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证据学论坛第85讲在人大法学院举行
司法实务中的若干侵权法问题
司法实务中的若干侵权法问题--王利民与东营法官的座谈当前,大多数企业均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统筹,但仍有部分企业未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职工因工受伤后,为了得到及时救助并获得一定的补偿,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私了工伤协议,该协议也得到了实际履行。
之后,受伤的职工认为,私了工伤协议的内容对其极为不利,便将企业起诉,对该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王利明教授:首先看私了工伤协议是在何种情况下签订的,如果当时情况确实比较紧急,权利人想尽快拿到钱,不得不接受不公平的条款。
此种情况应考虑采用变更或者撤销私了工伤协议的方式寻求救济,可以按照《合同法》关于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方式进行,理由是私了工伤协议显失公平。
事实上,我们给职工办理的工伤保险其实是我国一个很低水平的保险,而私了工伤协议里确定的数额还达不到这一较低的标准,权利人因情况紧急而与用人单位达成私了工伤协议,我认为此种情况下达成的协议内容可认定为显失公平。
对于显失公平的协议,法院可以撤销,也可以变更有关数额的条款,具体数额的掌握,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但我比较倾向于认为不能因为签了协议就不能变更了,这样对职工的保护不利。
当然,还需要看具体情况,看私了工伤协议的赔付数额低到什么程度,如果差不了太多就不必变动,关键要看个案的情况,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三条来考虑。
胡松河(东营中院民二庭庭长):到商场或酒店消费时,因车辆在商场或酒店的停车场丢失而要求商场或酒店赔偿损失的案件越来越多。
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存在不同的意见。
因商场或酒店收取了几元钱的看车费并向停车人出具了看车费票据,对此,有的认为应按保管合同进行赔偿,有的认为几元钱的费用系场地占用费,不是保管费用,不应赔偿。
对商场或酒店收取的几元钱的费用的性质应如何认定,商场或酒店应否对丢车人的损失进行赔偿,请王教授给予指点。
王利明教授:关于停车的问题在全国很普通,已成为法律上的难题。
我的看法还是不能笼统地确定在酒店停车是保管或者支付停车占地费的问题,我觉得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分析。
人大法学院第三届全国法学博士后学术论坛成功举办
人大法学院第三届全国法学博士后学术论坛成功举办10月24日,由我院博士后发起组织的“中国人民大学第三届全国法学博士后学术论坛”在明法601报告厅举行。
本次论坛的主题为“法律适用中的形式理性与实质正义”。
来自国内外数十所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共70余名博士后共同参加了论坛。
在开幕式上,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王教授首先代表学校致辞。
王教授祝贺第三届全国法学博士后学术治论坛成功举办。
他指出,中国人民大学高度重视博士后学术科研活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也对博士后学术交流高度重视,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大力支持下,全国法学博士后论坛已经成功举办了两届,在法学博士后学术交流领域已形成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品牌学术论坛。
他鼓励博士后多出成果、多出精品,指出通过举办论坛的交流形式,适时发现优秀法学人才,并殷切希望法学博士后论坛长期传承下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林嘉教授在致辞中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欢迎全国各地的法学博士后出席本届法学博士后论坛,并简要介绍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的基本情况。
她指出,本届博士后论坛具有几个特点,一是博士后论坛的选题具有很强的学术性和前沿性,是一个法学各部门学科研究和实践中都会面临的问题;二是论文质量高,很多论文的研究都具有重大学术价值。
林嘉教授期待法学博士后论坛坚持举办下去,成为博士后交流法学思想的学术平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出站博士后刘保玉教授作为博士后的优秀代表致辞,在致辞中,刘保玉教授针对学术研究对在站博士后提出两点建议:一是用世界的眼光解决中国问题,既要具有国际视野,又要注重国外理论在中国的适用。
二是既要视野高远,又要脚踏实地、具有问题意识,法学博士后要在理论深度上和法律现实问题两方面进行努力。
他鼓励广大博士后继续努力,为博士后流动站增光添彩。
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耶鲁大学J.S.D.候选人丁晓东主持。
丁晓东博士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站博士后欢迎大家的到来,并介绍了论坛的筹备情况。
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王利明)
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王利明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问题尹飞:大家好!欢迎各位参加我们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德恒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民商法前沿论坛”的“证据法系列讲座”。
今天我们请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王利明教授为我们演讲。
大家知道,王利明教授一直在大力呼吁对证据法的立法和研究,现在正主持起草我国民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
我们本学期进行的“证据法系列讲座”也正是在他的亲切关怀和大力支持下举办的。
王老师今天演讲的主题是“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问题”,相信能够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启发。
今天我们还邀请到了我院汤维健教授作为嘉宾出席我们的讲座。
下面,请王老师开始他的演讲。
王利明: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我今天主要想谈谈下面几个问题:一,我们需要尽快制订民事证据法。
大家知道,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6日制订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面简称为“证据规则”。
总体上对这个司法解释,我个人的看法是:它应该是非常重要的,对提高司法效率等等,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现在有一些学者提出了这样、那样的批评意见,但是整体上我觉得这个司法解释出台是非常及时的,而且是符合实际需要的。
这个规则的出台,确实有助于增进司法的独立和保障司法的公正。
这具体表现在:一是规定了一套较为合理的审查判断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规则,从而弥补了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方面因缺乏必要的基本规则,而导致对证据的审查、认定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
二是明确了法官依职权主动收集和调查证据的范围及程序。
同时,在法院调查取证的程序方面,也做了较为合理的规定,这是十分必要的。
三是完善了证人出庭制度。
这对于提高证人出庭率、保障司法公正是有益的。
四是明确了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
“证据规则”确定了关于证明力的判断规则,这既有利于法官准确的认定事实,同时也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这个规则适应了司法改革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初步完成了证据规则的统一。
人大法学院法理论坛第76讲顺利举行 中外学者对话共论调解
人大法学院法理论坛第76讲顺利举行中外学者对话共论调解6月23日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国家重点学科主办的法理论坛第76讲“调解:中国法律的转向”,在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顺利举行。
本次论坛由美国福特汉姆大学法学院明克胜(Carl Minzner)副教授主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尤陈俊讲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景文教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徐昕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冯玉军教授担任评议人。
虽时逢暴雨袭城,来自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等单位以及我院的多位嘉宾,还有来自我院的30余位同学,仍准时参加了本次论坛。
在主持人尤陈俊老师对主讲人和来宾情况做了简要的介绍之后,明克胜副教授用流利的中文开始全程报告。
明克胜副教授首先阐释自己报告所探究的三个主要问题:第一,他认为中国法律正在经历一个重要的转向,即自新世纪初开始调解再次受到重视,目前已达到高峰。
他认为,这个转向是与现在推行的诸多司法改革密切相关的,是对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司法改革方向的重新反思;第二,明克胜副教授关注这一转向在复杂的司法实践中得以落实的两个重要机制,即考核目标管理责任追究制和模范法官运动;最后,他将探讨这种转向的影响及其效果。
紧接着,明克胜副教授针对第一个问题,先回顾并探讨了新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历史。
他认为,在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中国主要以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下属的调解委员会为依托,通过各种社会关系而不是法律进行调解来解决纠纷;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巨大变革,加之法官职业化进程加快以及律师制度重建等因素的影响,出现了依法审判受到法院重视、调解相对遇到淡化的司法改革方向。
明克胜副教授认为,这种变化是与三个深层原因有关:首先是在中国社会从熟人社会逐步走向陌生人社会的背景下,原有的调解机制无法满足解决复杂纠纷的需要;其次,这符合当时中国中央政府为了解决中央与地方关系中长期存在的“委托代理人”问题,试图监督地方政府官员的需要;第三,这是中国在革命意识形态相对淡化后,为寻找新的国家治理方式的尝试。
人大法学院德恒证据学论坛第七十七讲——“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成功举行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第 1 页 共 1 页 人大法学院德恒证据学论坛第七十七讲——“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成功
举行
11月2日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德恒证据学论坛第七十七讲在明德法学楼602模拟法庭成功举行。
论坛由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副所长、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品新副教授主持,中国公安大学戴蓬副教授主讲,戴蓬副教授对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进行了多年的研究,有着深厚的学术功底和实践经验,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王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侦查学研究所刘讲师点评。
本次论坛的主题是“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
一般同学都对刑侦比较熟悉,而对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却颇感陌生,戴副教授在对经济案件的定义、特点讲述之后,着重对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与普通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进行了对比分析,使大家对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有一个更为深入具体的理解。
随后,戴蓬副教授又对经济犯罪证据的特点、经济犯罪案件调查取证的要求以及取证思路做了深入浅出的分析,并且配有大量的实证案例和图示标注。
戴老师语言轻松幽默,所举案例生动详实,使同学们对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建构起一个基本框架,更是加深了职侦班同学的专业素养。
接着,两位评议老师各自从不同角度对戴蓬副教授所讲内容进行了点评,也发表了自己的一些见解和看法。
在提问环节,同学们踊跃发言,戴老师也都一一予以详细回答。
最后,刘品新老师针对职侦班同学提出建议:希望他们除了掌握专业知识外,对各种社会现象、各领域也要有一个综合的知识体系,以提高实践中办理案件的能力,这在调查取证中是非常重要的。
讲座在愉快的氛围中圆满结束。
人大法学院成功举办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证据(电子证据)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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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1 页 人大法学院成功举办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证据(电子证据)培训班
4月8日至14日,15日至22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证据(电子证据)培训班共两期在我院成功举办。
本次培训是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与我院之间检校合作的具体合作内容之一。
培训前一天4月7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与我院的检校合作仪式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举行。
在为期一周的培训中,我院陈教授、何教授、李教授、刘副教授等老师为学员进行了授课。
内容涉及职侦信息化与电子证据、新诉讼法规范下的鉴定新制度、电子取证在检察办案中的运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证据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物证及其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等多个主题。
本次授课不仅有教师讲授,也有实训课堂,培养检察官们的电子取证实操能力。
学员们对电子证据这个全新领域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和学习,业务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升。
培训期间,各位学员住在校内,吃在学校食堂,充分感受了中国人民大学校园的学习生活氛围。
在培训结束后,各位检察官表示很满意,不仅授课教师非常认真,教学管理、服务也比较周到,这次到人大法学院学习日程紧凑、充实而愉快,希望今后能多一些这样的培训安排,以进一步加强江苏检察院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检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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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证据学论坛第85讲在人大法学院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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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1 页 德恒证据学论坛第85讲在人大法学院
举行
10月26日晚,由我院证据学研究所、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德恒证据学论坛第八十五讲在明德法学楼602会议室成功举行。
论坛由我院证据学研究所副所长、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副教授主持,由中伦律师事务所IP/TMT 业务的负责合伙人、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电信法委员会主任陈标红律师以及北京市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苏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与信息网络专业委员会主任邹毅律师主讲。
本次论坛的主题是“民事案件的证据及诉讼策略——从著作权纠纷案件谈起”。
陈标红律师从一起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谈起,从原告代理律师的角度详细地分析了准备一起软件侵权案件的诉讼策略,从判断实质性相似的标准到具体四种方式来判断代码的标准,从新的证据形式电子证据到引入技术辅佐人,帮助同学们更加深刻地理解了实践中电子证据的应用情况。
而邹毅律师则以一起电影著作权权侵权案件谈起,从被告代理律师的角度,阐述了对于代理的案件首先应当确定正确适当的诉讼策略,阐释了“对于案件中原告方具有强有力证明效力的公证文书应如何应对,并最终如何赢得案件”的过程,强调了证据策略在诉讼中的重要性。
随后,刘品新老师就两位律师的讲解进行了精彩的点评,并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在随后的提问环节,同学们踊跃发言,围绕两位律师的观点,提出了各自的问题,两位律师都耐心地予以解答。
提问的同学还获得了何家弘教授的赠书,讲座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中圆满结束。
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的刑民视角
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的刑民视角——从华硕“陷害门”事件谈起主题: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的刑民视角——从华硕“陷害门”事件谈起主讲人: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汪建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特邀嘉宾: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时间:5月13日(星期三)19:00地点: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校礼堂主办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语言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生会协办单位: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支持网站:中国证据法网()中国物证技术学网()中国民商法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网站()卞建林:今天很高兴能够在我们刑事司法学院举办的司法论坛中请到三位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的大师,家弘教授、卫平教授和建成教授。
我也久闻三位教授在家弘教授的主持下,利用法学家茶座、人民大学证据法论坛开坛讲座,设立品牌,叫三言拍案,一会儿再请家弘教授给大家细讲。
今天有这个机会,主要是陪同,也是来求教。
下面把主持交给家弘教授,大家欢迎。
何家弘:各位同学、各位老师,大家好!首先,我能够有机会到这里来给大家探讨关于证据责任和证据标准的问题,感到非常荣幸;另外我也要特别感谢我们的建林教授,把这个主持的位置让给了我。
因为原来商量是由建林教授当主持,可能是他知道我这个人比较喜欢当主持,所以就把这个机会让给我。
因为当主持有两点好处,一个是有话语权,想说话的时候就可以说话,另外可以有一个沉默权,不想说话的时候就不说话。
因为我也曾经在中央电视台的社会与法频道当过将近一年的嘉宾主持,深有体会,当主持一般都是自己不懂的问题就请嘉宾来谈一谈。
所以今天我就赶紧把这个位置抢过来。
那么在之前作为主持还是需要做的一点介绍,在之前的实质性介绍同学已经知道了,我就从我们的姓名作一点形式上的介绍。
我本人叫何家弘,何是可人何,家是法学家的家,弘是弘扬的弘,所以这个名字比较好记,我就把自己名字串在一起叫作弘扬法学家精神的可人。
人大法学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人谈
人大法学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人谈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的贾主任,杜副主任,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教授共同来到了民商法前沿论坛,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重点和疑难问题,与参加论坛的同学们一起展开了一场别开生面的讨论。
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主办,德恒律师事务所协办。
在本次论坛中,主持人姚老师改变了以往论坛以老师讲座为主,嘉宾评议为辅的传统模式,改为了与会同学与讲座嘉宾深度交流的全新风格。
同学们踊跃提问,会场气氛十分热烈。
论坛开始后,贾主任首先简单介绍了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修改的主要情况。
贾主任认为,《消保法》制定于1994年,距今已经将近20年。
在这20年间,我国城乡居民的消费方式、消费理念、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展现出了全新的形式。
针对这些问题,全国人大对《消保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
在这次的修改中,全国人大法工委总结了《消保法》实施近20年的宝贵经验,然后针对新情况和新问题,努力把《消保法》落到实处,例如强化经营者诚信档案的建设,明确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等等,从而适应经济方式发展的转变,为经济转型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推动经济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还应当加强政府的行政监管力度,同时明确消协的性质和职能,赋予其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贾主任介绍完毕后,同学们纷纷就自己感兴趣的问题向贾东明主任、杜涛主任和杨立新老师提问。
杜主任主要就同学们提出的《消保法》保护的主体、网络购物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期、以及《消保法》和《合同法》的关系等问题谈了自己的理解。
首先,杜主任认为,我国《消保法》所保护的主体,只要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从事的是市场经营活动,就应当属于《消保法》中规定的“经营者”;同样,如果接受商品服务的一方是为了个人或家庭的终极消费的目标,而不是经营或职业目的,就符合“消费者”的范畴。
人大法学院王教授畅谈“如何当好一名法官”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第 1 页 共 1 页 人大法学院王教授畅谈“如何当好一名法官”3月11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高级法官,山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济南市法学会副会长王旭光副院长做客民商法前沿论坛与启元大讲堂,与人大师生畅谈“如何做好一名法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肖教授、石副教授,北京理工大学副教授孟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熊博士做精彩点评。
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启元大讲堂主办,德恒律师事务所协办。
王法官从重新解释信、达、雅三个字出发,谈如何当好一名法官。
首先,王副院长从四个方面谈“信”。
第一,信仰法治,对法治有期许、感悟、追求;第二,信职业,对法官的职业要有准确把握,法官是行使国家裁判权的人,但法官不是个人,法官史国家政权机制中的一员,法官职业不能单纯成为谋生手段;第三,信国家,对国家有信仰,有民族自信;第四,信自己,对自己有信仰。
每一个个体都是值得尊重,法官的个体需要自我尊重、自我欣赏,需要充实、丰富自己,法官不仅仅是法官,而应当然的是学者。
其次,王副院长从四个方面谈“达”。
第一,达事实,是要理解事实准确明白。
法官的工作过程,就是根据证据,探寻事实;第二,达法律,作为职业法官,应当系统的理解法律、把握立法宗旨、解释法律、做判断;第三,达地气,要注意了解社情民意,法学是一种人文学科,司法的工作对象是人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官应该解除社情民意,了解中国国情、地域风俗;第四,达各方,及通达各方主体。
法官要慎独,要守得住寂寞,但基于工作需要,也要培养工作协调能力,经得住表扬,但更要经得住批评、辱骂、侮辱,面对矛盾纠纷,要通过沟通,解决问题。
最后,王副院长从四个方面谈“雅”。
第一,讲程序,这是司法的基本手段,要讲程序正义;第二,讲中立,法官要以中立的态度主持庭审,尊重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第三,讲平和,作为法官,声不在高,要不怒自威,语言要平缓,不能够呵斥,要通过眼神、手势去平衡左右,有点有面;第四,讲良心,法治的基础是普遍的良心道德,法官之术就是良心之术。
人大法学院德恒证据学论坛第七十八讲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第 1 页 共 1 页 人大法学院德恒证据学论坛第七十八讲
11月23日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德恒证据学论坛第七十八讲在明德法学楼602模拟法庭成功举行。
论坛由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副所长、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品新副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吴丹红主讲,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国蒙彼利埃第一大学法学博士周建华点评。
吴丹红副教授的主要研究方向是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先后主持和承担了多项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相继获得“中国人民大学优秀博士论文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奖”等学术荣誉。
本次论坛的主题是“科学证据的陷阱:以测谎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为例”。
吴老师先介绍了测谎的原理、起源及其在各国的应用情况,并以现实中的生动案例强调了人的主观因素在测谎中的重要性。
接着,吴老师又详细介绍了民事诉讼中测谎这一技术在我国的发展阶段及具体应用情况,同时提出了测谎在实践中尚存在问题。
最后,吴老师又以测谎引申出对科学证据(包括指纹、DNA 技术等)在诉讼中适用的反思,希望我们在对待科学证据时多一份谨慎。
随后,周建华老师对吴丹红老师的观点进行了点评并发表了自己的一些见解。
两位老师一问一答,气氛相当活跃。
问答环节,同学们踊跃提问,两位老师也都对此一一做了详细解答。
讲座在愉快的氛围中圆满结束。
【5A文】“反贪硕士论坛(第一期)”在人大法学院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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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硕士论坛(第一期)”在人大法学院成功举行
11月29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举办的“反贪硕士论坛(第一期)”在明德法学楼709教室成功举行。
本次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副教授主持,来自证据学教研室职务犯罪侦查班以及其他方向和专业的同学广泛参与。
本次论坛主题为“国家首脑贪贿”,由日本“洛克希德案”和“巴西前总统科洛尔受贿案”两个贪腐案件具体展开。
在刘品新老师的主持下,首先由两名“反贪硕士”在对两个案件长期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了主题发言,参与人员围绕两个案件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论坛中两位发言人通过丰富的资料准备和理论分析,在刘老师的主持和指引下,对“国家首脑贪贿”主题中的相关问题展开了轻松而又理性的论战,参与同学发挥理论专长进行充分讨论,在激烈的思想火花碰撞的同时,对论坛的主题展开了深入的思考。
讨论结束后,刘副教授对论坛给进行了深入而精彩的总结和点评。
最后,在一片热烈的掌声中,反贪硕士论坛(第一期)圆满结束。
“反贪硕士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举办,旨在提供一个学习的平台、实践的机会。
主持论坛的刘老师说:“我们举办这样的论坛活动,最直接的目标就是希望职务犯罪侦查班的同学通过研究确实有所思考、有所收获。
同时我们欢迎其他同学参与,反贪腐需要专业技术,更需要反腐文化!”李同学说:“通过这样一个论坛活动,我们享受了一顿丰盛的学术美餐,并且重要的是我们自己也参与了这顿美餐的烹饪过程,获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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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证据学论坛第八十讲——“诉讼法修改与证据制度完善”人大法学院成功举行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第 1 页 共 1 页 德恒证据学论坛第八十讲——“诉讼法修改与证据制度完善”人大法学院成功
举行
12月26日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德恒证据学论坛第八十讲在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举行。
论坛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卫平教授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汪建成教授主讲。
张卫平教授是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主要研究民事诉讼法。
汪建成教授是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多年来从事刑事诉讼法学和刑事证据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本次论坛由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所长、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何家弘教授主持。
汪教授主要阐述了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对于证据制度的修正内容,包括:运用证据基本原则问题;证明标准;证据种类;证明责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人制度。
汪教授不仅阐述了每条规则修改的原因、意义,也对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观点建议。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证据制度方面,主要是完善了当事人举证制度。
张卫平教授从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比较的角度,论述了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修改的主要内容及其需要完善之处。
在随后的提问环节,在座的同学及律师们,踊跃发言,围绕上述主题,提出了诸如被告人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与“如实供述义务”是否矛盾、作证豁免权范围、刑事诉讼中法院发现非法证据是否应立即组成合议庭进行排查等一系列问题,老师们都一一予以解答,最后还评出了“最有价值问题奖”。
提问的同学都获得了有三位老师签名的赠书,讲座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中圆满结束。
叶金强教授:代理权外观与表见代理构成 讲坛
叶金强教授:代理权外观与表见代理构成讲坛中国民商法律网本文为叶金强教授发言实录,由论坛组委会整理,中国民商法律网独家发布,转载请联系授权。
全文共18114字,阅读时间约45分钟2017年5月22日晚,第450期民商法前沿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举行。
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叶金强教授主讲“代理权外观与表见代理构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罗瑶副教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庭长王金龙法官作为与谈嘉宾出席本期论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虎副教授主持本期论坛。
本实录稿由论坛组委会编审,经发言人审定。
中国民商法律网独家出品,转载请联系授权。
主讲嘉宾介绍叶金强,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
第一部分:主讲环节叶金强(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非常感谢论坛邀请我来到人大。
人大法学院长期位居法学学科第一的宝座,是我们学习的楷模,希望今后能够有更多的机会与人大法学院交流学习。
今天的报告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信赖保护框架问题,二是所谓的“标准人”问题。
今天在场的老师都是这方面的专家,其中两位刚刚发表了相关的文章,想必会让我们受益匪浅。
接下来我先对报告主要内容做一个介绍,时间控制尽量控制在一小时之内。
一代理权发生基础及其外观(一)授权行为和基础关系的区分代理权的发生基础与代理权外观密切相关,表见代理的前提是存在代理权外观。
在这个问题上,首先要讨论的是授权行为和基础关系的区分,其框架和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非常接近。
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效果意思和发生代理权的效果意思是可区分的,所以可以将其理解为不同的法律行为,然后就形成了其可区分的特性。
当然,这其中再进一步讨论就涉及到无因性的问题。
(二)信赖保护模式的选择我认为,有因结合表见代理的模式优于授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授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是一种技术性措施,主要是通过切断基础关系对授权行为的影响来到保护交易安全和信赖利益的目的,但是授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缺乏识别机制,不区分善恶意,存在缺陷。
人大法学院段教授做客民商法前沿论坛
人大法学院段教授做客民商法前沿论坛11月13日晚,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德恒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民商法前沿论坛在明德法学楼708会议室举行。
复旦大学法学院的段匡教授作为主讲人应邀出席论坛,并作主题报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辉教授和姚海放副教授作为评议人应邀出席论坛。
此次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生张尧主持。
段教授此次报告的主题为“判例的法源意义——以日本法为视角”。
段匡教授首先阐述了自己对于法官裁量权及其限制问题的认识。
段教授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赋予法官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的权力,同时也在法律层面和司法技术层面对法官的裁量权进行了必要的限制。
在法律层面的限制表现为总则、基本原则、特定条文等方面,在司法技术层面的约束体现在主要事实的选择、法源的选择、法律文本的解释技术等方面。
其中,判例是法律解释在个案中的具体体现,是控制和利用法官裁量权的基本途径之一。
进而,段教授着重介绍了判例的法源意义。
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情况,段教授从我国南京彭宇案、上海屈臣氏案、北京火锅店案等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例以及相关精神损害赔偿限额、死亡赔偿金等问题入手,指出我国当前存在大量需要用判例解决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应当在审理案件时针对个案法律适用所进行的解释,其文字解释的抽象性使得现行司法解释难以解决具体个案问题。
而判例则可以作为“现实的法”将抽象的法条具体化,立法目的和要求也可以通过判例使其丰满,并且弹性地展开,从而达到立法本来希望达到的目的。
谈及日本的判例制度,段教授详细介绍了日本宪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于判例制度的规定以及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虽然日本宪法并未规定判例具有约束力,但是却规定了违反判例可以作为上诉的理由,尤其在刑诉法中得到充分体现;另外日本成立大审院,制定裁判法,不断完善变更判例所需的程序性规定等举措,都在事实上基本承认了判例的先例作用。
在日本,判例的作用在各领域也是不同的:刑事法律方面判例着重于制约作用,民事法律方面则着重于利用判例弥补法律空缺,而在宪法领域则确认了最高法院的宪法判决先例约束性。
人大法学院德恒证据学论坛第七十六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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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1 页 人大法学院德恒证据学论坛第七十六讲
10月12日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德恒证据学论坛第七十六讲在明德法学楼602模拟法庭举行。
论坛由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副所长、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品新副教授主持,英国萨塞克斯大学政治学副教授、腐败问题研究中心(SCSC)主任Dan Hough 博士主讲,其妻应邀出席并担任翻译。
本次论坛的主题是“治理、腐败与反腐败”。
论坛开始,Daniel Hough 教授就开宗明义表明其三个论点:一、在打击腐败之前,必须对其进行定义,对腐败的理解将会影响对政治的理解;二、为了打击腐败,须考虑到更宽泛的国家治理问题,即一个国家的治理质量决定所需要的反腐败机制的性质,而这一点各国又是不同的;三、谈谈法治在反腐败中的作用。
随后,Daniel Hough 教授以生动的案例及图片具体介绍了英国和中国的反腐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及欧洲、非洲等国家在腐败问题上的不同表现。
最后,他总结了关于反腐问题的三点建议:一、腐败的类型取决于政治的类型,对腐败的态度取决于我们对于政治的态度;二、腐败本就是人类生活一部分,消除其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要限制腐败并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三、以前沿的思维来寻求治理反腐败的方法,治理腐败的重点还在于基础建设本身。
在提问环节,同学们各抒己见,谈论了对中国及其他各国腐败问题的见解,Daniel Hough 教授都一一予以详细回应。
据悉,作为人民大学的访学者,Daniel Hough 教授还将在中国进行三个月的学习,也希望与同学们有更多的互动和交流。
行政诉讼证据中证据问题(马怀德)
行政诉讼证据中证据问题马怀德主持人:感谢各位参加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德恒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民商法前沿论坛”之证据法系列讲座。
我们的证据法系列讲座主要是民事证据方面的内容,但对于刑事行政领域的证据问题,我们也同样应予关注。
今天十分荣幸的请到了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马怀德教授,请他就行政诉讼证据中证据问题发表演讲。
下面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马老师的精彩演讲。
(掌声)马:同学们大家好,我们知道人民大学在民事证据和刑事证据方面是成果显著的,有很多的代表性成果,而且直接在参与国家的民事证据立法。
所以说,我在讲行政证据可能有些问题会觉得忐忑不安的,因为这方面都研究了很长时间了,跟我们国家整个证据研究的状况是一样的,就是行政证据问题一直是不受太多的重视。
研究领域里面的成果也非常的稀有,到现在为止,我统计过的行政证据的专著只有两本和非常少的一些论文,跟民事和刑事证据研究相比较的话,应该是一个很薄弱的学科,也是一个非常稀有的学科,但是行政诉讼证据中的问题却非常重要。
昨天晚上我们在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的博士生的录取过程中,我们问了所有的港、澳、台学生同样的一个问题,为什么选择来上大陆的诉讼法专业,他们的回答非常一致,因为大陆行政诉讼证据制度是最吸引他们的,他们觉得台湾的也好、德国的也好很多国外的制度在行政诉讼证据方面远不如大陆规定的那么先进,这方面没有大陆研究的成熟。
我回过头考虑这个问题,为什么海外的人会对大陆的行政诉讼证据有这么一个评价呢,是不是大陆的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真的比人家先进或者有独特之处呢,这个跟民事和刑事证据相比的话,确实有它的独特的地方。
所以今天我分几个部分来主要介绍一下行政证据制度本身的一些特殊的地方。
行政诉讼证据最特殊的几个部分首先就是证明对象,这是最特殊的。
行政诉讼的审查原则是审查被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是行政诉讼基本的一个审查原则。
所以说,不论原告或者被告,他证明的主要对象,也基本上是围绕行政诉讼行为的合法性来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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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1 页 德恒证据学论坛第85讲在人大法学院
举行
10月26日晚,由我院证据学研究所、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德恒证据学论坛第八十五讲在明德法学楼602会议室成功举行。
论坛由我院证据学研究所副所长、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副教授主持,由中伦律师事务所IP/TMT 业务的负责合伙人、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电信法委员会主任陈标红律师以及北京市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苏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与信息网络专业委员会主任邹毅律师主讲。
本次论坛的主题是“民事案件的证据及诉讼策略——从著作权纠纷案件谈起”。
陈标红律师从一起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谈起,从原告代理律师的角度详细地分析了准备一起软件侵权案件的诉讼策略,从判断实质性相似的标准到具体四种方式来判断代码的标准,从新的证据形式电子证据到引入技术辅佐人,帮助同学们更加深刻地理解了实践中电子证据的应用情况。
而邹毅律师则以一起电影著作权权侵权案件谈起,从被告代理律师的角度,阐述了对于代理的案件首先应当确定正确适当的诉讼策略,阐释了“对于案件中原告方具有强有力证明效力的公证文书应如何应对,并最终如何赢得案件”的过程,强调了证据策略在诉讼中的重要性。
随后,刘品新老师就两位律师的讲解进行了精彩的点评,并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在随后的提问环节,同学们踊跃发言,围绕两位律师的观点,提出了各自的问题,两位律师都耐心地予以解答。
提问的同学还获得了何家弘教授的赠书,讲座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