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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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普惠制基础知识

一、普惠制的概念

普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该制度是关贸总协定原则的例外中对发展中国家的一项最重要的差别待遇制度。

二、普惠制的原则

普惠制的三项原则又被称为是普惠制的三项特征。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第21(II)号决议,普惠制的三项原则是:普遍原则、非歧视原则和非互惠原则。

普遍原则,指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所有出口制成品和半制品给予普遍的关税优惠待遇。

非歧视原则,指所有发展中国家都应该无歧视地、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

非互惠原则,即非对等原则,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对发展中国家作出特别的关税减让,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给予同等的关税优惠待遇。

事实上,这里的普遍原则、非歧视原则和非互惠原则都不符合关贸总协定(现为世界贸易组织)所确定的,在处理国际贸易和经济关系方面应遵循的最基本的法律原则——无歧视原则(关贸总协定非歧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它将世界上的国家分为两大阵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这三个原则只是单方面要求发达国家作为一方,对作为另一方的所有发展中国家实施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普惠制。

普惠制的三项原则虽有悖于关贸总协定自由贸易规则的核心——最惠国互惠待遇原则,但它是经关贸总协定缔约国特别授权的且符合关贸总协定第四部分(贸易与发展)及其他有关条文规定的。其中非互惠原则是普惠制得以存在并在国际贸易中发挥作用之本,是普惠制生命力之所在。

三、普惠制的目标

联合国贸发会议第21(II)号决议明确了建立普惠制的目的或目标,即:

1、增加发展中国家出口收益;

2、促进发展中国家工业化;

3、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

四、普惠制的作用

普惠制的作用,是通过关税削减产生的价格影响来实现的。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开始实施普惠制以来,各受惠国积极利用普惠制,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效果。其中,亚洲的新加坡、香港、韩国和台湾利用得最好。这四个国家(地区)的经济都是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得到飞速发展的,其中普惠制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我国于1979年末开始作为受惠国享受普惠制待遇。近三十年来,普惠制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发挥了难以替代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能力,扩大出口;

2.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投资;

3.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国产化率;

4.促进旅游零售商品销售的增长;

5.为出口参展企业节约费用,为国家节约外汇;

6.培养了大批原产地人才,加速与国际惯例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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