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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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历年案例分析(3篇)

法律硕士历年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硕士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较高法律素养、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法律人才。

案例分析作为法律硕士教育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帮助学生掌握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本文将选取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硕士案例分析,从实体法、程序法、司法解释等方面进行梳理,以期为法律硕士教育提供参考。

一、实体法案例分析1. 案例一:张某某故意杀人案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某因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某刺死。

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某死刑,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分析:本案涉及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与王某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某刺死,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在分析此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故意:被告人是否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是认定故意杀人罪的关键。

在本案中,张某某与王某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某刺死,表明其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2)故意杀人罪的犯罪行为:被告人是否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某持刀将王某某刺死,其行为属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3)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结果:被告人是否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在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导致了王某某的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结果。

2. 案例二:李某交通肇事逃逸案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驾驶机动车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某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逸。

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逃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分析:本案涉及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罪是指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事故,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或者报警后不按照规定处理事故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驾驶机动车与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逸,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构成要件。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司法解释35个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司法解释35个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3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3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3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3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关于交通事故肇事罪的法律规定

关于交通事故肇事罪的法律规定

关于交通事故肇事罪的法律规定第一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近年来,交通肇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也对我们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了巨大威胁。

那么,行为人犯交通肇事罪将会受到怎样的法律惩罚?我国相关法律具体如何规定的?下面来学习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臵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

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

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02-10 10:12: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有哪些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有哪些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有哪些交通肇事罪当中会造成⼈员的重⼤伤亡或是财产的重⼤损失,因此除了要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和⾏政责任外,还可以要求其做出民事赔偿。

通常受害⼈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

那么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有哪些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为给被害⼈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般不包括死亡赔偿⾦和残疾赔偿⾦,但经过调解,被告⼈有赔偿能⼒且愿意赔偿更⼤数额的,⼈民法院应当⽀持;调解不成,被告⼈确实不具备赔偿能⼒,⽽被害⼈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的,⼈民法院不予⽀持;对于却有困难的被害⼈,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发⽣重⼤事故,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或者重伤三⼈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能⼒赔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驾驶的;(四)明知是⽆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介绍的“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有哪些”的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0日发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法规部解读】本条主要确定责任主体,公司在诉讼时候,要分析判断案件责任主体的个数,一是申请追加责任主体,二是在赔偿后要向相关的责任主体追偿。

原则上由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享有者承担责任,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过错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错即有责,至于责任比例,根据侵权法第四十九条,按照对事故发生起到作用的大小酌情确定,其主观性较强,各地法院的认定标准未必一致。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交通肇事罪与司法解释

交通肇事罪与司法解释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一)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1],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二)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基础级刑法判断题

基础级刑法判断题

基础级刑法判断题题目1:(判断题)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

[发表意见] 正确试题解析刑法第87条题目2:(判断题)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发表意见] 正确试题解析刑法第161条,《刑法修正案》六题目3:(判断题)高某因炒股向刘某借了10万元高利贷,后炒股失败,迟迟未归还刘某借款。

一日刘某找来三名男子将高某强行带至一废弃场区,并打电话给高某家人,称如果不还钱就不放人,还要让高某好看。

刘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发表意见] 错误试题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题目4:(判断题)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予处罚。

但是对于后果特别严重的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发表意见] 错误试题解析16题目5:(判断题)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发表意见] 错误试题解析第20条题目6:(判断题)司机张某驾驶一辆货车在路上行驶时,李某抓住车厢后部想搭顺风车。

张某为摆脱李某突然刹车,致李某摔下车死亡。

张某对李某的死亡结果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

[发表意见] 正确试题解析14题目7:(判断题)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发表意见] 正确试题解析 5题目8:(判断题)只有造成人身伤亡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

[发表意见] 错误试题解析刑法第133条题目9:(判断题)冒充高干子弟进行诈骗,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不以招摇撞骗罪论处。

[发表意见] 正确试题解析刑法第279条题目10:(判断题)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下列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2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三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下列行为之一,视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2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六人以上;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六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

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

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

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单选题(共30题)1、甲国的种族隔离政策导致种族冲突,造成平民伤亡,安理会经讨论决定制裁甲国,乙国是参与制裁的国家之一,甲国是1949年日内瓦四个公约的当事国,乙国不是,依国际法的相关规则,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甲国对他国的制裁进行的反抗属于自卫,可以不受日内瓦四个公约的约束B.乙国的行为已经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C.乙国依安理会的决议制裁甲国属干涉内政D.对于从甲国涌入乙国的难民,乙国应予安置,而不能强行遣回甲国【答案】 D2、下列选项中关于守法、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法系、法律传统等说法正确的是?A.守法就是指不违法、不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B.法律意识就是人们对法律的表面的、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C.划分法系的主要标准是法的历史传统D.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强调以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答案】 B3、冯法官在处理一起连环交通肇事案件,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驾驶员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驾驶员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丙(死亡)不承担责任。

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推理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甲承担主要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所以甲构成交通肇事罪,乙不构成犯罪。

这位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运用的推理方法是:A.类比推理B.归纳推理C.演绎推理D.设证推理【答案】 C4、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A.一切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宪法规定了对华侨、归侨权益的保护,但没有规定对侨眷权益的保护C.宪法对建立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未加以规定D.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规定在宪法的“总纲”部分【答案】 D5、“证人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系下列哪一证据规则的要求?A.传闻证据规则B.意见证据规则C.补强证据规则D.最佳证据规则【答案】 B6、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撤回起诉后再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A.人民法院不予受理B.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C.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是因违反案件受理费的缴纳规定而按撤诉ih 理的,在法定起诉期间内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D.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是因违反案件受理费的缴纳规定而按撤诉处理的,在法定起诉期间内再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答案】 D7、关于单位犯罪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公司实施单位犯罪后,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条【诉讼地位】机动车发⽣交通事故后,被侵权⼈起诉的,⼈民法院应当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和侵权⼈列为共同被告。

机动车⼀⽅具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的请求,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第⼆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民法院应综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当事⼈提出相反证据⾜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

第三条【保险公司的责任性质】机动车发⽣交通事故致⼈损害的,不论机动车⼀⽅有⽆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全额赔偿。

但交通事故是因受害⼈故意造成的除外。

第四条【交强险中的第三者】被保险机动车发⽣交通事故时,处于被保险机动车之外的⼈员都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第五条【⼈⾝伤亡与财产损失的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规定的“⼈⾝伤亡”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被侵权⼈)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所规定的物质损害和《侵权责任法》第⼆⼗⼆条规定的精神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的车辆等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民法院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的规定计算其数额。

第六条【财产损失的范围】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的车辆等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包括车辆的维修费⽤、经营性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的使⽤中断所造成的损失、待销售车辆或明确适⽤于交易⽬的的车辆的贬值损失以及受害⼈的其他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

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认定

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认定

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认定酒后驾车不仅是对他⼈⽣命的漠视,也对⾃⼰的⽣命的不尊重,更危害着公共安全。

醉酒驾驶的现象在现在的道路交通上都是很常见的现象。

为了进⼀步的规范醉酒驾驶,更好的维护公共安全。

法律对于醉酒驾驶的⾏为规定了严格的责任形式以及处罚标准。

那么接下来,店铺⼩编和各位朋友⼀起来了解了解关于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认定。

⼀、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认定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个⽉以上三个⽉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酒醒,处⼗五⽇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以上六个⽉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酒醒,处⼗五⽇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机动车驾驶证,并处⼆千元罚款。

⼀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酒驾所负的⾏政责任分两种,⼀是酒后驾车要扣证并罚款;⼆是醉酒驾车不仅要扣证罚款,约束⾄酒醒后还要处以⾏政拘留。

饮酒后营运机动车的,相应的责任就更重,对于⼀年内醉酒驾车被处罚两次以上则要吊销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酒后驾车肇事的民事责任酒驾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的⼀个重要原因,《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酒驾作了禁⽌性的规定,当发⽣了交通事故,在交警部门在做出责任认定时,是否饮酒驾驶也是衡量事故责任的重要指标。

酒后驾车发⽣事故后,民事赔偿部分的主要处理依据是《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及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受害⼈遭受⼈⾝损害,因就医治疗⽀出的各项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包括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应当予以赔偿。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通关试题库(有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通关试题库(有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通关试题库(有答案)单选题(共40题)1、关于行政复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书或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提出书面答复,此处的10日指工作日B.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改变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C.行政复议期间,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D.行政复议实行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答案】 C2、甲国1999年发生未遂军事政变,政变领导人莫克逃至乙国,甲国法院缺席判决莫克10年有期徒刑。

甲、乙两国没有相关的任何特别协议,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法院判决生效后,甲国可以派出军队进入乙国捉拿莫克,执行判决B.乙国可以给予莫克庇护C.乙国有义务给予莫克庇护D.甲国法院的判决生效后,乙国有义务将莫克逮捕并移交甲国【答案】 B3、培根说、“立法者不可能为每个案件明确立法,有时法官得假设立法者在场,并且询问立法者面对这样的案件,他会怎样立法,然后,法官给出自己的答案,就如正直、理性的立法者将会给出答案一样。

”培根在该引文中表达了对法律解释的何种方法?A.客观目的解释B.主观目的解释C.文义解释D.逻辑解释【答案】 B4、下列有关我国宪法修改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1982年宪法是在1954年宪法基础上进行的第四次全面修改B.我国现行宪法共进行了四次修改,通过了 31条宪法修正案C.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修正案D.1999年修宪明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答案】 A5、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篇中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下列关于《春秋》决狱理解不正确的有:A.这段话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B.《春秋》决狱的司法原则对传统的司法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C.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可以直接取代汉律来审案D.以《春秋》来断案,往往也会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在某种程度上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答案】 C6、某市检察院运用电子设备双路监控,同步录音录像,监督检察官办案过程,推动理性文明执法。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及量刑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及量刑标准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及量刑标准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及量刑标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不管是肇事方还是受害人都非常关心,肇事方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对肇事方来说,如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方既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受害方来说,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索赔,也可待刑事判决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索赔。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涉及的条件、情形、标准都比较多,实际上非常复杂。

本律师结合司法解释和具体案例,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及量刑标准进行一个详细的说明。

一、《刑法》条款规定不具体,无实际操作性。

《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况的,处三年以下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师解读】由于《刑法》第133条规定比较笼统,在致人重伤或死亡人数、何为重大损失、何为肇事逃逸、何为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况有哪些都没有一个详细完整的规定说明,因此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及量刑标准不具有操作性,难免造成认定标准和适用刑罚的不统一,会带来诸多问题。

为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从而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量刑标准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作了详细完整的规定,便于标准统一适用、正确认定量刑。

二、司法解释规定具体完整,但需正确理解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主要内容: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解读】该条解决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问题,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不仅包括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有时还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如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承包人、机动车乘车人、甚至行人等)。

对违法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构成犯罪的,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违法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构成犯罪的,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违法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构成犯罪的,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答案:错
最佳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其他分析: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以是一定会追究你的刑事责任的。

2.只要是构成犯罪的,一定会追究刑事责任的。

3.违法驾驶造成重大事故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罚规定

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罚规定

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罚规定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未构成犯罪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属情节加重犯,刑法将此规定了较重的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

1、交通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

《解释》中“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指的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情节轻微,或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无人员伤亡、无重大财产损失等,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若主观上认为后果严重,自己已构成犯罪,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因为刑法仅处罚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对于客观上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或威胁的行为,不宜以刑法的方法定罪处罚。

2、交通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为主观目的条件。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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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3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5日实施日期:2000年11月21日(中央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07]6号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5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五日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第五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第六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第七条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7]10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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