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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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摘要

个人所得税具有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及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作用,另外个税能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18.12的个税改革减轻了工薪阶层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具有非同凡响的意义。此次改革也是我国个税从分税制到综合纳税的一个试水过程,也是大数据与个人税收结合的一个开端。目前的征税方式主要是考虑到征管的简单、方便、易于理解。根据《新时代中国税收的主题和使命》中指出新时代税收发展和税收工作,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既要把促进社会公平、增加人民福祉作为一面镜子,全面审视各方面的现行税收制度和政策规定,从中找准短板和弱项并作为改革的突破口,又要把促进社会公平、增加人民福祉作为一项原则,针对有违税收公平正义的矛盾和问题持续发力,通过创新税收制度设计和税收政策安排,将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贯穿于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各环节和全过程。所以个税改革还是任重道远,下文我将讨论个税改革中的短板和弱项。

关键词:养老附加扣除子女教育附加扣除课税对象选择

目录

一、个税专项扣除对个税的影响及专项扣除中可以进行的调整 (3)

二、养老专项扣除的中所涉及的实际养老问题 (4)

(一)城市与乡镇农村老人经济收入差距问题的探讨 (5)

(二)赡养老人中的医疗、护理支出问题探讨 (6)

(三)非独生子女之间的费用分摊扣除不够灵活 (6)

(四)进一步的完善养老加计扣除的实施建议 (6)

(五)进一步完善非独生子女之间的扣除方式的建议 (7)

三、浅谈我国目前的人口生育情况 (8)

(一)我国目前的人口增减状况 (8)

(二)浅析生育意愿低下的原因及政府对改善生育率所做的措施 (9)

(三)目前设置抚养子女方面的加计扣除的必要性的解读 (10)

(四)增加0-3岁年龄段子女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必要性 (10)

(五)对子女附加扣除的项目的范围的探讨 (11)

(六)适当的提高二胎的扣除标准配合国家生育政策 (12)

四、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的选择探讨 (13)

(一) 按家庭申报纳税与“婚姻中性”守则的相悖问题讨论 (13)

(二)按家庭申报中女性的就业问题的考虑 (13)

(三)以家庭为单位纳税的合理性的原因 (14)

(四)以家庭为基础的综合申报方式的构想 (15)

五、结论 (16)

参考文献 (17)

浅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

一、个税专项扣除对个税的影响及专项扣除中可以进行的调整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的三大税种之一,具有增加财政收入,调节我国人民贫富差距、加强人民纳税意识的作用。在1980年颁布后几经修订,目前是综合所得和非综合所得分开纳税的征收方式,其中综合所得有工资、劳务(兼职)稿酬和特许使用费。非综合所得有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

近几年随着人民的收入水平提高,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收入也跟着水涨船高,2015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8617.27亿元,2016年为10088.98亿元,2017年为11966.37亿元,20 18年为13871.97亿,(数据来源:数据中国网站)。在2018年12月份前,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3500元,没有专项扣除这一调节器。属于刚性纳税,并且纳税的代扣代缴人为工作单位。因此,很多纳税人及财税界专家都在不同程度的呼吁个人所得税改革,调整起征点和向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的国家纳税方式靠拢:在个人所得税中添加必要的加计扣除,起征点调整也被反复的讨论呼吁。

事实上,由于前几年收入及CPI指数都在上涨,3500元在很多地区是明显不够基本生活支出的。而超出3500元的收入从基本的3%的税率实行按月征税的方式,使每个月收入起伏较大的人群在税收方面比较吃亏。因此,考虑到纳税人实际收入和负担水平,以及和国际个人所得税征管更为完善的综合扣缴制度靠拢,国家税务总局在2018年12月进行了个人所得税改革。此次改革起征点从3500元调整到5000元,并且添加了6个专项扣除,征收方式从按月收入纳税改为按照年度总收入纳税,以此平缓按月纳税收入的高低差问题。在此次改革后,2019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0388.48亿元(数据来源:数据中国网站)。数据显示,2018年修改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和增加了专项扣除后的明显的减税作用。此次修改切实地起到减轻纳税人负担,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但考虑到我国

税收制度的长远发展以及在税收负担的公平问题,我认为专项扣除的方式上还有修改和进步的地方。

个人的加计扣除标准是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关键变量,2019年1月开始实行的标准费用扣除虽然考虑到纳税人的生计负担费用支出问题,但是并未兼顾纳税人个体的负税能力的不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负担水平既取决于纳税人收入,也取决于纳税人的负担支出,每个人相同标准的专项扣除有扣税方法简单、方便易执行的效率方面的考虑,但是实际上公平性不够,一个好的税收制度应兼具税收效率及税收公平两个方面。目前个人所得税加项扣除方式已经实际实行了1年多的时间,在这期间,我根据自身体会以及网络上对养老加项扣除的讨论来看,目前有这几个方面讨论较多。

首先,养老和子女抚养是一个综合性的项目,它与房贷、房租、继续教育附加的单一内涵不同。目前的养老专项扣除按2000元/为总限额,没有进一步详细划分,子女也只有1000元的教育附加为限,这种统一方式在刚刚开始采用综合纳税时比较合适,当时纳税人对加项扣除方式并不熟悉,因此采用较为简便的统一方式。但是随着个税APP的完善,特别是2019年的首次汇算清缴完成后,纳税人完全可以根据app的引导,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相适应的扣税内容。因此我认为应该在加计扣除中进行必要的添加和修改,从而使加计扣除的内容真正达到调节贫富差距,调节社会矛盾的目的。本文着重讨论目前附加扣除中,重要程度最高,也是受惠群体最广的两项附加——养老及子女教育两项问题以及是否采用以家庭为课税制度——这个在个税制度完善的国家被使用的政策。

二、养老专项扣除的中所涉及的实际养老问题

根据专项扣除规定,父母在60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按2000元/月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的分摊扣除2000元/月。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无子女照顾的情况,可以由孙辈扣除。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老年人的年龄起点标准是60周岁,即凡年满60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属于老年人。近年来我国老年人口数量逐年增多,预计2025年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将增至3亿人,成为一个逐渐老龄化社会。养老是我国不容忽视的问题,此次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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