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其董事长、总经理的薪酬按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薪酬,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各种劳动报酬及相关收入(不含车改补贴和通讯补贴)。
第五条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薪酬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薪酬管理。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劳动成果和经营业绩挂钩。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参照同行业薪酬水平、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薪酬的构成第六条员工薪酬原则上由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和效绩工资(奖金)三部分构成。
第七条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企业工龄等相关因素,参照社会及行业同等工资水平等综合确定。
第八条补贴津贴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各项补助性收入。
企业应当逐步简化补贴津贴的名目和减少种类,使薪酬结构简单、透明。
第九条效绩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奖金。
效绩工资(奖金)的发放必须与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挂钩,其发放标准及考核办法均应当在企业薪酬方案中作为发放的前提予以确定。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是什么呢?一起来看看吧!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由其出资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薪酬,是指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报酬。
第四条企业的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
出资人依法管理企业薪酬总额及企业领导人员、企业兼职人员的薪酬,企业内部薪酬分配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
(二)坚持薪酬与效益挂钩的原则。
经济效益增长,薪酬总额增加;经济效益下降,薪酬总额减少。
(三)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
薪酬总额的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员工平均薪酬的增长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政策及不可比因素产生的效益,不得作为增加薪酬的依据。
企业领导人员与企业其他员工的薪酬差距,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第二章薪酬总额的确定第五条企业薪酬总额由薪酬总额基数和新增效益薪酬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一年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总额为基础,参照以下因素确定:(一)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二)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及年度实际发放薪酬总额情况;(三)企业近三年平均劳动生产率及人均实际薪酬水平;(四)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二年后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的总额为基础,参照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人员增减变动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企业新增效益薪酬按薪酬总额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与企业净利润额挂钩。
薪酬总额基数×((净利润额增长幅度×薪新增效益薪酬=×酬浮动系数)非充分竞争性企业及主要承担政策性业务的企业,挂钩指标另行确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收入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收入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层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深化改革的需要,规范和加强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集团公司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一)现职高层管理人员;(二)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二线领导人员)。
第二章薪酬支付方式第三条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由总部统一管理和发放。
总部直接在北京为高层管理人员建立银行个人薪酬账户,按月为高层管理人员发放基薪,按照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发放高层管理人员业绩奖金。
高层管理人员通过银行卡在所在地银行网点领取薪酬。
第四条基层单位按有关规定为高层管理人员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并将缴费金额及调整变化情况按月报告总部人事部门汇总。
第五条高层管理人员薪酬在所任职单位的成本中列支。
总部实际发给个人的薪酬(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后)年内挂账,有关单位年终将资金拨付给总部。
第六条二线领导人员的薪酬由所在单位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在本单位成本中列支并发放。
第三章薪酬支付标准第七条因工作岗位调整或任职改变,涉及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变化的,均从文件签发的次月起执行新的薪酬标准。
第八条交流任职的高层管理人员,执行所在单位(部门)、所在岗位的薪酬标准。
第九条在集团公司系统内挂职的高层管理人员,挂职期间,基薪标准和业绩奖金均按所到单位同类人员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因工作需要,参与筹备组进行有关筹备工作的人员,在新单位的薪酬标准确定之前,按原单位原岗位的薪酬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委派到直属企业担任总会计师的高层管理人员,基薪执行所到单位副职的标准,业绩奖金根据其年度工作业绩情况由总部考核确定。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经集团公司党委同意派到合资企业工作的领导人员,薪酬标准及发放由总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驻国外(或境外)工作的高层管理人员,除执行所在派出单位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外,可报经总部人事部批准后,按集团公司的统一规定领取国外(或境外)工作补贴。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省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有关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按照漳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由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主营业务差异和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等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合理的分类考核;(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坚持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四)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广泛覆盖,层层落实;(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价值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现做强做优。
第五条市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由市国资委进行考核;委托市直部门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委托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由市国资委会同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第二章经营业绩考核第六条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年薪测算细则(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年薪测算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15•【字号】郑国资[2007]179号•【施行日期】2007.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年薪测算细则(试行)》的通知(郑国资〔2007〕179号)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7]2号),我委研究制定了实施配套的《郑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年薪测算细则(试行)》,已报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五日郑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年薪测算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效的市属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年薪收入水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郑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郑政〔2007〕2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河南省国资委及相关地市关于企业负责人基薪、绩效薪等年薪测算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市属企业负责人年薪(即年度全部收入)的测算确定。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年薪主要由基薪、绩效薪构成。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年薪测算(即基薪、绩效薪等)所涉及的有关经济指标数据,均采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经专项审计后确认的指标数据测算确定。
第二章基薪第五条企业负责人基薪按《关于基薪测算》(见附件1)综合确定。
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第三章年度绩效薪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与企业目标管理考核结果挂钩。
以基薪为基数,按定量考核指标和定性考核指标审算结果,确定绩效薪综合测算系数,其绩效薪在基薪的0-3倍之间确定。
计算公式如下:年度绩效薪N=基薪W×绩效薪综合测算系数U第七条绩效薪综合测算系数U,由经营业绩考核系数U1和绩效薪综合修正系数U2构成。
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其董事长、总经理的薪酬按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薪酬,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各种劳动报酬及相关收入(不含车改补贴和通讯补贴)。
第五条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薪酬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薪酬管理。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劳动成果和经营业绩挂钩。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参照同行业薪酬水平、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薪酬的构成第六条员工薪酬原则上由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和效绩工资(奖金)三部分构成。
第七条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企业工龄等相关因素,参照社会及行业同等工资水平等综合确定。
第八条补贴津贴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各项补助性收入。
企业应当逐步简化补贴津贴的名目和减少种类,使薪酬结构简单、透明。
第九条效绩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奖金。
效绩工资(奖金)的发放必须与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挂钩,其发放标准及考核办法均应当在企业薪酬方案中作为发放的前提予以确定。
对于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的员工,效绩工资(奖金)在薪酬构成中所占比重应当根据员工职务层级确定:高层管理人员的效绩工资(奖金)占其薪酬总额比重应当相对较大,普通管理人员效绩工资(奖金)占其薪酬总额比重应当相对较小。
三亚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三亚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市各直属国有企业:《三亚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4日三亚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市国有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及薪酬审核实施办法》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国有企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三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市政府授权的机构组织任命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部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基本原则(一)分类分级管理。
坚持和不断完善国有企业分类分级管理原则,严格规范组织任命管理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对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薪酬分配机制。
(二)激励约束统一。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并与负责人年度和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挂钩的原则。
(三)统筹兼顾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原则,实现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按照追求效率、体现公平的要求,推动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四)监管自律结合。
坚持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企业薪酬监管体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第五条薪酬构成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其他履职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一)基本年薪是指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根据上年度三亚市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三亚市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定提供),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和《深化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负责人是指湛江市人民政府授权由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正常经营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三)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四)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工会主席。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坚持分类分级管理。
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坚持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对照同行业先进水平和优秀标杆企业,进行深入对标分析找出差距和原因,确定赶超目标和措施,实现经营管理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
{C} 第二章{C} 经营业绩考核第四条企业分类根据企业性质、经营状况和主业特点,将监管国有企业划分为公益类和商业类两大类。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是什么呢?一起来看看吧!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由其出资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薪酬,是指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报酬。
第四条企业的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
出资人依法管理企业薪酬总额及企业领导人员、企业兼职人员的薪酬,企业内部薪酬分配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
(二)坚持薪酬与效益挂钩的原则。
经济效益增长,薪酬总额增加;经济效益下降,薪酬总额减少。
(三)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
薪酬总额的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员工平均薪酬的增长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政策及不可比因素产生的效益,不得作为增加薪酬的依据。
企业领导人员与企业其他员工的薪酬差距,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第二章薪酬总额的确定第五条企业薪酬总额由薪酬总额基数和新增效益薪酬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一年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总额为基础,参照以下因素确定:(一)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二)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及年度实际发放薪酬总额情况;(三)企业近三年平均劳动生产率及人均实际薪酬水平;(四)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二年后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的总额为基础,参照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人员增减变动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企业新增效益薪酬按薪酬总额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与企业净利润额挂钩。
新增效益薪酬=薪酬总额基数×(净利润额增长幅度×薪酬浮动系数)非充分竞争性企业及主要承担政策性业务的企业,挂钩指标另行确定。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01•【字号】遵府办函〔2020〕114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遵府办函〔2020〕114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遵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日遵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薪酬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化监管企业收入分配改革,建立健全职工薪酬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监管企业转型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属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总体方案》《遵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薪酬决定机制暂行办法》等精神,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出资人权利和职责,管理和调控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
(二)坚持以收定支。
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方向,优化薪酬分配,形成职工收入分配和企业经济发展相匹配,薪酬兑现和来源相挂钩的分配体系。
(三)坚持以岗定薪。
建立以业绩贡献为依据的薪酬分配机制,科学核准岗位薪酬,以岗定薪,按劳取酬,激发员工生产积极性,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四)坚持激励约束。
企业薪酬与企业效益联动,发挥薪酬机制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效益升、薪酬升,效益降、薪酬降。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中的负责人薪酬管理规定适用于市国资委监管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薪酬管理规定适用于市国资委监管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出资的各级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子企业。
市场化聘用人员不执行本办法。
三、薪酬构成及管理企业薪酬分为负责人薪酬、职工薪酬(含备案制职工,下同)、劳务派遣人员费用及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丽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丽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贯彻落实好《丽江市深化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必须遵循《实施方案》规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是在《实施方案》规定范围内各企业实有在岗人员,包括:由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任命管理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市属部门所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第四条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必须坚持《实施方案》规定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一)凡达到实行年薪制条件的企业,可提出其企业负责人实行年薪制的申请。
(二)未达到实行年薪制条件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的薪酬,纳入企业职工内部分配制度实施,主要负责人薪酬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3倍和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第二章薪酬确定第五条符合实行年薪制条件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六条基本年薪是指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
(一)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当年基本年薪以市属国有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以内确定,按企业经营规模大小,实行分类管理,合理拉开差距。
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按分类级次依次递减5%至10%,原则上每年年初核定一次。
(二)国有企业其他负责人基本年薪按照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至0.9倍确定。
第七条绩效年薪是指与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当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一)绩效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二)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各类企业关联指标对应系数×权重(以年度财务结算数据对应《实施方案》具体计算)。
(三)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年度考核评价得分/100×2根据签订的《丽江市市属国有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市国资委按规定组织考核,将考核结果对应《实施方案》具体计算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试行年薪制的通知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试行年薪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22•【字号】合国资预算[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试行年薪制的通知(合国资预算[2008]45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范围内试行年薪制。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试行年薪制的必要性1、试行年薪制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
推进以年薪制为主要形式的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与职工身份置换、国有资本有序退出等改革工作同步推进。
2、试行年薪制,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激励约束机制,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保证出资人权益的必然举措年薪制,使经营者的收入与企业的经营业绩直接挂钩,改变过去有目标无考核、有考核无奖惩的状况,有利于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维护出资人权益。
3、试行年薪制是促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试行年薪制,取消了企业领导人除年薪外的工资性收入,规范了职务消费,明确要求企业领导人必须严格遵守中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七不准”的规定,杜绝关联交易、兼职取酬,并实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一票否决制,硬化了监督约束机制,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范道德风险,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
二、试行年薪制的原则1、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年薪收入与经营业绩和职工平均收入挂钩,保持企业领导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企业职工收入的合理差距,兼顾各方利益。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 *** 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市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 号)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参照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的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并监管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和总经理同时纳入考核范围。
企业其他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制定并组织实施,报市国资委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报酬与责任、义务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建立稳定的薪酬激励机制,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公开、公平,行为规范;(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领导人员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由基薪和绩效年薪构成。
中长期激励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五条基薪是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的基本收入。
基薪主要根据本市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加权计算,权数分别为 0.2 、0.3 、 0.5 。
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第六条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领导人员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考核级别,在基薪的0-3 倍之间确定。
具体计算方法根据《阳泉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确定。
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组织配置的总经理及专职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其分配系数为 1;企业副职的分配系数应根据其责任和贡献,由企业在0.8-0.5 之间加以确定。
盘锦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盘锦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全面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辽宁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的精神。
坚持从实际出发,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进程,按照企业负责人分类管理要求,综合考虑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建立符合国有企业负责人特点的薪酬制度,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二)企业负责人薪酬确定原则1.坚持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推动企业改革发展,规范企业公司治理,强化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2.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钩、与风险和责任相匹配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机制,充分发挥薪酬管理对调动企业负责人积极性的重要作用。
3.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管理制度,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要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管理,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4.坚持统筹兼顾,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形成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三)适用范围及考核对象本意见适用于由盘锦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意见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市国资委出资企业中由市委、市政府党组管理、实行年薪制的企业领导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确定。
企业副职负责人薪酬水平由企业按公司治理程序提出,报市国资委审核确定。
二、企业负责人薪酬构成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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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市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参照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的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并监管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和总经理同时纳入考核范围。
企业其他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制定并组织实施,报市国资委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报酬与责任、义务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建立稳定的薪酬激励机制,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公开、公平,行为规范;
(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领导人员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由基薪和绩效年薪构成。
中长期激励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五条基薪是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的基本收入。
基薪主要根据本市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加权计算,权数分别为0.2、0.3、0.5。
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第六条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领导人员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考核级别,在基薪的0-3倍之间确定。
具体计算方法根据《阳泉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确定。
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组织配置的总经理及专职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其分配系数为1;企业副职的分配系数应根据其责任和贡献,由企业在0.8-0.5之间加以确定。
第三章薪酬兑现
第八条企业领导人员基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
第九条企业领导人员绩效年薪列入企业成本,根据市国资委确认的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
其中,绩效年薪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实行延期兑现,由市国资委设专户统一管理。
第十条延期兑现收入与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
果挂钩。
具体兑现方法根据《阳泉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确定。
第十一条企业领导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十二条企业领导人员的年薪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薪酬方案报市国资委。
其中:企业领导人员基薪的计算采用经市国资委核定的三项平均工资的加权数计算;企业领导人员绩效年薪的计算采用市国资委确认的年度业绩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市国资委按规定程序对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薪酬方案进行审核,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度薪酬方案予以批复。
企业其他领导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由企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在子企业兼职,原则上不得享受子企业的收入。
特殊情况需经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六条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决定企业领导人员岗位发生变更的,按在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七条未经市国资委同意(除国家另有规定),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企业领取除年度薪酬方案(已经市国资委审核)所列
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十八条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应实行台账管理,其年度薪酬及符合国家规定或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收入,由企业按照其领导人员的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十九条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的企业,市国资委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一)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企业领导人员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酌情扣减企业领导人员和相关领导人员的绩效年薪或延期兑现收入。
(三)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纪事件、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等,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有关规定酌情扣减企业领导人员的绩效年薪和延期兑现收入。
(四)对借实行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制度改革之机,违反有关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的,要追究企业领导人员的责任,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视情况扣减绩效年薪。
第二十条执行本办法的企业应加快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自身的情况,严格控制人工成
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同时,提高投入产出效果。
第五条附则
第二十一条由社会公开选聘产生的总经理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水平,可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薪酬确定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方式确定。
第二十二条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做出特别贡献的企业领导人员,市国资委将给予特别奖励。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