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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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
通知(2018)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2018]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1.24
【实施日期】2018.0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2018〕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4日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激励我省企业或组织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推进我省经济发展迈入质量时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进一步推进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闽政〔2015〕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设立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用于表彰在经济领域中实行卓越绩效管理,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各类企业或组织。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分为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和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
第三条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严格申报、评审和授奖程序,结合市场评价、专家评审等方式,坚持评审标准,宁缺毋滥,好中选优,评定奖项。
第四条福建省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和福建省政府
质量奖提名奖每年度授奖总数均不超过五个。
第二章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省政府建立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经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成员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确定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六条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质评办)设在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联席会议具体工作。
省质评办由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主任,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经信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省发改、经信、财政、农业、环保、商务、地税、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监管、国税等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任成员。
省质评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组织制订(修订)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细化评审工作。
(二)组织制订(修订)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标志管理办法。
(三)组织制订(修订)评审人员的管理规定,组建评审专家库。
(四)组织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五)其他日常工作。
第七条省质评办下设材料评审组、现场评审组和监督检查组。
材料评审组和现场评审组从评审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中抽取组成。
监督检查组由相关部门人员和部分专家组成,负责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的专家从来自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相关学(协)会和中介机构等组织的有关专家中考核产生,同时吸收省外质量领域的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
第三章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八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合法注册、连续生产经营五年以上(含五年)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基础上提出申请。
已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五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已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可继续提出申请,但五年内不再授予提名奖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