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廉洁从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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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廉洁从业规定
为加强公司廉政建设,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员工廉洁从业,保障公司利益与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公司得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员工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1、公司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与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与工作纪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勤业。
2、公司员工不准有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损公肥私得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挪用、私分或以其她非法手段占有公司财物。
(二)将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应当由个人支付得费用,由本单位支付、报销。
(三)在企业业务、经济往来中得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四)借(租)用公司财物长期不归还,或不按规定缴交费用,或工作调动、离岗、退休时不按规定移交个人使用得公配物品。
(五)违反规定公车私用。
(六)其她侵吞、违规占有企业财物、损公肥私得行为。
第六条公司员工不准有以权谋私、收受贿赂得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便利或企业资源为本人或者她人谋取私利或其她不当利益。
1、利用公司得资产资源为本人或者她人从事牟利活动。
2、本人开办或与她人合伙开办得经济实体与所在企业发生物资采购、租赁等交易。
3、将本人特定关系人所开办或与她人合伙开办得经济实体作为非竞争性采购得合作对象,进行经济交易,谋取利益。
4、利用工作便利对客户或其她服务与管理对象吃、拿、卡、要。
5、以减免费用、提供合作项目或录用等好处为交换,要求服务或合作对象为个人谋取利益提供便利。
6、挪用客户委办业务款项不上缴,或应退还不退还。
(二)私自从事或参与关联企业经营与公司构成竞争得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1、经营或与她人合伙、合资经营(含参股)与公司业务运营相关联得各项业务。
2、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关联得有偿中介活动。
(三)允许特定关系人在本人职权范围内从事与本人职权影响相关联得以谋利为目得得活动。
1、开办或参与开办(含参股)与公司业务运营有直接关联得经营机构。
2、承揽工程,设备与线路代维,各类建筑、安装、装饰装潢工程。
3、代理业务或广告投放、终端设备销售、卡类销售、工程外包、业务外包以及维护外包等。
4、承办与业务宣传或内部管理活动相关得事项。
5、受托参加员工职权管辖范围组织得采购招投标活动。
6、从事物业管理。
(四)接受或者索取关联企业、潜在合作者以及管理与服务对象提供得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得宴请、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高消费娱乐活动以及其她不正当利益,或明知特定关系人收受了可能影响其正确履行职务得礼金物品等好处而不退还、不上交。
(五)无偿或者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关联企业以及管理与服务对象提供得服务、劳务,未出资或者象征性出资收受干股或其她利益,变相收受贿赂。
(六)以明显低于市场得价格向管理或服务对象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得价格向管理或服务对象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其她交易形式非法收受管理或服务对象财物。
(七)其她以权谋私、收受贿赂得行为。
第七条公司员工不准有欺瞒作假、谋取不当利益得下列行为:
(一)违反财经纪律,隐瞒、转移、截留企业收入或做假账。
(二)以个人或部门名义在银行存放与自行存放企业资金。
(三)与代理商勾结串通签订虚假代理合同套取代理费用。
(四)与代理商勾结欺骗用户,谋取不当利益,损害企业。
(五)将本属自有渠道得业务转让或直接给代理商受理,谋取不当利益。
(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骗取荣誉或其她利益,或虚构、歪曲事实
蒙骗上级。
(七)其它为谋取不当利益而损害企业利益得行为。
第八条公司员工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得活动。
第三章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九条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与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公道正派,自觉维护国家与公司利益以及员工合法权益。除应遵守第二章之规定外,还应遵守本章之规定。
第十条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不准有滥用职权、违规经营、循私舞弊得下列行为:
(一)从事党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得经营活动。
(二)违反规定或民主决策原则与程序,决定企业得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得使用。
(三)违反规定与审批程序,进行企业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以及财产抵押、转让、赠送、变卖。
(四)违反规定与审批程序,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借贷、为她人代开信用证、委托理财。
(五)授意、指使、强令、同意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以及从事其她违反财经制度与纪律得活动。
(六)虚列支出事项,将企业资金转入企业外账户存放,日后消费
或用于调控业绩指标。
(七)违反规定或审批程序,干预或插手采购、销售、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八)超越权限,擅自决定或变更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以及其它重要物资采购事项。
(九)违反规定或审批程序,决定本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与下属企业负责人得聘用、奖励、晋升与处罚事项,或擅自决定本级领导班子成员薪酬与福利待遇,滥发补贴。
(十)违反规定或审批程序,决定员工录用、转正与提拔任用等事项。或利用职务便利,指使、要求下级录用、转正、提拔特定关系人。
(十一)其她滥用职权、循私舞弊得行为。
第十一条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不准有以权谋私、化公为私得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二)利用职权在干部选拔任用、员工录用、转正中谋取私利。
(三)未经上级批准,擅自兼任其她职务,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她报酬。
(四)将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或单位奖励得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五)在特定关系人经营得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六)其她以权谋私、化公为私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