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课件(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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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 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 所有重点林区的林地登记造册, 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 政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核 发林地权证的具体审核工作,协 助人民政府做好核发林权证的其 他工作,登记发证后负责林地的 管理和监督。
二、林种的划分 我国的《森林法》以森林的用 途、森林经营的目的为标准将森林 分为以下5类: 防护林 用材林 经济林 薪炭林 特种用途林
所谓“大力造林”,是指要在认真保护现有森林 资源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植树造林,培育新的森 林资源,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所谓 “采育结合”,是指要把采伐森林和培育森林资 源有机地结合起来,互为促进,互为条件,在不 断扩大森林面积的基础上有计划地采伐森林。在 有计划采伐森林的同时,不断地扩大森林面积。 所谓“永续利用”,是指在合理利用森林的基础 上,通过培育新的森林资源,使森林资源保持平 衡及稳定的发展状态,达到能连续不断地满足人 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永续利用实际上 就是林业可持续发展。
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 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 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 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 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 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 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森林法 (了解的部分)
一、 林权的种类 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 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林权的种类 1、国有林权 2、森林、林木等森林资源的集 体所有权 3、个人林木所有权
《森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 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 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 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 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
四、森林经营管理 1、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 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 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2、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 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是国家对各种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近些年来,乱砍滥伐、侵占林地等违法行为时有 发生,严重威胁我国的森林资源。
(3)、规章,如《国家林业局关 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 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3、程序法
林业行政案件依据《林业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的程序实施处罚。
公安行政案件依据《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程序实 施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 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 处罚。
五、森林资源的保护性措施
1、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 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2、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wenku.baidu.com规 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 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3、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 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4、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 林;
5、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 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 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 林;
行政处罚法 (了解的部分)
一、行政处罚的设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 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 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 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 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
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1、行政机关
实施林业行政罚的行政机关:《森林 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和森林公安机关。
三、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 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三、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 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林资源的保护是具有公益性的,国家采取必要的
保护措施,防范个人的、局部的私利对森林资源的 侵占;森林资源的保护也具有多样性,国家采取措 施对发挥生态效益的森林,以及自然保护区、野生 动植物资源等实行特殊的保护。同时,保护措施也 是多方面的,包括对人为破坏行为的防范措施,如 设置森林公安、护林员、木材检查站等,对盗伐、 滥伐森林或者林木的行为予以制止,对木材的运输 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林业建设方针 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 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 方针。
所谓“以营林为基础”,是指要把营林、造 林工作作为林业建设的基础,把培育、发展森林 资源放在林业建设的首位。所谓“普遍护林”, 是指要提高全社会的护林意识,要求社会各方面 都要认真、切实地保护现有的森林资源,使每一 个社会成员都要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责。
第二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 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 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 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 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的行政处罚权。
2、 实体法 (1)、法律,如盗伐林木行为,根 据《森林法》进行处罚。 (2)、法规,如野外用火行为,根 据《森林防火条例》进行处罚。
6、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六、森林保护 1、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 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 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 部门处理。
一是巡护森林和管护森林,掌握林内的情况, 随时排除一切有害森林的因素。二是制止破坏森林 资源的行为,如制止非法盗伐林木的行为、违反规 定将火源带入林区的行为等。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 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三是对造 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护林员有权送交 或者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