑楼(又称飘楼)、全封闭式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八)飘窗台高度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九)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首层有墙柱支承(包括独立柱、单排柱)的,按其楼梯梯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十)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十一)房屋之间有上盖的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十二)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十三)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十四)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幕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既有主墙,又有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
(十五)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十六)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十七)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变形缝(伸缩缝、沉降缝),计算建筑面积。
第八条计算一半房屋建筑面积的范围(一)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有围护结构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二)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永久性建筑物,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三)不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若其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四)有上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五)无顶盖的室外楼梯,顶层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其它层当上层楼梯设计为其顶盖且可以完全遮盖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九条不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范围(一)已倒塌、拆除的房屋。
(二)层高小于2.20米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阁楼、飘窗台、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等。
(三)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四)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五)房屋的天面、挑台(板)、露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独立柱的亭。
(六)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七)骑楼、骑街楼、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用作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八)房屋内用作通风采光的天井、通天。
(九)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十)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十一)构筑物,如独立烟囱、水塔、储油(水)池、罐、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十二)与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变形缝(伸缩缝、沉降缝)。
(十三)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
(十四)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条用地面积的测算(一)用地面积以宗地为单位进行测算,包括宗地内房屋占地面积、其他用途的土地面积、各项地类面积的测算。
(二)有围护的用地能提供有效土地使用证明的,计算用地面积。
无围护的用地,如不能提供有效土地使用证明,不计算用地面积,如有能提供有效土地使用证明,按其设立的固定界址点计算用地面积。
第十一条下列土地不计入用地面积(一)无明确使用权属的冷巷、巷道或间距地。
(二)市政管辖的道路、街道、巷道等公共用地。
(三)公共使用的河涌、水沟、排污沟。
(四)已征用、划拨或者属于原房地产证记载的范围,经规划部门核定需要作市政建设的用地。
(五)住宅小区内的建筑物间、绿化、道路等公共用地。
(六)其他按规定不计入用地的面积。
第四章成套(单元)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共有共用面积分摊第十二条成套(单元)房屋的建筑面积的分摊计算(一)成套(单元)房屋的建筑面积的测算1.成套(单元)房屋的建筑面积是由套(单元)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2.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房屋套内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a.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楼梯、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b.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c.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d.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的面积计入使用面积。
3.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它承支撑体所占的面积。
其中:a.套内的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b.套(单元)与套(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套(单元)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套(单元)外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4.套内阳台面积套内阳台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其中:a.封闭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b.不封闭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二)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和分摊公式1.共有共用面积的内容共有共用面积包括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共有的房屋用地面积。
2.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原则a.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b.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
3.共有共用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按相关建筑面积进行共有或共用面积分摊,按下式计算:K =∑δS i /∑S iδS i=K×S i式中: K :为面积分摊系数;S i :为各套(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m2;δS i:为各套(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m2;∑δSi :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m2;∑Si :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m2。
(三)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1.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一般包括:电梯间、楼梯间、天面梯间、室外楼梯、公共门厅、大堂、中庭、公共走廊、走火通道、管道井、电房、泵房、水箱间、值班警卫室和专用设备房(层)等为整栋大楼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单元)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外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2.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一般包括:a.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避难室(层);b.用作公共休憩、绿化等场所的架空层;c.作为市政设备、设施的用房;d.大楼内的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棚;e.为社区、小区服务的管理用房;f.为建筑造型而建,但无实用功能的建筑面积;g.违章建的公共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