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遗产税理论研究综述
各国遗产税税收制度比较研究
英 国是欧洲较早征收遗产税的国家 , 实行 的也是 “ 总遗产税征收模
年后 , 沿用原在大陆 1 9 4 6 年制定 的《 遗产税法 》 征收遗产税 , 并于 1 9 5 2
年修改该税法 , 沿用至今。 台湾地区采用遗产税 与赠与税结合征收的总 遗产税制。 对纳税义务人的规定成阶梯 型选择 的模式 , 南遗产税法和赠
或 者 财 团 ,为 防 止 恶 意避 税 的情 况 发 生 ,视 为 个 人 而 承 担纳 税 义 务 ,当
对 于其 它税制要素 , 美国实行的是总遗产税 制决定 了其遗产税的纳
然这些社 团不包括慈善 、宗教和公益机构 。2 、应纳税财产为通过继承 或赠与取得的所有财产价值 , 包括动产 、 不动产 、 无形资产 、 有价证券 ,
税人是遗 嘱的管理人或执行人( 管理人或执行人 一般为专业律师或者 由
被继 承人 指定 ) ,遗嘱执行 人或管 理人的义务包 括 : 计 算遗产的价值 、
区分 遗产性 质并 在有关部 门登记 、 代为缴纳遗 产税 、 监督执行遗产分配 情 况等 , 于此相对 , 赠与税 的纳税人就是财产 的赠与人 。 就遗产税的征 收范围而 言 ,应纳税财产包 括被继承人所有 的一切具有经济 价值的财 产, 包括现金 、有价证券 、 不动产 、 无形资产等 ,范围广泛 。美 国的遗 产税实施 1 6 级超额 累进税率 ,以体现量能负担 ,区别对待 的原则 ,实
人。 遗产税 的课征对象为被继承人 留下的遗产总额 或赠与人赠与 的全部 财产 , 纳税义务人采取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相结合 的一般方式 , 税率采
取超额 累进税率 。意大利遗产税的扣பைடு நூலகம்项 目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 、
医疗费 、丧葬费等
国外最优遗产税理论研究综述与评析
遗产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降低代际财富转移、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税种,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
我国是暂未开征遗产税的少数大国之一。
早在1950年,《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提出,要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1994年,分税制改革把“征收遗产税”列入税制改革方案。
2013年,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研究适时开征遗产税”。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是“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某种意义上,遗产税可视为直接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梳理目前国内关于遗产税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外开征遗产税的经验比较(刘佐等,2003)、我国遗产税改革的制度环境分析(李建英等,2000)等领域,系统总结国外最优遗产税理论的研究尚不多见。
一般认为,最优遗产税的理论研究建立在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和最优税收理论的基础上,由Kaplow(2000)在Mirrlees最优所得税模型的基础上,将遗产赠与和遗产税征收造成的影响纳入统一的分析框架内。
后续最优遗产税的研究拓展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模型分析中加入遗产外部性、个体异质性等因素;二是借鉴动态资本税和新动态财政学的分析方法,将最优遗产税理论研究动态化。
近年来,也有学者(Piketty 等,2013)利用可估参数和数值模拟方法,开展最优遗产税理论对现实经济的解释力和实践应用方面的研究。
一、最优遗产税的基本理论框架Kaplow(2000)在Mirrlees最优所得税模型的基础上引入遗产和遗产税,并遵循Atkinson和Stiglitz最优税制结构的分析思路,构建了最优遗产税的理论模型,即:首先,政府宣布劳动所得税、资本所得税税率和遗产税税率,在预算约束和税率给定的条件下,代表性个体对消费、遗赠和劳动供给作出最优选择;其次,政府在预算平衡和个人效用最大化行为选择的约束下,通过选择资本利得税税率、遗产税税率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最终确定的税率为最优税率。
[遗产税,美日,我国]从美日遗产税看我国遗产税的开征
从美日遗产税看我国遗产税的开征一、遗产税的概述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者去世以后遗留的财产征收的税收,通常包括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征收的税收和对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征收的税收。
①在世界上有税收制度的127个国家中,近100个国家正在或曾经征收过遗产税。
遗产税并不是一个新的税种,最早可以追溯到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法老胡夫为了筹措军费开征了古代的遗产税。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平等的社会关系替代了君臣关系,遗产税的征收目的发生了变化,虽然其通常催生于筹措战争军费之时,但也都无一例外的被赋予“公平”、“正义”的调节社会财富的功能。
二、美日遗产税的宏观比较(一)美日遗产税的效用2. 增加财政收入。
政府增加遗产税这一税收项目,一般会带来税收收入的增长。
但是部分学者认为遗产税征管较一般税收更为复杂,可能会由于征收成本过高,导致入不敷出。
通过上表中的数据我们不难发现,遗产税的确能够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但其所占政府税收收入的比率较低,即遗产税增加财政收入的功能不强。
3. 刺激慈善捐赠。
遗产税之所以具备这项效用,是因为各国普遍将慈善捐赠作为遗产税的扣除项。
纳税人会出于减轻税收负担的考虑而进行慈善捐赠。
但同样都开征了遗产税的美日两国,富豪们的捐赠热情相差甚远。
由此笔者认为影响人们进行慈善捐赠最重要的因素不是遗产税,而是文化信仰和价值观念,遗产税仅仅只是起到刺激的作用。
因此,在不特定国家,其文化信仰和价值观念的不同,遗产税对于慈善捐赠的效用存在明显的差异。
(二)美日遗产税的发展趋势1. 美国。
美国遗产税存废的问题一直是争论的焦点。
其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经济原因:政府希望通过减税政策来刺激美国经济走出低谷;二是政治原因:代表富人利益的共和党和代表中下阶级的民主党的政治博弈。
笔者认为,在美国过度集中的财富被视为是对民主政治的一种威胁,相应的巨额遗产在很大意义上可以被理解为与机会均等的民主理想相违背,而开征遗产税能有效的降低社会财富的集中程度。
税收论文:浅谈国内外的遗产税-最新范文
税收论文:浅谈国内外的遗产税遗产税是针对财产所有人去世以后遗留下来的财产而征收的一种税,迄今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
世界大多数国家之所以普遍征收遗产税,是因为它可起到避免财富过度集中、抑制社会浪费、平衡纳税人心理等作用。
西方发达国家开征遗产税的时间较早,但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因而在税制结构、税率设计、征收依据、税种划分、扣除减免等方面,各国也有所不同。
(一)从税制结构来看,大致有三种类型: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制是指只对死者的遗产总额征税,而不管遗产的继承情况和遗产将作何种方式分配,英国、美国遗产税制即属这一类。
分遗产税制是根据继承人与死者之间关系的亲疏,以及继承财产的多少,进行分别课征的税制,法国、德国等采用此种税制。
混合遗产税制是指先按总遗产税制办法征税,然后再根据继承人分得的遗产情况,如果分得的遗产超过一定限额,则按分遗产税制再征一道遗产税,采取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有加拿大、意大利等。
从税制设计角度考虑,总遗产税制税率设计较为容易,税制简单;从征管角度考虑,总遗产税制税源可靠,管理简便易行,而分遗产税制因需考虑总体财产的具体分配,征管相对较难,且易增加偷逃的可能性;从组织收入角度考虑,如都采用同样的累进税率,总遗产税能提供更多的收入,因为它适用遗产总额而不是遗产分配额;从促进社会公平的角度考虑,分遗产税制在减轻财富分配不公方面比总遗产税制有更多的作用,按继承财产规模累进征收的分遗产税,以“财产越分散,缴纳的税额越小”来鼓励财产在个人之间的分散。
混合遗产税制与前两者比较。
相对兼容了两者的优点,但征两道税,不仅在税率设计方面比较复杂,而且也有重复征税的嫌疑。
(二)从征税依据看,大致有三种标准:国籍标准、住所标准和财产所在地标准。
国籍标准是以财产所有者的国籍为依据;住所标准是以财产所有人的住所为依据;财产所在地标准是按财产的所在地划分税收征管权。
我国开征遗产税问题的研究综述
我国开征遗产税问题的研究综述作者:董琦来源:《理财·财经版》2018年第05期笔者梳理了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问题的相关研究文献,现阶段遗产税开征与否争论不一。
一方面,开征遗产税可能对中国社会带来诸多利处;另一方面,中国当前开征遗产税也有许多问题和困难,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遗产税概述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所遗留财产为课税对象、针对财产代际转移征收的清算性税收,是公平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最后一道税收调控(李华)。
但是遗产税又是一个充满争议的税种,从理论角度看,既有支持征收遗产税的理论,也存在反对征收遗产税的理论。
从现实情况看,一些国家和地区废除了遗产税,与此同时,许多国家仍然继续征收遗产税(单顺安)。
遗产税开征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大,需要根据我国国情统筹考虑和慎重决定。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财富不断积累,与此同时贫富差距则不断加大,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5年我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462,超过了0.4的收入差距“警戒线”。
注重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我国有必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税制,在社会再分配环节缩小贫富差距。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遗产税又一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积极意义(一)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财富分配不均衡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是开征遗产税的直接原因(张清立)。
曹玉洁、封嘉怡等认为通过开征遗产税有助于缩小代际间产生的贫富悬殊,一定程度解决“富人更富、穷人更穷”的恶性循环。
此外,单顺安则着重分析了遗产税对缩小城乡差距方面的作用。
(二)有利于调整和完善我国税制结构目前,我国地方税制体系还不完善,特别是“营改增”之后地方需要形成更多的、法定规范性较高的税收收入源泉,遗产税可以考虑成为地方新的“税源”(朱军)。
相反,高萍、张永忠等则坚持根据税种的归属要有利于税种功能的发挥,要有利于区域税收分配的均衡,要便于征收管理等原则的要求,遗产税必须归属于中央税。
美国遗产法遗嘱继承与遗产税
美国遗产法遗嘱继承与遗产税250年前的美国,正处于法律制度建设的初期阶段,各州的遗产法也只存在于各自的州法中。
直到美国宪法修订后,遗产法才正式成为联邦法律的一部分。
如今,美国遗产法遗嘱继承与遗产税的规定成为了人们关心的焦点。
本文将对美国遗产法的遗嘱继承与遗产税进行探讨。
一、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去世者通过遗嘱明确继承人以及财产的分配方式。
根据美国联邦法以及各州法律的规定,遗嘱继承的程序略有不同,但总体上都要满足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遗嘱必须以书面形式存在,并由立遗嘱人的意愿作出。
其次,遗嘱需要签名并由证人作证,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最后,遗嘱必须经过认证程序,被认定为有效才能生效。
根据遗嘱的内容,财产将按照立遗嘱人所指定的分配方式进行继承。
立遗嘱人可以选择将财产全数或部分分配给亲属、朋友或其他机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立遗嘱人不能随意完全排除继承人的权益。
在美国的法律框架下,有一部分财产是保护的,被称为“必需保护财产”,这部分财产必须分配给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对于没有立遗嘱的人而言,根据各州法律的规定,其财产将通过“无遗嘱继承”(intestate succession)方式进行继承。
一般来说,无遗嘱继承将财产分配给配偶以及子女,其次是父母、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
如果没有直系亲属,财产将归属于州政府。
二、遗产税遗产税是指在去世者的财产分配给继承人之前,需要缴纳的一种税款。
遗产税的税率和起征点根据联邦和各州的法律有所不同。
美国联邦税法规定,个人财产超过一定额度的遗产将受到遗产税的征收。
然而,遗产税并非适用于每个人,因为联邦政府规定了一个免税额度。
根据最新法律规定,单身个人的免税额度约为110万美元,而夫妻的免税额度约为220万美元。
在超过免税额度的部分,将按照不同的税率进行征收,税率从15%至40%不等。
需要注意的是,联邦遗产税以及州级遗产税之间存在差别。
根据不同州的法律,各州还可能额外征收遗产税,这种税收称为州级遗产税。
美国遗产税法的规定与实践
美国遗产税法的规定与实践在美国,遗产税是一种由联邦政府对个人财产遗产征收的税款。
遗产税法旨在确保富裕家庭在财产传承过程中公平地贡献一部分财产。
本文将介绍美国遗产税法的规定以及实际应用情况。
一、遗产税法的规定根据美国联邦法律,《遗产税法典》(Estate Tax Code)规定了遗产税的适用范围、税率以及纳税义务。
具体规定如下:1. 适用范围:遗产税适用于个人在离世时遗留给另一方的财产,包括现金、不动产、股票、债券等各种资产。
2. 起征额:根据税法规定,每个个人有一定的起征额免税额。
当前的起征额为500万美元,超过这个数额的遗产将会受到征税。
3. 税率:遗产税根据遗产金额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税率表。
税率从18%(最低起征额)一直上升到40%(最高税率),中间分为数个不同的档次。
4. 免税额和豁免: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可以享受豁免,比如遗产留给配偶或慈善机构,可以免除一部分或全部的遗产税。
二、遗产税的实践应用1. 专业顾问咨询:由于遗产税涉及复杂的规定和计算,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请教专业税务顾问,以确保他们能够合法地减少或规避遗产税。
2. 高财富家族信托:一些高净值家庭通过建立家族信托来减少其遗产税的负担。
这种信托可以将财产移交给信托,受益人可以是家族成员、慈善机构或其他受益人。
3. 大额礼物赠予:有些人在生前会选择将一部分财产作为大额礼物赠予配偶、子女或其他受益人。
由于赠与税的起征额高于遗产税的起征额,这种方式可以减少后代继承时的遗产税负担。
4. 风险投资:有些投资者通过向创业企业进行风险投资来减少其纳税基数。
联邦政府鼓励这样的投资,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5. 遗嘱规划:精心编写遗嘱是规避遗产税的关键一步。
通过合理的遗嘱规划,可以减少税务负担并确保遗产能够按照个人愿望进行分配。
三、遗产税法的争议遗产税法引发了许多争议。
一方面,批评者认为遗产税剥夺了遗产人的权力,使得个人不能完全自由地处理个人财产。
另一方面,支持者认为遗产税是一种财富再分配的方式,有助于减少财富不平等现象。
论西方遗产税制度及其借鉴
论西方遗产税制度及其借鉴论西方遗产税制度及其借鉴姚秀兰摘要:西方的遗产税制度是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逐步形成和完善的。
在分析西方3种课征模式利弊的基础上,对我国遗产税立法中征管模式、纳税人、征税对象、起征点、税率等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遗产;遗户产税;税制;课征;调节遗产税是对则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下来的则产课征的税。
目前,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开征了遗产税。
我国早在北洋政府时期也种经酝酿开征遗产。
1915年夏,当时的北京政府曾拟定了《遗产税条例草案》,后终因政局不稳、战争频繁而未能实施。
1940年7月,南京国民政府正式开征遗产税。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条件不成熟,1950年6月政务院决定暂不开征遗产税。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一部分人己先富起来,并积累了相当可观的则富,因此,我国己具备开征遗产税的条件。
本文探讨西方遗产税制度的成因、发展及课征制度,并以此为借鉴,就我国开征遗产税提出若干建议。
一、西方遗产税制度的成因早在占罗马时期,由于战争急需军铜,奥占斯特斯大帝种令公民在遗嘱内须注明,至少应将遗产的5%上交国家。
公元6年,奥占斯特斯迫使罗马元老院通过遗产税法案,规定对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课征5%的遗产税,以作士兵养老费用和屯川基金。
在中世纪,教会法种规定,教徒要把遗产交给“最神圣的天主教会”,这是一种自觉的宗教义务。
这项规定盛行于欧洲,尤其是英伦三岛。
爱尔兰法规定,死去的人要把1/ 10的遗产划归教会。
这实际上是占罗马征收遗产税制度在教会法上的表现。
14世纪末,一些意大利自治城市因财政困难,先后开征了遗产税,采用比例课税,税率为2%一5%。
可见,早期遗产税是按比例课税,其开征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国家则政收入,弥补财政支出(主要是军饷)的不足。
现代累进税率的遗产税制是进入资本卞义社会后形成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则富过分集中,缩小贫富差别。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急速发展,资本积累的规模扩大,社会则富日益集中在少数人乎中,贫富差距愈益悬.殊,埋下了社会不安定的隐患。
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可行性研究
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可行性研究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财富的分配越来越不平等,贫富差距日益加大。
为了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许多国家纷纷建立了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以便通过财产转移的方式来实现红利的平衡,加强财政收入,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在中国,尤其是现代化的经济体系下,人们对于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的讨论愈加深入,其可行性与实际效果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二、遗产税的可行性研究(一)国际范围内的情况在国际范围内,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遗产税制度,例如津巴布韦、法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德国等等。
这些国家的遗产税制度不仅可以帮助政府增加财政收入,而且可以促进财产的公平分配,防止贫富分化加剧。
(二)国内现状分析在中国,由于长期的封建主义和计划经济的制度,财富分配极不均衡,现在的财产权很集中,富人更容易通过财产转移来避税。
因此,建立遗产税制度非常必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社会财富,防止富人避税,增加财政收入。
但是,在中国实行遗产税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规划。
第一,如何界定征收的流动资产的范围和税率。
第二,如何避免遗产税的误征和遗漏,以确保征收效率和公正性。
第三,如何调整社会舆论,增强公众支持,以确保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三、赠与税的可行性研究(一)国际范围内的情况国际上许多国家都有赠与税制度,例如美国、法国、英国、日本、加拿大等等。
赠与税制度可以有效地控制财产的传递,保证财产传递的公平和公正。
(二)国内现状分析当前,我国没有赠与税制度,因此容易发生财产转移的避税问题。
如果建立赠与税制度,可以限制赠与财产的频率和数量,避免财产流动的超速度,平衡社会财富分配。
同时,也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支持社会事业建设。
但是,赠与税制度也面临着许多问题。
第一,如何确定赠与的范围、税率和应纳税额。
第二,如何制定税收服务政策,满足纳税人的需求。
第三,如何管理信息,在税源管理方面加强监管,保证正常缴税。
国外征收遗产税的理论依据和建议征收标准
国外征收遗产税的理论依据和建议征收标准一、开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关于开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自17世纪以来就形成各种不同的学说。
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种论点:1 国家共同继承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私人之所以能积聚财产,并非仅是其独自努力的结果,而是有赖于国家的保护,所以国家对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理所当然地拥有分得部分遗产的能力。
2 没收无遗嘱的财产说。
这种论点认为,遗产由其亲人继承是死者的意愿,而对其他无遗嘱的财产应由国家没收最为合理。
3 权力说。
此说认为,遗产发生继承关系,缘由是遗产人与继承人之间的血缘或其他情谊关系。
从经济角度来看,继承人所得的遗产是一种不劳而得,其彼此情谊疏淡者更是意外之财。
国家允许私人间的遗产继承,即是国家授予私人以财产继承的权利,国家既然授予私人以继承的权利,自然亦有课征和处理遗产的权利。
4 溯往课税说。
此说主张,凡能留下遗产尤其是大额遗产者,往往都是靠生前逃避税收所致,因而应对遗产课以重税,对死者生前逃避的税收,在其死后无法逃避的情况下追缴回来。
5 平均财富说。
这种学说认为,国家有责任防止财富过多地集中于少数人手中,现实中遗产继承制度就是造成财富集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国家应当利用遗产税的课征,达到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之目的。
6 课税能力说。
这种观点认为,应以负担能力为纳税标准,而继承人获取遗产就增加了纳税能力。
遗产作为一种特殊所得,按照应能课税原则,应当对其课税。
关于遗产税的上述学说代表了不同学者在不同侧面上形成的各种主张,在一定程度上都反映了征收遗产税的理论依据及其社会意义。
二、建议征收标准:使继承遗产者在继承遗产之时,其家庭财富的总和不超过其所在区域所有家庭的家庭财产平均量的1.6倍。
因为1.6倍极限差原则是对人类能力进行评价的来讲最公平合理一大原则。
遗产税实现社会公平的理论研究述评与分析建议
拿 大 联 邦 政府 于 1 9 7 2 年彻 底 废 除 了资本 转 移 税或 遗 显 著 的社 会 影 响 。 国外 理 论 界 就这 个 问题 展 开 了深
力拥 有 这 部分 可继 承遗 产 的所 有权 ?中世 纪 的欧洲 , 争 议 的 原 因 。经 验 研 究证 实 : 如 果遗 产 是 偶然 性 的 、 在 农场 主和 教会 负 责人 死后 , 相 关 职 能部 门也 征收 包 无 计 划 的 , 则 此 时 的遗 产 税 十 分有 效 率 ; 如 果 遗 产是
一
、
遗产税 的历史沿革
产税 ; 澳大利亚也于 1 9 7 7 年停征 了遗产税; 新西兰则 于1 9 9 2 年彻底 废 止遗产税 。
从遗 产税 制 度 的确 定到 停征 , 从 在全 世 界范 围内
对遗 产征 税 , 最 早起 源于 公元 前 7 世 纪 的埃 及 。①
但 在 人类 历 史上 能 够 发挥 重 要 影 响 的遗 产 税 法 案 却 逐 步 兴起 到逐 渐走 向争 议 , 遗产 税 在世 界税 收历 史上
遗 产 税 实现 社 会 公 平 的理 论研 究述 评 与 分析 建议
是 公元 6 年 罗 马 皇 帝奥 古 斯 都 ( A u g u s t u s ) 颁布 的《 关 颇 具 有 个性 色 彩 。这其 中 的缘 由还在 于 遗 产 税 的征 于1 / 2 0的遗 产税 的优 流 斯法 》 ( L e x J u l i a d e v i c e s i — 税对 象 具有 不 确定 性与 确 定性 并存特 征 、 遗 产遗 赠动 m e h e r e d i t a t u m ) 。② 尽管 后 来有 学 者对 此有 疑 问, 但 机 具有 利他 性 与利 己性 并存 特 征 、 遗产税 收 入 筹集 功 罗 马 皇 帝颁 布 的遗 产税 法 似 乎 很 好地 解 决 了遗 产 税 能 与 社 会政 策 职 能 并存 等 特 征 。 由于政 策 制 定 者无 的 两 个 基本 问题 —— 谁 能处 理 可 继承 财 产 ?谁 有 权 从 知 晓遗产 传 递是 否属 故 意行 为 , 这也 是遗 产税 颇 受
遗产税研究文献综述
江西财经大学2011~ 2012学年第 2 学期期末考试论文题目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研究文献综述---基于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视角课程编码 19222 选课班 A03课程名称文献检索与利用任课教师张红学号 00909XX 姓名郭X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专业税务考试时间 2012-5-30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研究文献综述———基于必要性与可行性的视角0090947 郭俊摘要:遗产税作为一种调节遗产和赠与财产,防止贫富差距过于悬殊促进社会公平的税种。
虽在我国很早就提出,但从未付诸于行动。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后的今天,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改善,富豪的数量急剧上升,同时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
是否应该开征遗产税成了学术界的一大热点。
本文围绕这一话题,在众多学者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综述,总结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字:遗产税必要性可行性Abstract:The Inheritance tax, as a kind of regulation heritage and the gift property, to prevent the gap between rich and poor become too large and promote social justice。
Although put forward early, it never come into action。
After more than 30 years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today people's living standards have greatly improved, the number of rich rise sharply, and the gap between rich and poor is more and more big。
whether our country should levy the inheritance tax become a heat debate in academic circles。
现代遗产税理论研究综述
遗产税被西方 人称 为罗宾汉税 , 是个 既古老又现代的税种 。 据专家考证 , 早在 4 0 0 0多年前 , 古埃及 、 巴罗马就 曾因筹集 战争 经费而开征过遗产税 。近代遗产税于 1 6 世 纪末 期始于荷兰 , 随 后, 英 国、 法 国、 美国 、 意大利 、 日本 、 德 国等 国家相继 开征 了遗产 税, 各国开征遗产税 的主要 目的大多也是 筹集战争经费 , 战后即
停征 。
林素 潮
黄 翠君
与古代遗 产税 和近代遗产税相 比较 ,现代 遗产税存 在的 目 的主要是调节社会 成员 财富分配 , 缓解 社会 贫富差距 , 其取得财 政收入 的作用则大大地减弱 了。 至今 , 全世界大约有 1 2 7个 国家 和地 区开征 了遗产税 。显然 , 遗产税并 没有在所有 国家普及 , 究 其原 因, 除 了各 国经济发展 的程度存在差异外 , 根本原因在于遗 产税本身 的特质 , 即遗产税这一古 老的税种 , 它 所承载的劫富济 贫功能是 否具 有道德上的合理性 ,在 征收效 率上是 否达到 了预 期 的效果 ? 在开征遗产税 的国家里 , 也始终存在着是否应该征收 以及如何 征收遗产税的争议 ,他们争论 的焦点 也是课征遗产税 会对社会 和经 济效益产生什么样 的影 响?对纳税人经济行为 的 选择和社会福利状 况带来的影响会有多大 ?理论界对遗产税课 征 的理论依据 , 税收制度 的选 择 , 遗产税 的征税 效应等也有着各 种不 同甚 至截然相反 的观点 。 本文拟从遗产税开征的理论 依据 、 税收原则 和遗产税产生 的社会效应 三个方 面对现代遗产税理论 研究 中的内容 进行一个梳理 ,以便 为我国研究开征遗产税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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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遗产税理论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禹奎摘要:本文对国外遗产税理论研究的内容和成果进行了综述,主要是课征遗产税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效应的分析,包括遗产税的公平和效率分析以及遗产税对纳税人的有关经济行为选择的影响。
由于研究者基于不同的立足点、从不同的角度出发,选择的分析方法和前提条件不同,作为分析对象的数据资料的统计方法和样本选择也各有差异,最终导致了不同或者相反的结论。
这些研究方法和成果对我们的理论研究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开征遗产税(包括赠与税)的国家里,始终存在着是否应该征收以及如何征收遗产税的争议。
在最近30年里至少有20个国家和地区取消或停征了遗产税1。
国外理论界对遗产税课征的理论依据,税收原则的选择和贯彻,以及课征遗产税的效应,都有着各自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说法。
究其原因,首先是因为遗产税本身超出了一般税收问题涉及的层面,有关的价值判断和利弊分析常涉及政治和经济、道德和法律、宗教和哲学等等。
其次,由于遗产税事关生死,针对的是不止一代人的生命周期,行为分析的时间跨度较长,实证分析资料的取得非常困难。
遗产税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是课征遗产税会带来什么样的社会和经济效应,或者说,遗产税对纳税人经济行为选择和社会福利状况的影响到底是什么?这也是国外遗产税理论研究的焦点。
因为它是判断税种优劣的基础,也为税制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依据。
本文拟对国外遗产税理论研究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一个综述,以对我国遗产税的理论研究和制度选择提供有益的帮助。
一、遗产税的公平分析设立遗产税的国家一般都认为遗产税可以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但进一步的理论研究产生了关于遗产税公平问题的争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遗产税对实现公平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一般认为,遗产所得本身是“不公平的分配”2。
在分配是否公平的问题上有一个公认的“天赋标准”(endowment- based criteria),即每个人对自己的劳动成果都拥有天赋的权力,并承认和允许个人之间存在能力差别。
也就是说,由于天生禀赋的差异带来的收入差异被认为是合理的。
而由其他非禀赋因素诸如垄断、社会地位、婚姻、遗产、赠与等带来的收入或财富差异被认为是不合理的。
遗产税天生就有维护“天赋标准”的职能。
有人进一步认为对个人1 刘佐:《遗产税制度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
2 西蒙·詹姆斯等:《税收经济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
财富的使用加以限制是社会自然的、持续的和恰当的角色1。
还有人认为遗产继承是公民权利而不是自然权利,因此社会不仅有判断力还有义务管理这些行为。
反对遗产税的人说父母有不被限制的权利把财富传给孩子。
对遗赠和继承行为征税是没有根据的,也是不公平的。
他们指出其他形式的转移,比如在人力资本上的投资、给子女提供社会关系、把孩子带入家族企业、每年给孩子免税扣除限额以下的赠与,等等,都是免税的,为什么单在死亡时的转移要被区别对待?2.遗产税制度本身对公平的影响(1)对于已婚和单身纳税人的差别待遇。
多数国家的税制,对活着的配偶的遗赠是免税的。
而拥有同样财富数量的单身或丧偶者的遗赠就无法享受这种待遇。
有美国学者认为,这种婚姻状况的税收差别待遇从未被衡量过,但却可能给不同家庭潜在地造成上百万美元的财富差异2。
税制设计者当然有理由反对这种说法。
一般家庭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丧偶者对死去的配偶留下的财产有所有权或优先的继承权,这种权利当然应给与减免的照顾。
(2)避税因素对公平的影响。
由于税制设计问题,遗产税引发了各种避税行为,由此在结果上影响了公平的实现。
诸多漏洞的存在实质上可能使遗产税违背税收的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原则。
纳税人可以通过事先的税收筹划消除或减少他们的纳税义务。
因而,一个拥有500万财产的人不仅可能比那些同样拥有500万财产的人缴纳更少的遗产税,还可能比那些拥有100万的人缴纳更少的遗产税。
根据美国国税局(IRS)的数据,巨额遗产(超过2000万美元)负担的平均税率实际上低于中等遗产(250万到500万美元)的遗产税平均税率3。
3.遗产税与公平的实证分析哥伦比亚大学的Kopczuk和加利福尼亚大学的Saez分析认为,遗产税对减轻财富集中是有效果的4。
他们根据遗产税纳税申报的数据,分析了从1916年到2000年的美国的顶端财富所有者持有的财富份额状况,即财富集中程度的变化情况,认为所得税和遗产税的陡峭的累进税率可能是阻止大额财富集中的最重要的因素,并预测在新的几个十年中,税率累进程度的下降可能会刺激新的财富集中。
同时他们也表示,税收不是唯一因素,财富集中程度的下降,可能与商业和金融调控,二战后中产阶层的大量出现,不同性别财富平均分配等等因素相关,而且他们还强调了股市的繁荣和衰退、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在收入中比重的变化,都是影响财富集中程度的重要因素。
1 William G. Gale,Joel B. Slemrod (2001):“Rethinking the Estate and Gift Tax: Overview”,NBER working paper 8250。
2 William G. Gale,Joel B. Slemrod (2001):“Rethinking the Estate and Gift Tax: Overview”,NBER working paper 82503 Jim Saxton, Mac Thornberry, Dan Miller(1998): “The Economics of the Estate Tax”, A Joint Economic Committee Study4 Wojciech Kopczuk , Emmanuel Saez(2004): “Top Wealth Shares in the United States, 1916-2000: Evidence from Est ate Tax Returns”, NBER working paper 10399布鲁金斯学会的Gale和密歇根大学商学院的Slemrod认为,支持和反对遗产税的人都承认遗产税在减轻财富集中方面是乏力的1。
高遗产税率时期没有使财富集中明显下降。
有许多因素影响财富的集中,而且在典型年度中税收总收入仅等于GDP的0.3%和家庭财富净值的0.1%, 不可能对财富分配不公现象有重大的修正作用,即使它是累进的。
Alan Blinder在他的《关于收入分配的经济理论》一书中,指出只有大约2%的不平等是由于继承财产这种不平等的分配造成的,进而得出结论,遗产税的再分配功能是非常有限的。
虽然遗产税对促进社会公平的实证研究意义重大,但资料取得的困难使得这方面的研究较少;加上研究方法的差异,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结论。
二、遗产税的效率分析遗产税的直接收入和成本应该是衡量其效率的首选指标。
相对于其他税种,遗产税的管理成本主要是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或审计上的支出,即对应税行为和应税财产价值的确定;在遵从成本上,主要是纳税人在填制报表、申报缴纳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于税种复杂,报表项目繁多,许多纳税人都雇佣专业人员或咨询代理服务来办理申报纳税。
遗产税的收入数据直接明了。
但直接成本,即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由于统计和计算的困难,各国都没有一个确定的数据或结论。
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由于税制本身的原因,遗产税的直接成本是相对比较高的。
美国的遗产税申报表(不包括赠与税)有41页,相应的说明有22页。
美国国税局(IRS)估计正确完全地填写遗产税申报表要花费将近一整个工作周的时间——约36小时。
1995年的对家族企业所有者的一项调查发现投入到遗产税填报的实际时间还要高4倍——平均167小时。
事实上,1996年86%的应税遗产留给了律师,花费的平均成本有23000美元。
一般情况下,为遗产税筹划的直接成本非常高:聘请律师的平均成本是16000美元,聘请会计师做税收筹划的费用平均高于14000美元,而其他的财务咨询费用将近2400美元2。
美国经济委员会Dan Miller等在《遗产税经济学》中说,克林顿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成员Munnell估计执行遗产税法的成本几乎与取得的收入等量。
1998遗产税收入是230亿美元。
每取得一美元的遗产税收入,经济当中就浪费1美元用于纳税或避税。
但Munnell的实际结论是“遵从成本可能接近税收收入”3,而且这个结论是基于一种判断和估计。
他是针对1987年美国遗产税77亿元的收入,对美国律师业协会从事遗嘱执行业务的人数、工作时间、收入水平进行大致的判断,认为当年花在律师上的遵从成本是12亿元,考虑再加上财务策划人员和保险代理人等领域的成本,每年的避税成本“应在几十亿美元”。
1 William G. Gale, Joel B. Slemrod (2001):“Rethinking the Estate and Gift Tax: Overview”,NBER working paper 82502 Jim Saxton,Mac Thornberry,Dan Miller(1998): “The Economics of the Estate Tax”, A Joint Economic Committee Study3 Munnell, Alicia H.( 1988):“Wealth Transfer Taxation: The Relative Role for Estate and Income Taxes”,New England Economic ReviewDavenport等人通过对有关专业人员在典型的遗产筹划的平均花费估计税收筹划的成本。
他们估计1999年的遗产的筹划成本是10.47亿元,遗产的管理成本是6.28亿元,总的成本在1999年达到16.75亿元,是收入的6.4%。
加上另外0.6%的税务部门遗产税活动的管理成本,估计总成本在7%左右1。
目前还没有能让多数人都接受的统计分析。
不过似乎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由于遗产税税制本身的特征,它的直接征管和遵从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相对于其他税种,可能会高一些。
上述分析实际上是狭义的效率分析。
遗产税的各种额外负担和成本,即课征遗产税对纳税人行为选择和社会福利状况的各种影响,也就是遗产税的社会和经济效应分析,可以看作是广义的遗产税效率分析。
三、遗产税的社会和经济效应分析(一)遗产税与储蓄一般认为,遗产税对储蓄行为和储蓄水平有负面影响,并进一步影响经济增长。
2:(1)遗产税给已经负担了税收的储蓄和投资行为又增加了额外的负担,遗产税打击了人们的储蓄和投资行为。
(2)遗产税是对资本征税,因此会减少人们储蓄和投资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