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具体行使以下职责:(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
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单位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单位属固定资产一律实行统一管理,各科室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出售、转让、内部转移或报废时,必须综合科备案,并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三条我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综合科专人负责,各科室固定资产由各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相关管理的各环节,应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专业图书、工具书、标本和陈列品等),按固定资产管理;(三)凡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上述所列的,都必须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五条固定资产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
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四)文物和陈列品。
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计价第五条购入的固定资产,按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哈尔滨市财政局2008年12月22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单位是指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除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之外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审批程序;(二)推动国有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和合理配置;(三)保证国有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实现国有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应该遵循安全、保值、高效、增值的原则。
第二章自用固定资产管理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要明确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固定资产数量较多、额度较大的,应争取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规范固定资产使用行为。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验收登记制度。
对新增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登记手续,并将相关凭证送达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对需办理入库手续的固定资产,要严格把关,履行验收入库手续,不符合要求不能入库。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机关、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等。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等。
无形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能提供某种权力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纠纷处理、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市财政局是市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四)负责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七)向市政府和省财政厅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好和合理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事业单位、公共机构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保护、调配、使用和处置,促进行政机关资产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四条固定资产应当全面管理,包括土地、建筑、设备、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能够使用三年以上、有自主产权的物品。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适量增加固定资产,确保其能正常履行职责和任务。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登记和鉴定第六条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档案,对每一笔资产及其变动都应当登记,做到数量、规格、性能等基本情况及时、准确、完整。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有问题及时予以调整,及时清理无用或不能使用的资产,避免浪费和占地。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固定资产鉴定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验鉴定,及时发现和查处损坏、贬值的资产,同时,对新购置的资产要进行验收,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予以返还或替换。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保护和维修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固定资产保护制度,对资产实行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盗窃、损坏和火灾等事件的发生,对发生的异常情况应该及时报告。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维修制度,及时维修、保养固定资产,长期无法使用的资产应及时进行处置。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使用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固定资产使用方案,合理安排固定资产的使用和调配。
第十二条对那些需要使用大量固定资产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应当对这些资产进行专门管理和统一规划,确保有序使用。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障行政机关的资产得以合理使用并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规范固定资产调配工作,对闲置或过度配备的资产要及时调配或作出处置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xx市财政局固定资产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局处室、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固定资产平安和完整。
依据《xx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号)关于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章适用规范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单位。
第三条固定资产范围。
(一)使用期一年以上,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在使用中基本保持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以上起点,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类物资,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四条固定资产分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
(二)一般设备。
指办公和公务用的通用设备。
(三)专用设备。
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按现行固定资产分类标准执行。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五条局固定资产实行“统一政策、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
办公室负责局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各处—1—室、单位负责本处室、单位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本部门有人员变更时,需做好关于资产登记交接手续,账、标签、实物核对全都后报办公室,签署交接文书。
(一)办公室要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做好固定资产的新增、更新、使用、维护、登记等管理工作,保证固定资产的平安完整和账目与实物相符。
(二)各处室、单位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日常保养,严格按规范要求操作,提高设备使用寿命,削减维护成本。
(三)建立、健全、整理、保管好固定资产档案及相关资料文件资料,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第六条局各处室、单位需新增固定资产或固定资产需要更新的,由处室、单位填制《新增固定资产审批表》(附表一),报处长审核后送局办公室,办公室依据处室人员数量、资产配置状况进行审核,报局领导批准后予以更新。
正常更新的电脑、电子产品等一律实行先交旧后领新的原则。
第七条处室人员调出、退休时须办理国有资产交还手续,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人教处再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2023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2023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本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篇1第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
其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条局各科站室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购置,严格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每年年末,局各科站室要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本着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编制下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于每年12月下旬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对于确属急需购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局长批准后办理。
第三条局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
即对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清查盘点等管理;同时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第四条局财务科负责固定资产统一建帐、统一核算,并协助办公室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管理。
第五条购入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并填制《固定资产入库验收单》一式二联,办公室凭第一联登记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水利经济科凭第二联填制记帐凭证,记入固定资产总帐。
固定资产卡片必须登记到每一件固定资产,明确使用、保管职责,坚持“按物设卡、物卡相符、物移卡随”的管理原则。
各科室站根据工作需要签字领取。
第六条各科室站之间和上级调拨固定资产,应填制《固定资产领用(调拨)单》,视同“购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各科室站的固定资产要指定专人管理,及时登记,科学使用以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提高其使用效率。
固定资产保管人退休或调离时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八条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每年年末要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1、清查盘点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帐面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等。
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和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对于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与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要求,有效盘活并高效使用固定资产,有针对性地解决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一)明晰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顶层设计,明确固定资产管理要求。
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机制,组织落实固定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各单位对固定资产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爱护和使用好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高效利用。
(二)健全制度。
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或分类制定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进一步细化管理要求。
局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局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正式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凡购置、拨入(包括外单位无偿提供)、接受捐赠及其他方式取得,不管资金来源的渠道和添置方式,符合以上规定的都应统一计价,均属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固定资产分为以下二类:(一)一般设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与电器设备、文印电脑设备、家具用具等。
(二)其他固定资产:未能包括在上述项内的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的计价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四、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一)固定资产的购置。
局机关购置固定资产实行计划审批制度,办公室(财务处)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前征询各处室(单位)意见,并经局分管领导同意,报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后,按程序集中或定点采购.(二)固定资产的登记、建账.固定资产实行登记制度.经办人购置固定资产后3日内应到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记、入库、领用手续,凭发票和办公室出具的入库单办理报销手续。
若手续不全,则不予报销。
办公室根据固定资产登记资料,建立资产实物台账。
财务处根据固定资产登记资料,建立固定资产财务账目,包括机关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三)固定资产的调配.对已办理领用手续的固定资产进行内部调配,须经办公室同意,并按规定由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登记、领用变更手续。
(四)固定资产的保全。
为保全机关固定资产,避免其流失、人为损毁,实行机关固定资产监护责任人制度。
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即其监护责任人,即谁使用谁负责.属于处室公用的固定资产,由各处室负责人指定监护责任人,承担固定资产保全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就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与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与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与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与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
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国有资产的范围与分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涵盖的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等。
从分类上看,可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固定资产则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对外投资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二、资产管理的原则与目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通过合理配置资产,为预算编制提供准确依据,同时预算安排也要充分考虑资产存量状况。
二是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资产的购置、处置等活动应及时进行财务核算,确保账实相符。
三是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既要重视资产的实物形态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又要关注资产的价值形态,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管理的目标在于实现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合理配置要求根据单位的职能和工作任务,科学确定资产的种类、数量和分布;有效利用旨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避免闲置浪费;安全完整强调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防范资产流失;保值增值则是通过科学管理和运营,使国有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不减值,并尽可能实现增值。
三、资产配置管理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需要,遵循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
在配置资产时,要综合考虑单位的职能、人员编制、资产存量、绩效目标等因素。
对于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国管财字[2000]32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国管财字[2000]32号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01号),》中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项工作由我局承担。
请各部门、各单位于4月15日前,将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机构和联系人名单送我局财务司。
二OOO年二月十一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2000]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作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0.02.16•【文号】国管财字[2000]32号•【施行日期】2000.02.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字[2000]32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01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项工作由我局承担。
请各部门、各单位于4月15日前,将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机构和联系人名单送我局财务司。
2000年2月16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3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市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机关、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等。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等。
无形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能提供某种权力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纠纷处理、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其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活动。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当遵循合理配置、节约资源、满足工作需要的原则。
购置固定资产应当编制年度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未列入预算但确需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追加预算。
购置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购置固定资产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应当包括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质量标准、交货时间、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内容。
三、固定资产的验收固定资产购置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工作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参与。
验收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数量、规格、型号、质量、技术性能、附件、资料等是否与合同相符,是否能够正常使用。
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卡片应当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各项信息,包括资产编号、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使用部门、使用人、存放地点、原值、折旧、净值等。
验收不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与供应商联系,要求其更换、退货或者维修。
四、固定资产的登记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进行核算。
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固定资产验收单和发票等原始凭证,及时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核算固定资产的原值、折旧和净值。
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台账,记录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
固定资产的登记应当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8.26•【文号】财资〔2020〕97号•【施行日期】2020.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和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对于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与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要求,有效盘活并高效使用固定资产,有针对性地解决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一)明晰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顶层设计,明确固定资产管理要求。
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机制,组织落实固定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各单位对固定资产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爱护和使用好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高效利用。
(二)健全制度。
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或分类制定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进一步细化管理要求。
各单位应认真对照管理要求,针对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核算入账、领用移交、维修保管、清查盘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回收处置、绩效管理等重点环节,查漏补缺,明确操作规程,确保流程清晰、管理规范、责任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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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正式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凡购置、拨入(包括外单位无偿提供)、接受捐赠及其他方式取得,不管资金来源的渠道和添置方式,符合以上规定的都应统一计价,均属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固定资产分为以下二类:
(一)一般设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与电器设备、文印电脑设备、家具用具等。
(二)其他固定资产:未能包括在上述项内的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的计价
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四、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
局机关购置固定资产实行计划审批制度,办公室(财务处)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前征询各处室(单位)意见,并经局分管领导同意,报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后,按程序集中或定点采购。
(二)固定资产的登记、建账。
固定资产实行登记制度。
经办人购置固定资产后3日内应到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记、入库、领用手续,凭发票和办公室出具的入库单办理报销手续。
若手续不全,则不予报销。
办公室根据固定资产登记资料,建立资产实物台账。
财务处根据固定资产登记资料,建立固定资产财务账目,包括机关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
(三)固定资产的调配。
对已办理领用手续的固定资产进行内部调配,须经办公室同意,并按规定由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登记、领用变更手续。
(四)固定资产的保全。
为保全机关固定资产,避免其流失、人为损毁,实行机关固定资产监护责任人制度。
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即其监护责任人,即谁使用谁负责。
属于处室公用的固定资产,由各处室负责人指定监护责任人,承担固定资产保全责任。
监护责任人在调离工作单位(岗位)时或退休时,相关处室应及时调整监护责任人。
(五)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及损失处理。
固定资产应每年清查盘点一次。
清点工作由办公室(财务处)牵头、有关处室派人联合进行。
清点内容包括账(实物台账)与实物的核对、
账(资金财务)与账(实物台账)的核对。
对因人为过失责任原因造成的流失、损毁,处室负责人和监护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固定资产的报废。
经局领导批准,需报废固定资产,应由办公室(财务处)严格按照泰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办理。
固定资产报废在完成相应的认定后应及时进行账面核销。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固定资产。
五、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按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原则作如下分工:
办公室是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建卡、领用发出、借用调拨调配、报废处置等具体管理;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维修保养等工作。
财务处负责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和会计核算,做好固定资产的总账和分类明细账的记账工作;严格执行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清查盘点和报损报废等有关规定,确保账账、账实相符;参与固定资产的验收、清查盘点等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各处室是固定资产使用和监护责任部门,要做好本部门所使用固定资产的领用、登记、清查盘点等工作,妥善使用和保管固定资产。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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