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人争辩的技巧_如何才能不伤和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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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人争辩的技巧_如何才能不伤和
气
辩论欲求胜利,应该使自己的知识范围扩大得很广泛,你的知识愈广,见闻愈多,那么材料也愈丰富,自然辩驳起来,也更能顺利。如果你能够在论辩之前多投入一些思考,在论辩结尾搞好"善后"工作,就能使你在辩论这种特殊交际场合,既做到个人心情舒畅,探求了真理,又不伤人际和气。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与人争辩的技巧,希望能够帮到你。
关于与人争辩的技巧
(一)避免无益的争辩
当你意识到自己的想法、意见与人相左时,当你的言行遭人非议时,你的知一本能大概就是奋起辩驳。许多毫无意义的事情往往就在这时发生了。为了避免无益的辩论,此时,你需对如下问题进行冷静思考:
1.对方是充满敌意的吗?他对你有深刻成见吗?如果是,那么在这种非理性的氛围中最好不要再火上浇油。同样,如果你是处于这样一种心境,绝对不要向对方提出论题辩论,因为此时你提不出理性的论点,在辩论伊始,就注定了你失败的命运。
2.如果你能最终获得争辩的胜利,它有什么意义?没有什么积极意义,大可不必动用你的"唇枪舌剑",一笑置之最妙。同样,你向别人提出"挑战"的时候,一定要选择有价值的,通过争论使自己和他
人都能受到启发和教育的问题,不必在那无关宏旨的细节琐事上做文章。
3.你的辩论一番的欲望更多的是基于理智还是感情原因?----诸如虚荣心、表现欲望或面子上下不来。如果是感情原因,大可就此打住。同样,我们向人提出问题是否有感情的因素?如有,就同辩论的实质----探求真理背道而驰了。所以最好别去做这种不积极的提示而把他人引入无谓争辩的歧途。
(二)使争辩成为一种愉快的、和平的思想交换
辩论是为了明是非,求真理。只要我们的辩论出自公心、就能采取积极的态度,使用积极、文明、恰当的论辩语言去参加辩论。
1.树立正确的辩论价值观,即为追求真、善、美而去积极地争辩。做到观点正确,旗帜鲜明。
2.树立正确的辩论道德观。把辩论置于科学基础之上。以理服人,让事实说话。辩论者要有高深的涵养;不搞诡辩,不揭隐私;不搞人身攻击;不把观点的敌对引申为人际的敌对;不靠嗓门压人,有理不在声高,如果你能有制有节的音调语气道出你的理,其效果不亚于如雷贯耳。
3.用真情、善意、美感与人辩论,就能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理与情恰恰是列车通往"积极争辩"的双轨,缺一不可。有位诗人说过,全是理智的心,好像一把全是锋刃的刀,让使用它的人满手流血。在争辩中,"理"是争的目的和取胜的保证。然而人又是感情动物,如果你在论辩中既能做到以理制理,又能以情明理,你的辩论将会成
为一种愉快的、和平的思想交流。你们彼此会以这样的话语来结束论辩:"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您让我心服口服。"真正是既争出了公理,又增进了人际和谐,达到了积极论辩的目的。
在辩论时,永远要避免正面冲突,回为普天下想得到辩论胜利的唯一方法一就是避免辩论,即使辩论会得到胜利,但那胜利也是空虚的,因为你永远不能得到对方的好感,你想到底愿意要哪一种:空虚的胜利还是人家的好感?二者决不可兼得。林肯曾申斥过一位与同事发生冲突的青年军官说说:"打算成大事的人,决不消耗时间去同别人争辩,也不容他承受争辩的结果损伤性情及失却自制。"
拓展:研究司法口才的意义
一个司法工作者如果没有良好的口才,又不懂得一点儿司法口才的要领与技巧,就好像一只鸟儿没有羽翼飞不上天空一样非常痛苦。因此学点司法口才学,对法律工作者来讲非常必要。司法口才是司法活动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司法口才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诉讼活动,甚至关系到办案工作的成功与失败。学习司法口才应该理论结合实践,一方面了解司法口才的基础知识,这是司法口才实际操作的基础;另一方面注重司法口才的实际操作,总结法律工作者在具体司法工作中常见的司法口才方法和技巧。
司法口才是指我国的法律工作者,在司法工作及其他与司法工作密切联系的法律工作中,直接用口头语言,正确、高效的实施法律或协助、促进法律实施的综合才能。司法口才的基础知识应该包括三个方面:司法口才的表达要求,司法口才的主客体以及司法口才的基
本技巧。
司法口才是实践性很强的口语活动,它所表达的内容往往涉及国家、集体的利益,也与当事人的利益直接相关,因此要求法律工作者表达要言之有法,言之有理,言之有序,言之有情。司法口才在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口语个性:语言的准确性、通俗性、说理性、生动性、严肃性。
司法口才既是一门科学,又是一门艺术,司法口才是一个综合运用多方面表达技巧的过程。法律工作者需要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司法口才水平。语言要规范,语速要恰当,语气要合理,并且适当运用修辞技巧,使语言达到准确、鲜明、通俗、生动,让人印象深刻的效果。
研究司法口才的直接意义是,探索司法口才的特征、规律和方法,用以指导、促进司法工作实践;通过了解司法口才的基础知识,来指导、促进司法工作实践;总结和剖析司法口语表达失败或者违背法律规定的教训,从反面教育人们,必须逐步增强司法口语表达的才能,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服务;促进法律工作者素质的提高,为法律工作者提高口语表达能力提供知识,使司法队伍不断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学习司法口才的理论知识是为了更好的指导实践,在实践中完善表达能力。有利于促进法学学科的建设和法学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完善,有利于司法口才学与相邻学科如马克思主义哲学、逻辑学、犯罪心理学、演讲学等的互相渗透和促进。
司法演说词
是在诉讼过程中由国家公诉机关的代表或辩护人发表的讲演词,虽不属法定的司法文书,但对揭露罪犯,分辨是非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法庭公正、客观地处理案件都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司法演说词分为公诉词和辩护词两种。写司法演说词的关键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理服人。
公诉词
公诉词是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机关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当庭宣读的一种演说词。它是对检察机关对刑事被告人提出的起诉书的主旨所作的进一步的阐述和补充。目的在于深入地分析被告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和后果,以揭露和惩戒罪犯,同时帮助法庭进一步明确被告的犯罪事实,罪行性质及应采取的量刑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81年第44号文件规定的精神,公诉词的写作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对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②进行证据分析,认定被告人的罪行;③进行案情分析,概括案件的全貌,揭露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④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⑤进行法律上的
论证,指明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阐明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公诉词的重点部分在于深入分析被告犯罪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严重
危害两部分。
辩护词
是辩护人当庭宣读的司法演讲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被告所在单位推荐的,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