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案例分析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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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案例分析答案
【篇一:物权法案例分析答案】
一、案例分析题2010 月,王某创办了一家“物归原主失物招领社”,
统一登记并保管他从保洁员、出租车司机、公交车司机等处征寻到
的拾得物,并通过网络等渠道公布遗失物信息并寻找失主,在失主
认领遗失物时,根据遗失物的不同价值收取相应的费用,其中30%
作为拾得人的“提成”。至2010 年10 月,“该失物招领社” 的工商营
业执照仍在办理过程中。
设:2010 10日甲将钱包遗失,其中有身份证及机制总计 2000 购物卡。该钱包当日被保洁员乙拾得,乙通过“该失物招领社”向其散发
的宣传单上的联系方式找到了王某,将钱包交与“该失物招领社”保管,并商定按照宣传单上载明的条件,由“该失物招领社”向失主交
还遗失物,并请求支付费用与报酬,再将其中的 30%作为乙的“提成”。同年 25日,“该失物招领社”联系到失主甲。在此过程中,乙
支出必要费用50 元,“该失物招领社”为保管遗失物、寻找失主支出必要费用150 请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1、“该失物招领社”能否请
求甲支付乙所支出的必要费用50 元?为什么?答:能。因为乙是钱包的拾得人,当以通过“该失物招领社”发布招领公告时,失主甲就
与乙成立无因管理之债。由于乙和“该失物招领社”商定由“该失物招
领社”向失主请求支付费用,则“该失物招领社”有权代理乙行使乙与
甲成立的无因管理之债的债权请求权。所以,“该失物招领社”有权
请求甲支付乙所支出的必要费用150 2、“该失物招领社”能否请求
甲支付“该失物招领社”所支出的必要费用150 元?为什么?答:能。拾得人乙是该钱包的无权占有人,通过商定的方式把占有让与给“失
物招领社”则“该失物招领社”是现时的善意占有人。根据《物权法》
第 243 条的规定,善意占有人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所以“该失物
招领社”能请求甲支付“该失物招领社”所支出的必要费用150 3、若“该失物招领社”请求甲支付500元始得领回钱包,该请求权是否能
成立?为什么?答:不能。首先,“该失物招领社”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期间的经营行为属于无照经营,是违法的;其次,由第2 题分
析得出“该失物招领社”是善意占有人,因此可以请求偿还150 元的
必要费用,但是其请求500 元出去必要费用外还有350 元的报酬和
营利,由于其是无照经营,是没有报酬请求权和营利的合法基础。
所以该请求权不能成立。
4、若甲向“该失物招领社”支付了 700 元,乙能付向“该失物招领社”
请求支付其约定的30%?为什么?答:不能。在第题的基础上得知,“该失物招领社”无照经营,甲支付的700 元是该“失物招领社”
违法经营所得。而“该失物招领社”对乙的债务是上述非法经营所得(700 元)之中的 30%,因此,他们之间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所指向
的标的物违反合同法有关规定,约定自始至终无效。乙当然不能向“该失物招领社”主张该债权请求权。所以乙不能向“该失物招领社”
请求支付其约定的 30%。
5、若甲拒绝支付任何费用,能否请求“该失物招领社”返还钱包?为
什么?题得知,“该失物招领社”是钱包的善意占有人,是现时的无
权占有人,随人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但是,失主甲并未作出抛
弃钱包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此时甲仍然是该钱包的所有权人,享有
该钱包的物上请求权。由于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是债权,不不能对
抗物上请求权。所以,甲能请求“该失物招领社”返还钱包。
6、若“该失物招领社”因甲拒绝支付任何费用而将其钱包毁损,甲能
否向乙请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为什么?答:能。拾得人乙有妥
善保管钱包的法定义务,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交给“该失物招领社”
未告知其妥善保管且没有预料到失主甲在领取遗失物时会与“该失物
招领社”发生矛盾导致该钱包毁损,属于重大过失行为。《物权法》
第 111 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有关部门在遗失
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
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甲能向
乙请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论述题试述物权公示原则。
答:(1)物权公示原则的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第条规定:不
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
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2)概念:公示原则,指物权的享有或者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方式予以公开,使第三人
能够了解物权的享有或变动的情况。
(3)公示的理由:物权是对世权,不公示不利于保护权利人。
物权变动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和利用,不公示不足以确保商品交
易的安全和有效。
(4)物权公示的内容和方式:物权享有的公示(物权的静态公示):占有是动产物权享有的公示形式,国家不动产物权登记簿,所作的
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形式。
物权变动的公示(物权的动态公示):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作为其
公示形式,不动产物权变动则以登记作为其公示形式。
(5)物权公示对于物权变动的效力:成立要件:未经登记的不动产
物权变动以及未经交付的动产物权变动,不发生物权效力;对抗要件:通过法定方式取得的物权不受原权利人追夺,即使登记错误,
从登记名义人处取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仍受保护;即使占有人非为
权利人,从占有人取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仍受保护。未经公示不得
对抗第三人的范围——不知道或不应知道物权变动的事实且对标的
物享有正当利益的人:a 就同一财产已经取得登记的物权人;b 就同
一财产享有普通债权的第三人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
处分要件:即使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物权与实际的不动产物权不一致,或者动产的占有与实际动产
物权不一致,但无论其是基于权利人、相对人或者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过错,登记对任意之善意第三人
均为正确,动产占有人则被推定为所有人。
【篇二:物权法案例分析答案】
爱家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家公司)于2008年6月4日向
北京市昌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昌平合作社)下属的一
家合作社贷款100万元,并以自己公司价值230万元的设备(包括
平缝车30台、电子套结机8台、双针机5台、电子平锁机2台),
以及将有的半成品、产品,为昌平合作社设定抵押,但没有办理抵
押登记。2008年6月20日和25日,爱家公司又分别向中国工商银
行北京市昌平支行(以下简称昌平工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昌
平支行(以下简称昌平农行)各贷款50万元,亦以上述设备、半成
品和产品作抵押,并分别于2008年6月28日和29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08年7月3日,爱家公司又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昌平支行(以下简称昌平建行)贷款50万元,亦以上述设备、半成品、产品
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昌平建行要求爱家公司再提供其他担保,爱家公司的生意合作伙伴喜宅公司为昌平建行出具了一份文书,表
明自己愿意为爱家公司和昌平建行间的贷款合同作保证人,昌平建
行收到该文书后未作任何表示。2009年11月28日,爱家公司的各
项贷款均已到期且未偿还,昌平合作社、昌平工行、昌平农行和昌
平建行均主张自己的抵押权。
问题:爱家公司以现有的生产设备和将有的半成品、产品为各金融
机构设立的抵押权是否成立?为什么?何家金融机构是第一顺序抵
押权人?为什么?昌平合作社的抵押权和昌平建行的抵押权之间的
顺序关系如何?为什么?若昌平建行对爱家公司表示放弃自己的抵
押权,则该银行还可以向何人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