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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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法律制度

宋朝法律制度

宋朝法律制度宋朝法律制度是指中国宋朝(公元960年-1279年)时期所建立和实施的法律体系。

宋朝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宋朝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倡导以法律为基础的社会秩序。

宋朝的法律制度系统完备,包括刑事、民事、宪法和军事法律等各个方面,几乎涵盖了社会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

其中,刑事法律以《大宋刑统》为基础,对犯罪行为和刑罚做出了明确规定,以维护社会安定。

民事法律以《大宋宝刑统》为主要依据,涵盖了土地、房产、婚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宪法方面,宋朝的政治体制以宰相为首的中央集权制度为基础,设立了乡、县、州等行政管理机构,保证了国家的稳定和治理。

军事法律主要通过兵部和各地军事司法机构进行管理和实施,加强了军队的纪律和管理。

宋朝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离不开法律编纂和修订的工作。

宋朝先后有多次法律编纂工作,如南宋时期的《御定大宋刑统》、《御定大宋国史》等。

这些法典不仅规范了宋朝的法律制度,还对后世的法律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此外,宋朝还注重了法律实务的推行,设立了司法机构和法院,加强了对法律规范的执行力度。

宋朝法律制度在继承前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也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首先,宋朝法律制度注重保护平民百姓的权益。

相较于前代法律制度,宋朝注重平民百姓的地位和权益,压低了对罪犯的刑罚力度,更加重视法律的公平和人道性。

其次,宋朝法律制度对商业和经济活动的管理也具有独特的特色。

宋朝是中国历史上经济比较发达的一个时期,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对商业交易和经济活动的管理和规范,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总的来说,宋朝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不仅做出了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创新,而且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宋朝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不仅对中国社会的稳定和治理产生了积极影响,而且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宋朝法律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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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程序
审判监督
原告起诉,被告答辩,证人作证,法官根据 事实和证据作出判决。
宋朝设立监察御史和登闻鼓院等机构,对审 判过程进行监督和申诉。
04
宋朝民事法律制度
宋朝土地制度与土地法
土地私有制
宋朝实行土地私有制,允许土地买卖,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 配置。
土地登记制度
宋朝建立了完善的土地登记制度,以确保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 。
宋朝法律制度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重视法律文化和法治信仰
宋朝的法律制度中强调了法律文化和法治信仰的重要性,这为 现代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强调程序公正和司法独立
宋朝的司法制度强调程序公正和司法独立,这为现代司法改革提 供了重要的参考。
重视证据和事实认定
宋朝的司法制度中重视证据和事实认定,这为现代司法实践中证 据采集和事实认定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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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法律制度另一个特点是重视维护封建秩序 和儒家道德,对于违反封建秩序和儒家道德的 行为,给予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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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法律制度还注重保护私有财产,对于盗窃 、抢劫、诈骗等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给予严 厉的惩罚。
宋朝法律制度的影响
宋朝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 发展、推动文化进步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宋朝法律制度
xx年xx月xx日
目 录
• 宋朝法律制度概述 • 宋朝行政法律制度 • 宋朝刑事法律制度 • 宋朝民事法律制度 • 宋朝法律制度的影响及现代意义
01
宋朝法律制度概述
宋朝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宋朝法律制度是在唐律的基础上进一 步发展和完善而来的。宋初,太祖建 隆四年(963年),令狐祟德、窦仪 等人奉命制定《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即《宋刑统》,“模印颁行”天下 ,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 法典。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具有重要影响的朝代,其法律制度也在当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宋朝法律制度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法的体系和体例,二是具体的法律内容。

首先,宋朝的法律体系和体例主要包括刑法、律例和尚书令制度。

刑法是宋朝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有刑律、疏议、刑统、刑律录等,它们规定了犯罪的定义、罪刑的种类和刑罚的执行方式等。

律例是根据刑法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其中包括律仪、律制、律节等,具体规定了刑法的各项条款的执行细则。

尚书令制度是宋朝法律体系中的行政机构,尚书令是掌管刑狱的高级官员,负责处理案件和颁布法令。

其次,宋朝法律的内容主要包括刑法、婚姻法、房产法、契约法、军事法等。

刑法是宋朝法律中的核心内容,对各种犯罪行为和刑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婚姻法主要规定了婚姻制度和家庭法律关系,如婚姻的缔结、解除和继承等。

房产法主要规定了土地产权和住房所有权的归属和转让等问题。

契约法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权利和义务的确定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

军事法则主要涉及军队的组织和纪律,规定了士兵服役年限、军事纪律和军事惩罚等。

宋朝法律制度的特点是注重实用性、严谨性和公正性。

宋朝制定的法律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考虑到了当时社会和经济的实际情况,因此得到了广泛的执行。

同时,宋朝法律制度也注重严谨性,对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规定条款进行了精细的划分和界定,以确保法律执行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此外,宋朝法律制度还注重个体的权利保护,对婚姻、房产和合同等领域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规定,保障了个体的合法权益。

然而,宋朝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法律执行的不公正和不完善。

尽管宋朝制定了严格的刑法和法律程序,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官员的腐败和滥用职权,法律的公正性受到了严重威胁。

二是法律的局限性和陈旧性。

宋朝法律主要依据唐代和前代的法律经验和制度,因此在面对新的社会和经济情况时,律例和刑法的适用性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总的来说,宋朝法律制度在当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人权益和调节社会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宋朝的法律制度

宋朝的法律制度
宋朝的法律制度是一个综合体系,涵盖了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行政法律、民事法律、经济法律、刑事法律以及司法制度等多个方面。在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中,宋朝制定了《宋刑统》,并进行了编敕与编例,形成了条法事类。行政法律方面,宋朝加强了中央集权的行政体制改革,完善了职官管理,包括职官的选任、考课以及俸禄与致仕制度,并设立了完备的监察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事法律内容也变得丰富,涉及物权、债权以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经济法律则涵盖了农业、手工业、商业以及财政立法,体现了宋朝对经济发展的重视。在刑事法律方面,宋朝的刑制发生了变化,如折杖、刺配等刑罚的实施,并重视用重典治理盗贼。最后,在司法制度上,宋朝建立了完备的司法机关体系,制定了详细的诉讼和审判制度,包括刑事来自判和民事审判,并设有狱政管理制度。

宋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

宋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

宋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其法律与刑罚制度在当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宋朝的法律制度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注重孝道和礼义,以保障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定生活为宗旨。

本文将介绍宋朝的法律制度以及其刑罚制度。

一、宋朝的法律制度宋朝的法律制度以经义法为主,即以儒家经典《大学》、《中庸》、《论语》为基础的法律文化体系。

这种制度注重道德伦理规范,强调以德治国。

宋朝的法律从整体上来说偏向温和,主要通过家族、社区和官员的自律来维持社会秩序。

从宏观上看,宋朝的法律制度对后世中国法律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影响。

宋朝的法律制度主要有刑法、律法和律令。

刑法主要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类型和相应的刑罚;律法则是指宋朝的刑律;而律令是指对各级政府、各级官员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规范和约束。

二、宋朝的刑罚制度宋朝的刑罚制度相对温和,非常注重人性和温情。

刑罚主要分为三类:轻罪、中罪和重罪,每类罪行都有相应的刑罚。

1. 轻罪刑罚轻罪主要是指一些较为轻微的违法行为,如盗窃、诈骗和寻衅滋事等。

这类犯罪行为一般采取笞刑、罚金和流放等刑罚,以适当地惩罚犯罪行为,但也兼顾尊重人的尊严和慈悲为怀。

2. 中罪刑罚中罪主要是指一些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故意伤害、抢劫和强奸等。

这类犯罪行为一般采取鞭挞、杖刑、流刑和劳役等刑罚,以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并起到威慑效果。

3. 重罪刑罚重罪主要是指一些极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如谋反、盗贼首领和谋害皇室成员等。

这类犯罪行为一般采取最严厉的刑罚,如凌迟、斩首和腰斩等,以示威慑,确保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

三、宋朝刑罚执行的程序宋朝刑罚的执行程序相对严谨,注重证据的确凿和公正性,以确保冤假错案的最小化。

一般而言,刑罚的执行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 侦查和立案:当犯罪行为发生时,官府会通过侦查和调查收集证据,并立案进行处理。

2. 审讯和判决:犯罪嫌疑人会被带到法庭进行审讯,审讯过程中会听取各方证词,并进行质询。

宋朝法律制度有哪些重大发展

宋朝法律制度有哪些重大发展

宋朝法律制度有哪些重大发展引言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政权,其法律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也有着重要的地位。

宋朝法律制度的发展得益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体制的完善。

本文将就宋朝法律制度的重大发展进行详细的介绍。

官制和法律流程的改革宋朝在官制和法律流程方面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的改革。

首先,宋朝取消了隋唐时期设置的“三省六部”官制,建立了以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为核心的三省制,使政府更加高效和精细。

此外,宋朝还建立了审刑院和刑部,对刑事案件进行专门审判和管理,极大地提高了司法效率。

这些改革对后来的中国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法律典籍的编纂宋朝在法律典籍的编纂方面也取得了重要的成果。

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大宋国史》和《大宋刑统》。

《大宋国史》是宋朝官方编纂的一部重要史书,其中收录了大量关于政治、法律和历史的资料,成为研究宋代法律制度的重要参考。

《大宋刑统》是宋朝最重要的刑法典籍之一,对宋朝的刑法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总结。

这些编纂工作对中国后来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律观念的转变宋朝的法律观念也发生了一系列的转变。

首先,宋朝的法律更加注重人道主义和保护公民权益。

宋徽宗时期颁布的《瑞应符》就提出了“君子察言观色”等法治原则,强调了法律不能简单地以法律条文来衡量事实和判断。

其次,宋朝推崇理学,法律也开始借鉴理学的思想,将法律纳入道德与伦理的范畴中。

这种法律观念的转变为后来法律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

法律制度的完善宋朝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广泛的改革和完善。

首先,宋朝加强了对官员的监督和约束,建立了更加完善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

其次,宋朝加强了对民间纠纷的处理和调解,建立了罚犯法和刑事法的制度,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此外,宋朝还在土地、劳动力、婚姻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法律环境。

法律教育的兴起宋朝积极推动法律教育的发展,为后来的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奠定了基础。

宋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

宋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

宋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比较完善的时期之一。

宋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在当时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起到了重要的维护和保障作用。

本文将对宋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宋朝的法律体系宋朝采用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律法、刑律、律仪、刑统、律议等法律文书。

其中,最重要的是《大宋律法会》。

《大宋律法会》分为天统律、资治通鉴律、唐年律、新律、太和律等多个部分,对刑罚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宋朝的法律体系还包括了各级衙门的审判程序和管理体制。

从最高层的中书门下到州县的州县官府,都有相应的法律衙门和官员来管理司法事务、审判案件。

这种层级分明的体制有助于维护公正的司法制度与秩序。

二、宋朝的刑罚制度宋朝的刑罚制度相对温和,注重以理服人。

刑罚主要分为三种类型:笞刑、徒刑和杖刑。

笞刑以鞭打身体为主,相对轻微;徒刑以流放、流徙为主,用于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杖刑以鞭打致死或残废为主,用于处罚较重的犯罪行为。

除了这些主要刑罚之外,宋朝还有一些特殊的刑罚。

例如,犯盗的人会被刺字、割耳、剪鼻等进行身体刑罚;妓女和奴仆的操纵者会受到毒打;偷盗官家的针线者会受到刺字等。

三、刑罚的执行过程宋朝的刑罚执行过程是非常规范的。

首先,刑罚执行需要由专门的刑罚官进行。

刑罚官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罪犯进行初审和复审,确保刑罚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刑罚的告知和判决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确保罪犯清楚自己所犯的罪与所受的刑罚。

最后,刑罚执行必须符合一定的程序,不能随意变动。

四、法律与社会秩序宋朝的法律对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严谨的刑罚制度和规范的刑罚执行程序,有效震慑了犯罪行为,保护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并维护了社会稳定。

此外,宋朝的法律还注重矛盾调解和民事纠纷解决。

宋朝推行官府审判和民间调解相结合的方式,以调解为主,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解决争端。

这种方式既维护了社会和谐,也减轻了司法负担。

宋朝的司法制度是怎样的

宋朝的司法制度是怎样的

宋朝的司法制度是怎样的刑事制度:1.审讯制度:在宋朝,审讯是刑事制度的核心。

宋朝实行了审讯区分原则,即根据案情的大小和严重程度,将审讯区分为中级和地方审讯。

中级审讯由中央政府的相关法官负责。

地方审讯则由地方政府的官员负责。

2.审讯程序:宋朝实行了严格的审讯程序。

在开始审讯之前,必须先进行预审,以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审讯过程中,被告人拥有自由辩解的权利。

同时,审讯过程中也保护了被告人的权益,例如禁止拷打和虐待等。

此外,审讯的结果必须经过上级法院的核准,方可生效。

3.刑罚的适用:宋朝对不同犯罪行为采取了不同的刑罚措施。

刑罚包括极刑(死刑)、徒刑(流放)、笞刑(鞭打)、杖刑(体刑)、缓刑(暂缓执行刑罚)等多种形式。

挑剔的论断逐渐形成,在宋代的早期只有大案会定义,慢慢以适应其他小比大庭验证。

随着审判程序的发展,监察制度也有所改进,从而保护了冤狱诉讼的权益。

法律制度:1.《大宋律疏》:此书是宋朝法律制度的重要法典,是基于唐代的《大唐律疏》修订而成。

《大宋律疏》规定了宋朝的各种罪行和相关刑罚,为宋朝的司法制度提供了明确的规范。

2.司法机构:宋朝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构,例如刑部和刑狱两司,负责管理刑事案件的审判和执行。

刑部的官员由中央政府任命,地方刑狱官员则由地方政府任命。

3.审判团队: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宋朝在审判过程中设立了多人审判制度。

对于重大案件,通常由多位律师和专业官员组成的审判团队共同参与审判。

这种制度有助于减少个人的主观偏见,保证了司法结果的客观公正。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宋朝的司法制度在它的历史时期得到了较好的发展,并对后来的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虽然审讯程序进行了一些改进,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合法的审判和不公正的判决。

此外,受到政治、财富和势力的影响,穷人和底层人民在司法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总的来说,宋朝的司法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是一次重要的创新,对中国现代司法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宋朝法律制度范文

宋朝法律制度范文

宋朝法律制度范文宋朝法律制度是指在公元960年至1279年期间,中国历史上由三个不同的朝代所统治的宋朝时期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

这三个朝代分别是北宋朝、南宋朝和中统一时期。

宋朝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对后来的法律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

下面将从法律体系、法典、法官和司法程序等方面对宋朝的法律制度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法律体系宋朝法律体系建立在对唐朝和五代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结和发展基础上,形成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

宋朝法律体系包括了刑法、民法、宪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等多个方面。

其中,刑法由《宋刑统》和《庆历新刑统》两部刑法组成,民法由《宋律》和《建炎律纲》两部民法组成,宪法由《宋神宗正位律》和《徽宗明辨律》两部宪法组成。

二、法典宋朝统治者重视法律制度的制定和推广,多次出现了多部法律典籍。

其中,最重要的法典是《宋律》和《宋刑统》。

《宋律》是北宋制定的一部包括了刑法和民法的典籍,于宋仁宗时期制定,内容十分详尽。

《宋刑统》是继《辨异录》之后宋徽宗制定的刑法典籍,该法典一共规定有623条法律条文,内容涵盖了盗窃、杀人、谋叛等各类刑事犯罪。

三、法官宋朝设立了严格的法官制度。

法官分为审判官和办案官两类。

审判官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办案官则负责主持法庭并进行调查取证。

法官由朝廷任命,根据案件的大小和性质分为不同级别的法官。

审判官通常由功臣子弟和科举考试的合格者担任,而办案官主要由朝廷派遣的官员担任。

四、司法程序宋朝的司法程序注重审前、审中和审后的程序环节,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利保护。

审前程序包括案件受理、证据收集和调查取证等环节,以准备案件的审理。

审中程序包括开庭审理和辩论,法官根据双方的陈述和证据进行评判。

审后程序包括判决和执行,法官对案件做出判决后,将判决结果传达给当事人并进行执行。

总体来说,宋朝法律制度相对完善,法典丰富,法官制度健全,司法程序规范。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由于腐败和不合理的现象的存在,导致法律执行的不公正和不完善。

第八章 宋元时期法律制度

第八章 宋元时期法律制度

2. 编敕 敕是皇帝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宋代皇帝对特定的人或 事随时发布的指示或命令称为散敕。将散敕汇编,整理成 册,使之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即是编敕。 为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编敕成为宋朝一项经常和重 要的立法活动。
3.编例 例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宋代的例可分为断 例和指挥两种。断例是审判案件的成例,即以前 事作为后事的断案标准。指挥是中央机关对下级 官署的指令。将断例和指挥加以汇编,使之成为 一般法律形式即为编例。
2、诉讼审判制度
(1)皇帝直接行使审判权 宋朝皇帝经常亲自审理案件。从宋太祖时开始,司法官吏常 依御笔手诏断罪。这种御笔断罪所做出的判决可不依法条,又 不许到任何衙门陈述冤抑。
(2)恢复了死刑复奏制度 宋朝恢复了五代时已废止的死刑复奏制度,目的是为使 “生杀之权出于上” 。
(3)规定了诉讼时限 宋朝在民事案件的诉讼时限上规定了“务限法”。即 根据农务、农时来规定民事案件起诉、受理、断遣的时限。 具体的做法是:民间关于田宅、婚姻、钱绩等纠纷必须于 每年十月初一日后至正月三十日前把诉状交于官府,三月 三日前官府必须审理裁定完毕。在刑事案件的诉讼时限上 规定了“听狱之限”。宋太祖时规定:在中央,大理寺审 结案件,大事限三十日,中事限二十日,小事限十日。刑 部,大事限十五日,中事限十日,小事限五日。在地方, 大事限四十日,中事限二七日,小事限十日。如超过限期 则给以处罚。
3 、施用“刺配之法” 刺配之法始于五代,宋太祖时以宽宥死罪为借口, 推行“刺配之法,”即赦免死罪犯者的死刑,而处以 决杖、流配、刺面三刑合一的代用刑。刺配是指将杖 刑、刺面、流配三种刑罚合为一体施用,使一人之身, 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的折磨。 宋代刺配之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杂犯死罪被宽贷减 死之人;犯强盗窃盗之罪者;被称为凶恶之人的累犯 等。 4 、凌迟刑的施用 凌迟之刑始于五代,仁宗时开始施用,南宋《庆元 条法事类》中列为死刑法定刑。凌迟,即碎而割之的 极端残酷的死刑,为元、明、清所继承,直至清末才 被废除。

第七章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宋朝的法律制度宋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它是在唐朝法制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而成的,对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第一,宋代法律制度的总体框架主要由刑律、户籍制度、行政法规、地方令等构成。

刑律是宋代法律制度的核心,它包括刑法、刑律、刑律诏令和刑罚归律等。

刑律对人身、财产、荣誉、家族、国家、社会等方面都有相应规定,会同体的特征明显。

第二,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繁琐复杂。

宋律规定了犯罪的具体成分和刑罚的具体量刑,对很多常见的犯罪行为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规定,使刑辞纷繁,犯罪与否要看非常多的细微因素,司法判决的灵活性也相对较大,各种特别情节的考虑和判断的灵活性很强。

第三,宋代法律制度有“法官万没有”之说,这充分反映了宋代法律制度中司法独立性的强调。

宋代设立了大理寺、监察司、御史台等一系列官署,它们监督、调查、审理各级官吏违法、贪污行为,并对民间纠纷处理也有所涉及。

这些官署对官员的违法行为有监察作用,可以制止、查办官员的不法行为,进行司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第四,宋律中对官员的法律责任还有一些特殊规定,比如,官员在“编辗群才”中,就有说不许在编辗过程中有贵戚幼子亲友名字。

对于不成文法也有限制,比如“吏部不得执子之手,黄门不得与之结党”。

在专制统治下的宋代,这些限制将是好事情。

第五,宋代法律制度的发展还与中国的文化、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变化密切相关。

随着科举制度的逐渐完善,读书人的地位逐渐上升,他们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这些文人通过参与和倡导法律制度的调整和完善,推动了宋代法律制度的发展进程。

总的来说,宋代法律制度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它在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不断的发展和创新,并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

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推动社会进步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后来的法律发展提供了经验借鉴。

同时,宋代法律制度的繁琐复杂、强调司法独立性等特点也为历史上的一些司法问题留下了隐患,这些问题在后来的历史发展中也逐渐显现出来。

宋朝的法律制度

宋朝的法律制度

宋朝的法律制度宋朝(公元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它的法律制度对于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宋朝以其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而闻名,本文将探讨宋朝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律的来源、立法过程和刑罚体系。

一、法律的来源1. 经典文献宋朝的法律制度主要依据《大宋律》、《大宋刑统》等经典文献。

这些经典文献汇编了历代法律经验,并根据时代的变化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和补充。

经过多次修订,形成了完善的法律框架,为宋朝的社会治理提供了准则和规范。

2. 实践经验除了经典文献,宋朝的法律制度也根据实践经验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官员们通过处理案件和依法行政的实践,总结出适应社会需求的新法律规则。

这种实践经验的法律发展方式为宋朝的法律制度提供了灵活性和适应性。

二、立法过程1. 中央立法宋朝的法律制度主要通过中央立法的方式进行。

中央政府负责制定法律草案,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后,最终由皇帝签署批准。

这种集中立法的方式有助于统一国家法律标准,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一致性。

2. 地方立法尽管中央立法是主要的法律制定机制,但宋朝也允许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的特殊情况进行地方立法。

地方立法的目的是针对当地的实际问题制定具体的法律规定,以适应地方的社会需求。

三、刑罚体系宋朝的刑罚体系严格但相对温和,注重以德治国。

主要的刑罚包括鞭笞、杖刑、流放和死刑。

1. 鞭笞和杖刑鞭笞和杖刑多用于轻微罪行的惩罚。

根据犯罪的轻重程度,判决书决定被罚者的鞭数量或杖数。

2. 流放流放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刑罚形式,被判流放的罪犯被迫离开家乡,被流放至他处。

这种刑罚的目的是削弱罪犯在当地的势力,同时也可以对罪犯进行改造。

3. 死刑死刑是宋朝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一种刑罚,适用于严重罪行。

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宋朝法律规定了不同形式的死刑,如斩首、绞刑和凌迟等。

四、法律制度的优点与影响宋朝法律制度的优点在于其继承和发扬了前代法律文化的精华,成为中国古代法制的里程碑。

第十章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宋朝的法律制度
区划为重法地,凡在重法地犯盗贼重罪或窝藏盗贼者,一律严惩。嘉祐七年, 正式颁布了《窝藏重法》,加重了对窝藏盗贼的惩罚力度。 (二)《重法》 宋英宗即位之后,在惩治盗贼犯罪方面,继承了仁宗时期《窝藏重法》的内 容,并有所发展。针对那些“凶恶之人结集,强劫人户财物,杀害捕盗官吏” 的严重形势,制定了《重法》,即在重法地内犯抢劫盗窃等犯罪,给予严惩, 《宋史·刑法志》对重法地作了介绍:“凡重法地,嘉祐中始于开封府诸县, 后稍及诸州。以开封府东明、考城、长垣县,京西滑州,淮南宿州,河北澶 州,京东应天府、濮、齐、徐、济、单、兖、郓、沂州、淮阳军,亦立重法, 著为令。至元丰时,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皆用重法,郡县浸益广矣。 元丰敕,重法地分,劫盗五人以上,凶恶者,方论以重法。” 对于在重法地犯罪之人,宋代法律处罚极重,如“获强劫罪死者,以分所当 得家产给告人,本房骨肉送千里外州军编管。”为了保证《重法》的实施, 还加强了各级官吏的法律责任,把捕获“强劫贼盗”作为官吏升迁贬黜的重 要标准。
宋代的断例有《特旨断例》和一般的《刑名断例》 的区别。“刑名断例”通常依据《宋刑统》十二 篇的形式编纂,如《绍兴编修刑名疑难断例》二 十二卷,其中《名例》、《卫禁》共二卷,《职 制》、《户婚》、《厩库》、《擅兴》共一卷, 《贼盗》三卷,《斗讼》七卷,《诈伪》一卷, 《杂例》一卷,《捕亡》三卷,《断狱》二卷, 《目录》一卷,《修书指挥》一卷。
条冠以“准”字,作为法典的补充;
其三,在《名例律》新增加了“一部律内余条准此”门
类,如凡言祀者,祭享同; 其四,增加了32条起请条,以“臣等参详”起句。 其五,《名例律》第六“杂条门”以小字“议”的形式,
对疏议的内容进行了补充。
2、宋代的编敕
敕是皇帝在特定时间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命令,称为“散敕” 或“宣敕”。散敕积累到一定数量,经过立法程序,删修成编敕。宋 代有专门的编敕机构,如宋仁宗时,设立了“详定编敕所”,南宋时, 又称“重修敕令所“、“编修敕令所”等。

|法学|《中国法制史》(11)宋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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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中国法制史》(11)宋代法律制度复习规划服务答辩论文写作事项咨询●宋代法律制度●一、宋代的法律制度概况宋代是中国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进一步发展的时期。

在法制方面,宋初主要是因袭唐、五代的律、令、格、式,而以作为随时损益的手段。

宋太祖建隆四年(963)颁布了宋代第一部法典《宋刑统》,接着又制定编4卷,106条,与《宋刑统》并行。

其后编不断增多,除全国普遍适用的编外,还是适用于一定地区的所谓“一司、一路、一州、一县”,逐渐取代律的地位,成为当时重要的法规。

除《宋刑统》外还有编、条法事类、断例、指挥、申明、看详。

1、宋代立法的指思想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格局。

(1)采取种种措施削弱地方势力(2)改变旧有的行政体制。

(3)将官员的官衔和实际职务分离。

(4)严禁宦官、外戚、后宫干涉朝政。

(5)实行审判分离,防止司法专权。

同时,在中央实行“审刑院”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

(6)在科举制度上禁止恩师门生关系。

2)重文抑武,儒道兼用。

大力倡导儒学,在儒家思想的基础上,综合吸收道教和佛教的思想,形成了后来的理学。

理学的产生,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3)临刑以简,务必哀矜。

即强调立法要简要,对臣民要有哀怜之心。

4)重惩贪墨。

2、主要的立法活动1)《宋刑统》是对《唐律疏议》的照抄、照搬,但增加了“臣等起请”32条和“余条准此”(具有类推适用性质的条文)44条。

《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曾经考查过)。

“终宋之世,用之不改”:整个宋代均是用《宋刑统》。

2)编敕,与格和永格一样,格为单个的敕令,经过整理上升为永格才具有普遍的效力。

(1)敕: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或特定区域颁发的诏令。

不具有普遍长久的效力。

(2)编敕:把众多散敕整理后加以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颁行后,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即为编敕。

3)编例,(1)“条例”:皇帝发布的特旨;“断例”:审判的典型案例;与案例相关的内容还有决事比、秦朝的廷行事。

宋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审判

宋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审判

宋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审判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朝代,其法律制度与司法审判体系也具有相当的特点和影响力。

本文将从宋朝法律制度的背景出发,详细探讨宋朝的法律制度特点以及司法审判的过程和影响。

一、宋朝法律制度的背景宋朝是中国历史上封建社会法律制度较为完备的朝代之一。

宋徽宗继位后,明确提出了以德治国的理念,因此在法律制度方面也注重道德伦理的引导。

宋朝的法律制度主要继承了唐朝的传统,并结合了前代的法律文书和主要律令,逐渐形成独具特色的体制。

二、宋朝法律制度的特点1. 法律文书的规范化宋朝在法律制度上非常注重文书的规范化。

各级法院都有专门的文书制度,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相关文书,确保法律事务的记录和执行的严谨性。

2. 刑律的确立宋朝的法律制度以刑律为主,其刑罚种类繁多,从轻到重分为轻刑和重刑。

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采取不同的刑罚,力求公平合理。

此外,宋朝还加强了对刑律实施的监督和执行,以确保刑法的公正性。

3. 司法审判的程序化宋朝审判案件注重程序正义,明确规定了审判过程中各种程序和环节。

例如,审判案件必须按照诉状、答辩、举证、辩论等程序进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宋朝还推行一审两考的制度,加深了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三、宋朝司法审判的过程宋朝的司法审判过程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庭审和判决几个阶段。

1. 立案当有案件发生时,原告必须向地方官府提出诉状,并陈述案情。

地方官府在接到诉状后会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就会立案。

2. 调查立案后,地方官府会派遣刑吏进行案件的调查,收集证据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调查过程中,刑吏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以了解案情。

3. 庭审庭审是审判的核心环节,由审判官主持。

在庭审中,原告和被告可以进行辩论和举证。

审判官会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词,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

庭审结束后,审判官会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和评判。

4. 判决经过庭审后,审判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案情,作出具体的判决。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宋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其法律制度对中国法制史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宋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律、令、训三个方面。

首先是律。

宋朝的律法分为刑律和科条两部分。

刑律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规定,科条则是对各种民事纠纷问题的解决办法的规定。

宋律主要依据唐代的律法,但也有自己的创新和发展。

如宋律删除了唐律中的杖法,而增加了罚金和监禁等惩罚方式,体现了法律制度的人道主义化。

其次是令。

宋朝的令是对行政管理和治安维护的规定。

宋朝法制的重要特点是通过令的制定和实行,使政治中央集权制度得以进一步加强。

宋朝实行了三司、九寺、三府等组织形式,通过令的发布,对国家政事进行管理和调控。

宋朝令的内容涉及广泛,如农业管理、礼仪规范、商业贸易、水利工程等,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最后是训。

宋朝的训主要是官方编纂的成文法律和司法实务经验的总结。

宋朝的训不同于律,它是对具体案件的判决和执法原则的总结和规范,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和权威性。

宋朝训的形式和内容比较丰富多样,对后世法律思想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启示作用。

总的来说,宋朝法律制度相对完善,与唐代相比具有一定的进步和创新。

宋朝法律制度主要通过律、令、训三个方面来规范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利益。

其中律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规定,科条则是对民事纠纷的解决办法的规定,令是对行政管理的规范,训是对司法实务的总结和规范。

这一法律制度体系对于宋朝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宋朝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宋朝法律制度在一些方面仍然保留了封建社会的传统,特权阶级在法律面前仍然享有较大的特权。

此外,法律的执行也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公平现象。

这些问题对宋朝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

总之,宋朝法律制度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对后世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宋朝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以律、令、训三个方面来规范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利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宋朝时期的法律制度案例(3篇)

宋朝时期的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封建王朝,其法律制度在继承唐朝法律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改革和创新。

本文将以宋仁宗时期的“王安石变法”为例,探讨宋朝时期的法律制度及其改革。

二、背景1. 宋仁宗时期的政治背景宋仁宗时期,北宋政治稳定,经济繁荣,文化发展。

然而,由于长期实行“宽政”,导致官僚腐败、土地兼并、农民负担加重等问题日益严重。

为解决这些问题,宋仁宗采纳了王安石的变法主张。

2. 王安石变法背景王安石变法旨在整顿财政、改革官制、发展农业、加强军事等方面。

其核心思想是“富国强兵”,通过改革法律制度,加强中央集权,实现国家富强。

三、法律改革的主要内容1. 法典编纂王安石变法期间,对宋朝的法律进行了编纂,形成了《宋刑统》和《宋会要》等法典。

这些法典对宋朝的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梳理,明确了法律规范和刑罚标准。

2. 刑法改革王安石变法对刑法进行了改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废除肉刑,实行流刑、徒刑、笞刑、杖刑等刑罚。

流刑分为流内、流外两种,徒刑分为徒一年、徒一年半、徒二年、徒二年半等,笞刑分为笞十、笞二十、笞三十等,杖刑分为杖六十、杖七十、杖八十等。

(2)减轻刑罚,对某些犯罪行为从轻处罚。

如对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减轻了刑罚。

(3)设立赎刑,允许罪犯用财物赎罪。

赎刑分为赎金、赎银、赎物等。

3. 民事法律改革王安石变法对民事法律进行了改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规定婚姻制度,明确了婚姻的成立、解除和财产继承等问题。

(2)改革土地制度,实行均田制,减轻农民负担。

(3)改革户籍制度,加强对农民的管理。

4. 官僚法律改革王安石变法对官僚法律进行了改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设立科举制度,选拔优秀人才担任官职。

(2)改革官制,实行官职分级,加强对官员的管理。

(3)实行“免役法”,减轻官吏对百姓的压迫。

四、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宋仁宗时期,某地发生一起土地纠纷案件。

甲、乙两户人家因土地界限不清,发生争执。

第三章: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宋朝的法律宋朝存在于公元960年至1279年,历经北宋和南宋两个时代,以1127年金入侵中原为节点。

第一节强化中央集权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一、强化中央集权的立法思想(一)节度使割据,国家政权并不统一。

如何削夺这些割据势力,是宋初统治者首先面临的问题。

1、宋太祖和赵普等人提出“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进而“强干弱枝",达到集权于中央的对策.2、首先,将节度使所统领的州郡直属京师,使其成为“无职掌"的虚衔。

朝廷则直接排出朝官,管理州郡事务。

同时另设通判,牵制并监督知州行动。

3、其次,宋太祖下令各州,扣除地方财政支用之后,其余赋税收入全部运送京师。

当时将全国分为15路,设立转运使,专门负责财政税收和水陆转运,将财政收入全部控制于朝廷,削弱地方的财政基础。

4、同时,宋初时,经过反复选拔,将藩镇所辖军队中的精锐兵力收补到中央禁军之中,使留在地方的“厢兵"完全失去了作战能力。

对于禁军,宋朝也采取了以文臣代替武将,定期调整将帅.使“兵无常帅,帅无常师",避免军权旁落。

(二)上述集权措施以法令的形式加以表现,且法网严密,“摇手举足,辄有法禁”。

比如,宋太祖曾令在后苑造一熏笼,几天没有造好。

太祖问何故,臣僚答以此事必须经由尚书省、本部、本寺、本局逐级办齐手续,复奏,得到皇帝的批语“依",方才制造,然后送上.太祖对赵普说,“民间用数十钱买一薰笼即可,而我却好几天都拿不到。

”赵普说,“这样的规定不为陛下设,而是为陛下的子孙设,使其无理制造奢侈物时,受到约束。

”二、《宋刑统》963年(建隆4年),宋太祖命令窦仪主持修订法律,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共12篇,502条,简称《宋刑统》。

在内容上,首先,将律文12篇分为213门,每篇下所包含门数不等(少则捕亡律5门,多则斗讼、杂律26门),每门下条文性质相同。

其次,律文之后加疏议,再赋以有关的敕令格式,达170多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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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有继子乙及在室女丙。关于甲的遗产继承,依当 时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享有全部财产继承权,丙没有继承权 B.丙享有全部财产继承权,乙没有继承权 C.乙享有1/4财产的继承权,丙享有3/4财产的 继承权 D.乙、丙都没有继承权,财产收为官府所有
答案及解析
2.刺配刑
刺配之法始于五代,宋太祖时为宽宥死罪,推
行“刺配之法”即赦免死罪犯者的死刑,而 处以决杖、流配、刺面三刑合一的代用刑。 刺配使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的折 磨。 宋代刺配之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杂犯死罪被 宽贷减死之人;犯强盗窃盗之罪者;被称为 凶恶之人的累犯等。
3.凌迟刑
凌迟本意为 “缓缓的山
(2009)14.关于宋代法律和法制,下列哪一选项

是错误的?( ) A.《宋刑统》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 法典 B.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作了区分 C.宋仁宗朝敕、例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 一断于敕、例” D.宋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 答案:C
(2008四川)9.南宋时,富人甲去世,妻已亡,家
(一)“事为之防,曲为之制”
谷稍 ,夺 收其 其权 精, 兵制 。其 赵 钱 普
——
(二)禁人为非,莫先法令
(三)义利并和,通商惠工
二、立法活动
(一)《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
963年),工部尚书、 判大理寺卿窦仪等完成 《宋刑统》的编撰,太 祖诏“付大理寺刻版摹 印,颁行天下”,成为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版 印行的法典。
历年司考真题
(2012)16.宋承唐律,仍实行唐制“七出”、

“三不去”的离婚制度,但在离婚或改嫁方面也有 变通。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变通规定? A.“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的,准妻改 嫁或离婚 B.“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 各减一等” C.夫亡,妻“若改适(嫁),其见在部曲、奴 婢、田宅不得费用” D.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 答案:D
丘” , 用于死刑名称,则是 指处死人时将人身上的肉一 刀刀割去,使受刑人痛苦地 慢慢死去。 “身具白骨,
而口眼之具尤动,四肢 分落,而呻痛之声未息”
凌迟刑最早出现在五代时期, 正式定为刑名是在辽。仁宗 时开始施用,南宋《庆元条 法事类》中列为死刑法定刑。 此后,金、元、明、清都规 定为法定刑,是最残忍的一 种死刑。
(二)诉讼审判制度
1.皇帝亲自介入审判
2.民刑有别的诉讼程序
第一,规定了民事诉讼受理的时间,即“务
限”。《宋刑统》有“婚田入务”专条,规 定每年“取十月一日以后,许官司受理,至 正月三十日住接词状,三月三十日以前断遣 须毕,如未毕,具停滞刑狱事由闻奏”。 第二,规定了民事诉讼的时效,超过时效的 诉讼,官府不再受理。 《宋刑统》规定,田 地房屋分界纠纷,当时不曾诉讼,事后家长 见证人死亡、契书毁乱,超过二十年的,不 再受理;债务纠纷,债务人、保人逃亡,过 三十年不再受理。
案的机构,直属于皇帝。凡是全国奏报的重大刑案, 先由审刑院收录,交大理寺审判后,再由审刑院审 议并写出处理意见,最后经中书省奏请皇帝裁决。 神宗变法时废除。 2.提点刑狱司的设置 地方诉讼衙门中,各路设提点刑狱司,是为中央在 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真宗时称提点刑狱公事,仁 宗后称提刑司。 提刑司主管复核及审查所属州县的判决,和每十日 一上报的囚帐,有疑狱时“即驰传往视之”。
4. 编管和安置
编管:把犯罪之人编入外州户籍,使其
接受监督管制,限制其人身自由,量力 役作时限的处罚方法。主要适用于被除 名、勒令停职的官员。 安置:将犯罪者贬谪到远恶之地居住并 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方法(一般无需 劳役)。
(二)重典惩治贼盗
1.重法地法 仁宗嘉祐年间,统治者首先出于京畿地区安全的考
宋朝法律制度
课时:2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高度发展的专制集权
政治在宋代立法、司法方面的表现;封建法 律与商品经济发展的关系;分析唐朝以后法 律的变革。 重点:立法概况;诉讼审判制度 难点:财产继承制度 司考考点:立法概况;财产继承;翻异别勘
南宋形势图
南宋、金、西夏形势图
一、立法指导思想
虑,将京城开封诸县划为“重法地”,规定在“重 法地”内犯罪的,加重处罚。 神宗以后,重法地占全国地域的42%以上。 2.盗贼重法 神宗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又颁行《盗贼重 法》,进一步强化对谋反、杀人、劫略、盗窃罪的 镇压。凡犯有《盗贼重法》所定各罪者,无论是否 在重法地内犯罪,都依《重法地法》从重惩处。
(2012)17.《折狱龟鉴》载一案例:张泳尚书镇蜀日,因




出过委巷,闻人哭,惧而不哀,遂使讯之。云:“夫暴卒。” 乃付吏穷治。吏往熟视,略不见其要害。而妻教吏搜顶发, 当有验。乃往视之,果有大钉陷其脑中。吏喜,辄矜妻能, 悉以告泳。泳使呼出,厚加赏方,问所知之由,并令鞫其事, 盖尝害夫,亦用此谋。发棺视尸,其钉尚在,遂与哭妇俱刑 于市。关于本案,张泳运用了下列哪一断案方法? A.《春秋》决狱 B.“听讼”、“断狱” C.“据状断之” D.九卿会审类,就是将敕、令、格、式
以事为类编纂而成的法典。 南宋孝宗时曾编有《淳熙条法类》;宁 宗时编有《庆元条法事类》;理宗时编 有《淳祐条法事类》。
三、刑事法律内容
(一)刑罚制度的改革
1.折杖法 宋太祖建隆四年颁折杖法。即笞杖刑折为臀
杖,徒刑折为脊杖,杖后即释放;流刑脊杖 后于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刑,脊杖二十, 就地配役三年。 “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 决数”。
本案所涉法律争议
一、阿云身份应如何确认? 阿云和受害人韦姓男子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到对她
处刑的轻重。审刑院、大理寺以“违律为婚”的罪 名奏裁,是因为根据《宋刑统· 户婚律》规定:“诸 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阿云在居母丧 期间许聘给韦姓,因此这一婚姻无效,即阿云与韦 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因此,应以“凡人” 论处。否则,如果他们之间有夫妻关系的话,“谋 杀已伤”的情节就构成了“十恶”罪名中的“不睦” 罪,由于“十恶”罪名为常赦所不原,从而不适用 自首情节,会被处以死刑。
两宋编敕的特点
(1)活动频繁,数量众多 (2)设有专门编敕机构——详定编敕所
(3)编敕内容广泛,涉及刑事、民事、经济
各方面 (4)编敕法律地位高
2.编例
所谓编例,是将散例加以整理和汇编的立法
活动。 例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宋代的例可分为 断例和指挥两种。 断例是经皇帝批准的审判案件的成例,即以 前事作为后事的断案标准。如神宗时《熙宁 法寺断例》 指挥是皇帝或中央机关对下级官署的指令。
南宋规定户绝财产继承办法。 户绝指家无男子承继。户绝立继承人有两种
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 “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 亲属,称为“命继”。继子与户绝之女均享 有继承权。 继子与户绝家之女的财产分配比例,《名公 书判清明集•户婚门》中有详细记载 。
(三)市舶条法
四、民事法律内容
(一)所有权
宋时所有权已划分为动产所有权(宋称物主
权)与不动产所有权(宋称业主权)。 对不动产(田宅)所有权的转移,包括租佃、 典、押等形式,都规定要书面立契并取得官 府承认,即所谓:“皆得本司文牒,然后听 之”。
(二)财产继承
宋代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二)编敕、编例与条法事类
1. 编敕
所谓“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分散的
“敕令”进行整理、编撰,使之成为具有系 统性、相互不矛盾的法规汇编的活动。 敕是皇帝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宋代皇帝对 特定的人或事随时发布的指示或命令称为散 敕。将散敕汇编,整理成册,使之通过一定 的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即是编敕。
宋朝是当时世界著名的贸易
大国,海外贸易遍及欧、亚、 非三大洲。为规范对外贸易, 制定了详细的外贸法规“市 舶条法”。主要内容有:建 立市舶司、市易司、等各种 管理海外贸易的机构,详定 其职责;保护外商的合法权 益,包括外商在中国的定居 权和婚姻权等。
五、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审刑院的设置与废置 审刑院是宋太宗淳化二年在宫内设立的审议重大刑
《宋刑统》主要特点
《宋刑统》沿用唐末《大中刑律统类》和后
周《显德刑统》编纂体例。 1.各篇篇目下,将内容相同的条款归纳为 “门”,共分213门。 2.律文和律疏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到宋初的 敕、令、格、式。 3.纳入“起请”三十二条。所谓“起请”就 是《宋刑统》的起草者窦仪等对律、敕等法 律条文所作的修正和补充。
宋代法制名人:包公与宋慈
宋代名案:阿云之狱
“熙宁元年八月,诏:‘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
首,从谋杀减二等论’。初,登州奏有妇阿云,母 服中聘于韦,恶韦丑陋,谋杀不死。按问欲举,自 首。审刑院、大理寺论死,用违律为婚奏裁,敕贷 其死。知登州许遵奏,引律‘因犯杀伤而自首,得 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以谋为所因,当用 按问欲举条减二等。刑部定如审刑、大理。时遵方 召判大理,御史台劾遵,而遵不伏,请下两制议。 乃令翰林学士司马光、王安石同议,二人议不同, 遂各为奏。光议是刑部,安石议是遵,诏从安石所 议。 ” ——《宋史·刑法志》
4.翻异别勘
宋朝在审判令要求口供前后一致,才能断罪
定刑。如犯人否认其口供,且“所翻情节, 实碍重罪”,则这个案件就改换法官或改换 司法机关审理。这就是翻异别勘制度。 一般先采取同级异司复审,称为“移司别 勘”。如仍上诉,则由上级司法机关“差官 别推”。为了防止囚犯利用“翻异别推”拖 延时日,沿用唐代三推之限,囚犯经三次翻 异别推后,再翻异即不再复推,迳行判决。
3.鞫谳分司
宋朝创立的鞫谳分司是审判制度的一大特色,
从州至大理寺都实行审与断分离制。大理寺 设详断官(断司),详议官(议司)分别负 责审讯和检法用律,而后由长官审定断案。 州府设司理院,由司理参军“掌狱讼勘鞫之 事”,为“鞫司”,负责审讯人犯、传集人 证、调查事实等审判事务;设司法参军,掌 “议法判刑”为“谳司”,根据已经认定的 事实,检索有关法律条文,定罪量刑;最后 由知州(知府)亲自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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