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
国寿产险(备案)[2009]N44-公众责任保险(A)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A)条款(律师提示:本保险条款为保险公司格式条款,无具体权力义务的约定,无需做较大调整。
请贵司主要注意保险公司关于免责情形的约定是否符合贵司要求,需要调整的请与保险公司协商调整。
另请注意本合同黑色加粗部分贵司需要承担的义务,避免无法理赔的情形发生。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合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律师提示:请审核下列免责条款,不符合贵司需求的,建议贵司与保险公司协商调整。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二)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三)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六)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七)因保险固定场所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固定场所,再经保险固定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04版)精编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04版)(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97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被保险人承包商的工作人员遭受的伤害;(六)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醉酒导致伤亡的;(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自残或者自杀的;(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17号)一、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学校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第四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七)除有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八)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2019-1999版雇主责任险-精选word文档 (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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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单号码:地址:电话:传真:邮编: 1、投保人名称和地址: 2、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3、被保险人性质:社会团体()机关()事业单位()学校()金融单位()商业()娱乐场所()饭店()生产企业()从事何种生产: 4、赔偿限额/免赔额:(1)每人伤残、死亡赔偿限额:(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人:(3)保险期限内诉讼费用累计赔偿限额:(4)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限额:(5)免赔额:费率:保费:附加险情况(包括附加险险别及相应费率和保费):总保险费:第二联业务留存联5、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总人数?其中高级职员姓名、职务、健康情况?6、以往是否投保过此类保险?是()否()7、以往损失情况?有()无()如果有,请列明:发生时间原因受伤程度支付金额 8、保险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9、投保区域:10、员工上岗前,是否经过岗位培训?是()否() 11、是否拥有专职医疗人员?有()无()如果有,请列明数量: 12、与最近的医院的距离:13、是否有合同医院?有()无()如果有,请提供医院名称:14、需要特别扩展的责任?有()无()如果有,请列明:15、劳动合同中对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或死亡及职业性疾病等规定的赔偿原则及限额?如必要,请将被保险人与所聘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作为附件交由保险人存档。
16、经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应提供员工花名册交由保险人存档。
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雇主对其雇员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职业病所造成的伤亡、残疾、疾病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所称雇主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申请,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工作原因造成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残疾、疾病等事故,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本条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公司在本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以下事故承担保险责任:1. 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工作原因导致其雇员发生意外事故,造成雇员的人身伤亡、残疾、疾病等;2. 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工作原因导致其雇员患有职业病;3. 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雇主责任。
第五条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 对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雇员伤亡、残疾、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实际赔偿金额予以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本条款约定的保险金额;2. 对于因职业病造成的雇员伤亡、残疾、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实际赔偿金额予以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本条款约定的保险金额;3. 保险公司对于同一事故造成的雇员伤亡、残疾、疾病,按照实际赔偿金额承担一次赔偿责任,不得重复赔偿。
第三章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第六条保险期间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之日起,至约定的保险期满日止。
第七条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章保险费第八条保险费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由被保险人一次性支付。
第五章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和终止第九条保险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被保险人提交完整的投保资料;2. 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出具保险单。
第十条保险合同自保险单出具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期满后,被保险人如需继续投保,应当在保险期满前三十日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续保申请,并按约定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
中保财险(雇主险)方案
一、支付、赔付标准:
项目 保障标准 身故保障 死亡、伤残 残疾保障 保险金额 保额10万元 医疗费补偿 免赔额 赔付比例 停工留薪补偿/误工费 保险金额 身故保障 死亡、伤残 残疾保障 保险金额 保额20万元 医疗费补偿 免赔额 赔付比例 停工留薪补偿/误工费 保险金额 身故保障 死亡、伤残 残疾保障 保险金额 保额30万元 医疗费补偿 免赔额 赔付比例 停工留薪补偿/误工费 保险金额 身故保障 死亡、伤残 残疾保障 保险金额 保额50万元 医疗费补偿 免赔额 赔付比例 停工留薪补偿/误工费 保险金额 50万元 5万元 无 100%(检查费扩展至800元为限额) 100元/天,最长不超365天 40 480 30万元 3万元 25 无 100%(检查费扩展至800元为限额) 100元/天,最长不超365天 50万元 300 无 100%(检查费扩展至800元为限额) 100元/天,最长不超365天 30万元 20万元 2万元 20 240 10万元 1.5万元 10 无 100%(检查费扩展至800元为限额) 100元/天,最长不超365天 20万元 120 保额 10万元 建议 月保费 建议 年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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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财险雇主责任险方案表
二、工伤与职业病伤残赔偿比例表
伤残等级 一级伤残 二级伤残 三级伤残 四级伤残 五级伤残 六级伤残 七级伤残 八级伤残 九级伤残 十级伤残 赔付比例 100% 80% 65% 55% 45% 25% 1共 2 页
中国人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雇主责任险是一种商业保险产品,旨在为雇主提供保障,以应对雇员工伤、疾病或死亡等情况所产生的赔偿责任。
以下是关于中国人保雇主责任险的一些常见保险条款和解释:
1. 保险范围:雇主责任险通常覆盖雇主因员工在工作期间遭受
伤害或患病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具体范围可能包括工伤、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残疾、死亡等。
2. 赔偿金额限制:雇主责任险通常设定了每次事故或疾病的最
高赔偿金额限制。
这个限制根据不同的保单和协议而有所不同,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风险来确定。
3. 免赔额:保险合同中可能规定了免赔额,即在发生赔偿事件时,雇主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费用,超过免赔额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4. 申报义务:雇主在购买雇主责任险后,有责任向保险公司及
时申报员工的相关信息,包括人数、工种、工资等。
这是为了确保保险公司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和确定保费,并提供相应的赔付服务。
5. 保险费率计算: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费率通常基于一系列因素
进行计算,如企业所在行业、员工人数、工作环境和历史赔付记录等。
这些因素将影响保险费率的高低。
6. 终止合同:保险合同可能规定了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例如,当企业解散、停业或出售时,合同可能会自动终止。
以上提到的条款和解释只是雇主责任险中可能存在的一些常见
内容,具体的保险条款和条款解释可能因保险公司和个别合同而有所不同。
购买雇主责任险前,建议与保险公司或专业保险代理商咨询,并仔细阅读和理解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以确保获得适合自己企业需求的保险保障。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17号)一、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学校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第四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七)除有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八)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29.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与被保险人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者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致伤、残疾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地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七)被保险人雇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自杀、自残、斗殴、酗酒、酒后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车船等。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四)精神损害赔偿;(五)间接损失;(六)被保险人雇员患职业性疾病以外的任何疾病、传染病及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七)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
中国人寿雇主责任险第30条
中国人寿雇主责任险第30条中国人寿雇主责任险第30条规定如下:一、保险责任范围1. 雇主责任险保障范围包括雇主雇用员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和职业病致使员工工作能力丧失的情形。
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范围内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即视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2. 意外伤害事故包括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或非自愿的意外损害员工身体健康或导致身故的不可抗力事件。
职业病是指被保险人在特定工作岗位上长时间从事某种工作而患有的与该工作有关的疾病。
二、保险金给付方式和金额1. 保险金给付方式:a. 意外伤害事故给付:根据员工受伤的程度和致残程度,向受伤员工或其合法继承人支付相应的伤残津贴,金额由相关规定确定。
b. 职业病致残给付:根据职业病鉴定结果,向工作能力丧失的员工支付一定比例的工资补偿金,金额由相关规定确定。
2. 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金额根据员工人数和企业规模确定。
具体核定办法由保险合同约定,并根据政府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三、保险责任免除1. 保险公司对于以下情况不承担保险责任:a. 雇主故意伤害、谋求非法利益或犯罪行为导致员工损害的;b. 员工假冒他人身份工作或故意违反安全规定致使事故发生的;c. 员工在酗酒、吸毒、吸烟等非法行为导致的事故;d. 员工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地点发生的事故;e. 员工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岗位从事工作,导致事故发生的。
2. 保险公司有权对雇主进行风险审查,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调整。
四、保险事故的报告和理赔程序1.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真实、完整的事故情况、证据和相关材料。
2. 保险公司在收到报案后,将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损失情况指导被保险人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理措施。
3. 理赔责任认定:保险公司将对事故进行调查和责任认定,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对符合保险责任的事故进行理赔。
4. 理赔金额支付:保险公司在核定赔偿金额后,将尽快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雇主责任险条款.总结
雇主责任险条款一、责任范围: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者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承保人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二、赔偿额度:(1)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伤残: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C.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
注:(1)承保人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
(2)被雇人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不足12个月按实际月数平均。
三、除外责任.承保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5)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
四、保险费: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
在本保险单到期后的一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确数,凭以调整应付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
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承保人随时查阅。
雇主责任保险A款(2015版)条款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A款(2015版)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有营业执照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三资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以下简称“雇员”)在受雇过程中因下列情形造成伤残、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二)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三)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四)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雇员遭受伤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六)雇员自残、自杀、犯罪;(七)雇员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八)雇员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驾车型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驾驶证未按规定审验,或驾驶证审验不合格;(九)雇员投保时已患有的职业病发作导致身体伤害;(十)雇员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十一)任何因石棉产品、石棉纤维、石棉尘的制造、开采、使用、销售、安装、搬移、发送或暴露于石棉产品、石棉纤维、石棉尘而导致的身体伤害;(十二)任何因接触、食用、吸入、吸收或暴露于含硅产品、硅石纤维、硅石粉尘或其他以任何形态存在的硅而导致的身体伤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17号)一、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学校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第四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七)除有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八)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中国人寿财险雇主责任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险雇主责任险条款一、引言雇主责任险是一种为雇主提供保障的商业保险产品,旨在保护雇主免受因员工受伤或患病而引发的法律诉讼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中国人寿财险的雇主责任险条款详细规定了该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赔偿条件和责任限制等内容。
本文将对中国人寿财险雇主责任险条款进行解读和阐述。
二、保障范围中国人寿财险雇主责任险主要保障雇主在员工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发生时的赔偿责任。
具体保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雇主赔偿责任:当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导致身体伤害或死亡时,雇主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国人寿财险将根据险种约定,对雇主承担的合法赔偿责任进行赔付。
2. 医疗费用补偿:如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需要进行医疗治疗,中国人寿财险将根据保险金额进行相应的费用补偿。
3. 应急救援费用:在员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中国人寿财险还将提供应急救援服务,包括紧急医疗救治、运送费用等。
三、赔偿条件中国人寿财险雇主责任险的赔偿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险事故发生地点:保险事故发生的地点通常限制在中国境内,具体范围可根据险种约定。
2. 保险事故通知:雇主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中国人寿财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资料。
3. 医疗费用报销:员工在接受医疗治疗后,雇主应提供相关医疗费用票据和报销材料,以便中国人寿财险进行赔付。
4. 员工死亡赔偿:如果员工因工作意外或职业病导致死亡,雇主需要提供死亡证明和相关处理手续,中国人寿财险将根据保险金额进行相应赔付。
四、责任限制中国人寿财险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有一定的限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雇主需要在保险期限内及时续保,否则保险责任将自动终止。
2. 免赔额:根据险种约定,雇主在发生保险事故时需要承担一定的免赔额,中国人寿财险将在免赔额以上的部分进行赔付。
3. 保险金额限制:中国人寿财险对每个员工的保险金额有一定的限制,超出限制部分的赔偿责任需由雇主自行承担。
中国人寿雇主责任险赔偿标准
中国人寿雇主责任险赔偿标准中国人寿雇主责任险赔偿标准引言:中国人寿是中国最大的保险公司之一,提供多种保险产品。
其中,雇主责任险是一种重要的商业保险之一。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国人寿雇主责任险的赔偿标准。
一、雇主责任险的概念和作用雇主责任险是一种商业保险,旨在保护雇主在工作场所发生意外事故或职业疾病导致员工伤亡和伤残时的法定赔偿责任。
这种保险可以有效地保障雇主的合法权益,避免雇主因为意外事故和职业疾病而承担高额赔偿责任。
二、中国人寿雇主责任险的基本赔偿范围根据中国人寿雇主责任险的条款,该险种的基本赔偿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险金额:中国人寿雇主责任险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额进行赔偿,保额通常根据雇主的规模、资产情况、员工数量等因素进行测算。
2. 事故死亡赔偿:如果员工在工作场所发生事故导致死亡,雇主责任险将支付事故死亡的赔偿金。
赔偿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工资收入、家庭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测算。
3. 理疗费用赔偿:对于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事故导致员工受伤的情况,雇主责任险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员工的医疗费用。
赔偿范围通常包括住院治疗、手术费用、诊断费用、药费、康复治疗费用等。
4. 伤残赔偿金:如果员工在工作场所发生事故导致伤残,雇主责任险将支付伤残赔偿金。
赔偿金额根据员工的伤残等级、工资收入、工作年限等因素进行测算。
5. 抚恤金:对于员工家属、经济依赖者因员工工作场所事故导致身故而产生的经济损失,雇主责任险将支付抚恤金。
抚恤金的金额根据员工的家庭状况、收入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测算。
三、雇主责任险的赔偿流程中国人寿雇主责任险的赔偿流程相对简单,以下是一般的赔偿流程:1. 报案:被保险人(即雇主)在发生员工伤亡和伤残事故后,应第一时间向中国人寿报案,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事故详情。
2. 理赔审核:中国人寿将对报案进行审核,核实事故的真实性和责任。
3. 赔偿支付:经过审核确认后,中国人寿将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将赔偿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即雇主)。
人寿财雇主责任险理赔条款
人寿财雇主责任险理赔条款一、人寿财雇主责任险简介人寿财雇主责任险是一种为企业雇主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
其主要功能是为企业雇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员工伤亡、疾病、意外等风险提供经济赔偿。
此举有助于减轻企业雇主的财务负担,保障员工的权益。
二、理赔条款概述1.保险责任人寿财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雇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员工的人身伤亡、疾病、意外伤害等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具体责任范围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
2.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雇主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企业雇主的实际需求和保险合同约定确定。
在发生理赔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4.责任免除以下情况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1)雇主故意行为导致的员工伤亡、疾病、意外伤害等;(2)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员工伤亡、疾病、意外伤害等;(3)员工在工作期间患有已知疾病,或在保险期间内已存在的事实;(4)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三、理赔流程1.报案发生保险事故后,企业雇主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拨打客服电话进行报案。
保险公司将根据报案情况,给予指导和建议。
2.提交理赔申请企业雇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收集相关理赔材料。
理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事故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等。
将理赔材料整理齐全后,提交给保险公司。
3.审核理赔材料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将对提交的理赔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将进入理赔程序。
4.赔付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范围和理赔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理赔申请进行赔付。
赔付金额将打入企业雇主提供的银行账户。
四、注意事项1.保险条款解读企业在购买人寿财雇主责任险时,应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金额、责任免除等内容。
这将有助于企业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正确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雇主责任险(199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一、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第四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期限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七)除有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八)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损失;(九)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八)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六)雇员犯罪、自杀自残、斗殴,或因受酒精、毒品、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七)雇员因疾病(包括职业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救治的,但属于本条款第三条第(六)项约定的不在此限;(八)雇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或无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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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及意外事故伤害;(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醉酒导致伤亡的;(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自残或者自杀的;(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承包商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四)精神损害赔偿;(五)间接损失;(六)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保险合同列明情形之外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第九条责任限额包括每人伤亡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依据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未足额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已交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预防保险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损失。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合同所载事项变更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使工作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收到其工作人员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做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有关事故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被保险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合法的、有效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等),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等)或和解协议,诊疗记录、检验报告、费用原始单据、支付凭证,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给其工作人员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工作人员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对其工作人员因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原因所致伤残、死亡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死亡: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二)伤残:A.依据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在本保险合同所附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的数额内赔偿;B.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证明,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不包括五天)的,在超过5天的治疗期间,每人/天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标准赔偿误工补助,以医疗期满及确定伤残程度先发生者为限,最长不超过1年。
如经过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确定为伤残的,保险人按A款确定的赔偿金额扣除已赔偿的误工补助后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对其工作人员因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情形所致伤残、死亡依法应承担的下列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包括:(一)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二)住院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三)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四)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