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4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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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专用汽车和挂车的需求量逐年增加。

为了保障公路交通安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准入管理规则。

本文旨在介绍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二、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1. 生产企业资质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拥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必要的生产设备;(3)拥有专业技术人员,并能够提供相应证明文件;(4)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2. 生产企业申请流程(1)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2)进行现场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3)审核通过后颁发准入证书。

3. 生产企业准入证书有效期限及变更手续(1)准入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需重新申请;(2)如需变更准入范围或者其他信息,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三、产品准入管理规则1. 产品质量标准要求所有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车辆总体结构设计符合安全性、可靠性、舒适性和环保性要求;(2)使用的材料、零部件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3)车辆制造工艺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产品检验流程(1)生产企业应当对所有产品进行严格的自检、互检和专项检验;(2)生产企业应当将产品送往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测,并获得检测报告;(3)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粘贴或者悬挂合格证明,并将其与销售单据一同出售。

3.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1)政府部门应当对所有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进行定期抽样检查,并公布结果;(2)如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政府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销售、召回等。

四、结语以上是关于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详细介绍。

希望各个生产企业和相关部门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附件1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附件1

附件1:专用汽车和挂车品种划分表附件2: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1.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2.审查适用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裁剪;3.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汽车的企业,第4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19条、第21条应予以关注或简化;4.审查判定原则:(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适用的审查适用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3)当审查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

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5.监督检查要求:(1)第3条(年销售量或年销售收入的要求)、第13条、第17条(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处理)、第21条适用于监督检查;(2)所有否决项和“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章节(第14条至第21条),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3)准入审查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4)其它一般项按照40%的比例抽项审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

附件3: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和挂车的评价程序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评价申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产品的情况,确认其是否属于采取新技术、新材料、填补国内空白的专用车企业。

中介机构按如下程序开展评价工作:一、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的评价小组,人员来自国内检测和认证机构、技术研究院所、主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的专家等;二、评价小组采取集中讨论、现场调研、行业调研、主要企业及研究院所走访、专家交流、现场测试及验证等方式商议、确定是否属于新技术、新材料;三、评价小组在接受委托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提交评价意见;四、中介机构根据评价小组的评价意见,出具认定报告,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批复。

关于半挂车公告

关于半挂车公告

关于半挂车公告篇一: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关于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6日】【来源:产业政策司】【字体:大中小】关于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3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车辆生产企业、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规范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提高挂车产品的安全性能和生产一致性管理水平,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决定对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45号公告印发,以下简称《准入规则》)中挂车的定义修改为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1款、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全挂车(牵引杆挂车)、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自2012年9月1日起,依照《准入规则》对全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准入管理。

二、申报《公告》的全挂车产品应经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全挂车产品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

三、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有关企业,并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对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我部。

四、中介机构要尽快升级完善公告管理系统,做好全挂车产品申报的准备工作,并组织好对企业的培训和咨询工作。

附件:全挂车产品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附件:全挂车产品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篇二:常见半挂车分类大全什么是挂车?本身无动力,独立承载,依靠其它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用于:载运人员或货物,以及其它特殊用途。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各位司机朋友们,你们有没有遇到过那种油门踩到底了,发动机还是“吱吱”响,车子却纹丝不动的尴尬?那种感觉就像是你辛辛苦苦攒了钱,结果去买车,结果发现车子根本不认你,不管你怎么努力,它就是不给你面子。

这种情况,就是我们常说的“卡壳”,也就是咱们今天要聊的主题——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啦!首先得说说什么是“准入管理”。

简单来说,就是国家为了确保商用车的生产质量和安全标准,就像给汽车厂们戴上了一副“金箍”,让他们在生产前得先过几道“关卡”,确保每一台车都是合格的“好孩子”。

这就像我们考驾照前得经过理论和实操考试一样,只有通过了这些测试,才能拿到那个闪亮的驾照。

那么,这个“准入管理”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简单来说,就是企业要通过严格的产品质量检测、安全性能评估、环保排放标准等一系列考验。

就像我们考驾照前得先通过理论考试,还得有实际操作经验一样。

而且,这个“准入管理”可不是一次性的,而是需要定期进行,就像我们每年要交体检报告一样,企业也得定期接受政府的检查。

那么,为什么我们要这么严格地要求商用车生产企业呢?这是因为商用车关系到我们的出行安全,如果连最基本的安全标准都达不到,那岂不是给我们的生命安全添堵?就像我们开车时,如果因为一辆车的问题,导致整条路都不通,那得多让人头疼啊!所以,为了确保我们的出行安全,政府对商用车生产企业的要求是越来越高。

不仅仅是要他们提供高质量的产品,还要他们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

就像我们买东西时,不仅要看价格,还要看商家的信誉和服务。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放心地把生命交给那些可靠的车辆。

我想说的是,虽然“准入管理”听起来有点“严”,但其实它就像是一种保护伞,让那些真正想做好事的企业能够安心地发展。

就像我们小时候学游泳,教练总是让我们先学会憋气,再慢慢游起来。

只有当我们学会了憋气,才能在水中自由地呼吸,才能勇敢地面对挑战。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48号――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2014修订)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48号――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2014修订)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48号――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201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4.07.15•【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48号•【施行日期】2014.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48号)为提高罐式运输车辆(以下简称罐式车辆)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以下简称《准入规则》)进行修订,在产品品种中增加“罐式车辆”,并制定了《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

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准入规则》和《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

上述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我部将暂停其相关产品《公告》,暂停受理其相关新产品申报。

附件: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年7月15日附件: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在《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准入规则》)中《专用汽车和挂车品种划分表》的基础上,增加“罐式车辆”品种,并将其按结构和用途进一步划分为:普通罐式车辆、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详见附1)。

一、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要求罐式车辆生产企业(指生产罐式车辆产品的整车、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下同)应当具备《准入规则》规定的相应生产能力和条件。

其中,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罐体设计、制造要求承压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罐体应当自制。

罐体技术(图纸等)应当来源于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的企业或机构。

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罐体的设计能力和制造能力,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罐体应当自制。

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详细介绍

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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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项目核准/备案 [根据产业政策、发改委和工信部文件]
核准项目: ü新建汽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 ü汽车企业异地建设新的独立法人生产企业 ü汽车企业跨类生产其它类别汽车整车产品
备案项目: ü现有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异地新建同类 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 ü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 ü投资生产汽车、摩托车的零部件
2、文件审查:现场审查前、在已准入的新能 源汽车整车或底盘基础上生产改装车,且 未影响原车新能源部分时;
3、在中机中心技术交流:现场审查前对研发 能力的初步确认、技术方案或技术来源发 生变化时、增加生产地址时(必要时均可 能进行现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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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增加已通过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生 产地址时,一般需与中机中心召开技术说明会, 主要是说明新地址在生产、检验、整车和零部件 贮存、充电、人员操作安全培训、技术文件准备 、生产一致性保证、安全防护方面的准备工作, 必要时现场审查。
•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 车(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 车、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 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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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要求
• 《规则》第八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 当为《公告》内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 类商用车生产企业;
• 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 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应 按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的 核准或备案手续。
5、新申报产品技术方案或技术来源与已准入产品相 比,发生变化时,技术说明会主要内容是针对本 次申报产品的研发能力、核心技术掌握情况,以 及生产准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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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装类商用车企业自制新能源汽车 底盘的要求
改装类商用车企业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需考 核是否具备底盘生产条件(包括底盘的研发能力 、生产和检验条件等,需结合132号公告中与底 盘相关的研发、生产和质量控制能力。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2.3 规范性要求类 2.3.1《车辆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716号
文附件二) 2.3.2《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716号
文附件三) 2.3.3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汇
总修订中) 2.3.4 汽车产品《备案参数表》(修订稿)及其填报
要求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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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技术审查依据
3.1.9申报产品的其他备案参数是否正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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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品技术审查要求
3.1.10如果产品属于企业调整检验方案和备案参数 后再次进行申报的,应对照原审查意见进行审查, 原则上不再提出原审查意见以外的其他意见。
3.1.11如果属于撤销产品重新申报的,按新申报产 品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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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品技术审查要求
管理办法(试行) 2.1.4尺寸参数和质量参数生产公差: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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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技术审查依据
2.1.5产品申报管理: • 发改产业[2006]15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
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工信部产业[2009]716号关于调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2.1.8注册登记管理:公安部第102号令《机动车登记规
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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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技术审查依据
2.1.9准入管理:
•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产业[2009] 第44号公告《新能源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产业[2009] 第45号公告《专用汽车和 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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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规范性要求介绍
4.1关于检测机构和定型试验的规范性要求 4.2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为法定罐式专用汽车的规定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为法定罐式专用汽车的规定
行业标准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
QC/T667—2010
第3.1条
公安部发布的行业标准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GA802—2008
第1条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管理。
公安部发布的行业标准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GA802—2008
第4条
机动车结构术语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为特殊结构货车。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为法定罐式专用汽车的规定
名称
编号
条款号
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工产业[2009]第45号
《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附件1《罐式车辆品种划分表》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属普通罐式车辆。
国家标准
《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
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
GB/T17350—2009
第3.1.2.1条
罐式专用运输汽车为装备有罐式容器,用于运输固态、液态和其它介质的罐式车辆。
国家标准
《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
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GB/T7350—2009第3.1.2.1.14条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为装备有搅拌桶和动力系统等设备,用于运输混凝土的罐式专用汽车。
国家标准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GB/T26408—2011
第2条
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
《罐式汽车产品质量检验评定方法》QC/T587
行业标准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
QC/T667—2010
第2条
国家标准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GB/T26408—2011
第3.1条
斜筒式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旋转拌筒,混凝土物料由拌筒内的螺旋叶片带至高处,靠自重下落进行搅拌;反转拌筒,混凝土物料被半筒内的螺旋叶片推出,且拌桶轴线与水平面倾斜一定角度的罐式专用汽车。

公告书之关于半挂车公告

公告书之关于半挂车公告

关于半挂车公告【篇一: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关于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6日】【来源:产业政策司】【字体:大中小】关于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3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车辆生产企业、检测机构:一、《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45号公告印发,以下简称《准入规则》)中挂车的定义修改为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1款、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全挂车(牵引杆挂车)、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自2012年9月1日起,依照《准入规则》对全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准入管理。

二、申报《公告》的全挂车产品应经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全挂车产品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

三、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有关企业,并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对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我部。

四、中介机构要尽快升级完善公告管理系统,做好全挂车产品申报的准备工作,并组织好对企业的培训和咨询工作。

附件:全挂车产品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附件:全挂车产品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篇二:常见半挂车分类大全】什么是挂车?本身无动力,独立承载,依靠其它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用于:载运人员或货物,以及其它特殊用途。

● 半挂车的分类和主要车型1、普通半挂车载货部位为栏板结构的半挂车,这种车拉钢材,拉石料水泥什么的都很合适!偶尔也可以配货!普通半挂车鹅颈式半挂车载货面更低(俗称“高低板”)这两个车型差别就在第二个是鹅颈式,优点是载货面更低,载货重心更低,挂车行驶时转弯舒服,通过桥梁桥洞率高!2、仓栅半挂车载货部位为可拆卸护栏的半挂车!这个都不用说了,万能车型!除了大件,基本上是你想拉什么(只要能装进去)就拉什么的车!公路上面最大的就是它了。

45号文件详解

45号文件详解
5、特种作业车(含超限车)生产企业,除应具备专用作业车企业必备的能力条件外,还应具备为完成专用功能必需的关键装置或关键部件的自制能力。
各类企业生产能力、设备的要求可参考附件五《生产及检验方面的能力、设备要求》。
专业化生产的专用装置及其部件可参考附件六《可外购的专用装置清单》。
4、特种作业车及底盘生产企业应具有连接装置、车架/底架、副车架、支腿及专用装置主要结构件、车厢/车箱/罐体、起重臂架、转台等的自制生产能力,如采用三类底盘改装专用汽车的企业,还应具有车身/驾驶室的生产能力(如外协则应提供模具)。应具备的主要设备包括:板材下料设备、成型设备及模具、焊接/铆接设备、工装夹具及胎具、机加工设备、涂装设备、转运/吊装设备、大型结构件校正/校准设备和热处理设备以及封头成型设备(工艺要求时)等。
1、现场参观和审核
2、生产设施、设备清单、生产工装、模具、夹具清单
3、主要设施设备及工装进行现场对照,对部分设备进行运行状态判断。必要时拍照主要设备
4、查阅设备验收和工艺验证记录。
3、通用货车挂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车架车箱(包括自制专用装置)下料、成型、焊装、装配的生产过程和设施设备,具备满足环保要求的封闭式涂装生产设施设备,其中车架纵梁可与专用装置组合生产(当专用装置具有承载能力时),也可对外委托加工。具有流水作业的成型、焊装、总装生产线。
5
应对关键生产设备和工装进行预防性维护和日常保养,配备操作规程,有必要的备件,确保其正常运行,并有相应的运行和维修维护记录。
1、应有相应的设备点检和日常维护规程,应体现具体设备的特点;
2、关、大、精、稀设备是重点,应能体现出与其它设备的不同点:设备运行记录、设备档案、说明书等,专人使用、维护等;
3、中、大型企业应制定维护计划,保证正常运行;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准入条件及判定原则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准入条件及判定原则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准入条件及判定原则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准入条件及判定原则
合计25项,其中否决项11项,一般项14项说明:
1.带“*”的项目为否决项;
2.考核判定原则:
(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适用的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核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考核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收达到第(1)条要求的,审核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

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3)申请生产不同品种、类别产品的,应同时满足相应的条件。

(4)条款内容不适用于新建企业的,允许暂不进行考核,但在投产后应当进行考核。

(5)对于专业生产的专用作业车的生产企业及产品(每种型号车辆产品的产量不大于20台/年),关于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方面的规定(本规则附件一第14~21条),以及第7条试验能力方面的规定可适当简化要求。

(6)第14条、第19条、第24条仅适用于对获得准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考核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发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发布

重点县建设 的意见》 以下简称《 ( 意见》 , )决定在全国 通信 国际高峰论坛暨 IB G大会开幕式上表示, C3 “ 今
范 围 内正式启 动小 型农 田水利 重点 县建设 。 后 十年 是我 国移 动通 信产 业发 展 的关 键 时期 , 技 科
《 意见 》 出 , 指 在继 续做 好 小 型农 田水 利 专项 工 部将 继续 大力 推 动我 国未来 移动 通信 产业 的发 展 。 ” 程建 设 的 同时 , 20 年 起 , 全 国范 围 内选 择 一 从 09 在 杜 占元强 调 , 技 部将 从三 个方 面推动 我 国未 科
4 号公告。 5 公告称 , 根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 ,以财政资金活动监控为
审批项 目设定 行政 许可 的决 定》 《 车产 业发 展政 和 汽 重点 , 以动态监 控 系统 为平 台 , 时接 收代 理银 行 和 实
策》 的有关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 专用汽车 预算单位信息 , 全程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活动 , 充分发
点县建设 的重要意义 、 指导思想 、 建设原则 、 主要任 一步完善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加强我国在移动
务、 目标 以及有关 要求 。 据 悉 ,0 9 ,全 国共安 排 4 0 县作 为第一 20 年 0个 3 0 通信 领域 的 自主创新 能力 ;三是 继续 推 动更 为广 泛 的 国际科技 交 流与合 作 。
符 合安 全 、 环保 、 能 、 节 防盗 等标 准 ; 工业 和信 息化 批 全 国小 型农 田水利 重点 县 。 经 今后 , 中央财 政将 分期 部 指定 的检 测机构 检测 合格 ; 犯他 人知 识产 权 。 未侵 分 批将 更 多符合 条件 的县 市 区纳入 全 国小 型农 田水

专用车企业和产品的淮入审查要求

专用车企业和产品的淮入审查要求

专用车企业和产品的淮入审查要求作者:耿磊来源:《专用汽车》 2011年第7期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耿磊专用车企业和产品准入一直都是大家关注的话题,在这里笔者主要针对企业和产品审查准人中的重点和注意事项做个讲解。

专用车准入审查的要求专用车企业和产品准入审查主要包括:企业投资项目批准/备案,企业建设完成、投产前审查,企业组织经营情况变化的审查,企业能力条件变化的审查和企业增加产品类别、品种的审查等内容。

因为准入审查的内容有很多,因此在这里主要讲解目前企业最关心的几个问题。

当一个企业要获得专用车的生产资质或者已经有专用车生产资质的企业发生情况变化时,要做哪些工作?首先,从我国汽车总体管理层面上来看,汽车企业的户口是由两个方面的环节构成:第一个环节是核准或者备案,核准一般以整车企业为主,以大型建设投资项目或者骨干企业的变化做的审查、审批工作,备案更多的是围绕着摩托车、发动机的零部件做的工作,相对重要程度会弱一点,但是也是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

这是一个企业刚建立的时候要办的核准和备案工作。

第二个环节进入准入考核。

一旦企业已经建好,就要进行技术方面的审查以及进行其他符合性方面的判断。

根据备案项目,在产业政策规定之下,企业要报方案并按照方案完成建设,最后在准入和考核完成之后根据有关文件,由专家进行技术性审查,这就是企业获得资质的主要过程。

根据产业政策和有关文件,办理核准的项目主要针对普通车,需要办理备案的项目主要准对的是专用车、发动机和零部件。

企业要想变化比如扩大生产能力、增加品种、开设分公司和异地设分厂,企业又将如何操作?这些已有企业发生变化时也需要备案,就是企业设立项目后再进行准入和考核。

简单来说过程如下:企业提出申请,由地方主管部门来处理意见,再报给工信部,然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考核,中介机构资料审查、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结果上报工信部进行审批。

但是对于不同的情况考核方式也有不同,有些是可以由省级部门自行考核,有些是由中介机构来进行考核。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45号文件)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45号文件)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09] 第45号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2.1.2.3.6款所定义的车辆。

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许可。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09] 第45号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2.1.2.3.6款所定义的车辆。

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许可。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 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 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09] 第45号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河北省工业和信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河北省工业和信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河北省工业和信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附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5款、第.6款所定义的车辆。

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款、第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许可。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章许可条件及管理第五条申请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符合《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见附件2,以下简称《许可条件》)中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

对于专业生产特种作业车(含超限车)的企业(且生产纲领不大于20台),《许可条件》第8条有关产品试制、试验能力和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21条有关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方面的审查要求可适当简化。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共11页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共11页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国家主管部门)负责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准入管理是指国家主管部门对专用汽车和挂车(不包括用于军事目的的或场内使用的车辆产品,以下简称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的生产和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专用汽车生产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并经过国家主管部门许可后,方能取得专用汽车生产资格。

专用汽车产品须经国家主管部门许可后,方可生产、销售。

取得准入许可的专用汽车企业和产品由国家主管部门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方式发布。

第五条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企业和产品实施统一管理。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专用汽车企业及产品的准入许可不得转让。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八条专用汽车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二)具有生产专用汽车产品所必需的关键设备和工艺条件;(三)具备专用汽车产品专用装置(或特种作业车底盘)的设计开发能力和专用性能的实验验证能力;(四)具备相应专用汽车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五)所生产的专用汽车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六)具备相应专用汽车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具体要求见附件二《专用汽车和挂车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以下简称《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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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09] 第45号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2.1.2.3.6款所定义的车辆。

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许可。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章许可条件及管理第五条申请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符合《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见附件2,以下简称《许可条件》)中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

对于专业生产特种作业车(含超限车)的企业(且生产纲领不大于20台),《许可条件》第8条有关产品试制、试验能力和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21条有关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方面的审查要求可适当简化。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车产品,按照《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和挂车的评价程序》(见附件3)的规定,经过认定确属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填补国内空白的,在进行许可审查时,《许可条件》中的相关审查要求可做适当调整,以进行针对性审查。

第六条专用车产品许可条件:(一)专用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

(二)专用车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专用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专用车产品品种,对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实施分类管理。

专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许可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

专用车生产企业拟跨品种生产其它车辆产品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许可。

专用车产品分为专用客厢车、专用货车、专用作业车、通用货车挂车、其它挂车、特种作业车、消防车、特种作业车底盘,共八个品种(见附件1)。

各类专用车生产企业的生产及检验方面的能力、设备的具体要求可参考附件5。

第八条申请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2份。

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车产品时,应当在《申请书》“技术来源和特性说明”中予以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三)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四)关于专用车生产企业具备专用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五)关于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六)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七)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专用车产品包括专用装置和专用功能的检测报告)。

第九条申请专用车产品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关于专用车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的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

(二)专用车产品情况简介。

(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

(四)《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五)《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六)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七)关于专用车产品的其他证明文件。

(八)申报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车产品时,应当在“专用车产品情况简介”中予以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

专用车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专用车产品许可申请材料。

第十条特种作业车或特种消防车生产企业,在生产特种作业车或特种消防车产品一年后,方可申请生产特种作业车底盘的许可。

专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特种作业车底盘,仅用于本企业生产专用车产品,不得对外销售。

第十一条在本规则发布前已获得准入许可的专用车生产企业,当企业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包括企业重组、更名、变更股权或股东、变更法人、迁址、增加产品类别、品种或生产地等),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许可条件》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对企业进行考核;达不到《许可条件》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的,将暂停新产品申报或暂停准入许可。

第三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1.专用汽车和挂车品种划分表2.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3.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和挂车的评价程序4.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申请书5.生产及检验方面的能力、设备要求6.可外购的专用装置清单第18条、第19条、第21条应予以关注或简化;4.审查判定原则:(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适用的审查适用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3)当审查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

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5.监督检查要求:(1)第3条(年销售量或年销售收入的要求)、第13条、第17条(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处理)、第21条适用于监督检查;(2)所有否决项和“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章节(第14条至第21条),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3)准入审查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4)其它一般项按照40%的比例抽项审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

附件3: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和挂车的评价程序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评价申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产品的情况,确认其是否属于采取新技术、新材料、填补国内空白的专用车企业。

中介机构按如下程序开展评价工作:一、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的评价小组,人员来自国内检测和认证机构、技术研究院所、主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的专家等;二、评价小组采取集中讨论、现场调研、行业调研、主要企业及研究院所走访、专家交流、现场测试及验证等方式商议、确定是否属于新技术、新材料;三、评价小组在接受委托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提交评价意见;四、中介机构根据评价小组的评价意见,出具认定报告,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批复。

附录:新技术、新材料举例一、采用新技术的专用车产品采用新技术的专用车产品,是指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技术的专用汽车或挂车;或者是在安全、环保、节能方面使用先进技术、或填补国内空白的专用装置;或者经过权威专业机构认定属于新技术的专用车或专用装置。

例如:涡喷消防车、自卸集装箱半挂车、前卸式多功能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轴数不少于四轴的超重型清障车、无泡沥青沙浆车、油田作业车、路面养护车、桥梁检测作业车、稀浆封层车、混凝土泵车、大型消防车、大型应急指挥通讯车、高档运钞车、机场专用车等。

特种作业车底盘,例如:重型牵引车底盘、重型汽车起重机底盘、油田修井机底盘、中型消防车底盘、混凝土搅拌车底盘、泵车底盘、符合国家下一阶段排放标准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底盘、重型载货车底盘等某些特殊用途底盘。

二、采用新材料的专用车产品采用新材料的专用车产品,是指为实现车辆轻量化、模块化、易加工方面的需要,车辆主要结构件和部件(如罐体、厢体、车架大梁等)采用轻质、高强度等材料的产品。

例如:铝合金罐车或厢式汽车、车厢采用高强度钢的自卸汽车、H型钢挂车、铝合金罐车和挂车、铝铆接厢式半挂车。

附件4: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申请书申请企业名称(盖章):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职务: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填表日期:年月日填表须知1.填写本申请书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2.本申请书用墨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楚;3.本申请所有填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4.请在本申请书所选“”内打“√”;5.本表中内容不含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申请企业如有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每个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均应单独填写本表格,并由申请企业汇总后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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