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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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路交通规费征

收管理规定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河南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规范公路交通规费征缴行为,维护缴费义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交通规费的征收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路交通规费包括公路养路费、客运附加费、货运附加费和道路运输管理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交通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交通规费征稽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交通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或者变相征收公路交通规费。

第四条各级交通、财政、公安、建设、工商、价格和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实现车辆登记、证照核发、规费缴纳等信息共享。

第二章征收范围及计费方式

第五条公路交通规费的征收范围:(一)凡领有牌证(含临时牌证、试车牌证及专用牌证,下同)或投入使用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是公路养路费的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

(二)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接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服务的旅客是客运附加费的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客运附加费。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代收代

缴客运附加费。

(三)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货物运输(含起运货物),其托运人是货运附加费

的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货运附加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负责代收代缴货运附加费。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代收代付运费的,应当负责代

收代缴货运附加费。

(四)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是道路运输管理费的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

代收代缴人承担缴费义务,以下统称缴费义务人。

第六条公路交通规费的计费方式:

(一)公路养路费以机动车吨位为计量单位,摩托车以辆为计量单位,按费额方式征收。

(二)客运附加费以机动车座位为计量单位、货运附加费以机动车吨位为计量单位(从

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代收代付运费的以吨公里为计量单位),实行定额征收。

(三)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费以车辆座位或吨位为计量单位,按费额方式征收;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除外),道路运输管理费按其营业收入以费率方式计征。

按吨位计量的机动车,以半吨为起征数;不足半吨的,按半吨计量;超过半吨不足1吨的,按1吨计量。

第七条下列车辆免征公路养路费:

(一)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动车;

(二)公、检、法、司、安全部门悬挂警用牌照的警用机动车;

(三)消防机动车;

(四)只在城市规划区内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城市公共汽车(含电车,不含出租汽车,下同);

(五)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和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三轮汽车;

(六)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机动车辆。

出租汽车、三轮汽车、只在城市规划区内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城市公共汽车免征客货附加费、道路运输管理费;拖拉机免征道路运输管理费。

第八条载货类汽车公路交通规费征费计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发布的《车辆生产

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核定。同一车型质量参数公布前后不一致的,按最新公布的标准核定;改型、改装或与《公告》公布的技术参数不符的车辆和其他各类车辆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的标准核定。

客车客运附加费和道路运输管理费的征费计量按实际可供旅客乘坐的座位数核定。

客货两用汽车货运附加费、道路运输管理费的征费计量按实际载重吨位核定。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九条公路交通规费按照规定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公路交通规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十条机动车公路交通规费由车籍地征稽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其中,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道路运输管理费由经营登记地征稽机构负责征收管理;省外调驻本省的机动车,由调驻地征稽机构征收公路养路费和客货运附加费。缴费义务人应一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公路交通规费。

第十一条征稽机构应公开征费依据、收费标准和业务流程,公开咨询和投诉电话、通信地址及电子邮箱,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征稽机构征收公路交通规费,应当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缴费凭证和专用票据。专用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省财政部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核销。

禁止非法印制、销售、转让、涂改、混用公路交通规费专用票据和缴费凭证。

第十三条公路交通规费按月缴纳,也可以预缴。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下列时限缴纳公路交通规费:

(一)公路养路费自领取机动车号牌或投入使用之日起缴纳;

(二)道路运输管理费自领取经营许可证或营运证之日起缴纳;

(三)客运附加费、货运附加费自领取经营许可证或营运证次月起缴纳;

(四)办理起征登记、启用登记当月的交通规费均按实际天数计征;

(五)缴纳公路交通规费应于缴费当月10日前办理;一次性预缴全年公路交通规费的,应于本年度1月31日前办理。

摩托车应当一次性缴纳本年度应缴的公路交通规费。

第十四条征稽机构可根据车辆保有量、完好状况、历年缴费总额等情况对有车单位或个人实行按自然年度包干缴纳公路交通规费,具体缴纳比例应根据车主缴费情况和车辆完好状况确定。

实行包干缴费的车辆不得调换、顶替,不得办理停征手续。

第十五条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公路交通规费起征登记:

(一)新购置机动车的,应当自机动车登记机构核发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起10日内到机动车登记地征稽机构办理公路养路费起征登记;

(二)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的,应自领取营运证之日起10日内到机动车登记地征稽机构办理客运附加费、货运附加费、道路运输管理费起征登记;

(三)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自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到经营登记地征稽机构办理道路运输管理费、货运附加费起征登记;

(四)省外机动车调驻本省3个月以上,自第4个自然月起10日内到调驻地征稽机构办理公路养路费、客运附加费、货运附加费起征登记;

(五)被盗抢机动车注销后又追回的,10日内到机动车登记地征稽机构办理交通规费起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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