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方案】2018年度永年县洁净型煤专项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8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8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25•【字号】石政发〔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8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石政发〔2018〕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按照《河北省2018年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冀代煤办〔2018〕29号)、《关于调整完善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冀代煤办〔2018〕3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2018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财政补助政策进行了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电代煤补助政策(一)设备购置补助。
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电代煤的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用户,按照户内设备购置安装(含户内线路改造)投资额的8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7400元/户,其中省负担50%、市县负担50%部分按3∶1分担。
(二)运行补贴。
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电代煤的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用户给予电价运行补贴,其中2018年采暖季内居民电价运行补贴:给予采暖期内居民用电0.2元/千瓦时补贴,采暖居民先交费用电,后根据用电量据实补助,每户最高补助2000元(省级补助400元,其他由市县各分担50%);2019年度、2020年度按冀代煤办〔2018〕30号文件政策执行,给予采暖期内居民用电0.12元/千瓦时补贴,采暖居民先交费用电,后根据用电量据实补助,每户最高补贴电量1万千瓦时、最高补助1200元,省、市、县各承担1/3(市政策随省政策同步调整)。
二、气代煤补助政策(一)设备购置补助。
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气代煤的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用户购置燃气采暖设备,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元/户,省、市、县按4∶3∶1分担。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洁净型煤补贴的实施意见-永政〔2017〕35号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洁净型煤补贴的实施意见正文:----------------------------------------------------------------------------------------------------------------------------------------------------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洁净型煤补贴的实施意见永政〔2017〕3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快推进洁净型煤替代散烧燃煤进程,切实控制燃煤污染,全面提升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燃煤散烧管控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气攻坚办〔2016〕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大力推广洁净型煤,全面加强燃煤散烧管控。
按照省洁净型煤标准,建立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体系,保障全市洁净型煤供应,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全市范围内新建并具有自主产权的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和已建成的洁净型煤配送网点。
(一)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
经市物资流通中心联合质监、环保、国土、城乡规划等部门验收合格(验收内容包括:厂房、设备、产品等),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补贴50—100万元。
(二)洁净型煤配送网点。
市物资流通中心联合质监、环保、国土、城乡规划等部门对全市配送网点进行检查评比,评选出的1—2家优秀配送网点,给予奖补5—10万元。
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市洁净型煤推广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市物资流通、质监、环保、国土、城乡规划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全市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和配送网点进行检查验收评比,确保洁净型煤资金补贴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工作职责。
市物资流通中心负责综合协调。
市质监局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洁净型煤质量监督抽检。
【财政方案】永年区“煤改气”用户冬季采暖期用气补贴方案
【财政方案】永年区“煤改气”用户冬季采暖期用气补贴方案“煤改气”用户冬季采暖期用气补贴方案为了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和居民生活条件,鼓励“煤改气”用户使用天然气取暖,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区政府决定对“煤改气”用户冬季采暖期用气进行补贴,并制定如下方案。
一、补贴范围我区实施“煤改气”工程的4个乡镇22个村庄的9638户,在冬季采暖期(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内使用天然气壁挂炉采暖的予以补贴。
使用燃煤采暖或天然气与燃煤混合方式采暖的,不予补贴。
二、补贴标准采用天燃气壁挂炉采暖的,在冬季采暖期内用气量超过4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给予每立方米1元补贴,最高补贴900元。
三、补贴方法(一)用户在天然气壁挂炉与取暖设施相连后首次购买500元及以上天然气量的,区政府同时补贴用户价值500元的天然气量;已经购买500元及以上天然气量的用户可以凭燃气公司原票据直补。
(二)用户在2017年2月20日之前用气量超过530立方米,再次购买400元及以上天然气量的,区政府再次补贴价值400元的天然气量。
四、相关要求(一)补贴范围内的各村委会负责对本村“煤改气”用户的壁挂炉与采暖设施连接情况进行统计,填写《“煤改气”用户壁挂炉与暖气设施连接登记表》,并在本村公示;对享受第二次补贴用户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燃气公司负责对补贴用户在整个采暖期内的实际用气量进行抄表统计,填写《“煤改气”用户天然气补贴登记表》;在收到村委会第二次补贴证明材料后,对享受第二次补贴的用户进行补贴。
(三)区“煤改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煤改气”用户壁挂炉与暖气设施连接登记表》和《“煤改气”用户天然气补贴登记表》中有关数据,并督导补贴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确保补贴工作顺利进行。
(四)区财政局负责安排补贴资金并及时拨付燃气公司。
(五)各有关单位要实事求是,严禁无中生有、虚报瞒报、骗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
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财政方案】2018年度邯郸市洁净型煤专项补贴资金使用方案(00001)
【财政方案】2018年度邯郸市洁净型煤专项补贴资金使用方案2015年度洁净型煤专项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为大力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加快城乡居民分散燃煤污染治理,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按照“属地管理、市场运作、政府补贴、多方措施”的原则,就洁净型煤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补贴区域范围及标准补贴范围是指邯郸市主城区及外扩五公里范围以外的邯郸县、丛台区、复兴区所辖区域(不含实施“煤改气”村庄)和主城区及外扩五公里范围内已列入邯郸市近期搬迁规划,或因客观因素无法实行“煤改气”、“煤改电”、集中供热等替代的散煤用户,对居民购置使用洁净型煤给予每吨400元(暂定)的补贴。
二、价格核定全市洁净型煤销售指导价应根据市场行情,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核定。
洁净型煤生产企业按核定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价格,向居民用户出售。
三、补贴资金拨付方式对推广使用洁净型煤的补贴资金,依据实际推广数量,实行一次核实清算。
(一)洁净型煤配送企业负责将洁净型煤配送到户,向燃煤用户开具收据(发票)。
(二)在取暖期结束后,村委会(居委会)结合洁净型煤配送企业,将财政补贴区域内购买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销售数量、金额、联系方式及购买人签字和村委会(居委会)认定证明等情况进行汇总,将汇总表在村委会(居委会)政务公开栏中公示,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公示时间为7天。
(三)公示结果无异议后,村委会(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将汇总表、收据逐级据实上报县(区)政府,经审查核实无误后,将审查核实情况报告分别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和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境保护局对县(区)政府实际推广数量进行抽查复核,根据复核结果据实将市级补贴资金拨付县(区)财政,由县(区)财政拨付洁净型煤配送企业。
四、资金监督管理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有效发挥资金效益。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洁净型煤和节能环保炉具推广工作的通知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洁净型煤和节能环保炉具推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17•【字号】滕政办发〔2018〕70号•【施行日期】201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节能管理正文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洁净型煤和节能环保炉具推广工作的通知滕政办发〔2018〕7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深入开展民用散煤污染治理,进一步改善全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枣庄市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洁净型煤和节能环保炉具推广工作的通知》(枣煤清洁〔2018〕1号)文件精神,2018年度对不能通过清洁供暖替代散烧煤供暖的区域,继续推进散煤清洁化治理。
通过集中供煤的方式,大力推广洁净型煤(含型煤、优质无烟块、兰炭,下同)替代散煤,提高民用取暖用煤质量,并推广更换节能环保炉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推广任务全面完成枣庄市下达的推广民用洁净型煤5万吨、节能环保炉具5000台的年度工作任务。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洁净型煤和节能环保炉具推广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夯实组织机构,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任务目标、工作步骤、完成时限和保障措施。
要明确相关责任人,逐级签订责任书,层层压实责任,抓好工作落实。
各镇街实施方案要于2018年7月20日前报市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市直各有关单位要继续按照《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滕政办发〔2016〕121号)职责分工要求,继续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三、规范供应体系建设按照全面征集、择优推介、合理布局、定户供给、精准配送的原则,综合考虑价格、质量、服务、保障能力等因素,全市确定5个洁净型煤生产供应企业,5个节能环保炉具销售企业,面向社会公布推介产品目录。
【发改方案】赵县2018年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
【发改方案】赵县2018年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2018年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8年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函〔2018〕57号)要求,为有效减少农村地区原煤散烧污染,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在继续执行2018年城乡居民分散采暖燃煤污染治理工作要求、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现就2018年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进一步健全覆盖全县所有乡镇村的洁净型煤配送供应网络,加大洁净型煤推广力度,年内在全县范围内推广使用洁净型煤6万吨,配套推广民用无烟煤型煤专用炉具(以下简称型煤专用炉具)2千台。
1、以县城、赵州镇为重点,采用分散燃煤生活、采暖的居民全部使用洁净型煤,实施区域封闭管控;其余村镇有序推进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
2、全县范围内使用分散燃煤的各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社会团体、医院、学校等各行政事业单位,养老院、幼儿园等各社会公益单位以及各类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户)全部使用洁净型煤或符合省地方标准的散煤。
二、民用燃料煤质量指标1、洁净型煤质量指标。
洁净型煤要符合河北省《洁净颗粒型煤》DB13/2122-2018地方标准。
其中,全硫≤0.40%、灰分≤24.00%、挥发分≤12.00%、发热量≥24MJ/kg。
2、民用散煤质量指标。
散煤要符合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8地方标准。
其中,全硫≤0.40%、灰分≤16.00%、挥发分≤10.00%。
三、财政补贴政策2018年由市、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乡居民购买使用洁净型煤和型煤专用炉具的补贴。
1、洁净型煤。
我县洁净型煤销售价格为830元。
城乡居民购买使用洁净型煤每吨补贴300元,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城乡居民只负担洁净型煤销售价格与财政补贴的差额部分。
2、型煤专用炉具。
城乡居民购置型煤专用炉具,每台按照售价的80%予以一次性补贴,1600元封顶,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居民负担20%。
【发改方案】永年区2018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试点方案
【发改方案】永年区2018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试点方案2018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试点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根据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开展2018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冀统投字〔2018〕16号)和邯郸市统计局、邯郸市发改委《关于印发邯郸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邯统文〔2018〕7号)要求,区政府决定开展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试点工作,并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目标探索投资项目按照财务支出法填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指标的可行性,了解财务支出法投资额规模、速度、结构及与形象进度法投资额的差异情况,为建立财务支出法投资项目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前期准备。
二、试点原则(一)坚持“简洁、友好、可核查”的原则。
在前期投资统计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对财务支出法指标体系进行完善,提高试点指标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让调查对象更容易理解和准确填报。
(二)与现行统计调查制度科学衔接的原则。
一是与企业“一套表”制度和国家统计联网直报门户网站相结合;二是与现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科学衔接,在坚持财务支出法改革方向的前提下,兼顾政府部门项目管理需求。
三、试点内容(一)试点范围。
按照国家投资改革试点方案,落实河北作为全国先行先试地区,此次改革试点范围为全区。
(二)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为现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确定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调查内容。
建立《财务支出法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表、《财务支出法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情况》表,采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财务支出数据,主要填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原价”、“土地使用权”、“其他资产”、“房屋开发成本”等指标的报告期及上年同期数据。
(四)报送方式。
500万元及以上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联网直报平台统一部署和报送。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全省洁净型煤推广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全省洁净型煤推广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全省洁净型煤推广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沧州市、秦皇岛市工信局,定州市发展改革局、商务局,辛集市工信局:今年以来,省政府就大力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多次进行专题研究部署。
近期,国务院又专门召开会议,就京津冀加快推进洁净煤替代等大气污染治理专项工作提出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要求,加快全省洁净型煤推广应用工作,确保完成全省今冬明春保供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解指标任务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按照2013年全省首批45家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设计能力,综合项目建设投产运营情况并征求各市意见,我们对今冬明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洁净型煤保供任务进行了分解(详见附表),保供指标完成情况将作为今年洁净型煤推广考核评比的主要依据。
二、加快洁净型煤企业验收工作。
目前,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正在组织首批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项目验收工作。
但从调查情况看,一些试产企业验收条件不过硬,使验收工作总体进度迟缓。
各地要加大协调力度,督导企业尽快完善验收条件。
对已经试产运营的企业要抓紧组织验收,对目前不能达产达量的企业,在提出整改意见的同时,可分期核定生产能力,促其尽快投产。
三、抓紧落实型煤销售价格补贴政策。
我省目前民用燃煤(烟煤)价格为450-650元/吨,洁净型煤成本价格为800-900元/吨。
为做好型煤推广工作,石家庄、邢台、廊坊、衡水等设区市已相继出台型煤销售价格补贴政策,但仍有部分市和省直管县尚未出台。
当前已进入民用煤冬储季节,型煤推广工作迫在眉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18年洁净型煤保供及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8〕-63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18年洁净型煤保供及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18年洁净型煤保供及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8〕-6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衡水市2018年洁净型煤保供及使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29日衡水市2018年洁净型煤保供及使用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市大气办《关于印发〈衡水市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衡气领〔2018〕1号),按照市政府总体部署要求,为切实做好2018年冬季取暖季洁净型煤保供及使用工作,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以降低燃煤污染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为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疏堵结合,多措并举”的原则,市县协同,分工负责,积极动员各方面力量,开展分散燃煤污染治理,健全洁净型煤保供体系,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洁净型煤使用。
2018年,在全市范围内清洁取暖不能覆盖或工程未完成、未通气的区域,全面放开使用洁净型煤,实施洁净型煤托底,初步预测洁净型煤使用量为30万吨左右。
洁净型煤保供。
全市已批准列入省、市、县保供体系的洁净型煤生产企业16家,年生产加工能力193万吨,洁净型煤保供能力要达到80万吨以上。
建立和完善配送网点建设。
2018年按照洁净型煤保供和使用的需求,建立和完善配送网点建设,要求有型煤配送任务的乡镇(办)至少要设立1个配送网点,完善配送体系。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2015年散煤治理和洁净型煤推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2015年散煤治理和洁净型煤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煤炭工业管理煤炭供应【发文字号】邯政办字[2015]94号【发布部门】邯郸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实施日期】2015.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2015年散煤治理和洁净型煤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5〕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2015年散煤治理和洁净型煤推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邯郸市2015年散煤治理和洁净型煤推广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冀发〔2013〕23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省、市大气污染防治要求,为有效防治散煤燃烧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决定在全市主城区开展散煤治理,在划定区域推广使用洁净型煤,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实施范围本方案划定的散煤治理范围:邯郸市第四期中心城区规划规定的建设用地规模209平方公里范围内的主城区;各县(市、区)主城区及周边农村(具体范围由各县<市、区>确定)。
本方案划定的洁净型煤推广范围:邯郸市主城区及外扩五公里范围以外的邯郸县、丛台区、复兴区区域(不含实施“煤改气”村庄),主城区及外扩五公里范围内已列入邯郸市近期搬迁规划或因客观因素无法实行“煤改气”、“煤改电”、集中供热的村庄、社区;各县(市、区)主城区及周边农村(具体范围由各县<市、区>确定)。
二、工作目标2015年在本方案划定范围内全面开展散煤治理,严禁销售使用劣质散煤;全部取缔不符合规定的散煤经营摊点、蜂窝煤厂等散煤生产加工企业、摊点。
大力推广洁净型煤,对不具备改用天然气、煤气、电、集中供热等替代方式的居民用户,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和清洁高效燃烧炉具,全年推广使用洁净型煤85万吨。
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邹城市2016年洁净煤炭推广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邹城市2016年洁净煤炭推广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邹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18•【字号】邹政字〔2016〕40号•【施行日期】201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邹城市2016年洁净煤炭推广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邹政字〔2016〕40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邹城市2016年洁净煤炭推广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邹城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18日邹城市2016年洁净煤炭推广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16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的意见》(济政办发〔2016〕24号)精神,落实优质煤源、完善洁净煤配送体系,推广先进民用炉具,有效减少原煤散烧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安排部署,以提高全市大气质量为目标,以提高煤炭产品质量、防治用煤环节污染为重点,坚持洁净型煤、兰炭推广与清洁能源替代并举,建设运营有序、设施优良、管理规范的煤炭经营市场,从源头上控制大气污染,为美化优化全市生活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1.政府引导,企业为主。
政府通过整合规范、合理布局,建立定点经营规模化煤炭市场;发挥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市场化运作,法制化监管,规范煤炭经营者行为。
2.集中经营,定点配送。
通过建立规模化开放性专营市场,吸纳有资质企业入驻市场定点经营,彻底取缔无证经营;建立完善煤炭配送体系,达到方便、有序、快捷配送。
3.靠实责任,强化监管。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奖补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奖补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12•【字号】长政办发〔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奖补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长治市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奖补实施方案(2018—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12日长治市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奖补实施方案(2018—2020年)为加强和规范冬季清洁取暖财政专项资金奖补(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奖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备案的通知》(财建〔2018〕587号)、《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2018年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发〔2018〕4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专项资金奖补实施方案。
一、专项资金奖补的重大意义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奖补,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全局作出的战略决策,是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守住群众安全温暖过冬底线的现实需要。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务必统一思想,立足全局,充分认识专项资金奖补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奖补管理,落实好各项决策部署,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资金奖补推动清洁取暖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二、专项奖补资金来源冬季清洁取暖专项奖补资金,是指中央、省级下达的和市、县(区)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冬季清洁取暖项目的专项资金。
我市奖补资金主要由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和市、县(区)两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组成,2018—2020年中央和省、市三级财政将逐年筹措安排相应资金,其余部分由县(区)筹措解决。
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洁净型煤替代散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汝政办〔2018〕112号
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洁净型煤替代散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洁净型煤替代散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汝政办〔2018〕11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认真落实《河南省加强燃煤散烧管控行动方案》和《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汝政办〔2018〕47号)文件精神,强力推进洁净型煤替代工作,加快城乡居民分散燃煤污染治理,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洁净型煤使用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补贴原则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合理竞争、方便群众”的基本原则,通过财政补贴促使各生产仓储供应中心优质、低价、充足供应洁净型煤。
实行“以补促治”方式,利用财政补贴政策,降低居民购买洁净型煤的价格,减轻群众生活负担。
二、补贴范围及对象补贴范围为汝州市禁燃区外取暖及生活用煤。
已享受“煤改气”煤改电”、集中供热等居民不再享受该补贴。
三、补贴标准及实施办法(一)补贴标准居民购买使用洁净型煤,市财政按150元/吨的标准进行补贴。
补贴标准为每人0.1吨/年,全市补贴总量限额为5万吨。
(二)具体操作流程1. 认真统计村(居)民需求总量。
各村(居)委会逐户统计本辖区村(居)民洁净型煤使用需求量;各乡镇街道汇总统计本乡镇街道洁净型煤需求总量,并报市散烧办;市散烧办汇总统计全市总体需求量,并根据需求情况通知各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提前进行生产、配送,确保群众及时用上放心洁净煤。
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范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降低燃煤污染为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疏堵结合、多措并举、梯次推进的原则,县乡协同、分工负责,积极动员各方面力量,开展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为改善省会大气环境质量做出积极贡献。
二、任务目标xxxx年推广使用洁净型煤x.x万吨,完成分散采暖燃煤污染治理任务。
配套推广民用无烟煤型煤专用炉具xxxx台。
到xxxx 年全县洁净型煤使用率达到xx%以上。
三、财政补贴政策xxxx年由市、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乡居民购买使用洁净型煤和型煤专用炉具的补贴。
(一)洁净型煤。
xx县xxxx年洁净型煤销售指导价确定为xxx元。
居民购置洁净型煤每吨xxx元,其余xxx元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x∶x比例补助型煤生产企业。
全县范围内使用分散采暖燃煤锅炉的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公益单位和各类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户)使用洁净型煤,财政不予补贴。
(二)型煤专用炉具。
城乡居民购置示范推广的型煤专用炉具,每台按照售价的xx%予以一次性补贴,xxxx元封顶,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x∶x比例分担,居民负担xx%。
四、责任分工(一)县工信局。
牵头负责xx县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制定年度推广实施方案;负责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建设;负责会同督查室督导各项工作落实;负责收集、汇总洁净型煤推广数据,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二)各乡镇政府。
负责辖区内洁净型煤和型煤专用炉具推广使用工作宣传发动和具体组织实施,确保完成目标任务;负责审查、核实本辖区洁净型煤推广数量;负责汇总本辖区洁净型煤推广数据,及时上报有关信息;负责型煤推广具体工作,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以村为单位组织辖区居民做好洁净型煤需求登记和款项收交工作,居民只交纳洁净型煤销售价格与财政补贴的差额部分,居民交款后由村委会代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出具收据,作为购买凭证;企业会同村委会制作以户为单位的居民洁净型煤销售明细表(内容包括购买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购买型号、数量、金额等);型煤企业对村出具洁净型煤购货发票或收据;企业根据销售情况,在不影响居民采暖的情况下,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制定型煤有序配送方案,报县工信局并抄送有关村,确保按计划配送到位。
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县2018-2019年度洁净型煤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县2018-2019年度洁净型煤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30•【字号】沧县政字〔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县2018-2019年度洁净型煤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沧县政字〔2018〕1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沧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铁经济开发区筹建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沧县2018-2019年度洁净型煤推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县人民政府2018年8月30日沧县2018-2019年度洁净型煤推广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2018年度洁净型煤储备供应工作,依据《中共沧州市委、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分区管控精准施策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方案》(沧字〔2018〕28号)、《沧州市环境空气质量“争先进位、三年变样”实施意见》(沧办字〔2018〕29号)、《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8年加大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力度的通知》(沧发改函〔2018〕17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沧县2018-2019年度洁净型煤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自2018年8月1日起,我县辖区内严禁新增散煤销售网点,运输散煤车辆禁止进入中心城区。
2018年8月底前,现有散煤销售网点全部清零,完成辖区散煤销售网点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变更经营范围手续等相关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劣质散煤销售网点、无照经营网点,发现一处取缔一处,自9月1日起全县只允许销售符合河北省地方标准的洁净(型)煤(高速合围区内燃煤清零)。
二、补贴政策。
(一)补贴范围及原则。
我县境内高速合围区外分散燃煤取暖居民户,购买使用的洁净型煤列入补贴范围。
在我县境内居住的外地人员,能提供居住证或乡村两级出具居住证明的,购买洁净型煤可享受辖区内居民补贴政策。
洁净型煤推广实施方案
洁净型煤推广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洁净型煤是一种低污染、高效能的燃料,具有燃烧效率高、热值高、污染物排放低等优点。
在当前环境保护和能源利用的大背景下,推广洁净型煤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传统煤炭的历史积淀和市场习惯,洁净型煤在一些地区的推广进展缓慢,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以推动洁净型煤的普及和应用。
二、推广目标。
1. 提高洁净型煤的市场占有率,减少传统煤炭的使用量。
2. 改善空气质量,减少燃煤污染对环境的影响。
3. 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
三、推广策略。
1. 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洁净型煤的知名度和认可度。
2. 推动政策支持,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洁净型煤的生产和使用。
3. 优化销售渠道,拓展洁净型煤的销售网络,提高市场覆盖率。
4. 加强技术支持,推动洁净型煤生产技术的创新和进步。
四、实施步骤。
1. 宣传推广。
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洁净型煤的优势和重要性,增强公众对洁净型煤的认知和接受度。
2. 政策支持。
制定相关政策,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鼓励企业生产洁净型煤,促进市场需求。
3. 销售渠道拓展。
与各大经销商合作,建立完善的销售网络,确保洁净型煤能够覆盖更广泛的市场。
4. 技术支持。
加大对洁净型煤生产技术的研发投入,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满足市场需求。
五、推广效果评估。
1. 市场占有率,通过销售数据和市场调研,评估洁净型煤在市场中的份额和增长情况。
2. 环境改善,监测空气质量和燃煤污染情况,评估洁净型煤推广对环境的影响。
3. 居民满意度,通过调查问卷等方式,了解居民对洁净型煤的使用体验和满意度。
六、总结建议。
在推广洁净型煤的过程中,需要政府、企业、媒体等各方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企业生产和销售洁净型煤;企业应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媒体应加强宣传,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使用洁净型煤。
只有各方通力合作,才能推动洁净型煤的广泛应用,实现环境保护和能源利用的双赢局面。
【发改方案】井陉县2018年洁净型煤及型煤专用炉具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
【发改方案】井陉县2018年洁净型煤及型煤专用炉具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2018年洁净型煤及型煤专用炉具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8〕90号)文件要求,有效减少我县农村地区原煤散烧污染,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按照《石家庄市2018年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石政函〔2018〕57号)和《关于做好无烟煤型煤专用炉具示范推广工作的通知》(石型煤办〔2018〕1号),现就2018年洁净型煤及型煤专用炉具推广使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8〕90号)要求,年内在全县范围内推广使用洁净型煤1.1万吨,配套推广型煤专用炉具2850台。
(一)以县城建成区周边为重点,采用分散燃煤生活、采暖的居民全部使用洁净型煤,实施区域封闭管控;其余村镇有序推进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
(二)全县范围内采用分散燃煤采暖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公益单位和各类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户全部使用洁净型煤或符合省地方标准的散煤。
二、民用燃料煤质量指标(一)洁净型煤质量指标。
洁净型煤要符合河北省《洁净颗粒型煤》DB13/2122—2018地方标准。
其中,全硫≤0.40%、灰分≤24.00%、挥发分≤12.00%、发热量≥24MJ/kg。
(二)民用散煤质量指标。
散煤要符合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8地方标准。
其中,全硫≤0.40%、灰分≤16.00%、挥发分≤10.00%。
三、财政支持政策2018年由市、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乡居民购买使用洁净型煤和型煤专用炉具的补贴。
(一)洁净型煤。
县洁净型煤销售价格由县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型煤生产配送企业,根据煤炭市场价格趋势、地域运输差异等因素具体确定,并报石家庄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推进洁净型煤替代工作实施方案
推进洁净型煤替代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加剧和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促进清洁能源的发展已经成为各国的共同使命。
洁净型煤作为清洁能源的一种重要形式,对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提高能源利用率、改善空气质量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推进洁净型煤替代工作,本方案旨在制定一系列措施和政策,促进洁净型煤的推广和应用。
二、目标1.提高洁净型煤的消费比例,逐步替代传统煤炭。
2.改善空气质量,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3.促进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三、实施方案1.制定政策支持(1)出台洁净型煤相关政策,包括财政补贴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产业政策等,以引导企业和居民使用洁净型煤。
(2)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洁净型煤的研发和推广,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
(3)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社会对洁净型煤的认知度,增加公众对清洁能源的接受度。
2.建立洁净型煤生产体系(1)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制定洁净型煤标准,并加强质量监管,确保洁净型煤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2)加大洁净型煤生产企业的扶持力度,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和财务支持,促进其逐步提升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
(3)加强洁净型煤的供应链管理,优化运输和仓储环节,确保洁净型煤产品的及时供应和有效配送。
3.推进洁净型煤应用(1)开展洁净型煤替代传统煤炭的示范工程,选取一些重点区域和企业进行试点,通过示范效应促进洁净型煤的普及和推广。
(3)建立洁净型煤质量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对洁净型煤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和评估,提供给用户参考和选择。
4.进一步完善洁净型煤产业链(1)促进洁净型煤与其他清洁能源的融合发展,推动洁净型煤产业链的延伸和拓展。
(2)支持洁净型煤相关企业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先进的洁净型煤生产技术和设备,提升洁净型煤产业的竞争力。
四、预期效果1.洁净型煤的消费比例增加,传统煤炭的使用量减少,减少大气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
2.洁净型煤产业得到发展,提高了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018节能政策补贴、煤改电政策补贴、热泵政策补贴
WORD 格式 -可编辑1.1 国家最新热泵节能补贴政策汇总1、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新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标准》采用分项打分的方式,总分达到45-50 分是一星级, 60 分是二星级, 80 分是三星级,创新类绿色建筑项目将在评价中得到额外加分。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15 年 2 月印发《低碳社区试点建设指南》:在有条件的社区,优先推广分布式能源和地热、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
推广利用新设备新技术。
鼓励在社区改造中选用冷热电三联供、地源热泵、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技术,鼓励安装太阳能热水装置,实施阳光屋顶、阳光校园等工程。
在供热系统节能改造中,鼓励采用余热回收、风机水泵变频、气候补偿等技术,推广新型高效燃煤炉具。
3、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 年 2 月印发《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工业建筑建筑规划设计阶段,可再生能源利用占暖通空调能耗的70%以上,分值 1.1;利用可再生能源供应的生活热水不低于生活热水总量的10%,分值 0.6;空气源热泵供热量占空调供热量或生活热水供热量不低于30%,分值 0.6.在全面评价阶段,可再生能源利用占暖通空调能耗的70%以上,分值 1.1;利用可再生能源供应的生活热水不低于生活热水总量的50%,分值 0.8;空气源热泵供热量占空调供热量或生活热水供热量不低30%,分值 0.6.4、国务院办公厅2015 年 3 月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在能源领域,重点制定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技术标准,加强天然气、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标准制修订工作。
在建筑领域,完善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和评价标准,修订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建立绿色建材标准体系。
选择具有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的园区或重点用能企业,建设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推广低温余热发电、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电机及电机系统等先进节能技术、设备,提升企业能源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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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方案】2018年度永年县洁净型煤专项补贴资金
使用方案
2015年度永年县洁净型煤
专项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为大力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加快城乡居民分散燃煤污染治理,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按照“属地管理、市场运作、政府补贴、多方措施”的原则,就洁净型煤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补贴区域范围及标准
补贴范围是指永年县域内的散煤用户(不包括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公益单位和各类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户),对居民购置使用洁净型煤给予每吨400元(暂定)的补贴。
二、价格核定
全县洁净型煤销售指导价应根据市场行情,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核定。
洁净型煤生产企业按核定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价格,向居民用户出售。
三、补贴资金拨付方式
对推广使用洁净型煤的补贴资金,依据实际推广数量,实行一次核实清算。
(一)洁净型煤配送企业负责将洁净型煤配送到户,向燃煤用户开具收据(发票)。
(二)在取暖期结束后,村委会(居委会)结合洁净型煤配送企业,将财政补贴区域内购买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销售数量、金额、联系方式及购买人签字和村委会(居委会)认定
证明等情况进行汇总,将汇总表在村委会(居委会)政务公开栏中公示,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公示时间为7天。
(三)公示结果无异议后,村委会(居委会)、乡镇政府将汇总表、收据分别上报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和县财政局等部门进行审查核实。
(四)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对实际推广数量进行抽查复核,根据复核结果据实将县级补贴资金拨付洁净型煤配送企业。
四、资金监督管理
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有效发挥资金效益。
县财政部门要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行为,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县财政将依法追回相关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