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司法中的作用与不足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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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司法中的作用及不足

[摘要] 无罪推定,指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把他看作是无罪的人。无罪推定是一项自然原则,是人权实现的一项基本准则。本文阐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及其确立的意义,并剖析了构成无罪推定原则的三个具体规则:疑罪从无、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和沉默权。通过分析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司法现状中的问题,指出了目前在我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困难,同时也指出了这方面存在的有利条件。笔者认为,在我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不能一步到位,而需要逐步实现,并就此提出了相关对策。

[关键词] 无罪推定原则人权证据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

一般认为,无罪推定原则是由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的。其经典表述为,一个人在未确定为有罪之前都应视为无罪。只要还不能断定已经侵犯了给予其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1]。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犯罪以前,不得认为有罪或者应推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是法律拟制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核心内容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定罪权由法院统一行使,法院行使审判权,承担审判职能。在刑事诉讼中,只有法院经过审判,才能最终确定并宣告被告人有罪,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享有此项权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协助控诉一方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更不能要求他证明自己无罪。其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宣告为有罪之前的人格权不受侵害。在法律上明确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被告人在刑事

诉讼中包括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是诉讼一方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前从法律上不能确定为有罪之人,法院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审理,判决才能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所谓无罪推定,其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经法定程序判决有罪之前,应当假定或认定为无罪的人。[1]尽管世界各国立法和我国法学理论界对无罪推定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含义是一致的。将无罪推定作为一项原则在宪法或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所体现出来的即为无罪推定原则。

二、无罪推定的渊源

无罪推定最早是在启蒙运动中被作为一项思想原则提出来的。

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抨击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

“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无罪推定是一种典型的直接推定,无须基础事实即可证明无罪这一推定事实的存在。换言之,证明被告犯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1948年12月10日,无罪推定原则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这一联合国文件中被首次得以确认。该宣言第11条(一)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本质及特点

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实质上是把过去由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转交到由起诉机关承担,这是证明责任的一次重新划分。过去,如果当事人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就推定其有罪,即“自证无罪”、“自证其罪”或“有罪推定”;新诉讼法规定:如果起诉方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有罪的,就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确定的无罪判决,即“公证有罪”或“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从“自证无罪”到“公证有罪”,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我国刑诉法产生了一次巨大的飞跃。因为它保护的不仅是被告人的利益,而是社会每个成员的利益。因为每个人都有成为被告人的可能。

为什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控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呢?这是因为,第一,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非常复杂,证明要求很高,但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由于人身自由受到某种强制措施的限制,既无权收集证据,又无法进行调查,根本无法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即使能提出某些证据,也往往难以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司法机关一样承担证明责任,势必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不利地位。让被告人负证明责任不符合法治公平的原则。其次,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证明责任,容易使司法人员推卸自己的证明责任,消极地依靠犯罪嫌疑人自我证明有罪或无罪,对查明案件的消极影响大于积极影响。其三是资产阶级法学家提出的天赋人权理论,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无罪推定原则确定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也就是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据此得出其有罪的结论。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享有沉默权。法律明确规定,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如实回答的含义是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交代罪行,提供自己能够提供的证据;无罪的犯罪嫌疑人则应如实陈述无罪的事实,并提供自己能够提供的证据或线索。这一点我们与西方国家的法律是截然不同的。西方国家的法律包括港、澳、台等地方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沉默权,可以拒绝回答警方的提问。而我国则不同。由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是否犯罪知道得最清楚,因此法律上不能允许犯罪嫌疑人拒绝回答问题或作虚伪陈述。②“对有罪者,要求他如实交代罪行,有利于侦查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对无罪者,要求他积极与侦查机关配合,以协助查明事实真相,查获真正的犯罪分子,同时使他本人尽早解脱嫌疑。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不等于其负有证明责任;犯罪嫌疑人不负举证责任,不等于其有沉默权”。法律的这一规定,从刑事诉讼的实践出发,挣脱了传统证明责任概念的束缚,走出了西方证据理论的误区,既有利于与犯罪分子作斗争,又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说是非常符合中国国情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原则。但是任何事情都是发展的、变化的,随着我国国情的变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进一步健全,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群众法律意识的进一步增强,“无罪推定”原则派生出的另一项人权“沉默权”也会写入法律的。“沉默权”问题目前在法律界的争论也非常激烈。

四、无罪推定原则特点:

1、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更侧重于实质,而不仅仅是个称谓问题。因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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