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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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律的基石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作为枝干的法律体系。作为主干的宪法,一举一动牵动影响着其他法律,自然是有理由的。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首先从法律效力上来说,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不仅在法律规范范畴居于最高地位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而且在整个社会规范范畴也居于最高地位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总纲第五条,就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种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法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孙志刚事件
2003年3月17日晚上,任职于广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至广州市“三无”人员(即无身份证、无暂居证、无用工证明的外来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次日,孙志刚被收容站送往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在这里,孙志刚受到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于3月20日死于这家收容人员救治站。由此引发了三位公民上书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否违宪。作为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因为违宪而遭到废除。充分体现了宪法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其次,从规定内容来看,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确认了社会的核心价值观,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以及国家的基本理念等。更加重要的是它无微不至的保障了公民的人权,是一部人权的保障法。
矮个起诉招工身高限制
2001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成都某报刊登《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的广告。其中第一项规定招录对象为“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原告四川大学毕业生蒋某为2002年普通高等院校应届生,身高未到被告规定的高度,但符合其规定的其他招录报名条件,仅仅由于身高的原因,无法成为招录对象。蒋某认为,中国人民银行招考国家公务员这一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其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平等权与政治权利。2002年1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聘行员启事》登在成都某媒体头版上,其“招录对象”说明里,已经找不到“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的表述。从这个个案可以看出,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力保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宪法为中心,《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残疾人保障法》中,都有相应的反对就业歧视的规定。
宪法基于制宪的基本理念,从根本上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国家权力制约原则、基本人权保障原则和法治原则这些保障国家正常运转的原则。一旦宪法,被人践踏,那么后果将是灾难性的。
文革被迫害的刘少奇
在上个世纪的文革时期,法律被肆意践踏,包括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内的大批中央党政军领导干部、民主党派负责人、各界知名人士和群众受到诬陷和迫害。党和政府的各级机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组织,长期陷于瘫痪和不正常状态。公安、检察、司法等专政机关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机关都被搞乱了。从本质上来说,因为宪法遭到践踏,人权在那个时候也根本得不到保障。就连当时国家主席刘少奇也不能幸免,文革时期,红卫兵把刘少奇揪下台。
在一次批斗会后,刘少奇被押回办公室,他虽疲惫已极,但余怒未消,立即按铃叫来机要秘书,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严正抗议说: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席,你们怎么对我个人,这无关紧要,但我要扞卫国家主席的尊严,谁罢免了我的国家主席?要审判,也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你们这样做,是在侮辱我们的国家,我个人也是一个公民,为什么不让我讲话?但当时已无法制可言,宪法早已被糟蹋的面目全非。因此当时的中国不仅经济倒退了10年,而且人权被践踏,许多知识分子和老干部不堪受辱自尽。文革敲醒了我们:没有宪法,没有法制,国将不国!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中央首次专题讨论了“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的一个最重要的部分就是“依宪治国”。并且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一个重要的成果便是确立了宪法的“根本法”的地位,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过程中,以“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具有战略意义的时代主题,进一步深化了社会主义法治观的思想内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要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首先要抓好作为根本法的宪法自身的实施工作。
由于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所以其他一般法律的制定都要以宪法为立法基础。
作为依法治国逻辑大前提的宪法得到遵守,依法治国的各项事业也才能有条不紊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