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理论
法律专业基础理论
法律专业基础理论一、法的概念、本质与特征(一)法的概念在法学中,“法”与“法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和用语。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即指调整、规范人们行为的某种尺度、标准或模式,有其特定的社会、阶级本质和内容。
而“法律”,在法学上通常指法的表现形式。
在现代汉语中,“法”与“法律”有时通用。
“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法律即指“法”,是指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狭义上的法律,在我国主要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除宪法以外的基本法律与一般法律。
(二)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指法的内部联系和内在规定性。
法的本质用一句话表述,即:法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通过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这一定义概括了法的内在规定性的三个方面,即法的物质制约性、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首先,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是与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相联系的那部分意志。
其次,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和整体意志,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而非统治阶级中部分或个别成员的意志。
2.法是以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
统治阶级意志只有经过国家这个中介才能上升为国家意志,才能作为法律而存在,这即马克思所说的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具体途径是:第一,国家制定,即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将统治阶级的意志制定为法律规范;第二,国家认可,即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对社会上现实存在的符合统治阶级意志的一般社会规范赋予法律效力,使之成为法律规范。
3.法所表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其内容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这即法的物质制约性。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人口和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因素。
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其中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法律专业基础理论
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法律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规范了人们的行为与权益,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作为法律从业人员,熟悉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介绍法律专业基础理论的重要内容,包括法律原理、法律权威与法律规则等。
一、法律原理法律原理是法律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它们是确保法律公正、公平和有效执行的关键。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法律原理:1. 平等原则:法律要求对所有人平等适用,不论其种族、性别、宗教或社会地位。
平等原则确保了公正的司法体系和公民权益的保护。
2. 公正原则:法律追求公正和善意的原则,即依据实际情况公平裁决。
在诉讼和法律程序中,公正原则确保了各方的权益得到平等对待。
3. 自由原则:法律保障个人和团体的自由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集会自由等。
自由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础。
4.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强调依照法律规定行事,不以个人意愿为依据。
这一原则确保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5. 公共利益原则:法律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存在的,它们确保了社会秩序和公民的福利。
二、法律权威法律权威是法律得以执行和实施的基础。
以下是几个权威性的法律来源:1. 国家宪法:国家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件,它确立了政府的组织结构和职权范围,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
2. 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对社会行为和规则进行约束和规范。
3. 司法判例:司法判例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特定问题所做的裁决。
判例在解释法律和填补法律空白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4.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政府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
它们对于行政执法和政府权力行使具有约束力。
5. 地方法规和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是地方性的法律文件,对于地方事务和行政管理具有法律效力。
三、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制度的具体体现,它们对于特定行为和情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法律规则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刑法规则:刑法规则规定了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责。
它涉及了各类罪名和刑罚的适用。
法律基础理论考试的试题及答案
法律基础理论考试的试题及答案法律基础理论考试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A. 行为规范B. 道德规范C. 政治规范D. 经济规范答案:A2. 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是指()A. 法律规范中的假设条件B. 法律规范中的法律后果C. 法律规范中的行为要求D. 法律规范中的适用范围答案:C3.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国家()A. 不得干预B. 予以保障C. 严格限制D. 适当干预答案:B4.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律关系的是()A. 父子关系B. 同学关系C. 劳动合同关系D. 行政许可关系答案:B5. 在我国,陪审员和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A. 陪审员仅提供意见和建议B. 陪审员和法官权利平等C. 陪审员负责案件调查D. 法官负责案件调查,陪审员负责审议答案:A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1. 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答案:√2. 法律规范中的“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答案:√3. 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答案:√4. 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又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
()答案:×(法律事件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5. 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权利和义务、智力成果等。
()答案:√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法律规范的基本结构。
答案:法律规范的基本结构包括三个部分: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要求;法律后果是指违反法律规范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 简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案: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法学基础知识
一、法学基本理论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 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限制: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 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 定。
一、法学基本理论
5、规章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者在效力层次 上是等同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可能会有效力层次差 异。 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限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限对应。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 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一、法学基本理论例
例:《价格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关于印 发《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 [1999]1074号)由原国家计委于1999年8月17 日以文件形式发布。是规章。
一、法学基本理论
6、其他规范性文件 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 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 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 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办法 )
一、法学基本理论
福州市物价局:《听证办法》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而福建 省的《实施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 原则,应该适用新法。 福建省消委会:地方性法规是上位法,规章是下位法。其行为 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涉嫌违法行政,应通过补充法定程序的方式予以纠正。 福建省消委会向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于这个事件实施法律 监督的报告。次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致函福州市人大 常委会,要求福州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第五条和《福 建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法律基础理论考试的试题及答案
法律基础理论考试的试题及答案试题一问题:请解释什么是法律基础理论?答案:法律基础理论是研究法律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基本规则的学科。
它包括法律的来源、法律体系、法律解释和适用、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法律基础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它为理解和运用法律提供了理论依据。
试题二问题:请解释法律的来源有哪些?答案:法律的来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
宪法是最高法律,其他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法律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行政法规是政府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
自治条例是自治机关制定的,适用于自治区域的规范。
部门规章是各个部门制定的,适用于一定范围的规范。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解释法律适用的问题。
试题三问题:请解释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原则有哪些?答案: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原则包括字义原则、目的原则、系统原则、历史原则、类推推定原则和适用于特定关系的原则。
字义原则是根据法律条文的语言文字理解法律的含义。
目的原则是根据法律的目的和宗旨解释和适用法律。
系统原则是将法律看作一个有机整体,根据法律体系中其他法律的规定解释和适用法律。
历史原则是根据法律的历史背景和发展过程理解和适用法律。
类推推定原则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推定适用于类似情况的法律。
适用于特定关系的原则是根据特定关系的需要解释和适用法律。
试题四问题:请解释法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答案: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是对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责任,通常由刑事司法机关追究。
民事责任是对违反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进行赔偿的责任,通常由民事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责任是对违反行政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责任,通常由行政机关处理。
以上是关于法律基础理论考试的试题及答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基础理论
法律基础理论一、引言法律基础理论是法学的基础和根本,它是研究法律本质、规范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论体系。
本文将从法律的概念、法律的特征、法律的分类以及法律的基本原则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的概念法律是指国家或社会制定的一系列为规范社会行为而设立的准则和规则的总称。
法律具备相对稳定、普遍适用、强制性和可变性等特征。
在社会生活中,法律起着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
三、法律的特征1. 绝对性和相对性:法律对任何人都具有绝对的约束力,但其适用范围相对而言。
2. 一般性和个别性:法律是以一般性规定为基础,但也有个别性的特点,可以针对具体情况做出调整。
3. 强制性和自愿性:法律对社会成员具有强制力,不可抗拒;但也有些行为可以通过事先约定的方式得以自愿放弃。
四、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进行分类。
常见的分类方式有下述几种:1. 公法和私法:公法主要涉及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包括宪法、行政法等;私法则主要涉及个人之间的关系,包括民法、商法等。
2. 材料法和形式法:材料法强调法律的内容,如刑法、劳动法;形式法则强调法律的程序和形式,如诉讼法等。
3. 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主要涉及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如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程序法则主要涉及诉讼过程的规则和程序,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五、法律的基本原则1. 立法合法性原则:法律的制定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证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公平正义原则:法律应当对所有人平等适用,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
3. 保护人权原则:法律应当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防止滥用权力。
4. 素质平衡原则:法律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实现利益的平衡。
六、结语以上所述仅是法律基础理论的一个简要概括,法学研究离不开对法律基础理论的深入探索。
深入理解和应用法律基础理论,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本文能够为读者对法律基础理论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并为日后深入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
法学基础理论
四、 代理制度
• 4.《民法通则》对有关行为和责任进行了 详细规定:
• ③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事项违法而仍然进行代理活 动;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代理行为违法却不 表示反对,有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④委托代理转托时,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 或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取得其同意,否则,由 代理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 理人的利益而转托的不在此限。
经济效益或者是可以借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的 物或行为。
五、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 2.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 ①有形财物。指经济法主体能在事实上和
法律上控制和支配的财物。 • ②经济行为。 • 可以是:实现一定的经济任务和指标;完
成一定的工作;履行一定的劳务。
五、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 2.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 ③无形财物。亦称智力成果、知识财富。其必备
• ①原生权利亦称固有权利,是由经济法主体根据 经济法律、法规直接 取得的权利,是经济法律主 体可以依法直接行使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 的存在和行为,即能取得和实现的权利。
• ②取得权利则是必须由经济义务主体实施一定行 为(作为或不作为),经济权利主体才可获得和 实现的权利。
四、 经济权利经济义务
• 3.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责权利效相统一的 原则。
三、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 经济法主体体系是有下列各类主体构成的:
• ①国家机关。 • ②社会组织 • ③内部组织 • ④农村承包户和其他公民个人。
三、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 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管理机关。 • ②社会组织。包括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
企业法人进行注册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各级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
一、法学基础理论
一、法学基础理论(一)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1.法的概念也称法律,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的本质 (1)法是随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3.法的特征(1)国家意志性;(2)规范性;(3)强制性。
(二)法的渊源即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及其外在表现形式,它回答一项行为规范通过何种方式产生、具有何表达形式时,才能具备法律的效力。
在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7类:1.宪法。
2.法律。
包括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7.国际条约。
(三)法的分类1.从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不同,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2.从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3.从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4.从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5.按照法的效力等级不同,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
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
必须注意,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是就同位次的法而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位次相同,有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分,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及其所属部门的规章属于不同位次的法律,只有上位法与下位法之分,却无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别。
(四)法的体系和部门1.法的体系是指某国家以现行法律规范为基础的各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体。
它的结构大体有3个层次:(1)法律规范——法的最基本的单位。
(2)法律部门——由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若干法律规范组成的体系。
(3)法律体系——由各个法律部门之间互补所形成有机联系的体系。
法的体系不同于法系,也不能简称法的体系为法系。
法系是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统称。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一、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㈠法的的概念:指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㈡法的的本质: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㈢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规范性:可为模式、勿为模式、应为模式。
法的产生:法的制定,法的认可。
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
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受客观规律的支配。
㈣法的作用:规范作用、社会作用。
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指引作用的种类: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评价作用: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
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社会作用:⑪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内部;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⑫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维护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交换条件;确认、执行技术规范;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二、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㈠法的规范:1.法律规范的概念:指国家制定并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范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3.法律规则的种类:⑪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有权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
⑫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内容已明确无需参照或援引。
概括性规则: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有相应机关加以确定。
准用性规则:内容没有规定,可参照、援引。
⑬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
任意性规则:在一定范围内,可选择或协商。
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的特点。
4.法律原则的种类:⑪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吉大 《法律基础理论》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理论 课堂笔记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具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2、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是以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位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2、社会"规范"
法的规范性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法律通过告知人们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引。
(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法不是针对某个人、某件事而立的,而是针对一类人、一类事而立的。法对行为的调整表现为一种规范性的调整,而非个别性的调整。
根本法指的是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中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根本法就是宪法的别称。在中央和地方都有立宪权的联邦制国家,根本法是宪法的一种,及联邦宪法。无论何种国家,作为宪法典的宪法,都是国家的总章程,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经由特殊严格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的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的,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的形式。
所以,归根到底,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三)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
马克思恩格斯说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这意味着统治阶级意志本身也不是法,只有"被奉为法律"才是法。"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社会公共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规定。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指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一国际为中介的,都带有政治形式。"而"国家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
法学基础理论
• 前三种法,尽管存在于不同的社会形态, 阶级特征也不同,但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 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反映剥削阶级的意志和 利益,是剥削阶级统治的工具,因此统称 为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 社会主义法则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 为核心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之上, 体现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意志和利益,具 有与任何剥削阶级法律完全不同的性质。
•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 有法可依,是要求有完备的法律可供遵循, 这是实现和健全社会注意法制的前提,也 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首要任务。
• 有法必依,是指必须严格执法、守法,依 法办事,这是加强和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 关键。
• 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时,必 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精神、程序 和制度办事,这是实现和加强社会主义法 制的重要条件。
• 人类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是法律的历史类型 更替的根本动力,社会革命是法律历史类 型更替的基本条件,唯有社会主义法律是 在完成自己历史使命,消灭剥削和阶级, 实现共产主义后而自行消亡。
• 法律可概括为:法律是反映由物质生活条 件决定的同志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 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的总和,它通过对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统治的 有力工具。
• 违法必究,是指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 必须依法平等地无一例外地予以追究和制 裁,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的必然要求。
• 民主是代表多数人意志和利益的多数人统 治,归根结底表现在国家的性质和国家的 制度,即国体和政体上。 • 民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民主的性质由统治 阶级的性质决定,民主的真实和虚伪可以由 民主反映的多数人意志的范围来判断. • 统治阶级内的民主是少数人的民主,全社会 的民主是真正的人民民主.因此,多数人的范 围是检验民主真假的试金石.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第一节法律概述一、法、法律的概念1.法的概念——单选社会主义的法:我国社会主义的法体现着由社会主义不同发展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我国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它用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方法,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生产力解放和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综合国力增强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工具。
2.法律的概念。
广义的法律=“法”,即指法的整体,泛指国家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狭义的法律仅指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我国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单选)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法律的基本特征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系统。
第一,规范性和普遍性。
规范性: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则,不针对具体事或具体人,在相同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普遍性: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单选)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社会全体成员有效。
第二,具有严格的结构和层次。
假定、处理和制裁。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多选)的行为规范系统。
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
制定,(了解)——从无到有的过程。
认可(了解)——从普通社会规范到国家法律的过程。
国家认可的法律主要指判例法、习惯法和其他不成文法。
(多选)不论是制定或认可的法律,都与国家权力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的属性。
(单选)3.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单选)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系统。
国家强制力包括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国家暴力机关。
(多选)这种约束力不仅对敌对阶级存在,而且在本阶级内部也存在。
(单选)当然,并非法律的每一个实施过程都必须借助于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常常是“备而不用”。
4.法律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作为主要调整手段的行为规范系统。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不仅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单选)三、法律的作用1.法律的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
法的基础理论
特别行政区的法
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在宪 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制定或认可,在特 别行政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成文法和不成文 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 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在武装力量内部实 施。 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具有规范性内容 的国际协定以及我国批准加入的国际条约。
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国际条约
法的渊源
宪法
我国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按照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 力,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 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案例:F9 国法家法
九、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
法的创制--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在其法
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制 订、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 可法律规范的活动。
立法—特点
特定主体
依照一定职权 依照一定程序
运用一定技术
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
立法过程与立法程序
十一、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是指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
方法作为主要标准,对现行法进行的一种分 类,凡是调整同一领域社会关系并运用相同 的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法律部门。 (我国有九个部门法)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 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构成的有机联系 的系统化的统一整体。
三、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被“奉为法律(即国家意志)”
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
条件决定的
四、法的作用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一、法的概念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当代中国法的形式一、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的,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法律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即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概括性最强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法律的权力可以分为两方面。
一方面它可以修改自己制定的法律;另一方面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目的或其事项范围主要有二:一是为执行法律,对某些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一般在有关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等,这被称为一般行政的授权立法;二是对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国务院可以直接制定行政法规,这被称为行政的职权立法。
四、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即省级人民政府、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
此外,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本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法规。
五、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法规的通俗称谓,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县级,它们也可以制定法规,即县的自治法规。
法学基础理论
D. 不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3.(单选)2016 年 10 月 12 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新一届议员宣誓入职仪
式上,极个别“港独”候任议员在宣誓时,公然做出侮辱国家和民族的言行。宪法法
律权威不容挑战,2016 年 11 月 7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一
百零四条的法律解释。随后香港法院根据这一法律解释,裁定两名候任特区立法会议
C. 法院判决卞圆圆每月向父亲支付赡养费
D. 苏冰冰承诺若刘晨通过公务员考试就嫁给他
3.(单选)甲涉嫌盗窃,在被审查起诉期间,因病死亡,检察院遂作出撤销案件
的决定,检察院是基于下列哪种原因撤销案件的?( )
A. 法律事件
B. 违法行为
C. 事实构成
D. 法律行为
第三节 立法
一、立法权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行政法规:国务院。 (3)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4)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B. 我国的法只对中国公民产生效力,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的,不受我
国法制约
C. 我国的法都是一经公布立即生效的
D. 我国法律原则上是具有溯及力的
4.(多选)新颁布实施的法律对于其颁布实施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
题属于( )。
A. 对人的效力问题
B. 时间效力问题
C. 空间效力问题
D. 有无溯及力问题
A. 立法
B. 执法
C. 司法
D. 守法
2.(多选)某甲因打伤某乙,被人民法院判处 2 年有期徒刑并承担赔偿责任,同
时被单位开除公职,某甲受到的法律制裁包括下列哪几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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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效力
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即法律规 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 的约束力。 一、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 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什么 叫开始生效、在什么时间终止生效以及对其生效 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具有溯及力。 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具有溯及力。
二、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 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哪些地方、区 域有效。我国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有;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在局部区域生效;某些法律、法规还具有一定域外效力。 三、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 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对 这个问题,各国大致有以下几种原则:属地主义原则,属 人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以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 主义、保护主义为补充的折衷主义原则。我国法律规范对 人的效力也采取折衷主义原则
权利 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 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 法律手段。权利具有以下特点: (一)它是以权利人的需要和利益为目的。 (二)它是和义务密切联系的。 (三)它授予权利人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义务 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按照权利人 的要求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 利益的法律手段。 义务具有以下特点: (一)它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二)它是满足权利人的需要和利益的法律手段。 (三)它界定了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范围。 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具有一致性。这种一致 性表现为: (一)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 (二)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 (三)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都有严格的法律界 线。
三、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
--指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方法作为主要 标准,对现行法的一种分类。凡是调整同一领域社会关系 并运用相同的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法律部门。 主导的法律部门——宪法 主导的法律部门——宪法 基本法律部门(一)行政法(二)民法(三)经济法 (四)劳动法(五)婚姻法(六)刑法(七)诉讼法
古代神兽决狱的传说。相传在很久很久 以前,有一个部落联盟生息在黄河流域。该部 落联盟首领舜委任皋陶为司法官。皋陶正直无 私,执法公正,非常受人爱戴。他在处理案件 时,若有疑难,就令人牵出一头神兽,该神兽 名廌,又名獬豸。它的头上长着一支独角,锋 利无比,故又俗称独角兽。獬豸有分别罪与非 罪的本能,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见人争斗 时,用它的一只角向无理、有罪的一方触去, 是非曲直,立见分晓。 这就是中国古代的神明裁判。所谓神明裁 判,就是借助于神的力量和方式来考验考察当 事人,以确定其人是非曲直,判定有罪或无罪 的原始审判方式。
处理,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行为规则本身,即指
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它向人们指明 应当做什么,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等。
制裁,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违反该规范所产生的
法律后果,即对违反该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何种处 置。
(二)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是规 范性法律文件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 务的能力或资格。 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 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分为 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三种。 公民和组织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必须 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的 能力,它是行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 表现形式。
法律体系
--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在分类组合为不 同的法律部门的基础上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第三节 法律关系和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责任
一、法律关系 (一)概念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 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 系。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构成要素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法 律关系的客体三个方面: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在具 体的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 者。 (2)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 律义务。在我国权利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互联系和相 互对应的。 (3)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具体客体是多种多样的。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
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 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 在学习经济法之前进一步掌握法的基 础知识与基础理论,对法学有更深刻 的理解和认识,为学好经济法打下坚 实的法学基础。
第一节
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
一、法的概念 (一)法的释义 在广义上使用时,“法律” 在广义上使用时,“法律”与法的概念相同。在 狭义上使用时,“法律” 狭义上使用时,“法律”一词专指国家立法机关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国家和法是伴随着私有制、 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 物。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是社会发展到一 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经历了一个长期渐进的形 成和发展过程。
第二节 法律规范及法的效力
一、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 (一)法律规范的含义
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社会规范有多种多样的划分。 社会规范按其内容,即按调整什么样的关系,可主要分为 政治规范、技术和经济规范、文化规范、美学规范、体育 规范等。 社会规范按调整特点,即按用什么手段进行调整,可 主要分为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团体规范、习惯等。
法的语源,就是法的用语及其词义的来高源。汉字“ 法的语源,就是法的用语及其词义的来高源。汉字“法” 字古体为“ 字古体为“灋”。据《说文解字》解释:“灋,刑也,平 。据《说文解字》解释:“ 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从词 源看,汉语法确有“ 源看,汉语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 公正裁判” 的含义。“ 的含义。“法”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与“法” 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与“ 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 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 “律,均布也”。段玉裁注:“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 律,均布也”。段玉裁注:“ 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所谓“均布” 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所谓“均布”,是古代调音律 的工具,把律比作均布,说明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 的工具,把律比作均布,说明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 是普遍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
二、法的渊源和效力
(一)法的渊源
法学中“法的渊源” 法学中“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即一个行 为规范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 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 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我国法律的渊源重要包括:宪法、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军事法 规和军事规章、国际条约。参见书中第15页 规和军事规章、国际条约。参见书中第15页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基本的 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是其他法律渊源的基础, 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 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 法律责任分类:违宪责任、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第四节 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的概念 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狭义上的 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 定程序,对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 的监察和督促。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 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 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在法的一般理论中,法 律监督是指广义而言, 律监督是指广义而言,它包括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 会监督。
法律规范的含义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 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 施的行为规范。
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
三个要素——假定、处理和制裁——缺一不可。 三个要素——假定、处理和制裁——缺一不可。
假定,是指在法律规范中规定的适用该规范所应具
备的条件和情况,即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 条件下才能适用该项法律规范。
(二)法的定义
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 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特征
(1)权威性 (2)强制性 (3)权义性 (4)普遍性 (5)规范性
三、法的作用
(一)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统治 2、维护公共事务 (二)法的规范作用 其表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 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奖励,对违法行为的谴责、 警戒、预防、制裁;对观念、品德的教育影响作 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