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第9号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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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修订稿初稿)黄河水利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十一月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修订稿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工程质量事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外,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工程处理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管理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二章事故分类第五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第六条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9号令)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9号令)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9号令)发布时间:2008-04-05(1999年3月4日水利部第9号令发布实施)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二、事故分类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水利部关于公开征求《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公开征求《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公开征求《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卫生部,卫生部,卫生部
•【公布日期】2023.11.2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落实质量责任,水利部组织对《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12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互动”栏目,对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邮政编码:10005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水利部2023年11月21日。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作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和合同管理制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二、事故分类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第八条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是什么?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是什么?

Instead of waiting for others to love you, it is better to love yourself and treat yourself better, because your life is not long, and be better to the people around you, because you may not be able to meet you in the next lif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是什么?第六条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有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理管理制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在我国水利工程质量问题都是非常严格的,这不仅仅涉及到城市的发展,同时也涉及到人民的安全,因此有关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我国就有明确的规定。

下面就由为大家详解解答有关问题,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是什么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了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有以下几点: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篇一: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9号令)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9号令)发布时间:XX-04-05(1999年3月4日水利部第9号令发布实施)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二、事故分类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及程序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及程序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safe365本文为word版,可直接下载使用)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及程序
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水利部令第9号),发生质量事故后,首先确定事故的类别,即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然后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最后按有关规定的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发生质量事故,必须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工程处理方案,经有关单位审定后实施。

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水库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框图。

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水利部第9号令发布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作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和合同管理制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第二章事故分类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第八条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第号令发布年月日起施行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第二条影响使用寿命和对第三条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第四条必须坚持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查明事故第五条第六条质量事故的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程正常使用的影响第八条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第九条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第十条第十一条小时内向第九条所规定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突发性事故事故单位要在第十二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十三条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第十四条发生质量事故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文件或材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费用暂由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定后实施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第二十九条事故部位处理完成后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过质量评定与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监理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第三十四条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自筹资金进行事故处理并处以罚对主要构成犯罪的第三十五条构成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行政处分第三十八条时机的单位和个人构成第三十九条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为必需条件其余两项主要适用于大中型工程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2024年二级建造师之二建水利水电实务练习题(二)及答案

2024年二级建造师之二建水利水电实务练习题(二)及答案

2024年二级建造师之二建水利水电实务练习题(二)及答案单选题(共45题)1、实施代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对代建单位的奖励控制在代建管理费()以下。

A.5%B.10%C.15%D.20%【答案】 B2、低碳钢的含碳量()。

A.<0.10%B.<0.15%C.<0.25%D.<0.20%【答案】 C3、下列不属于合成高分子材料的是()。

A.塑料B.沥青C.涂料D.胶粘剂【答案】 B4、尚无工程设施保护的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称为()。

A.洪泛区B.蓄滞洪区C.泄洪区D.防洪保护区【答案】 A5、土围堰发生漏洞险情,最有效的控制险情发展的方法是()。

A.堵塞漏洞进口B.堵塞漏洞出口C.堵塞漏洞进出口D.设置排渗井【答案】 A6、下列不属于通用水泥的有()。

A.硅酸盐水泥B.普通水泥C.火山灰水泥D.大坝水泥【答案】 D7、关于砂石料加工系统、混凝土拌合设备和混凝土生产系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砂石料加工系统中,砂石料加工系统处理能力1000t/h属于特大型B.混凝土生产系统中,设计生产能力400m3/h属于大型C.生产能力为75m3/h、150m3/h的拌合系统规模,分别属于中型和大型D.混凝土拌合系统中,生产能力为2万m3/月的拌合系统规模为大(2)型【答案】 B8、(2011年真题)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按岩石坚固系数的大小将岩石分为()级。

A.6B.10C.12D.16【答案】 C9、卷扬式启闭机安装顺序为()。

A.埋入机架基础螺栓和支承垫板→安装调试传动装置→安装机架B.安装机架→埋入机架基础螺栓和支承垫板→安装调试传动装置C.埋入机架基础螺栓和支承垫板→安装机架→安装调试传动装置D.安装机架→安装调试传动装置→埋入机架基础螺栓和支承垫板【答案】 C10、质量缺陷备案资料必须按()的标准制备,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查资料存档。

A.分项工程验收B.阶段验收C.单位工程验收D.竣工验收【答案】 D11、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篇一: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9号令)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9号令)发布时间:XX-04-05(1999年3月4日水利部第9号令发布实施)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二、事故分类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2024年二级建造师之二建水利水电实务题库及精品答案

2024年二级建造师之二建水利水电实务题库及精品答案

2024年二级建造师之二建水利水电实务题库及精品答案单选题(共40题)1、闸门安装合格后,应在无水情况下作()。

A.静载试验B.动水启闭试验C.动水关闭试验D.全行程启闭试验【答案】 D2、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混凝土工程》SL632-2012,下列资料中,属于监理单位提供的是()。

A.平行检测资料B.复检资料C.自检资料D.终检资料【答案】 A3、水泵安装时,无底座直接传动的卧式机组安装的流程顺序正确的是()。

A.校正一吊水泵一水泵安装一动力机安装一验收B.吊水泵一校正一水泵安装一动力机安装一验收C.吊水泵一校正一水泵安装一验收一动力机安装D.校正一吊水泵一水泵安装一验收一动力机安装【答案】 B4、对堆石坝垫层料进行渗透稳定性检查时,其颗分取样部位应为()。

A.较低处B.中心处C.界面处D.较高处【答案】 C5、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监理单位跟踪检测土方试样的数量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A.3%B.5%C.7%D.10%【答案】 D6、监理对混凝土平行检测时,检测数量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

A.2%B.3%C.4%D.5%【答案】 B7、拱坝是()。

A.静定结构B.瞬变结构C.可变结构D.超静定结构【答案】 D8、某水利水电工程坝址处河床呈“V”形,河床狭窄,两岸山体为岩石,则其施工导论方式宜采用()。

A.明渠导流B.隧洞导流C.分期导流D.建闸导流【答案】 B9、()可适应各种地形条件,便于控制开挖面的形状和规格。

A.浅孔爆破法B.深孔爆破法C.洞室爆破法D.光面爆破法【答案】 A10、下列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中,不属于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的是()A.隧道C.爆破与拆除D.预拌商品混凝土【答案】 A11、岩体在地壳运动的作用下,受力发生变形达一定程度后,在其内部产生了许多断裂面,使岩石丧失了原有的连续完整性而形成的构造称为()。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第9号令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第9号令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第9号令一、背景介绍水利工程是指通过运用水文、水利学等科学知识,利用各种工程措施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和管理的工程项目。

水利工程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由于各种原因,在水利工程建设中难免会发生一些质量事故。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水利部制定了《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重要性1. 保障水利工程质量安全:水利工程涉及到防洪、供水、排水、灌溉等多个领域,一旦发生质量事故,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对人民群众的生活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保障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避免事故的发生。

2. 规范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出台,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程序和要求。

通过制定规范的处理流程,可以保证事故的快速处理和合理解决,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化。

3. 明确责任追究机制:《规定》明确了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机制。

根据《规定》,质量事故的责任主体包括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责任界定清晰,目的是为了追究责任,形成有效的警示机制,推动各方加强质量管理。

4. 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规定》要求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的能力建设。

通过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加强事前的监督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掌握事故隐患,从而有效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三、《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及创新之处1. 责任追究《规定》明确了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的界定和追究原则。

施工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其次是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同时,《规定》还要求对责任人实施“一追究到底、终身追责”的原则,强化责任追究力度。

2. 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了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包括事故的报告、初步调查、责任认定、处罚决定、事故鉴定等环节。

充分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事故处理的公正、公平、公开。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修订稿初稿)黄河水利委员会二OO九年十一月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修订稿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工程质量事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外,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工程处理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管理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二章事故分类第五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第六条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检查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检查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检查规定1、质量事故发生后,应按“三不放过”原则,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者,并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处理。

2、一般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经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后实施。

由建设单位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书面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3、重大质量事故,由建设单位会同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监理、试设计、运行管理及施工单位共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明确责任,研究提出处理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施工单位实施。

并将事故调查及处理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核查。

事故处理后,应按照处理方案的质量要求进行检测和评定。

4、质量事故处理后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合格标准。

(工程质量:反映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技术、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发布单位】水利部【发布文号】水利部令第9号【发布日期】1999-03-04【生效日期】1999-03-0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9号)现发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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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水利部第9号令发布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作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和合同管理制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第二章事故分类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第八条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简介
随着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的不断发展,质量事故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水利工程的
质量和安全,加强对质量事故的处理,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水利部颁布了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规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水利工程质
量事故应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

报告
发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并及
时进行现场处置。

同时,应向当地的水利部门进行报告,并及时启动紧急应急预案。

调查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组成专业的调查小组,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和调查,并向
水利部门报告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应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的原因,并提出具体的处理措施。

处理
对于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应及时要求其采取相应的整改
措施,并纠正工程缺陷。

如果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如果是因为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管理不当而导致的质量事故,应及时对相关
责任人进行追责,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处罚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质量事故,水利部门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依法予以处理。

同时,对于违反工程建设标准、规程和规范,对水利工程质量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给我们带来了重大的损失,因此我们需要认真贯彻执
行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同时,我们也应从事故中吸取经验,认真教训,不断完善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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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9 号
现发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
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投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二、事故分类
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第八条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
使用寿命的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筹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特大质量事故是指圣贤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手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见附录。

三、事故报告
第九条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项目主管部门接事故报告报告后,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般质量事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较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

重大重故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抄报水利部。

特大质量事故逐级向水利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或录像。

第十一条发生(发现)较大、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8小时内向第九条所规定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突发性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小时内电话向上述单位报告。

第十二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电话;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
三、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部门报告或组织事故调查。

四、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发生质量事故,要按照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成员由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查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六条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七条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

第十八条特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财产损失情况和对后续工程的影响;
二、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三、查明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应负的责任;
四、提出工程处理和采取措施的建议;
五、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

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文件或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经主持单位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费用暂由项目法人垫付,待查清责任后,由责任方负担。

五、工程处理
第二十三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工程处理方案,经有关单位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特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

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事故部位处理完成后,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过质量评定与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六、事故处罚
第三十条对工程事故责任人和单位需进行行政处罚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以授权的流域机构按照第五条规定的权限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进行处罚。

特大质量事故和降低或吊销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资质的处罚,由水利部或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由于项目法人责任酿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进行通报批证、调整项目法人;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罚款、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水利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监理从业资格、收缴监督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由于咨询、勘测、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资格;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自筹资金进行事故处理,并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由于设备、原材料等供应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监督不到位或只收费不监督的质量监督单位处以通报批评、限期整顿、重新组建质量监督机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质量监督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对隐情不报或阻碍调查组进行调查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上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不按本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
处理时机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因设备质量引发的质量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七、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
注:
1.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为必需条件,其余两项主要适用于大中型工程;
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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