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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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村自来水管理,维护用水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经十月十一日村民代表及小组长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凡在本村规划区域内从事村供水工程施工以及使用村自来水
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水必须优先保证群众生活用水,再统筹兼顾其他用水。严
格保护水资源,合理确定用水量。
第四条对村供水水源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牌,村两委负责对水源保护定期监督检查。
第五条新装、改装供水管道的,需事前向村委会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村两委组织施工及负责竣工验收。
第六条村供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须符合国家规定
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许可标准。
第七条建立健全水质化验制度,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
水卫生标准》,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
第八条自来水实行24小时不间断供水(除因施工、维修等原因暂停供水的),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通向水表的20MM(包含32MM)供水管道及水表,由用户负责管护,损坏时的检修及材料费由用户自行负担。
第九条自来水是一种特殊商品,按照山南富村实际情况,企业按每吨3.8元标准收费,农户按每吨1.7元标准收费,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
和水价标准按时足额交纳水费。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抄表期不交水费的,村两委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停水等处理。
第十条村自来水抄表周期为3个月,由水管员(施阿兴、施淼鑫)按规定时间到户抄表收费,同时对村自来水价格实行公告制度。坚持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制度,提高水价政策的透明度。做到专款专用,村委会不提留。第十一条加强供用水管理,供用水双方都要严格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第十二条村供水设施包括村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用水设施。用户因迁移等原因需过户或停止用水时,应及时办理过户或销户手续,否则,发生的费用仍由原用户负担。用水户更改名称,应及时通知村委会。
第十三条村供水主管网两侧各1米,禁止从事建筑、开挖沟渠、打桩打井、爆破等损坏供水设施及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严禁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农村公共供水设施,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的,应当征得村委会同意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由村委会负责施工,所需费
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严禁盗用农村公共用水。盗用农村公共用水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下列非法手段,盗用农村公共用水的行为:1.未经本村供水单位批准,擅自在村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私接管道盗水的。2.绕越村公共供水单位结算水表盗水的。3.拆除、伪造、开启结算水表防盗装置盗水的。4.改装、损坏结算水表装置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盗水的。5.用其他方式盗用本村公共用水的、公共供水的,由村两委责令其停止盗用行为,除没收器材外,不论耗水量多少,均按管道最大流量计收水费,并按有关水的法律、法规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第十六条村民有维护村公共供水设施的义务,发现村公共供水设施损坏、漏水的,应及时报告村两委。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村自来水供水设施的,由村两委按照损坏价值的5至10倍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