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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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施工面积规定

人防工程施工面积规定

人防工程施工面积规定是指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进行计算和规定的要求。

人防工程施工面积规定对于保证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性、实用性和经济性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面积应根据建筑物的大小、用途和战时功能进行计算。

具体规定如下:1. 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计算方法:(1)对于十层以上的建筑物,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

(2)对于十层以下的建筑物,基础埋深超过3米的,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3%修建。

(3)对于十层以下的建筑物,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的,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2%修建。

(4)对于单建工程(地上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的地下建筑),应按其面积的30%修建。

2. 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计算要求:(1)所有建筑均按建筑形式分类,指标计算与使用功能无关。

(2)对于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等,可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如上述项目与其它建筑合并设置,应将其面积指标扣除。

(3)对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顶盖的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照其上口外墙(部包括采光井、防潮层以及保护墙)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超过 2.20米的部位应该计算全部面积;层高不足2.20米的部位应该计算1/2面积。

(4)对于应建人防面积高层建筑的基层面积,按100%计算(不管有、无地下室)。

楼层为1层—3层的如果地下室埋深不到3米或无地下室的,按上述规定计算。

3.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面积标准:(1)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面积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实用性和经济性。

(2)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面积应根据建筑物的大小、用途和战时功能进行计算,确保工程的功能需求。

(3)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面积应考虑建筑物的结构和施工条件,合理确定工程规模和施工方案。

总之,人防工程施工面积规定是为了保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安全性、实用性和经济性。

浙江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浙江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与使用管理,统一面积计算(含测算,下同)办法,根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面积计算。

兼顾人防地下工程的面积计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人防工程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面积计算除应执行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人防工程面积为主体与口部面积之和或防护区与非防护区面积之和。

其中,主体面积中的辅助房间面积与口部面积之和,为掩蔽区内各单位的共用面积。

第六条人防工程使用面积、有效面积、建筑面积及其口部面积、主体面积,非防护区面积、防护区面积,掩蔽区共用面积、掩蔽面积,可按以下公式计算:(一)使用面积=主体有效面积 +门间通道与房间有效面积;(二)有效面积=使用面积 +门外通道有效面积;(三)建筑面积=有效面积 +结构面积;(四)口部面积=门外通道面积 +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五)主体面积=辅助房间面积 +掩蔽区面积;(六)非防护区面积=门外通道面积;(七)防护区面积=主体面积 +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八)掩蔽区共用面积 =辅助房间面积 +门外通道面积 +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九)掩蔽面积=主体有效面积 - 辅助房间有效面积。

第七条人防工程中共用的墙、通道、门前通道、井道面积以及掩蔽区共用面积可按约定分摊,也可按以下比例进行分摊:(一)共用墙结构面积分摊比例为0.5 ;(二)共用通道坡(梯)段面积分摊比例=最外一道人防门门洞宽度 / 共用通道最小净宽度;(三)共用门前通道面积分摊比例=最小门前通道净面积/共用门前通道净面积;(四)共用井道面积分摊比例=井壁人防孔口净面积/ 井道水平投影净面积;(五)掩蔽区共用面积分摊比例=掩蔽单位掩蔽面积/ 掩蔽面积。

(整理)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整理)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与使用管理,统一面积计算(含测算,下同)办法,根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面积计算。

兼顾人防地下工程的面积计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人防工程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面积计算除应执行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人防工程面积为主体与口部面积之和或防护区与非防护区面积之和。

其中,主体面积中的辅助房间面积与口部面积之和,为掩蔽区内各单位的共用面积。

第六条人防工程使用面积、有效面积、建筑面积及其口部面积、主体面积,非防护区面积、防护区面积,掩蔽区共用面积、掩蔽面积,可按以下公式计算:(一)使用面积=主体有效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有效面积;(二)有效面积=使用面积+门外通道有效面积;(三)建筑面积=有效面积+结构面积;(四)口部面积=门外通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五)主体面积=辅助房间面积+掩蔽区面积;(六)非防护区面积=门外通道面积;(七)防护区面积=主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八)掩蔽区共用面积=辅助房间面积+门外通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九)掩蔽面积=主体有效面积-辅助房间有效面积。

第七条人防工程中共用的墙、通道、门前通道、井道面积以及掩蔽区共用面积可按约定分摊,也可按以下比例进行分摊:(一)共用墙结构面积分摊比例为0.5;(二)共用通道坡(梯)段面积分摊比例=最外一道人防门门洞宽度/共用通道最小净宽度;(三)共用门前通道面积分摊比例=最小门前通道净面积/共用门前通道净面积;(四)共用井道面积分摊比例=井壁人防孔口净面积/井道水平投影净面积;(五)掩蔽区共用面积分摊比例=掩蔽单位掩蔽面积/掩蔽面积。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是指在建设人防工程时,根据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出来的一个指标,用来衡量人防设施所占用的建筑面积大小。

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的计算规则一般根据国家或地方的相关规定来进行,下面是常见的计算规则:一、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方法:1.固定指标法:根据人防工程的功能和设备情况,根据一定的规定指标推算面积。

比如,在一些地方规定每座人防工程应占用的面积不得超过2000平方米。

这种方法适用于需要快速计算的情况。

2.按人口密度计算法:根据建设人防工程的区域的人口密度,按照一定的人口密度指标计算出人防工程的面积。

例如,根据每平方公里的人口数来计算。

3.按人口数量计算法:根据建设人防工程所需保护的人口数量,按照一定的规定指标计算出人防工程的面积。

例如,规定每人应占用的面积为1平方米,根据需要保护的人口数量来计算。

4.按建筑面积计算法:根据建筑物的总面积,按照一定的规定指标计算出人防工程的面积。

例如,规定人防工程的占比为总建筑面积的10%。

二、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注意事项:1.市场需求:根据当地的市场需求和规划,制定合理的人防工程面积指标。

考虑人口增长率、城市扩展等因素,确保人防工程面积符合实际需求。

2.安全要求:人防工程的面积要满足安全要求,包括承载能力、疏散通道、防火防护等方面的要求。

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人防工程能够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3.环境保护:在计算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时,还需要考虑环境保护因素。

避免过度消耗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现有的建筑空间。

可以利用地下空间、地下室等方式进行人防工程的建设。

4.政策规定:5.经济可行性:人防工程的建设需要一定的投资,因此在计算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时,还需要考虑经济可行性。

要求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与效益相匹配,确保投资回报合理。

通过以上计算规则和注意事项,可以合理计算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确保人防工程的建设与使用符合实际需求和安全要求,并与相关政策规定相一致。

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是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制定的计算方法,用于确定人防工程的总面积。

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1. 计算范围:人防工程面积计算应涵盖所有符合人防设施要求的区域,包括防空洞、地下人防工程等。

2. 起始标高:人防工程起始标高是指地面以上的高度,用于确定人防工程的面积计算起始点。

一般情况下,起始标高为地面标高。

3. 高度计算:人防工程的高度计算通常是从起始标高到屋顶或天花板的高度。

具体计算方法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人防工程来确定,如地下人防工程的高度计算和地面人防工程的高度计算可能略有不同。

4. 面积计算:人防工程的面积计算一般是根据平面图来进行。

根据人防工程的形状和尺寸,在平面图上绘制相应的边界线,然后根据边界线计算面积。

面积计算可以采用传统的平面图纸计算,也可以使用计算软件进行自动计算。

5. 加计系数:为考虑到人防工程的局部构造特点及人员密度,计算过程中通常还需按相应的加计系数考虑相关因素,如人员密度、避难通道等。

总的来说,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是根据国家标准制定的计算方法,包括起始标高、高度计算、面积计算和加计系数等要点。

按照这些规则进行计算,可以准确确定人防工程的总面积。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是如何进行计算的?计算规则是什么?下面是带来的关于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计算方法: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超过3米(含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3%修建;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2%修建;单建工程(地上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的地下建筑)应按其面积的30%修建。

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等可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规定:电梯是绝对不能算入人防面积的,这点规范是非常明确的。

当电梯通至地下室时,电梯必须设置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区以外。

楼梯、坡道如果只是平时使用,与人防无关的则不算了人防面积。

人防口部的定义中包含人防使用的竖井及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

此通道含坡道及楼梯。

布置人防口部、密闭通道等人防有使用到的楼梯、坡道。

按规范及其图示凡人防使用的楼梯、坡道均计入人防面积。

简介:人防建设,以人民防空工程为必要附属工程的建筑工程统称。

多以地下车库为主要体现形式,内部设置人防门、封堵门、照明、通风、给排水、通讯网络等战时掩体所需硬件。

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人防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人防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人防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在谈到人防建筑面积计算的时候,咱们先要了解一下什么是人防建筑。

简单来说,人防建筑就像是咱们的“安全屋”,在突发情况下能保护咱们的地方。

就像小时候玩捉迷藏,有个藏身之处特别安心。

人防建筑的面积计算就像是做一道数学题,但它可没那么枯燥无味,反而是个趣味十足的“游戏”。

说到面积,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平方、立方这些词。

别慌,咱们这儿不讲复杂的公式。

人防建筑的面积主要是指那些能供人们在紧急情况下避难、休息的地方。

想象一下,当外面风声鹤唳、乌云密布时,大家都希望能躲到一个宽敞明亮、舒适安全的地方,不是吗?所以,咱们得计算一下,这个地方到底有多大,才能容得下多少人,嘿嘿,真是个重要的问题。

有人说,面积的计算就像算命一样神秘,其实并没有那么复杂。

咱们要明白,面积包括几个重要的部分。

比如说,有人防用房、疏散通道、生活设施等等。

这些都得算在一起。

就像做一道好吃的菜,光有米饭可不行,还得有菜、有汤,这样才能让人吃得满意。

大家都知道,人生如戏,生活也需要“配角”来丰富,不是吗?然后,咱们还得考虑一些特别的因素。

比如,建筑的用途、使用年限、抗震能力等。

这就像买衣服,光看款式可不行,还得考虑材质、尺码和舒适度。

不然穿上去,岂不是“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结果一脚踩空,笑话就大了。

人防建筑的面积计算,不仅要看外表,更得深入骨髓,确保每一个角落都能发挥作用。

有的人可能会觉得,计算面积就是个小事,没啥大不了的。

可要知道,这里面可是有不少学问呢!如果面积计算错误,那就像车胎没气了,走起来可就费劲了。

想想看,万一真的需要用到人防建筑,结果发现里面人挤人,实在是太尴尬了。

这样的“拥挤”可不是咱们想要的。

面积的精准计算,关乎到每个人的安全,责任可不小哦。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人防建筑就显得尤为重要。

它不光是个庇护所,更是无数家庭团圆的希望。

想象一下,外面狂风暴雨,咱们一家老小围坐在一起,听着外面的风声,那种心里的安定可真是无价之宝。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那么〔试行〕根据?中华人民XX国人民防空法?、?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市关于结合建立工程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21〕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立工程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规那么明确如下: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立方案咨询〞的建立工程,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立工程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

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立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建立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展调整的建立工程,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那么?〔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按照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工程审批流程的方法〔试行〕?〔京政发〔2021〕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立工程,或建立工程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

三、?建立工程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的建立工程,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均指建立工程所需配建人防工程的最低标准,即建立工程规划建立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立工程,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1〕?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标准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立工程,即C1、C2、C3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立和村民集中住宅建立的,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立工程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那么另行研究确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展村民住宅建立的,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

湖州市建设工程人防面积计算规则

湖州市建设工程人防面积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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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

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

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物面积:(一)封堵口封堵结构外侧建筑物(兼战时出入口者除外);(二)预留口封堵结构外侧连通道;(三)底扳下的水池、水封井与管沟;(四)出入口敞开部分与没有顶盖的下沉武广场;(五)相邻的人防交通主、支干道;(六)不相通的防护单元间的伸缩缝;(七)仅供平时使用的电梯同、车道;(八)独立式烟道、油罐、储水、(油)池以及防爆化粪池、电缆井等构筑物。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本规则未明确事宜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名词解释一、防空地下室的组成:防空地下室由主体与口部或防护区与非防护区组成。

二、主体:指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即最里一道人防门(密闭门或防护密闭门,下同)以内部分,包括辅助房间和掩蔽区。

三、辅助房间:指战时生活设施、设备设施等辅助房间,包括厕所、盥洗室、各类机房或专业设备房间、水库、水箱、泵房、防化通信值班室、配电间、储藏室、强弱电井、管道井等。

四、掩蔽区:指战时能提供人员使用、物资储存、车辆停放的区域。

五、口部:指主体与地表面或其他地下建筑的连接部分,包括门间通道和房间、门外通道。

六、门间通道和房间:指最外一道人防门(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下同)以内、最里一道人防门以外的通道和设备设施房间,包括防毒通道、密闭通道、活门室、扩散室等。

七、门外通道:指最外一道人防门以外与地表面或上一层地下建筑连接的通道(含坡道、楼梯、通风与排烟井道等,下同),包括自用、共用、借用通道。

八、自用通道:指按战时需要设置、仅供本工程使用、且直接通向地面出入口或上一层地下建筑的通道。

九、共用通道:措按战时需要设置、与相邻人防工程(含防空地下室,下同)或其它地下建筑合用、且直接通向地面出入口或上一层地下建筑的通道。

十、借用通道:指因战时需要而利用相邻人防工程或其它地下建筑间接通向地面.出入口或上一层地下建筑的通道。

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人防工程按构筑形式可分为地道工程、坑道工程、堆积式工程和掘开式工程。

地道工程:地道工程是大部分主体地面低于最低出入口的暗挖工程,多建于平地。

坑道工程:坑道工程是大部分主体地面高于最低出入口的暗挖工程,多建于山地或丘陵地。

堆积式工程:堆积式工程是大部分结构在原地表以上且被回填物覆盖的工程。

掘开式工程:掘开式工程是采用明挖法施工且大部分结构处于原地表以下的工程,包括单建式工程和附建式工程。

单建式工程上部一般没有直接相联的建筑物;附建式工程上部有坚固的楼房,亦称防空地下室。

早期人防工程多为地道工程。

80年代以来人防建设实行了指导思想的战略转变,强调平战结合,为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服务,新建的人防工程多为掘开式工程,位置较好,质量较高。

同时,为了吸引人们到地下来,为人们提供比较舒适的环境,一些人防工程装修的档次普遍高于地面建筑。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掘开式(附建式)工程的建筑面积,按工程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计算;工程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出入口设计地面标高以下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口部伪装(附属)建筑的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2.坑地道工程掘进面积,按设计毛洞地坪面积(不包括超挖量)计算;被复净面积按毛洞被复(支护)后的地坪面积计算;衬套建筑面积按设计衬套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单层工程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单层工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层高超过2.2m)也计算建筑面积。

4.多层工程的建筑面积按工程各层的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5.工程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等均按工程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7.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8.工程内设备管道层、储藏室及设置在工程底板以下的水池,如层高超过2.2m,应计算建筑面积。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与使用管理,统一面积计算(含测算,下同)办法,根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面积计算。

兼顾人防地下工程的面积计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人防工程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面积计算除应执行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人防工程面积为主体与口部面积之和或防护区与非防护区面积之和。

其中,主体面积中的辅助房间面积与口部面积之和,为掩蔽区内各单位的共用面积。

第六条人防工程使用面积、有效面积、建筑面积及其口部面积、主体面积,非防护区面积、防护区面积,掩蔽区共用面积、掩蔽面积,可按以下公式计算:(一)使用面积=主体有效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有效面积;(二)有效面积=使用面积+门外通道有效面积;(三)建筑面积=有效面积+结构面积;(四)口部面积=门外通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五)主体面积=辅助房间面积+掩蔽区面积;(六)非防护区面积=门外通道面积;(七)防护区面积=主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八)掩蔽区共用面积=辅助房间面积+门外通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九)掩蔽面积=主体有效面积-辅助房间有效面积。

第七条人防工程中共用的墙、通道、门前通道、井道面积以及掩蔽区共用面积可按约定分摊,也可按以下比例进行分摊:(一)共用墙结构面积分摊比例为0.5;(二)共用通道坡(梯)段面积分摊比例=最外一道人防门门洞宽度/共用通道最小净宽度;(三)共用门前通道面积分摊比例=最小门前通道净面积/共用门前通道净面积;(四)共用井道面积分摊比例=井壁人防孔口净面积/井道水段面积与其分摊比例之积计算;(三)借用通道不计面积。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14〕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规则明确如下: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

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发〔2013〕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三、《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均指建设项目所需配建人防工程的最低标准,即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即C1、C2、C3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另行研究确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原创实用版)目录1.人防工程面积计算的重要性2.人防工程面积计算的规则3.人防工程面积计算的实际应用4.人防工程面积计算的未来发展趋势正文【人防工程面积计算的重要性】人防工程,即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民防空需要而建设的地下室或地下设施。

人防工程在战争时期具有重要的防护作用,可以有效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人防工程面积的计算对于工程设计、建设以及战时防护具有重要意义。

【人防工程面积计算的规则】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

计算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计算范围:人防工程面积计算应包括主体工程、附属工程以及防护设施等。

2.计算方法:人防工程面积计算一般采用平面投影法,即工程投影到水平面的面积。

对于复杂形状的工程,可采用分割法或近似计算法。

3.计算单位:人防工程面积计算单位一般为平方米。

4.允许偏差:人防工程面积计算允许有一定的偏差,具体偏差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确定。

【人防工程面积计算的实际应用】人防工程面积计算在实际应用中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设计:准确的面积计算可以为工程设计提供依据,保证工程质量和战时防护效果。

2.工程施工:合理的面积计算可以为工程施工提供指导,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要求顺利进行。

3.工程验收:人防工程面积计算是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确保工程质量和防护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4.战时防护:准确的面积计算可以为战时防护提供数据支持,有效提高人民防空能力。

【人防工程面积计算的未来发展趋势】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防工程技术的进步,人防工程面积计算将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1.计算方法将更加精确和科学,以提高计算结果的准确性。

2.计算工具将更加智能化和自动化,提高计算效率。

3.计算规则将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人防工程技术发展的需要。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办法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办法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办法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统一面积计算办法,根据有关人防、城乡建设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人防工程面积计算。

兼顾人防要求的地下工程面积计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计算原则]人防工程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符合规范要求]人防工程面积计算除应执行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省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人防工程构成]人防工程由主体与口部构成。

其中,主体指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包括辅助房间和掩蔽区;口部指主体与地表面或与其他地下建筑的连接部分,包括门间通道和房间、门外通道以及竖(斜)井。

门外通道指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以外与地表面或其他地下建筑连接的通道,可分为专用、借用两种。

其中,前者指仅为本工程战时使用、且有永久性全封闭结构通向地面出入口的通道;后者指因战时需要而利用其它地下建筑(含平时车道、下同)通向地表面或其他地下建筑的通道。

竖(斜)井指战时使用的风井与其他管线井,可分为专用、借用两种。

其中,前者指仅为本工程战时使用、且有永久性全封闭结构的竖(斜)井;后者指因战时需要而利用其它地下建筑(含平时管道井)的竖(斜)井。

第六条[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范围] 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范围为其主体与口部。

与人防工程连接的其它地下建筑,除借用通道与竖(斜)井外,计入其他地下建筑的面积;人防工程口部建筑、上部地面建筑,计入地面建筑的面积。

第七条[人防工程面积计算类型]人防工程面积包括基坑(毛洞)面积、建筑面积、结构面积、有效面积、掩蔽面积和使用面积。

第三章面积计算办法第八条[基坑(开挖)、毛洞(掘进)面积计算] 人防工程基坑面积指掘开式人防工程开挖的地下空间地坪面积,应按其各个基坑地坪面积之和计算;毛洞面积指坑(地)道式人防工程掘进的地下空间地坪面积,应按其各个毛洞地坪面积(不含超挖量)之和计算。

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摘要:一、人防工程的定义与作用二、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概述1.计算规则的重要性2.计算规则的基本原则三、人防工程面积计算的具体规定1.计算方法的分类2.各类人防工程面积计算的具体规定四、实际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1.面积计算与图纸审核2.面积计算与工程量清单五、总结正文:人防工程是人民防空工程的简称,主要是为了防备敌人空袭,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建设的地下防护建筑。

人防工程的建设不仅有利于战时人员掩蔽和物资储备,还能在平时为人们提供地下停车、商业、娱乐等多种用途。

因此,人防工程的面积计算对于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具有重要意义。

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概述:1.计算规则的重要性: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是衡量人防工程建设规模和投资的一个重要依据,对于合理配置资源、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2.计算规则的基本原则:人防工程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既要满足战时防护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平时的利用价值。

人防工程面积计算的具体规定:1.计算方法的分类:人防工程面积计算方法主要有投影面积法、展开面积法、剖面面积法等,不同类型的人防工程可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

2.各类人防工程面积计算的具体规定:各类人防工程如地道、人防地下室、人防指挥所等,在面积计算时需遵循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实际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1.面积计算与图纸审核:在进行人防工程面积计算时,应认真审核设计图纸,确保各项参数准确无误。

2.面积计算与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面积计算结果应与工程量清单相互印证,确保工程造价的准确性。

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摘要:1.人防工程面积计算的重要性2.人防工程面积计算的规则和方法3.人防工程面积计算的注意事项4.人防工程面积计算的实际应用正文:【人防工程面积计算的重要性】人防工程,即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和城市设施安全而建设的地下防护工程。

在我国,人防工程建设有着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其中,面积计算是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的重要环节。

合理的面积计算可以为人防工程提供有效的空间布局,保证人员和设施安全,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工程的战时利用率。

【人防工程面积计算的规则和方法】人防工程的面积计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总体面积:总体面积是指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间总面积。

计算方法为:总体面积= 长度× 宽度。

2.掩蔽区面积:掩蔽区是指人防工程中用于人员掩蔽的区域。

计算方法为:掩蔽区面积= 掩蔽人数× 单人掩蔽面积。

3.设备设施区面积:设备设施区是指人防工程中用于安装设备和设施的区域。

计算方法为:设备设施区面积= 设备设施数量× 单设备设施面积。

4.通道走廊面积:通道走廊是指人防工程中用于人员疏散和设备运输的通道。

计算方法为:通道走廊面积= 通道长度× 通道宽度。

【人防工程面积计算的注意事项】1.在进行人防工程面积计算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

2.计算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工程的实际需求,确保各个区域的面积合理分配。

3.对于不同类型的人防工程,应采用不同的面积计算方法和参数。

4.面积计算结果应与其他相关设计参数和要求相协调,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人防工程面积计算的实际应用】在实际的人防工程项目中,面积计算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通过合理的面积计算,可以为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提供有效的依据。

同时,准确的面积计算还有助于提高人防工程的战时利用率,保障人员和设施安全。

综上所述,人防工程面积计算对于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精编版

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精编版

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精编版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浙人防办[2011]29号各市、县(市、区)人防办、建委(建设局)、规划局,省人防办、建设厅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防空地下室规划、建设与使用管理,统一面积计算(含测算,下同)办法,根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面积计算(房屋登记中测算建筑面积除外)。

其他人防工程的面积计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除应执行本规则外,尚应符合目家、省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防空地下室面积主要包括建筑面积、有效面积、使用面积、掩蔽面积和结构面积。

本规则中未注明何种面积者,均可指代上述五种面积的任一种。

防空地下室面积为主体与口部或防护区与非防护区面积之和。

第六条防空地下室掩蔽面积、使用面积、有效面积、建筑面积及其主体面积、口部面积,防护区面积、非防护区面积,可按以下公式计算:(一)掩蔽面积=主体有效面积一辅助房间有效面积;(二)使用面积=主体有效面耕+门间通道与房间有效面积;(三)有效面积=使用面积+门外通道有效面积;(凹)建筑面积=有效面积+结构面积;(五)主体面积=辅助房间面积+掩蔽区面积;(六)口部面积=门外通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七)防护区面积=主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八)非防护区面积=门外通道面积。

(整理)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整理)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与使用管理,统一面积计算(含测算,下同)办法,根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面积计算。

兼顾人防地下工程的面积计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人防工程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面积计算除应执行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人防工程面积为主体与口部面积之和或防护区与非防护区面积之和。

其中,主体面积中的辅助房间面积与口部面积之和,为掩蔽区内各单位的共用面积。

第六条人防工程使用面积、有效面积、建筑面积及其口部面积、主体面积,非防护区面积、防护区面积,掩蔽区共用面积、掩蔽面积,可按以下公式计算:(一)使用面积=主体有效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有效面积;(二)有效面积=使用面积+门外通道有效面积;(三)建筑面积=有效面积+结构面积;(四)口部面积=门外通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五)主体面积=辅助房间面积+掩蔽区面积;(六)非防护区面积=门外通道面积;(七)防护区面积=主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八)掩蔽区共用面积=辅助房间面积+门外通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九)掩蔽面积=主体有效面积-辅助房间有效面积。

第七条人防工程中共用的墙、通道、门前通道、井道面积以及掩蔽区共用面积可按约定分摊,也可按以下比例进行分摊:(一)共用墙结构面积分摊比例为0.5;(二)共用通道坡(梯)段面积分摊比例=最外一道人防门门洞宽度/共用通道最小净宽度;(三)共用门前通道面积分摊比例=最小门前通道净面积/共用门前通道净面积;(四)共用井道面积分摊比例=井壁人防孔口净面积/井道水平投影净面积;(五)掩蔽区共用面积分摊比例=掩蔽单位掩蔽面积/掩蔽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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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与使用管理,统一面积计算(含测算,下同)办法,根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面积计算。

兼顾人防地下工程的面积计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人防工程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面积计算除应执行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人防工程面积为主体与口部面积之和或防护区与非防护区面积之和。

其中,主体面积中的辅助房间面积与口部面积之和,为掩蔽区内各单位的共用面积。

第六条人防工程使用面积、有效面积、建筑面积及其口部面积、主体面积,非防护区面积、防护区面积,掩蔽区共用面积、掩蔽面积,可按以下公式计算:(一)使用面积=主体有效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有效面积;(二)有效面积=使用面积+门外通道有效面积;(三)建筑面积=有效面积+结构面积;(四)口部面积=门外通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五)主体面积=辅助房间面积+掩蔽区面积;(六)非防护区面积=门外通道面积;(七)防护区面积=主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八)掩蔽区共用面积=辅助房间面积+门外通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九)掩蔽面积=主体有效面积-辅助房间有效面积。

第七条人防工程中共用的墙、通道、门前通道、井道面积以及掩蔽区共用面积可按约定分摊,也可按以下比例进行分摊:(一)共用墙结构面积分摊比例为0.5;(二)共用通道坡(梯)段面积分摊比例=最外一道人防门门洞宽度/共用通道最小净宽度;(三)共用门前通道面积分摊比例=最小门前通道净面积/共用门前通道净面积;(四)共用井道面积分摊比例=井壁人防孔口净面积/井道水平投影净面积;(五)掩蔽区共用面积分摊比例=掩蔽单位掩蔽面积/掩蔽面积。

第八条人防工程面积以m2为单位,计算过程的面积取位至0.0001m2,最终面积取位至0.01m2;共用面积分摊比例取位至0.000001。

第三章计算办法第九条单层人防工程及其相应出入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外侧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初次支护及其防水隔离层),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工程内设回廊、夹层或局部多层以及坡顶(坡道),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第十条人防工程出入口门外通道应按其设计地面标高或上一层地下建筑入口楼面标高以下围护结构水平投影计入相应设防层面积,并符合以下规定:(一)自用通道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其中,通道长度按其有防护顶盖段中心线的水平投影折线长度之和计算(下同);(二)共用通道按最小门前通道面积与坡(梯)段分摊面积之和计算面积。

其中,最小门前通道面积按共用门前通道面积与其分摊比例之积计算;坡(梯)段分摊面积按共用通道坡(梯)段面积与其分摊比例之积计算;(三)借用通道不计面积。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井道面积计算,尚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自用井道按其水平投影计入相应设防层面积;(二)共用井道按井道面积与其分摊比例之积计入相应设防层面积;(三)借用井道不计面积。

第十二条上、下层防护单元之间的连接通道和净宽度大于0.8米的检修通道,应计入辅助房间面积。

第十三条不相邻人防工程之间连通道的面积计算,尚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自用连通道按其水平投影计入辅助房间面积;(二)共用连通道按约定范围的水平投影计入辅助房间面积;(三)借用连通道不计面积。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出入口地面建筑物(含伪装或管理用房)面积应按《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计算。

其中,防倒塌棚架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积,防倒塌挑檐按其上盖水平投影的1/2计算面积。

第十五条位于地面、有围护结构或柱和上盖,且高度在2.20m及以上、由人防工程自用或共用的井道,应按其水平投影的全部或分摊部分计算面积。

其中,设于出入口地面建筑物之内的,应计入该地面建筑物面积中;独立于出入口地面建筑物之外的,应计入人防工程面积中。

第十六条下沉式广场与掩土建筑中,宽度在1.2m及其以上与人防工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水平投影的1/2计入人防工程面积;与人防工程相连有上盖有柱的走廊或房间,应按其围护结构水平投影计入人防工程面积。

第十七条层高不足2.20m的人防工程及其内设回廊、夹层、局部多层和坡顶(坡道),以及以下建(构)筑物不应计入人防工程及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物面积:(一)封堵口封堵结构外侧建筑物(兼战时出入口者除外);(二)预留口封堵结构外侧连通道;(三)底板下的水池、水封井和独立式通风竖井、烟道、油罐、储水(油)池以及防爆化粪池、电缆井等构筑物;(四)没有顶盖的下沉式广场、地下车库引道及出入口敞开部分;(五)相邻人防交通主、支干道;(六)人防工程内不相通的防护单元间的伸缩缝;(七)仅供平时使用的电梯间、车道。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本规则未明确事宜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录一术语附录二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表式附录一术语一、人防工程: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包括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人防工程由主体与口部组成,可分为防护区与非防护区。

二、主体:指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即最里一道人防门(密闭门或防护密闭门,下同)以内部分,包括辅助房间和掩蔽区。

三、辅助房间:指战时生活设施、设备设施等辅助房间,包括厕所、盥洗室、各类机房或专业设备房间、水库、水箱、泵房、防化通信值班室、配电间、储藏室、强弱电井、管道井等。

四、掩蔽区:指战时能提供人员使用、物资储存、车辆停放的区域。

五、口部:指主体与地表面或其他地下建筑的连接部分,包括门间通道和房间、门外通道。

六、门间通道和房间:指最外一道人防门(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下同)以内、最里一道人防门以外的通道和设备设施房间,包括活门室、扩散室等。

七、门外通道:指最外一道人防门以外与地表面或上一层地下建筑连接的通道(含坡道、楼梯、井道,下同),包括自用、共用、借用通道。

八、自用通道:指按战时需要设置、仅供本工程使用、且有全封闭防护结构直接通向地面出入口或上一层地下建筑的通道。

九、共用通道:指按战时需要设置、与相邻人防工程或其它地下建筑合用、且直接通向地面出入口或上一层地下建筑的通道。

十、借用通道:指因战时需要而利用相邻人防工程或其它地下建筑间接通向地面出入口或上一层地下建筑的通道。

十一、自用井道:指按战时需要设置、仅供本工程使用、且有全封闭防护结构通向地面或上一层地下建筑的竖(斜)井(含通风井、管线井等,下同)。

十二、共用井道:指按战时需要设置、与相邻人防工程或其它地下建筑合用、且直接通向地面或上一层地下建筑的竖(斜)井。

十三、借用井道:指因战时需要而利用相邻人防工程或其它地下建筑间接通向地面或上一层地下建筑的竖(斜)井。

十四、自用墙:指仅为本工程及其口部、防护单元、房间自身需要而设置的墙体,以及与相邻低抗力等级人防工程或其他地下建筑间的隔墙。

十五、共用墙:指相同抗力等级人防工程之间,本工程各口部、防护单元以及抗爆单元、房间之间的隔墙。

十六、借墙:指因战时需要,相邻人防工程外墙中被用作本工程外墙或其防护单元隔墙的墙体。

十七、自用连通道:指与具有可靠出入口、抗力等级不低于本工程的不相邻人防工程之间按战时需要设置、仅供本工程使用、且有全封闭防护结构的连通道。

十八、共用连通道:指与具有可靠出入口、抗力等级不低于本工程的不相邻人防工程之间按战时需要设置、共同使用、且有全封闭防护结构的连通道。

十九、借用连通道:指因战时需要利用不相邻人防工程连通道进而实现连通的通道。

二十、防护区:指最外一道人防门及活门以内的区域,即战时冲击波不能自由到达的区域(活门室、扩散室除外)。

二十一、非防护区:指最外一道人防门及活门以外、战时冲击波能自由传播的区域(同门外通道),同门外通道。

二十二、人防工程面积:指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与使用中常见的面积种类,包括基坑(毛洞)面积、建筑面积、有效面积、使用面积、掩蔽面积和结构面积。

二十三、毛洞面积:指掘进的坑(地)道毛洞地坪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二十四、基坑面积:指开挖的基坑地坪水平投影面积(不含超挖量)之和。

二十五、建筑面积:指各层设防区域外边缘所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二十六、有效面积:指各层设防区域内能提供人员、物资、车辆及设备使用的水平投影净面积之和。

二十七、掩蔽面积:指最里一道人防门以内能提供人员使用、物资储备、车辆停放的净面积,即主体内掩蔽区有效面积。

二十八、使用面积:指最外一道人防门以内能提供人员使用、物资储备、车辆停放及生活设施、设备设施使用的净面积,即防护区有效面积。

二十九、结构面积:指各层设防区域内墙、柱等结构所占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其中,外墙面积是指其上口结构所占水平投影面积。

三十、最小门前通道净面积:指按现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或《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确定的最小门扇开启长度与门前通道最小宽度之积。

附录二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表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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