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物资清查、盘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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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产物资清查、盘点制度
企业在日常的资产核算中,采用永续盘存制,在会计核算期末(月、季、年)要对企业的各项财务物资盘点,以保证其安全,准确。
第一章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
企业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资产管理规定,在编制年度决算前,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平时可根据需要组织局部的轮流清查。
清查前要将“固定资产登记簿”与“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核对,对清查中出现的盘盈盘要填写盘存记录,并事后编制“固定资产盘盈亏报告表”,填明事项要素及原因等上报批准后作财务处理。
第二章存货的清查盘点制度
企业的存货在日常核算中,要分别不同对象和种类,采取全部清查和局部清查,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相结合的方法。对重要物资要作重点,经常性的清查,以保证企业的核算真实,物资安全,责任明确。
在编制年度决算前,要对所有存货进行全部清查。清查前要核对清楚全部帐目,做到帐帐相符,清查中要填写盘存记录;清查后要编制“存货盘盈盘亏报告表”,经批准后作帐务处理。
第三章货币资金的清查盘点制度
货币资金在日常核算中,作为企业的重点,必须在各月结帐之前进行。现金明细帐在与总帐核对无误前提下,对货币进行盘点,现金库存数要相符,出现长款或短款,要填写“长、短款报告表”,对长、短的事项、金额、缘由、责任要填写清楚,经上报批准后,方可处理。
银行存款明细帐要与总帐核对无误,根据当月的银行对帐单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对“银行余额调节表”中出现,累计已达到三个月的未达帐项要及时或协助解决。
第四章往来帐款清查盘点制度
企业的往来帐款的清查,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进行。对发生频繁或结算金额较大,或结算中发现有出入的款项,可采取局部清查和不定期清查,以保证企业的资产不受损失。
企业在编制年终决算前,应对所有的往来帐项进行清查,以便企业对应付款项做出,对应收款项做出帐龄分析,为企业做出合理的债务偿付和债权收缴提供数据。
第五章财产清查的处理
对企业在财产物资的清查中发现的盘亏、盘盈应分别不同类别,不同原因区别处理,严格执行《会计法》和《会计准则》的要求以及相关的帐务处理规定,遵循合理合法的原则进行处理,涉及责任人的由责任人承担、涉及法律诉讼的申请司法介入,以保证企业财产物资安全。
第六章其它
企业除在年终财务决算前进行全面清查外,在发生如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不定期的全面或局部清查。
1、更换财产物资和现金保管人员时。
2、财产物资由于非灾害发生意外损失时。
3、企业分立、合并、迁移、资产重组、上市、改制和清算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