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风险作业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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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一般不允许用火的带油、带压或带有其它可燃介质的容器、 设备和管线及爆炸危险区域为0区,确因生产需要的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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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火百度文库业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二、用火作业的级别划分(续)
4、固定用火
在危险因素较少、经常用火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区,每半年办理一次审 批手续。固定用火区的设立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距易燃易爆场所的距离应符合防火安全规定; (2)生产正常排放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液体)不能扩散到的区域; (3)不得有排污井等易散发易燃易爆介质的设施及地下隐蔽工程; (4)不准堆放易燃杂物,并配备一定数量的防火器材; (5)室内用火区,门必须向外开,出入通道应畅通,通风良好; (6)设有“固定用火区”明显标志牌,并划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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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火作业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三、办理程序和审批权限(续) 3、用火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与用火单位作业负责人共同 落实安全措施,填写安全措施落实栏,相关人员确认无 误后签字。 4、一级用火作业票由安全部门审批;二级用火作业票由 用火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特殊用火作业经主管领导、 有关部门、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进行风险因素识别 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及应急计划后,由主管领导审批。 5 、固定用火区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安全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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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火作业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二、用火作业的级别划分(续)
5、爆炸危险区域(GB50058)
指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性混合物的区域,划分为3个区域。 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间 存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的开闭, 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设备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
高风险作业安全管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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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作业的定义
高风险作业:是指存在危险因素较多、风险 较大、非日常性、非常规操作的作业项目或
经风险识别存在高风险的作业项目。高风险作业 项目的判别源自国家的法律法规、作业风险分析 及典型事故案例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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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作业的范围
根据炼化企业的特点界定的高风险作业项目如下(十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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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火作业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三、办理程序和审批权限(续) 6、承包商厂区内施工用火,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提出用火申请,由所 管辖区域项目负责人会同甲方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 填写火票,由甲方指派监护人员,并按用火等级审批;符合固定用 火条件的区域由安全部门按固定用火办理。 7、用火监护人由用火所在单位和用火单位各指定一人,以用火所在单 位监护为主。 8、用火作业的审批人必须亲自到现场,审查并明确用火等级,检查、 完善安全措施,审查作业票办理是否符合程序,确认无误后,方可 签字批准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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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火作业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二、用火作业的级别划分(续)
2、二级用火
(1)依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划分为爆炸危险区 域2区及非爆炸危险区域的为二级用火;
(2)停车检修、工艺处理后经检查验收合格的装置的用火; (3)除特殊用火和一级用火以外的用火;
3、特殊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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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火作业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三、办理程序和审批权限 1、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向用火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用火 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与用火单位作业负责人对从事的作 业进行风险因素识别并制定安全措施,用火所在单位负 责填写作业票。 2、用火所在单位负责做好工艺方面的安全措施,即退料、 吹扫、置换、清理地面油污、分析检测等工艺措施;用 火单位负责做好用火安全措施,即加装盲板、含油井沟 的封盖、设置防火屏障等施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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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火作业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二、用火作业的级别划分
根据用火场所危险程度,用火作业分为三级四类。
一级用火 二级用火 特级用火 固定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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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火作业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二、用火作业的级别划分(续) 1、一级用火
(1)依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划分为爆炸危险区域1区的用火; (2)距甲、乙类可燃介质释放点15米范围内的用火(甲A类物质距离扩大到30米); (3)油罐、液态烃罐防火堤以内的用火; (4)甲类、乙类可燃物质或介质温度超过其自燃点运行的泵房、机房内的用火; (5)管廊用火点15米内有可燃介质释放点或管沟、电缆沟的用火。 (6)污水处理系统、循环水系统和排污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用火。 (7)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15米范围内的用火。 (8)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的容器、管道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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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火作业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三、办理程序和审批权限(续) 9、无产权单位的新项目需要用火时,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由用火地 点所辖区域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办理用火手续,并指定监护人。 10、有产权单位到另一单位所辖区域用火时,由产权单位提出申请, 填写火票,经所辖区域单位审查会签,双方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各 指定一名监护人,按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用火。 11、用火点距装置15米以内,对该装置安全生产可能有威胁时,须经 该装置所在单位会签,并加派监护人。
(1)用火作业
(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3)设备维修作业
(4)起重吊装作业
(5)土方作业
(6)射线作业
(7)高处作业
(8)盲板抽堵作业
(9)临时用电作业
(10)机动车进入油气区
(11)流动性作业
(12)生产装置开停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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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火作业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用火作业管理的范围 • 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 • 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风镐等工具; • 喷灯、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 在易燃易爆场所临时用电作业及使用非防爆电器; •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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